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后经典叙述学家”纽宁(Ansgar F. Nünning)是德国吉森大学教授,研究叙述的不可靠性的专家。[1]他在近年一篇具有关键意义的文章中提出:“不可靠叙述并非只限于虚构叙述,而是在各种不同文类、媒介和不同学科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2]在此文另一处他特别指出应当研究“在法律和政治中使用不可靠叙述者的现象”。[3]
自从纽宁2005年发表此说以来,没有人反驳他的“泛不可靠”观点。因为这个观点源远流长,虽然没有人像他那样作斩钉截铁地声言。[4]自纽宁之后,许多叙述学家也同意这个观点,例如申丹在欧洲叙事学会的《活的叙述学手册》(Living Handbook of Narratology)网页上的长文“不可靠性”中说:“虚构叙述的不可靠,不可能来自作者的错误与能力不足,而在非文学的叙述中,叙述者不可靠性经常是作者的局限性所致”。这观点与纽宁是一致的:非虚构的事实性叙述,也可能出现不可靠叙述,[5]只是原因不同而已。
实际上“新闻的不可靠叙述”在我们的文化生活中已经经常使用。例如这样一篇严肃的论辩文字:“震灾报道:谁是不可靠的叙述者?” 此文说:“汶川地震延续至今,我更倾向于认为:可靠的震灾报道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它们并不存在,而原因在于不可靠的叙述者云集……基于不可靠的叙述,汶川地震史排斥了我们”。[6]在此类讨论中,“不可靠叙述”成为关于“新闻真相问题”讨论的关键词。
本文作者认为:这是“不可靠叙述”概念的一种严重的误用。
本文希望不是在空谈理论:关于各种体裁叙述“不可靠性”的误解,已经遍布中西叙述学界,甚至已经流传到学界之外,成了一个急待符号修辞学辨清的问题。
1. 叙述不可靠性的定义
不可靠叙述,是推动当代叙述学发展进程的一个核心概念。叙述学一百年的历史,每个阶段都围绕着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在发展。早期与中期的俄法派,从普罗普到托多洛夫、巴尔特和格雷马斯,注意力集中于情节规律;早期英美派,从亨利.詹姆斯到福斯特,一直集中于“视角”问题。五十年代末布斯的《小说修辞》提出隐含作者与不可靠叙述这两个关键概念,但是经典叙述学的集大成者热奈特,在他七十年代的名著《体格》(Figure)三部中,[7]依然保留着法国派的传统,拒绝讨论英美派提出的不可靠叙述问题。[8]
可以看出,虽然布斯把这两个概念当作叙述修辞问题提出,法国派看出这个概念基本上落于解释范畴中。而法国派的注意力集中于文本,不愿走向文本解释这样过于开放的问题。但是隐含作者与不可靠叙述这两个概念非常重要,如果不接受它,实际上叙述学就不能推进。法语叙述学此后进展甚少,不得不说于此态度大有关系。而德国与北欧叙述学界成为“后经典叙述学”的重镇,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把不可靠问题当做叙述学的关键,由此形成了学派:讨论不可靠叙述的“修辞学派”,是坚持“布斯方向”的美国叙述学家发展出来的,而德国的塔马尔.雅可比(Tamar Yacobi),纽宁夫妇(Vera & Angsar Nünning)和富路德尼克(Monica Fludenik)等人,发展出关于不可靠叙述的“认知学派”,这两种角度实际上相辅相成。
本文讨论的角度,是广义的符号叙述学,亦即是所有用来叙述的符号文本通用的叙述学。当我们贯通所有的叙述文本,而不像经典或“后经典”叙述学那样坚持以小说为中心,我们可以发现这个讨论了半个多世纪的老问题,会显示出我们意想不到的新面目:有些方面可以变得非常清晰;而有些被认为很简单的方面,则会变得相当复杂。
可以说,一个叙述主体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是研究叙述文本的总纲。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叙述文本,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文本中,组成叙述主体的各种“人格身份”拒绝合作,都不愿按照一个统一的价值体系来显示自身。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文本中各种表意身份,而不是经验世界中的实在主体,即作者或读者。文本表意人格与这些实在主体之间,会有很重要的关联,在叙述分析中,必须把这两各范畴分辨清楚。
