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索中国解决统一问题的理论方案,是牢牢把握国家统一进程主导权主动权,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重大且紧迫的课题。应当对事关实现总体方略的中国国家统一性质、统一过程和统一制度三大重要问题予以探讨。“统一性质论”回答“实现何种统一”的问题,在形成主客观相结合的主权、政权、认同“三要素分析框架”基础上,提出中国的统一应包含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解决政权对立与消除认同冲突三个方面;“统一过程论”回答“如何走向统一”的问题,在对统一状态进行静态描述、对统一路径进行动态规划基础上,提出中国应按照先解决政权对立、再着手处理认同冲突的步骤推进统一过程;“统一制度论”回答“以何种制度实现和保障统一”的问题,在形成对国家统一制度表征及其回应的理论分析基础上,提出中国可通过“吸纳”或“替代”方式解决制度冲突,以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保障政权统一,以认同凝聚和塑造机制消解认同冲突,从而确保统一后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国家统一;统一性质;统一过程;统一制度;台湾问题;两岸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1](P405)。国家统一事关中国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实现中国的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丰富和发展国家统一理论和对台方针政策”“形成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等重要论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明确,形成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理论框架是我们牢牢把握国家统一进程主导权主动权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在这一理论构建中,“实现何种统一”“如何走向统一”“以何种制度实现和保障统一”等最为关键。因此,本文即以论纲式的论证方式,通过阐述国家统一性质论、国家统一过程论、国家统一制度论三大核心问题,构建起中国国家统一的基本理论框架。
一、国家统一性质论
界定国家统一的本质属性,回答“实现何种统一”,是构建国家统一理论框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不仅中西方文明对此问题的认识有着重大差异,而且在当今中国面临的统一台湾问题上也存在诸多理论难题。因此,只有在对这些思想观点进行深刻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新认识,才能为中国国家统一奠定扎实的理论指引。
(一)中西方文明中的“统一观”
古今中外,大多数国家都曾面临过统一问题,而中西方文明体系也曾根据各自不同的政治理念,对此作出过自己的回应。这些回应既反映了人们认识国家统一性质的多样化思考,也为我们探讨中国国家统一的性质并形成科学的分析框架提供了智识基础。
中国古代曾多次出现过统一与分裂的循环。人们更乐于以“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2](P1)来描述中国统一与分裂的基本特点。这种话语表达的是国人对中国统一问题认识和理解的主要观点,也是“大一统”观念最直接的体现。然而,与当代各国秉持的“主权国家观”不同,中国古人缺乏明确的国家意识,而是遵循一种超越于国家的“天下观”。在这一观念中,“天下”是人们认知整个世界的代称;尽管“天下”可以有多个国家或政权,但只能有一个居于中央并由天子主宰的正统王朝。《诗经》有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P488),亦就是说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天子的领地,天下所有的人民都是天子的臣民,并不存在一个与中原王朝对等的国家实体”[4](P17)。“天子无外以天下为家”,因而“天下”自然也就“无外”,并表现为一种以中原王朝直接统治程度差异为标准的差序格局。对“天下”而言,“只有内部而没有不可兼容的外部,也就只有内在结构上的远近亲疏”[5](P35)。在这种观念下,统一与分裂都是针对“天下”,而非“国家”而言。统一,本质上就是“天下”有且仅有一个“共主”;而分裂,则是指“天下”存在多个“共主”。进一步而言,所谓“天下”的分裂,并非各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政权趋向分化并形成多个彼此平等独立国家的过程,而是多个竞争性政权并存且各政权均致力于在自己主导下恢复统一的状态。因此,“天下观”的分裂状态,可以被称为一种竞争性政权对立,是各政权逐鹿天下的过程,而且分裂的终极目的是复归统一。这种“竞争性政权对立”的产生与终结,即构成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相循环的历史叙事基础。
尽管“天下观”已无法诠释当今世界的国际关系,因而“天下观”中的统一叙事也无法解决当今世界各国的统一问题,但作为一种中华文明独有的政治观念,“天下观”仍对晚近中国的统一问题具有现实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天下观”蕴含的“大一统”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这从思想基础上诠释了“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1](P405)的内在原因;二是“天下观”体现出的“竞争性政权对立”仍可在一定程度诠释20世纪40年代末至90年代前海峡两岸争夺“中国代表权”的问题[6](P75),即“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地位的政治对立过程,这对我们分析台湾问题的历史变迁具有一定意义。
与中国不同,西方国家近代以来一直秉持“主权国家观”。在“主权国家观”下,国家间相互独立且彼此平等,并不存在一个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天下”,更不存在一个主权国家共同认可的“共主”。在“主权国家观”语境下,国家统一问题可以运用国际法中的国家分立、分离、合并等概念加以诠释,而一些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多理论,其中最典型的即“分裂国家”(divided nations)理论[7](P1-2)。“分裂国家”理论主要关注二战后因国际形势或内战等原因导致“原本政治统一的国家分裂成为分离实体的状态”[8](P2)等政治现象。根据这一理论,所谓“分裂国家”的特点体现为:其一,分裂前,双方原为拥有共同语言、历史文化与长期统一历史的国家;其二,分裂原因在于国际局势或内战;其三,分裂双方或至少一方坚持结束分裂、追求统一;其四,分裂双方分属不同意识形态阵营,采取差异化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其五,国家分裂状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9](P2-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西方学者在其论述中,将1949年后的两岸关系界定为与东西德、南北朝鲜、南北越南、南北也门相等同的所谓“分裂国家”,而且以李登辉为代表的“台独”分裂势力更是以“分裂国家”理论作为其抛出所谓“特殊的国与国关系”论调的理论基础。
