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荣:林肯与美国宪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85 次 更新时间:2015-04-2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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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荣  

【摘要】南北战争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危机,也是美国宪法遭受的最严峻考验。林肯通过诉诸杰斐逊和《独立宣言》解决了这一危机,让美国获得了“自由的新生”,也让宪法得到了重塑。在与道格拉斯和卡尔霍恩的宪法辩论中,林肯尖锐地提出了宪法的形式性和实质性问题,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形式和实质等问题进行了透彻的分析,批判了道格拉斯对宪法的形式主义理解,以及卡尔霍恩以必然性法则为基础的州权论,雄辩地阐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本文对这一宪法危机的历史语境和辩论的关键原则进行了梳理和分析,阐释了林肯的宪法理念。

【关键词】林肯;道格拉斯;卡尔霍恩;美国宪法;形式与实质


一、林肯与宪法的危机

1860年林肯当选总统,此事散发出来的冲击波令各方都感到震动,尤其是考虑到共和党在当时尚是国会的少数派,而林肯本人虽然不是极端狂热分子,但也绝对不是保守分子,在两党精英阶层,只有林肯在普遍性的妥协氛围中有意愿也有意志力将问题的逻辑推进到时代偏见所能容忍的极限,他在道格拉斯派和共和党中的辉格派都刻意寻求逃避的奴隶制问题上直言,这实际上无异于对《独立宣言》的确切含义提出了考验,同时也可说是对杰斐逊式的基于自然权利的“革命权利”提出了隐蔽的诉求。因此,尽管林肯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坦陈了解决问题所依赖的妥协原则和容忍精神,但所有人都能从中呼吸到林肯对于原则的执着,相形之下,那些得到明确陈述的妥协和容忍精神则显得不过是刻意为之的权宜之计。确实,假如1860年当选总统的是一名民主党人或者是一名除了林肯而外的共和党人,战争就不会发生,至少南方在是否脱离联邦的问题上不会采取如此决绝而突然的行动。

显然,道格拉斯并不关心奴隶制的对错问题,联邦的存续和扩张、以及这种共和式的扩张所带来的美国自由在整个世界的扩张是道格拉斯的首要问题,和韦伯斯特、林肯完全相反,他似乎认定美国自由只有通过不断扩张才能得到捍卫,否则既无法打破英国的帝国枷锁,也无法应对经济急速增长以及奴隶制问题所带来的内部危机;前一考虑无疑触及了美国革命年代所传递下来的敏感情绪,后者则无疑回应了北方扩张主义者的经济诉求;为此他在实质上改造并曲解了麦迪逊的“大共和国”理论,将宪法的要义定位于捍卫联邦,因此他认为一切问题的解决必须以维护宪法为前提和诉求。然而,林肯对宪法持有不同的见解和期待,宪法应当建基于“人人生而平等”这一信条之上,这是实质正义的要求,而非道格拉斯的那种实证论的和纯粹形式主义的理解。在弗里波特论辩中,林肯直指要害,他询问道格拉斯,准州能否以一种合宪的方式排除奴隶制;道格拉斯给出的回答既模棱两可又颇富匠心,成就了有名但也致命的弗里波特主义的实质内容:“奴隶制能否合宪地进入一个准州,这是个复杂问题,最高法院今后怎样作出裁决无关紧要。准州人民具有合法手段,可以按照自身的意愿采纳或排除奴隶制。”[[1]]这就是著名的弗里波特原则,依据这个原则,最高法院的裁决不涉及对与错这样的实质问题,最高法院的判决从任何意义上讲都将是而且只可能是康德主义原则中纯形式的意志表达。这也正是道格拉斯为了回避坦尼判决所造成的问题敏感地带而采取的策略。在回避了联邦的道义诉求之后,道格拉斯将准州问题也推入实证论的形式主义见解当中。毫无疑问,“人民主权”原则同样也是一种纯粹形式主义的意志表达,不涉及或者撇开了实质性的伦理和道义问题。作为弗里波特论辩的结果,尽管道格拉斯再次赢得伊利诺伊州,但林肯的共和党却赢得了多数选民。道格拉斯既未能迎合北方民主党人的情感,南方民主党人则强烈要求他就弗里波特原则同坦尼判决之间的根本性冲突作出解释。民主党正式分裂,道格拉斯的政治前途就此终结。

毫无疑问,皮奥里亚演讲和联合辩论在促成共和党同道格拉斯派划分出明确界限、以及在民主党大分裂方面,都可说是在关键时刻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而民主党票选阵营的崩解则在林肯当选这件事情上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林肯在这一系列事件中也毫无疑问地展示出世所罕见的政治才干和政治直觉,其行动能力则不但在同代人之上,也超越了建国者一代人。必须意识到刚满五年党龄的共和党在夹缝中求生的艰难处境,一方面是来自全国性建制在杰克逊时代就已经趋于成熟的民主党人的进攻,另一方面则是东、西部共和党人的诸多争执,这些争执多半是无法调和的,战后在自由铸币问题、关税问题、托拉斯问题以及重建问题上的内部纷争就足以揭示这一切。辉格党崩解之后的北方政党体制可谓风雨飘摇,不存在稳定的大众政党机器,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多数派和少数派可以跨越具体问题并进入原则领域。前民主党人的归附使情形更为复杂,往日的辉格党人更是带来一个斑驳不堪的人员结构,一无所知党、激进的废奴主义者以及自由土壤派几乎在所有的具体问题上都有各自的见解和情感。不妨更确切地说,林肯时代的美国根本不存在菲尔莫尔所担心的那种多数对少数的压制,更不会存在“多数暴政”的问题,托克维尔悖论式的著名命题在美国只是以错误的方式被南方势力加以滥用罢了。

可以说,在战前和战争期间的这个十年,共和党十分集中地体现了美国政治体制的强大和韧性,它既能够将十分不同、有时候是相互对抗的思想和利益融合起来,同时又能够排除准州奴隶制这个统一性旗帜下团结起来,对于传承自杰斐逊和麦迪逊的这个孱弱的联邦肌体来说,这面旗帜无疑意味着非常激进的思想、政策和行动。利益上的重叠和交集当然是成就共和党的重大因素,但麦迪逊的“大共和国”理论显然并不能解释一切,甚至不能解释事件发展进程中那些最具决定性的要素,当奴隶制问题像杰斐逊预言的那样最终凸显为首要问题和原则问题时,宗教战争的态势便沿着地理、种族、经济和政党分界线在南北双方展开了,此时的利益绝不仅仅是麦迪逊在其宪法设计以及杰斐逊在《弗吉尼亚记事》中所设想的那种经过启蒙的、开明的世俗利益;更为重要的是,此时的联邦在各个集团的利益诉求格局,并非麦迪逊所设想过的交错和平衡态势,而是麦迪逊从未设想过的观念上的大分裂,这一分裂沿着明确的地理分界线展开。