任何一个表意的文本,都具有某种身份:不是表意人采取的身份(例如作家身份,导演身份),而是凡文本必然具有的“文本身份”。文本身份,是符号文本最重要的社会文化联系。各种符号文本的身份,严重地影响符号的表意。一段文字,“文本身份”可以是政府告示,宣传口号,小说的对话,网上的帖子,文字和内容可能大致相似,意义却有极大不同:文本身份实际上是发出者与接收者建立意义交流的合同。反过来,如果没有文本身份,任何文本几乎无法表意:没有神圣身份的经书,不是圣经;没有四书身份的《春秋》就缺少微言大义,只是“断烂朝报”;[9]没有交通指挥身份的红绿灯无法要人服从;没有学校权威的铃声无法让学生回到课堂上去;没有帝王墓碑身份的“无字碑”只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刻上字的碑石,并不藏有说不尽的秘密意图。文化中的符号文本身份之多种多样,比文化中的人采用的身份更复杂多变。
而本文要讨论的两个关键性的文本表意人格身份,是隐含作者与叙述者。叙述不可靠,实际上是叙述者不可靠(narratorial unreliability)。叙述者可能对谁不可靠?只能是对隐含作者不可靠。叙述使各种声音各种价值观共存与同一文本,这种努力反而使各种身份之间不和谐关系更为突出,而其中最容易“犯上”的,是叙述者:观察叙述者的声音是否“可靠”,也就是说,是否与隐含作者体现的价值观一致,是叙述分析的关键。
一旦叙述者说出的立场价值,不符合隐含作者的立场观念,两者发生了冲突,就出现叙述者对隐含作者不可靠。[10]必须强调说明:不是所叙述的故事内容对读者来说不可靠(例如说谎、作假、吹牛、败德等等),叙述者不可靠是叙述的一种形式特征,是表达方式的问题。叙述可靠性,并不是故事可信性,虽然这两者经常会有所重迭,但是两者必须分清,因为许多争议来自两者的混淆。叙述者不可靠是对与隐含作者而言,是两个文本人格之间的关系,这是我们整个讨论的出发点,是全文必须反复回顾的底线定义。
2. 如何确定叙述者与隐含作者?
说清这一点,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必须明白隐含作者如何确定,甚至叙述者如何确定,才能明白两者是否冲突。而两者的确定方式,会引发更多争议。本文并不想过于卷入确定这两个人格的细节讨论,因为已有别的文章处理,下面只是做一个介绍。
先讨论如何确定叙述者:在符号叙述学看来,叙述者不一定是人格化,而是可以框架性质呈现,实际上在任何叙述中,叙述者都是框架-人格二象:在框架里“填充”人格。但是对于不同叙述体裁,会较多地以某一象呈现。按叙述者的形态变化,各种叙述体裁可以分成五个类别:
一.“实在性”叙述(历史、新闻、庭辩、汇报、忏悔等),以及拟“实在性”叙述(诺言、宣传、广告等):人格性最强,叙述者与执行作者人格合一;
二.书面文字虚构性叙述(小说,叙事诗等):框架叙述常被称为“第三人称叙述”,人格叙述常被称为“第一人称叙述”,每一篇文本两者混杂方式不同;
三.记录演示性虚构叙述(电影、电视等):叙述者“框架-人格”二象合一,但是框架为主;
四.现场演示性虚构叙述(戏剧、网络小说、游戏、比赛等)叙述者表现为框架,但是要求受述者参与,成为填充框架的人格;
五.心灵“拟虚构性叙述”(梦、白日梦、幻觉等):叙述者表现为框架,从受述者接受的文本或许能窥探到叙述者人格。
这五种分类,要求五种完全不同形态的叙述者:五种体裁大类的排列,从叙述者极端人格化,到极端框架化。[11]这个基本的识别叙述者的方案,决定本文的论证方向:不同类型的叙述者,与隐含作者一致或冲突的方式会很不一样。应当说,事实性的叙述的情况最为整齐,叙述者充分人格化,因为与写作时的“执行作者”完全重合,[12]两个人格之间没有距离。
要确定隐含作者可能更困难一些:隐含作者,是体现叙述作品的价值观的文本人格,叙述学对这个概念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个人格,究竟是作者创造的,还是读者从作品中推导出来的。1962年韦恩•布斯在《小说修辞》中提出这概念,半个世纪过去,至今叙述学界无法摆脱这个概念,却也一直没有把它讨论清楚。甚至布斯本人在85岁高龄去世前最后一文中,依然要为此概念的必要性作自辩。[13]
