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互促共进,是有效整合我国政治资源、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诉求。历史地看,我国“民主”与“民族”间的兼容性有根、有源、有生命力,为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优化互动提供了土壤。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关切,以最广泛的权利保障、最真实的制度实践、最管用的治理效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政治动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则以其内附的“四个与共”理念、五大基础领域以及民族基层地区的自治实践,进一步巩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伟大实践。立足政治文明发展新格局,我国理当通过促进共同体内部多元民主力量协同,建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族地区样板,加强中华民族史教育,搭建人民民主与共同体建设多元互动平台的方式,持续推动二者的互促共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政治伟力,在形塑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进程中彰显中国本位与实践自觉。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互促共进 中国式现代化 政治文明
作者王永香,女,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赵继龙,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地址:西安市,邮编710049。
正确处理好人民民主与民族工作的关系问题关涉社稷之本,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保证。新时代以来,面对新的世情、国情,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前者聚焦中国特色民族问题,后者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属性的高度概括,二者皆系中国式政治现代化的关键因素。本质上讲,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伟大实践,是高度关联、有机嵌合在一起的。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面铺展需要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支撑,确保其“全”之意涵。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被纳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作范畴,即是对二者耦合性的科学确证。另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究其根本是中华各民族依托中国特色全过程人民民主展开共建共治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同样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其提供政治动能。科学探赜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互促共进机制,不仅能促使两种学术视界融合,为我国民主与民族话题提供新的知识供给,而且助推两项政治现代化要素接榫,裨益政治资源的充分利用与有效整合。因此有必要探析二者的内嵌关系,在推进其优化互动中深刻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为形塑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贡献中国方案。
一、中国语境下“民主”与“民族”的兼容性及其时代延续
在多民族国家中,“民主”与“民族”问题分别指涉民主政治发展与民族政治建设的重大实践,二者走向冲突还是兼容,历来是政治现代化的关键议题。兼容理论认为,“作为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民族—国家是具有领土边界的行政实体。没有民族—国家提供的领土平台,主权在民和人民权利就没有实现的基础”;“没有民主—国家,民族—国家的生长和持续不断地构建也缺乏制度保障”。事实上,“民主”与“民族”的兼容状态,意味着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建设上的重大创举,这种基于历史与现实形成的互融互嵌,不仅是政治哲学层面“一与多”“和与异”的生动表达,更能助推政治现代化的蓬勃发展。在中国,“民主”与“民族”的兼容性建设,历来是党和人民始终不渝的政治追求,二者间的良性互动有根、有源,更有时代延续,为新时代持续推进“民主”与“民族”的互促共进提供了丰厚土壤。
本质上讲,民族与政治之间并非断然割裂。相反,人类的这两种属性及其具体的表现方式总是相互纠缠、相互嵌入。近代以降,作为多种政治文明的共同取向,民主几乎成了整个世界上头等重要的政治目标,并构成政治现代化的首要指称。如何推动“民主”与“民族”的兼容性建设,成为多民族国家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在我国政治发展坐标中,民族问题与人民民主呈现出高度嵌合的状态,人民的多民族性被赋予了政治色彩。1902年,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首提“中华民族”一词:“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海权思想者厥惟齐。故于其间产出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自此,“中华民族”成为专有名词,其内涵亦逐渐政治化。孙中山进一步指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即主张五族皆是中华民国的主人翁。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民族”“中国一切民族”“中国境内各民族”等提法日益丰富,毛泽东强调,在中国四亿五千万人口中,除汉族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988年,费孝通发表演说“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指明“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亿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中华民族是一体”集中体现了“人民”一词在我国所内含的多民族性,这意味着在中国,人民范畴自然包含少数民族这一群体,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民主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组成部分,人民不因民族差异而产生族群隔阂和利益分野,人民民主与民族问题之间的这种融合互嵌,是我国政治建设过程中不容忽视的规律。
