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中:论“接受分治”与“推动统合”:两岸政治定位(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83 次 更新时间:2014-02-0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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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  

 

前言:面对真实世界的两岸分治

在“一中三宪、两岸统合”做为两岸的定位、结构、路径、目标的主张之后,本人再用“反对分离、接受分治、推动统合、共议统一”十六个字来阐述同样的概念。上一期《中国评论》(2014年1月号,总第193期)已就“反对分离”概念做阐释,本文再论“接受分治”与“推动统合”。

世界有两种,一种是想像的世界,一种是真实的世界;一种是可以期待的世界,一种是必须面对的世界。世界不是由一个人所组成,自己可以有想像与期待,但是如果别人也在做完全相反的想像与期待时,其结果就会有两个可能,一是彻底打破对方的想像与期待,另一是大家一起在真实世界的基础上,共同想像与期待。

内战的一方,总是想像自己才是正统,对方为假伪,双方想消灭对方及对方在国际间的正当性或代表性。1949年以后的两岸正是如此,双方不仅坚持自己才有唯一的主权,也不承认对方的治权,视其为伪政权或匪帮团体。这种强烈的敌我意识或异己认知在内战期间是再自然也不过,政治斗争本来就是一场权力斗争,零合博弈的本质就是寻求胜负的决战。

时间一久,原本的问题也开始变了。如果1949年大陆解放军成功渡海来台,如果台湾的“国军”没有守住必要的防线,两岸内战以征服结束,今天也就不会有任何主权或治权的争议。政治的社会不是真空的实验室,它是一个生命的有机体。有些事发生了,我们就不能想像其不存在。

1949年中共政府成立,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失去了大片江山,退居台北,所管辖的领土从以往的大片秋海棠,到只剩下状似小蕃薯的台澎金马的三万六千平方公里,但是“中华民国”政府本身仍然存在,没有被消灭,仍以1947年公布的“宪法”做为治理的最高大法。

台北不是没有想像与期待过。它想像北京的“伪政权”只会是个短暂的叛乱团体,期待自己再重回南京收拾旧山河。40多年过去,1991年5月1日,台北梦醒了,认识到了必须面对真实的世界,废止了施行43年之久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从此在政治与法律上已经默认了中共在中国大陆的治权。

对于北京来说,这场内战目前还没有结束,两岸敌对的状态并没有消失。它曾经尝试透过武力消灭台北政府,不过还没有越过台湾海峡就在古宁头挫败了。它也努力取代台北在国际舞台上的正当性,但是即使已经拿下了联合国的席位,取代了台北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外交”关系,现在台北仍然与22多个国家拥有“外交”关系,不少国家将台北视同于“国家”或官方政府来看待。持“中华民国”护照可以畅游全世界130多个国家及地区而不需要签证,比中国大陆的护照还好用。几乎所有国家是表面上一套,实际上做另外一套,他们与北京在建交公报上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是私底下,他们也已经将台湾做为一个“独立”于中国大陆之外的治权看待。北京想像台北已经消失,期待台北被迫接受一国两制,看来也不是个真实的世界。

北京当然不是没看到这个真实的世界,它也在想像与期待之外进行若干调整。迄今为止,每年上百万计的大陆民众来到台湾,持的是台北相关单位核发的旅行证件,两岸已经签署19项协议,如果不默认了台北的治权,会有这样的结果吗?那么北京为何不能公开的说出口,公开地接受两岸分治的事实呢?

有两个问题困扰着北京。第一、接受两岸分治是否会造成两岸的永久分裂?第二、如果接受两岸分治,两岸治权的权力大小关系为何?是平等,还是差序?

 

接受两岸分治不等同默认两岸分离

北京第一个疑惑是可以理解的。在两岸定位方面,北京原有的思路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也就是在统一后才正式接受台北的治权,且北京与台北的治权是有“差序”的,北京为中央,台北为“特别行政区”的首府。现在要北京在统一前,或和平发展期即接受平等的“两岸分治”,北京自然会有下列几点疑惑:

