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石:蒋介石与钓鱼岛的主权争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10 次 更新时间:2014-09-15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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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石 (进入专栏)  


1970年。台湾的中国石油公司与美国4家石油公司协议,合作勘探钓鱼岛等海域海底石油,日本政府提出主权争议,蒋介石迅速明确肯定,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多次指示台湾当局发表声明,表明立场。

将钓鱼岛和归还琉球问题混杂是美国政府安下的钉子。蒋介石原先希望美国政府分开处理,将钓鱼岛归还中国,但美国不听。退到台湾后,蒋介石仰赖美国的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政权,但是,在美国决定将钓鱼岛的“行政权”转交日本后,蒋介石终于对美国说了“不”字。


一 台湾与美国合作勘探钓鱼岛海底石油,日本政府提出主权争议,蒋介石坚持主权属于中国


钓鱼岛包含黄尾屿、赤尾屿等小岛和周围的若干岩礁,亦称钓鱼台列屿,日本则称其为尖阁列岛。蒋介石原先不曾注意这群处于台湾东北海中的荒僻小岛。1968年6月,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在日本东京开会,计划联合探勘中国、日本、韩国的海底矿产资源。同年10月10日,亚经会在美国海军部支持下,派遣“亨特”号探勘船,探测日本、韩国的南方海域以及中国的渤海、黄海及东海。“亨特号”由台湾基隆北驶,绕行琉球西侧,发现接近台湾东北公海底的大陆礁层(大陆架),有广达数十万平方公里面积的沉积盆地,厚度约两千公尺,认为可能有极大量油气储藏。其后,美国的亚美和、海湾、大洋、克林敦等4家石油公司蜂拥而至,和台湾地区的中国石油公司磋商,计划对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勘探。日本政府得讯,于1970年7月中旬出面反对,声称尖阁群岛为琉球所属,是日本领土,台湾方面“对该海域之大陆礁层所作任何片面权利之主张应属无效”。蒋介石得悉后,其同年8月11日日记云:“日本声明其尖阁岛为琉球所统属,反对我与美合作探测该区海底油矿之事。应加注意。”[1]最初,蒋介石认为勘探合同由台湾与美国签订,日本托庇于美国,其主权争议不会成为气候,自1970年7月底至8月13日,台湾的中国石油公司陆续和美国有关公司签约。8月14日,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中美对尖阁群岛海底探测油矿已经签字,日本不敢再提异议。”针对日本所称“尖阁岛为琉球所统属”之说,蒋介石在8月16日的日记中反驳说:

尖阁岛主权问题,我国不仅没有放弃,即琉球主权问题,在历史上任何政府亦未有承认其为日本的,而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投降时,已明确承认其所有外岛皆已放弃之事实,以我国政府为和邻敦睦之宗旨,故从未提及主权问题(为此一小岛之争执)而已,但中国政府与四百年之历史,并未认此为日本主权,亦从未见有条约之规定也。琉球原为独立王国,与中国存在朝贡关系。17世纪末期,琉球国被位于日本九州岛南部的萨摩藩侵略。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将琉球国改设为琉球藩,纳入日本版图。1879年,将其大部分岛屿纳入冲绳县管辖。第二次反法西斯战争期间,琉球为美军占领。1945年,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波茨坦公告》,其中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蒋介石的这段日记表明,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所谓“尖阁岛”属于日本,即使是琉球,也从未承认其属于日本。自然日本政府以“尖阁岛为琉球所统属”来论证“尖阁岛”属于日本的说法不能成立。

8月22日,台湾国民党当局“外交部长 ”魏道明向“立法院”外交委员会报告:“我政府已将我对钓鱼岛列屿(即日本所称尖阁群岛)所持之立场,明告日本政府。我政府所表示之立场,即根据国际法原则以及1958年签订之《大陆礁层公约》,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台湾以北大陆礁层之资源,有探勘与开发之权。”[2]

8月25日,蒋介石通过秘书长张群,命魏道明准备一份关于钓鱼岛的资料。26日,魏道明将资料整理成《说帖》,送呈蒋介石。《说帖》从地理与历史两方面论证钓鱼台属于中国:

地理关系:与台湾岛北端及琉球群岛西端(石垣岛)之距离相若,均约为110海里,但该群岛系位于我国东海大陆礁层之上,与琉球群岛之间,隔有一深达两千公尺之海沟。且我国渔民前曾在该岛居住。

历史关系。我国历史上对该群岛向称为钓鱼台列岛(为沈葆桢所订名)。又据台湾省商会联合会驻琉球商务代表徐经满报称,日人古贺辰次郎于明治十八年(1885)间,曾向日本政府申请租用该群岛,当时日本政府以该群岛所属不明,未予批准。