事实上,共和党之所以能够迅速成长为一个“大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在这个关键时刻以及在事件的激流中的具体政策和行动,简单地说,共和党拒绝了一切的引诱,无论这些引诱是来自道格拉斯派、废奴派,还是来自南方的势力集团。同样重要的事实便是,共和党恰在此时将林肯奉为自身的领袖,事实证明林肯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家和一名真正的政党领袖。他能够最为迅速地把握问题的所有环节以及实质涵义,并能够以最简单、最精确的方式表述并传达政党精神和原则,可以说在政治演说史上无出其右。阿克顿勋爵将战前和战争期间论辩和斗争界定为“多数派”和“少数派”之间的斗争,并以此界定内战在世界史上的地位,据此看来,假如美国能够通过这场危机在一个大国范围内解决无政府和专制的两难困境,那么美国内战将在世界史上获得空前的典范意义,毕竟古罗马帝国和法兰西帝国都在这个问题上遭到致命挫败。因为在阿克顿以及阿克顿那一代欧洲人的普遍观念中,北方无疑代表了联邦多数派的精神和意见,而南方则处在一个天然少数派的位置上,这一位置即便在托克维尔看来,也是弥足珍贵的,因为这意味着一个同纯粹民主体制下的多数派进行决战的一个据点。无论如何,来自欧洲的共同看法是:纯粹民主体制能否生存下去并取得成功,取决于能否将“人民的同意”这一巨大的多数派力量同少数派的权利结合起来。然而,当南方反抗势力认识到要么脱离要么就只能死亡之时,便发动了决绝进攻。此举无疑让整个欧洲大吃一惊,并颠覆了欧洲传统的民主宪政观念中至关重要的“多数派”和“少数派”分野。实际上,整整一代欧洲人的智识都未能意识到南方所发起的进攻并非困兽之斗,追究战争的直接起因,乃在于南方始终认为若发动进攻并执行脱离政策,联邦政府将无法找到合宪的手段进行回应,确实,依据州权理论,这样的合宪手段不存在。布坎南在任期间就曾一再向南方保证,这样的手段肯定不存在。在林肯当选后的数个月中,南方反抗势力正是因此甚嚣尘上,无论言辞还是行动都可说是主宰了整个舞台。在这一轮的事件演变激流中,道格拉斯的“人民主权”观念无疑是南方反抗势力的一剂强心针,因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很难在这样急速的事件变迁中过多地考量人物及其政策的主观意图。[[2]]

分离分子过多地关注了林肯就职演说中所传达的妥协与和解精神,而未能注意到林肯对宪法所做的实质正义的、非形式主义的理解。在林肯看来,宪法所要捍卫的并非形式主义上的州权,尽管南方以及绝大部分欧洲人都将州权视为“神圣权利”,相反,林肯提请人们返回《独立宣言》,返回杰斐逊,并将“一切荣耀归于杰斐逊”。换言之,宪法的基础以及宪法所要捍卫的东西乃是个体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建基于“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原则之上。对林肯来说,此乃美国宪法的“高级法”,深深扎根于革命年代,州权作为一种形式上的主权原则不能取代这一实质正义上的根本诉求,换言之,“人人生而平等”原则所暗示的自然权利才是“神圣权利”。因此,既然总统必须捍卫宪法,此乃宪法所规定的职责,那么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时局所必须的任何手段也就都是合宪的。既然两种“神圣权利”观念之间必然不会存在和解的可能性,就只好像洛克一度求诸“上帝意志”那样求诸战争了。为此,林肯在萨默特要塞遭到攻击后便再没有过任何犹豫,直至南方最后投降。


二、林肯与阿克顿

欧洲人从一个遥远的地方、并从一个模糊的角度旁观这场战争,就如同托克维尔从同样模糊的角度旁观杰克逊时代的美国政党政治一样,此种情形之下,情感往往胜过理智和分析;阿克顿代表了一代欧洲人的普遍意识,对内战的结局以及联邦政治的前景作出了悲观的论断。在阿克顿看来,北方的胜利所带来的“严酷实情”就在于共和党成为联邦政治中的多数派,这个多数派正在而且完全有能力构造出集权化的联邦政治形态,使其权力超越一切限制,无论是宪法的限制还是超宪法的限制;阿克顿用一段毫不吝啬的颂词将李将军视为这场战争中惟一值得称道的英雄和美国精神的真正代表,这是因为在阿克顿看来,李将军为南方而战,南方则是为少数派权利而战。为此,阿克顿完全失实地得出错误结论,认为1860年的选举之所以成为联邦政治的转折点,是因为前1860年代在华盛顿主政的南方势力并未带来分裂的迹象,而这则是因为南方政治所寻求的是自治,北方政治所寻求的是帝国。阿克顿正确地看出宪法已经无法提供有效手段来遏制双方在性格、利益和政治精神上的分歧。他将这种分歧的本质归结为多数派-少数派之间的斗争,并将其比喻为矛和盾之间的斗争;在阿克顿看来,正是这一点解释了为什么林肯的当选立刻就成为了分离运动的信号。毫无疑问,阿克顿在此又一次发生根本性的误判,他未能意识到共和党人已经通过辉格党人接过了联邦党人、尤其是汉密尔顿的国家主义旗帜,并在实质上继承了汉密尔顿和辉格党人的经济思想。阿克顿对历史事实的曲解很难用肤浅来解释,因为他完全忽略了战前三十年中辉格党和民主党围绕汉密尔顿的经济纲领所进行的漫长斗争,在其中,杰克逊党人如何利用自身的多数派地位向经济观念领域中的少数派发动依据宪法标准可说是肆意的攻击;在南方势力接管民主党和华盛顿的那些年间,国会的立法行动则很难说是联邦政治还是一党政治。更为重要的是,多数派-少数派之家的对抗和平衡并非评价战前宪法危机问题的恰当框架,战前时代的联邦政治中并不存在一个可见的多数派和一个可见的少数派。[[3]]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奴隶制问题正像杰斐逊预测的那样,日益凸显为联邦的首要问题时,密苏里妥协案所划定的地理分界线也就同时成为了联邦政治的政治和道德分界线;双方的分裂因其中十足的宗教意味而终归变得无可调和。是奴隶制问题造成了这一分裂,而非分裂造就了奴隶制问题的存在和凸显。阿克顿显然颠倒了这其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并且他不承认奴隶制问题在宪法危机中的首要意义,而是认为奴隶制问题应当附属于多数派-少数派这一合宪性问题,依据英格兰的传统智慧,既然自由宪政的要义就在于多数派意志同少数派权利之间的平衡、妥协以及最终的调和,那么宪法危机的解决就必定依据这样一个前提:这种宪法危机必定是可以和平解决的,而且必定是能够在宪法的范围内获得解决的。阿克顿认为战前宪法危机的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并且不可能不是如此,奴隶制所造成的宪法危机在阿肯顿看来并非一个道德考量或者实质正义的问题,而是一个在1787年宪法中就已经得到预先规定的实证法的问题。

