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论语句的涵义与指称

——对弗雷格的涵义-指称理论的一些修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22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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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弗雷格把语句的涵义看作思想,把语句的指称看作真值。本文接受弗雷格关于语句的涵义-指称的意义结构,但把语句的涵义和指称分别改为语法意义和事态。语句的真或假是语句和它所指称的事态之间的一种关系,类似于名称同它的指称对象之间的实-空关系。弗雷格关于思想的客观性转换为语法意义的客观性,体现为语言共同体成员的主体间性。本文还区分了指称对象和指称意向,把指称意向定义为涵义和语境的结合,相当于弗雷格所说的判断。此外,本文对语句的语法意义和认识论意义作了区分。


弗雷格(Gottlob Frege)的意义理论贯穿一个基本问题即涵义-指称问题,而此问题与现代语言哲学的诸多重大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弗雷格最先明确地指出,语句和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专名和谓词都具有涵义(sense)和指称(reference)这两个方面。然而,这两个方面及其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就此展开许多激烈的争论。本文将从语句的涵义和指称入手对这一问题给以阐述和澄清。


一、指称:指称对象和指称意向

“指称”这个词在有关文献中是有歧义的,达米特(M.Dummett)注意到这一点。他说:“弗雷格差不多总是把名词‘Bedeutung’用于一个语词所代表的实际事物,虽然动词‘bedeuten’代表它们之间的关系。然而,在关系和一个语词以此关联的事物之间做出区分还是十分值得的;对于后者我们将用‘指称对象’(referent)来表示,随之我们把抽象名词‘指称’(reference)仅仅用于语词和事物之间的关系”。[4] 93-94达米特接着指出,弗雷格是区分指称和指称对象的,指称对象就是弗雷格所说的对象,而指称相当于从语词到对象的映射(mapping)。

笔者认为,达米特将“指称”和“指称对象”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对二者的混淆已经给有关讨论带来极大的困难。不过,达米特说在弗雷格那里不存在这样的混淆,这似乎与事实不符,因为弗雷格从来没有明确地说他所用的德文词汇“Bedeutung”同义于“gegenstand”(对象)。况且达米特自己有时就把弗雷格的“Bedeutung”译为“reference”而不是“referent”。[4]84 由此可见,导致这种混淆的源头还在弗雷格。

笔者十分认同达米特把指称看作一种从语词到对象之间的映射关系。我们知道,在数学中映射关系就是函数关系,即从自变量到因变量的对应关系;或者说,函数就是定义在两个非空数集之间的映射,包含自变量的集合叫做“函数的定义域”(domain),包含因变量的集合叫做“函数的值域”(codomain)。函数的定义域和值域的并集有时被叫做“函数的域”(field)。我们可以从“域”的概念引申出“语境”的概念。既然专名属于函数的定义域,指称对象属于函数的值域,那么专名及其指称对象均属函数的域。这样的域就是一种语境,也可以说,“语境”是“函数的域”或“映射关系的域”在语言哲学中的另一种叫法。

我们知道,同一个函数可以有不同的域,如函数相对于正数和实数这两个不同的定义域,它的函数值是不尽相同的。类似地,对于一个专名而言,只有在给定语境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其指称对象;如“华盛顿”在某些语境中指一个人,而在另一些语境中指一座城市。这就是说,一个专名可以有不同的指向,其指向是由该专名的涵义和某个语境共同决定的。我们不妨把专名的指向叫做专名的指称意向(referential intention),它是由涵义和语境共同决定的,即:

专名的指称意向=专名的涵义+语境

需强调,指称意向是语言学性质的,而不是心理学性质的,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客观性。这是因为:涵义是语法意义,语境是说话的背景,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客观性。正因为此,不应把指称意向同心理学中所说的私人意向混同起来,也不应同现象学所谈的超语言的意向混同起来。至此,我们在达米特区分“指称”与“指称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离出“指称意向”。下面将表明,这一分离是十分重要的,借助它可以进一步澄清涵义与指称之间的关系,这对于语句(命题)意义的讨论尤为重要。在笔者看来,关于语句(命题)的涵义与指称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陷入困境,其原因之一就是把指称意向与涵义混为一谈。


