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潘:法治不足,道德过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72 次 更新时间:2014-09-21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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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潘  

 

中国素来是以重视伦理道德著称的国度,“仁孝治国”、“以德为政”为是很多朝代所标榜的统治之本。这种传统沿承到现代,依然是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中国的文化。这些传承下来的诸多道德观,一直深刻地影响着人际交往与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往往是寄托在彼此的道德评价之上的。也是因此,道德就成为社会关系之间的某种武器,一旦出现问题,人们很容易就想到举起道德的大棒,攻击对方,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污名,甚至还影响着社会管理上的一些运作方式,开展运动式的道德审判。

道德确实了一个很好的维持社会公序良俗的维度,但更重要的维度却是法治,道德只是软约束而已。更何况,道德还得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下的公德与私德。但遗憾的是,在当下的中国,公德与私德、道德与法制等之间的关系,依然界限不清、标准混乱不堪,从而造成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迷茫与社会规范的失衡,法制不彰,规则不显,道德审判在一些时候还成为权力的工具。这些现象也在说明,中国亟需在道德、法治、公民自由等诸多问题上进行清晰地界定与规范。

一个道德过剩的国度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观,基本上传承着一种高标准、超功利色彩,如“君子度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君子笃于义而薄于利”,尤其以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为最典型。由此也造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知识分子即“士”,都有一种浓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意识,诸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些知识分子群体,身体力行地在践行的礼、义、廉、耻等最核心的社会道德观。

这些内涵丰富的伦理道德观,造就中国成为了一个文化形态上极为成熟文明古国。但是,这些伦理道德观,也并非就是一个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很多时候只能成为少数精英群体的自我的乌托邦想象,而且这样的道德观,由于其高标准与超功利,并不能在各个阶层中落实开来,否则就不会几乎是在每一个时代,都有大量的知识分子对于他们自身所属的时代与社会失望,努力进行“礼崩乐坏”后的道德重建。

每个时代都几乎被感叹“礼崩乐坏”的这种现象的出现,要发现其原因并不难,因为这样的道德观,倡导的是一种最高的境界的道德天线,而却忽视普通人的基本人性问题。高尚的道德只是一种理想境界,“君子”不是谁都能当,也不是谁都应该当“君子”的。但在中国传统的那些社会教育文本上(如四书五经等)都在不断地灌输这些观点,可实际上能够如此践行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就造成了社会倡导的道德观在每一个个体身上的分裂,最终造成上的社会道德观的分裂,即表面上社会一直在灌输那些道德说辞与仁义之说,,但实际上它们只能是凌空高蹈着空泛理念,普罗大众都几乎无法做到。所以最后造成假仁假义泛滥,说一套做一套成为这种虚伪道德体制下的特色,整个中国以致于犹如一个道德过剩的国度,每个文字背后都站着一个道德先生,犹如鲁迅所说的: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在中国打开国门,也融入了世界潮流,进入了现代社会之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传统的道德观分裂现象依然很严重。这一点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中国对公务人员的定位,从一开始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公仆”等,这对颠覆“父母官”等专制色彩浓厚的等级理念,有很大的革新作用。但却走向了另外一个道德观上的尴尬位置。因为,“全心全意”、“人民公仆”等,其实就假定了公务人员只能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无私奉献的道德高尚群体,只能利国、利民、利公,决不能利私。

但这种高标准,却又几乎没有任何的现实基础与可能性,而且也是反常识反人性的,因而造成了公务员整个群体道德上的“骑虎难下”,只能明里一套暗里一套了。社会上流行着这样一个顺口溜“不查都是孔繁森,一查都是王宝森”,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种道德观造成的恶果。其实,公务员就是一种职业而已,它与社会其他职业不同之处,只是在于他们是纳税人养活的,所以有着更多的要求而已,但不能因此就将他们或自我设定为是公众的天使或公仆(现实却往往是还依然高高在上成官老爷,以仆的名义当老爷),而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关系。

对于社会来说,同样如此,舍生忘死、克己奉公、舍己利人等高的道德标准,并不能将之视为每个人都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而应该尊重人性之中的自愿选择。这些有良好道德的行为,只能因势利导,从趋利避害的人之常情出发。但遗憾的是,直到现在,道德的武器却依然随时可见,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中,还是深深地患上的道德洁癖症,时常挥着道德的大棒,动辄四处批判他人,将自己自设为道德清道夫一般。但是这些人以高道德要求别人或公开宣扬自己的高道德形象,私底下却不见道德自己有如何高尚,没有做到基本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而,当下的虚假道德、表里不一的现象频出,陷入到了道德的两极化之中,赞扬一个人的时候,如神般捧上天去,贬低一个人的时候,打入地狱永不得翻身。

于是,我们每天都能深刻地感受到这个过剩的道德在四处弥漫,道德的大棒高高挥起,成为公共领域讨论的最常见武器,公共领域的沟通理性完全被道德审判与污名所吞噬,特别是这种道德武器背后有公权力的介入,更是会呈现出令人咋舌的奇特现象。

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混乱

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在《流动的现代性》一书这样描绘新时代: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满是爱刺探小道消息,想方设法让虚无缥缈的幻象,不祥地占领缺乏行动者的空间的小报记者的时代。

是的,在这样的一个“小时代”里,更由于网络等大众化快速传播平台,私人领域被大肆的介入,从而让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彻底混乱了,而这也意味着,大量的私人领域议题被拉进了公共领域,挤占了后者的空间。这对于本来公共领域就逼仄的中国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好事。

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汉娜·阿伦特、哈贝马斯等西方学者那里有过许多深邃的论述。综合一些材料,这里做一个简单的解释。所谓“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共同抵制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私人领域则是处理个人生活的需要和由欲望所驱动的领域,是表现对个人自我(包括个人的财产)的关怀和照看的领域。在现代意义上,具有个人的不受外部人为干预的隐私性特点,家庭的生活以及个人独有的仅仅关涉到自己的生活事务都属于私人领域。

