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卫平:给法律提供援助——公共表述的自由与责任

——卢雪松事件观察之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04 次 更新时间:2008-11-1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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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卫平  

在法的门前

大半个世纪之前,法学博士卡夫卡向我们描述了一个“审判”的过程,这与当下正在进行的卢雪松事件有多么相似。同样是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有人来到K的房间,告诉他“你不能出去,你被捕了”,正像卢雪松在上课的路上被拦住。K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但是遭到一口回绝:“你以为用证件、逮捕证之类的东西为借口,……就能够使你的这桩微妙的案子早点结束吗?”卢雪松要求一个正式的书面文本也被置之不理。

关于K的罪名,在房东格鲁巴赫太太看来,不像“小偷”这么一目了然,而是存在着“某种很深奥的原因”、“是因为某种抽象的东西”;而最后列举的卢雪松的“罪状”,也是如此晦涩难解,让人难以接近。既然已经被指控,罪名就已经成立,很少存在赦免的希望。接下来K面临着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当他等急了的时候,他就自己找到法院去,别人告诉他“今天不开庭。”卢雪松多次去询问自己的事情,但是“至今得到的只有拖延和搪塞”。有人告诉她“校党委很忙”。什么时候讨论她的事情,“等着吧”。(《送给我的一位“学生”的三句话》)

日常生活照样进行。基层的检察官对K说“你被捕了,这是确实的,但是并不禁止你去办事,也不阻碍你继续过正常的生活。”“这么说来,被捕并不是一件很坏的事情,”K走到检察官跟前说。“我从来也没有说过这是一件坏事。”检察官说。卢雪松也在“等待着一场愉快的谈话”,接着忙她的房屋漏水事宜,事情看起来并不那么糟糕。有人说,她几天前还去了孔夫子网。

教士向K讲了一个乡下人要见法的故事。在走进法的大门之前,要通过“守门人”。守门人的职责不是阻止人见法,相反,他不断向乡下人暗示有可能获准走进法的大门,甚至说这个门就是为了乡下人而开设的;只是“现在还不是时候”。并且,在这个大厅这道门之后,里面的大厅一个连着一个,每个大厅都有守门人,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乡下人在外面等了又等,他“确实是有自由的,愿上哪儿就上哪儿,只有法的大门对他关着”。

有一种说法是守门人也是受骗者,虽然他知晓通向法的道路,但是他不知道实际上永远无法走近法。乡下人等得与守门人皮领子上的跳蚤都搞熟了,但是还是没有见到法一眼,最终,他看到法的大门中射出源源不断的一束光线,在黑暗中倒地而毙。法是存在的,法律的光芒是永恒的,只是照到乡下人的那一刻来得太晚了。这是一个毕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家意见。

这当然不代表我们的意见。诉诸于法律及行政的途径,是我们永不言弃的希望。我们被告知,法及行政的大门始终并且正在朝向我们打开。只是,迄今落到卢雪松身上的,有哪一条不是法律及行政程序的结果?已经有三位法律专家挺身而出给卢雪松提出法律援助,但是如果事情如网友“道德底线”所说:“卢雪松要告学校,必须要经过行政复议,不经复议,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而复议,必须要有行政行为才可以,没有停课通知,你根本就没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所以,你也没办法提起诉讼。”那么,眼下这些年轻的法律专家所能够开展的工作便十分有限。不仅是卢雪松,而且是这些年轻有为的法学家们,恐怕都处于卡夫卡小说中描述的——“在法的门前”。

公共表述的自由

最初在燕南网傅国涌先生的文章下面,那位声称是“最有发言权”的“卢老师的学生”谈及“她回家以后就吓哭了”之后,来了一句“这是我们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事情,希望大家不要再瞎搅和~!”(2005-07-31 12:49:50)说这样的话,十分不妥。

