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耀章:中美宪法文本比较之技术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54 次 更新时间:2024-05-1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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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耀章 (进入专栏)  


一、问题的提出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国家权力象征,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宪法是一个为社会治理设立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即宪法是一套规则和习惯,不管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定的或超法的,政府和个人都必须尊奉”[2][ 1] ( P19)。


在现代世界,除了英国、以色列等几个少数国家以外,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成文宪法。宪法规定了政府的形式、机构、制度以及各种限制,还设立了平衡多数和少数利益的指导原则。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3]( P452- 472)既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近代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P427- 451)历经几次更替、修改后,目前采用的是1982年的版本。美国宪法的创制比中国早了167年,为什么美国宪法能使美国从一个地处世界文明边缘的弱国变成为一个世界强国,直到今天不仅仍然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法,而且还影响着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的制宪运动和政治发展呢?中国宪法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功能在实践过程中未能抵制住行政权力的侵蚀,宪法权威受到挑战并面临被边缘化的命运。因此,有很多学者和民众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国的宪法制定的不够完美和专业化所致。上述观点正确与否,笔者将通过对中美宪法文本的比较来进行学理上的分析。


二、研究视角和研究框架


本文基于政治学视阈,主要以中美宪法的文本为研究对象,以技术处理分析为主要依据,通过对文本技术上的考察来对中美宪法进行比较是本文不同于其他同类文章的独特之处。


(一)研究文献的来源


本文研究的文献来源主要由学术专著和期刊文章两部分构成。


1,学术专著。该类文献来源是苏州大学图书馆馆藏资料,主要查阅的学科范围限于政治学和法学的领域。笔者认为苏州大学的藏书比较符合比较专题调查的要求,主要是因为苏州大学政治学和法学研究自建国以来一直处于我国政治学、法学研究的前沿,库藏图书较全,合乎比较专题研究设计的要求。


2,期刊文章。我们查阅的期刊主要有《中国期刊网数据库》、《万方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和《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查找的方式是输入“中美宪法比较”的“摘要”“篇名”“关键词”和“主题”等相关词, 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扩大查找范围。


(二 )研究方法的选用


诚实和公正要求人们尝试为整个政治学作出说明[4]( P4),此话对中美宪法文本技术比较的研究亦然。当然,这种尝试也不可避免地存有缺陷,毕竟在这个世界上不存在无可争议的客观的观点,因为个人的特质、意见及其选择的看法,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结论。


1.研究的根本方法。为保证本论文写作具有正确的方向性和严谨的科学性,笔者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方法为指导,并将此方法贯穿整个对中美宪法比较的专题研究过程,对中美宪法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考量。


2.研究的基本方法。在本专题研究的过程中,使用的基本方法是历史性的和解释性的,即从政治学的研究的角度出发,把历史的和解释性的方法作为了解中美宪法比较的手段,而不是为了方法本身或一般的方法。它假定,人们要了解中美宪法的异同,就必须对中美宪法的发展变迁和文本内容有一个全面、深刻的领悟。宪法比较着力于文本的剖析,从技术角度结合思辨分析,考察中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3.研究的具体方法。本文使用的具体方法是实证研究方法,即在采用描述性的手法揭示中美宪法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借助统计表格、数学计量等实证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为研究论证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持,力求做到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相结合,以此确保该项研究的科学性。


本文在研究的根本方法指导下,采用的主要方法是立足于文本技术分析研究的具体方法基础上,借助研究基本方法揭示中美宪法的共性和特性。


(三 )研究框架的设计


本文的研究框架基于“技术上的角度”来考察中美两部宪法。全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的“问题的提出”阐明了此项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研究视角与研究设计”的表述阐明了全文的框架结构和如此安排的用意。在第三部分的”相关文献说明”对有关文献的来源作了清晰的说明,以使研究有扎实的根基和资料支撑,不致失之偏颇。第四、五部分“中美宪法发展史”是在立足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中美宪法的发展作了较为具体的描述,以此展现中美宪法发展的轮廓,方便后面“文本技术研究”部分的展开。第六部分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中美宪法从概况、明细和特征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从中找出了中美宪法在文本上的异同,有力支持了作者所作的假设。最后,在第七部分的“结语”中,对全文的主要论述作了一个全面的总结,同时呼应在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至此, 全文的篇章结构形成“逻辑思维过程的回归线或闭合系统”[ 5]( P5),进而开辟了中美宪法比较研究的新途径、新视阈、新境界。


