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商言商”是传统社会商人当中流行的口头语至今仍不时看到人们使用这 一词语。而追寻其源头,至少必须上溯至20世纪初的清末本文着重探计“在商言商”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在近代中国所产生的双重影响。
关键词:在商言商 政治参与 商人与商会
(一)在商言商”的产生
查检清末民初中国商人在不同场合下的言论与文字,都会经常看到“在商言商”这四个字。迄至目前,在商言商最早出自何人何处尚无从得知。它如何产生并得以广泛流传也难以知晓。不过,类似的句式古己有之只是并非针对商人。例如 《礼记·曲礼》即曾有这样的记载:“君命大夫与士肄,在官言官,在府言庥,在库言库,在朝言朝。”后一般用于比喻专就所处的地位而言(1)。据此可以推论“在商言商”当是沿用古代的“在官言官”而来。
“在商言商”一词的出现及其广为流传,并在当时的社会上产生令人重视的影响,大约是在20世纪初的清末与民国初期,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新兴商人群体产生,并且从居于传统的四民之末一跃成为新兴民间社会主导力量的反映。值得思索的是当时的中国为什么既无“在工言工”一词的出现,也无“在农言农”的产生?这显然与社会群体的重新组合及其各自的地位与影响紧密相关。在清末民初,商人的经济实力、思想意识较以往都有了新的显著发展,与此同时商人在自身组织程度上也大为增强,成立了商会这样具有明显近代特征的新式社会团体,并且开始以独立社会力量的新姿态登上社会舞台,在抵制美货等全国性的民族主义运动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另外还成立了许多从事地方自治的社团,不 仅在地方自治运动中成为中坚力量,而且在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可以看到商人活跃的身影。再加上重商思潮在清末日益高涨,商人的时代使命感应运而生,由此更受到社会各界的瞩目。与商对应的工,应该是指工厂主。商与工即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商业资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在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长期形成工业不发达、商业畸形发展的不正常局面,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社会影响,工业资产阶级都远不如商业资产阶级。在清末民初较长的历史时期中,工商一直不分,往往是统称为商人,即使是工厂主也以“商”自称。所以,工业资产阶级在清末没有成立自己独立的社会组织,一般都是加入商会。换言之,当时的工业资产阶级尚未形成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自然 难以产生“在工言工”的言论与行动。至于“在农言农”未能出现,则是由于农民人数虽多,但却长期处于自在的落后形态之中,无法形成为有影响的社会主导力量。
20世纪初清朝政府实施振兴工商、奖励实业的新政策,主动倡导和鼓励商人成立商会,但出于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目的,又始终试图将商会和商人的行动限制在商务范围之内,不允许商人干预地方政务和过问国家的内政外交。清朝商部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中对此己有明确规定,之后又三令五申,告诚各商会“会议之内凡所论断,一以商情利弊为宗旨,不得涉及商界以外之事”;并特别强调对这一规定“一丝不容稍溢”,务须“恪遵定章认真经理”(2)。在这里,清朝统治者虽未使用在商言商这四个字,但显然是力图将商会限制于在商言商的戒条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视为在商言商产生的原因之一。
另外,中国与西欧具有民主政治传统渊源的一些国家所明显不同的一个特点是,在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广大民众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根本没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同时,一般民众也缺乏参政议政的热情和能力,很少关心及过问政治。因此,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基本上无政治参与的渊源和传统可言。商人因一直遭受压抑,社会地位极为低下,政治上无任何权利,加之其自身对政治不感兴趣,同样也不具备政治参与的客观和主观条件。所以,在商言商的提出并得以广为流传,与中国的政治传统和客观环境也不无关联。