单就宪法而论,独立宣言和1787宪法都表达并确认了人民主权和人人生而平等这两项原则,这是联邦政治的基础原则和信念。然而,究竟是谁构成了这个意义上的“人民”?是各个州乃至准州的居民,还是整个联邦的居民?这些问题恰恰涉及到如何理解平等、以及平等原则究竟在何等程度上服从现实需要。当奴隶制问题到来之时,本已漫长的争论立刻达到了痛苦的白热化,正如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所表明的那样,必须用一场战争来决定这个问题。奴隶制问题本身及其解决手段,并非合宪或者违宪的问题,而是美国是否继续信从人人平等这一政治和道德原则的问题;正是因此,奴隶制问题同其他任何问题相比,都处在一个集中了全部政治敏感度的优先位置上。

令人吃惊的是,阿克顿对此视而不见,也许正如他所强调的,只要美国、尤其是美国南方能够在英帝国经济力量的辐射圈中,安享如同兰开夏郡那样的繁荣和幸福,这些问题真的就不那么重要了,这无疑是对战前时代的亲英派发出的强烈呼吁,同时也对他们有着强大的吸引力。无论如何,依据多数派-少数派这一混合型的宪法观念,阿克顿对南方的辩护是带有终极性质的,相形之下,奴隶制问题显得并非那么重要,甚至只能说是众多次要问题中的一个带有“偶然”性质的问题。这可说是阿克顿对斯科特判决的维护和回应,对实证法法律拟制中少数派权利的辩护,导致了阿克顿将其等同于这一权利的绝对化和神圣化,阿克顿在这个问题上似乎选择了放弃英格兰宪政中以妥协和灵活为要义的“传统智慧”,转而作出了明确的决断,正是这一决断使得他同坦尼法官一样,将法律拟制中的少数派权利视为超越一切宪法约束的力量,并据此否决了独立宣言,而此种少数派权利却不过是力图以暴力形式获取“治外法权”的州权而已。阿克顿对此未作辨析,然而,对于林肯所代表的那一代美国人来说,即便奴隶制问题不存在,宪法也不可能在南北双方截然对立的原则中间求得生存,在1860年的选举中,南方无法满足于一个只为奴隶制提供消极保护的政党和政府,他们要求国会采取主动,并且表明了自己无法接受一个不受自己完全控制的政党,这意味着南方只能接受一种以州权作为主权的单一权利,这一权利可以做任何它能够做的事情;北方则将联邦的实质和宪法所捍卫的自由理解为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并意图依据“人人生而平等”原则重申并重建“独立宣言”。奴隶制问题较之任何问题都更有资格成为双方力量的集结点。密苏里妥协案所设立的地理和种族分界线则赋予了奴隶制问题这种天然的地位。很显然,居于奴隶制问题两侧的对立原则不可能共存于同一部宪法之内而不相互摧毁。[[4]]

1837年,当时还是一名年轻辉格党人的林肯便对全部问题有了透明的洞见,他在这一年的“青年殿堂演说”中指出:“究竟在哪一点上感到危险临头呢?我的回答是,如果危险真的来临,它必然在我们内部产生,而不可能来自外部。如果我们命该遭殃,那么始作俑者是我们自己,最后下毒手的也是我们自己。作为一个自由国家,我们要么永世长存,要么自杀身亡。”[[5]]此时的林肯实际上同日后的阿克顿同样意识到了联邦政治在世界史上的地位,只不过,林肯将这种地位植根于一场深重的危机,对林肯来说,这场危机将使美国不得不去面对一种历史上从未存在过的抉择,“作为自由政体,要么永世长存,要么自杀身亡”,林肯在提出这一抉择时毫无迟疑和妥协;而阿克顿则将这一难题解释为美国能否解决一个古老问题,那就是专制与无政府之间的往复循环。换言之,对林肯来说,一个政体能否献身于一种理念,此乃解决问题之本;对阿克顿来说,解决问题要比献身理念更为重要。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林肯及其所代表的共和党人同一般欧洲意识之间的根本性差异,这一差异决定了双方在看待同奴隶制有关的一切问题上都截然有别;也正是这一点同样决定了林肯同其首要的竞选敌人道格拉斯之间的差异。


三、林肯与道格拉斯

对于联邦政治,林肯和道格拉斯有着共同的出发点,那就是联邦的“法律恒久性”,这是两人惟一的共同点。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林肯指出:“从一般法律和宪法的角度来看,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永久性在所有国民政府的根本法中如果不是明确规定,也是不言而喻的。可以有把握地说,没有一个正规的政府的根本法里面曾有过一个使它自己终结的条款。继续实行我国宪法的全部明文条款,联邦就能永远存在下去,”[[6]]显然,如果仅仅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是1787年宪法还是《邦联条例》,都不难推导出联邦作为法律构造的恒久性质。但是,林肯很清楚,这样一种纯粹的法律构造是无法应对因超宪法原因所造成的宪法危机的。1787年之后的历史实际上已经证明,若非美国迅速展开当时政治世界中最具现代大众政党意向的政党政治,以一种非宪法的方式对联邦政治进行维系,那么《邦联条例》和宪法本身很可能早早就导致美国国家政治的解体。这是林肯对危机所作的预见和预期。与林肯相反,道格拉斯并不作这样的预见和预期,他反其道行之,将联邦的法律恒久性作为联邦政治的终极诉求,对他来说,一旦危机得到克服,问题得到解决,联邦政治就将以“法律之恒久性”作为理想化的最终格局。为达成这一目标,道格拉斯必须首先设法应对奴隶制问题。同阿克顿一样而又区别于林肯,他没有选择跟奴隶制问题发生正面交战,而是尽可能地选择回避,将奴隶制问题从道德和政治问题降解为一个非政治化和非道德化的种族问题:“文明世界一向认为,当一个种族由于自己的无知、迷信、残忍和野蛮而证明自己是低等的,以至于完全不可能自我统治时,那么理所当然地,他们就必须受其他人、受适合于他们情况的法律的统治。”[[7]]在19世纪中叶之后大西洋两岸盛极一时的种族主义氛围中,道格拉斯的这一表述应和了“时代精神”。借助斯蒂芬斯的论述,道格拉斯将问题推进到自然实证主义和科学论域,寻求将奴隶制问题释放到科学主义观念的“自然”根基当中,他写道:“每当一个地区拥有的气候、土壤和物产,让居民觉得奴隶制会对自己有利时,他们就会通过奴隶法典来鼓励奴隶制。而每当气候、土壤和物产排除了奴隶制盈利的可能性时,居民们就不会允许奴隶制。”[[8]]林肯很清楚,若将奴隶制问题解释为种族问题,并进一步解释为由“气候、土壤和物产”来予以定夺的问题,那么美国政治以及美国生活方式将被斩断同“独立宣言”之间的血脉联系,而这并非一个科学问题,也不是一个自然实证主义问题,而是一个对与错的问题。