事实上,在党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我国“人民民主”与“民族问题”的兼容性持续推进。基于中国现实国情的变化,党通过制度整合、政策整合、法制整合以及国族整合的渐进策略,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一步步助推人民民主成为各民族共同的政治屋顶。1928年,党的六大指明:“所有党员无民族与国界之分,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的组织。”“党员无民族与国界之分”不仅是对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的深化,更在实践层面推进了“人民民主”与“民族问题”的政治性耦合。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深刻强调,“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深化了“统一战线”这一重要民主载体的“多民族性”叙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开启民族识别工作,1951年底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旨在以制度化的方式盘活、保障民主与民族的关系。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再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指明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于我国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分别以“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民族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问题为基点,先后召开5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形成了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方式确立各阶段民族工作中指导性原则的传统,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有了更具体的保障。步入新时代,党中央将加强民主与民族的兼容性建设推向了新发展阶段,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深入推进及各民族人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均成为推动“人民民主”与“民族发展”互融互嵌的生动实践。
作为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民族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成为新时代推进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识,更为“民主”与“民族”的互动共进提供了现实指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透显,也是对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深刻保障。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其进行集中阐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深刻指明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本质内涵。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则是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屋顶下共建共治的新时代实践。自习近平总书记于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首次使用“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以来,“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成为当下我国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主旋律。事实上,作为“以共善生活为价值导向、具备共同复兴关怀的中国国民聚合实体”,中华民族的政治现代化要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动态协同中得以推进,即二者间形成非静态的、相互促进的共同发展机制:如《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强调“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框架下”,“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局面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日益牢固”。同时,坚持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又是形成“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因此,承继我国“民主”与“民族”的兼容性基因,持续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优化互动,已成为新时代激活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禀赋、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在机理
在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作为“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它旨在打破西方政治体系中地方主义、特殊主义的桎梏以及身份政治的撕裂效应,以权利保障、制度实践及治理效能为基点,将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终极关切,为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政治动能。
(一)以“最广泛”的权利保障深化民族共识、国家认同
民族共识和国家认同是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它能通过最大化兼顾各民族人民利益、增强公民自我身份确认以及激发社会成员集体主义共识等手段,在政治运作中巩固“同心圆”意识,进而真正诠释、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共同”之意涵。同时,“权利保障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现代国家应该保障和实现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如此,才能赢得人们的认同,才能夯实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这一点在处理民族关系上也同样适用”。因此给予各民族广泛、平等的权利保障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遵循。
在一般性层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主体的多民族性,旨在构建汉族与各少数民族都认同的社会主义民主。列宁曾在《民族问题》一文中明言:“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且要求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落实到我国,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各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一样,均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早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和国家就于多民族杂居地区组织建立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参加的民族联合社、单一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员联合组成的农牧结合社,从而保障少数民族农业区的社会主义改造能同其他地区一样,平稳、顺利进行。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方面,我国规定“保证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各少数民族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得不同民族的权益和诉求有了表达、上传渠道。同时,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显示,最新的政协委员名单由中国共产党、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界等34个界别构成,其中,有少数民族代表参与的多达30个,少数民族代表通过政治协商这一平台,积极履行民主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正是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拱卫少数民族政治认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生动体现。
