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毅衡:叙述者的广义形态:“框架-人格二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98 次 更新时间:2015-06-28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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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衡 (进入专栏)  

叙述者之谜

叙述者,是故事“讲述声音”的源头。至今一个多世纪的叙述学发展,核心问题是小说叙述者的各种形态,以及叙述者与叙述的其他成分(作者、人物、故事、受述者、读者)的复杂关系。卡勒说,“识别叙述者是把虚构文学自然化的基本方法……这样文本的任何一个侧面几乎都能够得到解释”。[1]这种看法,适用于任何叙述体裁:找到叙述者,是讨论任何叙述问题的出发点。

叙述者形态,至今似乎只是个小说研究的课题,走出小说之外,叙述者几乎无影踪可循。从历史新闻,到戏剧电影,到幻觉梦境,叙述者叙述者就几乎无法寻找:如何在每一种体裁中找到叙述者,已经是争论不休的难题。而要建立一般叙述学,就要找到一般叙述者,即提出各种体裁的叙述者的综合形态,就更为困难。一旦走出小说,我们就像走出充满生命的莽林,突然来到大片沙滩蓝天:一切都似乎单纯透明,但是叙述者似乎完全消失了:原先的各种纠缠讨论完全不适用,叙述学在这无限的空旷前,几乎哑口无言。

叙述者是叙述的发出者,找不到一个通用的叙述者形态规律,对各种叙述就只能做描述,而无法说明它们的本质:如果我们不能在一场梦、一场法庭庭辩、一出舞剧、一部长篇小说之间找到共有的叙述者形态(不管差异有多大),我们就不可能为各种叙述建立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也就不可能建立一个一般叙述学。

诚然,分门别类讨论各种叙述体裁,这种做法已经延续了一个世纪,延续下去也无妨。但是理论思维应有的彻底精神,不允许我们这样敷衍了事。更重要的是,只有找出这样一个叙述源的共同形态,才能看到某种体裁与总体规律的关联方式。

寻找叙述者,是建立一般叙述学的第一步,却也是最困难的一步。在全球学界,建立一般叙述学的努力至今没有进展,因为无法找到叙述者的一般形态规律。[2]这个被叙述学界称为“源头叙述者”(originator,或illocutionary source)或垫底叙述者(fundamental narrator)[3]的功能,是叙述之所以为叙述的先决条件之一。找到这个一般叙述者,我们理解叙述本质的工作,就开了一个头。


叙述源头

从信息传达的角度说,叙述者是叙述信息源头,叙述接收者(即“受述者”)面对的故事,必须来自这个源头;从叙述文本形成的角度说,任何叙述都是选择经验材料,加以特殊安排才得以形成,叙述者有权力决定叙述文本讲什么,如何讲。

从这个观点检查各种体裁,我们可以看到叙述者呈二象形态:有时候是具有人格性的个人或人物,有时候却呈现为叙述框架。两种形态同时存在于叙述之中,而框架应当是基础的形态。在特殊时刻,人物形态会“夺框而出”。 究竟什么时候呈现何种形态,取决于体裁,也取决于文本风格。这种二象并存,很像量子力学对光的本性的理解:光是“波-粒二象”,既是电磁场的波动,又是光子束。二者似乎不相容,却合起来组成光的本质。

检查各种体裁中叙述者的存在,首先要说清什么是叙述。自然状态的变化不是叙述,对自然事件的“经验”也不构成叙述,自然现象如火山爆发,地震雪崩,如果不被中介化为符号文本,而且,叙述作为一种文化表意行为,必须卷入人物:描述不卷入人物的自然变化,是科学报告。就不构成叙述。也就是说,某种符号(文字、言语、图像、姿态等)组合,表述卷入人物的事件,才形成叙述。

因此,叙述必然是某种主体安排组织产生的文本,用来把卷入某个人物的变化告诉另一个主体。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符号文本,就是叙述:

一. 叙述主体把有人物参与的事件组织进一个符号文本;

二. 此符号文本可以被接受主体理解为具有时间和意义向度。

它包含两个主体进行的两个“叙述化”过程。第一个叙述化,把某种事件组合进一个文本;第二个叙述化:在文本中读出一个卷入人物的情节,这两者都需要主体有意识的努力。两者是否相应,是很难肯定的,但是解释出文本中的情节,是叙述体裁的文化程式的期盼。叙述文本具有可以被理解为叙述的潜力,也就是被“读出故事”的潜力,所以许多单幅图像(例如漫画、新闻照片)文本中似乎无情节进展,只要能被读出情节,它们就是叙述。