《说帖》同时说明日方的主要论据:1896年,明治天皇曾以第十三号敕令,将尖阁群岛划归冲绳县八重山郡石垣村所属,在1931年,再以天皇敕令予以确认。但是,魏道明也指出,日方所主张之各项论据,“表面上似颇充实,但我在事实仍有充分之理由予以驳复”。因为在1879年日本并吞琉球时,“并未包括尖阁群岛,直至1895年与清廷签订马关条约取得台、澎之主权后,始发表该项敕令”。可见,这是“日本取得琉球、台、澎后之一项内政处分”,此前钓鱼岛并非属于琉球,否则自无“另行发表敕令”的必要。

《说帖》中,魏道明也告诉蒋介石:美国虽准备在1972年将琉球归还日本时将钓鱼岛包括在内,但美国主张,其主权争执,“应由有关主张国家协商解决”。“二次大战中,美军虽占领琉球,将尖阁群岛划入其管辖区域内,当时中国政府忽略未声明异议,其主要原因为基于区域共同安全之顾虑,“美军之临时占领,固不能确定尖阁群岛之归属也”。他建议,应通知美国政府:我尚未同意美国政府将琉球归还日本,“尖阁群岛”显非属于琉球,美方应将琉球及“尖阁群岛”分别处理。“在对尖阁群岛之军事需要消除时,应以之交还我方”。[3]

魏道明的这份《说帖》是以一天时间匆匆写成的内部报告,说理和论证都有不够周详的地方,个别说法也并不准确,但它为以后台湾当局对日、美交涉奠定了基调。8月30日,蒋介石读到魏道明的这份《说帖》,批了一个“悉”字。

9月2日,台湾《中国时报》记者搭乘海洋探测船“海宪号”登上钓鱼岛,竖立民国国旗,在岩石上刻字。[4]也就在同一天,日本报纸《读卖新闻》报导,日本政府认为:(1)尖阁列岛系属石垣市,其为冲绳之一部乃历史上无可置疑之事实。(2)大陆礁层之海底资源开发权,应由邻国双方磋商解决,决定尽早协调外务、通产、水产、冲绳等有关单位的见解,提出外交交涉。倘交涉不成功,则向国际法院提诉。[5] 9月10日,日本外相爱知对美联社宣称:“尖阁群岛显而易见是日本的,实为无需磋商的一个问题。”

这一时期,蒋介石日记连续出现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录如下:

9月9日:“商讨钓鱼岛主权问题。”

9月11日:“尖阁群岛与大陆礁层问题,先解决礁层为我所有,而岛的主权问题暂不提及,但对美国,应声明琉球问题,中国不同意,其未经中美协议而归还日本,我保留发言权。”

9月12日:“大陆礁层探油问题,我决批准与美公司协约,以我测度判断,美恐归还琉球后日将独占大陆油矿,为美后患更大也。”“钓鱼台群岛对我国防有关,故不能承认其为属于琉球范围之内也。”“上午,商讨对大陆礁层问题与钓鱼台主权问题,予以裁定。”

9月14日:“钓鱼列岛之主权拟订政策:甲、大陆礁层全由我所有权。乙、钓鱼岛陆地不予争执,亦不承认为日本所有权,作为悬案。”

以上日记表明,连续几天,蒋介石都在思考并与人讨论钓鱼岛问题,直到9月14日,才做出裁决:首先确定,钓鱼岛的大陆礁层为中国所有,坚决不承认日本对钓鱼岛陆地的所有权。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与日本首相佐藤荣作之间曾达协议,将琉球“复归”日本。蒋介石裁定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当日,台湾当局发表声明,首先表示不能接受1969年美、日两国之间的协议。《声明》说:

琉球群岛于1879年遭日本吞并之前,为一独立王国,久与中国维持封贡关系。中国对于日本之吞并琉球,从未予以接受或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琉球群岛被置于美国军事占领之下,根据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之规定,美国对于北纬29度线以南,东经34度40分以东之岛屿及其居民行使一切权力。钓鱼台列屿适在此一区域之边缘,中国政府对此处置未表异议,盖其认为美军驻于琉球群岛对于维持西太平洋地区安全系一重要因素。

1969年11月21日尼克森总统与佐藤荣作首相所发表之联合公报指出,美日两国将就如何于1972年实现琉球“复归”日本之特殊安排立即进行商讨。此项对于琉球群岛处置之拟议,为中国政府所不能接受。中国政府始终主张琉球群岛法律地位应由有关主要盟国根据《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协商决定,同时琉球人民对其政治前途应有自由表达意见之机会。中国政府基于与美日两国之友好关系,在当时固未公开表示其反对立场,惟对美国在决定本案前未能依照适当程序处理一节,曾表示遗憾。

