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自立:哈耶克悖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23 次 更新时间:2013-07-1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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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立  

哈耶克是极权主义批判的旗手之一。七十年代,人们阅读的大陆内部出版的《通向奴役的道路》一书,警省了一代人;人们从他的触类旁通的“文革解析”中,完全确认了文革极权和民粹合一的“运动”之论(阿伦特语)——实际上,这是他对于斯大林和希特勒乃及社会主义批判(——文革批判)的延伸——是人们当时解读中国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国有化”的犀利武器。但是,如今,当人们把哈耶克的思想直接搬到当今中国政治,经济层面,就出现了对于老哈哲学的新一种思辨和辨正。这个辨正简单而言,是出于哈耶克一系列概念,观点乃至其整个逻辑,系统的反思。这个反思简单而言就是:哈耶克诉诸保护和辩护的、他的所谓雇主阶级(阶层,人物等等),一旦转化和蜕变成为过去他所担心的那些雇员阶级中人,工会团体中人(工会领导),民主多数中人乃至社会主义中人(革命者和造反者)——这些为他所非常厌恶者,如果代替了他的精英人士和雇主阶级,成为“新阶级”(德热拉斯语)中人乃至国家统治者,法制厘定者和经济操弄者——那么,哈耶克诉诸的批判,就会在其结构上来一个天地翻覆之变化。细而言之,如果哈耶克担心的所有那些垄断,强制,多数(民主),(分配)公平,平等(代替自由)……诸如此类的元素,在概念涵义和语境变迁中,实现了他的道路之反,之异,那么,哈耶克主义又该如何解释呢?比如说,如果“‘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邓语),是一个普世原则,那么,在所谓资本环境和市场前提下,那些雇主阶级,当然,似乎完成了比较雇员阶级更加重要的历史推进作用和经济贡献作用,他们的确先富起来了。哈耶克说,“如果是‘资本主义创造了无产者’,那么它也是通过使大多数人能够生存和传宗接代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点的。在当今的西方世界,此一过程的功效当然已不再是增加传统意义上的无产者,而是在于推进一个被雇佣人员多数(amajority of employed)的发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许多方面来看,此一被雇佣人员多数的发展,不仅不能构成自由社会的驱动力量,而且往往还与这些力量相反对。”(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 下同)

——这就是说,民主多数决定原则和雇员多数原则决定之政治说(其实是董事会和工会间的运作),似乎出现相反相成的窘况;因为欧美多数政治,虽然排除了打击少数之(原来托克维尔)原则,却在哈耶克笔下,变成类似帕累托赘物的那种惰性力量——这个惰性力量,不是雇主阶级,而是雇员阶级。这是从反相呼应马克思主义的雇员阶级万能说,而几乎变成雇主阶级万能说和进步说。

他说,“……因下述事实而得以凸显:依附者(the dependent)和无产者数量上增长最快之时,也是他们被赋予选举权之际,然而在此之前,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这种发展的结果是,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中,绝大多数选民的观点都渐渐为下述事实所决定,这个事实就是他们都处于被雇佣的地位。由于现在是他们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政策,所以这在一方面使得被雇佣的地位相对来讲具有了更大的吸引力,而在另一方面则使得独立人士的境况的吸引力日趋减少。”

——老哈认为无产者如果不享受选择权,他们“支配政策”的可能性就会少得多;这是一个悖论。在什么样子的国家和政权中,无产阶级既没有选举权,又根本不会“支配政策”呢?那就是在列宁,希特勒和毛的政权里面。而下面他的说法也是无法成立的。独立人士和广大雇员阶级之间的分布和对峙,并不是单一结构的存续,而是互相作用的结构——就像波兰瓦文萨和南非曼德拉,并不会因为他们袒护了广大雇员阶级而变成非独立人士,情形当然恰好相反。他们之所以是独立人士,却是因为他们的独立不是大众的对立面,而是一种先导,一种启蒙,一种(甚至)牺牲。

他说,“这样被雇佣者便可以据其地位而大肆运用其政治力量,以左右政府政策,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极为自然的。据此,社会渐渐沦为了一个庞大的雇佣等级社会(great hierarchy of employment),但是我们在这里需要追问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是否符合被雇佣者的长期利益呢?坦率而言,如果被雇佣者这一多数不能认识到,确保足够多的独立人士的存在乃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那么社会渐渐变成一个庞大的雇佣等级社会这种状况就很可能无从避免。这是因为他们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自由都会遭到侵损,一如他们自己也将发现的那样,如果没有足够多的且各不相同的雇主可供他们选择,那么他们这些被雇佣者的地位亦将大大衰落。”