从当时商人的自身分柝,在商言商的产生似乎也是合乎情理的一种历史现象。如上所述,清末民初的商人虽然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社会地位与影响也大为改观,己形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否认的缺陷。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大多数商人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参 意识仍较为薄弱。对于商人的这一缺陷,当时的许多有识之士都曾进行过批评。例如梁启超在 1910年即曾指出:“我国自昔贱商,商人除株守故业、计较锱铢外,无他思想。”(3)1912年他又在临时工商会议开幕式上发表演说强调“中国工商界最大之病,莫过于安分守己”,对政治十分淡漠(4)。孙中山在长期领导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对此也深有感触,并曾十分感慨地阐明:“吾国商人鲜留心政治,孳孳营业,以求发财以为国政与商无涉,不知国政之良窳与发财有极大关系。”(5)正是由于缺乏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参与意识,大多数商人才会在较长的时期内遵从在商言商的信条。
在清末民初,绝大多数商人的另一突出缺陷是其独立性仍较为欠缺,以致于不得不经常将在商言商作为一种保护自己的工具。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近代中国商人实力增强和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历史时期,尤其以商会的诞生及其影响的扩大为主要标志之一。但是商会能够得以成立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时清朝政府实业政策的变化,受制于统治者态度的转变,因而对官府存在着一定的依赖性。清末就有人指明:“吾不谓中国之不宜立商会,而惜中国商会不能如欧美之完备。”“中国虽立商会,而事事皆仰成于官,断无能久之理。”(6)由于受到独立性不强这一缺陷的制约,无论是商会还是商人,通常都会小心翼翼地寻求政治上的平衡,不愿在政治上与官府发生比较尖锐的矛盾冲突,自然也就会主动地宣扬在商言商,以便得到官方的认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然而也需要指出,所谓在商言商,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身为商人只谈商事不过问政治和其他问题。但实际上它在清末民初却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有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近代商业文化中的独特政治色彩。在论及中国近代商人的政治思想和行动时,有关论著一般都会提到在商言商,但大多是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例如有的论者指出:近代中国商人“缺乏政治责任感的典型语言是‘在商言商’,这是清末民初资产者的口头禅和基本信条。对大多数资本家来说,在商言商不过是只做买卖莫谈国事,对于一些商会领导人来说,在商言商是要过问‘商政’,但不涉及与商没有直接关系的纯政治”(7)。
毫无疑问,无论从哪方面看在商言商都可以视作考察和分析近代中国商人政治思想与行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词。一方面,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商言商在许多重要的场合下,往往是商人拒绝关心政治和参与政治活动最常用似乎也是最充分的理由,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在有些特定的场合和事件中,它又巧妙地转变成为商人逾越商事而干预政事,或是向官府提出自己种种要求的依据,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对在商言商不能简单地统而论之,一概予以否定,而应该区分不同的场景与事件,对在商言商所反映出的内含及其影响,分别作出具体分析与评价,否则就会失之片面。下面,我们即依据有关史实,主要通过近代商人成立的新式社会团体——商会略作具体论述。
(二)在商言商”的消极影响
在清末许多商会成立之后,在所定章程当中对其职能的规定确实无一涉及商务以外之事,而是将致力于保护商业的发展作为唯一的宗旨。例如广东总商会章程规定:“本商会为众商业之代表人,凡有损益于商业之事,必尽力团结整顿提倡,或诉地方官,或达商部,设法兴除以副商战主义。”“本商会一以振兴商业为代表,如事非关碍商业利益者概不干涉。”(8)不难看出,广东总商会的简明章程中虽未用“在商言商”这四个字,但所表述的实际意思却基本上是相同的。清末民初商会的领导人在日常言论中则经常提及在商言商。例如1913年上海总商会总理周金箴就曾公开表示:“商人在商言商,惟以保持实业、发达商务为唯一宗旨。”(9)从其理直气壮的语气可知,在当时的商人看来,在商言商对商人而言,是顺理成章甚至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并无什么见不得人或是应该遭受指责之处。正因为如此,清末民初的商人常常是不加任何掩饰地宣称其在商言商的态度与立场。