发生在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任何事情,都不单纯地是一件“私事”。因为身为“老师”与“学生”,都是一种社会身份,在他们之间(以及老师与学校管理层之间)便首先是社会关系,是依靠社会制度、社会条约来保证和约束的关系。约束吉林艺术学院及其师生关系的制度和条规,同样也约束这个国家其他院校;赋予这个学校的自由与开放,同时也是其他院校所共同享有的;而其他院校所具备学术自由空间,老师们在课堂上讨论与反省历史文化问题的权利,吉艺的老师们也同样拥有,不可随意干涉和中断。这就意味着,卢老师在课堂上所拥有的自由讨论空间,也是其他院校的老师们在课堂上所拥有的讨论自由空间。卢雪松老师的天空有多大,中山大学艾晓明教授的天空就有多大。反之亦然。因此,当艾晓明教授提出在她的课堂和大型学术活动中,再三放映和讨论有关林昭的这部纪录片,王晓渔先生提出在全国的一些重要刊物上都报道过这部纪录片,这些论据都是非常有意义和有力的。应该说,吉艺的管理层在这一点是明智的,他们很快放弃了有关林昭的纪录片的说法,而采取了另一条言说路径。

而如果涉及卢雪松老师与学生之间的“私下”谈话,就这场谈话发生在“私人空间”来说,本来无可非议;如果真的仅仅停留于私人空间,也就没有后来的这许多事情了。老师与学生同时也是个人,当然存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私密关系,两人之间的友谊承诺了这种谈话应该继续维持于私密状态。但是偏偏有人将它大做文章,放大到组织系统和行政系统中去,运用行政手段在全班同学和全校师生面前停掉了卢雪松老师的课,这难道还算是“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事情吗?它就必须接受社会各方声音的品评、检讨、分析和议论。这种公开的讨论,是一个社会开放、文明的标志,是“公天下”而不是“私天下”的体现。当今的关键词“和谐社会”中,“谐”字包含了人人皆开口的字样。

即使卢雪松本人没有将那封信的文本贴到网上,任何人也可以就此事进行分析评论,社会各方依旧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除非你没有做某件事情,否则就免不了要接受公共舆论的检验。在这个意义上,由卢雪松本人上网发帖子只是一个偶然。将此事引入公共视野的,最初的几个人起了关键作用——艾晓明教授慧眼独具,很快,傅国涌先生、张鸣先生、王晓渔先生那篇呼吁重视卢雪松停课事件应该不亚于陈丹青、贺卫方的文章等。而在吉林艺术学院的《公开声明》之后网上出现的文章,8月1日首先是韩牙,之后是徐友渔、安替、贺卫方、黄海涛、笑蜀、谢泳、王晓华、陈壁生、王永章、张若、陶然、萧瀚(两篇文章)、朱•鲁子等,意义则不同寻常。

一旦出现在公共舞台的光线之下,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公共事件,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就此事发言。作为一场公共讨论,它的最大特点也是最为可贵的在于,参与发言者互相之间是平等的、平视的,话筒掌握在每一个人手上,而不是由某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所控制。与在单位、公司不一样,公共讨论中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也不论经济地位的高低,个人财富的多寡;甚至所谓专家的意见,放到公共讨论中来,也并不拥有特权,同样要接受普通人的推敲,承受来自各行各业的人们的检视和批评。比如一位电影学院的教授,他要是在报纸上写一篇正在放映的某部电影的影评,面对“众说纷纭”,与他在课堂上讲授、做一场学术报告以及写一本专著,所承受的压力及其面积不可同日而语。

尤其是在网络平台上的讨论,更是使得任何人放下身段,业内与业外对等,教授与学生持平,一个人过去的“积分”基本上不算数,在同行中享有的尊敬在这里荡然无存,任何人在准备把自己的文章贴上网之前,都需要在心里大喊一声:“让板砖来得更加猛烈吧!”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是人们学习民主、学习听取不同意见的好课堂。而随时准备承受公共讨论的压力,准备听取相反的意见,对于许多人并不是很习惯。顺便地说,吉林艺术学院在拥有自己的“发言人”之后,最好拥有一位能够应付“突发危机”的有经验的攻关人员,这会使得他们在面对铺天盖地的公共讨论的时候,将其视为现代社会的家常便饭,所作出的反应也许会比现在有说服力。

