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礼:国家建构、族际政治整合与公民教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2 次 更新时间:2014-05-1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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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礼  

 

当今世界,在日益全球化的同时,民族意识、民族边界也越来越清晰。这种似乎矛盾的双向发展趋势,使得当今几乎所有的多民族国家都程度不同地被民族问题、民族矛盾所困扰。如何处理和解决好民族矛盾与民族问题,弥合民族之间的心理距离,促进族际政治整合,是当今世界各多民族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本文从国家建构的视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族际政治整合:多民族国家国家建构的重要议题

从政治层面来看,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运动自西向东递次展开,蔚为时代主纲,构成了最为宏大的历史进程,裹挟并决定了其他一切社会历史运动与政治法律进程。”[1](P1)按照《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界定,现代民族国家是“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熔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2](P528)所谓政治和领土的,意味着现代民族国家必须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形成主权和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合法地垄断暴力和税收等各项权力,使国家成为一个具有明确边界的政治实体;所谓历史的和文化的,则意味着现代民族国家必须把一定领土范围内具有不同文化、不同语言、不同历史传统甚至不同种族的人们通过某种方式锻造成一个具有历史感的政治或文化共同体,形成某种共同的认同,使各民族、各族群和睦共处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构筑起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与这“两种原则和结构的熔合”相适应,现代国家建构也包含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历史过程,即国家建构和民族建构过程。国家建构重在解决主权独立、领土一统、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等国家的“外壳”问题,而民族建构则重点解决政治认同和政治合法性等国家的“认同”问题,这两种建构过程互为表里、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场景。

实际上,几乎所有进入现代化“门槛”的国家,在前现代化时期都存在着在血缘、语言、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有着巨大差异的地方性人口集团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单元。对一定领土范围内具有不同文化和历史传统、甚至不同种族的各人口集团进行政治整合,创造出共同的政治认同意识和社会凝聚力,形成某种休戚与共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是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前提,也是民族国家的重要标志。民族建构实际上就是把在一定领土范围内以部族、部落、血缘群体、文化群体等形式存在的分散的地方性人类共同体及其政治单元纳入一个以领土为单元的统一的人类共同体的过程,“是引导一国内部走向一体化,并使其居民结为同一民族成员的过程”[2](P527),这一过程的核心在于形成共同的心理认同和共同的政治文化。按照著名政治哲学家威尔·金利卡的研究,这种以构建共同的认同意识为核心的民族建构过程存在着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国家表达主流民族群体的民族认同,并试图同化其他民族群体或至少将他们归到私人领域。这一策略实质上意味着将多民族国家变成单一民族国家。第二种选择是国家对所有内部民族的认同(多数的认同和少数的认同)给予平等的公开承认和容纳,它往往‘以多民族联邦制’的形式出现。第三种选择是国家试图建构并推进一种新的超越现有民族认同的超民族认同或泛国家认同。”[3]这三种选择都有历史的合理性,但也有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

从民族建构的历史过程来看,早期欧洲主要国家的民族建构大多采取了民族同化主义的策略,法国即为其典型。法国革命之前,生活在现代法国领土范围内的居民远不是一个统一的人口集团,法国境内存在着在语言、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都有巨大差异的族类共同体。自十六世纪起,历代法国政府采取了强制性的语言和文化同化政策,强制推行“法语化”,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当时存在的非法语居民推行“语言清洗”政策,最终锻造了法兰西民族,也为现代法国的建构提供了共同的文化和政治认同基础。即便是历史发展到19世纪和20世纪,欧洲国家依然推行民族同化主义策略,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的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过程就是残酷的流亡和驱逐过程,就是强迫迁徙和剥夺权利的过程,就是肉体消灭的过程,直至种族灭绝。”[4](P164)很显然,这种民族同化主义的民族建构策略为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是,二战以后,世界各国的民族意识不断觉醒,民族独立运动风起云涌。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国际国内条件的变化,那种强制性的带有强烈民族同化色彩的民族建构路径,显然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当代许多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民族同化主义政策不仅不能解决多民族、多族群社会的异质性问题,反而会招致少数族群的强烈反弹,从而激化族群矛盾,甚至导致多族群国家的分裂与解体。因此,寻求“民族一体、族群多元”的包容型民族建构策略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民族建构策略,既坚决反对民族分离主义,又承认国家内部存在多民族、多族群这一现实,不谋求用主流民族的文化同化少数民族或少数族群,而极力寻求多民族、多族群之间的整合或融合。它试图在民族一体、族群多元之间保持某种形式的平衡,主张通过某种形式的联邦制,以实现民族共治和族群自治的统一,通过建立以民族认同为基石、包容族群认同的复合认同,寻求民族认同和族群认同的统一。很显然,这是一种族际政治整合的民族建构路径,其实质是国家要通过各种制度化机制和方式,将各个民族或族群纳入同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实现各民族、各族群之间的团结和共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族际政治整合无疑是多民族国家国家建构的重要议题之一。

