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制度的设计
“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秘密的关键在于:它是一种被设计出来的制度。
17世纪,“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开启了欧洲的民族国家(Nation State)时代。18、19世纪,伴随着欧洲殖民开拓开启了世界的民族国家(Nation State)时代。20世纪,民主化浪潮普及全球。——全球国家政治体制从政教合一梯次演进至现代民主政治,这三波浪潮中,可以拎出一个公式来:威斯特伐利亚体制=民族国家主权至上为原则的新国际体制=当代国际体制。反过来说,被视为文明世界秩序的当代国际体制,其核心实质就是1648年确立的威斯特伐利亚体制。
前文提及的《千年审判:世界秩序与伊斯兰教》一书中,作者查尔斯·希尔欣喜地回顾了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新国际体制推动下,民主化全球浪潮的喜人势头:“1)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和日本在美国的监管下果断转向民主;2)上个世纪中叶的非殖民化时代,印度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3)后冷战时期,世界各地的国家开始开放政治和经济制度,联合国首次积极参与帮助建立选举以及民主政治体制。”相比之下,“在民主化浪潮席卷一片片土地的形势下,阿拉伯国家保持着对民主化的无动于衷。”查尔斯通过这一对比,来证实伊斯兰的冥顽不化,和不能见容于当代国际体制(现代政治文明)。
中国学者韩毓海却对威斯特伐利亚体制的核心价值——主权至上原则提出了质疑:“所谓‘主权平等’,首先应该是尊重主权形成的历史具体性,尊重自主选择主权形式的权力,因此,‘主权平等’绝不等于主权形式‘一致’,更不等于赞成对主权形式的同质化理解。”(韩毓海《五百年来谁著史(增订版)》九州出版社,2010)——如果承认这个说法有道理,那么,威斯特伐利亚体制的无穷大意义无疑将大失光芒。
要理解威斯特伐利亚体制,首先需要考察“民族国家(Nation State)”这一制度。前面说了,它是一种被设计出来的国家制度。设计意味着出于某种需要而建构一个制度,并非历史进程自然而然的选择。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指出:民族国家并不是近代以来社会自然变迁的基本单位,而是具有结构性经济联系和各种内在制度规定性的,而一体化的现代世界体系才是考察16世纪以来社会变迁的唯一实体。在对欧洲国家和民族的客观历史进行深入考察之后,韩毓海先生区分了“民族国家(Nation State)”与“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两个概念的不同:“后者是指其人民有一种很强的语言、宗教和文化的身份认同的国家。……实际上,很少有欧洲民族国家可以被称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而前者,则是为了给“作为暴力和权力垄断者”的国家主权提供一个存在理由(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创造出来的术语或曰理论体系。——这个“暴力和权力垄断者”是谁呢?就是主宰了欧洲近代史进程的金融资产阶级。当然也就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建立的主宰者。
理解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威斯特伐利亚体制的实质:首先,它是欧洲百年宗教混战的后果,直接的催产婆就是新教国家针对天主教势力的“三十年战争”;其次,它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处分条款,《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本质是战胜国话语权,威斯特伐利亚体制的本质是强权的规则和秩序;最后,所谓“战胜国”,就是在欧洲金融资本家阶级的鼎力投资下获胜,或者直接说就是金融资本家阶级的代理人国家。——理解了威斯特伐利亚体制的实质,按照上文提出的那条公式,也就理解了当代国际体制的实质。
沿着这个历史破绽深入进去,将会对“民族国家(Nation State)”有更清晰的观察:在威斯特伐利亚体制正式确立之前,在意大利为核心的地中海地区首先出现了“由金融放债者主宰的‘城市国家’”。这种“具有金融放贷功能”的城市国家(通过战争国债借贷关系)与好战“帝国”结盟,最终催生了民族国家!
