杨龙 戴扬:地方政府合作在区域合作中的作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3 次 更新时间:2015-07-1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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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 (进入专栏)   戴扬  

【摘要】中国跨行政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多,需要一定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合作来处理。经济区域化的发展在提升区域整体经济实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区域公共事务。区域合作需要区域内的地方政府积极努力,也需要各相关方约束自己的行为。为了解决行政区合作面临的困难,需要地方政府主动推进地方合作。通过地方政府之间平等的交流、协商和调解,形成合作机制。地方政府合作形成以后,可推动区域合作。地方政府在国际区域合作中有两个优势:一是地理上的相邻便于合作,二是地方政府在国际区域合作中较少受到主权争议、政治感情、意识形态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在东北亚区域合作中地方政府合作的作用尤其突出。

【关键词】区域合作|地方政府合作|行政区经济|新地区主义

一般而言,区域概念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使用,国际区域是指跨国家的经济区域和政治区域,国内的区域主要是指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域。区域合作是实现区域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一个多主体的参与过程,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等,本文主要分析地方政府合作在国内区域合作和国际区域合作中的作用。

一、国内区域合作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跨行政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多,以往依靠单一地方政府可以解决的事情,现在需要一定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合作来处理。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消除地方壁垒,建立统一市场;而环境资源保护、污染治理、突发性公共问题的处理等也都要求跨行政区的合作。这是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的结果。

随着我国经济向市场化方向的发展,以往形成的行政区经济开始被打破,邻近地区的经济互补造成了中国经济的区域化发展趋势。经济合作较为紧密的地区已经突破了行政区的范围,截至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了若干大的经济中心,围绕着它们正在形成跨省的经济区域。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上海和江苏及浙江的16个城市已初步形成了区域内进行沟通和共同发展的渠道和机制,正着手从交通、市场、信息、金融、人才等方面开展全面的合作。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9个省(区),再加上香港和澳门,已经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天津、大连、沈阳、石家庄、济南等环渤海地区32个城市也于2006年决定全方位加强在交通、能源、产业、科技、环境、旅游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培育和发展环渤海地区统一的市场体系。中国的省(区)面积很大,多数省(区)内部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的差别也很大,省(区)内不同地区也存在发展差距。省(区)内也有经济局部区域化现象和跨省(区)界的小范围经济区现象。其中典型的一种是以一个或若干个城市为中心,形成城市经济圈。比如湖北的“武汉城市圈”、山东的“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等等。

尽管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但以行政区为单位组织经济发展的做法却仍然被沿袭下来。这种以行政区为单位组织经济发展的现象被国内学界称为“行政区(域)经济”。行政区经济带有明显的封闭性,带来一系列弊端:一是妨碍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二是导致重复建设使得资源被浪费;三是行政区边界地带容易出现发展的死角,行政区交界地带的发展受阻。行政区经济是逆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的,地方保护造成的市场分割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障碍;重复建设导致的资源浪费严重降低了我国经济的效率。行政区经济的发展方式使得地方与国家,以及地方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关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学者称之为“行政区行政”,认为这种基于传统行政区划基础上闭合式的治理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区域化、信息化等复杂生态的治理要求。[1]

二、地方政府合作在国内区域合作中的作用

地方政府之间的主动合作对于区域治理的实现来说,非常重要。地方政府的自觉努力是地方合作的主要动力。由于我国目前还是以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主要发生在当事各方认为需要合作的情况下和通过合作可以获益的情况下。从这个基本情况出发,地方合作需要相关的各个地方的深度参与,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达成区域合作的共识,选择合适的机制进行合作。

第一,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在关于合作的共识的基础之上。地方之间的自发合作主要靠利益推动,所以互惠成为实现合作的重要前提条件。通常,地方之间的互惠事项需要发现。形成关于合作的共识需要多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一种论坛,相关各个地方政府在一起讨论合作的范围和方法,讨论合作成本的分摊和合作收益的分享,讨论对不合作行为的处罚等事项。二是经过媒体等途径的宣传,使得各方的政府和民间对于地方合作的必要性、地方合作的可行性等有明确的认识,逐步在地方政府和民间树立合作意识。有了关于地方合作的共识,地方政府才可能克服地方利益的排他性,在地方经济往来中减少零和博弈,增加双赢结果,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合作。

