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泽:媒介的权利和责任:历史流变及其现实语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31 次 更新时间:2008-07-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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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泽  

[关键词] 新闻自由 黄色新闻 新闻自律 社会责任论

[摘要] 在媒介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媒介的权利和责任却被人们所淡忘,其含义也被现实所扭曲。媒介生存的最根本理由在于表达自由,然而几个世纪以来,这种自由经历了理论和实践的严峻考验;在媒介发展的历程中政治逻辑、商业逻辑始终发挥着巨大作用,这一信念同样受到来自媒介自身利益的侵蚀。确保媒介良性发展必须在政府、媒介和受众之间找到某种平衡;媒介良性发展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的切实保障,必须确保公众的广泛参与,也需要媒介自身予以严格自律,但是媒介良性发展最终还是要求助于人类理性和良知。

今天,媒介权力和责任的真实含义被现实所严重遮蔽和歪曲。在理论层面上传媒批判学派及其追随者们一再发难,他们无视传媒所固守的某些基本准则,把资本主义媒介糟鄙得一钱不值,进而否认资本主义传媒的历史和现实功绩,并最终使人们对基本人性产生怀疑。经验学派们则热衷于传媒实践的种种实证分析,把人类极其复杂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一概归结为所谓的客观信息,把整个传媒系统看成是一副冷冰冰的机器和管道,把实用和效能看作媒介追求的终极目标,进而把它们也看成是真理的终极目标。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上,对媒介商业性操作的过度关注使人们误以为媒介的唯一功能便是赚钱赢利;而娱乐资讯的过度开发和泛滥又使许多人认为媒介不过是一个娱乐制造工厂。在这一片混乱的鼓噪声中,媒介的权力和责任却被人们所淡忘或忽略,现代传媒业也因而变得根基脆弱或者步履难姗。媒介权力和责任是现代新闻传播理论的基石,忘却或忽略了这一基石,任何东西都无法承载起现代传媒这艘巨舰。

事实上在过去,媒介的权力和责任是一个经常被人们所谈及的话题,也是一个永远不可能过时的话题;尤其是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全球化的时代,传播不仅仅被看作是一个国家 国力的象征,而且还被看作是文明程度的标志的时候,媒介的权力和责任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行业问题、区域问题,而且更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媒介的权力和责任理论是伴随着近代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而提出来的。在中世纪以前的漫长历史中,并不存在近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活动,一般的新闻传播活动仅限于书籍的编撰、出版和传阅。但是,在漫长的封建统治时期,统治者对于民间书籍出版历来都采取十分严厉的管制措施,而且以言定罪成为传统。在中国,公元前二世纪就发生了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暴行,清代更是大行文字狱。在西方,就在秦始皇焚书坑儒后的二百多年,罗马帝国皇帝奥古斯都也曾下令焚书,1546年罗芬大学还首次出版了一个禁书目录。在英国对书籍印刷发行的管理最终演变成总逮捕状制度,16世纪前后,在西方各国已普遍实行出版物检查制度。人类从有自我意识以来就在寻求思想表达的机会和渠道,然而这种努力却一直受到统治者的钳制和压迫。

历史上对思想的恐惧不仅仅来自统治者,有时也来自一些伟大的思想家。汉米尔顿公开表示对“多数人”不信任的观点,他说:“人民是扰攘而多变的,他们的判断和决定极少正确。”这位被称作“美国报纸社论之父”的保守派宣称“我们应该从民主中拯救出来”。①19世纪末,当德国已经开始步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行列的时候,德国哲学家尼采仍然宣称人民是“奴隶”和“畜群”,是“文化的盲目工具”,奴役是文化的本质,而人民不过是供强者做历史实验的工具。对思想的恐惧和控制实际上就是对人民的恐惧和控制,也就是对人民权利的剥夺。

然而源于人类思想自由表达和追求真理的冲动却不曾一刻停止过。就在封建统治者实行严酷禁令的时候,许多无畏的勇士在进行坚决的斗争。布鲁若因为为哥白尼的日心说辩护而被宗教裁判所判处火刑;1569年意大利记者尼科罗弗朗柯因为支持宗教改革而被判处绞刑,他成为世界新闻史上第一个为争取新闻自由而殉职的新闻工作者;1579年,英国人约翰斯塔布斯因为出版小册子议论王室婚嫁而被捕入狱,并被砍去右手,成为世界新闻史上第一个因为评说君王而受处罚的案例。②正是这种理性精神驱使人们公开反抗封建言禁,并推动着出版业及报业的发展。当然,在这一历史时期,世界各国尚未出现有组织的大规模新闻出版机构,媒介的权力和责任尚未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近代意义的传播活动从诞生到今天仅仅500多年的历史,新闻传播事业发展之快、规模之大已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个宏大景观。在西方近代意义的传播活动诞生于14-16世纪的欧洲,其形式为“手抄报纸”、“新闻书筒”,17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的尼德兰地区成为欧洲最大的新闻中心,开始出现定期出版物,1702年欧洲出现第一份真正的日报,即伦敦《每日新闻》,此后大量的报刊开始出现在欧洲和美洲大陆。十九世纪中期,一些通讯社也开始出现,如法国哈瓦斯社(1835年);美联社(1848年);德国沃尔社(1849年);英国路透社(1851年);与此同时,大西洋海底电缆也相继开通,现代意义的人类传播活动开始定型,大批职业记者也随之出现。正是在这一时期媒介的权力和责任问题才引起业内外人士的高度重视,并很快上升为传统新闻学的核心问题。