布斯明显把它视为作者创造出来的:“(作者)在创作的时候,创造的不是单是一个理想的、没有个性的‘普遍意义上的人’,而是一个‘隐藏’起来的自己……对于一些作家来说,他们似乎在自己的创作中会创造或者再发现他们自己”[14]布斯还进一步解释说:“‘隐含作者’会为读者挑选他们的阅读内容,这种挑选也许有意,也许无心,而读者也会把这位作者看做一个理想的,文学化的人,它体现着真实作者的另一面。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选择之后的总和”。[15]这样的隐含作者,是作者用来替代自己的一个实际身份,实为作者的“第二人格”,或者可以称为文本产生时的“执行作者”。
隐含主体到底是否是一个真正存在过的人格?很多学者讨论过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论辩清楚:布斯一直坚持“人格论”:隐含作者与生产文本时的作者主体(可以称为“执行作者”)重合。也就是说,隐含作者在文本生成时,具有充分的实在的主体性,哪怕是暂时的主体性。这样隐含作者就有了真实的自我作为源头,但是隐含作者就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作者用他的人格的一部分创造出来的。
从布斯的这段话里还点明了:同一个的作者可以创造不一样的隐含作者,每一部叙述文本,各有不同的隐含作者;作者为不同叙述文本创造一个特殊的隐含作者,也是对自己的一个重新认识的过程,因为隐含作者是作者理想化选择的结果。作者本人可以改变想法,对自己的作品“悔其少作”,甚至检讨说“当时被私心蒙蔽”。但是写作时作者写进文本里的人格,用以支持整个文本价值观的人格,就是是他当时的人格,或者其一部分。
由于此说出于《小说修辞》一书,而且布斯的学生,美国叙述学家费伦等人坚持发展这个路线,此种观点被称为确定隐含作者的“修辞方式”。不可靠叙述成为作者设定的一个特殊的修辞手法,类似比喻手法,用来把叙述弄得别开生面,更能吸引读者。如此理解不可靠叙述,实际上是作者与读者形成默契,审视叙述者。
但是布斯已经感到可能有另一条途径确定隐含作者,虽然布斯整体论述并没有倾向这第二方案:“我们对隐含作者的感觉,不但包括我们从所有人物的行动与受难中提取的意义,还包括了其中隐藏着每一点道德与情感的因素”。[16]这里的“我们”指的是读者,读者可以自行从叙述的情节中“提取意义,道德与情感的因素”,组成这个人格。因此,纽宁认为布斯的定义含糊不清:“无法解释叙述者的不 可靠性在阅读过程中是如何被理解的…..事实上叙述者的不可靠性是由读者决定的” 。纽宁进而提出:“与其说不可靠性是叙述者的一种性格特征,还不如说它是读者的一种阐释策略” [17]
此种确定不可靠叙述的方式,是读者从文本里读出一套价值观,而把这套价值观归纳起来,放在一个文本人格中,查特曼曾经把这个人格称为“推测作者”。[18]九十年代后,后经典叙述学者从认知叙述学角度扩展这种论辩,这种建构的隐含作者的方式就被称为“认知方式”。用这样的角度看问题,叙述者与隐含作者价值观冲突就不再是作者用的修辞手法,而是读者对作品的理解方式。隐含作者取决于文本品格,是各种文本身份的集合。这样找出的主体,不是一个“存在”,而是一个拟主体的“文在”(texistence)。[19]
至今,隐含作者只是(小说或电影的)叙述学研究中一个概念,从符号学来说,这个概念不限于叙述,任何文本中,各种意义与价值,能够集合而成一个“拟主体”。只要表意文本卷入身份问题,而文本身份需要一个拟主体集合,就必须构筑出一个作为价值集合的“隐含发出者拟主体”,即“隐含作者”。这个概念可以扩大到所有的符号文本,这时候可以称作普遍隐含作者。
一旦采取“认知方式”归纳隐含作者,不可靠就从叙述者与作者的关系,变成叙述者的价值观,与读者对经验世界“正常性”的理解之间的关系,是读者读出文本意义过程的关键一步。当然,这就牵涉到如何确定“读者”,这个复杂问题此处无法详细讨论。笔者的立场大致认同卡勒的“自然化”(Naturalisation):“就是把一个文本引入到一个已经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理解的、自然的话语类型”。以及费许的“阐释社群”(Interpretive Community),“我们的阅读都是文化上被构筑的,认同这个文化,就大致上遵循其理解方式”。
无论如何,社会性的读者,比几乎完全个人化的作者容易确定。
3. 事实性叙述能够“不可靠”吗?