——被雇佣者从来不会在代议制政府中直接使用政治力量;这是一;二,优质政府也不会只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就像斯大林代表无产阶级一样虚妄);三,社会沦丧,和一个“庞大的雇佣等级社会(great hierarchy ofemployment)”的雇主阶级并无直接的关系;因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本身就是孟德斯鸠所谓不能选优立法的两个载体之同合——就像老哈把资产阶级分单于之,造成一种非“庞大固艾”一样之不可能,把无产阶级彻底玷污的可能,不是让资本家占尽先机,而是让社会主义者占尽籍此发动革命之先机,之投机,之机会——且在革命和后革命时期,来一个非庞大固艾化的所谓几百个家庭垄断一切之小小非固艾化——这当然是老哈看不见的一种模式。且雇员和雇主之间的选择,当然不是单一的,而是互相的——否则,任何一方,都会出现“不服从者不得食”这样的命令式企业,命令式经济,命令式政治。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和历史。

从这些论断,可以推演哈耶克逻辑的深层次涵义。这些逻辑推断是,哈耶克诉诸的批评,是对他所在西方资本制度,演变成为极权主义制度的分析和警示;但是,其间,有这样一种情形并不在老哈顾全之内。一是,资本主义发展成为极权主义之因,往往是因为建立了,“设计”了和实施了西方民主(希腊),共和(罗马),自治(威尼斯等)和宪政-代议制制度后,由于这些治衡因素的某种脆弱和偏斜,致使三权(或者加上言论自由之四权)分立蜕变堕落,其中某一、某二权力之膨胀和倾斜,导致权力失衡和政构变质。这样的例子,当然是哈耶克四十年代写作《通向奴役的道路》时期经验(直接或者间接)、经历和观察纳粹主义崛起之结果。而纳粹主义之政权国有化路径,当然就是希特勒废黜权力治衡和权力(被)监督之恶果——希特勒经济国有化,(奥斯维辛、集中营经济模式+克虏伯、德国模式),乃是其政治国有化,思想国有化和个体国有化之结果。德国自由主义(哈耶克后面提到之洪堡乃至俾斯麦之所以没有施行吞并奥地利之霸权主义,……之自由主义)之失败和式微,其法治/制度之发展和自衰,也都是因为三权失衡和行政权力的无限作大之故——这让希特勒逾越兴登堡传统和魏玛原则以施行德国式践约/僭越。于是,哈耶克极权主义和“奴役之路”之析,当然是对由此发生的极权主义的警示和批判。

但是,世间除去阿克顿所言,老哈所引证之欲上天堂——实下地狱说,尚有另外一种或者N种“极权主义起源”(——相对于阿伦特等的起源说且涵盖哈耶克之起源说),那就是东方极权主义起源。这个起源并非来自三权失衡和资本剩余或者人头多余,心地黑暗(见阿伦特)……而是源于三权分立和宪政资本,市场经济或者反对党治衡,加之言论自由等等诸多因素根本就没有建立,没有设计,没有施行;抑或,即便建立过议会制度和反对党,但是,比如,俄罗斯政制历史上,社会民粹主义化入议会和沙皇政制,带来除去列宁共产党之外其他政党并未作用俄罗斯政治的某种偏向,遂导致后来苏维埃主义上台(极权+民粹)——继之苏联解体后,普京俄罗斯一党作大,也是俄罗斯人缺乏西方政治路径实施和思维之结果。这是半个没有三权分立制度之极权主义,列宁主义演变历史和现实——与此对照,则是中国之根本没有三权分立和议会操作之极权主义演变——其中,资本和市场对于极权主义演变更是微乎其微之因子,就不要说宪政不足和治衡不当;这是一个有与无的事实,不是多和少的历史。