《声明》接着驳斥日本政府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两项主张,认为所谓“天皇敕令”仅系日本政府占领台湾及琉球后的一项“内部行政措施”,所谓古贺家族向日本政府租借及购买钓鱼台列屿仅系“内政处置”,“并不能在任何方面变更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

最近日本政府提出钓鱼台列屿问题,此系一群无人居住之小岛屿,位于台湾北方仅一百哩左右,台湾渔民每年赴该等小岛者为数颇多,钓鱼台列屿在历史上及地理上均与中国,尤以台湾省具有极密切之关系。日本政府主张此等岛屿为琉球群岛之一部分,并主张日本对此等岛屿具有主权。日本并表示,盼于1972年琉球归还之时,归还钓鱼台列屿。日本作上述主张基于以下二项理由:(一)1896年一项天皇敕令,将钓鱼台列屿划入冲绳县内。(二)日本国民古贺辰次郎于1896年向日本政府租得钓鱼台列屿,为期三十年。该古贺复于1930年自日本政府购得该等岛屿,目前该等岛屿由其子古贺善次所拥有。中国政府认为日本政府所提出之理由不够充分。首先必须指出,日本于1879年吞并琉球,将钓鱼台列屿并不包括在内。日本天皇敕令及钓鱼台列屿之出租均系于1896年所为,亦即日本根据马关条约取得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之次年,具见钓鱼台列屿于1896年前并非琉球群岛之一部分。1896年之天皇敕令是以仅系日本政府于占领台湾及琉球后之一项内部行政措施。其次,中日两国于1952年4月28日签订和平条约,当时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及其他于1895年前系附属于台湾各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中华民国政府认为,钓鱼台列屿属于此等附属岛屿之一。

关于古贺家族1896年向日本政府租借及1930年购买钓鱼台列屿仅系内政处置,并不能在任何方面变更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

《声明》最后表示:

基于以上原因,中国政府无法接受日本对钓鱼台列屿之主权主张,甚盼美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有关此项问题之立场能有充分注意。中国政府当将有关本问题今后任何进一步发展随时通知美国政府。[6]

9月17日,台湾当局驻美“大使”周书楷会见美国主管东亚暨太平洋事务助理国务卿葛林,就钓鱼台列屿的法律地位发表口头声明,说明“该列屿与中华民国台湾省之关系”。[7]

台湾当局发表了声明,也对美国做了工作。至当年12月7日,蒋介石觉得此事可以告一段落了,日记云:“钓鱼台群岛案主权问题,此时不谈为宜。”为何呢?当时,在联合国大会中支持台湾国民党政权的国家已成少数,美国正处于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的前夜,蒋介石为了防止中共“利用离间”。维持和美国的关系,在日记中又写了一句:“中美间油约合同不能放弃。”[8]


二 1971年初,争议再起,台湾当局提出“寸土片石,亦必据理全力维护”


尽管蒋介石对钓鱼岛主权争议准备暂时踩刹车,但是,在美华人,特别是学生却行动起来,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

钓鱼岛附近海域可能蕴藏大量石油的消息传出后,朝鲜半岛海域也传出类似消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陆续成立“中日合作策进委员会”及“日韩合作策进委员会”,研究合作开发方案。1970年11月12日,上述两个“策进委员会”在汉城举行“联络会议”,决定成立“海洋开发”和“经济合作”两个“特别委员会”,拟于同年12月21日在东京举行会议,成立“海洋开发股份公司”,商讨投资比例和人选。


1970年12月3日,北京新华社发表题为《美日反动派阴谋掠夺中朝海底资源》的文章,指责“日本军国主义勾结蒋朴集团,准备‘合作开发’中国台湾省及其附属岛屿周围海域和其他邻近中国和朝鲜的浅海海域的海底石油资源,并妄图把钓鱼岛等属于中国的一些岛屿划入日本版图”。[9]紧接着,在纽约、新泽西、康涅狄克、威斯康辛等地的中国留学生组成“保护中国领土钓鱼台行动委员会”,发起签名,要求台湾当局采取行动,保护中国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同时并在普林斯顿银行开设专户,接受捐款。[10]该委员会计划在1971年1月30日到纽约日本驻联合国常务代表团或日本驻纽约领事馆示威。12月16日,印发《钓鱼台事件须知》,批评台湾当局“所表现之态度欠强硬”,声言“每一个中国人均应维护中国之领土主权,在遇到自己国家被侵略时,不能沉默”。[11]