道格拉斯紧紧依托墨西哥危机之后盛行于美国的“天命论”扩张主义原则对林肯的实质正义原则进行对抗,并提供了攻击性的理由。很显然,这话不仅仅是对中南美洲的邻居们说的,也是对西班牙和不列颠帝国说的。作为一个健康、繁荣、启蒙和进步的国家,美国的命定论同欧洲那种神秘、阴险、狡诈的对外谋划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对道格拉斯来说,国内政治的罪恶同命定论相较而言,应当归属于次要问题;他并不是那种试图借助昭昭天命所揭示的帝国政策来缓解和转移内部矛盾和内部罪恶的人,因为他真诚地相信随着美国自由向着整个世界的扩散,这种自由本身也将趋于强大并得到最终的维护。此种背景之下,林肯对实质正义和抽象理念的诉求无疑是对某种统一性原则的诉求,对于一个行走在命定论道路上的国家来说,任何的统一性原则都只能对这样一个开放和扩张中的政体和社会起到封闭性的作用,古罗马和法兰西帝国的教训历历在目,这两大帝国都是因统一性原则窒息了自身的生命力量,古罗马在农奴制和封建制联手夹击中灭亡,法兰西帝国则在民族主义、浪漫主义的联手夹击中灭亡,毫无疑问,二者最终都成为了多样性这一历史力量所实施的过分复仇行动的牺牲品。仅就这个问题而论,道格拉斯对不列颠帝国所展现的多样性的帝国风情是有同情的,不过作为一名综合了北方商人的启蒙精神和西部拓殖者乐观、健朗精神的政治人物,道格拉斯从心底里就对不列颠帝国内部势在必行的种种罪恶、黑暗以及压迫,尤其是对弥漫在其中的非自然等级制的重重雾瘴感到厌恶,在那个时代的北方人看来,这样的体制乃集合孱弱和黑暗于一身,同已成明日黄花且魅影重重的西班牙天主教帝国并无区别。对道格拉斯来说,多样性原则既是联邦政治的生命力所在,也是美国天命论的要义所在。

道格拉斯显然错解了联邦政治的理念原则和日常的宪法运作、政府组织原则,如此浅显的混淆并非不是刻意为之。道格拉斯此举的目的是拒绝极端主义者对“高级法”的诉求,在他看来这一拒绝对于维护“宪法”来说是重中之重,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林肯何以能够很早就洞察到废奴派激进主义者身上所体现的原则必将成为最终拯救联邦的原则。林肯对《独立宣言》所实施的政治和灵魂上的双重拯救,在道格拉斯看来,最终要摧毁的不仅仅是“人民主权”观念,而且还包括宪法的至高地位本身。依据独立宣言的原则,斯科特判决很可能犯下了林肯所说的“道德叛国罪”,林肯对最高法院法官犯下道德罪行的可能性保持开放态度,道格拉斯对此感到震惊,这是因为他不能理解合众国最高法院何以可能违反合众国宪法。道格拉斯将宪法理解为一整套无实质诉求和奉献的程序原则,最高法院及其法官所体现的就是这套程序,因此大法官不可能犯下合宪的错误。道格拉斯并不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假如“高级法”不存在,也就不可能存在道德叛国罪的可能性,最高法院的裁决就是最终的裁决,人们只需要知道这一点就够了,重要的不是对判决本身是否违背某种理念予以纠察,重要的只是判决本身。值得强调的是,一旦“一切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作为“高级法”而遭到拒绝,那么作为形式原则的“人民主权”将取代其地位,成为宪法的根基,而此种意义上的宪法在道格拉斯看来正是联邦的终极基础以及和平的捍卫者。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林肯一开始便阐明联邦并非等同于民主,作为政体的民主还应该献身于某种理念,这一理念就是体现于《独立宣言》当中的“人人生而平等”原则。无疑,道格拉斯无心从“高级法”的角度来理解宪法,也从来都无意从建基于个体的平等原则来看待自己的“人民主权”原则,究其原因,乃在于道格拉斯将纯粹形式意义上的“自治”已经理解为“严格解释”原则之下的合众国宪法所规定的根本权利。至于“主权人民”将会作出怎样的决定,对于这个问题不存在上诉的可能性。

当然,被统治者的意见或者同意并非总是完全和毫不含糊地赞同承认平等原则,但是,如果被迫丧失或者主动放弃这一原则,则被统治者的意见或者同意就会丧失权威乃至丧失合法性。林肯时代的民主党之所以走向分裂、溃散并最终士气低落地失去全国视野以及政治眼光,将黑人法典和狭隘的地方性政治绑缚在美利坚“天命论”这一自由帝国的旗帜上,究其本质原因就在于相当一部分美国人主动放弃了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盛行就是对此种境况的强有力揭示。林肯在一个关键时刻,力图劝说并采取行动,以便让美国人重新对理念和价值产生奉献之情,此举同杰斐逊可谓殊途同归,这也就是为什么林肯一直强调“一切荣耀归杰斐逊”的原因所在。在林肯看来,一味强调同意原则,而放弃人人平等原则,将使原则之事成为权宜和妥协神坛上的祭品,并最终导致对宪法的现实主义的和纯粹实证论的理解,这样的宪法将无法抵挡任何超宪法力量的攻击,这就是为什么道格拉斯的“人民主权”观念根本无法对斯科特判决给予回击而只能表示顺服的原因所在。然而,也存在一种普遍看法,认为人人平等原则仅仅是抽象原则,无法求诸现实亦无法同事实产生关联,有鉴于此,道格拉斯式的中立、冷漠、不诉求道德热情的政策和见解便在内战之后的时代,迅速占据支配地位,道格拉斯也迅速获得了令人钦佩的预言家地位,理想和现实的分裂似乎正在制造出一条无法跨越的鸿沟。若情形真的如此,那么“诛杀暴君”的命运也就注定了。然而,应当予以慎重考虑的是实情的主要方面,而非对可能存在于所有实情中的文学和戏剧要素进行提炼和夸大,从1837年的“青年讲堂”演讲开始,林肯就从来没有放弃对抽象原则的捍卫和呼吁,并日趋坚定和频繁,他不厌其烦地重述如下话语。林肯并不寻求对权利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他只是简单而坚定地将权利和平等原则维系在《独立宣言》所提供的“天赋权利”这一根基之上,这种从负面寻求论述支点的做法产生了极好的政治和民意效果,同时也从一个侧面揭示出林肯决意不会在实证论或者进步论的意义上看待宪法。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战后年代也往往被越来越多的人依据现实政治原则理解为共和党扩容自身票仓之举,然而,若纯粹依据客观效果并凭借因果回溯的方式来评说立法举措乃至立法意图,则非但不公且往往无效,立法举措所造成的客观效果多样且不稳定,由果及因的倒推法通常难以触及立法的“原初意图”,遑论公正对待。历时漫长且日趋激烈的林肯-道格拉斯联合论辩过程无疑呈现为一个逐渐明朗化的悲剧过程,人物性格在言辞和事件的推动下向着集中和极化方向发展,道格拉斯最终完全放弃了平等原则,转而全身拥抱同意原则,林肯虽然并不否认在同意原则中存在平等元素,并且政治家有义务在两者之间进行政策上的调整,不过,一旦同意原则所激起的道德和社会情感同平等原则构成本质上的威胁时,林肯就会对道格拉斯那种为迎合社会情感而放弃平等原则的做法进行毫不容情、不留余地的揭示和攻击。