在特殊性层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族地区平等性与差异性相统一原则,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旨在构建尊重实际、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如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根据民族地区实况,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等纳入人权发展事业的工作范畴。宪法亦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以上行动的实质是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各民族权利的有效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这种结合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民主权利保障,是对政治哲学层面积极兼顾“一”与“多”关系的体现,它所塑造的政治向心力使得各少数民族人民强化了作为公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认同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前提。
(二)以“最真实”的制度实践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
各民族间摆脱孤立状态,平等相处、和衷共济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拉开现代社会序幕的重大革命的产儿,平等的内涵务必指向一个国家、社会的全员状态,并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得以保证。同时,促进各民族和衷共济、团结互助既是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之果,也是我国民主制度设计的政治动因。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少”集中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同时在制度层面为我国处理“人民民主”与“民族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在制度安排上,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重要依托,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少数民族人民群众主动性,以平等自治助益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列宁指出:“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基于这样的平等性、差异性原则,我国通过包括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在经济建设事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繁荣民族文化方面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即以国家制度、法律形式保证少数民族人民权利,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刚性支撑。在制度执行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鼓励少数民族人民有序参与我国民主政治,助力中国式政治现代化蓬勃发展。
本质上讲,平等指起点与结果都要平等,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也必须兼顾制度设计之维的“起点平等”与制度执行之维的“结果平等”两项指标。目前,我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此外,各类民族地区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例也铺展开来,如云南省政协立足于当地民族多元、利益多元、诉求多元的实际,制定下发了《“协商在基层”协商议事工作规则》,并在实际探索中推出了“火塘协商”“边寨协商”“院坝协商”“田间地头协商”等富有民族、地区特色的民主协商品牌,就公共议题展开协商、监督,切实解决各族人民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为最大限度把各族各界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增强当地民族团结贡献了重要力量。西藏地区成立的“乡贤帮帮团”“朗扎”“雪莲花”调解室等,旨在健全基层选举、议事、述职、问责等机制,积极发挥群众自治、民主协商、群团带动相结合产生的集群效应,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助力政治平等、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典型样板。可以说,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展开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将少数民族人民合法权益切实纳入了民主政治建设之中,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依据。
(三)以“最管用”的治理效能推进民族发展、共同繁荣
“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目标,也是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恩格斯曾庄严宣告:“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就我国政治发展脉络来看,民主建设与民生建设间存在互动关系,“从追求形态建设发展为功能开发与形态建设两者兼顾,更加注重民主建设的现实绩效”,是中国民主发展的重要理路。以此为据,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族地区的全面铺展,以助益各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作为自身追求,发挥了极强的治理效能。
其一,民族地区经济稳步提升。在我国,提升各民族民生绩效构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逻辑,其宗旨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地区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国民族自治地方420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28个人口较少民族全部实现整族脱贫,迎来历史性变迁。从经济规模看,2019年起民族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元,2020年提前完成了经济总量翻番的目标,谱写了民族地区民生绩效稳步提升的生动实例。
其二,民族事务治理高质高效。促进民族地区社会高度和谐稳定、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成效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助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民主协商为例,习近平强调“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为畅通各族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与权益保障,以湖北恩施“文明校场·数字共享”乡村治理项目、广西河池市东里村“协商议事室”为代表的多样化探索铺展开来,集中诠释了在协商中谋共识、在共识中促共进的治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了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族地区的实践价值。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依据自身实况制定修订了20余部自治条例和200多部单行条例,为依法处理民族事务提供了具体指南。