这种变化,一是因为共产主义思维之极权主义,大大小于专制制度的自由,小于中国皇权制度的自由和小于中国“封建”制度的自由(其实是始皇以来的中央集权主义制度——而不是极权主义制度)。这些因素,导致最为严重的,从集权主义,专制主义到极权主义的演变;而不是从好资本主义演变到坏之资本主义。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哈耶克主义诉诸的道路之谓,一开始是如何规避极权主义;但是,这种规避,人们只是从文革中看到了刘、邓弱极权如何朝向毛林强极权之演变,乃至这种强极权,又如何从社会主义转向资本主义,后极权主义(其实,是其利用无阶级性资本——就像利用无阶级性科技和文化等,导致资本和市场和法治和人权之反)——人们误以为老哈是在称述中国之例,其实不然。这是一个误会。另外一个更大的误会就是上述所言,当奴役之道路“殊途同归”归入极权主义(东西方全部通向极权)后,哈耶克忽略的后极权主义应运而生。于是,哈耶克论题的性质改变成为:从通向极权,改变成为:摆脱极权。这个涵义十分重要。因为,我们就要论述的、这个改变的很多原则和节点,都和老哈的出发点刚好相反。简而言之,如果说,资本演变成为国家资本,官僚资本和血缘资本,那么,哈耶克诉诸的无产阶级多数,雇主阶级多数,往往成为导致这一地狱的某种载体之逻辑业已改变;事情到此,并未完结——这类“无产阶级”(领袖,新人,新阶级,新资本),一日转化成为哈耶克诉诸精英导向的后极权中人、非无产者、亿万富翁以后,一切奴役,一切道路和一切地狱-天堂之逻辑都要随之改观。这是我们关注哈耶克主义命数的原因。固然,他极其宝贵地提出的那些治衡原则,民主和自由乃及自由主义陈述,依然在今天具备跨越时空地理的效应和人文效应,因为,脱开各国体制和历史不同,就像民主自由的普世原则一样,极权和专制的共性确也不少。

这里,我们通过哈耶克说,即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要让一个阶级,或者这个阶级中的一个阶层,先富起来——这个说项,以对证上述哈耶克主义中一个关键的雇主决定沦思维(《原理》)。这个道理,基于哈耶克雇主阶级的主体论变奏。固然,其间,哈耶克很快就对利用权力致富进行了批判——他的所谓社会主义只是一个雇主的资本主义之说,给予新阶级论一个彻底揭露——但是,问题并未结束,就像历史并未结束一样;如果社会主义依然以所谓的雇主多数和工人主体为先导,老哈批判的指向和揭露都是到位及时和准确无误的。但是,如果世界上出现了正像哈耶克所担心的、那种雇员阶级僭越之说,而且在经过鬼使神差的社会主义革命,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革后,雇主阶级之变,是由原来的雇员阶级直接或者间接代替了原来的雇主阶级——原来的无产阶级革命者,演变成为资产阶级资本家,那么,哈耶克之雇主阶级论,又该如何适应和对付?直面以对,一如中国特色的雇主阶级,在哈耶克文本当中,又该如何定义?

我们说,之所以哈耶克会和邓殊途同归地说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样的话,原因有几。一是,老哈所谓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也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确指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国家,按照自由秩序原理,那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理所应当,即便原罪,也是经济主导。二,但是,这里面问题就来了。在毛和斯大林国家,什么人可以先富起来?就是新阶级乃及其中之人。这个先富起来的经济涵义和政治涵义难道值得肯定?难道不是权力所致;既然是权力所致,老哈之其富,夫复何言?三,这些新阶级的富裕和资本主义制度中先富起来者,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四,邓那时的社会主义业已不是原教旨社会主义,是权-钱双轨制度让权力者先富起来于今——那不是老哈准确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五,其实,这个哈论的错误,是他并不了解,也许也无法了解,现在所谓G-2之论的中-美共同崛起说的涵义和诡诈。因为哈耶克对于资本制度和法治社会存在的社会主义危险之分析,还处在那个所谓社会主义国家之广泛的匮乏经济和社会饥荒之中而未能想到,如果“一个雇主的资本主义”和“一个资本家的资本主义”,如果发展成为全部由他们之国家,之政权,之经济,之法律(没有独立的“政法系”),之文化(无文化),之思想(洗脑),之乌托邦,之动物园,如何能够懂得和记取老哈对于美国,英国等国家之社会主义者(类似边沁,费边社一类人的政治取向)的分析与警世。