如果道格拉斯能够像日后的民主党领袖布莱恩那样,对政治,尤其是权力持一种非经验主义和非实用主义的开放态度,也许他就能获得一个更为有利的角度来理解林肯这段话所表达的那种警戒之意。自麦迪逊创立了可分割性主权观念的原则和实践之后,分割性主权在历时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一直就是美国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然而,当克莱和韦伯斯特那一代人相继进入坟墓之后,国家主义和州的自主独立主义就展开了你死我活的斗争,双方实质上都提出了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前者将主权赋予“人民”,此时的人民观念也不再是麦迪逊时代的那种虚构的集合体观念,而是作为整体的联邦居民,它越来越拥有一个实在的组织基础,那就是国家;后者也给出了性质类似的见解,只不过,州权以及一个州的居民取代了联邦的居民。实际上,早在1840年代,北方辉格党人就已经提出了作为有机体的联邦观念,而南方也相应地提出了作为有机体甚至神秘体的州权观念。值得注意的是,道格拉斯毕生都没有向着有机体或者神秘体的观念领域进发,他对宪法的理解是实用的和实证的,梅尔维尔所刻画的那种美国人的特殊人性仍然扎根在道格拉斯身上,而这种人性本身则扎根在革命年代和启蒙年代。道格拉斯因此也就成了一个复杂但平稳的混合体,他一直在两种有机体主权观念之间摆动着,却并未意识到一侧的深渊和另一侧的波涛。他的宪法实证论倾向于过高评价政府权力分割的效能,但他一直都没有意识到这并不等同于主权本身也能进行分割。他更多地是从法律角度而非政治和观念角度看待宪法危机。因此,他从来没有问一问何谓“人民”这个问题。无论在新大陆还是在欧洲,人民主权观念的崛起和发展都意味着远离君主主权的那种趋势。然而,当问题涉及君主权能究竟转入或者应当转入何人之手时,历史所提供的答案只有纷争。

在托克维尔眼中,美国的地方自治是负有古老的道德涵义的;道格拉斯的人民主权观念可以说在客观上迎合了这一古老的道德传统,并能够在南方创造出崭新的道德激情。道格拉斯本人是否将人民主权原则的推行视为一桩道德事件,对于这个问题尽管不存在直接的证据,但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人民主权观念从实质上说乃是一种各方势力都可以从中得到令自身满意或者至少部分满意的结果的武器库。在道格拉斯那种乐观且实用和实证的法律观念当中,很难容得下任何一种过于强烈的道德激情,对他来说,宪法就是一切,而道德激情或者经由群体舆论所表达的意志都将对联邦政治和美国天命赖以为生的这部宪法构成致命危害。无论是南方的贵族精神,还是北方废奴势力那种强烈的清教徒精神,在道格拉斯看来,都并不意味着过往的历史境遇,而是十足的当代冲动,两者实质上就是一组截然对峙的道德激情,其强烈程度无疑令人类的无助理性既无法制约,也无法安抚;人民主权原则正是由此应运而生,凭借对联邦进行的法权维护以及对宪法本身的忠诚,道格拉斯希望能够对搅动时代和世事的任何激情和源于实质正义的意志力量进行对抗,因此,在道格拉斯看来,人民主权实际上暗示了审慎、节制这样的政治德性,而且道格拉斯似乎预期仅凭这样的政治德性就足以维护联邦政治的“法律永久性”,这就足以腾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让美国人完成那天命所定的扩张和帝国。[[9]]

从根本上说,道格拉斯是1850年代以降风行大西洋两岸的进步论观念的顽强信徒。在堪萨斯流血事件中,道格拉斯就已经开始站在一个足够奇特也足够宽广的角度上看待历史所上演的这场“狡计”;依据进步论,即便在堪萨斯平原、墨西哥高地乃是古巴海岛这样的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必定会推动并成就政治自由;道格拉斯政策最终的道德正当性就在于对进步观念的无条件信仰,而正是此种道德正当性促成了道格拉斯最终放弃了任何意义上的政治抉择和道德判断。在这个问题上,他的乐观主义远胜过革命时期的一代人。道格拉斯忘记了考虑奴隶制也正随同帝国一起向中南美洲扩张,更忘记了假如密苏里妥协法案遭到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实际废除,奴隶制由此所获得的“治外法权”必将对汉密尔顿的自由雇用资本主义形成毁灭性的挑战。相形之下,林肯则否定进步会自动产生,并自动带来联邦的统一和自由。如果不理解到这一点,就根本无法理解林肯-道格拉斯论辩的真正分量。同时,林肯也以告诫的口吻谈到纯粹形式主义的票决原则在一个激情泛滥、准州居民并不稳定的境遇当中,只能带来邪恶与可悲并存的结果。

有“小巨人”之称的道格拉斯无论在情感、正义感方面,还是在行动力度和范围方面,都存在致命的局限,保守和谨慎的思想使他成为一名足够资格的政治家,但是当林肯作为一个自然天才和完美无缺的领袖人物升起时,道格拉斯便暴露出自身完全缺乏政治领袖的必备素质。因此,他从不对南方的怪异制度进行病态的道德考量,正如他也不会对18世纪末的革命以及《独立宣言》进行相当深入的思考一样。他能理解南方对黑人之自然权利诉求的恐惧,但他同时又能够不自陷其中,像战前和战后许多人倾向于做的那样,将这种柔弱衰败的贵族体制浪漫化。他对南方制度的中立和容忍同样不包涵情感,而只是从实证主义的宪法角度出发。

