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元礼 魏军妹: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49 次 更新时间:2014-03-2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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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元礼   魏军妹  


妥协(Compromise)是指以折衷的方法——即通过冲突各方都放弃自己的部分要求的办法——解决争端和避免冲突。妥协之为解决争端、避免冲突的方法,其主要特征是:(1)容忍性,即矛盾各方都要放弃对抗,以合作、对话、让步的方式解决分歧和矛盾;(2)互利性,即矛盾各方都要将问题考虑全面,既考虑自己,也顾及对方,从而达到“双赢”;(3)务实性,即矛盾各方都要放下过往成见和意识形态,以追求整体最大利益为目标。(4)自愿性,即矛盾各方都要意识到让步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让步所带来的损失,从而自愿地进行让步。综上所述,妥协是一种give-and-take式的协商。真正的妥协是“综合对立的势力,并把双方(或几种)观点中的精彩部分以不完整的形式保留下来。……只有各方准备把自己要求中的各个部分区别开来,在某些部分让步,以换取另一部分上的满足,才有可能达成彼此满意的协议”   。在民主政治中,利益多元和意见分歧是必然的、合理的。这样,要在公民之间、利益集团之间、公民和利益集团之间等和平实现利益分配和利益整合,就需要相互妥协。通过与反动阶级进行你死我活的殊死斗争而“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的革命阶级,更要自觉实现从革命到执政、从革命到建设的思维方式的转型,充分认识到妥协对于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而不能将革命时期势不两立的思维方式,简单照搬到执政时期建设民主的进程中来。为此,我们对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的根源、基础和作用阐释如下:

 

一.民主政治中妥协原则的根源

政治本质上是人的活动。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要求人们在行使民主政治所赋予的充分权利的时候,必须采取谦虚而不过于自信、谨慎而能留有余地的态度,通过妥协解决争端。因此,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具有其认识论根源。同时,民主政治不同于专制政治的性质特征也决定了民主社会的人们必须通过妥协化解冲突。因此,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又有其政治性根源。

1.认识论根源

人是理性的动物。但是,人又是有限理性的动物。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知识的有限性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等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的知识是有限的。不可能有某个个人能集中人类的所有知识和能力。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制造铅笔是一种最为简单不过的事情。但是,要制造一支简简单单的铅笔,却需要智利的石墨工人的知识,台湾的胶水工人的知识,德国的工具制造者的知识等。只有依赖相互的分工合作,才能制造出一支铅笔。在巨大的分工合作链中,个人甚至根本无法制造一支简单的铅笔。实际上,社会的演进是无数人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结果。每个人都只能运用有限的信息,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作出决策和选择。谁都难免犯错。正因为没有万能的人,所以才被人们塑造出了万能的上帝。另一方面,人的认知能力也是有限的。人的认知至多只是对于现实的反映,而不是客观现实本身。这一认知过程受知觉主体、知觉对象和知觉情境的影响。就认知主体而言,每个人看问题时,都会戴着观念和经验的眼镜。由于美国人强调个人的生命权,所以,美国人并不将被俘视为一件羞耻的事情。相反,由于日本人视被俘或投降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所以,二战时期的日本人被俘时会想尽办法自杀。就认知对象而言,认知对象的特征也会影响认知的形成。《韩非子·说难》云:“宋有富人,天雨坏墙。其子曰:‘不筑必有盗。’其邻人之父亦云。暮而果大亡其财。其家甚智其子,而疑邻人之父。”这里,同样一句话,或由于出自“其子”,或与出自“其邻人之父”,宋国富人其家就会产生“智”与“疑”的不同认知。就认知情境而言,知觉情境也会影响认知的形成。正式谈判的时候,一般要求穿职业装。若有人穿着休闲服去谈判,则不符合当时的情境,很可能让对方产生误解或偏见。