二、语句的涵义:语法意义

弗雷格早在《论涵义与指称》(1892年)一文中明确地提出“语句的指称是真值,语句的涵义是思想(thought)”的观点,但他在26年之后(1918年)又专门写了《思想》这篇文章,可见他对语句的涵义问题多么重视,或者说,他觉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加以澄清。

弗雷格谈道:“我称一个思想为引起真假问题的东西,这并不是作为定义。因此,我把假归于一个思想正如把真归于一个思想。进而我能够说:思想是语句的涵义,但这并非说,每一个语句的涵义都是一个思想。本身无形的思想穿在有形的语句的外衣之中,并因而成为我们能够理解的东西。我们说,一个语句表达一个思想。”[1] 203

弗雷格强调,虽然思想与真假密切相关,但思想未必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而且,并非所有语句的涵义都是思想,因为并非所有语句都与真假密切相关。这意味着,涵义比思想的范围更大;涵义包含思想,反之未必。

弗雷格对这段话给出一个注释,即:“人们也许以类似方式说过:‘一个判断(judgment)是或真或假的东西。’事实上,我是在近似于逻辑学家著作中的‘判断’的这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我希望在后面的部分能够表明我为什么选择‘思想’这个词。”[1]203在笔者看来,弗雷格关于“思想”和“判断”的区分虽然存有混乱之处,但却是十分重要的,其实质是关于涵义和指称意向的区分。

让我们看一下弗雷格是如何区分的。

弗雷格对于思想给以进一步的阐述。他说:“为了使我愿称之为思想的东西更为精确,我将区分各种类型的语句。人们不愿否认一个祈使句(imperative sentence)有一种涵义,但是这种涵义不是那种能够引起真假问题的涵义。因此,我们将不把祈使句的涵义称为思想。按此方式,表达欲望或请求的语句也都被排除在外。”[1]204在弗雷格看来,能够直接引起真假问题的只有陈述句(indicative sentence),他所说的“语句”实际上就是陈述句;也就是说,陈述句的涵义是思想,而其他语句的涵义一般都不是思想。不过,有一种例外,那就是疑问句。

弗雷格说道:“一个疑问句(interrogative sentence)和一个陈述句包含着相同的思想;但是,陈述句还包含着另外的东西即断言(assertion)。疑问也包含另外的东西即请求(request)。因此,在一个陈述句中必须区分两个东西:内容(content)——它和疑问句所共同具有的,和断言。前者是思想,或至少包含思想。所以,这是可能的,即表达一个思想而不把它作为真的。一个陈述句中的这两样东西如此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以致人们很容易忽略它们的可分离性。于是,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区分:(1)对一个思想的领会(apprehension)——思考(thinking),(2)对一个思想之真实性的认识(recognition)——判断(judgment),(3)对这个判断的表达(manifestation)——断言(assertion)。”[1] 204-205 

疑问句之所以包含思想,那是因为疑问句的内容是与真假密切相关的,即请求对其内容真或假的回答。陈述句只不过是对疑问句的回答即对其内容的真假性的断言。例如,对于“火星上有生命吗?”这个疑问句,肯定的回答相当于陈述句“火星上有生命”,即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的断言;否定的回答相当于陈述句“火星上没有生命”,即对其内容的虚假性的断言,也可看作对其内容之否定的真实性的断言。正因为此,弗雷格说陈述句比起疑问句来,虽然具有相同的内容,但又有多出的部分即关于其内容之真实性的断言,这个断言所表达的是对于其内容之真实性的认识即判断。可见,判断不等于陈述句或疑问句的内容因而不等于思想,既然思想等于陈述句或疑问句的内容。思想虽然可以引起真假问题,但它本身独立于真假性因而可以是中立的。相应地,人们对于思想的反应是领会,而对其真实性的反应才是判断。

弗雷格强调说:“我们不能像我们拥有(例如)感官印象那样拥有思想,我们也不能像我们看到(例如)星星那样看到思想。因此,一个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是选择一种特殊的表达,而‘领会’(apprehend)一词适合于这一目的。”[1]215

在笔者看来,“领会”一词不仅适合于思想,而且适合于所有语句的涵义,包括祈使句和感叹句。这给我们一个启示,不仅陈述句和疑问的涵义是思想,所有语句的涵义都堪称思想,只要我们把思想定义为可以领会的内容。从前面弗雷格关于疑问句之思想的讨论来看,这实际上就是他对“思想”的定义。