1 月4日,美国斯坦福大学中国学生30余人举办第三次中日钓鱼岛列屿主权争执座谈会,参加者批评台湾当局“态度过分软弱”,扯下“国旗”,驱逐我渔民,何以连抗议都没有?与会者认为不应因现实政治与经济问题而在主权争执上向日本让步,更不应与日本商谈合作开发海底石油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中国同学维护钓鱼台列屿主权联合会,通过《关于钓鱼岛列屿问题宣言草案》。

如何对待海外的“保钓”运动,台湾的“外交”官员向国民党中央请示。1月6日,国民党中央指示:1、对彼等之爱国热情表示钦佩。2、告彼等我政府与彼等完全一致,对确保领土主权,我必坚持到底。3、对彼等之示威行动不宜太过压制,应婉予劝阻说服。万一劝阻不住,亦应引导彼等之行动为一支持政府之行动,不容有反对政府之表示。且只能有一次行动,而不能成立任何组织,更应促彼等提高警惕,不可为任何野心分子所渗透。[12] 这就说明,台湾国民党中央不能不对海外的“保钓”运动表示支持,但是,又力图加以控制和限制。

海外“保钓”运动初起时,魏道明即劝告学生“仅向政府陈述意见,勿作其他活动。”他当时的想法是:“鉴于我国目前外交处境之艰难微妙,此类事件自以设法消弭为宜,免使政府限于窘境。”[13] 在台湾国民党中央确定方针后,魏道明的语气就较前有所不同了。1971年2月23日,魏道明在“立法院”第47次会议答复立委质询时表示:“关于钓鱼台列屿的主权,日本政府主张系属日本南西群岛之一部分,我们不能同意,”“钓鱼台列屿事关国家主权,即使寸土片石,我们亦必据理力争,此项决心绝不改变。”“我国大陆礁层的自然界线应为琉球海沟。凡在其间突出海面之礁屿,不能作为开发权之基点,故而我们对于该海域大陆礁层的开发,具有一切权利,不受任何影响。”[14] 这些话,比起台湾当局此前的表态要强硬、鲜明得多了。

同月,台湾驻美“大使”周书楷奉台湾当局训令,向美国国务卿致送《节略》,在上年向葛林的口头声明基础上,继续阐述钓鱼岛列屿与台湾省的关系。

(一)就历史而言,钓鱼台列屿中钓鱼台、黄尾屿、与赤尾屿三岛屿之名,屡见于早自十五世纪以降明代册封琉球王各使臣之航行志记。中国册封史臣多由福州经台湾东北,包括彭佳屿、钓鱼台、黄尾屿及赤尾屿之各屿前往琉球。钓鱼台列屿是时被公认为台湾与琉球间之分界。

(二)就地理而言,钓鱼台列屿之地质结构与台湾之其他附属岛屿相似。钓鱼台列屿与台湾海岸邻接,但与琉球群岛距离达二百哩以上,且隔有水深达二千公尺之琉球海沟。

(三)就使用而言。钓鱼台周围素为台湾渔民之作业区。事实上台湾之渔民以往为避风及修补渔船、渔具,曾长期使用该列屿。

(四)有关本案之法律观点业于上述口头声明中予以详细叙述,本大使在此仅欲说明日本政府在1894年之前从未将钓鱼台列屿划入冲绳县属,该列屿之并入日本领土系中日甲午战争台澎割让日本后之结果。

《节略》表示:“中华民国政府以往对美国在该区行使军事占领并未表示异议,但此不得被解释为系默认钓鱼台列屿为琉球群岛之一部分,且依照国际法之一般原则,对一地区之临时性军事占领,并不影响该地区主权之最后决定。”《节略》最后要求:“鉴于美国政府将于1972年终止对琉球群岛行使占领之事实,兹要求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此项占领终止时,将钓鱼台列屿交还中华民国政府。”[15]

3月17日,周书楷再次访晤葛林,面递台湾当局外交部的《最后核定节略》。周首先强调,当年美军事管制琉球,将钓鱼台包括在内。我方因美方行动系代表盟国维持整个地区安全,此项控制必为时甚久,不发生转移问题,故未提出异议。“现我根本对琉球归日均表反对,自更反对将钓鱼台一并归还”。他表示:此事目前已成为中国海外同胞,尤其在美知识分子,包括年长有地位的学人以及从事科学、工程研究人士的“高度敏感问题”,中共又拟利用此事,造成反日反美运动,因此,“故亟盼美方能谅解我国立场,助我平息此事”。葛林答称,当将此事报告国务卿,并交付法律顾问研究。他表示:“美当时系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占领琉球,今美既决定将琉球交日,钓鱼台自当一并归还。”但他表示其“个人初步看法”称:“此所谓归还,未必即谓其主权属日,主权问题自仍可由中日双方谈判解决。如谈判不成,再研究由第三国调节或寻求国际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此为美之立场。”[16]