在理想的批评操作中,“执行作者”与“归纳作者”应当合一,但是要做到这个理想状态几乎不可能。从认知路线得出的“归纳作者”,比修辞路线得出的“执行作者”更加方便。托尔斯泰《克莱采奏鸣曲》是一个说辞滔滔但是没有悔意的杀妻犯自白。此书的叙述者与隐含作者之间有没有距离呢?契诃夫初读时赞不绝口(可能认为是这位自白叙述者是不可靠的,隐含作者反对这种不道德的嫉妒)。后来他读到托尔斯泰“后记”,发现了托尔斯泰写作是的想法,也就是知道了“执行作者”想表达的价值观(“音乐和女人都是危险的”),于是认为托尔斯泰此小说“傲慢愚蠢”。我个人的看法是:托尔斯泰本人写下的“创作动机”不算数,“归纳作者”明显反对“我”的杀妻冲动。我不是说托尔斯泰的“后记”是撒谎作假,而是说艺术家本人并不一定完全清楚自己作品的意义/价值所在,契诃夫用不到因为作者的“创作动机”而改变自己对此作品的理解与评价。
本文的论述方式。也倾向于从文本中归纳(而不是从作者的修辞意图)得出隐指作者。在不同体裁的文本分析中,有些容易得出修辞性的“执行作者”,有的容易得出认知性的“归纳作者,二者都是有效的隐含作者。例如,在分析所谓“事实性叙述”时,“执行作者”方式比较容易理解。
叙述研究首先遇到的最基本分野,是虚构性/事实性(非虚构性)。“事实性”与“事实”完全不同:“事实”指的是内容的品格;而所谓“事实性”指的是对叙述主体与接受主体的关联方式,即接收人把叙述人的表意看作在陈述(叙述者心目中的)事实。这两者的区别至关重要:内容不受叙述过程控制,要走出文本,用经验直觉,或用文本的“证据间性”才能验证,[20]而理解方式,却是叙述表意所依靠的最基本的主体间性。我们并不要求事实性叙述必须讲述“事实”,只能说它期待接受者理解它是“事实性”的。
既然不可靠性是叙述者与隐指作者之间的冲突,而事实性叙述,例如历史、新闻、庭辩、汇报、忏悔等,以及拟事实性叙述,如广告、诺言、预测、算命等,叙述者与执行作者两个人格完全合一,两者之间不会有距离,因此,事实性叙述就不可能不可靠。每一个作事实性叙述的人,必须对自己的叙述负责,因为他既是叙述者,又是作者。事实性叙述,是作者本人一个人格承担责任,例如纪录片的叙述者就是摄影师的第二人格,新闻的叙述者就是记者的第二人格,法庭作证的叙述者就是见证人本人的第二人格,广告的叙述者就是广告制作播出团队的第二人格。
叙述的“事实性(非虚构性)”,是叙述体裁理解方式的模式要求。法律叙述,政治叙述,历史叙述,无论有多少不确切性,甚至虚假性,说话者是按照非虚构性的要求编制叙述,接受者也按照非虚构性的要求重构叙述。但是既然是事实性的:叙述主体必须面对叙述接受者的“问责”,要在这点上撇清是否有意作伪。说某人撒谎,就是因为有关的叙述是“真实性”的。凯撒的回忆录式历史著作《高卢战记》用第三人称写自己:给人叙述客观性的印象。取得了叙述的几乎绝对的“可靠性”。实际上原是给罗马元老院的报告,后来才集合为历史书。不是说凯撒用第三人称就肯定完全说实话,没有美化他的征服者英雄形象,而是这种文体就必须是绝对可靠的:叙述者说的意思,就是构成隐含作者的价值。
1852年,普鲁士当局制造了“科伦共产党人案件”。马克思评论说:“普鲁士政府已经使自己陷入了这样一种境地:原告方面为了面子不得不提出证据,而法庭为了面子也不能不要求证据,法庭本身已经站在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法庭面前”。[21]既然成为庭辩叙述,一种事实性叙述,那么作者-叙述者就得接受询问并提出证据,因为在身份上无处逃遁。同样,在牧师面前,一个人绝对不可能说“我代某人忏悔”;在特殊情况下,揭发人害怕打击报复,可以“匿名揭发”,但是他依然是叙述者又是作者,他只是不亮出身份,他不可能代替别人做揭发。
不可否认,大量的坦白忏悔是作假,大量的历史或新闻也是作伪,大量的承诺是欺骗。正是因为这点,从学者到一般使用者都误以为事实性叙述可以有不可靠性。的确,这些叙述体裁的事实性,成了撒谎的保护伞,但是没有事实性这个题材规定,撒谎就不可能撒谎:谎言之所以可以被称作谎言,正是因为它是“事实性”的,而它们再撒谎,叙述者依然是可靠的。
