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
“美”不是客观的反映,也不是主观的“移情”。“美”中隐藏着自然和历史(文化)最深刻的秘密,也隐藏着人性最深刻的秘密。“造化钟神秀”,“美”是文化的花朵、人性的花朵,更是自然造化之力的花朵。
人的主体性实践活动包含两个层次,一个是物质产品(满足人生理需要)的创造生产活动,一个是物质“形式”和人的社会生活“形式”产品即艺术作品(满足人心理需要)的创造生产活动。物质产品的创造,是对客体的改造,依据的是物性的尺度;艺术作品的创造,是对主体的构建,依据的是人性(人的情感、意志、性格、命运、认知力、想象力、创造力等等)的尺度。物性的尺度就是“真”(自然)和“善”(社会)的必然的尺度,人性的尺度就是“美”的自由的尺度。
人生产劳动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自然物为原料的造“形”活动,在此基础上分化出的艺术作品的创作也是一种造“形”。两者的区别在于,劳动产品是以“形”造物,注重于产品的实用性;艺术作品是以物造“形”,注重于“形式”的审美性。“形”是人的感觉与对象物的中介。“形”对于物来说,是物的外形,体现了物的必然;“形”对于人来说,是人的感觉,代表了人的自由。艺术的造“形”(线条、色彩、韵律、节奏构造的形象)既是对自然和社会生活之“形”的模仿,也熔铸了人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知、一定社会文化的观念和人格风骨,直观的艺术之“形”中渗透着抽象的理念精神。艺术造“形”的自由包含了必然,“美”(人)包含了“真”(自然)和“善”(社会)。
马克思说:“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美感”发现“美”、创造“美”,没有“美感”就没有“美”。“美”只能存在于“美感”之中,只能产生于人的“审美”性的艺术创造。人的“审美”理念、趣味和品格,决定“美”之作品的理念、趣味和品格。“美”就是对象化的“美感”。
再“美”的事物没有人的“审美”判断,也无所谓“美”(《庄子》:鱼、鸟不识毛嫱、丽姬之“美”)。“美”不是事物单方面所固有的属性,因而不是人对客体的反映。不“美”的事物(如疮疖、溃疡),任何人也不可能把它感知为“美”。“美”不是人任意的主观感知,因而不是人单方面对客体的“移情”。“似曾相识燕归来”,“美”是事物的某种“外形式”与人(审美主体)的生命和精神的“内形式”,相互契合对应、相互肯定接纳而产生的心理共振效应。“美”与“美感”的对应契合首先是在“形式”(同形同构)的层面上,然后再扩展深化到“形式”所蕴含着的理念和文化的层面上。“美”与“美感”的对应契合不是僵死的、静止不动的,而是相互生成转换,流动变化,充满惊异、创造和联想的。
“美感”是在直观中对“形式”特性(某种秩序和比例关系、变化中的韵律节奏等等)的发现、认知和体验,“美感”的认知是非概念性的;“美感”不涉及对象本身,只涉及对象的“形式”,不是占有、消费对象的生理性的快感,而是把玩、欣赏对象“形式”的心理性的愉悦感,“美感”的愉悦是超感官性和无功利性的;“美感”是一种在直观的“形式”中包含着理念,在无功利的自由“形式”中包含着对人性和人的利益的肯定,在“美”的“形式”中包含着“真”和“善”的情感体验活动。
“美感”具有个体性、创造性、实践性、客观性和普遍性。“美感”的个体性在于它没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规范,只是一种个人随机的不可重复的瞬间感觉;“美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在于它不是被动的反应(舒适感、满足感等等),而是主动的构造(自由的联想和憧憬);“美感”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在于它的基础是在历史积淀中形成的文化心理结构,它不是局限于个人情感(一己之忧乐、一时之悲喜)的宣泄,而是激荡着历史回声、时代忧愤以及人的性格、命运之普遍境遇的情感的迸发和思索(例如《离骚》、《神曲》、《哈姆雷特》、《复活》、《最后的晚餐》、《命运交响曲》等等)。
人有自觉意识,是自主自由的主体。在物质产品的生产活动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不能不受到各种物质力量(自然规律和社会伦理)和功利目的的约束限制,人的自由和主体性是片面的、有限的、残缺不全的。艺术作品只涉及物质和社会生活的虚拟“形式”,只有“真”和“善”的观念上的引导,却没有物质力量的限制。在现实中不敢想、不能想,不敢说、不能说,不敢做、不能做也做不到的事,在“形式”化的艺术创作和欣赏中都可以尽情地去想、去说、去做。在艺术的虚拟世界中,人性可以裸奔、狂奔,情感可以一泻千里地宣泄,同时也“发于情而止于义理”,使灵魂得到净化和救赎;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能够光怪陆离、天上人间地挥洒驰骋;人的自由和主体性获得了全面而充分的展示。情感的宣泄、想象力的驰骋和主体性的自由展示,在人的感觉中就会产生出一种人性自我肯定的综合心理效应——“美感”体验。
人的身心是一致的,生理和心理是相通的。能够满足人的身体和生理需要,使人感到舒适和快乐的各种物品(卫生而富有营养的食物、整洁的衣服、宽敞明亮的房间等等),与人的幸福相联系的人的健康、青春、爱情、亲情和友谊以及人的劳动、创造、事业和成就,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并能显示人内在生命力的各种文体竞技活动,见义勇为、舍生取义、扶危济困的壮举和义举,“肩住黑暗闸门”(鲁迅)的勇气和担当,推动历史进步的社会变革,有利于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环境和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等等。它们感性的“外在形式”对于人的感官心理就具有肯定性的正面价值和意义,它们对人性和人的利益的肯定,它们给人体带来的实用性的舒适感和快感,就会上升为心理上、“形式”上的“美感”。
杂多的同一、变化中的韵律节奏是一种协调的关系和秩序,体现了自然界(包括人的生命和精神)中最原始、最本真的力量。这种最本真的造化之力,在无机的自然界中是物质运动变化的一种自在的协调力量,在动物的机体中表现为生命活动自为的协调性和感觉体验的“快感”,在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和自觉意识中则表现为心理活动自由的协调性和感觉体验的“美感”。
人是“自然之子”,是自然和历史(文化)的产物,更是“万物之灵”,是改造自然、创造历史的主体。因此,人产生于自然和历史又高于自然和历史;精神产生于肉体又高于肉体;艺术产生于劳动又高于劳动;人对物之“形”的感觉产生于物又高于物;自由产生于必然又高于必然;“美”产生于“真”和“善”又高于“真”和“善”。
人作为“自然之子”和具有自觉意识的“万物之灵”,不仅与自然和历史“同形同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而且人的“美感”还在心理层面上贯通了精神和肉体、人与自然和历史“同形同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使人的“内形式”(生命和精神的韵律节奏)与对象性的“外形式”(自然和艺术的韵律节奏)在心理共振中相互彰显,物我两忘,融为一体。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其实,“美感”并不是人认知到了什么别的事物,而是自然造化之力通过人的心理感知和想象的自由协调活动,刹那间在一定的“外形式”中惊异莫名地发现、观照、体验到了它自己。作为“美感”对象性的存在物,“美”就是能够表征、肯定人性、人的文化积淀、人的生命和利益,能够显现自然造化之力的一种自然和艺术的感性“形式”,一种形式化的“韵律和节奏”。
201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