自1971年1月起,在美国华人,特别在中国留学生中间,逐渐兴起“保钓”运动。1949年之前,中共将国统区的学生运动视为“第二条战线”,蒋介石吃过学生运动的亏。美国华人中的“保钓”运动发展起来后,蒋介石对之持警戒、敌视态度,日记云:中共“在美组织义和拳、红卫兵,最近又发动其为钓鱼岛问题游行示威,借题发挥,其挑拨中日美关系,而美袖手旁观,毫不感其后患无穷也。”[17]一直到4月上旬,他仍然对华人在美国旧金山、华盛顿、波士登等地的游行示威持反对态度。4月10日,他在《上星期反省录》中指责中共,“在美国与香港,挑弄青年学生掀起反美日与我政府之风潮”,说是“少年无知,竟在旧金山、华盛顿各地游行示威,幸人数不多也”。

同年3月,旅美中国教育界、科学界人士丁泽霖、田长霖、陈省身、赵元任、劳干、张捷迁、何炳棣、李远哲、何廉、李书华、唐德刚、夏志清、余英时、吴文津、杨联陞、邓嗣禹、顾毓琇、杜维明、马大任等523人上书蒋介石称:钓鱼台群岛为中国领土,法理、史实均确定无疑。同人等谨请政府保持坚定立场,抵抗日本新侵略。并在钓鱼台主权问题未解决之前,请坚决拒绝参加所谓《中日韩联合开发海底资源协议》之签订会议。同人等身居海外,心怀邦国,事关国家大计,不忍缄默,至希垂鉴。[18]

蒋介石反对海外青年学生示威游行,但是,对海外教育界、科学界的上书,他不能不认真对待,指示张群替他复函。3月18日,张群复函,声称蒋介石阅后,对上书各先生的“爱国热忱至深佩慰”,特嘱咐将本案处理有关情形奉告。

关于“钓鱼台列屿主权之归属”,函称:政府对于此项问题之处理至为郑重,因本案关系国家领土主权,寸土片石,亦必据理全力维护。此项立场始终如一,绝不改变,业经外交部魏部长道明在立法院迭次公开宣布。政府对本案之因应,系以国际法原则为基础,申明钓鱼台列屿依历史、地理使用情形及法理各因素而言,乃我台湾省之附属岛屿,其主权属于我国,政府一贯系在此一基础上对本案全力交涉。

关于“中日韩三国民间代表商讨共同开发海底资源问题”,张群解释说:“中日合作策进委员会”及“日韩合作策进委员会”都是“民间组织”,目的在于“研究彼此之间的友好合作方案”;1970年11月汉城举行的“联络会议”,仅仅研究“三国间经济方面共同合作之可能性”;

同年12月在东京举行的会议也仅“就共同开发三国有关海洋资源问题,包括渔业科学研究及公害防制等项,广泛交换意见”。函件表示,“并未议及具体方案”,会议讨论的事项“与钓鱼台列屿之主权及该海域之大陆礁层开发,实无关连”。函件最后表示:先生与我留美同学忠爱国家,政府与国内同胞同深感动,兹特向先生述明问题真相,知必信任政府,共赴时艰,并请转达我留美同学为荷![19]

张群申明,此函遵蒋介石之嘱而写,自然,全文必经蒋介石同意,代表蒋的态度。其中“寸土片石,亦必据理全力维护”一语系从魏道明答复“立委”质询时所言“即使寸土片石,我们亦必据理力争”发展而来。台湾国民党当局认为中共“以钓鱼台问题为名,利用海外华侨及学人之爱国热情,转变为反政府运动,夺取我对华侨之领导权”,自然,不能不做出必要的表态。[20]这一时期,蒋介石进一步思考钓鱼岛问题,在日记中写道:该列岛主权在历史与地理上而言,隶属于台湾省的,乃无问题,亦无可争辩。

但是,钓鱼岛事实上当时为美军占领,归属何国,美国人说话很重要。他决定,如美国“临时交还日本,则我应提交国际法庭,以法律解决之”。他也考虑过“军事解决”,但认为台湾当时无此能力驻防该列岛。不仅兵力分散,而且担心中共乘机进攻台湾。[21]