新闻本身必定是可靠叙述,因为叙述者表达的意思就是隐含作者的意思。而新闻是否可信,则是读者对新闻作者(对其道德,品质,诚实度等)的质疑。法律与政治叙述不可能不可靠。在事实性叙述中,叙述者与作者合一,两人之间没有距离,只能说整个叙述是理解有误,违背事实,有意说谎,甚至道德沦丧。但是这些也就是文本的隐含作者的价值观:隐含作者就是如此道德有问题的人格,叙述者对这样的隐含作者而言,没有任何不可靠。申丹以自传为例子分析所有的“非虚构叙述”,申丹的补充说明是:“非文学叙述”之不可靠,原因往往是作者能力不足(limitations),往往造成叙述在事实(facts)上的误报或低报(underreporting),因此非虚构叙述的不可靠,需要“文本外”(extratextual)的比较,即是与客观事实,或其他文本比较,才能发现。她的意思是,只要自传的作者违背事实有意“把自己的经历虚构化”,就会形成不可靠,因为已经不是事实。申丹认为许多叙述学家都同意:一旦虚构成分进入非虚构叙述,非虚构叙述就可能不可靠。[22] 但同时,申丹引述费伦“自传(以及其他非虚构叙述)的隐含作者即叙述者”,两个人格“合一”(collapse)。[23]她可以看到,这种人格合一,就使她在同一篇文章中定义的叙述不可靠(“叙述不可靠即是叙述者与隐含作者之间的距离”),[24]成为不可能。
那么如何理解犯人“翻供”?证人“承认作假”?正因为原供词的叙述者是可靠的(忠实于当时的“执行作者”的行骗意图),他这次才能“翻供”,不然无供可翻。例如他如果写的是虚构小说,就不存在翻供问题,改变观点后可以另写一本,却无法说原先那本“是假的”。犯人一旦翻供,翻供中的叙述者也是忠实于此刻的执行作者(“重新做人”的价值观,或“进一步搅混水”的意图)。
这点听起来似乎复杂,实际上并不难懂:纽宁所说的所谓事实性叙述的不可靠,应当是“不真实”(untruthful),或不可信(untrustworthy),是读者有关内容的判语;而叙述不可靠,是叙述文本能让读者能穿透自身,找出文本真正意义的品格。同样的观察方法,可以用到纪录片,电视直播等的事实性叙述:例如里芬斯塔尔(Leni Riefenstahl)拍的纳粹党纽伦堡大会的纪录片《意志的胜利》(Triumpf des Willens, 1934),影片歪曲真相,但影片的叙述不可能不可靠,因为叙述者的表意,与隐含作者的价值观是一致的:“歌颂纳粹”。
新闻也可以充满讥讽,此种新闻叙述的隐含作者,价值观也是否定的,与叙述者人格是一致的。例如这样一篇新闻评论:“新春罕见地风平浪静,透着捷报须传的喜气。好莱坞柯达剧院的门口不再聚集着游行的示威者,斑斓约丽的领奖台上也没有再响起异见者的抗议声。政治与军事上的强势令美国电影愈发显得气吞山河,而奥斯卡……似乎更绽放出空前夺目的光芒。”[25]
这与真正地不可靠差别在哪里呢?差别在于叙述价值与隐含作者的价值观究竟是一致的还是冲突的。我们可以拿《红楼梦》第二十九回一段作对比:“原来宝玉生成来的有一种下流痴病,况从幼时和黛玉耳鬓厮磨,心情相对,如今稍知些事,又看了些邪书僻传,凡远亲近友之家所见的那些闺英闱秀,皆未有稍及黛玉者,所以早存一段心事,只不好说出来|”。《红楼梦》的隐含作者对宝玉黛玉的恋爱抱同情的态度,而《红楼梦》叙述者却不愿意在情节问题上直接表态,而宁愿用“反话”评论来引出社会流俗标准造成的张力。一比较就可以明白:上面的大段新闻的叙述者,与隐含作者一样是反对好莱坞的,因此是可靠的,而《红楼梦》叙述者的这段评论是不可靠的。
这个格局也适用于拟事实性叙述,例如算命、预测、诺言,这些关于未来事件的叙述,事件尚未发生,因此是“拟事实性未来叙述”。作为解释前提的时间语境尚未出现,因此叙述的情节并不是“事实”;但是这些叙述要接收者相信,就必须讲述未来的事实性:叙述者就是执行作者本人:正因为作者用自己的“人格”担保,而且听者也相信预言者的人格-----相信算命者的本领,相信预言者的能力,信任许诺者的人格-----才会听取他们的叙述,而且信以为“真”。
4. 局部不可靠
本文上面几节讨论的是整个叙述文本之可靠与不可靠。使问题复杂化的是:叙述者的不可靠性并不一定会延展到整个文本,经常可以在整体可靠的叙述中,看到个别词句,个别段落,文本个别部分表现出“局部不可靠”。这样的话,叙述者就会一会可靠(与隐含作者价值观一致)一会不可靠(与隐含作者价值观不一致)。
至今没有读到叙述学者讨论过这个局面,虽然某些学者讨论的叙述不可靠,明显是局部性的。费伦(James Phelen)讨论石黑一雄小说《长日回光》中的不可靠叙述,分出“事实/事件轴”,“价值/判断轴”,“知识/感知轴”三条轴线上的不可靠性,都是一些片段中的不可靠。[26]但是这正是不可靠叙述变得很复杂的原因所在。例如《红楼梦》叙述者并非不可靠,整部小说的叙述者与隐指作者的价值观一致。但是这部小说充满了局部不可靠。上一节引用的那段就是个佳例:此种不可靠不是《红楼梦》叙述者的贯穿性做法。而整体性不可靠的小说在现代与后现代作品中非常常见,但也只出现于虚构性(非事实性)的小说或电影中。