第二,地方政府合作的基础是区域公共物品的联合提供。沟通、协商、抗辩等是达成公共意识的过程,也是公共利益的发现过程。地方合作的实现需要发现关于哪些事项需要地方之间的合作,通常人们会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那些必须合作的事项,这些事项具有“区域公共”的特性,很难由区域内某一地方政府单独解决。比如在地方政府面临环境污染治理、流域治理、灾害应对、公共安全维护等跨地区问题的时候。这类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地方合作,如果缺少联合行动,相关的任何一方都难以避免损失。这个时候的地方合作也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二是那些通过合作可以获益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地方合作则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比如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产业布局、统一市场、交通运输等方面。对于那些跨行政区的山河湖海的生态环境、跨行政区的道路和航道、能源输送网络和通讯网络,需要相邻地区共同维护或建设,如果缺少相关各方中某一方的努力,就会面临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基础设施的短缺等问题。在相邻地区之间开放市场,统一市场规制,可以降低各方企业的交易费用,也是通过各方政府合作可以获益的领域。

第三,达成地方政府合作的集体决策。由于地方政府之间行政上是平级的,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前提下。地方合作以互惠为基础,互惠的实现可以通过交换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相关各方共同达成的协定。地方政府合作这种集体行动的达成需要相关各方的一致同意,一致同意的集体决策规则意味着相关各方中的每一方均有否决权。这就要求地方合作的达成需要经过相关各方充分的协商,在形成的合作中各方的利益均可得以体现。一致同意的达成也需要相关各方均能够从合作中获益,或是有某个主要获益者承担较大部分的合作成本。由于地方政府也有“经济人”行为倾向,对于区域性的公共问题的解决、区域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均有“搭便车”的心理。为了使得地方合作得以发生,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共同提供或联合提供公共物品,地方合作一定要能够增进地方利益。有了这个基础,“地方政府在考虑诸多因素后,共同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能还是存在的,并且这种合作的‘溢出效应’也是当前地方政府官员首先追求的,他们的政治晋升机会才可能出现。”[2]

第四,地方政府合作的成本分摊。在分摊合作成本的时候也要根据各方从合作中受益的情况,不一定是各方均摊,那些在地方合作中受益较多的一方可能承担较多的合作成本。在合作中先期获益的一方提供第一次合作的成本,也是合理的。由于初次集体物品的成本会较高,有一个愿意独立承担或承担较大份额的合作方,合作更容易形成。合作各方的负担能力也是在分摊合作成本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发展水平较低的参与方可以适当少负担一些合作的成本。至于地方合作的讨论和宣传的组织成本,可由中央承担,也可由某个地方政府先期负担。先期负担合作成本的这个地方合作的带动者通常是在地方合作中最大的或首批受益者。

第五,形成地方政府合作的机制。随着地方合作共识的形成,起初的那种论坛性的机制需要进一步演化为促进地方合作形成的机制,其内容大体上包括三种:一是谈判和协商机制,用于相关各方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商议合作成本的分摊和合作利益的分享,这类机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各方均有表达自己要求的权力和机会。二是分享机制以及相关的补偿机制,用于实现地方合作中的互惠。分享的一般原则是平等和普惠,即每个参与方都应该从合作中受益。分享也要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合作中贡献多的一方,得到的利益相应多一些。补偿的一般原则是受益方向受损方补偿,但是也可以要求经济实力强的、受益多的一方补偿经济实力相对弱的、受益少的一方,比如大省与小省进行合作的时候,可以允许小省“搭”大省的“便车”。再比如中心城市通常需要对边缘城市进行补偿。三是监督机制和纠纷裁决机制,用于确保合作行为的可持续性。监督和裁决的权威以来自相关各方共同授权最为合理,请上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监督,或特邀其他地方政府、或委托中介机构来监督,均是可行的方式。这个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减少地方政府在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3]