然而,如果我们回溯“分裂国家”理论所依托的国际法理论即可看出,上述有关“分裂国家”特征的描述,只是学者对二战后世界上一些特殊国家政治状态的理论分析。这种所谓的“分裂国家”,主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分裂成为两个主权国家,但双方或其中一方仍然以恢复国家统一为目标的一种特殊的国家间关系。因此,“分裂国家”的本质应是国际法中国家分立的一种特殊情形,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分立后的国家仍然保持对再度完成国家合并的政治期待。据此可见,中国显然不属于所谓的“分裂国家”。形成这一判断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1949年后海峡两岸并未形成两个主权国家,两岸对立并非国家分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并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过程,只是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地位没有改变;二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社会普遍共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未因两岸对立而遭改变,台湾更非一个独立于中国的主权国家。因此,“主权国家观”下的“分裂国家”理论并不适用于分析当前中国的统一问题。
(二)台湾问题传统分析框架的理论缺陷
当代中国的统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台湾问题。然而,海峡两岸长期分隔对立的状态,却无法为前述“天下观”的竞争性政权对立或“主权国家观”的“分裂国家”理论所诠释。当前两岸的政治现状既非统一状态,也非两个竞争性政权为争夺“天下”而对立,更非两个已经分裂的主权独立的国家。因此,中国统一的性质即成为摆在理论界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学界曾提出过诸多理论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是“主权—治权”和“国家—政府”两种分析框架。“主权—治权”框架立足于对国家最高政治权力的构成区分,提出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力应划分为作为抽象国家象征的“主权”和作为具体治理权力的“治权”,两岸关系现状可归纳为主权统一、治权分裂(立),中国统一的目标即结束治权分裂或分立局面。“国家—政府”框架则基于对国家政治权力载体的构成区分,提出将国家与政府相区分,两岸关系现状可归纳为“一个国家,两个政府”,中国统一的目标即结束“两个政府”局面。这两种分析框架的共有论证逻辑是,将国家政治权力视为国家统一的关键对象,并将之进行必要的层次划分,从而形成对中国统一现状和目标的描述。与“分裂国家”理论较为单一的理论结构相比,“主权—治权”“国家—政府”两种分析框架实现了对理论结构的层次化划分,拓展了论证场域,因而在海峡两岸均产生了较大影响。在这两种分析框架基础上,学界还形成诸如“一国两区一体”“一国两治”“一个中国两个代表”“一中三宪”“一中两宪”“主权与领土重叠论”等众多观点。但这些表述不同、名称各异的学说都没有超越上述两种分析框架的基本论证结构。更何况,这两种典型的分析框架还存在着如下无法克服的重大缺陷。
一是理论意涵模糊,概念内涵不清、使用不当。在“主权—治权”框架中,“治权”并非严格的学术概念,其学理意涵十分模糊,它既可被解释为地方性、事务性权力,也可被解释为完全的、实质性的“类主权”权力,甚至可起到虚化主权的实际作用[10](P57)。因此,将“主权”概念与模糊的“治权”概念相连接,创造新的并未为学界广泛接受的观点,不仅不会让中国的统一状态得到更简明清晰的界定,反而会制造更多理论漏洞。在“国家—政府”框架中,“政府”一词在宪法学和国际法学中的含义存在明显差异。在宪法学中,政府是公权力机关的代称,既可指代中央政府,也可指代地方政府。而在国际法中,政府则是“区别国家与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11](P35),与一国在国际上的合法代表密切相关,与“政府承认”“政府继承”等概念相联系。在国际法语境下,中国只能有一个合法政府,因此,如将两岸关系界定为“两个政府”的关系,则将导致对历史上存在政府继承事实的解释谬误。
二是对中国统一现状、实践与目标的诠释力不足。一方面,在上述框架中,“主权”“治权”“政府”等概念都蕴含着对有权者所拥有权力合法性的默认,这显然与中国的历史事实不符。“台湾当局从根本上不具备自下而上‘让渡权力’的‘合法性基础’”[10](P58),其对台湾地区的控制只是一种政治事实。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台湾当局”在外形上具有一套完整的“国家形式”,一旦将其界定为“政府”或享有“治权”,则会在国际上造成“两国两府”的政治印象。另一方面,“分裂”一词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中一般被用于描述一国的主权状态,无论是用于描述主权还是治权,都容易导致“分裂国家”的话语联想,因而既不符合中国的统一现状,也不符合中央一以贯之的“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未分裂”[12]的政策主张。
三是分析场域仅局限于政治权力层面,未能客观反映统一问题的全貌。对一个国家来说,尽管政治权力的统一是国家统一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代国家的统一只是权力上的统一,也并不意味着当代国家的统一过程需要处理和解决的只是权力的统一问题”[13](P16)。恰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所追求的国家统一不仅是形式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两岸同胞的心灵契合”[14]。这里所说的心灵契合,最重要的是民众的政治认同,尤其是国家认同。公民的政治认同对象及其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都与统一问题的彻底解决密切相关。可以说,国家认同构成了推进和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观念基础。因此,前述两种分析框架的研究对象仅局限于政治权力,显然忽视了民众政治认同问题的重要意义。这不仅会导致理论探讨纵深的不足,还会导致在相关理论指导下政治实践的局限。
(三)基于主客观相结合的“三要素分析框架”新理论
为更好分析和解决“实现何种统一”的问题,有必要在前述理论分析基础上,克服既有分析框架的局限性,形成理论内涵准确、符合中国实践、具备充分理论纵深的统一分析新框架。我们认为,可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提出涵盖国家权力、权力载体、民众政治认同,主客观相结合的“三要素分析框架”。具体说来即主权要素、政权要素和认同要素。