于是,还原哈耶克的非权力经济论,就要彻底否定他的关于在资本主义环境和语境中提到的那些雇主,精英和法官至上论,而将极权主义中的雇主阶级,政府环境和法制王意,转换成为另外一种定义。那就是,老哈诉诸自由和市场经济的主体和载体,当然不是精英,雇主(血缘阶级)和多数,完全相反,他所担心的资本主义前提下实行“自由秩序原理”,在社-资合一体制中,完全对应的阶级分析仍旧是雇员阶级,民间力量和独立知识分子——而所有这些原先在资本主义和德雷福斯人权抗争中实行反资本体制之力量的人们和阶层,应该重新成为争取民主的多数运动。这样,在另外一个层面,打击社会主义元教旨运动的实质,当然就该转换成为民主的多数和治衡政府,以反对原雇员,现雇主合一的社-资国家垄断主义。而这一点,在哈耶克的文本中是一个倒影和虚幻吗?是我们看到,非常奇特的所在是,哈耶克关于批判社会主义的所有元素,并未完全失效;不但并不失效,而且完全可以复用到对于权贵资本主义的批判之上,而且非常有理,非常有力。这是人们再度阅读老哈著作心悦诚服的辨正所在。在此一点上,只要稍稍调整一下对于哈耶克文本的阅读,他的极权主义批判就会再次生辉而不被磨灭,而且矛头直至后极权主义。至于网间人们讨论的,关于哈耶克对于拉美右倾体制和统治者的某种容忍和支持,则在支持右翼倾向上,获得了对于类似佛朗哥,蒋介石和庇隆等人的政治的支持。这一点,在保留其人权不足前提下,又该看到,如果某种代替类似佛朗哥和蒋介石政权的左翼政府上台,其结果就是所谓民国范儿被代替——佛朗哥主义被倾覆于斯大林主义,蒋被毛代——这是哈耶克绝对无法容忍的状态。所谓哈耶克容忍右翼“独裁”和专制的某种妥协又该如何看待,一言蔽之,这样的妥协,在人权灾难考量上,只是小巫、大巫之辨——毛和蒋,你选择谁呢?

是的,哈耶克无法给出从社会主义(发生论)到社会主义=后极权主义(演化论)一个包罗万象的解析;尤其是他没有看到“后社会主义”也是一个“资本主义”,更是一个“社会主义”;他也没有看到,邓后,所谓社会主义之右倾面目和雇主面目;他只是反对和分析了社会主义——极权主义的总总林林,而对“后极权主义”之非资,非社论,不太适应而举笔失措,挂万漏一。何以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人们可以从哈耶克的尖锐而才智的社会主义批判和资本主义呵护之间,找到他关于维护自由(民主批判)和市场,法治,有限政府(行政权力)等等说法。这些说法,人们熟悉能详;比如,他的关于自由无法设计,只能自然形成——这个自然形成,来自他所谓的“理性不及论”和“一般原则论”(多少受到卢梭“一般意志”论影响乎?)——是自然法(而不是实证法),不成文法,比较成文法和文字法规等来得普世和重要(神秘)之说;比如,他的关于有限政府和政府(权力)有限,而必须予权立法和司法机构,以治衡行政权力和政府权力;比如,自由经济,在政府干预和(政府收敛)市场平衡间性运作之间,唯恐出现因为行政权力带来的短暂效率,而让此权力做大,甚至取而代之;比如,他担心政府和执政进行的所谓“分配公平原则”,会让平等倾斜于行政部门而不是市场本身之调节,从而彻底取代市场;等等。至于他的自由说,更带思辨色彩而可进入某种纯粹哲学辨正。

但是,所有他的关于自由来自自然秩序和不是人为设计之倾向说,定位说和强调说,却和西方历史上无数次改革,设计,变法和革命,相去甚远。因为,“不设计”的原则,时常被各种改革和立法之设计而取代——远在梭伦和伯里克利之公元前年代和后来之洛克,孟德斯鸠,约翰.穆勒诸位之主义,之原则,之设计,都是大行其道——自然秩序和自由状态,被自由民主之说,之制,之谋,所取代,所践行。虽然,这里存在两个辨析场景。一个是,人类在认识论和主体论上的悖论和间性,一直无法给出一个合题——那也就是,人们从名实相争,到逻辑实证,再到经验主义,理性主义,人类得出的结论就是,自由,是在某种实证和经验的平衡中发展的。既不能以绝对无知,代替知行合一;也无法以绝对真理,屠戮异议。二是,所谓自由秩序,就是自由制度的在场和实施;没有这些秩序——制度——原理,人类难道不是没入丛林状态而求助于类似“列维坦”一类专政兽制乎;世外桃园是不存在的。所以,一句话,老哈的哲学无界和自由无解,在人类的历史中,并非纯粹如此——换言之,人类的制度设计和哲学应用,是在实践苏各拉底的无知——有知(我“知道”,我无知;知识和道导机入其……)之间进行的;如果没有这个“有知”,哈耶克所有的著书立说,也就一无百用。(就像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毫无意义一样——因为,他,马克思,不是总和的分子;而如果只是一个总和,他的单独存在,个体和言说,该是什么呢?……)再者,直言之,哈耶克的无制度设计,必然要转换成为民主制度和自由社会之人为设计,人为努力和人为知行(合一)。