但是,在清末民初的政治参与过程中,在商言商也确实经常成为商人拒绝参加一些政治活动的理由。例如1910年的第二次国会请愿运动前,设在上海的华商联合会事务处曾号召各地商会和广大商人积极参与,许多商会都纷纷响应“各省学会、商会与京中国会请愿会遥相应和,或即开会,或拟上书,或任运动同志,或拟公举代表以接续请求者,不一而足”。(10)然而,有的商会领导层内部对是否参与国会请愿运动的意见却不一致,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不少人认为国会请愿之事超出了商务范围,商会不应参与。
例如天津商务总会起初态度比较积极,于1910年2月即邀集永平七属商会的总理和商董数十人两次开会讨论、先是决定“由天津、永平、保定商界发起,号召全省商界定期来津大开会议,公举代表继续请求国会”(11),后又“议决直接上书要求速开国会,并函约各省商会继续吁请”(12)。但到,第二次国会请愿运动前夕,天津商务总会会董之间的意见却产生了严重分歧。在讨论天津商会是否列名发起此次请愿活动时,多数会董主张不应列名,其理由即是“商会应办商务,他事不应办,国会事重,商人不够资格,更不能办”;有的甚至强调商会“不但不必办国会,商界以外之事均可不办,以符名义”(13)。这显然是部分商会会董在其实践活动中对在商言商的具体诠释。虽然当时也有会董指出:“商会正宗原为保商而设,不应干预他事。然现在时局,所有商民均遭困难,皆由官府之压力,由于国家之专制,非开国会不能将专制压力挽回。现在虽立议、董两会及咨议局,均未见出效果,皆由于未立国会,不得不请求速开。请开国会商界亦有担负之责。”但持此看法的会董也担心商会如列名请愿国会将受清朝农工商部怪罪,提出“倘若商会诚恐大部阻难,仍须由商民出名为正办,较比商会出名尤为妥善”(15)。最后商议的结果是,天津商务总会不出面,而以所谓众商的名义对国会请愿表示支持。这一结果表明在讨论是否列名参与发起国会请愿的政治运动时,在商言商论显然占据了上风,从而最终阻碍了天津商会积极参加这一政治活动。
辛亥革命爆发后,曾有部分地区的商会和商人转而支持革命,发挥了积极的作甩,但不久之后其政治态度即发生了变化。此时,在商言商又成为商人反对革命派以武力讨伐袁世凯的理由。1913年,袁世凯图谋镇压革命力量,采用卑鄙的手段,派人在上海刺杀革命党领导人宋教仁,接着又不经过参议院同意以全部盐税作担保,与英、法、德、日、俄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大借款”合同,筹措镇压革命力量的经费。“宋案”发生后,革命党人即准备武力讨袁,许多商会害怕战事再起,影响市面恢复与商业发展纷纷表示反对。汉口商务总会发布的通电,将革命党人的反袁舆论和行动称作扰乱秩序之举,声称“倘有流言嚣张,希图 破坏,诡机藏伏,罔恤危亡,则将对该省主动之人视为国民公敌。凡属同胞行省,对于此项举动,当不承认而我受伤最巨、受祸最烈之汉口,则愈不能承认。在商言商,罔知顾忌,兴亡有责,缄默难安,愿吾商界熟[速]筹而顾全之”(15)。从汉口商务总会的这则通电可知,当时的商会一方面在口头上标榜在商言商,另一方面却公开反对革命党人讨伐袁世凯的正义政治行动,实际上是打着在商言商的幌子抵制革命。
还有许多商会也将革命派的政党国民党与袁世凯御用的进步党之间的斗争视同节外生枝,影响了商业的发展。例如直隶高阳商会认为:“自刺宋、借款两案发生,南北猜疑,两党交讧,朝野鼎沸,岌岌可危,影响流播,市面萧条,金融因之停滞,而商业首蒙其害。”(16)全国商会联合会还通告各省商会说:”政党实为国会之中坚,故政党良则政府自良,党争息则国基自固,证之先进,胥有明徵。且以国基安危所关,即人民生命所系,商民等以利害切己,在商言商,爰集合各省商会代表为两党调和,既非直接干涉两院,更非一面之机关,务请大政党忍痛须臾,略相让步。”(17)商会在调和党争时虽一再表示“应抱定中立主义,切不可为一党利用”,事实上明显倾向于支持袁世凯御用的进步党,而向代表革命派的国民党施加压力,这更是与其信奉的在商言商原则相差甚远,连工商界的代表人物张謇也曾说过:“商人维持政局,为吾国轫举。”(18)
尽管工商界强烈反对,但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为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最终发起武力讨袁之役,革命党人控制的南方许多省份相继宣告独立,脱离袁世凯政府的反动统治,这就是著名的“二次革命”。各省商会及各业商人却唯恐“战云复起,金融停滞”,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异口同声地对讨袁之役表示反对。1913年8月19日的《民强报》曾刊载一篇报道,称南京“下关商会以二次革命既己发生,商业受其损害,实非浅鲜。然推原祸始,袁实难逃其罪,拟联合团体迫袁退位。这是“二次革命”爆发后少见的一则商会表示反袁的记载,但为时不久下关商会即致函《民强报》社,声称该商会并无此议,同时还在《申报》上说明:“商会以联络群情,研宄商业为主体,凡关于政治问题、国家问题,均未敢越俎代谋。如《民强报》所云,敝会既无此意,亦无此能力。”(19)这同样是以在商言商、不问政治为工具,作为商会和商人不支持“二次革命”的主要依据。