正如疑问句和陈述句包含相同的思想而只是在另外的成分上有所不同——即请求和判断的不同,祈使句和感叹句也可以是如此。例如,祈使句“请你把门关上”和感叹句“你关上门多好啊!”都同陈述句“你关上门”包含相同的内容,而在另外的成分上有所不同,即要求、感叹和判断之间的不同。这种情况比起疑问句“你把门关上了吗?”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语句的涵义都是思想,即可以领会的内容,否则不成其为语句。不同类型的语句只是在另外的成分上有所不同,并且只有陈述句的另外成分是判断。判断就是陈述句的真假性所在,由于其他语句不具有判断的成分,所以其他语句都不具有真假性或都没有真值。

总之,弗雷格正确地看到疑问句的涵义也是思想,但他过分夸大了疑问句同祈使句和感叹句之间的区别。笔者则取消了这种夸大的成分,从而得出结论:语句的涵义就是思想,即可以领会的内容,它是一切语句的共同成分。一个语句具有可以领会的内容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该语句合乎语法。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把语句的涵义定义为它的语法意义(grammatical meaning),这与弗雷格关于涵义的另一说法是一致的,即“涵义是语词的呈现方式”(the mode of presentation)。陈述句和其他所有语句都有语法意义,否则不成其为语句。不同类型的语句取决于语法意义之外的不同成分,陈述句对于认识论的特殊重要性在于它所包含的另外成分即判断,以及它因而具有的真假性。


三、语句的指称意向:判断

让我们转而讨论陈述句所特有的判断。正如弗雷格所说,判断就是对思想的真实性的认识。由于思想就是涵义,所以也可以说,判断就是对涵义的真实性的认识。弗雷格把对判断的表达叫做“断言”。如果撇开修辞方面的细微差别,断言其实就是陈述句。本文将把“断言”和“陈述句”看作同义词,并效仿弗雷格称之为“语句”。

判断是对语句涵义的真实性的认识,而对真实性的认识只是一种命题态度,而不是认识对象本身。笔者则把这种命题态度称为“指称意向”,而语句的指称意向即判断使之具有真假性:如果一个语句的指称意向(即判断)在某一语境中对应于某一事态,该语句是真的;反之,如果一个语句的指称意向(即判断)在某一语境中没有对应任何事态,该语句则是假的。这里所说的“事态”(sate of affairs)就是语句的指称对象。

前面指出,一个专名的指称意向就是该专名的涵义加上语境。相应地,一个语句的指称意向(判断)就是该语句的涵义加上语境,其指称对象就是该语境中的某一事态。对语境的确定首先是对世界语境的确定,即在现实世界和某个可能世界之间做出选择。其次是在世界语境中确定较小的语境,即在表征语境(representation context)和交流语境(communication context)之间做出选择。相应地,我们可以把指称意向进一步分为“表征意向”(representation intention)和“交流意向”(communication intention),即:表征意向=语法意义+表征语境,交流意向=语法意义+交流语境。塞尔曾谈道:“一个做出陈述的人既想表征某个事实或事态,又想和他的听者交流这种表征。但是,他的表征意向不同于他的交流意向。……因此,意义意向存在两个层面,即表征的意向和交流的意向”[1]但是,塞尔所说的意向基本是心理学意义的,具有很强的私人性和主观性。这里所说的意向不是心理学意义的,而是语言学意义的,是通过语法意义和语境来确定的,因而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客观性。[2]语境一旦确定,一个语句的真假也就相应地确定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语句的指称意向即判断被确定了。

判断在弗雷格那里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判断不是涵义,因为判断不等于思想,而是在思想之外多出的部分;另一方面,判断也不是指称,因为它不是真值,而只是对真值的认识。对此,弗雷格谈道:“判断可以看作是从思想到真值的一种运动(advance)。这自然不是一个定义。判断是一种奇特的和不可比的(incomparable)东西。”[2]181在笔者看来,被弗雷格称作“从思想到真值的一种运动”就是指称意向;但是,由于弗雷格没有把指称进一步区分为指称意向和指称对象,从而使得判断成为“奇特的”甚至是“不可比的”,因为判断既不是指称对象,又没有另外的定位。与之不同,笔者则把判断放在指称意向的位置上。指称意向是从涵义到指称对象的中介即涵义加语境。语句的涵义加上语境既不只是思想也不只是真值,而是给出从思想到真值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判断是“从思想到真值的一种运动”。[3]