正是由于对于人的有限理性的清醒认识,美国制宪者们才愿意通过妥协达成共识。弗兰克林在美国宪法签署仪式上,作了颇具他个人风格的演讲:“我支持这部宪法,因为我并不期望得到一部比此更好的宪法,也因为这部宪法不一定就不是一部最好的宪法。”  他确认,事实上,当一群人因集合在一起而产生出智慧的同时,他们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自己的偏见、偏激的情绪、错误的意见以及关注地方利益和自私自利的观点。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民主政治中的许多冲突并不不一定是清晰的“对”和“错”的冲突,而是人们对问题有不同见解所引起的冲突。因此,为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就需要相互沟通协商,抱着 “你可能对,我也可能对”、“你可能对,我可能错”、“我可能对,你也可能对”或“你可能错,我也可能错”的态度,进行真正的妥协,即“综合对立的势力,并把双方(或几种)观点中的精彩部分以不完整形式保留下来”   。

2.政治性根源

民主政治不同于专制政治的性质特征,是民主政治中妥协原则的政治性根源:(1)民主国家社会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妥协在民主政治中的必要性。在民主体制下,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社会呈现丰富多样的利益多元状态。民主制度赋予每个个体都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又限制任何个体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自由。于是,当冲突发生之时,就要避免赢者全赢、输者全输的局面,要求冲突双方各让一步,以求各自都得到部分满足。(2)民主国家的政党政治决定了妥协在民主政治中的必要性。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没有政党的桥梁作用,单个公民就无法充分实行民主权利。而政党政治的生存和维持需要每个“主要政党都有全部人口中许多部分的支持者”。如果主要政党与社会的基本阶层划分完全一致,就表明民主社会的分裂和冲突已到了非常紧张的局势。因此,这就需要主要政党懂得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在政治宗旨和纲领等方面作出一定的妥协,以吸引各阶层的人。如果不作出妥协,该主要政党本身就会趋于衰亡或者形成对立的政党格局,从而危及民主政治本身。(3)民主国家公民自由权利的广泛性决定了妥协在民主政治中的必要性。在民主国家,公民享有包括选举与被选举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等的充分自由。为了保证各人的自由不受无理侵犯,公民之间就要互相体谅、忍让和尊重,不能强行一致。民主政治实行的“多数裁决”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了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尊重和贯彻多数人的意志或意见。民主政治同样奉行的“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和保护少数人的权益”的原则,使少数人在遵纪守法和不危害大众利益的前提下,具有保持、坚持自己意见的权利,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其合法权益也应受到社会保护。这里,少数服从多数,实际上就是少数对多数的妥协;多数尊重少数,实际上就是多数对少数的妥协。(4)民主国家的人民的自治性质决定了妥协在民主政治中的必要性。民主社会是一个自治社会,而自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与自治个体之间的合作。在这一合作关系中,国家只作宏观上管理,具体事务则由自治个体自己决定,通过双方合作,整个国家得到更好的治理。“在这个市场与竞争已经环球化的世界里,政府必须建立共识,使人民、工人、资方和政府等方面,互相合作,以取得成功。在一个现代工业经济中,人民必须支持能影响他们命运的主要决定,因为工人的积极参与是高生产力的基础。”  合作需要找出各方共同点,需要互让,从而也就需要妥协。(5)民主国家的法治性质决定了妥协在民主政治中的必要性。法治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在民主制度下,法律由公民或其代表通过“讨价还价”制定出来,既体现着公众的利益,又不能完全实现各方的利益。民主国家的法治性质决定了任何政党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人们遵守体现公众利益但又不能完全满足各方利益的法律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妥协的过程。(6)民主国家公民的参与性质决定了妥协在民主政治中的必要性。民主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公民参与管理的过程中。公民参与政治必须学会妥协,在参与政治前必定事先分析自己什么地方可以让步,什么地方必须坚持,以便在讨价还价中把握好自己的利益。妥协意味着容忍。在大家都愿意互相容忍的宽松环境里,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才能得到维护,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才能取得正面的成效。

 

二.民主政治中妥协原则的基础

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得以确立和维持,有其自身的经济、文化基础。认识、坚持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也需要把握、维护上述原则得以确立和维护的基础。