但中国又有一些不一样,中国历史上以皇权国家为公共领域,以家庭社会为私人领域,因此造成国家权力不能介入到家庭(家族)之中的习惯,才有了国有国法和家有家规二元区别,族规、家规形成了生活层面上的主要权力结构关系。这样的公私分离的影响,导致直到现在中国人对私人领域的理解,还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比如针对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家庭暴力等,会被视为家事,外人不便干预。但事实上,在现代社会,这却是公共领域的事务了,而且涉及到了违法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在对待他人的私人领域的问题,比如私生活、情感问题等,却有着强烈的好奇心,然后侵犯他人私人领域的行为,把私人领域的问题曝光到公共领域,比比皆是。

严复所谓的“群己权界”的问题,在中国依然迟迟没有界定清楚,正如南京大学张康之教授归纳的:“公共领域是权力的领域,而私人领域才是真正的权利领域”,那现在一些媒体把私人领域的权利问题大张旗鼓地放在公共领域去讨伐,很显然违背了权利意志,更混淆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权界。

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议题混乱的情况下,最突出的现象就是社会对于公德与私德的认识偏差。比如,可能一个人把家里收拾的干干净净,一开门却就把垃圾随手一扔在门口的走道之上了。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个人隐私、情感等方面的私德问题,很容易被放置到公德的层面进行道德审判。以公民的个人嫖娼行为为例,在现行的法律之下,毫无疑问这种一种违法行为,但这也只是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义,而且私德来说,肯定是一种负面的行为,对其个人的形象有很多的影响。但如果把此私德外延到公德领域,大肆在公共领域讨伐其道德问题,甚至进行污名化,则明显越位了,侵犯到了公民个人的权利领域,更有悖于法律精神以及政治伦理。

其实进一步说,包括对公务员等而言,都有自身私人领域。但社会以及官僚体制管理,却对于公务员群体的私德与私人领域,有着不恰当的兴趣与要求。现在我们看到社会对于官员的生活作风的关注,实质上也先有这种私德与公德不分的嫌疑。当然,在公民的嫖娼与公务员的集体嫖娼之间,尽管毫无疑问这二者都违反了现有的法律,但其中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为公务员的集体嫖娼是具备有公共领域意义上违法行为,他们的职位属性(由纳税人供养)决定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必须要进行公德上的社会谴责。此外,正如著名政治学家加埃塔诺·莫斯卡在其名著《政治科学要义》中指出的:执政者在道德上不应低于其所治理的社会道德的平均水平,应当将他们自己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不做任何有损所在生活环境下自己声誉的卑鄙、低贱、且易引起人们厌恶的事情。而如果要达到良好的治理的话,则必须要求其自身道德水平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具体到公民个人,则不宜做此延伸。

因此,公民私德上问题,如果涉及到法律,那么就因为交由法律来解决。而不能就此抓住私德上的问题进行先于法律审判的道德批判,进行人格上的贬低与大肆讨伐,甚至或许还动用公权力的手段来进行,这很显然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也与最基本的政治伦理相悖。

现代社会的治理规则

公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道德更不能僭越到法治的空间,这是一个最基本现代社会的治理规则。关于法制与道德的关系,是自古以来都有争议的话题。究竟是要一个有严峻法治的社会重要,还是建立一套对所有人都有道德约束的精神信仰重要?这在中国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论的话题。当然,到了现代社会,这二者的关系就已经明晰了。

事实上,法制与道德之间,抛开复杂的学理讨论,其实二者关系并不复杂,法制和道德其实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但二者在社会位置上,则有高低不同的位置。法制是防范性的,是硬约束,规定不准做什么,或不准怎么做;逾越了法律做限定的界限,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就是说,法律是一个社会的行为底线,规定我们禁止做哪些,而道德则是高线,是倡导性的软约束,是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或提倡应该怎么做。比如,看到路边有老人倒在地上而没有上去扶持,这是道德问题,但如果把老人撞倒了还扬长而去,就属于法律问题了。而此时如果对不守法的人只是进行了道德伦理的教育,是一种错位治理。而如果一个人违法了,在法律还未处罚之前就开始进行道德上的讨伐,则是僭越了法律范畴。同样地,如果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之后,社会也应该去掉道德偏见,重新容纳犯罪者回归社会,而不能进行标签化区别对待。这应该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常识。

诚然,一个好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有良好的道德根基的社会。但不能因此反过来,认为一个社会的问题频发,是道德沦丧、道德滑坡而造成,或者说是因为某些道德有所问题的人所带来的影响的。事实上,道德问题的根源,是在于法治与政治之上的,前者的问题,往往都是后两者引发的,所以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只有通过对法治与政治的完善才能够实现,也只有在法治之下的自由之中,人们的道德水准才会不断提高。

而且最为重要的是,道德是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机制来加以规范才能持续的,而这个机制就是“司法防护”:尊重法律、落实法治、建设法制。因为,当法律在裸奔的时候,你怎么能期望道德会西装革履呢?所以,在批判社会公民道德的时候,尤其是公权力发动道德议题的时候,请先守法再谈道德。也就是说,法律是防护道德不至于溃败的最有力的保障,没有这个保障,道德的规范与约束力,就是缘木求鱼,成为空中楼阁。

因此,法律先行,以法治为土壤,道德才能在上面开花结果。道德是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机制来加以规范才能持续的,而这个机制就是人人尊重法律、落实法治,严格执法。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才有更多的可能去谈论道德的建设,以及区别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定群己权界,以不同的标准去看待公德与私德,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一切僭越法律的道德审判,本质上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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