当我们把判断定位于指称意向之后,就可以避免判断和涵义之间的混淆。具体说,涵义只是语句的语法意义,即可领会的语句内容;判断则是把语句的涵义映射到某一语境(某一世界语境中的某一表征语境或交流语境)的“运动”即指称意向,从而间接地决定了语句的涵义在那个语境中的映射对象(指称对象)。虽然弗雷格也在判断和涵义(思想)之间做出一定的区分,但是由于判断在他那里始终没有明确的定位,而且涵义也没有被明确地定义为语法意义,而是不太清晰的思想,这使得判断很容易同涵义或思想混为一谈。


四、语句的指称对象:事态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语句的指称对象。弗雷格把语句的指称对象看作真值,这是笔者所反对的。笔者认为,当我们知道一个语句是真的,那么它所表达的涵义(思想)在所说世界或语境中对应于一个事态(或事件),这个事态才是该语句的指称对象。所说的那个世界或语境则是判断的构成要素,而判断决定了该语句的指称对象。如果一个语句是假的,那么该语句在该语境中没有指称对象,或者说,该语句的指称意向即判断落空了。在这里,语句的指称对象是事态而不是真值;相应地,真值不是语句的指称对象,而是语句是否具有指称对象的标志,类似于实空性是语词是否具有指称对象的标志。具体说,真语句表示它在该语境中具有指称对象,假语句则表示它在该语境中没有指称对象。

我们可以在语句和摹状词(名称)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

弗雷格把语句的指称对象看作真值而不是事态,这一做法导致严重的后果,即:所有真语句具有相同的指称对象,所有假语句也具有相同的指称对象;进而承认,在直接语境即以语句指称为指称的普通语境中,任何两个同真或同假的语句可以相互替代而不改变由以组成的复合句的真值。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于是,弗雷格就不得不花费精力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按他的说法,日常语言中的许多情况不是直接语境而间接语境即以涵义为指称的语境。尽管弗雷格的这一努力有其他方面的意义如对语境主义语义学的奠基作用,但就他本人的直接目标来说是不成功的。因为,他不得不把大多数主从复合句解释为间接语境或其他某种非直接语境的语境,以此说明为什么对大多数主从复合句不能进行基于从句真值相等的保值替换。在那些分析中,有的是有道理的,有的则比较牵强。不过,弗雷格对自己的观点却比较乐观,他说道:“从句(subordinate clause)不能为别的具有相同真值的语句所替换这样的事例,不能否证我们的观点即:语句的指称是它的真值而它的涵义是思想。上面所讨论的已经足以说明这一点了。”[2]192

在此,笔者指出,那些包含间接引语或由“…相信…”等内涵谓词构成的复合句属于间接语境或内涵语境,因而不能进行真值相等的保值替换,这一说法是合理的,但是,把涉及普通因果关系的语句也看成是间接语境或内涵语境则是不合理的。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地上有一块西瓜皮,使得小明滑了一跤。”假定这句话描述了一个真实的场景,显然,这属于直接语境或外延语境。在此假定下,“地上有一块西瓜皮”和“小明滑了一跤”都是真的。现在我们又假定在小明滑跤的时候天上正好飘来一块云彩,于是,我们用真语句“天上有一块云彩”替换“地上有一块西瓜皮”,整句话成为:“天上有一块云彩,使得小明滑了一跤。”这个语句显然是假的。可见,即使在直接语境或外延语境中,两个真语句之间进行替换,也不能保证整个复合语句的真值不变,因而不满足保值替换原则。

与之不同,我们用一个简单语句“小明被地上的一块西瓜皮滑倒”替换上面那个复合语句,尽管二者在句形上有较大的差别,但是由于它们描述了同一个事态,因而具有相同的指称对象,这使保值替换原则有效。可见,把事态而不是把真值作为语句的指称对象更为恰当,而这也是罗素所主张的。罗素谈到:“我将把命题和使命题真或假的事实的关系说成是命题的‘客观的指称’(objective reference)或者简称为‘指称’(reference)。”[3] 29