然而,斯科特判决结束了“人民主权”的模棱两可,在民主党的南北两派之间深深打入了一个楔子。乐考普顿问题上的斗争造成道格拉斯派同共和党人暂时性的力量联盟,对英国固有的仇恨使得道格拉斯同民主党南方派的和解希望彻底断绝了。民主党南方派不再容忍具有双重意向且涵义难辨的人民主权论,转而要求一个民主党必须提供一份能够积极保护他们权利的切实政纲。此时的道格拉斯也意识到,北方惟一可行的政策就是反抗南方,因此他开始明确宣称可以禁止奴隶制进入准州,而且他坚决不允许奴隶法典的存在。到了1860年,南方便已经无法再满足于奴隶制问题上的一切随风政策,他们既然确认了奴隶制是一种“积极的善”,而非一种“必要的恶”,那么道格拉斯人民主权论所透露出的那种中立性政策便遭到搁置了,简言之,任何伪装的中立都已经不再可能了。坦尼判决的要义不在于将奴隶作为一种财产权来处理,而在于将这种财产权同“少数派权利”进行串联,从而使得这项法律拟制以宪法多数派之对抗者的面目出现,由此,同样是出于一项法律拟制而构思出来的宪法多数派便无法通过立法来改变甚至触及这一少数派权利。南方不再相信一个他们无法控制的政党能够保护他们的利益,南方由此也就正式宣告放弃麦迪逊的“大共和国”观念,转而诉求并信服卡尔霍恩的独立路线。另一方面,即便依据南方势力虚构的多数派-少数派理论,南方民主党人同样也不存在强迫北方民主党人以及共和党人采取让步政策,于是就像卡尔霍恩预测的那样,独立首先就意味着分离。


四、林肯与卡尔霍恩

卡尔霍恩立刻意识到道格拉斯的这种解释方法潜藏着巨大的能量,他接过了这面旗帜并将其引向道格拉斯似乎未曾设想过的方向上。在“俄勒冈法案演说”中,卡尔霍恩对革命作出了同样的解释,只不过矛头所向更为直接和明确,他宣称,“人人生来自由平等”这一表述“被塞进我们的《独立宣言》,其实没有任何必要。它在为我们脱离宗主国并宣布独立所作的辩护中不起任何必要的作用。对殖民地特权的触犯,对得到宗主国承认的我们的既定特权的侵犯,这就是真正的原因所在,仅凭这些就已经足以为我们的独立行动提供辩护,无须求助于更多的东西。在构造政府以取代殖民地政府的过程中,它也没有任何意义。构造这一政府的材料本已存在,并且其构造原则也都是既定的和实用的,这一切都取自殖民地和宗主国的经验,我们就是从经验当中成长起来的。”[[10]]至于这次演讲的意图,林肯同卡尔霍恩同样清楚,林肯直击要害:“我们的对手们已经通过了一些独立宣言,这些宣言与杰斐逊所起草的那份好的老宣言不同,‘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被删去了。为什么?他们已经通过了一部临时宪法,这部宪法的序言和华盛顿签署的那份好的老宪法的序言不同,其中,‘我们人民’被删去了,代之以‘我们,有主权的独立州的代表们’。为什么?为什么要故意把人的权利和人民的权威取消掉?”[[11]]

实际的宪法斗争成为了这场观念斗争的总体背景。“威尔莫但书”将会造成南方势力在参议院的不利前景,就政治必然性所展示的逻辑来看,卡尔霍恩很清楚这份“但书”一旦获得通过,南方将丧失当前宪法框架所能提供的最后阵地——参议院;若此种事情真的发生,那么南方的政治前途就真的会像林肯预言的那样,被送上“最终灭绝”的轨道。面对此种局面,卡尔霍恩以“州权”为信条和倚靠,向国会立法权发出挑战。坦尼法官在斯科特案判决意见中陈述说:“宪法承认奴隶主对奴隶的财产权,而且没有在这种财产与公民拥有的其他财产之间作出任何区分。……宪法中没有一个字赋予国会对奴隶这种财产享有更大的权力,也没有一个字只赋予这种财产比任何其他财产形式得到更少保护的资格。宪法授予国会的惟一权力,只是涉及看管和保护奴隶主权利这一责任的权力。”[[12]]此举将财产权等同于少数派权利,从而为针对国会权力的州权的绝对化奠定了宪法基础,这毫无疑问是为卡尔霍恩的论证奠定了宪法基础。

由此便不难理解州权在卡尔霍恩的理论出发点中扮演了何等关键的角色。韦伯斯特和卡尔霍恩作为理论上的生死天敌实际上都认定“人民”而非政府或者宪法是真正的主权者,道格拉斯意图借助对“人民”这一概念的不断而适时的引入来平衡并平息争斗各方。然而,韦伯斯特和卡尔霍恩都认识到“人民”是一个不稳定、不特定的概念,在总量和实质方面都必须予以进一步确定。韦伯斯特将之确认为联邦的人民,卡尔霍恩则将之确认为各州的人民。事情到了这一步,卡尔霍恩就敏锐地意识到需要对州权的性质进行“深度”挖掘,需要赋予州权以“意义”,这是道格拉斯的形式主义州权概念未曾企及的。换言之,在卡尔霍恩看来,贫与富、幸运或不幸,均作为外在的偶然因素而不能成为州权的内在性质;相形之下,肤色和人种因其固有和内在的稳定性而成为州权的根基所在。权力既建基于此,那么州权的“内部体制”以及这一体制下的地方性的政治自由便不再依托于拟制中的社会契约观念,而是转而以必然性为根基。将政府及其权能溯源于必然性法则,并进一步将这一法则溯源于人的自然本性,这反映出那个时代的联邦政治所遭遇到的几乎是全方位的信心危机。这场危机毫无疑问地瓦解了《联邦党人文集》一度赖以立论的政治理性和政治选择能力,并从根本上也瓦解了霍布斯社会契约论对人类虽然依从自然本性但仍然能够进行政治抉择的能力,这是霍布斯无论如何都不愿看到,也未曾设想过的。也许从这个角度出发,才能对卡尔霍恩“政府论”所传递的阴暗信息进行更有利的评判。

假如政府及其权能扎根于人类自然本性所呈现的必然性当中,那么这场宪法危机也就不会像人们认为的那样事关重大了,而是成为了一种随意之事,因为并非建基于必然性法则之上的宪法作为一件人造品则并无必然性可言,卡尔霍恩由此得出了同林肯及其辉格党和共和党同僚完全相反的结论:是政府成就了宪法,而非宪法成就了政府。卡尔霍恩写道:“……宪法则完全不一样。制定一部真实的宪法是人类所面临的最艰难工作之一,这不是一个必然性的问题。宪法是人的发明,但政府却出自神恩。”[[13]]从“必然性”领域向着“神恩”领域这次跃进实在令人吃惊,卡尔霍恩对此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论说和解释,自然法则和神恩之间的纠葛显然是个重大且复杂的问题,上帝的恩典究竟是理性的还是武断的?恩典能否寻求以启示的方式改变自然法则?这一系列的问题即便在进步论和进化论主宰着时代精神的19世纪后半叶,也依然是难以回避但又无法回答的根本性政治议题。卡尔霍恩选择了回避这些问题,这很可能是因为他在必然性和神恩当中发现了二者的一致之处,那就是二者都能够为州权的至上性质提供带有终极性质的辩护,这是因为二者在同等程度上都解除了政治选择加在人类肩头的重负。无论如何,州权以此作为双重支柱,就成为了一种绝对权利,一种无可上诉的权能,必然能够在19世纪的政治舞台上唤起来自保守派和一切极端派势力的情感共鸣和支持,同时也能够唤醒自由派的“良知政治”。阿克顿在将州权派视为联邦政治中的少数派之时,便轻易地完成了这种逻辑上的奇特转化。阿克顿似乎从未设想过设置此种绝对化的宪法否决点,惟一的逻辑结果便是将联邦政治置于无法运动的死地,而且阿克顿似乎也从未考虑这样一个问题:被绝对化和神圣化的少数派权利能否同多数同意这一决定性的民主原则共存?很显然,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信念伦理”对“责任伦理”所实施的掠夺式的、丝毫不计后果的强占。对此,林肯提供了“责任伦理”的典范。依据林肯的责任伦理原则,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和断裂必然是存在的,基于现实原则,这也是人类所处的根本性境遇之一,要寻求解决办法,就必须首先承认这种张力的恒久性质,并以此为前提。将矛盾双方的任何一方予以神圣化和绝对化,并非解决问题之道,只能造成宗教战争时期的政治局面;生活谜题中存在张力,这一点是可贵的,因为这意味着人类有义务、在相应程度上也有能力去寻求解决之道。