第一,主权要素。主权已成为当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公认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也是判定国家统一状态的根本标准。主权问题也是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两岸之间的主权关系是我们判断中国统一问题根本属性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新分析框架必须以“主权”概念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1949年以来,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两岸复归统一,是结束政治对立,不是领土和主权再造”[14]。这一论断准确界定了台湾问题的根本属性。亦即尽管两岸处于对立状态,但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破坏,中国并未如历史上的德国一样分裂为两个国家。因此,从主权要素看,中国并未分裂,台湾也非独立于中国的主权国家,两岸关系是中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中国的统一事业必须以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基础。
第二,政权要素。在主权要素下,需要一个描述两岸政治对立状态的概念。这一概念既不能造成“两岸两国”“台湾当局具有合法性”等错误政治印象,又能为法学、政治学话语体系所接受。我们认为,一个可供选择的概念是政权。政权指涉“特定行政管理当局”,但该概念不涉及对其合法性、中央或地方性的评价。相较于具有合法性内涵以及在国际法上国家代表性意涵的政府,或兼具历史和现实意义的“国家”而言,政权只是“以其自认为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法为基础的政治体”,因而属于“仅具现实意义的范畴”[15](P4)。而且“政权”一词可以更精准地涵盖统一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种类政治体的基本属性,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形成更为精准的性质叙述,如合法政权、非法政权、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割据政权、伪政权等。以“政权”概念为基础,我们可以发现,海峡两岸的政治对立,本质上是中国主权和领土范围内两个政权的对立。尽管“台独”分裂势力不断试图歪曲两岸关系的性质,抛出诸如“特殊的国与国关系”“一边一国论”“互不隶属论”等分裂论调,但这些说法都只能被视为两岸之间政权对立的具体体现,而不能改变两岸关系是“一国内部政权对立”的本质。因此,政权对立构成中国统一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能否解决政权对立问题是我们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关键标志。
第三,认同要素。认同是指“主体对自己身份、角色、地位和关系的一种定位,一种认识和把握”[16](P50)。一国出现无法调和的政治矛盾,往往是这个国家产生统一问题的直接原因。这种矛盾产生的影响,并非仅及于宏观、抽象的政治权力及其载体,而是会对处于不同区域、阵营的普通民众的政治认同产生具体影响。如果民众的认同问题无法在统一过程中得到有效解决,那么这种统一就只能是浅表的、形式上的,其内在矛盾很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再度爆发。因此,除前述两要素外,新的分析框架还应纳入认同要素。作为20世纪40年代末国共内战的延续,两岸关系始终存在着意识形态和政权认同的冲突。随着“台独”思潮的不断蔓延,不少台湾同胞的国家认同观念开始出现明显异化。因此,中国的统一问题绝不仅仅是指政治权力及其载体,还应包括民众的政治认同。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过程中,应着力消解两岸民众的认同冲突,引导台湾同胞建立起正确的认同观念,从而巩固国家统一的思想基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在上述要素中,“主权”和“政权”重在诠释国家政治权力及其载体,构成国家统一的客观方面,“认同”则重在诠释民众对政治权力及其载体的内心认知,构成其主观方面。这两方面之间主要体现出三重关系:一是客观决定主观。国家政治权力及其载体变化会对一国民众政治认同产生根本影响,国家在客观方面的权力冲突会直接引起民众在主观认同上的差异化、对立性发展,而国家在客观方面恢复统一后,统一的国家权力又能引导民众逐步消除主观认同冲突。二是主观滞后于客观。民众认同变化往往滞后于国家权力变化,一国出现短暂分裂或政权对立并不一定会导致民众出现认同冲突,而这种冲突一旦形成,即便国家复归统一,也需较长时间才能消除。三是主观对客观产生一定的反作用。一国内部不同群体间出现较为激烈的认同冲突时,民众的认同冲突可能导致客观上的政权对立甚至主权分裂,而一国在客观上存在对立或分裂时,不同区域民众间的认同对立情绪会传导至政治权力运行之中,对国家再度统一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应将主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形成主客观相结合的“三要素分析框架”。
基于这一框架,当前中国的统一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主权统一国家内出现的政权对立问题。这种较长时间的政权对立导致海峡两岸民众的认同冲突,呈现出主客观两方面三要素的复合矛盾。因此,要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必须在坚决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有效解决政权对立、消除民众认同冲突,从而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国家统一状态。
二、国家统一过程论
在明确“实现何种统一”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回答“如何走向统一”的问题。学界以往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上述客观方面,大多将政治权力及其载体的统一视为研究的终点。在这一立场引导下,既有研究多围绕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等议题进行探讨。虽然这些议题都属国家统一问题,但彼此间仍存在相对独立性。因此,相关研究呈现出即时性、零散化、碎片化的特点。然而,国家从尚未统一走向完全统一,注定由诸多相互关联的阶段和隶属于不同阶段的具体议题所构成。我们既要看到这些阶段和议题的独立性,更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关联,而不应将其割裂开来。因此,对如何走向统一进行体系化的过程性研究非常必要。为此,我们试图提出“国家统一过程”这一概念。所谓国家统一过程,即为实现统一目标而开展的内在关联有序的各种统一活动的集合。这既包括遏制分裂活动的过程,也包括推进国家统一的过程,还包括弥合国内民众政治认同差异的过程,体现出全时序、多维度的分析视角。因此,我们对“如何走向统一”的回应可细化为两个具体问题:一是明确统一过程的起点和终点,并对这一过程可能出现的不同状态进行静态的理论描述;二是对统一过程中从起点到终点的不同实现路径进行动态的理论规划。
(一)统一状态的静态描述