在这场卢雪松事件的讨论中,“燕南”网和“世纪中国”网站都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众网友的表现更是值得称道。正是他们的自由、积极的参与,才使得这场讨论有声有色,迄今在“世纪中国“网站的论坛讨论热情未减。有一份帖子的题目为“我们都是卢雪松”(作者和发贴者均为“我本楚狂人”),显然人们认为卢雪松这样的事情,与每一个人有关,与我们身处其中的共同的好生活与坏生活有关,因此当仁不让,觉得要站出来说话。卢雪松本人也说过一句同样的话:“对于我们共同的生活,我责无旁贷。”(《一位大学女教师在被停课处罚后写给校书记的信》)

如今的网络已经不像是当年扎西多在一篇文章的标题里所说,是“小型公共空间的演习”,实际上它就是我们所拥有的公共空间之一 。笔者从一开始就认为,从网络上开始的这场卢雪松停课事件的讨论,其意义比当年“长江读书奖”有意义得多,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即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在遗留的基础之上新出现的问题,它们交织在一起,同样都具有十分代表性意义,提供了观察我们社会环境的一个绝佳机会。正因为此,讨论所遭遇的阻力也大得多。非常可惜的是,在几年前那场讨论中积极发言的知识分子仿佛没有意识到这场讨论的的意义,令人扼腕。

公共表述的责任

作为一场公共讨论,其视野肯定要超出当事人卢雪松与吉林艺术学院的管理层,这是不言而喻的。

就当事人双方来讲,所寻求的是首先是事情的解决,采取停课以及后来的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应该有一个怎样的结局,而最终的结论应该是有充分的根据,合情合理的,双方都能够接受。就目前这件事情已经变成公众讨论的对象而言,如何解决此事已经展露在公共光线之下,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考虑到公众的反应和影响。

这就是萧瀚先生几天前就此事在网上贴出他的第三、第四篇文章(《卢雪松老师到底有没有被取保候审?》、《复眼看待“声援加重迫害”论——再谈卢雪松事件》的意义。萧瀚先生强调从现在开始对待停课事件的处理,都必须充分公开,继续接受公众言说的监督,不允许出现“暗箱操作”或者“人质抵押”的行为。因此对于卢雪松老师采取的每一步措施,同时都是对于关心和参与讨论的人们的一种交代。萧瀚先生并且批驳了那种“声援”可能会加重对于卢雪松老师本人处理的看法,他明确提出“我们没有足够的信息对继续声援与最后结果之间的事实关系得出结论”,他的看法十分有理有力。

关心事件的进程本身,关心结局,期待一个良性的结果,始终盘旋在所有人们的头脑之中,是从一开始关注这件事情的人们自然关心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对此事的反应和已经出现的各种表达,首先是呼吁、是声援、是一种舆论上的“救济”。徐友渔与贺卫方先生诉诸于法律途径的看法,在较早时刻指出了一个严正的途径。

但是期待一个良性的结局,并不能看作一场公共讨论的全部归宿。这一点确实如同网友“道德底线”所说,参加讨论的人们其目标与卢雪松本人是有区别的。但是这个“区别”,不应该理解为另外存在着一个什么宏大的目标,为了这个目标,只是拿卢雪松事件“说事”,拿她当作进一步目标的阶梯。我认为完全不能这么看。我理解除了“声援”与“救济”之外,要说有什么超出这件事情本身的含义,主要是这样两点:

第一、通过这件事情的表述,明辨、加固及深化我们社会生活那些必不可少的价值理念;维护和培育我们的共同价值。我同意那位波兰人米奇尼克的说法,在社会普遍价值跌落的情况下,知识分子应该是价值的储存者和担当者。某些价值不仅是维持我们共同的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而且是一个民族建立其法律法规的基础。比如免于被强制的自由(涉及思想、信仰、良心、言论等方面)、对待持不同意见者的宽容、保护私人空间及反对告密、权力与真相的关系、程序的透明与公正等等,这些都需要有充分的阐述。