蒋介石深知,当时解决钓鱼岛主权争议的关键是美国。1971年4月2日,蒋介石致电周书楷,指示其就钓鱼岛问题与美国政府交涉。8日,又命张群致电周书楷,指示其在会见美国总统尼克松时,说明“钓鱼台案与我国关系至为切要,促请其注意我方前递《节略》,尊重我方主权并及早惠予答复”。[22]保钓运动迅速发展到台北。4月13日,台湾大学哲学系大楼挂出标语:“中国的土地可以征服,而不可以断送;中国的人民可以杀戮,而不可以低头。”15日,台北政治大学和台湾大学等校学生约五百余人游行,到位于忠孝西路的美国驻台北大使馆抗议,有三位学生被允许进入使馆,递交抗议书,其余学生则安静地在门前马路上静坐,等候消息。[23]另有一支队伍,则到日本驻台北使馆抗议。17日,蒋经国向蒋介石汇报。这次游行突破了台湾当局的戒严禁令,蒋介石认此为“二十年来所未有之事”,要蒋经国准备文告,做“最后警告。[24]不过,蒋经国并没有使用这一招。事后,蒋经国派“外交部”官员钱复到各校报告,和学生对话。据钱复回忆,他一共讲了72次。[25]在国民党当局的“疏导”政策下,台北的“保钓”运动没有进一步发展,学生运动逐渐向校园民主运动和社会改革实践转化。

6月4日,鉴于在美国等处的保钓运动声势日渐浩大,台湾新任驻美“大使”沈剑虹不得不再次往晤葛林,要求美国政府体谅台湾当局的处境,勿将钓鱼台与琉球一起交给日本:“我当前钓鱼台问题处境极为困难,海内外学人、学生对此事情绪激昂,视为中华民国政府能否维护其权益之考验,留美学人、学生中激烈分子甚至声言如钓鱼台交还日本,将不再信任中华民国政府,如此则将对我政府极端不利,特恳请贵国勿将钓鱼台与琉球一并交与日本,改为分案办理。”面对沈剑虹的恳求,葛林冷冷地表示:“法律上美必须将钓鱼台行政权交还日本,但对钓鱼台主权谁属,则不置喙。”[26]至于何以要将行政权和领有权分开,葛林则不做任何说明。简简单单的“不置喙”三字,为以后的各方的无穷纠纷埋下了“钉子”。

向美国求情无用,又听说美日双方即将签署移交琉球群岛的正式文书,台湾当局只有最后一手了。6月10日,蒋介石日记云:“闻美国(将琉球)归还日本,钓鱼台亦在其内,甚为不平。”11日,台湾当局发表《声明》,“再度将其立场昭告于全世界”。内称:

(一)关于琉球群岛。《声明》认为“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美国未经此项协商,遽尔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华民国至为不满”。

(二)关于钓鱼台列屿。《声明》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美国拟将钓鱼台列屿随同琉球群岛一并移交之声明,尤感惊愕。”“中华民国政府根据其保卫国土之神圣义务,在任何情形之下,绝不能放弃尺寸领土之主权。”钓鱼台列屿“应予美国结束管理时交还中华民国”。“现美国径将该列屿之行政权与琉球群岛一并交予日本,中华民国政府认为绝对不能接受,认为此项美日间之移转绝不能影响中华民国对该列岛之主权主张,故坚决加以反对,中华民国政府仍切盼关系国家尊重我国对该列屿之主权,应即采取合理合法之措置,以免导致亚太地区严重之后果。

这一《声明》经蒋介石审定。最后二句中的“应即”二字,原为“迅速”;“合理”二字后的“合法”二字,“以免导致”后的“亚太地区”四字,均为蒋介石所改。其中,“至为不满”,“坚决加以反对”,均系针对美国政府而言。蒋介石和国民党政权退到台湾后,一方面要依赖美国的援助维护统治,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完全受制于美国,对美国有许多不满,这种不满有时甚至达到咬牙切齿的程度。但是,大多记录在其私人日记中,在公开的“外交”文件中对美国说“不”,并不多见。

当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的“行政权”转交日本已成定局,台湾学生在台北举行大游行,向美日大使馆递交抗议书。当日,蒋介石与蒋经国谈话,日记云:“今日美日签订交换琉球书。”又云:“与经儿谈钓鱼台列岛问题,美国已促日本与我商谈矣。”在无可奈何之中流露出一丝略感安慰之感。[27]11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审查该协定,诺贝尔奖金获得者杨振宁等出席,论证钓鱼台为“不可争辩”的中国领土。外交委员会在报告中宣称:“美国将行政权移交给日本的行动,并不构成基本的主权(美国并无此种主权)之移交,亦不可能影响到任一争论者的基本的领土主张。委员会确认协议中的条款,不影响到任何国家关于尖阁或钓鱼台列屿的任何主权主张。”[28]美国参议院的这一报告和美国政府所持立场并无显著不同,仅是对坚持钓鱼台主权属于日本政客们有所提醒而已。