对国家统一过程的叙述,首先应明确其起点和终点。毫无疑问,国家统一过程应始于一国统一状态异常之时。然而,与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国家主权分裂或出现政权对立现象才应视为存在统一问题不同,我们认为,根据前述“三要素分析框架”,一个国家的主权、政权、认同三要素中有一项出现内部冲突时,即可被评价为统一状态异常,该国即存在统一问题。相应的,只有当国家实现主客观相一致的统一状态,即主权和领土完整、政权统一、民众政治认同趋近时,方可视为解决了统一问题。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统一标准,从静态描述角度看,一国的统一状态大致可分为四种。
一是“理想统一”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国民众在主观方面的政治认同趋近,不存在可能导致政治权力对立或国家分裂的冲突,客观方面主权和领土完整、政权统一,不存在中央政府控制之外的领土。这种状态可视为统一过程的最终目标。
二是“不稳定统一”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国在客观方面能保持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内也不存在政权对立现象,但在主观方面民众之间却存在对统一产生负面影响的政治认同冲突。当代一些国内存在政治、民族、宗教、文化区域冲突的国家,如英国、西班牙、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即因其存在内部认同不一致的特殊区域而处于“不稳定统一”状态。在重新统一后一个时期里,一些国家也会出现此种状态,如东、西德统一后的一个时期亦存在民众认同的内在冲突。基于前述国家统一主观方面对客观方面可能产生反作用的论述,当一国处于这种状态时,如国家不能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民众的认同冲突,这种冲突则可能从主观层面蔓延至客观层面,导致国家再度分裂。因此,尽管在一般意义上,拥有统一政治权力和权力载体的国家会被视为一个“统一”的国家,但这种统一不稳固,容易遭到破坏,因而同样应视为国家统一存在问题。
三是“短暂分裂或对立”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国在客观方面存在政权对立甚至出现主权分裂现象,但因客观方面变化时间较短,对主观方面的影响尚不明显,民众之间尚未产生严重的政治冲突。以中国近代为例,尽管国家曾短暂出现过多次军阀割据,但这种情况并未影响中国人民的国家和民族认同。根据前述客观方面对主观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论述,一国不会长期处于“短暂分裂或对立”状态。若短期内无法解决权力对立或分裂问题,客观方面的冲突就会延伸至主观方面,引发民众的主观认同冲突。反之,如果一国能在短期内重新实现客观方面的统一,就会重新达到“理想统一”状态。
四是“尚未统一”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国在客观方面存在政权对立或主权分裂现象,在主观方面民众亦存在政治认同冲突。在前述“分裂国家”理论中,东西德国、南北朝鲜均呈现既有主权分裂,又有认同冲突的状态。考察世界各国统一与分裂,一国进入“尚未统一”状态后,最终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在一方或双方努力下,重新实现统一,逐步恢复到“理想统一”状态,如两德统一即属此类;二是一方或双方均放弃重新统一目标,国家分裂状态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从而形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分立,如苏联解体后形成15个主权国家即属此类。
据此,一国国家统一过程的起点可根据不同情况纳入“不稳定统一”“短暂分裂或对立”或“尚未统一”状态,终点则集中体现为“理想统一”状态。因此,国家走向统一的过程,即是从前述三种异常状态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理想统一”状态过程。
依照上述四种统一状态的划分,中国应处于“尚未统一”状态,即客观方面存在政权对立问题,主观方面两岸民众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认同冲突。具体说来:一方面,就客观方面来说,自1949年以来,两岸经历了从“中国代表权”之争到统“独”之争的变化。当前中国的政权对立集中体现为分裂与反分裂之争。20世纪90年代之前,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都谋求国家统一,因而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谁代表中国”的“中国代表权”之争。此后,台湾地区内部政治格局发生变化,“台独”分裂势力登上政治舞台,台湾方面在一个中国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几经变动,因而两岸的争议点转变为“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统“独”之争。在这种情况下,反分裂成为中国统一过程中必须处理的首要问题。另一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在“台独”分子鼓噪下,台湾民众与大陆民众的政治认同冲突已从意识形态、政权符号转向国家认同层面。与客观方面相对应,在两岸处于“中国代表权”之争时,台湾当局主要在意识形态和政权符号层面制造两岸民众的政治认同冲突,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台湾民众认同“三民主义”“中华民国”。而在其政治立场转变为谋求“台独”之后,台湾当局开始推行全方位的“去中国化”政策,着力改变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观念,引导台湾民众尤其是青年一代,形成对“台湾”而非“中国”的国家认同。台湾民众国家认同倾向的异化,无疑会在相当程度上对客观方面的国家统一进程产生消极影响。
(二)统一路径的动态规划
在静态描述基础上,接下来的问题即对上述几种状态走向“理想统一”状态的具体路径进行动态理论规划。我们认为,以前述国家统一过程为基准,一个国家走向统一的具体路径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从“不稳定统一”到“理想统一”状态。当一国处于“不稳定统一”状态时,该国尚未出现主权分裂或政权对立现象,却存在因各种原因引发的政治认同冲突,这种冲突可能会威胁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在这种状态下,国家应从主、客观方面出发,形成反分裂和凝聚认同两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及时着手建立健全维护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坚决打击和遏制国内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防止国家统一状态进一步恶化。二是着手解决国内矛盾、降低社会分裂程度,采取消除民众认同冲突的政策措施,引导民众强化政治认同,从而实现从“不稳定统一”到“理想统一”状态的转化。
