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27 次 更新时间:2008-07-11 13:37

进入专题: 潘维  

潘维 (进入专栏)  

十五大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当前的反腐倡廉运动针对的都是政风问题。当前的政风问题大致可归为三类:(1)吏治不清;(2)行政权责不明;(3)司法和执法涣散。这三大问题的根子显然是现行政治体制。

在进行了20年的经济改革之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已基本消失,市场经济的框架基本搭建完毕。计划与市场的矛盾已经让位给新经济体制与现存政体的矛盾。中国的市场经济之所以尚未“成熟”关键不在于未深化经济改革,而在于缺少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而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则取决于改革官制、或曰“吏治”。

政治改革的导向有两种选择:一是民主化,二是法治化。二者总有先后,世界上从未有哪个国家能够二者同时兼得。民主与法治是可以兼容的,但民主化和法制化两个过程却从未共生,因为二者的操作方向不同,无法兼容。笔者认为,民主化并不能解决吏治、行政(执法)和司法三大问题,反而有可能使问题更加恶化。相反,以法治为导向、以吏治为核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比较适合中国的具体特点。当前,解决三大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人民关切的焦点;公平、严格和廉洁的执法和司法是人民最大的愿望,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利益,亦是市场有序、社会安宁和民族团结的最大保障。而且,在国际竞争总体形势趋于严峻之际,中国需要加速调整内部机制,建成现代化的政体,为最困难年代的来临及时作好准备。如同20年前发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执政党应不失时机地发动以法治为导向、以吏治为中心的政治体制改革,掌握政改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一. 法治是一种先进的政治文明

1. 自主制与民主制

人民对政府有两种基本需求:(1)维护社会秩序;(2)给人民以实现其意愿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民首先需要一个政府,然后要求得到一个“好”政府。由于“人民”之间差异极大,其“意愿”更是五花八门,秩序与自由的平衡很困难,受制于一国具体的社会和经济文化条件。

不经定期普选而产生领袖的体制被称为(领袖的)“自主制”(autocracy);通过人民定期普选产生领袖的体制称为“民主制”(democracy)。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制优于自主制,因为“人民”有定期的机会赶走“坏的”领袖。换言之,人们要求以民主制取代自主制不是因为民主制比“好的”自主制“更好”,而是因为它一定不会比“坏的”自主制“更坏”。这是关于民主制优于自主制的基本逻辑。然而,民主制有天然的弱点,两千多年来并未能取代自主制。

民主制虽号称“民治”,却也是少数领袖在统治,是人治的一种。正因为“人民”无法行使治权才需要政府,需要领袖。“人民作主”主要体现为人民每隔几年享有一个投票日,推选未来几年作他们主的领导人。如果人民能作主,政府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理论上说,由民选的领袖们来主政的制度,的确能对人民的各种意愿保持高度的敏感,而且敏感度比起自主制要高得多。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人民”的意愿必须经由推举本集团的代表(领袖)去夺取(部分)政权来实现。然而,由于不同集团的人民有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意愿,更换执政者就成为行政和立法活动的主题。后果则是非政治性的议题被泛政治化;而政治性议题更与“夺取政权”密切相连。这种体制尽管给了“人民”充分的政治自由——争夺政权的自由,却常常使社会四分五裂,甚至陷入无政府状态,不得不回到非民选领袖的自主制。因此,民主制是一种脆弱的政体,因其削弱了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而呈现一种自毁倾向。这就是当今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困境:抛弃了专制,却又无法支撑住民主制,社会长期面临失序危险。但是,现有的“西方民主制”并不存在这种困境。为什么“西方民主制”能够长治久安,而第三世界的民主制却常常沦落为社会失序呢?

2. 人治与法治?

人治指的是由领袖来治理国家的制度。如同领袖的自主制,由民选领袖主政的制度亦属人治。“西方民主制”指的是民选的领袖们相互制衡、依法治国的制度,是“法”和(民选的)“人”共治的政体,而非单纯的民主制。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结合了大量的法治因素,属人治中最高级的一种,获得了秩序和自由的高度统一,是当今世界政治文明的主流。西欧的封建制孕育了遵纪守法的深厚传统,法律至上的精神使西方现代民主制稳如盘石。较之西欧制度,美国的制度更先进,有更浓的法治制衡色彩,通过法律对政治自由的限制,使经选举争夺政权的难度大大高于西欧。美国的民主传统较强,法治传统较弱,制度安排上比较偏重依法制衡;西欧的法治传统较强,民主传统较弱,制度安排上就更偏重民主。但在西方民主制中,“人民”的意愿依然部分地要依靠争夺多数票、打政权争夺战来实现,这反映了西方政治文化中的强权意识。日常的立法和行政活动被政治化,选票的争夺常被异化成金钱游戏和政治煽动,只是这些活动被西方社会对法律和法定制衡程序的普遍尊重限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里了。