(四 )研究文本的选取


所谓比较是指“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根据一定的标准、把某些有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加以对照,确定他们之间的异同、优劣的相互关系,形成对事物的正确认识的正确过程”[ 6] ( P44)。本比较专题研究所选取的文本主要是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中美宪法的相关修正案,同时也选取了有关的参考文献,为研究的进行提供必要的工具书。


三、相关文献的述评


我们在苏州大学图书馆查到有关宪法研究专著11本,但没有一本专著对中美宪法进行了专题性比较研究,其内容集中在宪法学和中美宪政发展史的相关介绍中。因此,笔者在此不对之进行统计,而只对在中国期刊网搜集到的文章进行了初步的统计和分类。制成表1:


阅读表1可知,中美宪法比较的研究角度主要有宪法总体比较、适用法律比较、财产权益保护比较、维护妇女权利比较、税务征收比较、公民权利保护比较、宪法功能比较、多国间宪法比较等八个角度。表1统计数据说明,中美宪法比较研究尚处于零星的、各自为政的研究状态,表明学术界致力于中美宪法比较研究的学者很少。


其次,从宪法总体状况角度出发进行比较研究的学者聂资鲁[7]( P15- 19)选用的研究对象是1947年《中国宪法》和1787年《美国宪法》,他通过对中美两部宪法在立宪理念、宪法内容、行宪结果及其原因的比较,认为契约精神在我国的推广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宪政的完善与发展。尽管此项研究在国内首开中美宪法专题比较研究的先例,但存有如下不足: 一是他所选取的研究文本是1947年版本 《中华民国宪法》和美国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在选题上就缺乏现实意义。因为当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宪法与国民党领导制定的宪法在执政理念、执政基础、执政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二是即使作为宪法文献比较,在聂文的研究中,其研究着力点不是集中于文本的比较,而是从宪法理念、宪法性质等方面来论述,没有形成相关资料的证据,缺乏说服力。


因之,本文基于宪政视阈从文本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进行技术方面的研究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尤为必要。


四、美国制宪简史


世界上第一部以成文宪法的形式表现的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但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文本上的智慧有其文本基础和思想渊源。


(一 )宪法的文本基础


美国的宪法文本基础主要有两本,一是《邦联条例》,二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邦联条例》


美国根据1781年的《邦联条例》建立了一个保持各州主权、自由和独立的联邦制美洲共和国[3]。


依据《联邦条例》,当时的联邦只是各州的友好同盟,联邦国会没有财权,也没有统一管理洲际商业和对外关系的权力。实际上,这是一个没有总统、没有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税收的联邦国家。但此后几年的实践证明,作为主权国家, 如此薄弱的政府体系无以承担协调金融贸易,保卫边疆、发展经济的重任,这迫使将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的考虑提到了日程上来。


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7年5月,除罗德岛州外,12个州的55位代表集合于费城,讨论起草一个宪法,以试图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即美国联邦政府。此次制宪的发端,既有基于自由民主理念追求的成分,也有平衡当时各州之间的经济冲突的功利因素。在创制宪法之初,《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也借鉴了各州宪法制定的经验,特别是弗吉尼亚州宪法的成功的经验和版本以及宾夕法尼亚州激进民主主义的经验和教训。