我国是现代化的后发国家,也是国家建构的后来者,不仅现代化展开的背景、时序和过程与欧美等早发型国家迥异,而且国家建构的条件、过程与方式也与欧美国家完全不同。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既为我国的国家建构过程提供了现实基础,也为我国的国家建构特别是民族建构提出了挑战。因此,促进族际政治整合,依然是我国国家建构中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

 

二、公民身份认同:族际政治整合的心理基础

如前所述,族际政治整合的核心是各民族、各族群共同的政治与文化认同的形成过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多民族、多族群的社会实现何种认同?如何实现这种认同?对此,各国进行了各种探索和尝试,虽然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但留下的教训也是颇为深刻的。纵观世界各国的族际政治整合过程,主要有以下几种政治和文化认同策略:

第一种是民族同化主义的族际政治整合方式。“直到现在,这一直是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取的主要方式。”[3]这种方式试图以主流民族的文化作为认同对象,强制性地迫使其他弱小民族和族群接受主流民族的文化,无视少数民族或少数族群的文化权利,其实质是一种民族同化主义的族际政治整合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在早期欧洲国家建构的历史中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但“这一策略在20世纪不再奏效。”[3]不仅少数民族变得更难同化,而且这种同化主义的民族建构策略越来越遭到强烈的抵抗。

第二种是以某种意识形态为认同对象的族际政治整合方式。前苏联曾经推行过这种民族建构策略。苏联成立后,为了在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民族群体中缔造某种共同性因素,从而为族际政治整合创造条件,苏联曾经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为核心,不遗余力地在不同民族群体中培植共产主义信仰,把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作为连接不同民族和社会成员的纽带,以实现各民族的政治整合。从实际过程看,苏联的民族建构过程实际上是打着共产主义旗号的“俄罗斯化”政策。尽管苏联当局对这种民族建构策略及其所取得的成效相当自信,以至于勃列日涅夫在1971年宣称苏联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苏维埃民族”,苏联的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但其解体则无情地宣告了这种谎言的破灭,这也说明以某种意识形态为认同对象的民族建构策略的失败。

第三种是试图推进一种超越现有民族的“超民族认同”或“泛国家认同”的族际政治整合方式。例如在比利时,国家通过其独特的多民族联邦制推进佛兰德人、瓦隆人和德语民族群体的认同,同时也推进一种超越这些民族区分的超民族的“比利时”认同;在前南斯拉夫,它既承认并保护一系列的民族认同(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斯洛文尼亚人等等),同时又推进一种新的超民族的“南斯拉夫”认同[3]。实际上,许多多民族国家都在有意无意地采取这一策略。我国一些学者也主张,加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政治和文化认同,同时淡化56个民族这一层面的政治意识,以“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框架来思考中国民族关系格局的结构和发展趋势。但这种族际政治整合方式,依然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如何定义这种超民族认同或泛国家认同?超民族认同或泛国家认同的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主流民族以自己的民族属性和利益来定义这种超民族认同的可能性?等等,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说明这一认同策略并不是一劳永逸地解决族际政治整合问题之道。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思想,为我们思考多民族、多族群社会的族际政治整合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尽管各个民族、各个族群在文化、语言、历史传统等诸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在现代国家中,“公民身份”无疑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公约数”,正如布莱克所言:“现代国家高度依赖于它的公民的各种形式的承认与合作”[5](P14)。在保留各民族、各族群固有特性的基础上,建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认同,应该成为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可行选择。首先,公民身份是不分民族、不分族群、不分高低贵贱的社会成员的共有身份,以公民身份的认知情景为基础的道德框架是其保持长期政治忠诚和维护社会团结的基础;其次,公民身份认同,并不是以否定社会成员的民族身份和民族认同为前提的,任何社会成员都有“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双重身份,现代国家是建立在“主权在民”基础上的公民国家,“公民身份”无疑是社会成员的第一身份,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公民认同、公民权利义务意识以及国家认同,应当成为国家建构的核心内容,所以,公民身份并不必然地排斥或否定“民族身份”;最后,“公民身份”认同是建构现代民主国家的必要前提,而民主国家为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尽管社会成员分属于不同的民族群体,但分属于不同民族的社会成员首先是国家的公民,只有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才能有效地保证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构筑起平等和谐的族际政治关系。

有人担心,由于少数民族在人口、语言、经济和文化上的弱势地位,强调少数民族的“公民身份”认同,势必弱化少数民族的群体权力,使少数民族群体更加边缘化,造成民族之间更大的不平等。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认同,而忽略了社会成员的民族特性,则很有可能以公民身份认同掩盖各种形式的多样性和异质性,甚至可能导致对少数民族群体权力的漠视,造成少数民族的边缘化。但我们所说的公民身份认同并不是要否定民族认同,更不是要否定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力,而是要建构一种复合式的认同结构,在承认各民族的平等经济政治文化地位的基础上,发展和培植某种超民族认同,并且更加强调各民族成员的“公民身份”认同,形成一种群体认同与个体认同相得益彰的复合式认同结构。

 