第二,从“短暂分裂或对立”到“理想统一”状态。当一个国家处于“短暂分裂或对立状态”时,该国虽存在主权分裂或政权对立,但因分裂或对立时间较短等原因,不同区域民众的政治认同冲突尚不剧烈。在这种状态下,国家只需解决客观方面的权力统一即可。
第三,从“尚未统一”经“不稳定统一”到“理想统一”状态。相对于前两种情况来说,一国要从“尚未统一”转变为“理想统一”状态难度最大,需完成的相关工作最复杂。在这种状态下,国家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和步骤,选择合理方式推进国家统一进程。如前所述,国家统一客观方面的变化会对主观方面产生决定性影响,主观方面的变化往往滞后于客观方面。因此,当一国处于“尚未统一”状态时,应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步骤推进国家统一进程。换言之,即首先着手实现客观方面国家政治权力的统一,实现从“尚未统一”到“不稳定统一”状态的转变,再通过统一的国家政治权力积极引导民众消除主观认同冲突,最终实现主客观相一致的国家统一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以往在国家统一过程研究中,对统一方式作出的和平与非和平统一之分,在本文的理论框架中仍然具有一定意义。从主客观方面的划分来说,和平统一与以非和平方式统一,都是解决国家政治权力及其载体的具体方式,二者的差别在于是否以武力方式解决主权分裂或政权对立问题。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实现统一,都只能解决客观方面的国家统一,而无法“毕其功于一役”地解决民众的政治认同冲突。因此,统一后的国家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其他举措消除民众的认同冲突。
根据前述分析,中国目前处于“尚未统一”状态,因而应通过上述第三种路径推进国家统一进程。也就是说,应按照“先客观、后主观”顺序,首先解决海峡两岸的政权对立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消除因“台独”分裂势力错误引导产生的台湾同胞政治认同的异化现象,推进两岸同胞实现心灵契合。具体说来:其一,中国的国家统一过程应首先以解决政权对立为目标。换言之,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过程,应始于为解决两岸长期存在的政权对立问题提供必要条件。而解决政权对立的方式主要有和平方式、非和平方式两种。自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发布以来,祖国大陆一直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坚持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明确和平发展是通往和平统一的正确道路,并不断为两岸早日以和平方式解决政治对立创造积极条件。但是,和平统一并非没有底线、红线。当前,台湾当局不仅拒绝进行和平统一的协商谈判,而且还存在着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等重大事变的可能。因此,“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最大障碍,也是影响国家解决政治对立问题具体方式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和平统一是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非和平方式则是我们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最后方式[17](P7)。其二,实现政权统一并不意味着中国统一过程的终结,国家还应着手扭转台湾同胞的认同异化趋势,以确保台湾地区早日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长治久安。在解决客观方面的统一问题后,中国即从“尚未统一”转为“不稳定统一”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方能彻底解决长期政治对立带来的认同冲突。从消除“不稳定统一”状态的角度看,一个可供参照的例子,即香港“由乱到治”的过程。“一国两制”的香港实践证明,及时建立健全有力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制度,清除错误政治导向对民众的影响,对中央实现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必须看到,无论是从地域面积还是政治生态看,治理台湾的难度都远大于香港。可以预见,在缺乏充分政治引导和制度保障的情况下,长期接受台湾当局“反共”教育、受“去中国化”政策影响的台湾同胞,将很难在国家政权统一后自发实现认同转化。因此,在政权统一后,必须着力建构一套符合台湾地区实际情况,能够有效消除“台独”思潮对台湾同胞认同影响,促进两岸认同凝聚的制度安排。当台湾同胞政治认同的异化倾向得到彻底扭转,两岸同胞实现心灵契合时,中国就实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理想统一”状态。
三、国家统一制度论
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不仅要从理论上回答实现何种统一、如何走向统一等问题,更要在此基础上回答以何种制度实现和保障统一的问题。这是因为,国家不统一集中表现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冲突,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必定以消解制度冲突为标志,维护国家统一最终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对中国统一问题的表现形式、解决统一问题的制度路径、维护和保障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等问题进行理论回应。
(一)统一问题的制度表征及其回应
国家统一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制度问题。解决国家统一问题既要靠理论,更要靠制度。因此,必须首先从制度角度分析国家统一问题的表现形式,形成对国家统一的制度回应。
第一,国家统一问题的客观方面集中表现为根本制度冲突,主观方面则受到制度直接影响,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必须形成有效的制度方案。从客观方面来说,为彰显其合法性,建立在自身控制区域内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政权建立后,往往需要建立一套以“国家形态”运作的根本制度,具体表现为体现其自身特质的国家标志、国家机构和由宪法统帅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独具特色的根本制度,构成一个政权得以“存在”的载体。因此,当一个国家内部出现两套对立的以“国家形态”运作的根本制度时,即可视为该国在客观方面出现统一问题。而且,在客观方面出现两套对立的根本制度时,这两套制度的互斥性将天然延展至民众的政治意识层面,从而引导民众形成冲突的政治认同。因此,客观方面的根本制度冲突,会直接影响主观方面的政治认同,损耗统一的思想基础,最终对政权对立形成强烈的反作用。因此,无论是从客观还是主观方面看,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必须切实形成有效的制度方案。这一方案应该既能解决统一问题的客观方面,实现国家根本制度的一致性,又能切实维护政权统一,防止国家再度陷入分裂,还能引导、凝聚和塑造民众的政治认同,从根本上消除国家分裂的思想根源。