整个制宪过程是一个争吵和妥协的过程。在政府权力必须受制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基本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最后在联邦与州权限的比例、立法机关的产生和议员名额的分配、北方和南方利益的分配等方面最后达成协议。


1787年宪法在1788年得到所规定的9个州的承认,从此合众国宪法开始生效。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的前10条,是在1791年依法被 3/4州通过以后,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迄今220年来,1787年宪法连同正式通过的28条宪法修正案,全部连续生效。


从文本上看,美国联邦宪法正是以“分权”和“权利保障”为主题展开的。现行美国联邦宪法包括1篇序言,7个条文和28条修正案。序言明确规定了制宪的目的,宣告人民主权原则。 7个条文的第一条规定国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二条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的办法;第三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四条主要规定各州的权限;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六条主要规定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为全国的最高法律;第7条主要规定新宪法须9个州批准后才能生效。28条修正案第1-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宣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并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以上的自由。还规定公民有携带武器的权利;公民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之审判;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财产或自由,等等。在此后的18条修正案中,美国纠正种族歧视(第 13、14、15条宪法修正案 ),给女性以平等选权 (第19条宪法修正案 )。此外,还规定总统的限任制、总统副 总统的选举事宜, 有关国会组成职权等方面的内容。


(二 )宪法的思想渊源


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与美国宪法制定者的思想是分不开的,其制宪理念有四大来源。


1.基督教教义。美国宪法的思想源于英国。在17世纪初,大约有百余名英国清教徒为了建立一个自由民主之国度,他们相约前往北美洲建立殖民地并起草了“五月花公约”作为赴美建国的约法。美国人至今把这批清教徒称为“朝圣远祖”,把此项约法称为美国宪法的始祖。美国的整个文明以及精神遗产来自宗教传统,尤其新教伦理发挥了重大作用。“清教职业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对禁欲行为的重视,直接影响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8]


2.分权制衡观。卢梭、孟德斯鸠、加尔文等人的著作深刻影响了制宪者。其中加尔文《论公民政府》、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法治学说的影响最为显著。美国制宪者普遍认为制衡机制是从宪法上回应人性的败坏。约翰·亚当斯写道:“倘若还没有忘记希腊因不懂得分权制衡而造成的灾难,我们就要学会重视自由政府的制衡机制,即使是现代精英统治, 也不例外”[9]。


3.混合政府论。罗马哲学中的“混合政府”论直接影响了美国宪法对国家整体的建构。美国宪法设立的行政部门类似君主制、司法部门类似于贵族制、立法部门则类似于民主制。结果,美国政府成了玻利比奥斯与西塞罗举荐“混合政府”。


4.人民主权说。美国宪法的起草受到“人民主权说”的牵引,主张政府的正当权力要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才能产生。如果政府损害人民的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联邦宪法是启蒙运动时代政治哲学和政治经验的产物,制宪会议代表启蒙运动理性至上的信念。各种不同利益和利害冲突根据理性,采用研讨和辩论的方式,获得合理的协议,再把协议订立契约,依法执行,从而达到制宪的目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简史


建国以来,我国除了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文件外,还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 1982年宪法。后三部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现行宪法及1982年宪法自颁布以来,作了四次修改,共通过宪法修正案31条。宪法如此频繁的修改与完善,是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社会主义道路的不断深入探索分不开的。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政策和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共同纲领》在内容上和法律效率上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对建国初期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发挥指导作用。《共同纲领》的许多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得到了继承与发展。


(二) 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社会主义为价值指向的宪法就此诞生。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4章106条。4章分别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它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产生,又发展了《共同纲领》。


宪法序言明确指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确认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党的总任务,并规定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章规定国家机构。设置有相当实权的国家主席建制。第三章规定了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15条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结社、游行、示 威、宗教信仰、通讯秘密、人身、居住和迁徙的自由。除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必要的限制外,对其他公民权利和自由没有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1954年宪法确认人民民主原则为其宪法原则。该宪法结构以及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框架,为以后几部宪法确立了模式。但此部宪法在宪法理念、自身定位、制度保障和法制观念上存有相当的局限,制约了宪法作用的发挥。