对于商人这种打着在商言商的幌子不问政治是非的表现,当时即有人提出了批评。《民立报》曾发表题为《告商会》的短评,批驳上海总商会称讨袁之役为扰乱之举并通电加以反对的言行,“请商会诸君,不要藏头露尾,说个明白来”(20)。孙中山也批评商人“鲜留心政治”,“不知国政之良窳与发财有极大关系”。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商人都不知政治良窳与商业发展之间的紧密关系,而是绝大多数商人政治眼光较为短浅,并且将在商言商作为指导自己行动的一种理论工具。不仅导致其实际政治行为与时代赋予其历史使命的不一致,有时甚至还产生了相反的负面影响。
如上所述在商言商的理念明显地阻碍了商人的政治参与热情和行动。不仅如此,在许多场合之下在商言商还成为某些商界要员推卸其政治责任的托词。例如在五四运动爆发后,全国各地许多商会和商人都通电表示支持学生的爱国行动,坚持要求政府罢免卖国贼,直接收回青岛。但上海总商会会长朱葆三、沈联芳却非但未领导商人积极参与,反而于1919年5月9日致电北京政府(时称“佳电”),不顾工商各界及全国舆论一致力争在巴黎和会上直接由中国收回青岛、恢复山东主权的要求,提出由中国任命日使,“迳与日廷磋商交还手续,和平解决”的主张,与日本的愿望正好如出一辙;同时,电文还称各界的爱国正当要求为“鼓噪”,其中的某些用词如“清国”等,完全是借用日本所惯用的词语(21)。“佳电”见诸报端之后,立即引起上海工商各界以及一部分总商会会员的强烈谴责。由于佳电“未经商会会董通过,由会迳自发递,则商会会长实己违背商会规则”,因而工商界对总商会正副会长指责尤多,要求迅速罢免“丧尽廉耻之正副会长’。面对工商各界的批评,朱葆三、沈联芳却仍然坚持佳电的主张未错,并无任何改变态度顺应工商界意愿的表现。直至7月1日朱葆三被迫正式宣布辞职,在报上发表《最后辞职书》,依然再三对其不合众议的言行进行辩解说:“商会为商界正当团体,向来办事为章程所束缚,抱定在商言商、不预政治为宗旨。各界要求,未能因物而付,拘守定章之处,即不满人意之处,怨尤丛集,因此而起其难一也。……经此一番波拆,以后办事更难措手,若仍墨守成规,必遭各界攻击,倘竞随众附和,窃恐多所妨碍,上无以副国家期望之殷,下无以报各业委托之重,个人名誉,诚何足惜,贻误大局,责所难胜。佳电之是非,可证诸将来之事实,尚无足深辩者。”(22)从朱葆三这封辞职书的内容和语气看,他显然是认为自己的有关言行以及佳电的主张均无错误,只不过是坚持了商会“在商言商、不预政治”的宗旨,因此他遭受工商各界的一致谴责并不得不被迫辞职,是 受到了极大的冤枉,以后的事实将会为他洗刷这一冤情。
在朱葆三个人看来以在商言商、不问政治的原则为其乖张举措进行辩解,理由再充分不过了。实际上他的这番辩解并不能说明问题,也远不能消除当时工商界对他的强烈不满。其一,其他各地的许多商会都能够在五四运动爆发之后,不久即表明与社会各界一致的态度,并共同采取相应的爱国行动,为何上海总商会却背道而驰。难道唯有上海总商会坚守在商言商的信条?答案显然不是。揆诸清末民初的史实,不难发现在历次重大对外交涉中,上海商会都十分活跃,并且在清末的抵制美货运动中还扮演了发起者和联络者的重要角色,却唯独在五四运动期间的表现十分消极,这自然另有原因,而不是什么在商言商所能解释得了的。其二,如果说朱葆三等上海总商会的领导人真是抱定在商言商、不预政治的宗旨,就根本不应致电北京政府对收回青岛这一重大国际交涉表示任何态度,而应保持缄默,因为致电政府的这一举动,本身就超出了在商言商的范围。事实表明,工商各界以及商会会员的不满,并非针对总商会是否应向政府致电,而是对电文别出心裁的主张深感愤怒。换句话说,朱葆三认为佳电引起各界谴责的原因,是由于总商会信奉在商言商的原则所致,实际上此番辩解几乎可以说文不对题,只是他推御责任的托词。
当时,即有工商界人士在报上发表文章,对朱葆三的这番辩解进行了批驳。例如有人指出:“商会为会员所组合,其组织之良与不良实有共同担负之责任。就不越范围而言,无非致力于工商业之发达,而总商会之不满人意,皆在彼而不在此。谨守范围,则谓其无国家观念,随声附和,则又非商会本分。时局所趋,适逢其会,于是乎难矣。”(23)由于当时的许多商人,都对朱葆三的言行“实有不能强同者”,朱葆三最终只能在工商界的一片谴责声中恢溜溜地辞去了总商会会长的职务。
以上各方面事例表明,清末民初商人的政治观念虽有所增强,但在商言商仍是阻碍商人政治参与意识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其不愿参与某一政治活动,或是为其错误的政治言行进行辨解时,在商言商似乎都是最为充分的理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除先进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之外,绝大多数商人都很少对在商言商的这种消极影响作出认真的检讨,并认为这是商人应该信奉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在商言商”的积极影响及其发展变化
不过,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商界人士有时也利用在商言商作为抵制官府束缚与限制商界的武器,同时也以此向政府提出参与商政的要求与权利。