  

法治不同于人治。法律精确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普遍正义和抽象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基本法的源泉不是“人民”,更非人民代表的票数可以任意更动;基本法律的源泉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秩序的化身,故体现全体民众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法治是以职业公务员体系来执法并主导立法的政府体制,是没有“领袖”强权地位的体制,目的不是给人民以争夺政权的自由,而是严格、中立、公正、廉洁和高效率地执行已有的法律。法治较人治先进;法治化的程度亦是社会进步程度最明显、最可靠的指标,是比人均产值和民主程度都更硬的指标。当然,人治和法治都是理论上的“抽象模式”。一如世界上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世界上也没有纯粹的人治和法治。所有现实中的人治都包含法治因素,所有现实中的法治也不可能完全排除人治因素。然而,法治与人治还是有着质的不同。法治制度是由职业的、中立的和机械式的执法者来主导的制度,因其拒绝了“人民”以竞争政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意愿,政府及其活动高度非政治化,人治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可是,法究竟怎样“治”?法的权威怎样才能取代领袖的权威?法治政体能不能像“西方民主制”那样对人民的意愿保持高度的敏感?

3. 现行政体的四种模式及咨询型法治

以民主和法治两大要素为标准,我们可以把世界上的现行政体划分为四种主要模式:(1)缺法治少民主——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制度;(2)有民主缺法治——这也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制度;(3)有法治有民主——这是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4)有法治少民主——世界上只有香港和新加坡采用。

从总体上看,表现最糟的是“有民主无法治”的制度。大国如俄国,小国如阿尔巴尼亚、卢旺达,都普遍出现了社会失序、民主制滑向崩溃的现象。“缺法治少民主”的国家表现普遍好于有民主缺法治的国家,因为在缺少法治传统和基础的社会,民主化会把原有的一点点法律观念和对政府权威的尊重都破坏掉,使社会失序,民主制无法支撑。表现最好的制度是“有法治有民主”的社会和新兴的“有法治少民主”的社会,两者的表现难分伯仲。有趣的是,“有法治少民主”仅出现在以华人为主体的香港和新加坡,这两个华人社会都采用“咨询型法治”,而且都发现民主化对他们的社会秩序构成明显的威胁。

区别于民选领袖依法治国的西方民主制,咨询型法治有两大鲜明的特点,体现出更高程度的社会秩序与自由意志的统一。(1)以“法”来治理的社会取代由“人”来治理的社会,从而拒绝了民选领袖的统治,不允许利益集团的代表通过争夺政权来实现集团的愿望。法治的制度安排使行政和立法活动技术化和中立化,由职业的、非政治化的公务员来主导。同时,比任何现存民主制度都更严密的制衡机制,迫使执法者机械地依法行政,不容许“创造性的执法”,更不容许公务员以权谋私。(2)依法设立以议会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咨询系统。这个系统与自由的新闻出版业一道,迫使各部门和各层级的公务员对公众意愿保持高度敏感。同时,公务员内部精密的考评制度也要求公务员对公众意愿迅速做出恰当的反应。

二. 以“咨询型法治”为方向的政改方案??

  

1. 确定一个新的“中心工作”?

推动政治改革的关键,是把执政党的中心工作由发展经济转变为建设法治。如果我们对形势的估计是对的,即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已基本完成,执政党的中心工作也需要相应的转移,转移到法治建设上来。法治以市场经济为条件,但并不以社会的富裕程度为条件。在今天,社会的富裕和进步取决于法治的进展程度,而非取决于彻底地改掉计划经济的残余成分。?

一旦宣布执政党的工作中心转变为建设法治,中国政治生活的规则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抓阶级斗争是提升干部的标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年代,抓经济指标是提升干部的标准;在以法治建设为中心的新时代,本地方、本行业遵纪守法的新气象将是提升干部的标准。这种历史性的转折乃是水到渠成:政治统一是毛泽东时代的旗帜;经济统一是邓小平时代的旗帜;法治的、长治久安的现代化政体将是新时代的旗帜。

2. 公布三个阶段性目标?