第二,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客观方面,既需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国家根本制度的一致性,也需通过反分裂制度维护政权统一的积极成果。考察世界各国实践,实现国家根本制度的一致性,亦即消除两套根本制度“国家形态”之间冲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共造”新制度,即在统一过程中,双方同时破除原有“国家形态”及其根本制度,由各方共同塑造一套新的根本制度。二是一方“吸纳”另一方制度,即在统一过程中,以一方根本制度为统一后国家的主体制度,在此基础上,以一定方式吸纳并保留另一方的制度安排。三是一方“替代”另一方制度,即在统一过程中,以其中一方根本制度作为统一后国家根本制度,而不再保留另一方根本制度。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参与统一各方的主动性、统一的主导权归属、统一过程中的政治博弈等因素,都会对统一途径选择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实现上述途径的具体方式。从历史经验和理论逻辑看,“共造”和“吸纳”模式主要通过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实现,而“替代”模式则既可通过和平方式,也可通过非和平方式实现。从实现制度一致性的可能性角度看,能否以和平方式实现政治权力统一,与分裂或对立双方有关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和目标倾向存在一定关联。具体说来,以和平方式实现政治权力统一,要求两套异质化并体现为“国家形态”的制度体系,在秉持不同意识形态、施行各自治理方式或对国家统一具体方式存在差异性认知情况下,仍能在国家统一问题上保持充分开放性和共同统一目标导向,进而为形成具有充分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制度化政治基础和制度性协商机制提供可能。而当其中一方在有关国家统一问题的制度安排上持封闭立场,背离统一目标导向,甚至通过制度化方式谋求“尚未统一状态”永久化时,双方实现和平统一的可能会大幅降低,发生高强度政治对抗甚至武装冲突的可能性则随之上升。
在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客观方面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巩固和维护政权统一的积极成果,防止国家再度分裂。“国家是一种历史的存在,国家不仅需要在某一特定时刻被建立,还需要在其后的时间进程中被维护”[19](P541)。因此,在处于“不稳定统一状态”时,国家建构一套有力维护统一现状、遏制分裂势力再生的制度安排就尤为必要。事实上,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在政治权力统一后围绕反分裂问题形成必要的制度安排。因此,在实现政权统一后,国家必须及时建构防止国家统一状态倒退的反分裂法律机制,遏制分裂因素再生,为政权统一后的国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主观方面需在正确叙事结构基础上构建国家统一的认同凝聚与塑造机制。解决客观方面的问题后,国家进入“不稳定统一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消除民众政治认同冲突、引导民众形成更具凝聚力的政治认同观念,更需有效的制度引导和保障。具体说来,国家在此阶段应着力构建深化统一状态的统一认同凝聚与塑造机制。“在情感性逻辑方面,分裂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认同危机,这种危机常常表现为极端民族、宗教或地域认同对国家政治及文化的认异和排斥”[21](P37)。因此,在政权统一任务完成后,国家必须在更大范围内凝聚新的统一认同基础,为维护国家统一夯实思想根基。更进一步说,应形成一套相较于分裂叙事更具先进性和可接受性的叙事结构,有力回答国家为何必须统一、统一为何必须得到维护、统一为何正确、“台独”为何错误等现实问题,并将这一叙事结构融入统一国家的制度安排,从而强化国家的政治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中国实现政权统一的制度图景
中国的国家统一问题,在客观方面集中体现为在中国台湾地区存在一套与国家主体部分相对立的、以“国家形态”为表现形式的根本制度。因此,必须通过一定途径,有效消除这种制度对立,实现并维护中国的政权统一。
第一,中国的统一问题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台湾地区存在一套所谓的“国家形态”和有别于国家主体部分的根本制度。1949年以来,台湾地区一直“存在一个以国家形态运作的权力系统”[22](P39)。这一“权力系统”拥有一套与中央政府相对立的“国家标志”“国家机构”和“根本法”。这导致在中国主权和领土范围内存在显著的根本制度冲突。由此,台湾地区长期游离于中央政府实际控制之外,台湾民众亦随之形成有别于国家主体部分的政治认同。从历史角度看,这一“国家形态”曾构成台湾当局挑战中央政府实现国家统一主导权的政治依托,当前则构成“台独”分子意图使台湾脱离中国主权和领土范围的制度载体。因此,中国复归统一,首先必须消除这套长期存在的区别于中央政府的“国家形态”,完成国家政权统一。
第二,中国的统一不能选择“共造”模式,只能根据情况选择“吸纳”或“替代”模式构建相关制度安排。在三种实现国家根本制度统一的途径中,如果适用“共造”模式则意味着海峡两岸均放弃各自根本制度和“国家形态”,这显然不现实,也不能为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主体部分的大陆人民所接受,因而从根本上不具备可行性。适用“吸纳”模式则意味着在坚持国家主体部分根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以一定方式保留和吸纳台湾地区的制度安排,亦即采取“一国两制”方式解决统一问题。这无疑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也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然而,采取“吸纳”模式的前提是,台湾当局必须放弃“台独”立场,在一个中国原则前提下,其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保持对统一的开放立场,主动谋求统一,而非拒斥背离统一。反之,如果台湾当局长期拒斥统一、谋求分裂,那么采取“吸纳”模式解决制度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将遭到破坏。