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形成以后,有力地推动了区域一体化的进程。目前国内区域一体化进展最快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个主要标志即为区域公共问题治理的制度性安排,包括三个不同层次的合作机制:副省(市)长级别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主要负责决策;长江三角洲16城市市长级别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主要负责落实决策;长江三角洲各城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会,主要负责各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合作事务。地方政府合作过程是各相关方机构协商,共同达成的合作协议,各方自愿遵守合作协议。地方政府合作机制为区域内多元主体的合作提供了制度基础。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形成以后,可以带动其他主体参与地方合作和区域治理。在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往往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间的合作为地方企业间的合作以及本地企业的向外拓展,提供了政策环境。广大的民间组织,特别是行业管理类的组织,可以在双方政府合作的前提下,进行广泛的合作。这些合作使得相互间的经济往来更为便利,信息交流、人员往来、物资流通等方面的地方性壁垒消除,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降低各方的交易成本,实现合作共赢。

三、地方政府的国际合作积极性

在国际区域合作方面地方政府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东北亚区域合作的情况看,地方政府的作用较为明显。由于中国和日本、韩国这三个东北亚主要国家的经济依存度较高,区域合作对于这三个国家的发展非常重要,以这三个国家为对象分析区域合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中日韩在国家层面上的合作还存在政治上的障碍,地方政府和民间的合作对于东北亚的区域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地方政府在中日韩区域合作中的优势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地理上的相邻便于合作,二是地方政府在国际区域合作中较少受到主权争议、政治感情、意识形态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所以,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地方政府参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必须具备独立开展国际活动的权力。中国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实行简政放权政策,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和经济管理权限得到了不断的充实和扩大。日本地方自治体的自治水平在不断地提高;韩国也正式开始实施地方自治制度。由此中央政府推行的简政放权和地方自治制度,使东北亚各国出现了由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发展的趋势。这种分权趋势的加强,使各地方政府能够把重心放在制定并推行地区开发政策上,有权独立裁定参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事宜。这种分权的趋势有助于区域合作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推动地方国际合作。

日本有中央集权的传统,日本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源曾经仅占国家税收的30%。近来日本的产、官、学三界都有人呼吁21世纪日本的国家体制应该是地方主权国家、联合国家(UnitedStatesofJapan)。日本政府也已经有所作为,1995年5月,村山内阁时代确立《地方分权推进法》。同年7月,桥本内阁根据地方推进法成立“地方分权推进委员会”,1996年12月,该委员会发表了第一次劝告,至今已经发表了四次劝告,并通过了64个诸如《废止机关委任事务》、《补助金的整理》、《都市计划》等有关中央向地方委让权限的文件。日本已经开始从中央集权型的行政体制向地方分权型的行政体制改变[4]。

韩国曾经历过政府主导型时代,那个时候地方政府的权力很有限,地方财政仅占国家全部财政的13.27%。随着中央高度集权体制弊端的显露,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韩国的经济政治体制开始由“政府主导型”向“民间主导型”转变。1998年金大中总统上台,进行政府整体改革,也是出于克服金融危机,韩国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过渡,由“政府主导”转向“社会主导”。金大中总统对政府结构进行了改编,除国防、外交、福利等由中央政府统管之外,其他事务基本上由地方来处理[4]。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央政府向地方和企业下放权力,中央政府的职能发生很大的变化,总的倾向是中央政府管得越来越少,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自主权日益增强,权力结构明显地从集中型向分散型转化,“在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都明显地加强,这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P92)

地方政府较强的合作偏好使各国地方政府在推动地区合作过程中起着倡导和助推的作用,日本西南学院小川雄平教授认为,“亚洲时代是亚洲地方发展的时代,地方的国际化可以迅速推进地区间的经济交流。地方经济合作是尊重相互独立性、主体性的交流,是可以替代大垄断资本单方面强制推行的国际分工关系的经济交流”[6](P103)。小川教授还从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合作的案例出发,指出地方政府合作的独特作用。“冷战结束后,在亚洲的边境地方出现了‘地方之间经济交流’的萌芽,地方之间开展经济交流的通道被迅速拓宽。可以列举出环黄海的中国山东、辽东半岛及渤海周围地区与韩国西海岸、东南部地区与朝鲜平安北道新义州市的经济交流,中国、俄罗斯、朝鲜的国境地区的经济交流,中国华南与香港、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等。这些经济交流无论中国、韩国、俄罗斯、朝鲜都不是国家和中央而是地方发挥主导作用。”[7]