这样的叙述文本本身,不一定能告诉我们叙述源头在那里。乌莉.玛戈林(Uri Magolin)提出:文本叙述者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找:语言上指明(linguistically indicated); 文本上投射(textually projected); 读者重建(readerly constructed)。[4]玛戈林是在小说范围里讨论这问题,小说的叙述者必定在场,所以她要求“语言上指明”叙述者(即是所谓“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人称代词)。对于非语言的叙述文本,这个源头叙述者,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文本构筑”:文本结构暴露出来的叙述源头;

“接受构筑”:受述者对叙述文本的重构,包含着对文本如何发出的解释;

“体裁构筑”:叙述文本的社会文化程式,给同一体裁的叙述者某种形态构筑模式。马戈琳说的“语言上指明”,应当泛化为体裁规定性。

叙述者就是由此三个环节构筑起来的一个表意功能,作为任何叙述的出发点。当此功能绝对人格化时:他就是有血有肉的实际讲述者;当此功能绝对非人格化的,就成为构成叙述的指令框架。叙述者变化状态的不同,是不同体裁的重要区分特征。本文提议把全部各种叙述体裁,按叙述者的形态变化分成五个类别:

一.“实在性”叙述(历史、新闻、庭辩、汇报、忏悔等),以及拟“实在性”叙述(诺言、宣传、广告等);

二.书面文字虚构性叙述(小说,叙事诗等);

三.记录演示性虚构叙述(电影、电视等);

四.现场演示性虚构叙述(戏剧、网络小说、游戏、比赛等);

五.心灵“拟虚构性叙述”(梦、白日梦、幻觉等)。

这五种分类,要求五种完全不同形态的叙述者:五种体裁大类的排列,从叙述者极端人格化到极端框架化。


实在性叙述:合一式叙述者

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实在性叙述(新闻、历史、庭辩,报告等),以及“拟实在性”叙述(诺言,宣传、广告等),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都具有合一式的叙述者-----作者即是叙述者。历史家、新闻记者、揭发者、忏悔者等各式人等,文本就是他们本人说出或写下的,整个叙述浸透了他们的主观意志、感情、精神、意见,以及他们对所说事情的判断,哪怕偏见也是他们的偏见,哪怕谎言也是他们的谎言,无法推诿于别人。除了文内引用他人文字外,没有其他人插嘴的余地。

与实在性叙述正成对比的是:在小说中,所有的话是叙述者说的,没有作者说话的余地。当然实在性叙述的“作者-叙述者”可以翻悔,可以推诿,可能声称讲述该文本时“受胁迫”、“受蒙骗”、“一时糊涂”等。主体意图会在时间中变化,因此应当说这个叙述者,是作者在叙述时的“第二人格”,即叙述时的“执行作者”,是在写作时的本人,不一定是作者的全部和整体的人格。

实在性叙述具有合一式的叙述者:叙述者即执行作者。既然此类文本的所叙述内容被理解为事实,必须要有文本发出者具体负责。所谓“实在性”,不一定是“事实”:“事实”指的是内容的品格,“实在性”是文本体裁的“本体定位”。具体说,是文化规定受述者把此类文本看成在讲述事实,这就是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的“接受原则”。[5]

此种约定的理解方式,是文本表意所依靠的最基本的主体间关系。内容是否为“事实”,不受文本传达控制,要走出文本才能验证(证伪或证实)。可以用直观方式提供经验证实(例如法医解剖),或是用文本间方式提供间接证实(例如历史档案)。不管是否去证实,作者-叙述者必须为实在性叙述负责:法庭上的证人,对他的案情叙述负责;新闻记者,对他的报道负责。对于非实在性叙述的文本(例如说者言明“我给你们说个笑话”),就无法追责,也无法验证。