局部不可靠在事实性叙述中也会出现,这就是所谓“反讽笔法”。在新闻与历史中,这种叙述风格不是经常出现,因为会导致误会。一般说,出现这样的句子后,会尽快予以纠正。例如这样一段报道:“针对网友质疑云南红河州政府大楼‘奢华’,红河州委宣传部长伍皓表示,州委、政府等5栋建筑加市民公园,总共才花4亿多,比预算少花近12亿元。”这里的关键是“才”花4亿多。下面的报道,就在这个字上做出符合隐指作者价值观的叙述:“实话说,伍皓的‘节俭说’并不离谱:在国内,政府大楼极尽奢侈,已是蔚然成风,算不上什么新闻;而政府楼稍显简陋,便能引起舆论追捧。以至于全国政协委员俞敏洪炮轰:‘政府的大楼太漂亮了,我跑了很多国家,跟国外形成了太大的反差’”。[27]所以事实性叙述的局部(上面这段新闻中宣传部长说的部分)不可靠,没有破坏整体可靠性:就全篇来说,此新闻叙述依然是可靠的。
局部不可靠性延长到一定长度的,情况就会复杂一些。在事实性叙述中,多见于广告。很多广告讲的故事有意夸张过分,例如说开某个牌子的跑车,就能吸引到美女;穿上某明星代言的跑鞋,打球就像他一样神勇。实际上观者并没有笨到这种地步,他们把这写看作无害的,有意思的夸张,他们允许这样的修辞,但是这就像比喻与象征,叙述者与读者从叙述中最后归纳出来价值观(也就是执行作者广告公司的意图)并没有冲突。观众可以不接受这种过分的夸张,甚至对夸张过度有所反感,却不会认为叙述者在说反话拆台:如果广告把说得天花乱坠地好,“十天见效”,其隐含作者的价值就不可能是相反,不可能是“一心减肥是愚人愚行”。因此,广告的夸张是顺势的,正方向的。
哪怕广告看起来是明显的不可靠叙述,即所谓“自贱广告”,貌似说反话、丑话,不雅话,接收者乍一看以为错了,眼睛一亮,就会特别注意,广告招牌就产生了欲擒故纵效果:“天天精彩,要你好看”是电视广告; “不打不相识”是打字机广告;理财产品广告“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酒吧广告:“情人节到了,别便宜了那小子”。但是这样的不可靠会在关键点上,即商品信息前打住:隐含作者的价值观必定是说商品好应当购买,不然不成其为广告。此时广告叙述之局部不可靠,是说服读者明白商品之好。
广告的释义开放程度是有限的:它必须保证接收者不弄错劝说购买商品的意思:它的隐指作者价值观恒定不变,任何理解偏差,都会被出现在广告的商品“尾题”(End Title)[28]所纠正。这就是为什么广告可以用相当长段的“局部不可靠叙述”,但整体上依然是可靠的:商品是广告最牢靠的“事实性”锚固点,广告文本的某些局部可以成为罔顾事实性的“半虚构体裁”,其局部不可靠可以延展到几乎整个文本。但是就广告文本的整体而言,它依然是事实性叙述,依然是一种不可能不可靠的叙述体裁。
广告如此,其他事实性叙述就更是如此,这是文化的体裁规定性所致,凡是事实性叙述,不可能有例外。本文开头,纽宁建议研究“在法律和政治中使用不可靠叙述者的现象”,这个任务恐怕不可能完成。我这说法不是对律师和政客的品德判断,在这两批人中,撒谎者可能超过别的人群。但是他们能撒谎,正是因为诺言和庭辩是事实性叙述。
至于本文导言中提到申丹的观点:“在非文学的叙述中,叙述者不可靠性经常是作者的局限性所致”。也就是说不可靠叙述可以有“(无能力者)无意为之”和“(有能力者)有意为之”分,只是她认为这种情况只限于“非文学”叙述,也就是新闻这样的事实性叙述。但是这个逻辑一成立,虚构性叙述同样可以出现“能力不足不可靠“。有论者就认为前者是叙事者价值观和判断力存在问题,即所知有限或力所不及造成的,因此是非策略性的;而后者是具有策略性的建构行为。前者是误导性叙述,给受众造成误识和误读;后者是不充分叙述、迷宫叙述等策略性叙述,给受众自为的阐释空间。[29]
而笔者主张坚持本文开头所引申丹的意见:“叙述的不可靠,不可能来自作者的错误与能力不足”。申旦认为这只属于“虚构”叙述,本文检查各种不可靠叙述,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永远是计算周到的修辞策略。一个无能或无德的新闻记者写的报道,一个无能或无德的小说家写的故事,叙述者和隐含作者两者都体现出“缺乏观察或道德能力”:缺乏正常的观察能力,写出的文本是“不可信”的;缺乏正常的道德能力,写出的文本是“不可取”的,但是叙述者与隐含作者没有冲突,依然是可靠叙述。