第三,必须坚持“重新将台湾地区纳入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方向,形成政权统一后构建基本制度的若干原则。1979年以来,国家一贯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2005年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倡议,强调“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1](P406)。然而,能否实现和平统一,最终以何种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在本质上属于政治问题,并非能够通过提前预设即能决定。因此,从理论推演和政治现实看,未来中国既可能采取“吸纳”模式,将台湾地区既有的一些治理安排纳入国家主体治理体系,也可能采取“替代”模式,将国家主体部分的治理体系延展至统一后的台湾地区。但无论最终采取哪种模式,政权统一本身即意味着台湾地区重新纳入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在这一基本预设下,构建政权统一后的基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主权统一原则。任何有关政权统一后的制度安排,都必须以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台湾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为前提。因此,必须彻底破除台湾当局臆造的所谓“台湾”“国家形态”,消除台湾当局用于证成其“国家形态”的“国家标志”“国家机构”“根本法”等的消极影响。二是单一制原则。任何政权统一的制度安排,都应明确台湾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政府拥有对台湾的全面管治权。为此,必须明确台湾未来的制度层级定位,形成中央与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台湾之间的有效制度链接。三是融合发展原则。任何政权统一的制度安排,都不能过于强调台湾与国家主体部分间的区隔,而应在制度设计上预留推动国家内部进一步融合发展的空间。因此,在对台湾治理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尽可能预先为台湾地区和国家主体融合发展提供必要制度空间,并消除不必要的人员、经贸往来、社会文化发展的制度障碍。
第四,应当构建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维护政权统一的积极成果。从历史经验看,世界各国尤其是曾经历分裂或存在分裂风险的国家,都试图通过反分裂法律机制保障和维护国家统一的积极成果。面向未来,无论中国以何种途径、何种方式实现政权统一,都必须在统一后建构有效的反分裂法律机制。这一机制至少应包含四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宪法机制。在政权统一后,我国应在现行宪法有关条款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神圣不可分割,任何地方行政区域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建立维护国家统一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一个中国原则为标尺,对台湾地区法律规范、政党和社会团体的政策纲领等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国家统一的宪法精神在具体制度中得到有效贯彻。二是国家公职人员政治忠诚保障制度。在政权统一后,应对具有台湾籍、参与台湾地区治理的公职人员进行维护国家统一与国家安全的立场要求,形成以宣誓效忠制度和政治品格审查制度为核心的公职人员政治忠诚保障制度。三是惩治破坏国家统一的个人和组织的法律制度。在政权统一后,依法严惩从事分裂国家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并明确立法禁止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从事恐怖活动、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四是反对和遏制外部势力干涉中国统一问题的法律制度。在政权统一后,应及时形成专门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律体系,坚决震慑、阻断分裂势力与外部势力的非法勾连,有力维护国家统一。
(三)实现台湾同胞认同凝聚的制度塑造
客观地说,在“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长期影响下,台湾地区存在许多不利于统一的政治因素,不少台湾同胞深受这些因素影响,对祖国大陆、国家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错误认识。因此,在实现政权统一后,必须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让广大台湾同胞充分理解“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的历史规律,认识到“必须坚决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意义,形成“统一好过分裂”的切身感受,从而坚决铲除“台独”思潮的政治影响,从根本上改变长期受“台独”思潮影响的政治环境。否则,即便两岸以一定方式实现政权统一,“台独”分裂势力也可能在统一后破坏国家统一和台湾地区长期稳定大局。因此,必须建构一套能引导台湾同胞形成正确政治认同的认同凝聚与塑造机制,实现台湾社会的“再中国化”。
第一,必须正视“台独”分裂叙事结构的消极政治影响。分裂的认同叙事结构导致分裂的政治认同。因此,在政权统一后,必须首先解构“台独”分裂分子塑造的分裂国家叙事结构,重塑体现国家统一核心价值的叙事结构。通过将体现统一价值的叙事结构融入具体制度安排,将有效引导台湾同胞矫正错误的认同倾向,为两岸同胞凝聚和塑造新的政治共识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台独”分裂势力臆造的分裂叙事结构集中体现为所谓的“台湾主体性意识”。这一叙事结构由“台湾人民”“台湾民族”“台湾主权”等概念构成。“台独”分子提出,在长期移民垦殖基础上,居住于台湾的人群在反抗“外来政权”过程中,逐渐形成共同历史记忆,组成由所谓的“原住民”“福佬”“客家人”“外省人”共同构成的“台湾民族”,而“台湾民族”在台湾“民主化”过程中成长为具有“台湾主权者”地位的“台湾人民”[23](P93)。因此,根据这一叙事,“台湾”并不属于“中国”,“台湾人民”也不属于“中国人民”,“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毫无疑问,这种分裂叙事结构错漏百出,完全是“台独”分子主观臆造的产物。但在过去数十年间,这套分裂叙事却对台湾同胞产生极大政治影响,造成不少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国家统一的错误认知。因此,我们必须着力破除这种叙事结构对台湾同胞的错误导向,实现对台湾社会的“去台独化”。