有一度时期,“泛虚构论”(panfictionality)盛行。提出这个看法的学者,根据的是后现代主义的语言观:“所有的感知都是被语言编码的,而语言从来总是比喻性的(figuratively),引起感知永远是歪曲的,不可能确切(accurate)”[6]也就是说,语言本身的“不透明本质”使文本不可能有“实在性”。这个说法在学界引发太多争议。很多历史学家尖锐地指出,纳粹大屠杀无论如何不可能只是一个历史学构筑,[7]南京大屠杀也不可能是。多勒采尔称之为对历史叙述理论的“大屠杀检验”。[8]历史叙述必须是“实在性”的:不管是把李鸿章说成卖国贼的历史,还是把李鸿章说成是爱国者的历史,在文本构成上都必须 “基于事实”。尽管历史学家对引证材料必然有选择性,或者说有偏见(不然历史学家之间不会发生争论),但体裁上既然为“实在性叙述”,哪怕“编造”历史,也必须作为“事实性材料”提出。在法庭上,原告方,被告方,证人,他们有关事件的叙述,可以截然相反(因此不会都是“事实”),却都必须是“实在性”的,都要要受到对方的质疑,最后根据叙述中的道义问题,受到法庭的裁决。

固然,在实在性叙述中,作者-叙述者可以有各种规避问责的手段:例如记者转引见证者,律师传唤证人,算命者让求卦人自己随机取签。这些办法都是让别人做次一级叙述者。不管用什么手法,作者-叙述者依然是叙述源头,此人格依然必须对文本整体的实在性负责。

那么,如何看待所谓“匿名揭发”或“小说诽谤”?此时法庭就必须裁定该文本已经脱离虚构,成为实在性叙述。涉及诽谤的如果是传记、历史、“报告文学”等文体,庭审就直接按案情处理,不需要作文体鉴定这道手续。

因此,哪怕是蒙混过关的检讨,美化自己的自传,文过饰非的日记,逻辑狂乱者的日记,依然是“实在性”的(虽然不是“事实”),因为这是体裁要求的文本接受方式。也就是说,接收者面对这个叙述,已经签下“文化契约”,把它当做事实来接受的。正因为如此,他才能心存怀疑,才会去检验此叙述是否撒谎。

谣言或八卦,也是一种实在性叙述,人们不会对已经宣称不是事实的故事感兴趣。2011年7月默多克集团的《世界新闻报》卷入窃听丑闻,其中一项罪名是用电话窃听来“确认流言”。一旦确认了流言之实在,该报社就会拿原谣言去讹诈有关人物。[9]正因为谣言是实在性叙述:谣言是否与事实对应才值得去确认。

日记或笔记这样写给自己看的叙述,是不是实在性叙述?依然是的。如果写者捏造一个故事记在日记里,此段日记是否依然是实在性记述?这就像上面说的法院判某本小说犯诽谤罪,叙述者-作者心里明白他在写的已经不是日记,而是虚构:这是超越体裁的犯规。

预测、诺言,宣传、广告,这些关于未来事件的叙述,事件尚未发生,因此谈不上是否是“事实”,是“拟事实性未来叙述”。作为解释前提的时间语境尚未出现,因此叙述的情节并不是“事实”;但是这些叙述要接收者相信,就不可能虚构。因此这些是超越虚构/非虚构分野之上的”拟实在性”文本。之所以不称为”拟虚构性”,是因为发送主体不希望接收者把它们当作虚构。因此,预言将来会发生某种事件的文本是“拟实在性叙述”,其叙述者就是作者本人:正因为作者用自己的“人格”担保,而且听者也相信预言者的人格(例如相信算命者的本领),才会听取他们的叙述,而且信以为真。


分裂式叙述者之一:记录的虚构叙述

任何叙述的底线必须是“实在性”的,如果不具有实在性,叙述就无法要求接收者接受它。一旦叙述是“虚构性”的(即以小说为代表的大量虚构文本),受述者没有必要听一篇自称的假话。那么,如何解释人类文明中如此大量的虚构叙述呢?的确,虚构叙述从发送者意图意义,到文本品质,都不具备实在性。此时,叙述必须装入一个框架,把它与“实在世界”隔开,在这个框架内,叙述保持其实在性。例如小说,作者主体分裂出来一个人格,另设一个叙述者,并且让读者分裂出一个受述者当作实在性的叙述来接受。此时叙述者不再等同于作者,叙述虽然是假的,却能够在两个替代人格中作为实在性叙述进行下去。