政治改革不能“摸着石头过河”,因其性质不同于经济改革。经济改革是各级、各地政府不断尝试释放市场能量的过程,而政治改革则是自上而下建立新的政府制度的过程。政治改革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必须清楚、透明,给各级官员和各行各业的人民以信心,求得公众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不容出现大面积的误解和混乱。现行政体为法治政体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二者相距并不遥远,若分成三个阶段,我们大约仅需要1/4世纪的时间就可能完成以法治为导向、以吏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

(1)制度准备阶段:用五年左右左右的时间进行学术、舆论和宣传准备,完成干部训练,并制定新机构的典章、法规。目的是使各级官员和全国人民都了解共产党实行法治的意图、决心和规划;并震慑有劣迹的官员,迫使他们离开党政机构,从而缓解三大问题,为新体制铺路。?

(2)制度建立阶段: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取消目前的党政“双行政”体制,真正实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党政分开”原则,建立以公务员体系为核心的五大支柱结构,在政务官的领导下使各部门在实践中磨合彼此的关系,并完善各类典章,从而实现执政党的“依法治国”。

(3)归政于法的阶段:用十年左右的时间逐渐减少按届任命的政务官(与国家行政首长同进退的省部局级首长),消除五大支柱中的“人治”因素,从而由“依法治国”(rule by law)进入到“法律治国”(rule of law)的境界,使法律在中国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建成一个长治久安的现代化法治政体。

3. 建设五个政体支柱?

不同于以议会为核心的民主政体,法治政体指的是以公务员体系(执法机构)为核心的制度,旨在保证一切现有的法律都得到严格的执行。因此,法治制度设计的关键是保障吏治清明。吏治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现有的法治政体是“咨询型法治”,是由以公务员体系为核心的五大独立支柱所构成的。

(1)中立的公务员系统。该系统以严格和中立地执行法律为本职,不代表任何一个社会集团或地域的特殊利益。它有两大功能:第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违法必究; 第二,提出立法建议。公务员采用终生雇佣制,进入这个系统的方式是公开和公平的考试。公务员的升贬奖惩和调离退休等受一整套精密的法规来规范,其表现由公务员队伍中的专门机构依执法政绩、从政年资和升等考试成绩等三大要素来综合评鉴。违法行政以及超越职权的行政,无论效果如何,都将被视为执法犯法而受到惩罚。

(2)自主的司法系统。该系统也有两项主要功能:第一,在出现法律争议的时候,该系统拥有唯一和最后的裁判权;第二,在公务员系统提出的法案获得人大通过后,最高法院拥有法律审议权。由于不受行政、党派及媒体左右是公正司法的唯一保障,也是司法机构尊严的唯一源泉,法治政体着重从制度上保护司法系统的自主性,如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不得重合,法官为终身职,以及完全不受公务员系统干扰的、精密的内部升调奖惩制度。?

(3)独立的反贪机构。作为一非常精干的系统,其直属最高行政首长,将专司一件事务——揭露公务员和司法队伍中以公权谋私利的行为。该系统中职位的晋升完全依赖反贪政绩。系统下设内部纪律委员会,专门侦察反贪机构内部的腐败分子。

(4)以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咨询系统。全国和省人大有两项主要功能:第一,批准、否决或搁置公务员系统提出的法案。为使咨询系统享有的立法批准权不至演变成“民治”,行政部门拥有立法提案权,司法部门享有法律审议权。第二,向公务员系统提供行政建议,依法定期举行听证会,质询行政政策,迫使中央和省级公务员行政透明,倾听大众的呼声。同时,各部门、各层级的公务员机构也必须依法建立自己部门的“社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退休公务员、有关专家学者、有关企业的代表和有关居民的代表共同组成,但无薪给。有关的公务员首长依法有责任向咨委会定期汇报行政情况,听取咨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法定的限期内公开做出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的决定。咨委会的建议、公务员的决定、以及实际的行政效果,须向该公务员首长的上级机构备案,并公之于众,使行政透明、政绩考核有依据。?

(5)受法律充分保护但也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在现代社会,新闻出版自由是必不可少的,也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之一。新闻出版自由对于法治政体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公众监督公务员系统、表达民意的主渠道。同时,法治社会以严密的法律和严格的执法,去惩罚不知自律、不负社会责任的新闻出版媒体。

在上述五大支柱之上,将有一位由社会各界推举的德高望重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对内协调五大支柱之间的关系,并有权提出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政策建议。但国家元首无权干涉公务员系统的人事和日常行政决策,无权干涉司法决定,而且不参与人大或社会咨询委员会的活动,是社会团结的象征。

三. 咨询型法治与中国国情??