事实上,弗雷格意识到把真值看作语句的指称是违反常识的,他谈道:“如果一个句子的真值就是它的指称,那么一方面所有真语句就有相同的指称,另一方面所有假语句也有相同的指称。由此我们看出,在语句的指称上,所有细节都被抹煞了。因此我们感兴趣的绝不仅仅是语句的指称,然而仅仅思想也不能给我们提供知识,仅当把语句的思想和它的指称即真值结合在一起才能做到这一点。”[2] 181

弗雷格的这番话一般而言并不错,但对他的理论在保值替换上的困境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保值替换原则对于直接语境的应用是无需考虑语句的涵义(思想)而只需考虑语句的指称的。弗雷格在这里却要求我们同时考虑指称和涵义,这进一步表明,他把命题(语句)的指称看作真值是不恰当的。与之不同,如果把命题的指称看作事态,其涵义也就自然纳入考虑之中了,因为事态正是涵义在所说语境中所映射的对象。这样,弗雷格理论在保值替换问题上所遇到的困惑也就迎刃而解了。


五、涵义的本体论地位

弗雷格把语句的涵义看作它所表达的思想,亦即它的可被领会的内容。笔者则把语句的涵义更为明确地定义为语句的语法意义,这更符合“可被领会的内容”这一说法。那么,语句所表达的思想或可被领会的内容,它们的本体论地位是什么?对此,弗雷格也给以细致的讨论。

弗雷格说道:“如此看来结论是:思想既不是外界的事物,也不是观念(ideas)。我们必须承认第三领域。属于这个领域的东西在其不能被感官感知的方面对应于观念,而在其不需要其意识所属之内容的承载者的方面对应于事物。例如,我们用毕达哥拉斯定理所表达的思想是无时间性地(timelessly)真实的,其真实性独立于是否任何人把它看作真。它不需要承载者。它不是在它被发现的第一时间才是真的,而是像一颗行星一样,在任何人看到它以前就已经处于同其他行星的相互作用之中。”[1] 211

弗雷格把思想归于既不同于外界事物又不同于观念的第三领域。相应地,被断定为真的思想便成为独立于任何思想者即承载者之认识的东西,因而真思想具有某种绝对性和永恒性。弗雷格关于真思想和第三领域的说法使我们不禁想起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尽管弗雷格没有把自己的理论同他们联系起来。然而,自许为弗雷格的第三领域的继承者的波普尔(Karl Popper)却把自己和弗雷格的观点同柏拉图和黑格尔联系起来。波普尔提出三个世界的理论,其基本内容如下:

“如果不过分认真地考虑‘世界’或‘宇宙’这些词儿,我们可以区分出下面三个世界或宇宙:第一、物理客体或物理状态的世界;第二、意识状态或精神状态的世界,或关于活动的意向的世界;第三、思想的客观内容的世界,尤其是科学思想,诗的思想,以及艺术作品的世界。”[5] 114

其中第一世界和第二世界即客观的物质世界和主观的精神世界是为人们所熟知的,而第三世界则是相对新颖一些的,也是波普尔最为看重的。波普尔承认第三世界的观点并非他的独创,而是有着深远的渊源。他谈道:

“无可否认,我讲的‘第三世界’与柏拉图的形式论即理念论有很多共同之处,因而也与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有很多共同之处,尽管我的理论在某些决定性的方面与柏拉图和黑格尔的理论根本不同。我的理论还与波尔察诺的自在语句世界和自在真理世界的理论有更多的共同点,尽管它也不同于波尔察诺的理论。我的第三世界最接近于弗雷格的客观思想内容的世界。”[5]114-115

我们注意到,波普尔所说的第三世界不仅包括科学思想,而且包括诗的思想和艺术作品,后来他把计算机程序也看作第三世界的成员。因此,波普尔的第三世界与弗雷格的第三领域是最接近的,因为其中不仅包括具有真值的思想,也包括不具有真值的思想;或者说,只要是可领会的内容均属第三领域或第三世界。笔者认为,这就是弗雷格和波普尔的第三领域或第三世界理论不同于柏拉图和黑格尔的地方,后两者均强调其理念或精神的真理性。