例如,纳博科夫虚构了《洛丽塔》,但是在小说虚构世界里的叙述者不是纳博科夫,而是亨伯特教授,此角色写出一本忏悔,给典狱长雷博士看。书中说的事实是不是“实在的”?必须是,因为忏悔这种文体必是实在性的。在这本小说框架内的世界里,亨伯特教授的忏悔不是虚构,所以《洛丽塔》有典狱长雷博士写的序:他给亨伯特的忏悔一个“实在性”的道德判断:“有养育下一代责任者读之有益”。[10]

纳博科夫已经说谎(虚构)了,他就没有必要让亨伯特再说谎。麦克尤恩的小说《赎罪》魅力正在于此。叙述者布里尼奥小时候因为嫉妒,冤枉表姐的恋人强奸,害得对方入狱并发配到前线,使她一生良心受责。二战期间,她有机会与表姐和表姐夫重新见面,她同意去警察局推翻原证词以赎罪。但是到小说最后,她作为一位已经年老的女作家承认说,这一段是她脑中的虚构,表姐和表姐夫当时都已经死于战争。

这里的悖论,也是此小说的迷人之处,就在于:无论实在段落,还是虚构段落,都是小说中的虚构,那一段是“虚构的实在性叙述中的非实在性段落”。但在这个小说虚构世界中,赎罪依然必须用实在性叙述才能完成,当事人(作为人物)已死,就无法做到这一点。叙述者作那一段叙述时,是靠想象让自己的人格再此分裂出另一个自己作叙述者,她对自己编出一段“作为事实的虚构”,用来欺骗地安慰自己的良心。

我们百姓在酒后茶余,说者可以声明(或是语气上表明):“我来吹一段牛”,听者如果愿意听下去,就必须搁置对虚假的挑战,因为说者已经如钱锺书所言“献疑于先”,[11]即预先说好下面说的并非实在,你既然爱听就”当做”真的。所有的虚构都必须明白或隐含地设置这个“自首”框架:此时发送者的意思就是:你听着不必当真,因为你也可以分裂出一个人格来接受,然后我怎么说都无“不诚信”之嫌:我分裂出来一个虚设人格作叙述者,与对方的虚设人格进行“实在性”的意义传达。


分裂式叙述者之二:演示的虚构叙述

叙述文本的媒介可能是记录性的(例如文字,图画),也可能是演示性的(舞台演出、口述故事、比赛等),两种媒介都可以用于实在性的或虚构性的叙述。如果是实在性叙述,无论是记录式媒介(例如文字新闻)还是演示性媒介(例如口头讲述),本质相同:叙述者与实际发送者合一。

一旦用于虚构叙述,记录式媒介与演示式媒介情况就很不同,上一节已经讨论过以小说为代表的记录式媒介。演出式媒介虚构叙述,情况就很不相同。此时表演者不是叙述者,而是演示框架(例如舞台)里的角色,哪怕他表演讲故事,他也不是“源头叙述者”。

我们可以从戏剧这种最古老的演示性叙述谈起。戏剧的叙述者是谁?不是剧作家:他只是写了一个稿本;不是导演,他只是指导了演出方式,他和剧作家在演出时甚至不必在场;不是舞台监督,他只是协调了参与演出的各方;这个“叙述者”也不是舞台-----舞台是戏剧文本的空间媒介。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演出场面:舞台上的演员在谈此剧排练经历,此时他在给出一个实在性叙述,他是这段叙述的“作者-叙述者”。然后出现演出开始(例如灯光转暗,或是锣鼓声起)作为指示符号隔断,舞台就不再是一个物质的舞台,一个“叙述者框架”已然降下,罩住了演出,把它变成叙述,该演员就成了角色。到谢幕时,他退出这个虚构叙述的框架,返回演员身份。所有的演示性叙述,都需要这样一种框架:儿童都知道从某个时刻开始,泥饼就是坦克,竹签就是士兵;而从某个时刻起,虚构结束,一切返回原物。几乎所有的当场演示(非记录媒介演示)都必须在这个框架里进行。

就因为叙述方式的明显再现方式差别,亚里士多德认为史诗是叙述,而悲剧是模仿。西方叙述学界至今认为亚里斯多德的这个区分有理,至今坚持戏剧非叙述。[12]这样就必须把电影、电视等当代最重要的叙述体裁排除到叙述学研究范围之外。而本节讨论的“演示虚构叙述”,最重要的体裁,就是戏剧和电影。