1.经济基础

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发展为基础。一般来说,民无恒产,则无恒心。当社会成员缺乏或毫无产权明晰的属于自己的财富的时候,往往会不惜以暴力或动乱来解决问题。因为无产者在“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相反,当社会成员充分拥有产权明晰的属于自己的财富时,就会因为担心财富的丧失而愿意社会安定。这时候,即使他们对某些具体政策有所不满,也不愿意采取暴力或动乱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愿意通过妥协合作来解决问题。因为暴力或动乱将会带来比维持现状更糟的结果。实际上,“只有境况不好时,一般人才会想到革命,这是基本概念。”以上个世纪60年代的新加坡为例,鼓动暴力革命的政治团体未能成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新加坡在人民行动党政府的领导下人民的经济“境况变好了”。时任新加坡内阁总理的李光耀指出,过去,当新加坡人民的境况不好时,上述团体的各支部一度“像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现在,当新加坡人民的境况变好时,上述团体的各支部却“一个接一个关门”。   。李光耀说:“为什么?最根本的,因为我们在进步。新房子盖起来了,大家赚到钱了,到处是摩托车。” 1961年,新加坡将近八千辆摩托车拿到执照。对于国小人少的新加坡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李光耀说:“试想,每户人家有三个人使用它,带给两万四千个人快乐。他们交两万四千个女朋友,带给四万八千个人快乐。”  进一步说,随着社会成员财富的增加,中产阶级必将壮大。中产阶级由于拥有较为富足的财富,他们必然不希望通过暴乱或动乱来解决问题,而是愿意通过妥协合作来解决问题。因此,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当经济发展促进私人财富的发展和中产阶级的壮大,社会结构将从二元对立的金字塔形的阶级结构向多元分化的六边形的阶层结构转变。在金字塔形的阶级结构里,大部分人仅拥有少部分财产,少部分人却占据大部分财产。同时,少部分人所占据的大部分财产又是由大部分人创造的。这就势必导致大部分贫苦民众对于少部分富贵阶层的势不两立的对抗态度和你死我活的革命情绪。相反,在六边形的阶层结构中,占有巨大财富和拥有极少财富的只是少数人,大部分人士都属于拥有可观财产的中产阶级。当中产阶级成为社会主体,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就具有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到了这个时候,妥协精神才能在这个具有深厚物质基础的社会土壤中扎根、生长。

2.文化基础

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需要有愿意妥协或能够妥协的文化心理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价值层面的共识基础和包容、忍让的心理基础。

妥协要求冲突各方必须具有基本价值层面的共识,也即根本价值文化上的一致性。如果将政治共识区分为基本价值层面的共识、政体层面的共识和政策层面的共识,则基本价值层面的共识是根本性的共识。它决定既定社会是否从整体上分享同样的价值信仰和价值目标。若没有基本价值层面的共识,就比较难以作出妥协。以韩国为例。韩国民主化进程充斥了政治冲突甚至政治暴力。以朴正熙、全斗焕等为代表的军政府和以金泳三、金大中为代表的民主斗士之间可谓势不两立、水火不容:前者推行军事独裁,后者推崇民主;前者倾向于视经济发展的价值高于一切,后者则倾向于视民主政治的价值高于一切;前者为了实现被认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威权统治,不惜采取修宪手段和不法选举;后者为了兑现民主原则,不畏坐牢流放乃至于流血牺牲。威权政府与民主阵营之间似乎无法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以及达成妥协的均衡点。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韩国现代化进程中二元对立的政治文化发展为二元对抗的局面。一方面,韩国保留着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韩国又引进了深受美国文化影响的现代文明。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传统文化支持一个强大的家长制政府,深受美国文化影响的韩国当代文化又呼唤一个分权的民主化政府。这种文化价值上的内在矛盾是韩国民主化进程充满血腥的重要根源。相反,美国宪法之所以在协商妥协中诞生,是制宪者们存在着基本价值共识。美国宪法的基础是霍布斯哲学、加尔文教和孟德斯鸠的政治学原理。它认定人类的自然状态是战争,俗人的心智与上帝相抵触,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制宪会议的成员们都反对独裁和专制,确信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但对人民又抱有极大的不信任感。他们也都希望能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他们不仅熟悉当时欧洲的政治理论,尤其是熟悉启蒙时期前后的分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而且对光荣革命以来英国宪政的发展十分重视。这样一种基本价值层面的共识,使得制宪会议能在唇枪舌战中远离暴力和血腥,并最终通过妥协而制定出深受美国人民尊崇和认可的伟大宪法。