1. 有法治缺自由的西方封建专制和有自由缺法治的中国传统德治

华人的政体为什么长期未能拥抱民主制?民主的目的是取代专制,保障政治和经济的自由;法治的目的是取代传统裙带关系,保障公平和秩序。比较中西社会传统人治制度的不同特点,我们解释二者何以会衍生出不同的现代政治文明:一个选择民主制,另一个选择法治。?

以农牧庄园经济为基础的欧洲封建社会呈现出四大特点:(1)缺少经济自由。由于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以及农奴的人身依附,西欧的市场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限制。(2)缺少政治自由。封建等级制下的政教联合专制使高贵的血统和宗教信仰成为参与政权的基本条件。(3)弱中央强地方式的封建制充斥诸侯领主之间的激烈竞争,培育了深厚的强权意识。(4)社会混乱和诸侯间的战争促成了发达的法律文化;法以“神的意志”——“自然法”——的形式代表最高权威,为封建等级秩序提供辩护。概而言之,西方封建社会是有法治、缺自由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追求民主化是近代以来的主旋律。

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呈现与西方封建制截然不同的特点:(1)中国具有深厚的经济自由传统。自2500年前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以降,中国社会一直拥有买卖土地和劳力的自由,只是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特性令经济自由的优势无从发挥。(2)中国具有独特而公平的政治自由。中国的传统政府向所有人民开放,不以血统定尊卑。自隋唐开科举取士至清末的1300年间,公开、公平的文官考试录用制度创出无数“布衣宰相”以及“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佳话,人民对这种制度心服口服。即便在以往50年的大半时间里,“高考”也依然是加入政府的最主要和公平的途径。(3)“德政”而非“强权”是维持正统和秩序的基本准则,也是深植于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意识。中国的传统政体以道德的正义使公众臣服,故可不设专门的税收和司法机构,有时甚至不设职业的常备军,以一个极小的政府统治辽阔的疆域和众多的人民,是世界传统政治文明的典范。在中国“民为本,社稷次之,君为轻”的道统里,统治者一旦“失德”就为“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提供了合理性。(4)道德而非法律是权威的源泉。由皇帝统帅的小型文官政府依赖地方乡绅的支持来普施“德政”,任由乡民自治,基本不干预自然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在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里,法律的实用性不强,“仁义礼智信”和“君臣父子”之类的抽象传统道德原则便足以维持秩序,人民天然缺少遵纪守法的习惯。较之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抽象道德原则的约束性非常“软”,社会和文官系统中弥漫着血缘、宗法、师生、地域和习惯等等天然的传统裙带关系,各行其是和以权谋私的现象屡禁不绝。传统的中国是“一盘散沙”,名义上是“专制国家”,其实是个“天高皇帝远”的“文化范畴”。空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士莫非王臣”的自豪,却没有动员全民、齐心协力的国家能力。概言之,中国传统的小自耕农社会,是有自由、缺法治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追求“组织起来”的“现代化”是中国近代以来的主旋律。?

2. 西方文明和中华文明的不同选择?

中国革命既不是为了经济自由,也不是为了反抗天高皇帝远式的“专制”。革帝制的命,乃是怒其不争,无力将四万万自由但散漫的小农动员和组织起来,建设现代工业社会——实行“现代化”,抵抗外来民族的欺侮。于是,替代大清朝“永不加赋”之“德政”的,先后是国民党人实行的“军政”和共产党人实行的“专政”。当把中国亿万散漫的小农组织了起来,确立了普遍的民族国家认同,巩固了国家的政治疆界,并通过民族的市场经济把机械式的团结变成了有机的团结之后,胡子眉毛一把抓的“专政”,就成了凸现在我们面前的弊端。

中国再次面临重大选择。?

西方文明选择了民主制。这种政体的社会基础是呈大集团状的社会利益分割,如领主、诸侯、等级、社会阶级、乃至今日的大型社会利益集团。弥漫这种政体的政治文化是普遍的强权意识和深厚的法理意识。在这种社会里,没有依实力分配政治权力的自由就不可能有经济自由,也不可能保障经济自由。于是,当资产阶级争得的经济自由伤害了无产阶级的经济自由,唯一能想象到的解决办法依然还是争夺政权,以较多的选票来控制(部分)政权,达到限制资本家经济自由,提升劳工经济自由的目的。在今天,强权体现为获得大量选票的能力。虽然选票的数量和社会普遍正义之间明显缺乏理论依据和逻辑关系,西方民众仍广泛认同这种强权游戏的公平性。竞争各方高度尊重法律和法定的程序,依法竞争选票,依法竞争政权各机构的配额,并依法制定政策,管理社会。政权的转移是逐步的、透明的,秩序井然,呈现高度文明的状态。倘若没有强大的法治文化,民主制会迅速腐化,陷入崩溃和重建的循环。众多缺少法治的国家不懂西方先有法治后有民主化的历史,盲目效法西方民主制,所以很快就落入社会失秩的陷阱。?