第二,必须建构能破除“台独”分裂叙事的综合性国家统一叙事结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将随着民族复兴而终结”[1](P406)。对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来说,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是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的重大事件。国家复归统一的过程,也是塑造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新的共同历史记忆过程。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形成以历史叙事为基础、共同体叙事为主题、国家叙事为支撑、价值叙事为补充的综合性国家统一叙事结构,并以之消解和破除“台独”叙事的政治影响。具体说来,这一叙事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以“大一统”观念为主题的历史叙事。明确中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大一统”观念推进现实意义上政治共同体的聚合与塑造。台湾问题的解决,恰是中国“大一统”历史叙事的现实延续,也是中国强大向心力的历史见证。二是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救亡与复兴过程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叙事,形成对“我们曾经是谁、现在是谁、我们想要成为谁”[24](P5)等问题的回答。过去百年间,台湾同胞因特殊历史情境的影响,其共同体意识被数度扭曲,饱受屈辱和压迫,而中华民族共同体也因台湾问题的产生和存续而未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统一共同体。国家复归统一,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迎来一次重大发展,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将彻底实现救亡图存的历史重任,也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三是以中国人民共同塑造国家、反对敌人的革命过程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叙事。革命催生国家,革命塑造国家。在革命过程中,人民反对和打败内外之敌的过程,构成国家成长的关键要素。台湾问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也是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导致延宕至今的有关国家建构的重大问题。在此意义上讲,解决台湾问题,当然意味着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同反对破坏国家统一、试图分裂中国的内部分裂分子和外部势力,取得革命胜利、进一步塑造国家的过程。四是由“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等核心价值观念构成的价值叙事。所谓“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一直被“台独”分子作为包装“台独”分裂立场的价值性叙事工具。然而,“台独”分子所言的“自由民主”并未真正惠及全体台湾同胞。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是中国人民为之奋斗的目标,而个人的民主、自由必然以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为前提。“台独”分裂活动不仅没有为台湾同胞提供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基础上的民主自由,反而为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提供接口,挑战中国的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而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能为我们彻底解决这些挑战提供新的历史机遇,也必然能为台湾同胞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自由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必须构建融贯统一叙事结构的制度体系,实现台湾同胞历史身份、集体身份和个体身份的认同转变。在正确叙事结构基础上,应通过有效制度安排,实现台湾同胞历史身份、集体身份和个体身份认同的转变。就历史身份而言,必须明确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具有共同历史记忆,作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一分子,参与了中国民族复兴和国家统一事业;就集体身份而言,必须明确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具有共同现实目标,作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一分子,在现实中参与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伟大事业中;就个体身份而言,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具有共同的中国公民身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承担宪法法律上的基本义务。具体说来,应在以下三项具体制度中贯彻上述综合性叙事结构,推进台湾同胞的身份转变:一是体现“去台独化”和“再中国化”主旨的文化教育制度。在文教制度中,充分消除“台独”叙事的各种元素,贯彻统一的叙事结构,体现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引导台湾同胞重塑正确的历史观念。二是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政策。在民族政策中,坚决破除台湾当局人为制造的所谓台湾“四大族群”的叙事结构,在台湾治理中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台湾同胞形成正确的集体身份认同。三是体现台湾同胞无差别中国公民身份的管理制度。通过赋予台湾同胞以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公民”身份,确保台湾同胞在统一后与全国人民一道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从而形成正确的个体身份认同。
当前,我们已经开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完成这一伟大目标的必然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两岸长期存在的政治分歧问题是影响两岸关系行稳致远的总根子,总不能一代一代传下去”[1](P406)。如果说,形成系统、科学、完整的国家统一理论框架是完成这一战略任务的重要前提,那么,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家统一制度方案则更具现实意义。因此,面向未来,我们还将以本文形成的理论框架为基础,继续围绕消解两岸政治对立的理论方案、实现国家政权统一的实践路径、确保国家复归统一后有效管治、实现长治久安的制度安排等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助益于祖国统一的伟大事业。
注释略,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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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