第一、传统的国际法主张,治权来自于主权。北京会想,如果接受台北的治权,是否就等于接受了台北的主权?第二、民进党一直是个主权上的分离主义者,国民党虽然仍坚持“九二共识”,但是国民党主张的“九二共识”仅剩下“一中各表”,已经极少再提“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及“谋求国家统一”这两个1992年当时的共识。国民党即使在2008年后执政,但是在历史教育、论述与作为上已经向“独台”靠拢,倾向于“分离主义”。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北京接受了“两岸分治”,不就等于为目前国、民两党的“独台”路线背书了吗?第三、“两岸分治”与“两岸分离”的距离仅在一线之间,台湾已经是个民主的社会,近年来的表现有些民粹,北京能否防范台湾民众透过民主程序,将“两岸分治”变成“两岸分离”。第四、现在绝大多数国家与台湾已经发展“类国家”的关系,北京一旦接受“两岸分治”,国际间会如何看待与处理。第五、接受分治是否会造成自己的违宪,或挑战以往领导人言论的神圣权威。

要解决北京这个疑虑看似困难,其实也不难。关键在于两岸是否能够共同宣示“反对分离”,也就是反对两岸主权上的分离。

我上一篇文章,已就“反对分离”做了详尽的论述。我主张,为了化解双方的疑虑,两岸必须透过和平协议(定),宣示保证不分裂整个中国的主权及领土完整,并共同维护整个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有了这一个前提,北京可以欣然地接受两岸分治了。

这里为何用“整个中国”,而不使用“一个中国”。第一、文字有时会有望文生义的盲点。使用“一个中国”,往往会引发是指两岸的哪一个中国,以及是否有“两个中国”的争议。例如,民进党就有人主张,他也接受“一个中国”,并同意“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台湾是另一个国家。第二、“整个中国”就是一个“框架”或“架构”的概念。“整个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的组合,人口、土地的组合。北京所称的“一中框架”或台北所称的“一中结构”,其实就是以“整个中国”做为框架或结构,两岸谁也不可以分裂这个结构,而应该共同维护这个框架的完整性。

“整个中国”概念要处理的是主权的问题,在两岸确保整个中国的主权或领土完整并不可追求分裂以后,接受治权的分立,就不会造成主权的分离,北京自然就可以接受“中华民国”政府的治权。

两岸和平协议除了彰显两岸的和平意愿与承诺,也对两岸现有治权产生约束。“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治权的最高法律文件,不过,在目前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宪法”的治权已经受到挑战。例如,如果参与联合国,就必须接受联合国宪章的约束;如果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也必须依照世贸组织的规范来行事;如果两造签署了条约或协定,双方在治权的行使上也就有了相互的承诺与约束。宪章及条约本身即具备了“宪法”应有的治权功能。换言之,一个现代人,规范其权利的不只是自己国家的“宪法”而已,也包括其它“宪法”性的文件。

两岸和平协议就是一种“宪法”性的文件,和平协议的签署表示两岸间存在着“一中三宪”,在两岸均做出保证不分裂整个中国的主权前提下,两岸自然就可以接受对方的治权,而没有所谓违反现有“宪法”规范的问题。

 

接受两岸治权平等但不对称

北京的第二个需要面对的问题,即在没有统一以前,两岸的治权是否平等,或是有差序的不平等?

目前的法理现状是,两岸的治权均来自于彼此的“宪法”。两岸关系不同于港澳与北京的关系。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来自于中共“宪法”第31条,因此与北京“宪法”存在着差序关系,但是“中华民国”的“宪法”公布执行于1947年,虽然1949年“中央政府”迁台,但是仍然延续其“宪法”,虽经过多次“修宪”,但是却未更动其宪章的基本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于1949年,于1954年立宪,后经1975、1978、1982年再三次制宪。因此目前两岸存在着两部“宪法”,各在其领域内享有完整的治权。两部“宪法”虽然在主权的宣示上都包括对方,但是在治权上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由于两岸两部“宪法”是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员及机关所制订,每部“宪法”可以主观性地陈述其与另外一部“宪法”的关系,如果另一部“宪法”也同意,自然没有问题。例如两岸在主权的宣上都包括对方,如果两岸均同意并不挑战彼此的主张,那么这样的宣示就没有问题。如果一方宣示另一方是从属于自己,或双方的治权位阶不同,另一方自然也可以不接受。

在国际间,每个国家的对外权力或有不同,但是每个国家间的“宪法”地位应该都是一样的。我个人认为,在面对“治权”这个问题时,应分成两个部分来看,即“对内的治权权力”与“对外的治权权力”。两岸治权的法源均来自彼此的“宪法”。两岸法理本质上平等,对内有完整与最高的权力,但是目前对外政治权力的确有差距,“平等不对称”是两岸在对外权力行使时现存的现象。“平等”是法律概念,“对称”或“对等”是政治概念。

