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社会事件频发、而必由此引起广泛而激烈的公共争辩的时代。这类争辩的背景和特征状况是:这是一个“急剧变化中的社会”,各种利益激烈争夺、各种欲望扩张、各种主体意识觉醒而集中堆叠在有限拥挤的空间,社会浮夸与盲目迅速发展、道德无效制度失范、潜规则合理化而逐步恶化演变成为一个“互害社会”;社会问题频仍但行政管理制度缺乏对应处理的有效性;司法制度无法实行独立执法和专业化程度低下;官方对事实真相信息具有最终垄断权;社会空间积累了大量未获良性解决的悬念和不能宣泄的怨恨情绪;整个社会对权贵集团与平民阶层之间巨大的不公平问题极其敏感;国人热切呼唤政治改革和强烈渴望政治参与;可惜,许多种种争辩都不在理性说理的水平线上,至于出于冷静、客观、理性和周密具体并具有可行性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则实在如凤毛麟角;而国家通过集权掌握着极其强势的资源资本,包括智力和思想库的资源,使到政府自以为有足够强大的权威自恃掌握着改革真理的优势话语权。群众社会甚至包括自由知识分子的言论参政徒具汹汹议论,在专任行政集权的政府看来,不过是妇姑勃谿的口沫而已。—— 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势必渐渐导致政府意识形态与民间舆论社会的发言水火难容,连口吻语调也逐渐走向激进化。
对上述概述我们可以总结为三:第一,全方位的社会问题日益趋于紧张复杂态势,很多矛盾甚至冲突是在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发生的,然而一些社会问题争端却不适当地过度政治化了,之所以如此,皆因政府不是走分权之路而是更加集权,而市场化和现代性的不断推广,促使全社会强烈要求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参与政治,对于政府插手市场和官僚腐败,社会的民粹主义情绪空前高涨;第二,政府权威和政治统治力量没有削弱,所有政治、经济、法治和行政集权依然牢牢控制在一党专权的政府手里;第三,意识形态的松动与受到了互联网文化和信息媒体的有力制约,正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普力夺社会”(praetorian)的状态。这种“普力夺特征”表现为:各种议论主体各行其是的高度参与政治争辩,但是却没有达成共识的“公共理性”对话模式,无法在话语共同体机制内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是为一个混乱的无效政治参与。信息舆论的“普力夺特征”,政治理性、自治性、有效性、合作性和适应性很低,而非理性、大众情绪性政治参与程度很高。专业层次和制度化水平低,没有功能上的进步,呈现激进特征。泡沫四泛,风起云涌。
塞缪尔·P·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研究中,主要运用的思想工具是政治制度化程度、政治参与化程度以及二者的比率关系。亨廷顿说:“普力夺”一词形容的是一种政治化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它不仅指军人干政,而且指各种社会势力都干政。广泛地介入政治,是整个社会的通病。在普力夺社会,团体之所以更加“政治化”,乃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去调停、升华、缓解各团体的政治行动,各种社会势力相互赤裸裸地对抗,没有什么政治制度也没有一批职业政治领袖被公认或接受调节各团体之间冲突的合法中介。同样重要的是,在这些团体中,对于什么才是解决它们之间冲突的合法而权威的途径,亦不存在共同的认识。(P177~178,三联书店版,1988-7)
相信生活在中国的人们都会认同亨廷顿的论断:“共产主义集权国家和西方自由国家一般都可归入有效能的国家的范畴。。。有一件事共产党政府确实能做得到,那就是,它们能统治得住,他们的确提供了有效的权威。”(P1~8,同上)我们也会同意: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既非传统的共产主义政治制度,又未开始生长公民自治社会的过渡性状况,政治改革暧昧试探呼之欲出而依然犹豫不决,正是因为无论是当权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希望政治稳定。我们应当更期待一个具体积累性的渐进式改革,而非一个彻底打烂重新布局的革命。那么,全社会过度参与政治和非理性参与政治的形势,势必会引发一个是否有效促进渐进式制度改革与理性地与现政权合作的重大问题。