(三)1975年宪法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召开,审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结构同于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也分四章,共有30条文。第一章总纲部分由原来的20条减为15条。第二章国家机构由原来的64条减为10条, 并且删去了“国家主席”一节。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19条减为4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仅是一个宪法大纲、一个政治纲领。


从内容上看,1975年宪法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属于社会主义质性的宪法。但由于它是在“文化大革命”这一动荡时期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问题,它是一部偏离宪法精神、宪法理念的宪法,误导了当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1978年宪法


1978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1978年宪法。


从结构上说,1978年宪法与前两部宪法一样,条文则从1975年的30条增加到 60条。


从内容上看,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准则,指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规定了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恢复检察机关的设置、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控告权和申诉权等方面作了明文规定。


但由于拨乱反正才刚刚开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没有得到确认,同时,对文化大革命的定性、国家机构的命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缺失等方面都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五)1982年宪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1980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作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它进行全面修改。


1982年宪法在具有确立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心、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保障与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同时在保护和扩 大公民权利方面比前几部宪法有很大进展: 一是宪法结构顺序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此反映对公民权利的高度重视,与国际上对人权的重视相一致;二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扩大。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只有2条、1978年宪法是12条、而1982年宪法则增加到18条,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内容。三是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四是开始注意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自1982年以后,我国在宪法修改的方式上,借鉴国际上修改宪法的经验,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以此保持1982年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宪法对现实的适应性,以便更有利于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


中国制宪简史表明1975、1978、1982年的宪法沿袭了1954年的宪法的立宪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内容和宪法基本结构等,但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上述宪法在经济体制的运行、公民权利的规定和法制建设的认识等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1982年的宪法是上述宪法中制定得最为完善的宪法,将之与美国宪法相比更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六、中美宪法的比较


“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1]( P36)。通常承担其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因之,宪法文本分析必须有两个标准: 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常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着的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为满足上述分析标准,我们主要通过对中美宪法进行概况比较、明细比较和特征比较等三方面的分析,对两部宪法作全方位考察,以此比较两部宪法的异同。


(一 )概况比较

表 2 中美宪法比较概况表 ( N = 8)


阅读表2可知:


1.从宪法更替次数来看。在历次宪法的更替过程中,中国宪法先后在1949年(共同纲领 )、1954、1975、1978和1982年更替过5次,更替频率指数为9.2远远大于美国宪法更替指数0.3。美国只是在1787年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代替1782年的《联邦条例》,以后再也没有发生过更改。由此可知,中国的宪法较之美国宪法相比缺乏相对稳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基础受到侵蚀。


2.从宪法项目字数来看。中国宪法文本的字数、项目指数远远大于美国宪法同类指数。美国宪法只有7条,连同权利法案10条,只有17条。美国的宪法具有较大的概括性,不求面面俱到。而中国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力求缜密,导致中国宪法缩小了自身的弹性,解释空间较小。中国宪法应从内容和结构上予以完善。一是对宪法序言的完善。现行宪法序言的内容涉及过多,只需对制宪依据、制定原则作出规定即可。序言中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内容应以宪法的正文内容来规定。二是对宪法正文的完善。宪法正文应简化对政治制度的规定、思想层面的规定、重新审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进一步确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


3.从宪法修改频率来看。在现行宪法的修改频率中,中国宪法的修改频率指数为1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56年以来,共颁布了5个不同的宪法版本,平均11年1个宪法版本。1982年版本的中国宪法共有138条,外加一篇1956字的序言,共修改4次,每一届人大均进行修宪。而美国宪法的修改频率指数为5,从1787年到现在,历时118年,只有17次修改,每次修改只增加1条修正案;上述数据反映了中国宪法的修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再一次说明中国宪法文本确立的不稳定性、不完善性。