妥协要求冲突各方具有包容、忍让的精神。一个民族惟有培养起包容和忍让的文化,民主才行得通。在这样的环境里,少数人能够接受多数人做主,直到下届大选为止;同时,他们会耐心、和平地等待机会,以说服更多选民支持他们的主张,使他们能够组织政府。因为民主需要包容与忍让,所以,把民主制度强加给那些传统上你争我斗、至死方休的国家,往往事与愿违。种下的虽是“龙种”,收获的则是“跳蚤”。正因为如此,亚洲国家的民主政治就往往表现出一种不成熟的状态,亚洲国家的民主进程才会那样艰难曲折。仍以韩国为例。韩国的民主化进程的艰难曲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包容与和解的文化。韩国文化向来讴歌苦战到底的勇士,却并不推崇互相让步以及自己活也让别人活的人生哲学。中国、日本和韩国虽都属于儒家文化圈,但三个国家所突出的儒家文化核心并不一样。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仁恕,日本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是忠勇,韩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是节义。“节”强调保持气节,为坚持原则而甘愿杀身成仁;义强调舍生取义,为追求真理而不惜流血牺牲。对于许多深受儒家节义文化影响的韩国人来说,妥协、让步是完全陌生的概念。于是,人们将坚持原则和作出妥协完全对立乃至于对抗起来,有此无彼,非此即彼。考察朴正熙政权和民主斗士金大中之间的关系,可管中窥豹。虽然朴正熙以军事政变的形式上台,不符合民主原则的要求。但客观地讲,由于当时的韩国在经济上可谓一穷二白,在政治上照搬美国模式,民主政治并没有在韩国扎根,生长。李承晚政权的无法无天,张勉政府的矛盾重重,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效能。甚至于当张勉政府获悉朴正熙的政变计划时,都无力达成一致,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因此,朴正熙上台,有其客观的历史背景。而且,他上台以后,为韩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乃至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作出了很大贡献。因此,朴正熙政权虽然缺乏意识形态合法性,却具有充分的绩效合法性。但是,在民主斗士金大中看来,坚持民主的原则和向朴正熙政权妥协是截然冲突的。民主作为至高无上的目标,是他必须誓死遵循的原则;即使朴正熙的军政府经济绩效显著,也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他将朴正熙的独裁专权视为为满足个人的权力欲望的为所欲为。因此,如果要选择与朴正熙政权作出妥协,金大中宁可选择死。反过来,在威权领袖朴正熙看来,在当时韩国的经济、政治状况下,民主是一颗没有光泽的宝石。他一意孤行,无法容忍反对党斗士金大中,并对他进行多次迫害。于是,冤冤相报,无有已时。因此,接受和坚持妥协原则必须认识到如下事实:“你认为自己的原则是正确的、公正的,但同一社会内别人也可认为并坚信他的原则,与你针锋相对的原则,是正确的、公正的,这两者是互相抗衡的”   。如果金大中能从当时客观的历史背景和朴正熙政权的绩效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朴正熙政权包容一些,愿意暂时接受相反的看法和听从合法政府的命令,坚持有原则的妥协;或者朴正熙能够从民主的角度考虑,对反对党包容一些,作出些许让步和和解,韩国的民主进程就不至于如此艰难曲折、布满血腥。

 

三. 民主政治中妥协原则的作用

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指出:“妥协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民主国家的公民须乐于以妥协办法解决他们的分歧。民主的所有条件之中,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  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的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有利于实现利益整合和有利于造就和平政治。

1.有利于实现利益整合

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可以避免赢者全赢、输者全输的极端状态,从而实现冲突双方或多方的利益整合。民主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认可。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其一,人民主权理念的实现,必须具体落实为个人权利的实现。“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抽去一个一个的具体的个人,“人民”就将成为没有实际内容的空壳。抽象地肯定人民的权利却具体否定个人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架空人民而最终否定了人民的权利。其二,具体的个人的权利的实现,是通过具体的民主程序实现的。建立大规模的民主政治制度所需要的工具和程序,民主的词义既没有包括,也无所提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民主政治是经验的、程序的,而不是理念的、抽象的。英美国家的自由主义之所以更多强调民主程序,而不是更多地强调民主理念,原因就在于此。