中华文明的选择会是法治。(1)中国的传统社会以自由和自足的小农为基础,由家而国,乃成国家。演变成今日市场上以家庭为基础的自由的中小企业,虽活力非凡,但利益依旧分散,并未形成大规模的利益集团。极为分散的社会既是社会团结的障碍,又可以是高度统一意志的条件。法律因此可以成为社会普遍正义的化身,无需倾向于某个强大社会集团。(2)中国人民并不热衷于把社会利益差距政治化、集团化、公开化、扩大化,从而以获得大多数选票的方式来夺取政权,使政权照顾本集团的利益。在中国人的意识里,这种强权式的正义并不具有普遍和必然的合理性,“君子不党”倒是公认的美德。(3)中国人民并不强烈感到缺少自由,但深感缺少公正条件下的自由。当市场竞争取代自给自足成为中国人民的基本生存方式,抽象道德说教已远不足以维持秩序,因为通过贿赂官员或裙带关系能快速赢得竞争,效益远远超过成本。设若人人都欺骗,市场就无法成熟,连大学都办不下去,因为教授和学生都被生存竞争挤到了“抄袭”一途。法律是道德原则的具体化,给人的每一种社会行为提供细密的规则。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提高犯法的成本,使不道德的竞争“不合算”,使自由竞争有个公平的环境。问题在于,不改革吏治,裁判员和运动员就分不开,严格执法只能是一句空话。(4)咨询型法治是中国2000多年政治文明发展的自然结果,是深植于中国社会具体条件的先进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继承了中国的传统文官制和乡绅支持制,但拒绝了皇帝和皇帝对文官系统的支配权,更拒绝以抽象道德原则作为行政和秩序的支柱。这个制度吸收了西方政治文明中最优秀的部分——法治文明,但拒绝了西方强权式的民主政治规则。考试和选举是通向政府的两种相互竞争的基本途径。在现实的政体中两个办法从来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在从人治向法治发展的进程中,通过考试 / 考核来提拔公务员、让中立的执法人员行政的制度,显然比通过选举产生政务领袖、由利益集团的代表来治国的制度,更接近人类关于以法治取代人治的理想。?

那么,如何解释中国有不少人支持民主化呢?西方的政治文化霸权显然是原因之一,质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要冒被“围剿”的风险。但主要原因是对民主制的理解有误:或将领导人的“民主作风”视为民主制度,或将民主化误认作制约腐败的有效手段。从学理上说,民主制是腐败的原因之一。赤裸裸的买票和金钱政治只是较低级的腐败。政客向利益集团许诺代表性,利益集团给政客以当选的票源,使之成为一部分政权的掌握者,为本集团的利益服务;双方都是以公权谋私利,是高级的腐败。在西方价值观里,民主导致的这种腐败是政治自由的必要代价。西方人以法治下的制衡来控制这种腐败;制衡限制了争夺政权的政治自由,但减少了腐败。中国社会最大的弱点是缺少法治。在这样的条件下去追求政治自由、建立民主制,我们将得到世界上最糟糕的政治制度——有民主缺法治的制度,这将使金钱政治滥觞,黑社会政治兴旺发达,社会四分五裂。社会为什么会公平有序?因为法律在约束人的行为。一个人为什么会守法?答案既不是民主制,更不在于该人“素质”的高低,而在于政府以其权威切实保障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所有其他人都遵守法律。法治就是从制度上向每个公民保证:政府会迫使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其他人都守法。以中国人的政治智慧,我们不会对西方民主制顶礼膜拜到不顾任何后果的地步。如同我们的祖先,我们将开创一个先进而适合中国独特条件的政治文明。

3. 香港、新加坡和台湾的经验?