(二 )明细比较


在对中美宪法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从明细项目的比较中挖掘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异。


阅读表3可知:


1.从项目的数量来看,在表3中所列的26个明细项目中,中国宪法都有涉及, 只是祥略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美国宪法只涉及26个明细项目中的17个,尚有国史介绍、农村体制、个体经济、计划生育、特别行政区、自治机关、国旗国徽、政党制度及首都9个项目未有涉及。


2.从项目的差别来看。在共同的项目中,也因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国情环境的不同导致中美宪法文本内容有极大的差异 (详见表 4)。

阅读表4可知,在宪法制定原则方面,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推行社会主义民主;而美国推行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力方面,美国主张有限政府,将政府的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而中国推行权威政府;在政府机构组织原则方面,中国实行的议行合一制,而美国则主张分权制衡的原则;中国沿袭的是苏联宪法的制定原则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计理念,注重效率的提高。美国宪法着重对“人性恶”的控制,受益于启蒙思想家控制政府官员权力的理念,目的是创建有限政府。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方面,美国实行分权制,是一个联邦共和国。而我国实行中央领导下的集权制,是统一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共和国;占据美国政府主导地位的是文官,实行文官统治,通过民选和考录进行。而在中国实行的是技术官僚统治,官员的任用主要是上级的任命和选拔;人民主权方面,中国侧重于保障国民主权,而美国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对于人权的规定,中国侧重对公民权而美国提倡 基本人权的庇护;实施违宪审查时,美国采取的是司法审查制度,而中国实施的是人大监督制度。但由于我国人大制度还不够完善,包括宪法监督的理论、宪法监督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至于其余的一些有关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 则存有的差异就更多。


3.从项目的解读来看。中国宪法某种程度上是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美国宪法并借鉴其优点制定的。可以说,在内容和项目上两者大体相同,未见有诸多异端之处,这就要求我们从两部宪法的特征上探求两者的差异。


(三)特征比较


在中美宪法的概况比较和明细比较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从中美宪法的特征比较中寻求它们的共同点和区别之处。

1.从理念追求上来看。“宪法是宪政的依据,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11]( P39)。1787年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从而,美国“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是以牺牲政府的办事效率来平衡利益集团的要求冲突。而中国宪法的理念受马列主义有关学说的影响,采用“议行合一”的原则,目标是实现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人民的利益。中国的“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在保证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同时促进了政府行政职能的提高。


2.从框架设计上来看。中国宪法的行文格式是“总——分”的布局格式, 是在总括的条文下对各明晰条文进行分而述之。该种文本格式一是彰显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关怀,二是将立法、司法及行政机关一并列入国家机构。中国宪法的序言对制定的目的和中国革命史作了简要的介绍。第一章总纲共32条对国家的基本国策作了简要规定。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对公民的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住宅、通信自由、劳动权利和义务、妇女儿童权利、依法服兵役及公民依法纳税等方面作了基本的规定。第三章共七节79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定位作了阐述和说明。第四章共3条对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国家符号具体 化。此种安排体现了中国思维的整体性结构,侧重于归纳思维。


美国宪法主要采用”分——分”的行文格式,对宪法的主要内容平行式地阐述。美国宪法除前言外,共计7条,和13条的邦联条例相比较,尚少6条。该宪法的前言表明制宪的目的;宪法的第一条共十节,关于上下两院的产生和立法部权力的列举,都包括在内,并规定下院代表,依人口比例计算。第二条规定行政权力机关的组成共分三节,第一节为关于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方法,第二节属于总统的权力,第三节厘清总统和国会的关系。第三条规定司法部的组成,亦即三节。第四条规定州际间的关系,总共四节。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其他事项,第七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此种体现出美国人思维的系统性和侧重于演绎思维。


3.从文字表述上来看。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 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同是,宪法是一种流动的语言,随着读者的切换、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而含义不同,通过对宪法语言文字的比较可以透析宪法的许多内涵。一是宪法文字的内涵比较。