其三,民族社会发展团结稳定。迥异于西方族裔政治带来的社会撕裂与矛盾冲突,我国以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保障各民族合法利益,坚持以各族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通过统一战线、利益协调、共商共建、制度化建设等措施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擘画了“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团结景观,为我国长治久安、繁荣发展提供了前提。可见,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框架下,我国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一样,既是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主体,又是治理效能福利的享有者、评价者。这种由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基的效能优势,正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不可缺少的力量。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理路
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样态与现实目标,也是从民族之维拱卫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代主题,其蕴含的中华民族叙事与共同体理念,不仅将我国民主建设放置到了实践平台上进行检验,更从多维度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时代性“回响”,为其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合力与现实支撑。
(一)“四个与共”拓深民主主体团结性、协同性
理论上讲,民主并非各种私利集团间的公开化博弈和竞争性逐利,而是持守休戚与共原则的公民聚集在一起,诚心诚意地寻求促进公共利益的最佳方案,能否推动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相通、意志相融,以团结一致、和衷共济的现实精神促进民主建设,是衡量一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一个处于离散、分裂状态下的社会结构,是无法构建高质、高效的民主体系的。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新时代表达,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全体人民的团结协作,否则它的实质性内涵就会遭到破坏。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叙事中,“共同体”(community) 一词的词源可追溯至拉丁语“com”与古代意大利西部埃特鲁斯坎语的“munis”的结合,其原初含义为“共同负责”。具体到我国,“共同负责”的意涵可细化为56个民族都要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者、建设者、享有者。由此可见,“中华民族共同体”本身就包含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这一意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此处的“四个与共”,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之“全”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共”的具象化概括,它进一步诠释了中国56个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的民主团结关系,更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性、真实性的现实透显:“休戚与共”原意为福祸、喜忧的共同承担,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叙事下,其意为各民族共同安居乐业、共同迎接各类挑战,即在现实层面结成利益共同体。“荣辱与共”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正式确定为我国政治协商的基本方针,此后,增强各民族团结联谊、广泛汇聚智慧和力量成为我国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围绕其展开的举办少数民族界委员培训班,促进民族地区多渠道就业等工作不仅促进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更为宣介、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政协制度贡献了鲜活力量。“生死与共”揭示了我国各民族人民在面临重大危难时同生死、共患难的伟大精神,历史上的彝海结盟、西南少数民族齐心抗战、新疆各民族人民抗日捐献运动等壮举,皆是这种伟大精神的力证,它从历史维度再次印证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多民族性。“命运与共”彰显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现实与未来的命运,“四海之内皆兄弟”“五方之民共天下”等观念正是对中华各民族“命运与共”现实的形象化表达。可以看出,“四个与共”的主体与前置叙事均是中华各个民族,它从民族政治学的角度确证了中国式民主“为全体人民谋利益”的本质追求,也彰显出我国各民族在政治结构中的团结统一、意志聚合,正是这种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格局,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开展提供了内生动能与更为团结、广泛的群众基础,这就启示党和政府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要持续提升民族地区治理效能,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利益来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团结性,为全体人民谋福祉,进而彰显、巩固中国式民主的有效性。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继承过去、直面当下、展望未来的三位一体,其发展需兼具历史理性与实践理性,“四个与共”所揭示的民族史实,从历史角度为新时代各民族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精神感召、政治濡化,这种深嵌于集体记忆中的民主、团结基因,是拓深多元民主主体团结性、共建美好家园的重要桥梁,它启迪中华各民族“不忘本来才能开拓未来”,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多元协同的轨道上安全运行、永不偏航。
(二)“五大基础”助推民主根基更牢固、更广泛