两岸之间存在着三种看法,一是视两岸关系为某一方的“内政关系”,一是双方为“外国关系”,另一种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我个人是以第三种看两岸关系,这一种关系也称之为“特殊关系”。既然两岸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政关系,因此,两岸虽然在对外(第三者)的权力上有不对称,但是彼此的法律位阶应该是平等的。

“平等不对称”的现象其实不只是人类社会的现象,也是政治关系的普遍情形。以联邦制国家为例,参议院的机制与权力,是为确保每一个邦法律位阶“平等”而设计,众议院则隐含有各邦权力“不对称”的情形,每一邦产生议员数不同。在联邦制的国家内,各邦地位“平等”是恒久的,但是各邦所拥有的权力的“不对称”是会变动的。再以联合国为例,每一个成员国的法律地位均是平等,因而在大会中每一成员国均为一票,彼此平等,但是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其政治权力与一般成员国是不对称的。

在两岸政府的位阶相较上,北京主张的“一国两制”,北京是中央,台北是地方,统一后的两岸位阶有“差序”,即北京高、台北低。至于在未来的两岸和平协议中,于统一前,双方的政治位阶是否平等,或是仍有差序?有关这一点,迄今为止,北京官方并没有明确的说清楚。

大陆学者黄嘉树与刘国深认为,在统一以前,两岸的政治定位仍应是有差序的。黄嘉树对两岸现状表述方式是“一国两区(两岸)一加X(X小于一)府”,他认为:“‘一’是指两岸不存在所谓“两府”,只存在一个“中央政府”,双方都自称自己是“中央政府”,而视对方为自己所主张领土范围内的当局。‘加’是指在自己的法政系统外,还存在另一个与己方互不隶属的法政系统,用‘加’表示‘互不隶属’;‘X’是代号,指另一个法政系统,由于双方都认为X不是“中央政府”而是‘当局’,所以X小于一”。(黄嘉树在“思想者论坛:两岸关系理论创新的回顾与展望”发言,出自《中国评论》,总第183期,2013年3月号,页59)。黄嘉树以“一个是一,一个是小于一的X”来陈述两岸的政治位阶,他虽然没有明说谁是一,谁是X,但是应该可以推论他想表达的是:“北京为一,台北为小于一的X”。

刘国深在他的“国家球体理论”中也认为,即使两岸“主权领土一体”,但是“政权差序并存”。“国家球体理论”是统一前,而非统一后的理论,因此,“政权差序并存”应该是指,即使在统一前,北京与台北的治权也应有差序。在这一方面,刘国深与黄嘉树的观点是一致的,两人均认为,两岸可以“平等”协商,但是在政治位阶上,无论是统一前后均是“不对称”。

大陆学者在这一方面的见解与我有根本的不同。我同意两岸在一些对外事务上有权力“不对称”的现象出现,但是如果两岸要建构一个可以相互信赖的基础,必须建立在彼此尊重、相互平等的基础之上。我也认为,两岸要追求未来的发展或统一,只有在两岸政治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得到台湾民众支持。

由于两岸的治权均是来自于本身的“宪法”,因此两岸均为一宪政秩序主体。两岸虽然在对外权力上有大小之分,但是两岸在对内的治权上,并不存在谁赋予谁治权,或谁的对内治权大的问题。认为两岸治权有“差序”的观点是将统一后的政治安排移植到统一前来应用,如此将让台北在面对两岸政治协议时裹足不前。反之,民进党企图将两岸在治权上的分立,扩大诠释为主权上的分离,也是犯了将“治权”无限上纲的错误。

两岸之间存在着“平等不对称”这个概念是很重要的。“平等”是指两岸之间的事务,“不对称”是彼此对外权力的展现。在互动中,两岸不仅应该平等协商,也应该平等地对待。在联邦制的国家内,各邦均有邦“宪法”,联邦或其它邦不可做出违反其它邦的利益行为,每一邦对于属于自身权利的事务均有否决权。两岸在和平发展期,也应该用这样相互尊重的态度彼此相处。因此,黄嘉树与刘国深所主张的“差序说”,其实是不符合联邦制或一般政治联合体的平等精神。