电影的叙述者是谁?是《红高粱》中那个说“我爷爷当年”的隐身的声音?或是《最爱》中那个已经死于艾滋病的半现身鬼魂孩子?或是《情人》中的老年作家讲述年轻时的故事?这些讲故事的人格,如希腊悲剧与布莱希特戏剧的歌队,元曲的“副末开场”,电影的画外音(Voice Over)都是 “次级叙述者”,而不是整个文本的源头叙述者。可以设置,但是不一定必须设置。大部分电影没有画外音叙述者,哪怕有画外音叙述者的也只是用得上时偶然插话,其叙述并不一直延续,因此这个声音源不能被认为是“源头叙述者”。

在电影理论史上,关于叙述者问题的争论,已经延续半个多世纪。1948年马尼提出的看法是:电影如小说,导演-制片人(film-maker)就像小说家,而叙述者就是摄影机(camera)。[13]这看法很接近阿斯特鲁克的“摄影机笔”(Camera-Stylo)之论,他认为导演以摄影机为笔讲故事。[14]五六十年代盛行“作者主义”(Auteurism)理论,巴赞是这一派的主要理论家,他认为”今天我们终于可以说是导演写作了电影“。[15] 以上理论,忽视了故事片作为虚构叙述的特点。如果是纪录片科教片等“实在性”叙述,才可以这么说:影片的拍摄团队集体组成的“电影作者”,就是影片叙述者,纪录片必然有的画外音讲述者,是代表这个集体性作者-叙述者的声音。但是故事片、动画片等虚构电影,画外音叙述者只是一个说故事的角色。

70年代后,“作者主义”理论消失了,出现了抽象的“人格叙述者”理论。科兹洛夫提出:电影的叙述者是一个“隐身讲故事者”,可以称作映像创造者(“image-maker”);[16]麦茨在当代电影理论的经典之作《电影语言:电影符号学》一书中认为,电影叙述者类似戏剧中的司仪(虽然可以不出现),他称为“大形象师”(grand imagier)。[17]

当代西方电影理论家,在电影这种重要叙述的叙述者形态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机构叙述者论”,例如波德维尔认为电影的叙述者“最好被理解为构筑故事的整套指令(cues)”。[18] 另一派则拥护“人格叙述者论”:布拉尼根认为:“理解文本中的智性体系,就是理解文本中的人性品格”。[19]九十年代列文森提出电影叙述者应是一位“呈现者”(Presenter),这个叙述人格“从内部呈现电影世界”。[20]古宁则把这个人格称为“显示者”(Demonstrator)[21]

笔者认为,按照本文的叙述者“人格-框架二象”论,这两种意见并非不可调和,而是相反相成。波德维尔的“指令集合”机构叙述者论,与列文森等人的“呈现者”人格叙述者论,可以结合成一个概念:电影有一个源头叙述者,他是一个做出各种电影文本安排,代表电影制作“机构”的人格,是“指令呈现者”。电影用各种媒介(一般认为是八个媒介:映像,言语,文字,灯光,镜头位移,音乐,声音,剪辑)传送的叙述符号,都出于他的安排,体现为一个发出叙述的人格,即整个制作团队“委托”的一个人格。

 非虚构的纪录片,与上面描写的故事片叙述者不同。纪录片也有创作班子,也有各种媒介如何结合的指令集合。拍一部纪录片,所有拍摄下来的材料,在本质上(不是在美学价值上)都可以用进片子里。而拍一部虚构的故事片,不按指令进行的部分(例如演员忍俊不禁笑出来,例如不应进入叙述框架的物象或声音),必须剪掉。如果保存,像《大话王》(Liar Liar),或《杜拉拉升职记》的片尾,把穿帮镜头(所谓NG,No Good)放到片尾,只是偶一用之的“元叙述”手法,即自我揭穿虚构的组成方式,这个部分实际上是实在性的纪录片。

体育比赛也属于此类演示叙述:比赛指令有严格的规则,但是在框架内运动员可以努力影响比赛的叙述进程:运动员只能在这个框架内尽力表现,争取按规则做到“血洗”、“屠城”、“横扫”的胜利。但是,一旦超出虚构的“作假”原则,例如拳王泰森咬伤对手的耳朵,曼联队长基恩踩断对方的腿,就是超越虚构叙述的框架。裁判的任务就是把个人的表现限定在框架之内。