当然,我们在阅读老哈理性批判和“理性不及”时(邓正来,《自由秩序原理》译者的译法——同时注意到邓将“极权主义”译成“全能主义”,)看到“理性不及”之“不成文法”,不言自明一类普世、非阐释性原则的存在和影响——这当然是自由主义常常少之言及之宗教影响介入政治之潜在决定论(而在此一点上,又常常是政教“合一”之所在)。这是人们,也含老哈常常比较容易忽略的界定。最后,我们在原则上,总体上,当然赞成哈耶克的说法。民主制度和自由经济,都不是可以一朝穷尽的智慧和知识——民主平台,其实,只是给某种不可知论,而绝对不是绝对真理论,打开永久的认知和主体之路——这条道路的知行权和诠释权,也当然涉及到可喻,可证,和,不可喻,可自证……那些原理——就是“超然定决”之理——无论在人权前提上,还是在政治,经济环境里,这样的“不言自明”,绝对是存在的。等等。这是为了给政治决定论带来有司专政(日本名词)和绝对发展(从社会发展论,到历史结束论),一个致命的敲打。然而,如果所有这些都像维也纳实证学派所言,太阳系的存在,不过是一种逻辑推论(与实存无关——见 施泰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潮》),那么,无知论和无涉及(设计)论,又会走到另外一个偏向而被世人抛弃之。(维也纳学派式微为例。)

哈耶克的社会主义驳论,其实,对于思索不单是极权主义,即便是思索“后极权主义”,也是不无补益的。因为,他在批判资本主义环境和语境,恐怕走入社会主义、也就是走向奴役道路之时,给出了某些不但可以让资本主义防止社会主义“复辟”的种种警思(从思想层面而言之复辟:含柏拉图和卢梭到马克思的极权主义萌芽思维等等),而且给予了后资本主义和后极权主义,一个提前的防御方式。这个方式,虽然,常常被他的群众(相对于精英)批判,雇员批判和多数批判所桎梏和遮蔽;却在另外一个层面,哈耶克提到的整个政治——经济——法治架构,无法让、即便是“新阶级”,可以在哈耶克主义中找到任何权钱交易和权力垄断,经济垄断,思想垄断的借口——这和某些人所谓的哈耶克道路、也是通向奴役之路之谓大相径庭。我们首先看看他的社会主义批判,且考证这一批判,是不是可以让所谓的“右翼”政治,带来权力垄断和国家垄断(尤其是思想垄断,思想国有化)。答案是彻底否定的。稍事绍述老哈的基本观点,他的自由设计之驳论首当其冲,他的社会主义批判殿后。哈耶克认为,四十年代末叶(他写作《自由秩序原理》序言,时间是1959年)即过去十年社会主义开始衰落。这是非常有趣的时间对比。1949年,正好是中共建政的时间。哈耶克认为,衰落原因是,1,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不比私有制企业生产方式来得高效;

2,社会主义导致社会平等说的逆转十分明显,“不如说它意味着一种新的专断的、更无从逃避的等级秩序”;

3,社会主义没有自由。这是比较宽泛的言说——对于那个时期以苏联作为参照系的哈耶克论,所言不虚。但是,他未能注意到,在过去半个世纪以后发生的,所谓(近三十年)社会主义并不“低效”和并不“衰落”的表象。这个表象就是中国经济-政治模式的某种高效和崛起(其付出的成本——环境,资源,人权……——又会导致这种杀鸡取卵方式的最后之覆灭)。这是所谓社会主义低效反向运动的一种特殊经济发轫。这个经济带来的高效,经济(元意义上),粗放(财政经济),官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主义跻身世界第二经济强国行列。这是毋庸质疑的事实。这个事实让哈耶克早先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匮乏的批评得以容身喘息乎?