三、公民身份认同与公民教育

“公民”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产生于古希腊。古希腊所谓的公民,是指能够参加公民大会和司法审判活动的成年男性公民。可见,自产生之日起,“公民”就是一个与一定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概念。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随着封建等级制度的建立,臣民取代了公民,成为封建社会的“原子化”的个人,公民概念也就退居到历史的幕后。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伴随着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公民概念又重新回到了历史的前台,成了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基石。近代民主国家建构的第一要义就是全体国民要形成基于公民身份的公民认同和国家认同。吉登斯把公民权利视作是民族国家的基础,因为“民族国家的制度架构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逻辑关联。”[6]与此相适应,公民身份这一概念也获得了日益丰富的内涵。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把公民身份看作是由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构成的集合体。他认为,“公民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的要素指公民作为政治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的要素指从享有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现行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7](P1)。但是公民身份及其相应的个人权利并非是西方社会的固有传统,而是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逐渐得以完善的,其发展的顺序依次是:公民权利形成于18世纪,主要体现在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等方面;政治权利形成于19世纪,主要体现在政治参与、组织政党等方面;社会权利形成于20世纪,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与医疗保障等方面。公民身份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公民身份认同并不是自动生成的,它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建构起来的。特别是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由于公民身份以及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民主制度、民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内生的,要在社会成员中养成公民身份认同,就必须依赖于公民教育。“有效的公民身份依赖于一种严格而可行的公民身份教育,正是这种教育启示了个体的公民权利与责任。”[8](P1)

无论如何定义,公民教育都是关涉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的教育,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设施对社会成员实施的旨在培养公民意识、公民知识和公民品德,培育合格公民的教育过程。公民教育首先要培育国民的公民身份认同,这种认同要求国民要合理地界定自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形成国家认同意识和对国家的忠诚感。在此基础上,公民教育还应进行公民权利与义务平等性的教育,任何公民不分民族、信仰、职务高低等社会差别,都是国家平等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

如前所述,公民身份认同是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心理基础,因此,强化公民身份认同是促进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必然要求,而公民身份认同的形成则有赖于公民教育的推进。因此,多民族国家应大力改善和推进公民教育,不仅要改革公民教育的内容和呈现方式,还要大力改革公民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使公民教育回归公民的生活世界,贴近公民的日常生活,提升公民教育的吸引力。公民教育还要善于运用不同民族的教育素材和资源,注意从民族文化中吸取公民教育的有益成分,促进公民身份认同的形成和发展,推进族际政治整合。

 

四、多民族国家公民教育的内在张力

公民教育旨在促进国民形成公民身份认同,就其实质来讲是培养合格公民或“好公民”的教育实践活动。公民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没有现代国家,也就无所谓公民。很显然,对国家而言,合格公民或“好公民”的条件都是一致的,其主要内涵表现在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意识、民主自由意识、法治意识等等,并且要有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所必备的技能,具有公民美德。但问题在于,在多民族国家中,公民是分属于不同民族群体的,具有不同的民族身份。这就决定了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教育必须面对多样化的民族背景,这使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教育呈现出复杂的局面。很显然,公民教育要求化约不同的民族认同、血缘认同、文化认同等多样性的认同意识,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和公民身份认同,但社会成员与生俱来的民族身份,又决定了社会成员身份意识和认同意识的多样性,特别是在民族关系复杂的社会中这一情形更为突出。因此,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教育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如何处理好“一”和“多”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一重大挑战。具体来讲,多民族国家公民教育面临的内在张力有:

(1)公民身份认同和民族身份认同的内在张力。从理论上来讲,公民身份主要关涉社会成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民族身份则主要关涉社会成员与民族共同体的关系,公民身份是一种法律关系,而民族身份则是一种“历史的、文化的甚至血缘的”关系,公民身份认同和民族身份认同之间似乎是泾渭分明,并不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人类的认同意识具有复杂性,它是认知、情感与意向的统一,当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和各民族成员对这种地位的认知不一致时,公民身份认同与民族身份认同就会发生矛盾甚至冲突。

(2)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内在张力。西方国家的国家建构大体是按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逻辑展开的,尽管大多数西方国家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但西方国家基本上实现了“国家的边界和民族的边界大体一致”,这样,对西方国家而言,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也大体是重合的,基本不存在内在的矛盾。但在后发多民族国家,情形则大不一样。这些国家在开始进行现代国家建构时,本身就存在着不同的民族、族群甚至种族集团,这些历史传统、文化、血缘、甚至种族各不相同的集团,并没有完全形成一个具有共同意识的“国族”,或者虽则形成了一个超民族的共同体,但这个共同体的基础并不牢固,因此,多民族国家往往存在着各民族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内在张力。特别是当民族关系失调、民族矛盾显现时,这种内在张力更为明显。

很显然,这些内在张力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如何平衡这些内在张力,需要多民族国家进行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但无论如何,强化各民族成员的公民身份认同和公民教育,无疑是化解这些内在张力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许章润.国家理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拉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等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威尔·金利卡.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政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2).

[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美]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6]郭忠华.吉登斯对民族国家的新思考[J].开放时代,2007,(6).

[7][英]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M].郭忠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8][美]德里克·希特.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和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M].郭台铭,余慧元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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