香港和新加坡都取得了闻名世界的的成功,属世界上最廉洁、最有秩序和最有效率的社会之列,更是世界上经济最自由的两个行政实体。以华人为主体的社区能取得如此高度的自由和秩序的统一,应主要归功于由五大支柱构成的咨询型法治政体。

有人认为,香港和新加坡的法治源于英国,中国大陆没当过英国殖民地,所以无从实行法治;更有人认为,香港的法治是由英国民主制来保障的,没有民主制就不可能有法治。我们坦然承认: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来自英国,是中西交流的一个巨大成功。然而,英国的殖民地遍布第三世界,为什么仅有香港和新加坡学成了英国的法治,而且是少民主的咨询型法治?为什么有悠久民主传统的英国统治了香港一个半世纪都看不到在香港实行民主制的优越性?如果香港的法治是由英国民主制来保障的,那么新加坡的法治制度是由谁来保障的?为什么香港直到70年代初都是个相当腐败的城市,仅在模仿新加坡60年代后期的经验,建立了独立的廉政公署之后才迅速解决了腐败问题?答案只可能是:(1)中华民族有足够的能力向西方学习法治;(2)咨询型法治是在华人社会中形成的一个独特的伟大创举,它结合了西方政治文明的精华和中国政治文明的优秀传统,特别适合华人社会的现代化。

又有人质疑,香港和新加坡仅仅是两个城市,在如此小的地方形成的经验能适合世界上人口最众多的国家吗?民主制源于地中海上的小岛,大如美国不也采用了?美国的民主程度远较雅典的“直接民主”低,但也远较雅典的民主制完备。我们未来的法治程度只要有香港、新加坡的一半恐怕就能使世界上所有的强国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何况我们将使制度更完备。大、小只同程度相关,重要的是香港和新加坡都是华人社会,是代表华人未来和希望的大都市。?

台湾近十年的变革对判定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有特殊意义。在不少西方人看来,台湾经验打破了中国不会拥抱民主制的“神话”。笔者对台湾民主制颇存疑虑。第一,台湾的政治历史条件导致特殊的居民省籍结构,为反对党的壮大提供了沃土。但民主化既加速了本省籍居民参与政府的过程,又导致了黑社会政治和金钱政治。倘若这种模式扩散到大陆,黑金政治会有过之无不及。第二,民进党和国民党不断面临分裂的危机,并导致宋楚瑜“超党派全民政府”的反民主诉求有相当市场,这预示着什么呢?第三,台湾的民主发展同依附美国、对抗统一的特殊诉求密切相关,使政客得以挟“民意”挑起与大陆的危险对抗,明显缺乏理性。??

四. 结论??

如同所有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国的现代化也将经历三个阶段:(1)在公众中建立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并确定民族国家的政治疆界;(2)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市场,以有机的经济纽带来巩固机械的政治纽带,将国家认同强化为国家忠诚;(3)建立以现代法治为基础的稳定政治体制,使公众持久地享受公平和正义的环境,使自己的国家成为世界民族竞争中的坚强堡垒。在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旗帜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地走完了现代化的前两个阶段。然而,现代化的成功是以第三个阶段的完成为标志的。无论工业多么发达,人均产值多高,缺少法治的国家都不是稳定的国家,都不是现代化了的国家。建成了法治的国家体制,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就胜利结束了。邓小平反对模仿西方民主制,建议“我们在内地还要造几个香港”。他坚决抵制了末代港督将香港民主化的企图,并在晚年反复“讲过很多次”:(香港的制度)“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这不是信口开河”。他在临终前还强烈希望到香港的土地上“站一站”。笔者认为,这位杰出的政治家就是这样婉转地表达了他对香港制度的坚定支持以及对“五十年后”内地政体的殷切期望。

民主和法治没有先后之别

——兼答潘维先生

http://yangzl.363.net/article_t.htm

潘维先生在《法治:未来中国政改方向》中指出中国的改革方向应当先行法治,而民主则应在法治后才从长计议。中国当然既缺民主也缺法治,如果在法治上抢先一步进行政治改革,对中国无疑也是个福音。然而,不幸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潘把民主和法治对立了起来,希望在进行法治化改革的时候尽量避免民主。虽然越来越多的学者不再声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比美国的资本主义民主更真实,承认中国还没有民主,但是反过头来,又在论证民主的弊端。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要达到的目的都是相同的:中国千万别进行民主化改革。中国现在毕竟号称人民共和国而不是中华帝国,而法治化的过程也就是把宪法量化到具体的法律并真正执行之的过程,那么,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又如何能绕开宪法规定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呢?

没有民主实质,就不能叫“法治”,充其量只能叫“法制”。法治有一个指导精神,或是君权,或是民主,在这个精神下产生宪法,并具体化到各种法律,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一切关系都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法治要么是君主法治国,要么是贵族法治国,要么是民主法治国。到底是哪一种,应当由宪法来规定。中国如果按照寡头政治的原理进行法律的量化,那么规定人民主权的宪法又置于何处?