作为媒介权利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新闻自由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在欧洲新闻自由的口号差不多响彻了一个世纪。这个口号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原则、自然法则和权力制衡。1644年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弥尔顿发表了《论出版自由》的小册子,对当时的报刊审查制度提出了猛烈的批判。他从理性原则出发 ,提出了新闻自由的主张。理性原则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应该允许他们自由发表意见,让不同的意见公开交锋,因为人是有理性的,真理终会战胜谬误;由这一立场出发又引伸出了“意见的自由市场”及“自我修正”理论。自然法则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天赋人权”,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主张财产权、信仰自由权、思想自由权是“自然权力”,它们与生俱来,都不可剥夺,既然如此,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都应该是自然权力,天赋人权,它们无须由他人授与,也不可被剥夺。权力制衡原则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加以约束,方可保证自由。洛克提出立法权和执法权应该分离,孟德斯鸠则明确提出三权分立,并把基于新闻自由基础上的舆论监督看作是三权(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理论的倡导最终导致了实践中的立法。1789年法国通过《人权宣言》,取消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又称“人权法案”),明确宣布: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剥夺人民的言论或报刊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伸冤请愿之权利。至此西方一些国家在立法上承认并确保了新闻业自由的权力,新闻自由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理性原则成为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并不是偶然的,它是西方人文主义精神的自然延展,它也必然导致新闻自由的产生。一般认为西方人文精神是经由十四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十七世纪兴起的科学运动,十八世纪以来的启蒙运动发展而来的,在这短短的几百年间,人本主义、理性主义、天赋人权等重要思想相继出现,并作为一些重要的价值理念和精神原则得以确立,它们摧生了西方民主思想、科学思想以及人权观念,最终也催生了新闻自由。

作为一项最基本而重要的人权,迄今为止,新闻自由已经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二战之后的一些重要国际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也无一列外地包含了新闻自由的基本精神。在我国辛亥革命后的第二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也将“人民有言论、著作、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等内容列入其中,实际上也是从法律上对这项权利予以了确认。

新闻自由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出版自由、采访自由和传播自由,尤其是在媒体和政府的关系问题上,特别强调报刊不受政府的干涉,政府不得收买或控制报刊,政府要做的就是保护新闻自由。另一方面,报刊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和批评权,它是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但同时也强调对事实的尊重。

在我国《宪法》同样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虽然目前尚没有正式的新闻立法,但新闻记者同样享有采访权、知情权、著作权、发表权以及舆论监督的权利。目前中国政府先后加入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国际协议,这些均表明中国政府明确保障公民言论自言这项基本权利,另外我国《宪法》也明确承认并保障人民依法批评和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③当然由于政体不同、所有制不同,我国新闻传播者所享有的新闻自由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与西方的新闻自由会有一些区别。

一个良性发展的新闻传播业需要对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予以法律确认和保障,同时也必须对其应尽的责任予以必要规范。新闻业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新闻自由,如前所述,这个问题在西方的18世纪末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解决。然而长期以来西方新闻界将新闻自由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石和实践准绳,由于赋予了新闻业及从业者绝对自由的权力,西方新闻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发展到最后,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新闻自律来解决。