蒋介石曾经估计,与美国石油公司签订勘探合同,美国政府方面不会有困难。最初,美国的石油公司态度积极,勘探船在1970年9月即已开到台湾,但是,从1971年4月以后,美国各石油公司的积极性逐渐降温。当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通知各石油公司,不要在“有危险可能”的“敏感性地区”勘探,其理由是,美国政府最关切的是,中共可能借机“攫取美油公司之探勘船及该项船只所配备之精确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类似太空领航设备”,“受美国出口管制法之限制”。云云。[29]这就说明,美国政府当时优先考虑的是政治,而不是经济。


三 1972年,美国政府将琉球归还日本,台湾当局与日本钓鱼岛争端再起


1972年2月,台湾宜兰县政府准备派人到钓鱼台进行调查活动,引起日方激烈反对。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强词夺理,自说自话地论证钓鱼岛属于日本。[30] 同年3月24日,周书楷约见美国驻台北“大使”马康卫。周称:5月15日,美国将琉球交还日本期近,日本佐藤首相、福田外相、驻美大使牛场信彦均曾发表“激烈之言论”,日本并准备在东京及那霸举行庆祝,但是,蒋介石的“总统就职大典”亦将于5月20日举行,希望日本政府能“自我约束”,“勿使意外事件在此时发生”。当时,美国仅决定将钓鱼岛的行政权交给日本,而不支持日本对钓鱼台的主权要求,日本外相福田甚感不满,在日本国会发表演说,批评美国。周向马表示,此前本人曾向美方提议,在将琉球交还日本时,将钓鱼岛留作靶场之用,不知美政府对此项建议有何反应?他希望美方劝导日本政府“将其注意力对于琉球,而勿对钓鱼台列屿问题斤斤计较”。他坦率地对马康卫说: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希望吾人能防患于未然,我政府对本案始终尽力自我约束,惜日方未能采相似之举措。本案在我国青年心目中,乃一极度敏感之问题,目前彼等对于国民大会之若干措施,已感不甚满意,倘再以钓鱼台列屿一案予以刺激,则无异火上加油,势将导致严重之果。[31]马康卫向周书楷表示,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不偏不倚”,将不发表“偏袒日方”的言论。同日下午,周书楷与北美司司长钱复接见日本驻台北大使宇山厚,提出两方“对该列屿之主权虽各有主张,但应循友好和平之方式解决而不诉诸情感”,“我方已尽量自我约束”,希望宇山向日本外务省建议“勿再对此事多予渲染”。[32]宇山虽然应允向他的主官反映台湾当局的意见,但是,日本政府却并不重视。由于美国将琉球交还日本的日期越来越近,台湾当局也越来越紧张。4月21日,台湾当局“宣传外交综合研究组”举行第281次会议,主持人提出:“我政府维护钓鱼台领土主权及资源权益之措施与立场自始即极为明确、坚定,针对当前情势,希望在新闻报导上务求平实,在评论上尤应冷静,断不可渲染夸张刺激,而应促使国人信任政府,支持政府,海内海外精诚团结,使此一领土主权之争议,得循外交途径谋致合理解决。“周书楷提出,“在5月15日美国将琉球归还日本之前,自应有所声明。”但是,他又担心,此项声明发表时间,如过早,恐对内产生渲染作用,对外刺激日本;如过迟 ,则又恐中共抢先一步。会议经讨论,认为发表此项声明“其主要作用在安定海内外国人心理,而声明之内容,亦不宜超过以往所表示之范围,乃系重申立场,措辞简要,似不致使日本有新的刺激。其时间,则以5月初为宜。5月3日,美国驻台北大使馆参事唐伟廉访问台湾当局“外交部”北美司司长钱复,告以美方得到消息,日本“极端偏激分子”拟在5月15日采取行动,支持日本政府主张,并准备乘机登上钓鱼岛,美方已命琉球警方派巡逻艇戒备,严防其登岛。云云。5月5日,宣传外交综合研究组举行第282次会议,周书楷提出,拟本月10日至12日之间发表。他说,听说“立法委员胡秋原、李文斋将为此事提紧急质询,务请中央制止,以免引起波澜”。5月10日,台湾当局在《中央日报》发表《声明》,宣称: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向极关切,并曾迭次宣告其对于此项问题之立场。兹美国政府已定于本(六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径将琉球群岛交付日本,且竟将中华民国享有领土主权之钓鱼台列屿亦已包括在内,中华民国政府特再度将其立场郑重昭告于世界。