四、地方政府之间的国际合作

东北亚地区各国地方政府间合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东北亚地区各国地方政府间的政治合作、城市间的经贸合作、地方政府主导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1.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间的政治合作

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动力来自四个方面:第一,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政策问题,需要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间合作处理;第二,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地方政府间需要通力合作解决失业和贫穷等社会问题;第三,在全球化的冲击下,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间需要进行资源和行动的整合,才能发挥综合性作用,提升各国地方竞争力;第四,尽管地方政府为提升其效能,已经与许多私营部门或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但地方政府间所建立的伙伴关系,仍是其他合作关系所无法取代的机制[8](PP.14-15)。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间在政治方面的合作形式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首脑会议、建立友好城市等等。

东北亚地区各国的若干地方政府首脑定期会晤制度,就区域内经济合作问题进行沟通和对话。在首脑会晤方面,包括以下地区:一是“环日本海地区”。中国吉林省、日本鸟取县、韩国江原道、俄罗斯滨海州已经共同建立了“环日本海地方政府首脑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地方首脑会议。二是“环黄海地区”。1993年11月,在日本北九州市召开了东亚环黄海区域会议,确定了东亚城市市长会议每2年举行一次,每年召开一次事务者会议,对东亚环黄海地区面临的一些经济课题进行紧密的交流。参加的城市有:日本的北九州市、下关市,韩国的釜山市、仁川市,中国的大连市、青岛市。1994年东亚(环黄海)市长会议又扩大到8个城市,即增加了中国的天津市和烟台市。后又增加了韩国的蔚山市,日本的福冈市,共有10个城市[9]。

除了定期的地方政府首脑会议,还包括地方政府首脑互访。以天津和仁川为例,天津市与仁川市于1993年12月7日,共同签署“友好城市协议书”。结好10余年来,两市的高层领导互访不断,天津市先后几任市委书记、市长张立昌、高德占、李盛霖及市委副书记刘胜玉等主要市领导都访问过仁川市。1999年4月15日,仁川市授予天津市当时的市长李盛霖荣誉市民称号;仁川市市长也先后四次访问天津,极大地促进了双方的经贸合作。十余年来双方的经贸合作不断发展,韩资企业在天津市对外开放格局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天津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天津市累计批准韩资企业1520家,累计协议利用韩资24.96亿美元[10]。

建立友好城市是东北亚各国地方政府间政治合作的另一种主要制度安排。在东北亚各国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各界人士的努力和推动下,东北亚地区内不同国家的各个友好城市或友好地区已广为出现,彼此交流相当活跃。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展友好城市活动以来,对外结好工作不断取得进展。1973年,天津与日本的神户率先展开联谊活动,结成国际友好城市。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和韩国缔结友好城市(包括省与道)共337对[11]。

中日韩友好城市发展主要呈现两大特点:(1)友好城市数量较大。在中国对外缔结友好城市的国家中,日本名列第一,中日结好城市237对,韩国名列第三,结好城市100对。中国与日、韩两国缔结友好城市的数量总和337对,大约相当于名列第二的美国的两倍,约占中国对外结好城市总和的1/4[11]。(2)地缘经济诱发城市结好。中国与日韩两国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中,分布在中国东部地区的占总数的51.6%;如果按照中国与日、韩邻近地区和沿海地区来统计,共涉及中国12个省级地区,约占总数的65.38%。友好城市大多根据贸易的便利程度分布,并与东北亚地区经济环境密切相关。

中日韩的地方政府间建立起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各地方政府解决区域内共同存在的政策问题和现实需求,并通过资源和行动的整合,发挥综合的效用,进而提升地方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2.地方政府间的经贸合作