民主不是“飞来峰”,“对各国来说,不论其现代化发展是内生性的,还是外生性的,其民主制度都应该是自我建构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落地,必须建立在本国牢固、广泛的现实基础上,即要有“全覆盖”的现实支撑。此处的“全覆盖”不仅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要覆盖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全体人民、各个民族,还包括对各个民族地区政治基础、物质基础、思想基础、社会基础、法治基础建设的全面覆盖。从现实角度看,“民族现象不是纯客观的自然现象,或纯学理的实验室研究对象,它和理论政策,资源配置,人们的社会生活、工作实践等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丰富内涵与广阔场域出发,探寻其在政治、物质、思想、社会、法治各领域的民主动员与民主治理功能,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夯实地基。政治基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遵循,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前提,全力维护中华各民族的政治利益,同时保证中国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极大增强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责任感,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实践与价值立场的深刻巩固。物质基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党中央“兴边富民行动”紧密对接,二者形成了强大的耦合。当下,在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防止民族地区规模性返贫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侧面确证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性,进而为擦亮社会主义民主底色贡献了现实支撑。思想基础方面,“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成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遵循,旨在强化我国各族人民的向心力、凝聚力。同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求同存异、聚同化异。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理念的准确表达与呼应,也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前提。社会基础方面,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建立中东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常态化劳务合作机制、设立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建立民族工作社团、加强相关数字平台建设等措施,不仅是助力各民族深刻交往、深度交融的要求,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党和国家充分保障各族人民合法权利的体现。法治基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和文件为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刚性支撑,同时也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法治化贡献了鲜明注脚。
概言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五大基础”以全面、系统、充分的运作体系夯实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属性,它所体现的平等发展、全面发展、共同发展理念,为稳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秩序环境、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势效能提供了积极条件,使得在中国探讨“民主”与“民族”的兼容性问题有了更扎实、更牢固的现实根基,同时确证,只有真正生长于本国现实土壤之上的、由各族人民共同建构的内生性民主才能永葆活力,为揭示民主发展规律,推进民主发展本土化提供了现实支撑,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性、真实性的有力推进。
(三)民族地区基层自治实践助益民主资源更多元、更丰富
民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理应容纳本国各民族、各地区合法、合理的自治实践,并以此充实自身的多元性、生命力。在我国,确保人民以多元化方式有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特征的深度彰显,它既需要国家宏观层面的制度支持,也需要各族人民激活、传承本民族的民主传统,进一步丰富、充实我国的民主资源与制度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将“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纳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深刻指明了民族地区基层自治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大意义。
事实上,民族作为稳定、自足和自洽的人类群体,它在自然演进过程中为使自己的社会生活得以正常地进行,便要建立必要的政治机制来管理自己的社会生活,且这种管理在各民族中的产生、发展十分普遍,云南布朗族的“抽签淘汰制”,贵州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人民围绕林木保护制定的民主契约,广西京族通过民众投票选举产生专门看管山林的“翁宽”等,均是民族地区发展民主的重要溯源。更具代表性与现代性意义的则是中国村民委员会的发源地——广西河池市合寨村,作为典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合寨村于1980年2月通过85名群众代表的选举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这种在大樟树下开群众大会、在公约上按手印的“原始民主”政治实践,成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开拓性标识,为当下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的开展提供了实践经验。进言之,民族村寨的村民自治不仅印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更为孕育“全链条”式的民主贡献了民族性样态。此外,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新时代民族地区发展、助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范例,作为我国国家级立法联系点中的民族自治县,三江县推出的“讲款”“鼓楼议事”活动集中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链条”的突出优势:如“讲款”活动中的干部“款首”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共同遵守的“款约法”通过“款组织”成员的民主协商制定,其目的在于推进村民的民主管理,约法制定后人人必须遵守,每位成员的行为均受“款约法”与其他村民的监督。“鼓楼议事”则以侗族人民的象征性建筑鼓楼为中心场地,主要进行公众议事、调解村民日常纠纷、开展公益活动等事项。新时代背景下,“鼓楼议事”还成为立法信息员和联络员收集意见建议、宣传解读政策的重要媒介,为推动村民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促进民主向基层下沉贡献了重要力量。
随着互联网业态的崛起,依托数字技术、信息平台而创生的新型实践铺展开来,如贵州省推出的“云上贵州”政务云平台、“民宗云”平台与业务应用系统,浙江省省民族宗教委打造的“浙里民族石榴红”集群品牌,是依据当地民族事务实况,结合数字技术开拓的新型民主实践,为民族地区推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鲜明的时代化、信息化注脚。整体来看,民族基层地区的自治活动是以各民族自身的资源禀赋、发展实况为基点展开的民主实践,它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理念在政治层面的现实性表达。在此过程中,少数民族人民作为民主治理、民主合作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正因为不同新鲜因素的汇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才吸附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制度资源,具有了更丰富的内涵和层次。换言之,经由民族地区基层自治实践所体现的民主传承、民主探索,不仅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在民族地区的茁壮生长,亦将助力全过程人民民主迈向更具延展性、丰富性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为中国式政治现代化贡献重要力量。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互促共进的路径
