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为卓越法律人画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3 次 更新时间:2013-10-06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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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 (进入专栏)  

 

卓越法律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养?更形象地说,卓越法律人的肖像有什么样的特征?我想,也许只有把卓越法律人的肖像描述清楚之后,才可能有的放矢地培养出值得期待的卓越法律人。

内外兼备、知行合一、智勇双全、道术并重。培养这样的卓越法律人,应当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在这种卓越法律人的支撑下,何愁法治不倡?

最近,随着一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正式建成,卓越法律人再次成为法学界、法律界的一个热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也许应当思考一个问题,卓越法律人是一种什么样的人?卓越法律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养?更形象地说,卓越法律人的肖像有什么样的特征?我想,也许只有把卓越法律人的肖像描述清楚之后,才可能有的放矢地培养出值得期待的卓越法律人。在我看来,卓越法律人的肖像大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描绘。

首先,卓越法律人应当内外兼备:既掌握法律内部的知识,也掌握法律外部的知识。所谓法律内部的知识,就是由若干法学专业课程所承载的知识。所谓法律外部的知识,主要是指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其他领域的知识,譬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多年来,当代中国的法学院主要侧重于传授法律内部的知识,这当然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一个卓越的法律人,仅仅具备法律内部的知识是不够的。因为,法律知识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但法律知识对应的社会现象却不是独立的、更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现象密不可分的。譬如金融法学知识,就不是一种单纯的法律知识,金融法学知识本质上是关于金融活动规则的知识。如果不懂金融,怎么可能成为金融法领域的卓越法律人?同样的道理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卓越法律人必须兼备法律内外的知识。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学院要培养卓越法律人,除了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法律内部的知识,还应当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法律外部的知识——那些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其他领域的知识,譬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当代中国的法学院只有加大法律外部知识的供给力度,才能更好地造就法律知识内外兼备的卓越法律人。

其次,卓越法律人应当知行合一:既具备与法律有关的知识,也具备相应的行动能力。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一贯强调知行合一。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仅仅是知道某个道理,但如果并不能付诸行动,并不是真正的知,因为,“绝知此事要躬行”。按照这样的传统,一个卓越的法律人既要掌握知识,更要具备行动能力——套用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的著名论断,一个卓越的法律人不仅要有“解释世界”的能力,还要有“改造世界”的能力。当然,卓越法律人“改造世界”的行动能力主要是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能力,譬如演讲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譬如现实感、分寸感、节奏感,特别是把事情办好、办妥、办成的能力。当前,有一些法科学子,虽然初步掌握了一些概念、原理,但是,行动能力不够;不能周到地谋划,不能事先预计事态发展的各种可能性,这就叫“知而不行”。这种在知行关系上的跛足状况,不可能支撑起一个卓越的法律人。有鉴于此,法学院应当培养学生的行动能力。为了做到这一点,法学院应当开门办学,应当把更多的学习环节从课堂搬到法庭、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机构,以此把法科学子培养成知行合一的卓越法律人。

再次,卓越法律人应当智勇双全:既具备法律方面的才智、才华、智慧、智识,同时也具备正义感、道德感、伦理观念、担当精神。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把法律人的“智”解释为法律人的法理修养,我们可以把法律人的“勇”解释为法律人的伦理修养。譬如一个卓越的法官,既能够表现出超越于普通人的智识、智慧、法理修养,更要具备正义感、道德感、伦理修养。这两者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仅仅具备“智”,也许可以成就一个娴熟、练达的“绍兴师爷”,却不大可能成为一个卓越的法律人。如果仅仅具备“勇”,也许可以造就一个莽撞的张飞,亦不大可能成为一个卓越的法律人。这就是说,有勇无智的法律人,很可能只能留下一座座荒凉的墓碑;只有智勇双全的法律人,才可能成功地树立起一座座正义的丰碑。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既要给法科学生以智识的指引,更要给他们的心灵灌注正义感、担当精神。这就是说,要从法理修养与伦理修养两个相互依赖的维度,造就智勇双全的卓越法律人。

最后,卓越法律人应当道术并重:既具备法律方面的技术、方法,也具备更高的精神追求。传统中国的主流文化重“道”不重“术”,就现代的眼光来看,这当然是一种有待矫正的褊狭,但是,我们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重术而轻道,或有术而无道。因此,卓越法律人应当掌握法律之术,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卓越法律人确实应当掌握这样的法律运行技术,掌握这种技术的法律人,可以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高级技术专家。但是,对于卓越法律人,我们还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术与道并重,重术而不轻道。这里的道,可以理解为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天道、天理。换言之,一个真正堪称卓越的法律人,还应当表现出对于天道的追求。在这里,我想到了一些道术并重的卓越法律人的典型代表,譬如卡多佐,譬如霍姆斯,他们既是办案能手,同时还是法哲学家。他们既精通法律操作技术,同时还对人类的精神世界有着精致入微的理解。他们道术并重,代表了卓越法律人的理想境界。

以上就是我所勾画的卓越法律人的肖像:内外兼备、知行合一、智勇双全、道术并重。培养这样的卓越法律人,应当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在这种卓越法律人的支撑下,何愁法治不倡?


出处:检察日报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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