法治和法制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法治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个人或公共机关的权利如何界定,而法制往往规定由谁说了算。潘维先生认为中国现在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框架而计划经济的影响已基本消除。于是,胜下的问题便是如何公正执法。这个看法其实太片面了。市场经济的框架现在确实有了,但计划经济的影响还远未消除:户口等级制度、政府经营企业、各个行业的准入限制、媒体、大学、医院、研究所等等方面对民营的限制,这些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制约着中国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尤其是计划经济时期造成的长官命令心态和意识已经在官场深入骨髓,贪污腐败盛行,所以这“吏治”也是计划经济影响遗留问题。

潘维先生把人民的基本需求定义为:(1)维护社会秩序;(2)给人民以实现其意愿的自由。这个定义不甚恰当,如定义为一点: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在潘文其后的论述中,利用了(2)中自由的的无限制性,把民主政体说成满足了人民“争夺政权的自由”。实际上,一个民主政体根本上要满足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行政权仅仅是三权之一而且受到很大制约。而在“自主制”(潘先生赞赏的autocracy,字典里一般译成“独裁政体”)国家,有权就有一切,所以政权才是拼命争夺的目标。

关于民主,早有人讲了一大堆坏处:效率低下、容易矢序、腐败、黑金盛行、多数人的暴政,朱苏力甚至还举出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理由:容易导致独裁,所以宁肯要精英政治,和潘先生的“自主制”不谋而合。

关于这些弱点,有些其实不是弱点:比如腐败,最腐败的都是autocracy国家:越南、中国、扎伊尔等,尽管独裁国家并不一定都最腐败。又如效率低下,独裁者统治下浪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知要比选举本身耗费的财力大几千几万倍;有些缺陷则是纯粹的民主独自承担不了的:比如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暴力剥夺;有些则是独裁时期遗留问题只不过在民主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而已:比如大帝国分裂为几个民族国家。

民主政治从古希腊就早已有之,而现代民主政治是以保障人权为基点建立起来的。现代民主政治的观念再也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涵盖了自由主义的一切原则:自由、平等、公意、公民权利、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和制衡、司法独立等等,当然也包括了法治的概念。这也就弥补了简单民主的不足。现代民主政治的理念基础是理性和非暴力,靠民主长治久安的国家的人民相信靠各自对协议出来的法律的遵守,个人权利可以得到保障。假如矛盾到非要暴力解决不可,那么宁肯分裂,各过各的日子。当然,如果人权本身被践踏是谁都不答应的。

中国现代化的目标就是要建设靠民主和法治来保障人权,这和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一致的。向法治化迈进如果强行脱离民主,不仅背离了政治改革的总目标,法治这各单独的目标也不可能实现。本来想看看潘先生如何设计在排斥民主的情况下进行法治化改革,可惜除了现行的公务员考试通篇再没有一条具体的改革措施。但可以设想一下,安照潘的推断,该如何改革呢?恐怕还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大家提高觉悟,自觉遵守法律。对普通老百姓,如果胆敢违法,自然会有人惩处你,但中国法治不彰的根本原因在于掌握行政权的官员不遵守法律,掌握司法权的审判员不能独立司法,而人民代表既不代表民意(基本靠指定)也没有足够的监督和罢免权。如果排斥民主,这些基本矛盾如何解决呢?如果靠思想教育能解决问题,60年岂不真的实现共产主义了,哪里还能饿死4000万老百姓呢?

中国的政治改革就是要从马克思主义的极权过度到自由主义的民主、法治、平等、人权等目标。如果把普选叫做狭义民主,而按照自由主义原则构建的政治框架叫广义民主,那么,中国的目标就是要改向广义民主。狭义民主的改进,也就是选举权的落实和扩大,也是要改革的目标之一。当然,要改的东西太多,不一定非要立即从狭义民主下手。但是,不同部分改革的难易程度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制度和规则的变革,有些则需要全体公民培养新的意识观念。应该承认,仅需要制度规则改变的东西比需要培养全民意识的东西容易许多。

法治的普遍实行就要靠全民和国家领导人自觉的对法律产生尊敬的感觉。换句话说,法治有赖于公民的法治意识。当特权还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时,人们怎么可能自愿放弃特权而投靠法律呢?当国家领导人自觉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下取信于民时才能在民间慢慢培养理性、和平和法治的精神。法治既是长期的,又是依赖于其他条件的。而广义民主的其他方面并不都是如此艰难。比如宪政分权、司法独立、基层选举、新闻自由等等。拿新闻自由来说,只要执政党不再非法干涉报业运做即可。对于出版假新闻的媒体,读者在市场上自然会冷落它;发表暴力煽动性文章违反法律的,政府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现在执政党靠红头文件撤换主编封闭报纸本身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政治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为什么不从可以立即着手做的方面进行呼吁呢?各个方面互相促进,单独强调某一方面的改革却排斥其他各方面,最终只能导致政治改革的失败。