弗雷格指出,思想是可以同真值分离开来的;也可说,思想是可以同判断分离开来的,因为判断不过是对思想之真实性的认识,即使没有这种认识,思想也是存在着的,甚至不真的思想如诗意也是存在着的。可见,第三领域或第三世界的客观性不在于它的真理性,而在于它的可领会性,即笔者所说的语法意义。语句的语法意义的客观性在于它的公共性,它是某一语言共同体的共识,而不以某一个别成员的意志为转移。显然,这种客观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更准确地说,语法意义的客观性在于语言共同体成员的主体间性。这种客观性同柏拉图的理念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的客观性有着根本的区别。

不过,由于弗雷格并没有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以致他常常不知不觉地滑到柏拉图和黑格尔的立场上。例如,他谈论毕达哥拉斯定理的时候就是如此。事实上,弗雷格在阐述第三领域的时候常常把它说成是真思想甚至是科学思想的领域。他谈道:“当一个科学家想要强调科学的坚实基础的必然性的时候,他会大声疾呼‘事实,事实,事实’。什么是事实?一个事实是一个真实的思想。而科学家们肯定不会认为那些依赖人们变化着的心态的东西是科学的坚实基础。”[1] 215

我们不得不指出,弗雷格的这段论述出现严重的混乱,即把真实的思想当作事实。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真实的思想是具有指称对象的思想,而不是事实本身,事实本身是指称对象。由于弗雷格没有把事实而是把真值作为语句的指称对象,这使事实在他的理论中没有恰当的位置,以致在一定程度上与思想混淆起来。


六、语法意义和认识论意义

弗雷格最初提出涵义-指称问题的时候直接谈到认识论意义。他的论证是从“a=a”和“a=b”这两个公式入手的。他说道:“‘a=a’和‘a=b’是具有明显不同的认识价值(cognitive value)的陈述;‘a=a’是先验地成立的,并且在康德看来是可以称为分析的,而‘a=b’形式的陈述往往包含了对我们的知识极有价值的扩展,而且这类陈述并不总能先验地建立起来。”[2]175

弗雷格在这里所说的“认识价值”主要是为“a=b”这类能够扩展知识的后验陈述所具有,而不是为“a=a”这种不能扩展知识的先验陈述所具有。这种认识价值也就是笔者所说的“认识论意义”(epistemological meaning)。由此我们看到,认识论意义不仅与真值相关,而且是与后验的真值相关。

前面谈到,弗雷格把语句的涵义看作思想,由于思想不限于陈述句,而可以为疑问句或其他语句所具有,因而可以脱离真值而存在。据此,笔者把语句或语词的涵义称为“语法意义”,即由构句法或构词法而呈现的意义。按照弗雷格的说法,判断就是关于思想之真实性的认识;笔者进一步指出,判断是指称意向,包括对语境的确定,语境一旦确定,思想的真值也就相应地确定了。

关于名称,弗雷格指出,对同一对象给予不同的指号就是对该对象给予不同的呈现方式 (the mode of presentation)。指号的呈现方式为“涵义”,指号所代表的对象为“指称”,即达米特所说的“指称对象”。弗雷格说道:“和一个指号(名称、词组、字母)相联系的,不仅有该指号所指的对象,它也可以称为该指号的指称,而且还有我所谓的这个指号的涵义,其中包含了该指号的呈现方式。”[2] 176在这里,弗雷格把一个指号的呈现方式看作该指号的涵义,至少是涵义的一部分。因此,一个指号总是有涵义的,因为任何指号总是以某种方式呈现的。但是,一个指号是否具有指称则另当别论了。

弗雷格进一步谈道:“如果一个表达式在形式结构上符合语法并且充当专名的角色,那他就具有涵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涵义也对应于一个指称。‘离地球最远的天体’这个语词具有涵义,但它是否也具有指称则是大可怀疑的。”[2] 176-177在此,弗雷格把充当专名角色的语词(即摹状词)的涵义看作“一个表达式在形式结构上符合语法”而产生的,这正是笔者所说的语法意义。这就是说,一个名称通过其呈现方式而具有的涵义就是其语法意义。正如一个语句总是具有语法意义即涵义,而未必具有指称对象即事态,因而未必是真的,摹状词也是如此:一个摹状词必须有涵义即语法意义,但未必有指称对象,因而未必是实的。