如前所述,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间存在强健的互促共进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引擎和必然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核心动能。但放眼国外,西方语境中“民主”与“民族”难以兼容的论调不绝于耳,由族裔政治引发的民族主义、阵营主义严重危及民主建设,同时,在“西方优越论”的长期影响下,其所谓“自由民主”的垄断范式企图向全球扩张,严重掣肘人类政治文明的多元化发展。就国内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互促效应在质与量上均有可提升的空间,如推动民族地区平衡发展、充分挖掘我国“民主”与“民族”兼容性的历史资源以及在民族地区科学推行数字民主等,仍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工程。这就急需我国在现实领域进一步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优化互动,于西方体系之外构建一种新型的“民主”“民族”互促之路,为推进中国式政治现代化、形塑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贡献伟力。
(一)坚持党的领导,促进共同体内部多元民主力量协同
新时代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优化互动,需要找准二者的“主心骨”,锚定其互促共进的现实起点:一方面,要“一以贯之”,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为解决好我国人民民主和民族问题提供根本保证。历史地看,中国共产党通过“动员性政治”“整合性政治”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党治理和建设三个路径,推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建构。作为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贯通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定海神针”,同时,党建引领之于二者的作用,必须通过细化、精准化操作落到实处,避免“文献式党建”“党建引领空心化”的弊病。为此,要提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民族地区治理中的民主认知、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以权力运行公开化、责任体系明确化、奖惩制度常态化等路径巩固党内民主力量,发挥其带动效应,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互促共进提供前提。另一方面,要“多维拔节”,深化多元治理格局,促进共同体内部多样化民主力量的协同互动。
从统治政治到治理政治的嬗变,是民主知识再生产中里程碑式的转向。多元民主力量的协同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之“全”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共”的现实诠释,也是对西方所谓“一族一国论”“民主复制论”的深刻破解。此外,我国当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在民族地区较为突出,要解决这些“不平衡”矛盾,就需要协同治理。即“把党的领导贯穿民族工作全过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为此,要深化“四个与共”理念,持续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政策决策的现代化,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循,实现“垂直协商”向“民主协商”的转变,使社会公共决策以各民族、群体和区域之间的充分协调为基础,切实切中“民主”与“共同”两重意涵;还要提升相关主体的民主意识与参与能力,在把握民族地区民主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特殊性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协商意识,提升相关能力,推进治理工程的智能化、全面化,为其提质赋能。
(二)优化制度资源,建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民族地区样板
“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完善的制度是政治现代化的关键机制,也是新时代持续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互促共进的平台依托。究其根本,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各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屋顶下的共建共治,只有以制度资源为依托,充分促进协同治理,才能彰显我国政治文明的包容性与真实性。
为此,需要从两个维度联合发力:宏观上,应激发制度资源潜能,借助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持续优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生态。本质上讲,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在不断完善和优化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着民族团结进步的逻辑理路。新时代推动两项伟大工程的互促共进,需要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代表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为依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不断挖掘民族地区民主选举、决策、协商、管理、监督的全链条优势,推进相关制度建设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程序化,防止制度虚设、制度变形,高度巩固各族人民对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信任与认同,从根本上杜绝“塔西陀陷阱”、地区矛盾等乱象的发生。微观上,要推动制度优势向民族地区基层下沉,建设多元多样的民族地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样板。从“民族”角度讲,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应“针对各民族在建筑服饰、饮食习惯、社会风俗等方面的差异性,还必须按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予以尊重和保护,不要搞一刀切、千篇一律”,故要深度缕析、整合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耦合性资源,开辟具有代表性、特色性、操作性的实践样板。从“民主”角度讲,有步骤地进行一些政治发展的试验,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际需要,即通过不同模式和可复制经验,为全国性的推广提供借鉴,而建立民族地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样板,则更是激活我国政治禀赋、推动制度优势全面铺展的尚善之举。藉此,应积极开展符合各民族地区实际的实践,如广西12个民族自治县推出的以单行条例为主要形式的“民族法治”模式,青海省兴海县的石榴籽小课堂、石榴籽议事室、石榴籽党群服务中心、石榴籽志愿服务队等机构……均是民族地区结合自身民主传统、精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案例。借助于这些具体、现实的实践载体,能够深层次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化互动,使二者的结合更加有形、有感、有效。
(三)重播国家往事,在加强中华民族史教育中激活民主记忆