韩毓海《五百年来谁著史》一书中对此过程提供了详细的资料分析:
据查尔斯·蒂利的统计,1490年,欧洲的6200万人口被200多个正式自治的政治体所控制,平均每个国家31万人,每个国家的面积不过相当于今天的萨尔瓦多或卡塔尔。而到了400年之后的1890年,欧洲剩下了30个国家,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8年,欧洲的国家只有25个,且直到今天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在大约400年的时间里,有170多个国家在欧洲消失了。更加直接地说,——这些政治体被400年来旷日持久的欧洲内部的战争消灭了……
(韩毓海《五百年来谁著史(增订版)》P281)
据《五百年来谁著史》所引用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的观点:“……整整五个世纪中,欧洲统治者们一门心思全放在准备战争、支付战争费用和弥补战争损失上。而且,在1500年前的五个世纪,欧洲国家甚至更为专注于战争的进行。在整个一千年里,战争一直是欧洲国家的主要活动。”再进一步:为转嫁战争代价,为战争费用寻找最终的埋单者,金融资产阶级操控下的国家权力发现了“市民阶级”(纳税人集团,主要由从事美洲和亚洲贸易的商人构成)。通过有效的谈判机制,以贸易垄断权(包括贩奴贸易、鸦片贸易)的让渡为代价,民族国家获得了市民阶级对战争的税收支持——战争代价,最终被转嫁到了殖民地头上。“民族国家最为重要的政治建构,其实是在弥补战争损失中完成的。”(韩毓海《五百年来谁著史(增订版)》)
至此,结论跃然纸上:“民族国家” 这一制度,是欧洲千年战争的产物,更是为战争提供财力支持(金融借贷)的金融资本家阶级的作品。
伊斯兰对民族国家制度的态度
如果说“民族国家”的创作者是金融资本家阶级,而金融资本家阶级是依赖投资战争、获取高额暴利来养肥壮大——那么很显然,伊斯兰教的唯一根本经典古兰经提出了与之坚决对立的原则。
伊斯兰教禁绝利息(Riba)众所周知。古兰经中有多条节文反复提及“利息”,分别出现在“黄牛章”、“伊姆兰的家属章”、“妇女章”、“忏悔章”、“罗马人章”等章节中。在此试举几例并略作分析:
黄牛章第275节:“安拉许可贸易,而禁止利息”,这是一条原则性的禁令,确立了伊斯兰教对于放债食利这一经济行为的禁止原则,并把正当的经济贸易与放债食利严格地区分开来。同一节紧随其后的经文更明确了惩罚原则:再犯者,将永居烈火之中!
黄牛章第276节中:“安拉消灭利息,增长赈产”一句,不但进一步明确了禁绝利息的原则,并且这句话中,很可能包含着一个重大的经济规律。
黄牛章第278节:“信道者!如果你们是真的信士,则你们当敬畏安拉——放弃利息。”更进一步,把利息行为从一般罪恶中区别出来,直接上升到“信仰真诚与否”的最高原则。
黄牛章第279节:“如果你们拒不遵行(利息禁令),须知,安拉和他的使者们将向你们宣战。”“宣战”的意味是:放债食利者,是安拉和他的使者们的敌人,也就是伊斯兰的敌人。性质是敌我矛盾。
妇女章第161节:“他们违犯禁令而获取利息,并以(经济)诈术侵吞人们的财产,我已为他们中的不信道者预备了严厉的刑罚。”这一句的“他们”,指的是犹太人中的犯罪者,因为它的上一节是“由于犹太人多行不义……”——此间,极可能在暗示着一个有关金融资产阶级源起的秘密。
最有意思的是罗马人章的39节:“你们通过利息手段,谋求利用世人的财富而增加的,在安拉看来并未增长;但如果你们为谋求安拉的喜悦而施行天课,则必得加倍的增长。”很可能,古兰经在此处提示了一个重大的经济规律:以利息为核心的金融信贷,并不增加社会财富;以天课为主要形式的赈济行为,则可能在实际上能够促进财富增长、社会繁荣。
——它的前半部分已经不是什么秘密,早已被卡尔·马克思等人揭破:货币原本只是商品交换的中介物,但放债取利的投资行为使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从中介物变成了一种商品。金融资本家通过一种“使货币不断自我增值”的游戏,使“货币转化为资本”(这种“钱能生钱”的虚幻游戏被马克思称之为“拜物教”(Fetishism)的核心教义)。但事实上在放债获取利息的交易行为中,所谓“钱生钱”,生出来的只是数字符号的钱,而不是真实的社会财富的钱。换言之,社会财富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增加。至于它的后半部分,即“社会赈济行为能够使社会财富获得增长”的原理,则需要等待另一位卡尔·马克思来发现。