美国宪法非常概括,其中多数是关于各国家机构的权力设置及26条修正案方面的内容。由于美国宪法文本的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同时,宪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权者的解释。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去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以通过中央集权方式来推进工业化为例就可表明中美宪法 的区别: “美国用宪法的形式巧妙地确立了这种集权,而社会主义则用粗暴的方式来推行集权,尤其是 苏联走的更远!”[12] (P60)。


二是宪法用词的指向比较。美国宪法用得最多的词语是“不得”。美国宪法条文共有 80个“不得”,其中7条宪法有44个“不得”, 27条修正案有36个“不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9个“不得”。用得次多的词是“应当”, 美国宪法条文共有 63个“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只有17个“应当 ”。美国宪法中的“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20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政府各部门据于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因此,必须在扩大、减少或重新确定政府权力,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时, 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完全符合共和政体的理论”,导致人民通过自由的意志表达选举产生政府,并且将自己管理国家的活动予以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宪法36个“不得、应当”,无一个指向“国家”,只有0.33个指向“国家机关”,即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个 “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和个人”。中国宪法在保障人民主权方面无疑与美国存有相当大的差距[2]( P385)


三是宪法语言的明确比较。中国宪法由于语言的规定非常明确,对一系列问题也作了明文的规定,因此很少有争议产生。而美国宪法由于措辞上的高度概括和用语的模糊,导致宪法的解释成为日常工 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宪法对于国家主权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各州对此项规定都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如1862年期间,美国北方国家主义派认为,联邦政府的主权超越各州之上, 因为联邦宪法是由各州人民批准的,而不是由各州批准的,因为各州的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但南方各州认为宪法是由各州批准的,各州应该采用各州的主权原则,来维护它们的经济制度,结果导致南北战争的爆发。“这场战争, 对中央政府主权的怀疑和美国是否为一个主权国家的问题,来了一个彻底的和永 久的澄清”[13](P95)。因此,中国宪法具有语言的明确性。


4.从内容规定上来看。就实质而言,中国宪法内容上与美国宪法并无多大区别, 但在具体规定上中国宪法随时代进步而变迁,如宪法中关于市场的取向就经历了由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


在美国,以个人主义为特征的西方民主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强调自由竞争的结果。“当市场经济经过一段时间获得成功后, 要求民主的压力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14]宪法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于它被解释的方式。的确,两个不同的国家完全可以采用同样的宪法,但却都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政府形式,而且给予公民的权利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宪法上写明的东西在实际中不见得就一定发生,在任何国家都有宪法内容规定与现实运作相违背的现象,如文明世界的主导性观点是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权利和自由难于界定,而且所有的国家都以某种方式限制公民的言论和行动自由,尽管表达自由是任何标榜民主的国家的一个标志。


5. 从文本修改上来看。中国宪法较多体现的是“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精神,指导并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清除障碍。梅因在《古代法》中也谈到:“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是在法律前面的, 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他们之间的接口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把缺口重新打开。其功用在于,消除模糊、弥合缝隙、化解纷争、完善规范,最终达至打开规范的天窗,迎接宪法的阳光之目的”。当社会历史条件发生变化时,宪法就必须相应地作出修改。


美国宪法在实施三百多年来,确立了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事的理念和框架, 除重大的突发事件外一直没有做任何修改,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但这并不能就表明美国宪法具有“超智慧”的能量,能预测当前社会的发展,不要忘记,南北战争的爆发就是由于对宪法的不同解释导致的。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根据实际的需要来阐释宪法。所不同的是,美国是利用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抽象性来对宪法作了有利的解释,而中国宪法由于规定的较为刚性,解释的空间较小,则较多地体现为对宪法的修改。