互动式叙述:受述者参与叙述

在演示叙述中已经出现的“戏剧反讽”张力,在互动叙述中进一步延伸,成为必须依靠受述者参与才能进行下去的叙述。

所谓“戏剧反讽”,是充分利用演示叙述的“受述者干预可能”设置的手法。《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罗密欧误以为朱丽叶已死,绝望而自杀;当饮了迷药的朱丽叶醒来,发现罗密欧已死,只能真地自杀。人物不知底细被“情景”误导,但是观众却知道,戏剧力量就在让观众为台上的人物焦急,甚至冲动到大喊出声,以影响剧情发展。此种反讽只出现于演示性文本的接收中:结果未定,才能引发接收者的干预冲动。

演示叙述可以有人格化的观众,观众处于叙述框架的外面,是场外的受述者。演示叙述有一个特点,就是可以被这种场外受述者打断。这在戏剧、相声等口头表演中非常明显,场下观众可以干扰叙述的进行。著名的“枪打黄世仁”就是个例子。郭德纲相声说一个盗墓者,正说到开棺的紧张关键时刻,他说“这时手机响了”,原来此时观众席上有手机铃声,郭德纲顺势甩一个包袱,这是无奈的互动。

 演示性文本中这种“被干预潜力”,在互动式文本中被发展到极端。互动式叙述文本,最典型的是游戏(包括历史悠久的各种游戏、运动、赌博、比赛,以及当代的电子游戏),包括邀请读者参与的互动文本如“超小说”(包括是互联网上的“可选小说”)。此类叙述在框架中没有完成,究竟如何进行下去要靠受述者参与。受述者不只是欣赏叙述,而是参与叙述进程,与叙述框架联动。《神雕侠侣》等电子游戏,让游戏者选择做什么人物,用什么装束和武器,一步步练成自己的“武功等级”,推动叙述前进。最后演变出来的叙述,是受述者参与到叙述框架里来互动的结果。


受述者接受的拟虚构叙述:梦叙述

受述者扮演主要角色,在梦叙述中最为极端,以至于对梦叙述(梦、白日梦、幻觉等)无法追寻叙述者。我们说:做梦像“看”电影,这种直观的感觉是对的:幻觉者不是叙述者,而是受述者;我们说自己在“做梦”,是因为梦的叙述者也在我们的主体之内,是主体的另外一部分,隐藏得很深,需要详梦家或精神分析家来探寻。梦者接受的梦,是梦主体发出的叙述。梦中的情节再杂乱,也是经过“梦意识”这个叙述者的挑选、组合、加工的结果,渗透了叙述者的主体意识。因此从远古起,详梦就是一个重要的窥见主体秘密的途径。

对梦叙述的叙述者,我们了解最少,因为无法直接观察。经常梦者并不意识到自己处于做梦状态,但是有时候梦者朦胧地意识到在做梦(所谓“透明的梦”),但是依然无法控制这个梦中的任何情节。梦的受述者不可能改变叙述的内容,有点像无法改变“戏剧反讽”戏剧的观众。梦的叙述者必然是梦者主体意识的一部分,但是却隐而不显。

因此,梦叙述是梦者(梦受述者)获取的叙述,类似电影观众所得到的叙述。梦叙述者却无法探究,因此,从定义上说,梦的叙述者隐身于叙述框架之后。这并不是因为学界研究得不够,而是这样一个无意识的人格的,从定义上说就无法全部揭示:对其本质的探查本身,是用意识语言来解释无意识,就改变了这个叙述源的构成。


结论:叙述者永远存在于“二象”之中

以上讨论可以引出一个结论:作为叙述源头的叙述者,永远处于“框架-人格两象”。究竟是“框象”更明显,还是“人象”更明显,因叙述体裁而异,无法维持一个恒常不变的形态,但是两象始终共存:一端是“实在性叙述”(新闻等)叙述者几乎完全等同于作者,到记录性虚构(小说等)的分裂人格叙述者,到演示性虚构(戏剧等)的“指令呈现者”,到互动性叙述(电子游戏)的内外参与,到受述者接收的梦意识叙述。

这五种叙述者,不管何种形态,都必须完成以下功能:

1.设立一个“叙述者框架”,把叙述文本与实在世界或经验世界隔开。在框架内的任何成分都是替代性的符号,而把直观经验连同其对象现象世界,隔到框架外面;

2.这个框架内的材料,不再是经验材料,而是通过媒介再现的携带意义的叙述符号;