潘先生用欧洲先有法治后有民主的先例证明中国也可以适用,但这是不恰当的。英国最先成为法治国家,法律规定了国王、贵族、平民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大家共同遵守法律。但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难道要中国再回到大清进行君主立宪的地步吗?中国号称人民共和国,那么代表普遍正义的法律是按照等级高下原则制定呢,还是应该按照民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制定?或者,象国民党那样,既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又制定特殊时期由一党进行专政的法律。也就是说,用法律的形式暂时剥夺人民的民主权利,并答应在一定时期之后再还政于民。这种设计虽然对于今日中国仍然是进步,可今天的执政党在半个多世纪前就是靠反对这种设计的不完美才起家的,现在不可能再拾人牙哕。

香港和新加坡确实是法治社会,中国可以学习其法治,但并不必要刻意避免民主。香港公民在英国统治下有比较充分的公民权利,但它不是个封闭的社会,统治它的英国本身是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新加坡虽然公民权利不充分,但它有基本的民主:人民党或李光耀毕竟是通过选举执政的。一个是法治和公民权共生,一个是法治和民主共生,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既没有公民政治权利,又没有民主,但却是个法治国家。

潘先生认为民主化和法制(可能是不经意把法治写成了法制)化两个过程从未共生,因为操作方向不同,无法兼容。但是美国从一建国开始,就是一个既有民主又是法治的国家。这两个过程的方向平行,都是指向现代自由主义的原则。

中国的传统是帝王专制,假如戊戌变法得到成功,中国也许当时就变成了君主立宪的法治国家,当然发展到今天,肯定也是民主政体了。但清政府错过机会,直到孙中山进行民主革命,中国的方向只能是民主共和而不可能是君主共和了。如果还有人今天提倡精英专制下的法治社会,它是如何可行的呢?没有选举,统治者的合法性如何得到承认呢?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又如何使民众自觉遵守这样的法律呢?统治者需要政权不仅是政权本身,而是特权带来的各种实际利益,法律能把这些隐形的利益表面化吗?表面上的法律肯定是反对特权利益的,那么这些正在享有特权的人又如何能遵守这样的法律?

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当前中国人治的主要特征是凡事靠红头文件或长官圈阅而非法律条文才能办成,同样长官意志可以统治法律之外(其实也包括法律之内)的一切空间。要消除人治,需要做的很多:公务员中立化,这就要彻底改变党内提拔国家干部体系;司法独立,这要改变党领导法院的现况;政务公开,人大应当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人大透明,公民有权知道自己选举的代表到底在议论什么。还有其他许多要改的地方。只要我们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从民主选举、公民权利、有限政府等方面努力,法治都会有所进步。

潘先生说民主是腐败的原因之一:因为利益集团会向政客行贿。那么,我们考虑一下,在(1)民主选举产生领导人并可以罢免之,(2)领导人通过秘密斗争上台并不受民众监督, 到底哪种情况更能诱使利益集团向领导人行贿?那种情况更能够把这种行贿公之于众?那种情况下政策偏向利益集团同时损害民众的程度可能更深?除了利益集团的行贿之外,哪种情况下领导人更容易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或者从法治的角度讲,哪个领导人能更自觉的遵守国家法律?这些问题都不难比较。至于没有民主的当今中国,腐败的无孔不入更是人人都感觉的到。

潘先生设想了中国现代化的三个阶段,羊子在此设想了四个阶段:(1)基本接受民主共和的概念但还不懂法治人权宪政的阶段,这是初步接触现代民主但还不适应的阶段,相当于民国时期。(2)没有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的痛苦时期。这是由于中国人受马克思主义的诱惑,不成熟地反对自由主义原则而接受教训的阶段。相当于毛、华时期。(3)鉴于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的失败,引进西方自由民主的一些做法但没有明确自由主义原则的时期。相当于改革初期到现在。这个时期也是马克思主义残留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激烈交锋的阶段。(4)明确自由主义的方向,从宪法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政治权利和其他公民权利,并在实践上努力遵守宪法和法律,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中国在世界上成为自由繁荣和强大的民主共和国的新时期。那时中国要联合一切民主国家遏制其他国家的内战政变独裁,使周边国家和全世界共享自由繁荣。只有到这个新时期,华人才能成为令人钦佩的成熟了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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