地方政府间、城市间的经贸合作所包括的内容有多个方面,主要涉及资源管理、交通运输、地方产业构建、投资融资、对外招商、劳务市场、环境保护、河川污染治理等等。通过地方层面的合作来搞活地方经济,东北亚地区各国地方在产业发展中都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积累了不少有形和无形的财富,这些在区域合作中相互交流,为区域间地方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各国地方政府间通过开展地区交流与合作有助于解决某些合作难题。

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的合作能够为地方层面的合作提供秩序。其中一部分合作项目已见成效。如图们江流域开发、“环黄海经济圈”、“环日本海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合作”等次区域、小区域合作以及东北亚各国之间的边境合作、地方合作和各种项目合作等等。在地方层面合作中,合作型制度安排的制度化程度较之国家层面合作的合作型制度安排其制度化程度相对较高。地方层面合作的合作型制度安排主要涉及经贸领域,同时也涉及了服务贸易、科学技术与研究开发、IT产业与信息化、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服务、观光旅游、中小企业、广播电视、人才培养和人才流动等诸多方面。

环黄渤海经济圈有望率先成为东北亚地区地方层面合作中制度化程度最高的制度安排。近年来在环黄渤海地区发生了很多变化:一是该地区各国在经济结构的地理空间上进行了调整,中日韩各国的经济发展重点不同程度地向环黄渤海沿岸地区移行;二是各国权力机构在中央和地方间进行了调整,环黄渤海地区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在不断扩大;三是各国环黄渤海沿岸城市的发展战略在面向环黄渤海、面向国际进行调整。由于环黄渤海沿岸各国经济合作的积极性很高,加之地缘条件优越,近年来中日韩之间的贸易、投资以及技术、劳务等合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相互间联系越来越频繁,合作越来越紧密。韩国在中国环渤海地区的投资占其对华投资的80%左右。辽东半岛成了日本对华投资的重心地区。

图们江地区开发计划虽然没有像最初人们预料的那样进展得快。中国方面中央政府对此失去了往日热情,虽然吉林省等地方政府至今仍然站在推进图们江开发的立场上,目前日本国内对此项开发的关心已很淡薄。韩国政府最初对图们江开发计划抱着很大的期待,并积极提供资金开发罗津、先锋地区。但是,由于1998年韩国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政府和国民对图们江开发的关心急遽下降。此后,随着2000年南北首脑直接对话的开始,注意目标转移到了汉城—平壤的铁路修建、京义线的连接工程,以及由现代集团开发的停战线北侧的开城工业园等项目上来,相对而言,对罗津、先锋地区的期望值就降低了[12](PP.125-126)。但是“图们江开发计划”近年来确已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并已成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整个东北亚地区经济合作的主要制度安排形式之一。

首先是1995年12月图们江地区开发当事国和东北亚有关国家签署了两个协议和一个备忘录,自此图们江地区开发和国际合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此后每年协议国都召开一次例会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图们江开发不仅继续支持,而且加大了力度。各当事国都加大了自我开发的投入和力度。其中中国近10年来投入了近60亿元人民币,大大改善了当地的投资环境,包括建设和改扩建了公路、铁路、口岸、机场、通讯、城市设施等,建立了“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出口加工区”,同时将“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研究协调小组”改建为“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协调小组”(由研究协调性质变为实施协调性质),制定了“中国图们江地区经济开发规划”(1999年12月由国家计委颁布实施)。俄罗斯和朝鲜的自我开发也相应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其次是图们江地区的国际合作在不断加强。诸如:中俄朝三方每年轮流举办一次“图们江地区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俄朝三方在图们江地区已累计吸引外资约18亿美元(中国约10亿美元、俄罗斯约6亿美元、朝鲜约2亿美元);中、俄、朝、日、韩联合开辟了4条海上运输航线(珲春—扎鲁比诺—束草、珲春—扎鲁比诺—依予三岛、珲春—罗津—釜山、珲春—波谢特—秋田);开通了中俄、中朝光缆电话线路(珲春—海参崴、珲春—克拉斯基诺、珲春—罗津—平壤);开辟了中俄、中朝旅游路线(珲春—斯拉夫扬卡—海参崴双向路线、延吉—珲春—清津—平壤单向路线);设立了“中朝元汀里互市贸易区”、“中俄珲春互市贸易区”,等等[13]。