台北的政府目前基本上并没有否定两岸关系为“平等不对称”的概念。就两岸关系而言,两岸为平等的,也希望两岸平等互动。台北方面在表述这个概念时,经常以“对等”表述之。但是在对外事务中,台北也隐含着接受了两岸权力为“不对称”的事实,例如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以“中华台北”(ChineseTaipei)名称参与奥运与世界卫生组织大会等。不过,北京也应该瞭解,这种“不对称”现象虽为国际政治的现实,但是如果长久下去,也会影响到台湾民众对大陆的观感,因而,在两岸和平协议签署后,北京应有必要为两岸国际共同参与事,付出更多的善意,即使在国际参与的会员名称或身分位阶上仍会存有“不对称”的情形,但是北京也应该寻求两岸均是以官方身分平等参与。

 

接受两岸治权的主体性

李登辉从1994年开始,就是以台湾要有主体性做为其推动分离主义论述的核心。从人类的发展来看,从神权到君权再到民权,也就是从神为主体,君为主体,人民为客体,到人民为主体的过程。联合国成立时只有51个国家,但是现在已经有193个国家,很多民族或人民都希望有自己的主体性。主体性对于每一个人或民族均具有吸引力的,几乎很少有人或民族会反对自己应有主体性。二战后的解放运动是为了追求自己的主体性,冷战后的分离运动也是为了争取自己的主体性。

如果依照大陆学者的看法,两岸治权间存在着“差序”关系,那么可以说,台湾在治权方面并没有自己的主体性。在这样的情形下,台湾很自然就会主张以追求主权主体性的方式来得到治权的主体性。

在两岸政治关系上,由于两岸的“宪法”均主张其主权包括全中国,因此双方的主权宣示是重迭的,两岸因此共有“整个中国”的主权主体性,但是在治权方面,由于两岸治权的来源均来自彼此的“宪法”,并自1949年起在现有的领域内行使,因此两岸是各有自己的治权主体性。两岸之间因而存在着“各有(治权)主体、共有(主权)主体”的双重现象。

在我来看,这样的论述是可以为台湾社会理解的,但是两岸治权主体有差序的看法是很难为台湾社会所接受。如果北京能够接受台北在接受两岸主权“共有主体”的前提下,同意两岸治权“各有主体”、“互为主体”,那么有关台湾主体性的问题,就不容易被操弄。台独或独台主张所依赖的主体性论述,也就可以化解于无形,这对于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至为重要。

 

法人认同、制度认同、文化认同,缺一不可

仅是“反对分离”或“接受分治”是否会造成两岸“不走向永久分裂的永久维持现状”?从逻辑来说,是有可能。以美国为首、日本为辅,其它国家因利势导的国际因素、长期分隔、台湾内部的因素,都有可能促使两岸长期处于“分而不合”的状态,并可能产生“由分到离”的突变。

认同可以分为法人认同(国家认同与政府认同)、制度认同与文化民族认同三个层次,三者之间不存在必要的关连性,但若三者兼备才算是完整的认同,国家或政治联合体才会稳固。奥地利不会否认与德国有相同的血缘与文化,美国也不会排斥与英格兰的文化血缘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也可以认同制度的异同,但是他们之间却有着不同的法人认同。但是法人认同必须要有制度、文化民族为内涵,否则法人容易崩裂,有可能走向分离或内战。

19世纪是民族主义浪潮袭卷欧洲的世纪,意大利与德意志两个国家完成了建国独立。20世纪下半叶也是民族解放的舞台,在民族主义的号召下,殖民地纷纷成立新的国家。不过,我们也同时看到,由于民族文化的不同认同,冷战后欧洲、中东、非洲,冲突不断,战火未息。21世纪一连串的“颜色革命”或“阿拉伯之春”活动,反映的是制度认同差异所带来的大型社会冲突。当文化民族认同与制度认同一起逆流时,原有的法人认同一定撕裂,大多数国家在面对这个情形时,多采行武力强制解决,以避免法人碎化。

由于晚清的衰败,香港、澳门、台湾均被迫离开了中国。殖民长达近百年的香港,在1997年终于回归,但是在文化与制度上与大陆仍有差距。落实在香港的“一国两制”,只处理了法人认同中的国家认同,为了主权的统一,连政府认同都可以保留差异,也没有机制去强化制度认同,而放任两个制度彼此各自存在。“一国两制”也忽视了文化与民族认同在融合过程中的重要性,而认为只要透过法人的国家认同就可以自然解决文化民族认同。

由于香港回归只有处理法人认同,而没有处理文化民族与制度认同问题。致使香港回归以后,仍存在着若干问题。

北京希望将“一国两制”也落实在台湾,但其思路仍然是以解决法人认同为首先手段,而没有如何强化文化与制度认同的设计。香港“一国两制”的实践已经反映出,如果香港与大陆之间没有办法尽速建立文化民族与制度认同的机制,法人的认同也会受到影响。