迪·托克维尔认为:“在统治人类社会的法则中,有一条最明确清晰的法则:如果人们想保持其文明或希望变得文明的话,那么,他们必须提高并改善处理相互关系的艺术,而这种提高和改善的速度必须和提高地位平等的速度相同。”亨廷顿在引用这句话时,饶有意味地指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政治不稳定的发生正是由于没有满足这一条件:政治参与的平等提高过快,其速度远远超过了‘处理相互关系的艺术’的发展速度。”(P4,同上)在我看来:政治参与的过度状况,目前在中国,突出表现为缺乏冷静、理性和就事论事的态度和方法,我们都习惯于过度政治化地、浮夸激烈地批评了。因此,我们需要一种“延缓判断与公平对待有争议的问题”的态度和言论参与方式。
对于急剧频发的社会事件和随之即时表态发表的众说纷纭的公众评论,凡是没有做过任何认真、详尽、客观和负责任的调查研究者,缺乏评说的资格和能力,因为在很多状况下,“真相根本就不知道,无法评论谁是谁非。” 而政治参与的热闹围观者们,往往并没有耐心去进一步掌握确凿和全面的事实信息,而仅仅在抒发了感情之后,就很快散去,进入到另一处更新的热点之中。不惮实在地说,中国人在发表意见的场合,还没有学会具有“责任伦理”的公民意识。仔细观察分析各类公众评论意见,显然有几个问题特征值得注意:第一,大家多只是立即表态式的批评,而很少人始终关注和分析更详细、完整、深入之事实真相。第二,就事论事者很少,由此一事件牵扯到其他复杂问题和感性情绪化的批评表态是普遍的参与方式。第三,各家意见之间明显没有普适(世)价值的“价值公设”,也没有人想到和愿意达成共同的价值公设和相通的分析方法论,因此没有任何对话的交接边缘,当然也势必不可能达成重叠共识。结果将会是各说各话,一直争论到双方觉得没有意思了,各自不鸣金而收兵。—— 当然,处理这种社会事件的权力在于当局,所有自发参与民主讨论者,都总是被排除在真正参政议政的大门外,所以,无论说得是否有创意或者是否有可行性,都与真正的议会民主决策无关。
这种类型的意见争论,在今日中国网络舆论社会里,无日无之,无不激烈之至,至于每一件社会事件之争辩之后,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产生了什么积极的作用,似乎关心者不多。但是它的负面作用却是逐渐使到参与争论者的脾气越来越坏,积怨愈重,走向极端对立和自暴自弃的心态越来越胶着。如果革命机会一来,相信“文革式”的状况会重演。社会心态坏了,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政府当局不会不知道,只是国民自己很难超越自己。亨廷顿特别指出“群众社会”和“参与社会”的政治参与性质之区别:在群众社会里,政治参与是无结构的,无常规的、漫无目的和杂乱无章的。每一股社会势力都试图利用自己最强的手段和战术来确保自己的目标。政治上的冷淡和激愤相互交替,政治参与的独特形式就是把暴力与非暴力、合法与非法、胁迫与说服结合起来使用的群众运动。而参与政体则不是这样,它的民众高度参政是通过政治制度来进行组织和安排的。(P82,同上)或者有人会驳斥:是政府不允许我们通过政治制度的形式来实行政治参与!但是我想:是否我们真的没有这样的合法的政治制度渠道呢?目前大家公认:这二、三十年来在促进社会制度化和理性化地解决社会问题方面最大贡献者,无疑是中国的律师团队。律师团队在争取政治参与的方式方面之最大的两个特点是:在负责任地调查研究取证之后,以经得起推敲的事实理性证据得出结论和表达意见;通过法治渠道实现自己的诉求。这一事实非常有启发性:只要我们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意见、方案就事论事的,在法治原则下具有理性的力量,又通过合法的政治制度形式表达的话,则我们的社会制度将会在具体而微的种种细节上获得渐进式的进步发展。
这是一个高度多元化的和处处存在着意见纷争的现代社会,不仅仅中国社会如此,全球都这样。关键是整个社会的民主方式是否由现代性的公民素质所主导,这个社会如何宣泄公民的情绪和如何实行社会意见民主化的实践模式。如果没有议会民主的制度表达渠道,那么在社会底层日渐积累的社会情绪与社会意见得不到正当的整合和转换成正能量的权力形式,则它们势必会变成一种负面颠覆破坏的力量。关于制度转换这样的大难题不是本文要探讨的主题,我只想思考,作为意见社会主体的中产阶级和知识阶层之社会民主争议,如何才是有意义的和属于现代性的?假如多数参与政治的方式是富于理性和建构性的,那么政府还想用专权的方式制裁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偏偏我们是在用南辕北辙的方式和专权政治合作。“‘并不是人控制着文化,而是文化控制着人’,‘恰恰是我们对于文化的性质在深度和广度上过于无知,使我们有可能妄断是我们在指导并控制着文化’。。。制度、传统及习惯这三者常常会混合在一起发生作用,并产生某种与我们所旨在实现的目标差之万里的东西。”(【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P22,三联书店,19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