例如民国初期的商会在争取国会议员选举权和议席的过程中,提出的理由,首先是“商工对于国家负担己多,而何以享权利则最少”(24);其次是如果没有商人参与议政,就无法“使政府有所咨询,而商人得以陈述商情”;最后即是要求参与商政,“关于商政之议案,于我商界有无室碍,须通过代表商会之议员方能定议,庶于官商交际之间,无捍格不通之弊”,至于“其他国政,代表商会之议员不忝末议,从多数为可否”(25),无须表示意见。也就是说商会推选的议员只参与商政并不过问商 政以外的国政,实质上即是所谓的在商言商。在 商会多年的一再争取之下,商界代表在参政院中的参政权有所扩大,名额达到了商会要求的6名。可见在商人争取参政权的过程中在商言商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又如1914年3月,“因奉天商会联合会干预税务条陈,总统府拟取消联合会,并严重监督各商会”,令农商部“遵照办理”(26)。同年9月,北京政府颁布《商会法》,明显表露出限制商会发展和降低商会地位的意图,尤其是企图取消1912年底成立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因此全国各地的商会马上群起抗争,开展了一场反对取消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斗争,一致要求农商部修改《商会法》,确立全国商会联合会及其各省事务所的合法地位,各商会一方面指明全国商联会具有重要作用,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则是强调商联会自成立之后保持了在商言商的立场,并无越轨行为,根本不应取消。 有的商会指出:“无全国商会联合会,则各省商人只知故步自封,而必无相关而善之口……方域所限,难言利源广辟,此全国商会联合会不可以不兴也。”(27)海外小吕宋中华商务总会也呼吁:全国商会联合会“为海内外商人集合团体,借以集思广益,互通声气,必当永久存在。乃商会法未曾规定,应一致要求政府加入条文”(28)。商联会上海总事务所直接禀文农商部,阐明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两年之后,“国内二十二行省事务所己督促遍设,国外侨埠亦设有七处”,断难随意取缔;此外, 商联会“所提议案,类皆在商言商,毫不越分”,因而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加以取消(29)。应该说,商会 所提出的这两方面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再加上全国各地商会包括海外中华商会的全力抵制,促使北京政府不得不慎重考虑。1915年北京政府颁布修订的《商会法》,即接受了商会提出的要求,明确规定“总商会、商会得联合组织全国商会联合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得设事务所”(30)。这一事例,同样可以表明,在商言商在某些特殊的场合有时也发挥了维护商人权益的作用。
到20世纪20年代,随着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参与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商界中己相继有人开始公开对在商言商提出质疑,呼吁商人拋弃这一传统的信条。例如《上海总商会月报》不断发表有关文章,说明过去“经营农工商者即无政治趣味”,致使军阀政客等“游民”姿意妄为,政治黑暗,实业衰败,因而必须改变由贵族、军阀、官僚、政客等无职业者执政的状况,“以从事农工商务及劳动者执政’(31)。该刊还针对当时中国政局动荡纷争,政府腐败无能的状况宣传“在商言商之旧习己不复适用于今日,吾商民对于政治,必须进而尽其应尽之责任,急起联合商界重要分子,用各种方法逼迫政府改良内政”(32)。这是工商界内部较早明确宣称不应继续沿袭在商言商的言论,也称得上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商人政治思想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的具体反映。通过商会报刊的这些宣传引导,以及在现实政治的黑暗与社会秩序的混乱等因素的推动之下,整个工商界的政治参与意识也更趋增强。在此期间,更多的工商业者也开始逐渐认识到,就国家政治的发展和工商界切身利益这两方面的危急形势而言,都己充分证明广大商人不能继续抱残守缺,一成不变地信奉在商言商的传统原则。1923年6月上海县商会在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通告中即曾指出:“我商人处此危急之秋,倘仍在商言商,置国事于不问,恐巢覆卵破无立足地矣。”(33)这显然是将是否拋弃在商言商这一信条,提高到事关商界存亡的更高程度加以说明,可谓一语中的,发聋振聩。
对在商言商的检讨与反省,直接促使工商业者以更为积极的姿态参与政治运动和争取政治权利。例如20年代初期工商业者多次主动发起请愿、抗议等政治运动,敦促国会制定宪法,要求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要求废督裁兵,直到自行组织具有立法机关性质的“国是会议”和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民治委员会”。到20年代中期,甚至有人还提出成立“商人政府”的主张。于是,商人己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在商言商的藩篱,商业文化中的政治色彩也随之显得更为浓厚。