在社会生活中,利益的不同难免产生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1)强制(    )。它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的针锋相对,其结果难免你死我活、两败俱伤;(2)逃避(    )。它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的不相往来,其结果势必无从合作。(3)协作(    )。它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完全没有各自的不同利益,从而达成不同利益主体的完全重合和完全一致,其结果势必难以实现。(4)迁就(    )。它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弱小一方舍己而从强大一方,其结果势必导致弱小一方的损失或牺牲。(5)妥协(    )。它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互有让步,并以自己对于对方的让步来赢得进步。它不一定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各自最想实施的“最优”方案,却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满意”方案。它不一定能够实现“最好”,却一般都可避免“最坏”。由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利益集团与利益集团之间、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并不一样,强制、逃避、协作、迁就等方式又各有自己的“致命”弱点,所以,妥协就成为暴力之外实现不同利益之间整合的唯一方法。热爱民主的人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民主是以社会为前提的。任何社会,如果其中一部分要消灭另一部分,这个社会就不可能团结一致进行有效的自治,因为胜利者与失败者不可能同在一个名副其实的社会。如果对立各方认为不妥协地维护其势不两立的立场,比维护他们同在的社会更为重要,这个社会就必然要毁灭。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民主意味着要与和自己意见不同的人共存,甚至和自己的对手共存。民主的真正的实现只能选择妥协。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真正体现了妥协对解决利益冲突、实现利益整合的作用。美国宪法体现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妥协、北方各州和南方各州之间的妥协、州权主义者和联邦主义者的妥协。参与立宪的利益(或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也必然是通过协商对话而达成妥协让步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以北方和南方各州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妥协为例,各州在众议院的席位是按每个州的的人口总数的40,000:1的比例来分配。这意味着州人口多,在众议院的席位就多。于是,保持了奴隶制的南方各州坚持要把奴隶人口算入州总人口内,而废除了奴隶制的北方各州又坚持只有自由人口才能算入州人口总数。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制宪会议的中心人物麦迪逊提出了折衷方案,即将众议院的代表权与联邦对各州的税收挂钩。后来双方达成妥协。作为东北部各州对南部各州的妥协,南部以五分之三的比例将区域的奴隶计算在州人口基数中,以在众议院中获得较多的席位。作为南部各州对东北部各州的妥协,联邦政府也将按同一比例向南部直接征收税收。这就是著名的“give-and-take”式的“五分之三条款”。该条款的产生鲜明地体现了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的作用。若双方都坚持己见,毫不妥协,则很可能意味着建立联邦的目标无法实现,留给各州的也必将是无穷无尽的灾难。

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不仅有利于国内政治中各方利益的整合,也有利于国际政治中各国利益的整合。1993年,由于关贸总协定总干事彼得萨瑟兰不愿留任,世贸组织总干事人选曾出现过一场角逐,并共推出3个候选人:美国推出了墨西哥前总统萨利纳斯,欧洲联盟推出了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鲁杰斯,包括日本在内的亚洲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推出了韩国前对外贸易部长金喆寿。经过激烈的争斗,到1994年2月底,在116个成员中,57个支持萨利纳斯,29个支持鲁杰斯,28个支持金喆寿。后来,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萨利纳斯于3月底退出角逐,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的交易,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推举鲁杰斯担任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这里,美国之所以宣布支持鲁杰斯,是因为欧盟同意在1998年年底鲁杰斯任满以后不再提出新的欧洲人选参加下一届总干事一职的竞选,而由一位非欧洲认识出任。韩国的之所以同意金喆寿退出竞选,是因为美国、欧盟支持他出任世贸组织副总干事之职。通过各方妥协,竞争各方的利益得以整合,从而各自部分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

2.有利于造就和平政治

即使是在建立了完善民主制度的国家,如果公民缺乏妥协精神,也难免陷入暴力之中。因此,妥协有利于造就和平政治。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主政治是和平的政治,而不是暴力的政治。

首先,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避免了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政治的真正实现不仅表现为少数服从多数,还表现为多数尊重少数。因此,民主所意味的“多数决定”的原则,不是“绝对多数”的原则,而是“有限多数”的原则。“绝对多数”的原则是指任何既定人群的多数就代表全体。一旦成为多数,就具有绝对权利为全体作出决定;一旦沦为少数,就失去了表达意见的权利,甚至在肉体上被多数消灭。“绝对多数”的原则是一种赢者全赢、输者全输的原则。从长远来看,它必将与民主所意味的“多数裁定”的原则相抵触。“假如民主竞争中的最初的获胜者要求不受约束的(绝对的)权力,这个最初的获胜者就能够把自己定为永远的获胜者。这样一来民主便不再有民主的前景,民主开始之时,便是民主寿终正寝之日,因为民主前景取决于多数可以变成少数和少数能够变成多数。”  这就要求民主社会的人们应该养成一种“较温和与约制的异议态度”:“当你胜利时,你不会把失败者排挤掉。失败者也有发言权,对他们的体系应如何发展表达意见。”