而且这种阐述不仅停留在教授的专著中和学院的课堂上,需要把它们拿来与公众见面,让所有的人们都来掌握,从而变成一个共同体中的人们耳熟能详的东西,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要求,凝聚成人们的生活习惯、行为规则,这样才能进一步渗透和体现到我们民族的法律中去。我不相信一部法律仅仅靠模仿别国的法律就能够制定出来,尤其是能够得到实行。除非是在社会生活中具备的,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行为准则的东西,类似空气一样不可缺少的东西,将它们写在法律条文中,才能够得到真正落实。举一个例子,比如人们知道一个抓新婚夫妇看黄碟的故事,这个事情其实用不着闹到法庭上来,甚至根本就不应该发生,它只是必须尊重个人私密空间的最一般性的问题,仅仅涉及常识。

在这个意义上,我不同意朱学勤先生关于“人文知识分子”的那些表述。我认为在中国,人文知识分子的作用一点也不比法学家、法学工作者不重要。用“任重道远”这个词来表达,一点也不过分。如今我们知道太多的“有法不依”的现象,为什么?就是因为法律背后的理念没有为人们所掌握,没有为执法者本人所能够体会和诚服。在这个意义上,指望让一部分清明的执法者来管理另外一部分昏聩的执法者,这是需要的;同时,还需要将一些基本理念在公众当中不断地阐述,令其不断地得到加强、深化、完善,成为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面面竖起的镜子,谁都可以从中照出自己,也可以用来衡量别人,这是公共表述的基本使命之一。

第二、公共表述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能,是让更多的意见浮现出来,培育和发展不同看法即差异,将公共平台做大,令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公共生活,更加具有包容性和承受的空间与能力。就卢雪松停课这件事情而言,有涉及制度层面的,有涉及思想层面的,有涉及历史文化方面的,有涉及组织系统和行政系统,以及法律等若干层面,不同的侧面则提供了不同的维度,不同的维度提供了不同的话题,不同的话题便可能产生不同的表述。这真是一个富有生长性的丰富的讨论空间。在这种发展差异的讨论中,我们在探询真理、丰富自己视野的同时,学会与不同的意见相处。

当然不是为了“差异”而“差异”。发展差异是为了共同拥有一些视野,扩大我们头脑和思想的边界,使得我们的理性更加健全,思路更加开阔和富有弹性。而如果仅仅是为了“差异”而“差异”,名为“差异”、“不同意见”的东西,实际上仅仅是一种姿态,一种徒具形式而缺乏任何实质性内容的一个表态性的东西而已。所谓“差异”和“姿态”的区别在哪里?在于既然是不同意见,就需要发展出一套自圆其说的表述,一套经过比较深思熟虑的表达,用讲道理的办法,清晰地把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以理服人。公共讨论的权威既然不在于有权有势有背景,那么就在于谁表达得好,谁提出了更有说服力的理据。在提出反对意见之前,最好认真了解对方到底在说什么,对方的前提、理据、逻辑是什么,而不是将对方过分减缩之后,抓住一两个词语加以扭曲接着大做文章。萧瀚先生在讨论中引用盛洪先生关于讨论的黄金规则,值得再三重申:一、不涉及对方的人格与动机;二、不涉及对方智商的高低。

这样一些有关价值与理念的讨论,也许从表面上看来,仿佛不是针对卢雪松事件的解决方案及结果,但是它们其实是与解决问题的过程相平行的、就在它附近不远。在法律暂时够不着的地方,在法律的援助暂时无法开展或者较少作为的时刻,尤其是在法律的某些模糊地带,让有关这件事情的公共表述,让从中发展起来的价值和理念,给予法律提供有力的援助。

200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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