历史往往具有某种反讽的意味,当一个世纪以来人们苦苦呼唤的新闻自由终于成为现实的时候,它带给人们的并不是绝对的福音。18世纪前后,在美国报业为各个不同的政党所把持和利用,成为彼此攻罕、诽谤和争斗的工具。从美国独立直到19世纪30年代的几十年间,在美国一统天下的正是这种所谓的政党报纸,这一时期被称作“新闻史上最黑暗的年代”。当时美国第三届总统杰斐逊一方面坚信“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保持这种权利”,另一方面报纸对他无端的中伤和诽谤也使他变得极其愤怒,他说:“我国的报纸造假无度,已经比波拿巴所发明的连锁更有效地破坏了新闻界的作用”④。而当党派报纸终于被所谓的“便士报”所取代之后,美国报业又陷入到人类另一种粗鄙的私欲泥潭之中,那便是黄色新闻的泛滥。在美国新闻史上,黄色新闻并不完全等同于色情新闻,“它是一种没有灵魂的新闻。黄色新闻记者在标榜关心人民的同时,却用骇人听闻、华而不实、刺激人心和满不在乎的那种新闻阻塞普通人所依赖的新闻渠道,把人生的重大问题变成了廉价的闹剧,把新闻变成最适合报童大声叫卖的东西。”⑤当时普利策创办的《世界报》正是这种黄色新闻的代表。由漫画家奥特考尔特创作的连环漫画“黄孩子”则成为这种煽情主义新闻的象征物。从政党报纸到黄色新闻,这背后隐约可见的正是新闻自由这只无形之手。新闻自由假以报业以绝对的权利,这种权利又不幸被人们的贪欲所利用,这种情形恰如“劣币驱逐良币”一样。历史一再证明新闻业既可以造福社会,也可以为害人类。

唯一能够拯救新闻业堕落的仍然是理性。就在黄色新闻大行其道的时候,“黄孩子”创作者奥特考尔特就以负疚的口吻写道:“在我死后,不要佩带黄色绉纱,不要把黄孩子放在我的墓碑上,也不要让黄孩子参加我的葬礼”。20世纪末严肃的报业精神开始在美国出现,1896年奥克斯收购了原先由雷蒙德经营的《纽约时报》,他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口号:“报业要不偏不倚、无私无畏地提供新闻,无论涉及到什么政党、派别或利益;要使《纽约时报》的各栏成为探讨一切与公众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论坛,并为此目的而邀请各种不同见解的人参加明智的讨论。”⑥“报纸应该是纯粹的新闻工具,而不是流言蜚语的学校。”⑦当时《纽约时报》刊发了这样的广告词“本报不会污染早餐桌布”以及“所有适于刊印的新闻”。从这些闪烁着理性光明的词语中,人们不难发现,现代报业新闻自律的思想已经开始萌芽。1903年普利策捐赠250万元在哥伦比亚大学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新闻学院,1904年他在《北美评论》上发表《新闻学院》一文,全面阐述了他的新闻伦理思想,他说:“应该承认新闻工作是一项伟大并需要高度文化修养的职业。”同时他还强调:“只有最高的理想,兢兢业业的正当行为,对于所涉及的 问题具备正确知识几真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使得报刊不屈从于商业利益,不寻求自私的目的,不反对公众的福利。”此时普利策经营的《世界报》也已经从黄色新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成为保卫社会民主,捍卫民本政治的先锋。

就在普利策发表《新闻学院》后的第四年,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创办人兼新闻学院院长沃尔特 威廉主持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新闻自律守则;在这份名为《报人守则》的小册子中,他明确提出“新闻事业为神圣职业”,新闻应该“正确而公允”,必须“求真求实”。随后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新闻职业道德条例,如《报业信条》(美国,1923年)、《记者道德律》(美国,1934年)等相继问世。1954年《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公约》获得通过并颁行,成为第一个全球性的新闻道德公约。通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新闻职业道德的一些基本理念已经建立起来,它们包括:新闻事业是一项崇高神圣的事业;新闻事业必须致力与公共利益;新闻报道必须保持独立;新闻报道要真实、客观、平衡;不得侵犯个人名誉、人格、隐私及其它权益。

新闻传播是一个极其特殊的行业,因为它生产的是具有大众文化意义的产品,新闻传播者又是一个极其特殊的职业群体,因为他们的活动与社会中不同的利益集团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产品对舆论的形成、对政府权力及其它社会权力构成直接影响。新闻传播业从它诞生的那天开始就注定了它必须在政府、受众、各种社会利益团体及自身之间找准自己的定位,界定出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否则这个行业就不可能正常健康的发展,否则它不但不能造福于人类,反而会祸害人类。新闻自律体现了新闻业对社会承诺的某些责任和义务,新闻自由排除了从外部对新闻业予以限制的可能,要造就一个良性发展的新闻业,唯一可能做的就是想人类理性和良知求诉,而人类理性和良知也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新闻业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逻辑始终在发生着主要。20世纪20年代以来,西方报业出现了高度垄断化的趋势,当时美国钢铁巨头卡内基所控制的报业辛迪加在英国和美国就拥有8家日报和10家周报;被称为北岩勋爵的哈姆斯沃思家族报团也拥有多家报系,是20世纪初世界上最大的报业集团。此外在美国还出现了斯克里普斯-麦克雷报团、霍华得报团及赫斯特报团等。⑧另外,整个报业对于广告的依赖性也愈加严重,当时广告已经占到报纸版面的50%以上。1920年在美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座商业广播电台,此后不久美国无线电公司、全国广播公司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电子媒介相继出现,大众媒介一词也在此间出现,用以描述迅速发展的包括广播在内的现代新闻传播业。