1997年大陆收回了香港的土地,但是并没有完全收回香港的人民,当时有过半数以上仍然是持英国护照或相关的证件。北京将“统一”视同于“主权与领土的统一”,因此并不在意这个问题,不仅如此,也容许“一国两制”,即香港可以有自己的制度。如果从比较严谨的角度来看北京的思路,1997年应该界定为“统一开始”,开始以后50年不变,这50年是相互适应期,是现在进行式,一直要到2046年7月1日才算是“统一完成”。

如果这样的界定是正确的,北京就应该思考,如何在50年时间内,创造两岸在文化民族及制度上的认同机制,让2046年的统一不仅有法人的认同,更有文化民族及制度的高度认同。

没有参与就没有认同。香港与大陆目前只有“一国两制”,而缺少相互参与的制度设计,仅有的多是交流与互动。交流与互动有助于彼此的瞭解与利益,但是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容易凸显相互瞭解中的负面观感,致使会恶化现有的认同。

从这样的思维来看两岸关系,两岸之间的统一路径,应该走一条更好的道路,也就是同时从法人认同、制度认同、文化民族认同三个方面着手。在法人认同方面,我们必须在现在的国家与政府认同上再创造一个第三个法人认同,制度认同与文化民族认同。这个第三个认同,有可能是新的认同,有可能只是彼此的重迭认同。

 

推动统合建立认同

先从法人认同说起。如果两岸仍然停留在要认同“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两岸关系注定不会有结果。两岸必须有“整个中国”的概念,“整个中国”既不是“中华民国”,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两者加起来的中国,其主权、领土,均是两岸现有主权及领土之合,属于两岸全体人民,由两岸人民所共有及共享。

由于我们受到西方主权国家的影响,而陷入了只是用主权来为国家定位的唯一标准。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权力的争夺固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文化的因素却更为重要。中国历史的分分合合,分的时间里,大多政权的政治使命是“争正统”,而非寻求从中华文化或中国中剥离。在国家统一时,国家的名号与政府名称相同,国家分裂时,所谓的国号其实只是政府的名称。春秋战国、三国时期所谓的国家名号,其实只是每一个政府的名称而已。

两岸目前处于分治状态,所谓的国家名号,从中国的历史看,其实只是政府名称而已,它们目前“宪法”所争的,只是谁代表中国。“中华民国”其实是中国内部的“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只是中国内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已。当两岸均接受为整个中国的一部分,保证不分裂整个中国时,“整个中国”就成为两岸现有法人以外的第三个法人。两岸可以暂时维持对自己所属法人的认同,但是也可以增强对“整个中国”这个两岸重迭的法人认同。

再来谈政府与制度的认同。两岸目前政府认同与国家认同一样均处于水平的相互对立状态,两岸各自有其自己的排它性认同。欧洲各国也曾经面临这个困境,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瞭解,只是依靠外交、交流是无法避免战争的冲突,但是他们又不愿意走向与美国相同的欧洲联邦或欧洲合众国的道路,因为那代表它们必须放弃自己原有的法人认同与制度认同。欧洲人最后选择以欧洲统合的方式来迎接未来,他们成立了共同体,在相关政策上采行共同政策,行使共同治理。如此一来,他们既保留了自己的政府认同与制度认同,也创造了一个新的,即第N+1个政府与制度认同。N表示会员国的数目,第N+1就是欧洲共同体及共同治理的制度。

国统纲领有两个地方需要再补充:第一个问题在上一篇《论反对分离》的文章中已经提及,即国统会在“对一个中国的涵义”解释中,仍然采“一中各表”的方式处理,而不是两岸主权宣示重迭的“一中同表”的论述。第二个问题即是从“中程阶段”就直接跳到“远程阶段”的统一,并将大陆走向民主、自由、均富做为统一的条件。

我个人认为,在两岸互动过程中,其实两岸均可以尊重对方的治权,不宜轻率地要求对方采行自己的制度,而是创造一个机制,这个机制内的制度经由双方同意的方式建立。例如,如果两岸愿意成立一个“食品安全共同体”、“农业共同体”、“海洋事务共同体”等等,或者两岸愿意在国际组织中,除了两岸均为现有成员外,愿意再成立一个由两岸组成的机构参与(即两岸三席),在这些共同体或共同的组织内,它的治理方式则可以由两岸来共同制定。这种各自保留自己的制度,但是又创造共同制度的方式也正是欧洲统合的精神。欧洲共同体内的执行委员会、议会、法院等就是一个新的政府,它的运作方式也是一个新的制度。