但我国宪法修改频率较高,反映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波动性,也反映出执政者急于通过宪法的修改以实施治国方略。同时,也反映出宪法本身内容的不完备,适应性比较差,前瞻性不够,缺乏稳定性。因此,提高宪法的文本质量是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6.从实际运用上来看。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按宪法的实施效果即实际运用将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规范性宪法指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宪法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名义性宪法指内容远离实际生活,在生活中并未得到贯彻,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成为现实的宪法。


在制宪过程中,中美宪法都把国家的理想目标写入条文从而提供一种象征,其目标主要为大国家的理念、规定政府的结构和确立政府的合法性,但其实际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执政者的态度和具体的国情。


中国每次宪法的更改和更替都是为了使政治实践活动得以合法化或合法进行。因此,中国宪法在中国大抵发挥象征和指导国家大政方针的作用,其主要是凝聚人心,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而存在,可归类为名义性宪法之类。美国宪法发挥作用的程度要远远大于中国宪法的作用,可归类为规范性宪法之类。美国宪法除了发挥宪法的象征基本功能外还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而存在,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一切有争议的问题都依据于宪法来作出裁决。“在美国,宪法是人民的政治圣经,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部宪法,而政府人员则人手一册;每当对一项法案的原则或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应用范围有争论时,政府人员便从口袋里取出宪法,把有关争议中的章节念一遍,这是司空见惯的。”[15]( P396)尽管美国宪法文本和制宪过程以及美国整个的法律体制已有神化的趋势,但没有20世纪60年代的学生造反运动和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就没有今日的美国政治。因之,宪法文本永远是政治实践的意志的反映。


由此,我国必须从法的基本特性角度重新审视宪法所具有的规范性,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价值,用宪法统一、规范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七、结语


通过对中美宪法的概况比较、明细比较和特征比较可知,尽管中美宪法性质有别,在文本字数、项目 数量、修改频率和实际运用的方面存有很大的差距,但从根本上来考察,中美宪法还存在诸多共同点,值得在制宪或修宪中予以高度重视。


1.宪法的目标。中美宪法文本变迁表明,在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博弈过程中,政府权力的控制渐趋减弱,民众权利的诉求日益增强,民主宪政的政府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发展模式的最佳抉择。


2.宪法的功能。宪法的目的并不在于对人权的不变的保护,也不在于勾勒政府的组织机构,而注重于把成文宪法看作目的和理想的表达。宪法是人民最高目标的体现,宪法的功能是象征性的而不局限于字面,其功用显然来自其普遍性, 其最高检验标准是实践而不是文本。因此,用宪法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或先进的观点是缺乏科学根据的。


3.宪法的语言。宪法的语言应在可清晰理解的前提下,力求提炼出高度凝练、概括性的语言表述。如此,方可在避免宪法产生歧义的条件下使宪法的条文规定具有弹性,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宪法修改的次数,保持宪法条文的相对稳定性,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


4.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本质上源于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对政治上层建筑的诉求日益趋增。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团体权力或利益博弈的结果。因此,从某个角度而言,宪法只是确认经济或政治利益合法性的一种工具。


5.宪法的实践。法律绝非天然神圣,法律是政治的产物。宪法被赋予至高无上的独立性,只不过是社会成员面对随时可能越界的政治权力,让利益博弈的圆桌尽可能保持平稳的现实需要。法律的成功不过是社会政治实践的副产品, 真正的宪法是在社会政治实践中产生,并能动地反作用于政治实践,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


要而言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基于经济基础上的各种权力或权利相互博弈的结果。宪法的基础功能在于其象征作用。宪法象征作用的发挥及其作用的大小在于宪法文本在实践中的实施力度,而实施力度由执政者和国民的政治素质决定。但宪法文本对宪政实践亦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特定的时期,可能对一国的宪政发展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因此,提高宪法文本的修饰质量及其实施力度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注释:

[*]原载于《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6月第25卷第2期。

[2][美]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M].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19.

[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452-472.

[4]焦洪昌.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2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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