神圣同盟寻求对人类自由原则进行一次性的否决,无论是革命派的理智自由还是浪漫派的意志自由;卡尔霍恩所寻求的并非否决人类自由,而是为人类自由寻求一个不存在矛盾和张力的安稳基础,尽管他未能像杰斐逊和林肯那样认识到所谓人类自由恰恰就存在于人类境况的矛盾和张力所提供的不稳定性当中,但他为寻求自由所付出的如此多的努力是不能否认的。卡尔霍恩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个体自由同州权自由之间存在冲突,不过他并不信奉麦迪逊“以野心对抗野心”的“大共和国”观念所导向的普遍化和程序化的利益斗争格局,于是他将“一致多数”的同质性原则和小共同体原则视为个体自由和州权自由之间的桥梁,在他看来,这座桥梁较之麦迪逊的人造宪法更切近人的自然本性,也因此更够更有效地培育政治德性,他写道:“一致多数所产生的善的效果会影响整个共同体。能够培育人民品性的因素有很多种,那些最确定、最容易帮助人们获取统治权力、影响力和地位的因素,一直以来就是最强有力的。”[[14]]显然,卡尔霍恩在主要方面追随托克维尔,对政治当中的理性主义,尤其是霍布斯式的或者启蒙运动式的理性主义持对抗态度,表面的原因在于此种理性主义态度很可能意味着中央集权,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此种理性主义从根源上威胁到自由的宗教根基和伦理根基,而这种根基在卡尔霍恩看来,总是要保持在宗教式的神秘机体以及非民主化的等级秩序当中,才能获得并维系其生命力,人类知识的光线一旦照亮这一切,普遍化和中立化的利益斗争格局,也将被得到启蒙的平等化的利益诉求所取代,这一根基也就会随之枯干。[[15]]

不过,林肯并非启蒙时代和立国者时代的乐观主义者,他对政治理性并不抱持无偏见的信仰,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来看,他实质上和卡尔霍恩一样接纳了时代所留下的印记,接纳了霍布斯和马基雅维利的阴影,激情而非理性往往是更具决定性的政治要素,这一点他是深知的。他对革命时代的评述实际上恰恰能够更好地用来刻画他自己所处的时代以及他自身所从事的事业:“我们的制度所以能够维持至今,另外还有一个起过很大作用的原因,但这个原因现在已不复在同样程度上存在了。我是指独立战争的动人景象对人民的感情而不是判断力的强烈影响。由于这种影响,人类天性固有的在和平、兴旺和自觉强大的形势下尤为普遍的嫉妒、羡慕和贪婪心理暂时被大大抑制,不起作用了,根深蒂固的仇恨心理以及强烈的复仇动机则没有被用来相互攻击,而是集中用来对付英国。这样,在形势的威力下,我们最卑鄙的天性要么处于蛰伏状态,要么成为促进最崇高事业的积极因素。”[[16]]他全部的政治演说都可以说是凭借强有力的简洁、无出其右的犀利剖析以及精美绝伦的情感操控来诉求人类激情的华章,第一次就职演说结束语则堪称林肯对政治修辞学的最佳的自我刻画。

同时,林肯同立国者一代人之间的最深刻差别就在于,林肯对于时间的作用有着深刻得多的体验。同启蒙和革命年代的非历史信念不同,林肯深知时间会改变很多东西,会摧毁很多东西,他那“永恒的悲容”正是由时间所刻画。这种强烈的时间感以及由此引发的悲观主义充斥在他演说和通信的几乎每个角落里:“逐渐地,但是就像人稳步走向坟墓一样,我们一直在摒弃老的信念,接受新的信念。将近八十年前,我们一开始就宣布一切人生来平等,但现在我们却已走向另一个宣言,即一些人奴役另一些人是一种‘神圣的自治权利’。这两种原则水火不容。它们就像上帝和利欲之神一样对立,任何人坚持一个原则,就一定会鄙视另一个原则。……七六年精神和内布拉斯加精神是完全对立的,前者正在迅速地被后者取代。”[[17]]不过,很显然,独立战争作为实际发生过的历史事件,即便借助林肯自身的演说和行动所造就的“记忆的神秘琴弦”,也不可能如同借助神启的《圣经》一样达成永恒。


五、结语

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意识到美利坚民族存在着对“事实”和“观念”的同等尊重;正是这种尊重使得这个民族的政治精英很早便意识到,“自然权利”这一词汇如同“自由”、“平等”这样的词汇一样,是不可能进行抽象定义的,毋宁说,它只能在历史的具体运行中才能逐渐获得并改进自身的涵义。南方重建时代结束以来,美国人所争取的那些权利,比如工作权、劳动权以及最富有日常意义的生存权,在林肯时代的宪法体系中,没有人会认为这些权利应当得到宪法的保护,更没有人会觉得它们是个人权利的题中之义,人们只是从具体政治策略的角度来看待来自自然权利的种种诉求,他们认为这些诉求中的绝大多数是不合理的,是过分的,尽管从纯粹私人情感的角度来看,并非没有值得怜悯之处,但也仅此而已;若不是经历如此众多的牺牲和斗争,恐怕这种情况仍然会继续下去。今天的人们,包括统治和财富精英们希望并且本能地认为人权乃是可以进行客观描述和科学定义的东西,这是因为这些人实在不习惯把人权的历史运行法则建立在阶级冲突或者社会斗争乃至内战的基础上,但历史事实再明确不过地提供了证明:人权若不将自身恒久地置于斗争和冲突当中,便只能导致自身的暗弱、僵化和死亡。18世纪的启蒙哲学家们和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们习惯在自然法的“天城”中构思人权,这是一场悲剧,也是一场错误,他们太乐观了;但20世纪对生活更为悲观的人们的阴暗想象也许不必成为现实,所需要的仅仅是人类付出全部的理智,当然还要一些运气;很多事情的关键确实像费希特说的那样,并不在于能不能或者该不应,而在于愿不愿;在涉及政治意志、政治决断和行动的问题上,政治家们确实应当常常站出来担当起采取行动的责任。