无论如何,古兰经对利息(放债食利)行为的禁止原则是明确而坚决的,也就是说伊斯兰教对于金融资本家阶级的态度和立场是明确而坚决的,对其作品和工具——“民族国家”制度原理的态度和立场是明确而坚决的。金融资本家阶级就是运用民族国家这个工具来发动战争、动员税源的。
与民族国家紧密相连的一个术语是“民族主义”(Nationalism)。民族主义的产生,“在亚当·斯密的经典著作《国富论》中得到最为理论化、系统化的表述”:民族国家在寻找战争付费者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资产阶级法权”(选举权、参政权、特别是殖民地贸易权和贸易垄断权等)的赋予,来换取资产阶级的支持;另一方面,作为动员机制,“民族主义”被发明和张扬出来。因此在《五百年来谁著史》中,韩毓海先生直接将民族主义称之为一种“战争税务动员机制”。
对于伊斯兰而言,民族主义对近现代阿拉伯世界的影响自不待言,更为深刻的层面上,它是影响着穆斯林精神发展走向的潜伏力量,对整个穆斯林社群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小觑。特别是19世纪至20世纪初,在民族主义旗帜号召下以推翻奥斯曼帝国为目标的阿拉伯民族解放运动,及其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的和精神的重大后果。
如果说通过对立面的表现来确立自身态度并非一种可以笼统否定的方法论,那么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对民族主义的运用则足够使穆斯林从中确立自己的态度了。在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柏林看来,个体人的幸福、自由、尊严感需要仰赖共同体的归属感来确立和保障,犹太人的这些感觉也需要从一种民族集体精神中去获得;既然犹太人无法遵循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通过同化之路来摆脱被歧视的命运,那就不妨逆历史潮流而行、虚构一个“犹太民族”共同体来召唤犹太复国主义成员——尽管为此需要付出放弃各种形态的祖辈文化身份的代价。[1]立足于这一逻辑,柏林同意并支持犹太复国主义追求建立一个“犹太民族家园”的计划,因为这可以满足“犹太人对政治制度的需要”。哪怕这个计划是通过军事武力来实现,以牺牲另一个完全无干的民族的幸福、自由和尊严为代价,到最后以种族主义为基本国策。在面对巴勒斯坦人的幸福、自由、尊严感——即对民族主义的要求时,柏林的民族主义理论只好承认这些要求与以色列人的要求本质上是难以调和的,只能通过武力较量来解决。——如此,以追求幸福、自由、尊严感为出发地,以“民族美德”为旗帜,转了一个大圈,最后重又回到了武力竞赛的野蛮丛林中。
“在(民族主义)这种麻醉剂的作用下,整个民族可以执行一套最恶毒的利己主义计划,而一点也意识不到他们在道义上的堕落。”(泰戈尔)这种麻醉剂,是任何一个以人道主义为立足地的宗教精神所不能容忍的,伊斯兰教当然也不例外。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民族国家”或何种内容的“民族主义”,在伊斯兰教这里,它们都终将遇到一个最大的敌人和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儿:古兰经的人类同宗同源理论,和穆罕默德反对种族主义的言行记录。
概言之,民族国家不是伊斯兰教的追求。[2]
原载:伊斯兰民刊《关注》2013年第1—2期合刊(guanzhumsl@126.com)
[1] 所谓“犹太民族”,是一个虚构的概念。犹太人是以犹太宗教为精神维系、世界各地各种族人们共同构成,正如“穆斯林”一词。关于这个问题,本文作者在《关于犹太人的几个历史常识》系列文章之一“犹太人不是一个民族”中有充分论述:http://sangbo.caogen.com/
[2] 据当代伊斯兰思想家伊姆兰·侯赛因(Imran Nazar Hosein)解释,古兰经山洞章第86—88节经文中似包含着伊斯兰对“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意见。但这与“民族国家(Nation state)”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