其次,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很大程度上也避免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暴力冲突。在民主政治中,由于建立了民主机制,形成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沟通,人民可以通过和平、合法的正常程序选举出民众认为贤能的领导人,更换违宪、违法的领导者。这为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妥协开辟了机制。通过国家和社会在民主机制下的妥协,避免了暴力革命。相反,传统中国的朝代更替因为缺乏民主机制,民众与官府双方尖锐对立,无法妥协,诉诸暴力革命的方式就成为改变劣政、暴政的唯一途径。

第三,民主政治中的妥协原则避免了党争的暴力性。民主政治是具有规则的游戏,对立各党是一种竞争性的对手关系,党争可以依据一定规则而通过妥协解决问题,对立各党也就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交替上台,轮流执政。非民主政治是缺乏规则的玩耍,对立各党是一种斗争性的敌手关系,党争也就无法依据一定规则而通过妥协解决问题,对立各党也就只好通过暴力的方式兵戎相见,你死我活。在有规则可循的竞争性对手关系之中,而不是无规则可循的敌手关系之中,妥协精神才能够滋生成长。实际上,英美国家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转顺利,就因为矛盾各方能够本着妥协的态度处理各种问题,对待各种结局。1960年的美国大选,民主党总统候选人肯尼迪与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尼克松得票相差不多。在6880万张投票总数中,选票差额只有11万3千票。这就是说,在全国每一选区只要有半张票的变动,就会把票差优势从有利于肯尼迪转为有利于尼克松。在选举人票中,假如在伊利诺伊洲和密苏里州有4000票的变动,在新墨西哥、内华达或夏威夷这些州中任何两个州有3000到5000票的变动,就会改变选举人团票的结果。因此,只要有11000到13000张选票的变化——适当地分配到一些州中——选举结果就会颠倒过来。当时,处于劣势的尼克松获得了许多有根有据的不利于对手的舞弊控告。许多亲朋好友敦促尼克松提出重新计票的要求。他们认为,只要有任何一线获胜的希望,就应该继续战斗下去。但是,尼克松权衡利弊,出于一些他认为是压倒一切的考虑,最后决定不要求重新计票。倘若尼克松要求重新计票,新政府的组成以及旧政府向新政府有秩序地移交职权,就可能推迟几个月,整个联邦政府内的状况将会杂乱无章。旧政府中的那些官员将不知道怎样行事——或者说不知道根据什么样的明确权力和职责行事——而那些由肯尼迪任命的新政府官员,在制定任何计划时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另外,尼克松认为,采用此策略所引起的怨恨,将会在全国造成无法估量和持久的破坏。对于国外那些正在第一次试图推行自由选举制度的国家来说,美国会制造一个坏的榜样:美国正在为总统选举的结果争吵不休,甚至还暗示总统职位本身是可以用盗窃术从投票箱中窃得的。在一些新独立的国家中,使落选的候选人遵从全体选民的裁决是很困难的。如果美国不能在这方面树立一个好的榜样,那么,全世界就有可能可以肆意攻击自由选举的有效性。因此,尼克松决定妥协,不支持这场争论和重新计票的控告。尼克松说:“我知道这会使我的许多最好的朋友和最热忱的支持者大失所望——但是除了采取这一负责的行动方针之外,我别无选择。” 由于这一选择,尼克松失去了唯一的扭转败局的可能性,但也获得了美国人们的赞许,为他后来的竞选胜利奠定了基础。同样,在美国2000年的总统大选中,小布什与戈尔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由于记票出现了问题,双方的争执也很大。但一当按规章程序由联邦高等法院作出小布什赢得大选的裁决之后,戈尔便急流勇退,断然认输;党争也就通过妥协而实现了对手间赢与输的握手言好,而不是敌手间胜与败的你死我活。

 

[ 吕元礼 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专兼职研究员 ]

来源:深圳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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