大众媒介高度垄断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对“意见市场”的垄断,也就是对大众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削弱甚至剥夺。在这里新闻自由又走进了一个怪圈:新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并保障一个“意见的自由市场”,但是新闻自由的结果却又开始摧毁这个“意见的自由市场”,现实又一次使人们对新闻自由进行新的反思。

1942年,美国组织了一个报刊自由委员会,又称哈钦斯委员会,因为该会负责人为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这个委员会是由时代出版公司创办人卢斯提议并出资20万美元而成立的,原意是要对报刊自由的现状和前景进行调查和分析,然而调查的结果却不容乐观。这次调查最终形成了一份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报告,一个称作社会责任论的理论也由此诞生,这个后来成为经典新闻学教材的报告并没有否定新闻自由,它重申:“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彼此传递他们的思想,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言。”⑨对于大众传播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它做了极为高度的概括:“文明社会是一个思想观点的运作系统,它靠消费思想观点来维持和变革。因此它必须保证其成员所持有的尽可能多的思想观点能得到它的审视。”⑩对于大众传播与人的关系,报告强调表达自由是一种精神权利,而“表达自由这一精神权利之所以能获得法定地位,是因为公民的良知是国家保持活力的源泉。”⑾由此可见这份在美国新闻界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报告在新闻自由问题上与弥尔顿、洛克、孟德斯鸠、洛克以及卢梭们的观点并无不同。但是报告又以大量的篇幅论证了美国的新闻自由正处于危险之中,这份报告通过调查认为大众传播工具对社会和人民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但是人民通过新闻界表达意见的比例却在减少;新闻机构未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还不时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活动;报告认为新闻界之所以面临这种危险“部分是新闻界的经济结构所致,也是现代工业组织所致,同时是新闻界主管未能意识到一个现代国家的需要,未能估计出并承担起那些需要赋予他们的责任”。⑿这里所说的经济结构指的正是美国传媒的私有制以及传媒业正在不断走向垄断的趋势,哈钦斯委员会要调和的仍然是新闻自由与媒介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为此它对新闻界提出了几项要求,如新闻报道要充分接触当日消息、新闻报道应该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新闻报道应该是对社会群体的典型画面的投射,新闻报道应该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报纸应该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显然这些要求对于新闻界来说是过高了,想以此来调和新闻自由与媒介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的矛盾也是不可能的。但是《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却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一重要概念。所谓消极自由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即新闻界免于政府威胁以及任何外界压力的自由,而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公民“获知”的权利,它强调“保护新闻界不再自然而然就是保护公民或共同体。只有将公民权利和公众利益纳入自身,新闻自由才继续成为出版者的一项权利。”⒀

其实社会责任论并没有否定新闻自由,而是强调大众媒介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但是诚如一些研究者指出的那样“责任本身是一个价值的表现,而价值是难以定义的”。无论社会责任论者对大众媒介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到这样一个基本点上来:谁有权要求媒介这样去做?尽管人们从理论上证明了新闻自由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但是由于法律几乎赋予了媒介新闻自由的绝对权利,因此所有的问题还是回到了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最终又回到了新闻自律。迄今为止社会责任论只是一种学术观点,并不具备法律的约束性和强制性。事实上,西方的新闻自由问题从来都是一个极其敏感而重大的问题,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更愿意强调自由的一面,而诲言责任的一面。在立法上更是侧重保护新闻自由,只在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色情、虚假广告等几个非常有限的方面予以法律禁止。但是社会责任论确实在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自律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如后来各类新闻道德自律规约的产生,新闻评议制度的诞生等都与社会责任论有直接关系。

我国政策法规对新闻传播业更侧重管理和控制,因而对从业者责任方面也提出了较多地具体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一些内容外,另外一些内容,如服从党的领导、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弘扬主旋律,以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舆论导等,都具有自身特色,而这是由政府体制和媒介所有制所决定的。

注释

1、[美]迈克尔 埃默里 《美国新闻史》,第75页,新华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2、见陶涵《比较新闻学》。第2页,文津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3、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条款可以看作是法律赋予公民以及传媒的言论自由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利。

4、同1,第92页。

5、同1,第223页。

6、同1,第273页。

7、李良荣《西方新闻事业概论》,第46页,复旦大学 出版社1997年10月 第一版。

8、见徐耀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第11、12页,新华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

9、[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第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10、同9,第4页

11、同9,第5页。

12、同9,第2页。

13、同9,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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