历史记忆是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互动共进的珍贵资源,它通过增强共同体成员的一致性、团结性,来形塑“我者”、区别“他者”,真正激活全过程人民民主之“全”和中华民族共同体之“共同”意涵,书写群体情感、彰显全体文化,进而推动二者的优化互动。
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重播国家往事,梳理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与解决民族问题之间的价值共性,以生动、真实的历史题材激活集体记忆。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物质与精神的关系没有处理好,物质层面的政策优惠、支持、帮扶、援助是关注重点,精神层面的建设明显薄弱。新时代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互促共进,需要重播、激活多民族共同捍卫国家民主的集体记忆,提振精神力量。如可发挥民族博物馆的重要作用,深入挖掘相关历史故事,打通博物馆“国民—共同体”的连通进路,借助特定的主题营造,重播“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民主家园”往事,以符号系统展演助推两项伟大工程的互动共进。还可借助音乐、视频、文学、舞蹈等形式,利用丰富多元的文化载体强化历史记忆、凝心铸魂,如黔南民歌《汉苗布依亲又亲》、彝族歌曲《情深谊长》、民族歌剧《山海情》以及著名摄影集《我们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中华五十六民族》,均是反映各民族人民共同奋斗、追求民主繁荣历程的文艺作品。
二是在“五史”教育中深化中华民族发展史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耦合互动,有情、有理、有据讲好“中华民族”背后的民主建设史。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强调“四个与共”的结构一体性和“四个共同”的过程延续性,为中国历史政治基因的延续性、合法性提供了理念维护,也为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整合、民主建设提供了思想素材。党的二十大强调:“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加强对于中华民族史的教育既是明晰中华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史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阐清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耦合性的重要载体。为此,可通过梳理并建设相关史学框架、统编教材、课程体系等方式,积极落实中华民族史教育,将爱国主义、民族理论、政策法规、民族文化等内容有机嵌入基础教育、全民教育,形成完整的史料体系、话语体系。例如,由民族出版社联合四川民族出版社、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的民族文字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2023年9月4日起在全国出版发行,包括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彝文、壮文等7种版本,民族地区各单位、学校可加强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对各族人民的深厚关切以及民族地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原则,为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互动共进提供思想引领。
(四)巧借数字技术,搭建人民民主与共同体建设的多元互动平台
大数据时代是互联网、信息、数字技术协同发展的时代,也是借由三者合力推动民主参与多元化的时代。正如马修·辛德曼(Matthew Hindman)所言:“新的网络信息源,将使得公民们对政治更加见多识广;新的网络组织形式将有助于动员之前并不活跃的公民去参与政治;赛博空间(cyber space)将会成为政治辩论的喧嚣场所。”新时代持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优化互动,需要积极借助数字技术的力量,开拓数字时空场域,聚焦“两项重大工程媒介”与“多元群体认知偏好”的匹配度,通过搭建人民民主与共同体建设的多元互动平台,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唤醒、调动各民族人民的民主参与热情。 在渠道拓新方面,可通过建立区块链、云管理、人工智能等方式精准聚焦各民族民主治理,与时俱进提升民族地区民主参与效率。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推出的“桂在协商”全媒体平台、浙江绍兴市柯桥区“民族e家亲”跨应用数字化场景等,均是可参考学习的数字民主形态。同时,还可借助红色文化元素短视频,推动各平台立体化传播。如由新华社精心制作的《国家相册》,生动展现各民族的建设史、奋斗史,是以数字技术宣传中华文化符号、巩固政治认同,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优化互动的精彩叙事。在落实执行方面,要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规则,明晰技术责任,杜绝任何一方责任主体游离于责任范畴之外的失序现象,规避少数自媒体运营主体因猎奇收益和流量收割而过分夸大民族差异的做法,防止数字技术野蛮、无序生长,造成网络民主“不可承受之轻”,对于数字民主中形成的片面性意见,应批判修葺,而非静态拷贝。在受众统筹方面,应注重部分民族地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尚不完备,少数民族老年群体在网络使用程度、信息接受能力、意见表达能力方面的困难,通过密切联系群众、推动“数字下乡”、简化操作程序、深化利益保障等手段帮助此类群体提升相关能力,合理解决“数字遗民”问题,真正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覆盖”。在误区规避方面,要警惕因技术至上主义而陷入程序臃肿、手续繁杂的治理陷阱和“算法依赖症”,始终坚持以各族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积极推进数据融合和操作简便化工作,科学精简各项办事流程,为各族人民民主实践提供便捷条件,切实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理想目标,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优化互动减负、提质,为促进中国式政治现代化贡献磅礴之力。
五、结 语
作为民主政治发展与民族政治建设的中国方案,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互促共进是对我国政治资源的充分整合。一方面,它跨越了多民族国家“因异质性民族群体存在使民主政体建设举步维艰,甚至使国家陷入危机之中”的陷阱,另一方面,又以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新型民主形态巩固了不同民族群体的利益与认同。这种围绕民主与民族话题展开的互促机制,是历史理性与实践理性兼具、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结合的中国实践,二者的兼容性从根本上证明了统一多民族国家诠释民主真谛、释放民主效能的现实路径,同时为我国政治学话语体系建设提供了鲜明的认知论、方法论追求,是对西方“一族一国论”“民主、民族冲突论”的有效破解。然而,新时代推进两项伟大事业的共同发展,不是机械地将其堆砌、叠加,其必须建立在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基础之上,通过促进主体协同、优化制度资源、激活集体记忆、搭建多元平台等一系列可操作性的实践,从根本上克服部分多民族国家在“民主”与“民族”问题上的离散状态。未来持续推动二者的互促共进,还需在精准化、差异化、高质化等维度下功夫,真正将彼此纳为自身的现代性反思能力,以有根、有源、有生命力的互促机制助益中国式现代化的蓬勃发展,在形塑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中彰显中国本位与实践自觉。
原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24年第2期,注释和参考文献略。引用请务必以期刊发表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