指称对象和指称意向都涉及认识论意义,但其侧重面有所不同。对此,让我们以弗雷格所举的“晨星”和“暮星”作为例子。“晨星”和“暮星”显然具有不同的语法意义,因而具有不同的涵义。当我们说“晨星=暮星”的时候,绝不是说“晨星”和“暮星”在涵义即语法意义上相等,否则就是公然地说假话;而是指二者的指称对象是同一的,即二者具有相同的认识论意义,进而使整句话也具有认识论意义。与之不同,“晨星=晨星”这句话在语法意义上就不可能是假的,因而对其真假的确定无需考虑其指称对象,因而不具有认识论意义,只具有语法意义。类似地,“晨星=早晨出现的那颗星”比起“晨星=晨星”,虽然在语形上有所变化,但是前者可以从后者逻辑地推出,因此前者在语法意义上也不可能是假的,因而也只有语法意义而没有认识论意义。

需要指出,“晨星=暮星”和“晨星=晨星”在现实世界中都有指称对象即符合于它们的事态。不过,“晨星=晨星”不仅在现实世界中有指称对象,而且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都有指称对象,因此,它并不需要一个作为指称意向的判断来把某一个或某几个可能世界确定为它的语境。与之不同,“晨星=暮星”并非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因而需要一个作为指称意向的判断来把某个或某些可能世界确定为它的语境。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判断是把现实世界确定为语境的;相应地,“晨星=暮星”所表达的判断使它为真,因为现实世界有相应的事态。相比之下,“晨星=晨星”不表达判断,因为它不需要指定语境,而是一个普遍有效的先验真理。由此看来,决定一个语句是否具有认识论意义的因素是指称意向,而不是指称对象。具体地说,指称意向决定一个语句是否具有认识论意义;只有在具有认识论意义的情况下,指称对象才能决定一个语句的认识论意义是什么。

总而言之,语句或名称的涵义是其语法意义,其本体论地位相当于波普尔所说的“第三世界”;语句或名称的指称则涉及认识论意义。指称又分为指称意向和指称对象。对于语句而言,指称意向是判断,指称对象是事态。指称意向和指称对象都涉及认识论意义:前者决定是否具有认识论意义,后者决定认识论意义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只有指称对象而没有指称意向,那也将失去认识论意义;先验的分析语句如“晨星=晨星”就是如此;先验摹状词如“自我等同者”也是如此。与之不同,在只有指称意向而没有指称对象的情况下,名称和语句大都还具有认识论意义,只是名称成为空的,语句成为假的。不过,以空名称为主词的语句(如“圆的方是美丽的”)往往是没有认识论意义的,既然它已无真假可言。甚至可以说,以逻辑空名(如“圆的方”)为主词的语句是不合语法的,因而连语法意义也没有。[4]


参考文献

[1] Frege, ‘Thought: A Logical Inquiry’,1918, in A. Sullivan (ed.), Log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Selections from Frege and Russell, Canada: Broadview Press, 2003, pp.201-218.

[2] Frege, G., ‘On Sense and Reference’,1892 , ibid, pp. 175-192.

[3] Russell, B., ’On Propositions: What They Are and How They Mean’, 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Supplementary Volumes, Vol. 2, 1919, Problems of Science and Philosophy, pp. 1-43.

[4] Dummett, M., Freg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5] 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1972年)[M],舒炜光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6] 陈晓平:《论摹状词的三种功能:归属、指谓和指示》,《中国分析哲学 2010》,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46页。

[7] 陈晓平:《关于摹状词和名称的指称问题——从语境论的角度看》,《哲学分析》2012年第1期,待发。

[8] 陈晓平、赵亮英:《评唐奈兰对罗素和斯特劳森理论的批评》,《学术研究》2011年第10期,第22-27页。

[9]塞尔:《意向性——论心灵哲学》, 刘叶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注释:

[1]约翰.R.塞尔, 《意向性——论心灵哲学》, 刘叶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68页。

[2] 参见陈晓平:《论摹状词的三种功能:归属、指谓和指示》,《中国分析哲学 2010》,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和《关于摹状词和名称的指称问题——从语境论的角度看》,《哲学分析》2012年第1期。

[3]笔者认为,判断或指称意向属于罗素所谓的“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接近于他所说的“相信”(believing)或“信念”(belief)。

[4] 最后这一论点涉及摹状词指称理论的争论。参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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