3.文化合作

在东北亚地方层面合作的发展进程中,合作的领域也不仅仅局限于城市间的经贸合作,学术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一直存在。双方多次组织各种文化团体互访和举办美术家展览、艺术家表演;多次举办学术研讨会;频繁签署文化交流协议。比如,山东省与韩国有关部门协作,共同组织了一些具体的文化交流项目;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提供资金支援,邀请中国学者到韩国进修、学习;韩国学术振兴财团、韩国精神文化研究院等机构及一些大学向中国留学生提供奖学金;山东省社会科学院与韩国安东大学联合举办中韩儒学研讨会;山东大学等山东高校也接受了许多韩国留学生来山东研修、学习。

为加强文化交流,东北亚地区各国地方政府和城市之间有计划、有重点地举办戏剧表演、音乐歌唱、绘画书法、影视展播等活动。例如,2006年由沈阳市人民政府和大韩民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共同主办,辽宁省中部城市群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6城市人民政府联办的中国沈阳韩国周。韩国周已经成为推进沈阳及国内城市与韩国全面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成为促进东北亚地区国际合作的有效载体,沈阳与韩国经贸合作成果不断扩大。沈阳举办韩国周这样的大型文化交流合作活动,不仅符合中国政府在21世纪积极推进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而且为确立韩中两国合作关系正确的前进方向构筑了全新的模式。

近年来,国际关系理论中出现了新地区主义(NewRegionalism)。该理论从地区国际事务涉及的领域日渐扩大的现实出发,提出理解和解决区域公共问题的思路。相对于旧地区主义的国家中心论,仅在主权国家层面上探讨区域合作,新地区主义认为地区是一种国际政治行为体,地区对全球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世界事务出现地区化的现象[14](P230)。新地区主义不强调国家中心,而是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和跨国力量在区域化过程中的作用,如地方政府、国内公司、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同时更看重跨国的地区经济和地区性市民社会对于区域合作的基础性意义。相对于旧地区主义的“超级大国主导,自上而下地”建立区域的路径,新地区主义认为,区域的建立主要是地区内部国家,特别是非国家行为体自愿和主动的过程,区域化后形成的地区需要以一定程度的文化认同为基础[15](PP.37-71)。

【参考文献】

[1]金太军,沈承诚.区域公共管理趋势的制度供求分析[J].江海学刊,2006,(5).

[2]徐传谌等.地方政府合作机制新探[J].江汉论坛,2007,(6).

[3]杨龙.地方政府合作的动力、过程机制[J].中国行政管理,2008,(7).

[4]李文,胡澎,金英姬.环黄海经济圈形成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以中日韩3国12城市为中心[OL].http://www.cass.net.cn/chinese/s28_yts/wordch-en/ch-lzlhj.htm.

[5]杨龙主编.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政治分析[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6](日)小川雄平.东亚地中海经济圈和城市间经济合作,转引自刘中树,王胜今主编.东北亚地区和平与发展研究——城市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

[7](日)小川雄平.亚洲经济圈的重组和东北亚经济合作的课题[J].现代日本经济,19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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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钺.寻求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新突破[J].南开学报,2002,(6).

[10]http://topic, china--korea, org,2005,10.9.

[11]http://210. 51.187.55:8001/WebWW/ WorldFriend. aspx.

[12]栉谷圭司.延边开发的十年——图们江开发的梦想与现实[A].胡春惠,宋成有.东北亚发展的回顾与展望: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选集[C].台湾:台北正中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

[13]于国政.21世纪初东北亚经济合作发展趋势分析[J].当代亚太,2002,(8).

[14]庞中英.危机和变化——论东亚新地区主义的货币、社会和安全[M].南开政治学评论.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15]Hurrel, A.,“Regionalism in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in in Fawcott, L. and Hurrell, A, (eds), Regionalism in World Politics: 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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