再强调一遍:凡是“事实性”叙述,无论作者的意义能力,或道德价值有什么局限,他在发出文本的时刻,与文本叙述者是同一人格,两者不可能冲突。由此产生的文本,很可能不可信,很可能“不真实”,很可能“不可接受”,但不会形成“不可靠叙述”。
[1] 从1995到2005年之间,纽宁在隐含作者课题上贡献了近20篇重要论文,的确是这个课题上最重要的专家。见Tom Kindt & Hans-Herald Mueller, The Implied Author: Concept & Controversy,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2006, pp 211-212
[2] 安斯加. F. 纽宁,“重构不可靠叙述概念:认知方法与修辞方法的综合”,James Phelan等主编《当代叙事理论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1页
[3] 同上,101页
[4] 申丹为支持她的观点“非虚构叙述中有不可靠”,所引述的文献,包括科恩,科里,富路德尼克等:Dorrit Cohn, The Distinction of Fictio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P.1999;Gregory Currie, “Unreliability Refigured: Narrative in Literature and Film.” The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 53.1, 19–29.1995: 19; Monika Fludernik,. “Fiction vs. Non-Fiction: Narratological Differentiation.” In J. Helbig (ed). Erzählen und Erzähltheorie im 20. Jahrhundert: Festschrift für Wilhelm Füger. Heidelberg: Universitätsverlag C., 85–103. 2001: 97–8。
[5] Dan Shen, “Unreliability”, http://hup.sub.uni-hamburg.de/lhn/index.php/Unreliability,§4,2012年6月26日查看。
[6] 上官本寂《南方传媒研究》2009年1月7日
[7] Gérard Genette, Figure I, II, III,法文本分别出版于1967-1970;英文版Narrative Discourse:An Essay in Method,是Figure III一书中的部分章节的翻译。中文版《叙述话语,新叙述话语》(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加入了热奈特1983年写的对Narrative Discourse一书论辩的回应。这些版本都没有提隐含作者与不可靠叙述这对概念。
[8] Tom Kindt and Hans-Harald Mueller, The Implied Author: Concept and Controversy, Berlin: Gruyter, 2006, p 119
[9]《宋史·王安石传》:“先儒传注,一切废不用。黜《春秋》之书,不使列於学官,至戏目为断烂朝报”。
[10] 例如费伦说:“如果一个同故事叙述者是‘不可靠的’,那么他关于事件、人、思想、事物或叙事世界里其他事情的讲述就会偏离隐含作者可能提供的讲述。”(戴卫· 赫尔曼主编:《新叙事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0页)。例如普林斯说:叙述不可靠性出现于“叙述者的准则和行为与隐含作者的准则不一致; 他的价值观(品味、判断、道德感)与隐含作者的相异”(Gerald Prince, 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1988:101)
[11] 参见赵毅衡“叙述者的广义形态:框架-人格二象”一文中的详细论述,《文艺研究》2012年5期