1921年10月,全国商会联合会在上海举行临时大会,废督裁兵成为会上集中讨论的议题之一。 与会的各商会代表一致赞成上海总商会早先提出的废督裁兵主张,有的商会代表还在所提议案中公开指出:“现在之政府,代表军阀,非代表人民”(34),并认为军阀割据是当中国祸乱之源,要消除祸乱之源,就必须废除拥兵割据之督军,大力裁减军队。1922年,各省的废督裁兵运动发展到高潮,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此项运动。上海总商会向全国各地商会发出的一份快邮代电,希望“全国商人一致主张,成为国论,务以百折不回之精神,挽此旷古未有之危局。”(35)这明显不再是在商言商的行为。
1923年6月13日直系军阀曹锟在北京发动政变,将总统黎元洪驱逐出京,并企图以贿赂议员的方式非法当选总统。这次政变受到全国各界的一致反对,上海商界于政变当日即开会集议,向全国发表宣言,表示绝不承认由曹锟继任总统。并提出了国民自决的三项政治主张,号召举行国民会议,设立国务委员会处理国家有关事务。同时,上海总商会也意识到:”现在之中国纷乱己极,无一可赖之机关,将来一切重任,全视各省商会之举动若何。”(36)在各团体的期待之下,上海总商会再次出面领导了这次民主政治运动。经过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讨论,上海总商会作出如下决定:否认摄政内阁及曹锟的候选总统资格,并通电宣布北京 政府对内对外一切行为,国民概不承认其有代表国家资格;国会议员不代表民意,所有一切行动也概属无效;各省军民长官加强维持地方秩序,大局问题听候人民解决组织民治委员会,讨论解决办法(37)。上海总商会这四项决议的内容,表明当时的商会己公开与政府和国会完全决裂,试图自立一个“商人政府”取代军阀政府,其口气也颇似一个即将执政的政治组织所发表的政见宣言,这更是商人逾越在商言商的政治举动。
上海总商会的这一非凡政治举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扬。《民国日报》曾为此发表“专评”,称赞上海总商会“以难得的大会,应付非常的时局,于此可以显出上海商人对政治的真态度”。并将这一政治行动称之为“是对军阀官僚宣战,是做民治运动的前驱”(38)。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也对上海商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毛泽东在《向导》周报第31、32期合刊上发表的《北京政变与商人》一文,热情地赞扬上海商人公开否认军阀政府,发起组织民治委员会,是“商人们三年不鸣,一鸣惊人的表示”,视之为“何等可喜的一个消息”。
1923年7月4曰,史无前例的民治委员会在上海总商会议事厅宣告正式成立。上海各商店和商业团体,均纷纷于当日悬旗庆贺。新成立的民治委员会雄心勃轨规定其职责为:在中央政府中断期间,由民治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力;管理国家财政,解决国内一切政治纠纷;监督各省行政,依法组织国会。其最终的目标,则是组织一个“为人民办事”、“为人民所管的政府”。这显然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参政议政,而是要行使政府的权力。在民治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上海总商会的副会长方椒伯表示:”本会之以民治为指归,而必先以运动为任务。”并说明“本会之以上海开其先,而希望各省区各界人民之继其后,盖亦以既悬民治为旗帜,则政权自不容垄断于少数人之手,势非结合全国人民为一大团体,断不足以挽己倒之狂澜”。接着,上海总商会会员中鼓吹“民治运动”最为得力的霍少华也发言指出,组织民治委员会是为了团结各界广大民众尽“保护国家”之责,达到谋求实现“民治”的根本目标(39)。
从上述上海总商会的领导人及其会员组织民治委员会的行动与言论,可以明显地看出,商会的政治参与活动此时己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由过去信奉的“在商言商”,变为“在商言政”乃至“在商行政”,其政治参与行动的独立自主性也有了显著的增强,成为当时中国政治生活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和中心,这在以往也是从未出现过的现象,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综上可知,在清末和民初,在商言商的理念曾经成为妨碍近代中国商人扩大政治参与的主要因素之一,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但与此同时,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下,在商言商有时又成为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尤其是反对政府实施压抑商人政策的充分理由,并且在实际运用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还应看到,近代中国商人并非始终一成不变地信奉在商言商。到20世纪20年代,随着政治的发展以及商人思想认识的提高,商人不断发起各项政治运动,实际上己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在商言商的戒律。