两岸统合不同于欧洲统合。欧洲统合是主权与治权的统合,两岸由于目前各自“宪法”对主权的宣示均已包括对方,因此两岸统合是治权的统合,但是在创造一个新的政府法人认同与制度认同上,欧洲统合的经验是值得学习的。

最后是文化民族认同方面。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未来的两岸关系。大陆方面早期坚持走马列主义,摧残中华文化,使得两岸的文化认同出现断裂。李扁执政二十年,开始建构台湾主体文化民族认同的去中国化的教育、一边一史的分离史观、以台独为名的政治社会运动,透过选举已经成为台湾的文化民族认同主流。2008年执政的马英九并没有修正此一趋势,反而放任其继续发展。

解决这个问题是需要两岸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努力建构对同为炎黄子孙的民族及中华文化的认同,包括应该推动“文字趋同化”、两岸共同使用相同的中华文化基本教材,国文课本选材有半数以上相同,寻求建立两岸为共同命运体的共同史观,另外,在身分认同上,也应该寻求发行“中华卡”,鼓励使用“中华旗”做为两岸共同法人的投射图腾。

两岸统合应有的内涵,笔者已经有相当多的文章讨论,此处就不再累述了。而我与两岸统合学会的朋友近年来所做的,正是不断鼓吹或以实际行动来推动两岸在法人、制度、文化民族上的共同认同。

 

结语:“什么是统一”的新思维

“反对分离、接受分治、推动统合、共议统一”十六个字是“一中三宪、两岸统合”再做诠释,它揭橥了两岸和平发展应有的原则、路径、目标。

统一了香港了吗?这个“大哉问”的问题,值得大家思考。如果说,统一代表的是主权统一,那么香港的确已经回归了;如果说,统一是指制度也要统一,那么中共可能还不算完成了对香港的统一;如果说,统一也包括文化与民族的认同,那么香港离统一的距离可能比台湾还远。以这三个概念看欧洲,从主权角度来看,欧洲没有统一;但是从制度来看,欧盟已经有了新统一的制度,包括组织、旗帜、货币;从文化与民族来看,欧盟各国虽然仍保有其基督教文化以下的次级文化,但是这种各国的多元文化,只是为了丰富欧洲文化而存在,而没有任何会分裂欧盟的因子。

两岸应该如何看统一的问题,我想与读者一起思考如何定义“什么是统一”的问题:如果统一是代表主权的统一,当两岸做出保证不分裂整个中国的主权时,是否等于两岸的统一?我的看法是,这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统一,也不算“中华民国”完成统一,但是可以算成是整个中国的“统一开始”,也是“共同缔造统一”的开始。如果统一是指制度也要统一,当两岸在愿意接受分治同时,也愿意推动统合,像欧盟一样创造新的共同制度,形成共同机制(政府),行使共同治理时,请问这只能算是“合作的方式”,还是也可以算成“丰富统一内涵的路径”?当两岸的国文课本有半数以上相同,同样使用中华文化基本教材,使用共同的文字,有相同的史观及历史记忆,有可以投射精神认同的旗帜,有中华卡,有共同的货币,我想请问,这只能算是两岸“加强文化身分融合”而已,还是可以算是两岸在“丰富统一内涵的路径”?

对我来说,“反对分离、接受分治、推动统合、共议统一”这四个概念是一体的,正如同“一中三宪、两岸统合”也是一体,不是单独地存在。这么多年来,有太多的政治主张只取一部分,李登辉选择了“特殊关系”,宋楚瑜偏爱“一中屋顶”,陈水扁提出“两岸统合”,马英九喜欢“两岸分治”,郁慕明锺情“反对分离”与“共议统一”,许信良与施明德也提出“欧盟模式”,谢长廷呼吁“宪法各表”。做为思想的倡议者与推动者,必须要说,在两岸前途这样的大事上,我们必须要有完整的思维、严谨的论述,教条不得、片断不得、徇私不得,也马虎不得。

连续两篇文章在讨论“反对分离、接受分治、推动统合”,并没有对“共议统一”进行讨论,这并非表示“共议统一”不重要,而是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在前三点形成共识,积极推动。所谓的“共议统一”也就水到渠成了,“反对分离、接受分治、推动统合”不已经就是“共议统一”的过程吗?

 

张亚中,两岸统合学会理事长、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来源:《中国评论》月刊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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