3.这些叙述元素必须经过叙述主体选择,大量“可叙述”元素因为各种原因(例如为风格化,为道德要求,为制造悬疑等等)被“选下”;

4.留下的元素则经过时空变形加工,以组成卷入人物与变化的情节,此即“(叙述者的)一度叙述化”;

5.受述者把叙述文本理解成成为具有时间向度与伦理意义的情节,此即“(受述者的)二度叙述化”。

因此,叙述主体在叙述框架内完成叙述:没有这样一个叙述框架内或叙述人格,能单独执行如此复杂的叙述者功能。因此,叙述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双态的:既是一个人格,也是一个指令框架。合起来说,叙述者是一个体现了指令框架的人格。叙述者框架必须存在,这是叙述成立的底线,但是对每一个具体叙述文本,或对每一种叙述文体来说,叙述者可以在人格-框架这两个极端之间位移:不同体裁的叙述文本,叙述者人格化-框架化程度不一样。哪怕是在一篇控告或忏悔中,叙述者必须等同于作者,叙述框架依然作为背景存在。

我们最熟悉的叙述体裁,即小说,其不同变体一样会展示叙述者的“人格-框架二象”。传统小说叙述学一直在讨论的叙述者基本变体 -----第三人称(隐身叙述者)与第一人称(显身叙述者)------就是这种“二象”。哪怕在同一篇小说作品中,两种叙述者形态可以互相转化。但是不管如何转化,两者永远同时存在:第三人称叙述,实际上是“非人称”框架叙述。在这个框架内,叙述者可以现身成各种形态:例如在干预评论中,叙述者突然局部人格化;在“第一人称叙述”中,叙述者稳定地人格化:在小说这种最典型的叙述中,叙述者的二象变换其实最清楚,只是至今没有学者注意到叙述的这个基础问题。


[1] 乔纳森.卡勒《结构主义诗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299页

[2] “广义叙述学的最根本任务,是寻找不同传统,不同时期的各种叙述共有的模式”,Patrick Colm Hogan, Affective Narratology: The Emotional Structure of Stories, Lincoln & Londo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2011, p. 12

[3] Andre Gaudreault, From Plato to Lumiere: Narration and Monstration in Literature and Cinema,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09

[4] 见Living Handbook of Narratology, (University of Hamburg) “Narrator”条。

[5] 赵毅衡,“诚信与谎言之外:符号表意的‘接受原则’”《文艺研究》2010年1期,27-36页

[6] Marie-Laure Ryan,“Postmodernism and the Doctrine of Panfictionality”, Narrative, 5:2, 1997, pp 165-187

[7] Jeremy Hawthorn, Cunning Passages: New Historicism, Cultural Materialism and Marxism in the Contemporary Literary Debate, London: Arnold,1996,p 16

[8] Lubomir Dolezel,“Possible Worlds of Fiction and History,New Literary History,No 4, 1998,pp 785-803

[9]《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07月26日

[10] Vladimir Nabokov,Lolita,New York:Putnam’s Sons, 1955, p 8。不少人认为《洛丽塔》中的典狱长John Ray这个名字,类近genre (体裁)发音, 纳博科夫暗指典狱长是在体裁程式来读此忏悔。

[11] 钱锺书《管锥编》,《太平广记卷一九六》,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1343-1344页

[12] Gerald Prince, 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Aldershot: Scolar Press, 1987, p. 58

[13] Claude-Edmunde Magny,The Age of American Novel, 1948

[14] Alexandre Astruc,”The Birth of a New Avant-Garde”, ed Peter Graham, The New Wave, New York: Garden City, 1968, 17-23

[15] Andre Bazin, What Is Cinema? Berkeley: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 18

[16] Sarah Kazloff, Invisible Storyteller, Berkeley: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17] Christian Metz: Film Language: A Semiotic of Cinema,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74, 21

[18] David Bordwell, Narration in Fiction Film, p 62

[19] Edward Branigan,“Point of View in the Cinema”, New York: Mouton, 1984, p 66

[20] Jerold Levinson,“Film Music and Narrative Agency”, (eds) David Bordwell et al, Post-Theory: Recontructing Film Studies,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96, pp 248-282

[21] Tom Gunning, "Making Sense of Films," History Matters: The U.S. Survey Course on the Web, http://historymatters.gmu.edu/mse/film/, Published online Februar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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