权利宣言时代的人们往往未能体味权利诉求的创造性特性和积极特性,他们似乎习惯于从纯粹消极的角度看待问题,美国革命年代的“联邦自耕农”是此种态度的典型:“我们不能通过权利宣告来改变事物的性质,或者创造出新的真理,但我们在人民的脑海中建立一些他们否则会永远也想不到或者会迅速遗忘的真理和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意味着它的制度,无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应当延续下去,那么它应当在每个家庭必备的那本书的第一页写下那些主要原则。”[[18]]然而,权利诉求能否同一个国家的既成制度的无限制延续取得完全融洽关系,或者说权利诉求的目标是否真的在于制度的无限制延续,此一问题可姑且抛开不论。权利宣言或者纯粹法律文件的捍卫者未能像革命时代更为洞明世事的美国联邦党人或者法国的激进主义者那样,意识到纸面文字同现实之间可能存在着难以跨越的鸿沟。况且,时间流逝的毁灭性力量会将任何当然的原则付诸流水,假如人类尽量避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勉力自己不断地进行重建,将难以抵挡时代的邪恶冲击或者诱惑。

权利宣言之所以只能同步并存活于革命时代,正是因为革命精神所提倡的乃是积极的和创造性的公共政治美德,恰如权利宣言所提倡者乃是一种纯粹消极的、私人的和服从的德性那样。革命和权利宣言时代的哲学家和政治家们,以洛克和杰斐逊为代表,倾向于将人权建基于有关“财产”和“幸福”的世俗观念之上,从而扫除了宗教战争年代关于人类和尘世之罪恶深重的意识,以今天的眼光来衡量,很难说此种作法意味着光明还是黑暗;启蒙时代关于“财产”和“幸福”的观念乃是一种个人主义式的、拥占性的、封闭且自足的观念,在随后数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此种启蒙观念因为过高地诉求人类自身的政治理性能力,从而遭遇了决定性的失败。无论是洛克的独立的商人世界,还是杰斐逊的更为独立的自耕农世界,都必然以“天赐丰裕”为前提假设;然而,随着19世纪走向结束,大英帝国的没落和美国的边疆封闭同时到来,“天赐丰裕”的基础设定也随之在世界史中一劳永逸地消散了,人类生活再次回归到诸神之间不可妥协的斗争状态当中。

内战结束之后,黑人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肤色问题留下的自然印记当然无法通过人为的政治过程完全弥平,不过大众政党政治在战后迅速成熟并完成了理性化的过程,成功地将黑人选票纳入常规化的政治轨道当中,美国社会进入了以财富而非肤色作为主要阶层划分标准的时代,在这个时代,美国以司法审查权的建立为契机引入了历史上最为严酷的司法集中制度,林肯在谈到斯科特判决时一度愤然谴责最高法院往往会因为违背美利坚民族的“中心思想”而犯下“道德叛国罪”,实际上,无论是杰斐逊、道格拉斯,还是卡尔霍恩,都在人民主权和政府主权之间作出了绝然的区分,他们都坚持在政府主权之上和之外,还存在着作为上诉法庭的人民主权。这都充分展示出美利坚民主传统的强大生命力,无论民主观念本身遭遇了各方势力何等不同的理解。正是这一延续下来的生命力帮助美国成功通过了内战的考验。相形之下,司法集中体制就其总体倾向而论,乃是引导人们固守法律,并尽量削弱对人权所抱的杰斐逊式信念,民权运动的领导人很快便体认到凭借个体权利进行的抗争将不会产生实际的政治效果,民权运动很快便转变成一场凭借集体行动原则而进行的斗争,这是一场基于现实主义原则而非权利宣言而进行的斗争。由此,权利的目标就演变为具体的和可实证的,因此不难实现,一旦实现,就从此成为既得利益。在同法官们所犯的“道德叛国罪”进行殊死斗争的激烈岁月中,林肯曾论断说:“我们的共和长袍已经污染,在泥中拖曳。让我们来重新把它洗干净。让我们即使不是以独立战争的鲜血也要以独立战争的精神来把它洗得洁白。让我们使奴隶制从它要求的‘道德权利’回到它现有的法律权利和关于‘需要’的论据上来。让我们使奴隶制回到我们先辈给它规定的位置上,让它好好待在那里。让我们重新采纳《独立宣言》以及同《独立宣言》相一致的方针政策。让北部和南部——让一切美国人——让各处所有热爱自由的人都来参加这项伟大高尚的工作。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我们将不但拯救了联邦,而且还可以使它永远值得拯救,并永远保持这个样子。”[[19]]实质上,从内战结束以来的历史来看,奴隶制不过是“既得利益”的一种,林肯同宪法危机一同构成的这段历史不过是表明了同“既得利益”所要求的“道德权利”之间的斗争,通常并非政治理智之事,而是政治意志和道德热情之事,而内战则不过是政治意志和道德热情所要求之事。


【注释】

[[1]]  张爱民:《从林肯到奥巴马时代》,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2]]  林肯与道格拉斯之间的论辩,参见[美]小阿瑟.施莱辛格主编:《美国民主党史》,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0页往后。

[[3]]  参见[美]小阿瑟.施莱辛格主编:《美国民主党史》,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05~120页。

[[4]]  以上参见Lord Acton: “The Civil War in American”, http://oll.libertyfund.org/titles/acton-historical-essays-and-studies,2014年2月7日访问。

[[5]]  [美]亚伯拉罕·林肯:《林肯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页。

[[6]]  同上注,第181页。

[[7]]  [美]雅法:《分裂之家危机》,韩锐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8]]  同上注,第28页。

[[9]]  参见[美]小阿瑟.施莱辛格主编:《美国民主党史》,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三章。

[[10]]  [美]雅法:《自由的新生》,谭安奎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14页。

[[11]]  同上注,第595页。

[[12]]  [美]雅法:《自由的新生》,谭安奎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21~722页。

[[13]]  [美]雅法:《自由的新生》,谭安奎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2~673页。

[[14]]  [美]雅法:《自由的新生》,谭安奎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81页。

[[15]]  参见《卡尔霍恩文集》(上卷),林国荣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一章“论政府”。

[[16]]  [美]亚伯拉罕·林肯:《林肯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11页。

[[17]]  [美]亚伯拉罕·林肯:《林肯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77页。

[[18]]  [美]赫伯特·J.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19]]  [美]亚伯拉罕·林肯:《林肯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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