[12] 热奈特明确指出:“在事实性叙述中,作者=叙述者”,见Gerard Genette, “Fictional Narrative, Factual Narrative”, Poetics Today, Vol 11, No. 4, 1990, p. 767
[13] 韦恩.布斯,“隐含作者的复活:为何要操心?”《当代叙述理论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原书(A Companion to Narrative Theory, Oxford: Blackwell)出版于2005年,布斯与该年十月去世,因此看来这是布斯一生最后一文。
[14] Wayne C. Booth, The Rhetoric of Fiction, University Chicago Press, 1983, p.71
[15] Ibid, p.75
[16] Ibid, p.73
[17] 纽宁“重构不可靠叙述概念:认知方法与修辞方法的综合”,James Phalen & Peter Rabinowitz主编《当代叙事理论指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84页
[18] Seymour Chatman, Coming to Terms: The Rhetoric of Narrative Fiction and Film,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77
[19] William Lowell Randall & A Elizabeth McKim, Reading Our Lives: The Poetics of Growing Old, New York: Oxford Univ Press, 2008, p 95
[20] 孟华,“真实关联度、证据间性与意指定律——谈证据符号学的三个基本概念”,《符号与传媒》2011年春季号,41-51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463页,原中译文的“社会舆论的法庭”,英译为“社会舆论的陪审团”
[22] Dan Shen, “Unreliability”, http://hup.sub.uni-hamburg.de/lhn/index.php/Unreliability,§40,§41,§42,2012年6月26日查看。又见Dan & Dejin Xu,“Intratextuality, Intertextuality, and Extratexuality: Unreliability in Autobiography versus Fiction.” Poetics Today 28.1, 2007,pp. 43–88。
[23] James Phelan, Living to Tell about It. Ithaca: Cornell UP, 2005, p. 67
[24]“a narrative distance between the narrator and the implied author”. Dan Shen, “Unreliability”, http://hup.sub.uni-hamburg.de/lhn/index.php/Unreliability,§4,2012年6月26日查看。
[25] 朱靖江,“这个时代最富裕语言性的反讽”,《新闻周刊》2004年8期
[26] James Phelan and Marry Patricia Martin, “The Lessons of Waymouth: Homodiegetic Unreliability, Ethics and the Remains of the Day”, in (eds) David Herman et al, Narratologies, Columbus: University of Ohio Press, 1999, pp. 91-96
[27] 《信息时报》2011年12月01日
[28] “尾题”(End Title),是四川大学广告符号学专家饶广祥老师提出的概念。
[29] 刘进,曲元春,“不可靠叙事及其与电影艺术的离合”,《电影文学》2008年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