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8月7日,毛泽东约见梁漱溟,谈话完毕后,梁受张东荪之托,向毛泽东求情。梁漱溟说:“张的为人聪明特出,久在学术思想界享有高名,与我相熟数十年。北京城的解放,张亦是奔走内外之一人。1949年建国,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列居60名委员之一,殊不料他亲美,惧美(这时他是美国人办的燕京大学教授),竟受一特殊间谍的诱惑,甘心为美国务院作情报,窃以政府会议文件密授之。此特务被捕,供出其事,张内心慌乱,如醉如狂,寝食俱废。我对张‘既恨之,又悯之’,虽无意为之求情,亦愿探悉主席将如何处理。”毛泽东回答说:“此事彭真来向我详细报告了。彭真要捉起他来。我说不必,这种秀才文人造不了反。但从此我再不要见他,他再不能和我们一起开会了。想来他会向我作检讨的,且看他检讨的如何吧”
这个历史片断出自广西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梁漱溟先生年谱》第206页。我是从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年推出的谢泳文集《逝去的年代:中国自由知识分子的命运》第109页上看到的。谢泳引用这个细节,是想说明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张东荪的命运,我在这里再次旧事重提,是觉得,通过这个发生于1952年8月7日的历史片断,可以清晰地透视出建国初期中国法治状况的几个特点。
第一,是否把某个人“捉起来”,并不由有关的专门司法机关来决定,而是由有关个人来决定。彭真要把张东荪捉起来,毛泽东说不必,张东荪就免除了被捉的命运;反之,如果毛泽东说有必要,张东荪想必就被捉起来了。可见,是否把某个人捉起来,是由个人而不是专门的司法机关说了算。
第二,是否把某个人“捉起来”,没有法定的程序。所谓“捉起来”,用现在的法律术语来说,就是作为强制措施的逮捕或作为惩罚方式的拘留,是一种严重限制公民人身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才可能保证“捉”得公平和公正,才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这个历史片断中,是否捉起张东荪,似乎也有一定的程序:彭真提出建议,然后由毛泽东审批。但是这个程序显然不是法定的,也不可能在任何案件中都反复适用,更不会有任何一个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来规定:凡要捉起某个人,均需要彭真提出意见,报毛泽东批准。
第三,是否把某个人“捉起来”,并不依据法定的条件。彭真要捉张东荪,其理由可能是梁漱溟所说的“受一特殊间谍的诱惑,甘心为美国务院作情报,窃以政府会议文件密授之”。就算确有其事,应该捉起来(谢泳在他的文集中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疑问),但毛泽东并没有批准,其理由却是:“这种秀才文人造不了反。”应该捉起来的人,无论是作为法律处罚的对象还是作为保证进一步侦察的强制措施的对象,只有符合法定“免捉”或“不捉”的条件,才可以“免捉”或“不捉”。因为张东荪一方面是“秀才文人”,另一方面是“造不了反”,就不捉了。显然不是根据法定条件做出的决定,而是出于决定者的随意判断。
正如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梁漱溟先生年谱》记载的发生在1952年8月7日的这个历史片断,也可以真实地反映出建国初期的法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