对于琉球群岛。中华民国政府一贯主张,应由包括中华民国在内之二次大战期间主要盟国,根据开罗会议宣言及波茨坦会议宣言揭橥之原则,共同协商处理。美国未经应循之协商程序,片面将琉球交付日本,中华民国政府至表遗憾。至于钓鱼台列屿,系属中华民国领土之一部分。此项领土主权主张,无论自地理位置、地质构造、历史渊源、长期继续使用以及法理各方面理由而言,均不容置疑。现美国将该列屿之行政权与琉球一并“交还”日本,中华民国政府坚决反对。中国民国政府本其维护领土之神圣职责,在任何情形下,绝不能放弃对钓鱼台列屿之领土主权。”[33]

本宣言早已起草,据档案,第一稿的完成时间为1972年4月13日,其间屡经修改。至此遂正式定稿发表。周书楷5月5日在“宣传外交综合研究组”第282次会议上说:“我政府对钓鱼台问题之声明稿已奉核定。”据此,则此稿亦经蒋介石审核修订。[34]

大概是为了不要“过事渲染”,报纸虽然将这一《声明》安排在头版,但却不是头条。

《声明》发表的当天,蒋介石再次加以审读。其6月15日日记云:“召集高干,商讨发表文告时间与外交及钓鱼台问题。”不过以后并未见《文告》发表。这一时期,台湾当局的国际处境已经愈加不妙。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但是,这以后,台湾和美国的“外交”关系还在维持着,蒋介石在不少方面还要仰赖美国的帮助。尽管如此,在事关中国领土、主权的钓鱼岛争议问题上,蒋介石和台湾国民党当局还是再次公开对美国人说了“不”字。

(原载《找寻真实的蒋介石——还原13个历史真相》,九州出版社,2014年6月版,新近发表于《炎黄春秋》2014年9月号)

[1] 《蒋介石日记》,1970年8月11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档案馆藏,下同,不一一加注。

[2] 《魏外长在立院委会报告》,《中央日报》,1970年8月23日。

[3]《外交部长魏道明呈总统蒋中正检奉《关于尖阁群岛之资料》,台北“国史馆”档案,005-010205-00013-005。

[4] 《钱复回忆录》卷1,台北天下远见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37页。

[5]《驻外单位之外交部收电》(11),台北“国史馆”档案,005-010205-00156-001。

[6] 台北“国史馆”档案,005-010205-00013-011,1970年9月14 日。

[7] 同上,005-010205-00013-012。

[8] 《蒋介石日记》,1970年12月7日。

[9] 《人民日报》,1970年12月4日。

[10] 《魏道明致蒋彦士函》,《钓鱼台列屿与国内外各界反应》,台北中研院近史所藏,019.12/01511。

[11] 《〈钓鱼台事件须知〉手册摘要》,同上。

[12] 《本部代发电》,1971年1月6日,同上。

[13] 《魏道明致蒋彦士函》,1970年12月31日。

[14] 《钓鱼岛主权,中央决力争》,《中央日报》,1971年2月24日。

[15]《驻美周大使致美国务卿节略》,“国史馆”,005-010205-00013-013。

[16]《外交部收电抄件》,1971年3月17日,“国史馆”, 005-010205-00157-028。

[17] 《上星期反省录》,《蒋介石日记》,1971年1月30日。

[18] 《中央日报》,1971年3月16日。

[19] 《旅美学人忠爱国家,总统表示至深佩慰》,《中央日报》,1971年3月19日。

[20]《国家安全局拟具〈对共匪‘和平解放台湾’诡计之先制作战〉研究报告》,转引自《宣传外交综合研究组会议报告》,1971年年6月19日,“国史馆”,005-010205-000090-003。

[21] 《蒋介石日记》,1971年4月7日。

[22]《总统府秘书长张群致电驻美大使周书楷》,“国史馆”,005-010205-00013-006,1971年4月8日。

[23] 《大专学生至美使馆抗议美对钓鱼台主张》,《中央日报》,1971年4月16日

[24] 《蒋介石日记》,1971年4月17日。

[25] 《钱复回忆录》,第139页。

[26] 《沈剑虹往晤格林》,《外交部收电抄件》,“国史馆”,005-010205-00160-023。

[27] 《蒋介石日记》,1971年6月17日。

[28] 《美认琉球交予日本不影响钓鱼台主权》,《中央日报》,1971年11月6日。

[29]《外交部收电抄件》,1971年4月14日,“国史馆”,005-010205-00157-014。

[30] 日本外务省官网,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china/pdfs/r-relations_cn.pdf。

[31]《外交部周部长就钓鱼台案与美国驻华大使马康卫谈话记录》,005-010205-00013-001。

[32]《外交部周部长接见日本宇山大使谈话记录》,“国史馆”,005-010205-00013-002。

[33] “国史馆”,005-010205-00013-009,1972年4月13 日。

[34] “国史馆”,005-010205-000090-016,197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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