本文刊于《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张爱明提供稿件。
注释:
1、参见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62页。
2、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第38卷,第25页。
3、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78页。
4、《工商会议开会来宾梁启超君演说》,《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
5、《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30页。
6、《论商会依赖政府》,《东方杂志》第1年第5期。
7、张亦工、徐思彦:《20世纪初期资本家阶级的政治文化与政治行为方式初》,《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2期,第114页。
8、《广东总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2期。
9、《上海总商会第18次常会兼特会议事录》,1913年7月27日,未出版。
10、《记国会请愿代表进行之状况》,《东方杂志》第7年第2期。
11、《华商联合会报》第2期,《海内外商会纪事》,第12页。
12、《时报》1910年2月26日。
13、14、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 — 1911)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1页、第2360页、第 2361页。
15、《汉口商务总会通电》《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文牍”,第6页。
16 、18、《商会联合会调和两党纪事》,《中国商会联合会会 报》第1年第1号,“纪事”,第1页、第6页。
17、《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代表通告书》,《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文牍”,第10页。
19、《申报》1913年9月15日。
20、《民立报》1913年7月22日。
2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五四爱国运动》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12—213页。
22、23、《申报》1919年7月1日。
24、《申报》1912年11月5日。
25、《上海总商会第9次常会议事录》,1912年10月26日,未出版。
26、《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下),《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第50、132页。
27、《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2年第8号,“商会文牍”,第39页。
28、《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2年第12号,“专件”,第1页。
29、《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2年第7号,“商会文牍”,第45页。
3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商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卷上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
31、峙冰:《时局杂感》,《上海总商会月报》第5卷,第12号。
32、穆藕初:《花贵纱贱之原因》,《上海总商会月报》第3卷,第2号。
33、《申报》1923年6月25日。
34、《时报》1921年10月13日。
35、《上海总商会1922年11月15日快邮代电》,《苏州商会档案》第695卷。
36、《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3年6月23日临时会员大会记录,未出版。
37、《申报》1923年6月24日。
38、《民国日报》1923年6月23日。
39、《上海总商会议案录》1923年7月4日民治委员会成立会记录,未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