这里我们必须稍加赘言,关于中国模式的由来和发展:这个发展过程,一开始就带有某种非纯粹社会主义性质。其证有N;1,毛所谓新民主主义涵盖的资本家阶级(民族资本),有过某种分化和蜕变。(比如1956年以前的荣毅仁集团,当他变成80年代以后的国家-私人合一之经济集团的时候。)哈耶克关于他是雇员、还是雇主——是私业、还是国营——这些问题就变得含混不清了。唯一可以辨析的出处,却仍然在哈耶克原则的镜鉴当中。那就是,这个集团的政治性质,行政性质和经济,贸易的关系处理,违反了哈耶克权力分离经济实体的原则。

2,除去毛式纯粹社会主义经济(反经济)以外,中国经济很快衔接57年以前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也就是,在共产党领导,垄断和管制下,施行某种“私有制”,“市场化”(都带引号!)经济,公有制经济及其混合体。这个混合体经济,双轨制经济,并非哈耶克纯粹集体,国营经济——却是地地道道的国家垄断经济。这样,对于这类经济模式的批判,同样可以运用哈耶克武器予以剖析和鉴定。

3,于是,无论是左翼政治,还是右翼政治,其框架,如果敲定在哈耶克反权力经济模式上,且在行政,法治,程序和监督系列问题上,施行不管是倾向于左,还是倾向于右之政制模式中的经济,那就全都成为官僚,垄断和极权经济模式之反对者和杜绝者。赘言之,老哈关注从资本主义通向奴役道路之时(比如,德国法制建设和法制建言,如何导致了违背德国自由主义而走上希特勒纳粹之途,之因,就非常值得重视——见《自由秩序原理》),他比较忽略了尚未形成成熟资本主义经济之国家(苏联,中国),如何“跨越卡夫丁峡谷”(马克思语)——导致俄罗斯社会主义的错误路径选择:从赫尔岑到列宁,他们都认为,俄罗斯乡村公社模式,可以逾越资本主义发展路径而径直导向社会主义,等等——而中国模式,也正在演绎这样的路径之虚,之误——他们现在认为,宪政和法治,并不能够排除国家垄断经济和施行思想国有化之选择,之高效,之跃进(跳跃式发展),等等……),而直接导向他们的“资本主义”——尤其是,导向“中国模式”。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因为追问这样的模式何以形成,关系到整个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政经方式的演变。换言之,苏联,中国,没有历经中世纪自由主义和自治城邦之自由之政治,之经济,也不具备西方自治体系瓦解之后出现的中央集权制度;而这样的集权制度,对于自治的容忍,并未彻底毁灭自由和自由载体的运作;而只有到了20世纪极权主义横空蔽世,这种联邦式法治和政治,文化和经济,才暂时倾覆于奥斯维辛和古拉格方式。

由于俄罗斯和中国模式缺少不成文法、超然的宗教自证,乃及其间之政治契约和宗教契约的制定,制度和信奉,且形成导致资本输入以后,违背价值衡量的无价值估量和无价值操作之资本元罪和资本新罪构一。这种单纯经济目的和经济手段(其实是负面政治裹挟),缺乏西方宗教和人文背景,也就是缺乏哈耶克所谓“一般性原则”和“不文成法”法治的约束和规避。这样的经济,就像他们借用西方的武器而施行了武器的批判和改造,蜕变成一切总集之负面操作(一如他们利用科技,商业,贸易,军事等其他武器,而抽空价值背书一样。)这是老哈当然不会强调的、他的解读之东方误区。但是,重复而言,老哈制定的“不设计”和“要设计”之辨正法,在厘清法治和执政原则系列课题上,对于东方和中国,仍旧不乏借鉴之用;因为他所涉及的模式辨析,具备普世价值和公正手段(公正目的)——这是东、西方早晚必定要参照如履,践行不悖的“主义和问题”(之解)。

于是,我们接下来要辨析哈耶克的社会主义“不平等的程度也不会与自由社会中的不平等有太大差别”——这个论点的详细内涵。因为这个“不会有太大差别”,在笔者看来,实在是差别太大——大到天壤之别矣。是什么原因导致老哈有见于此?他的“进步”(见《原理》/下同)说,成为他衡量权力经济和自由经济之背书。

他说,“在进步的任何一个阶段,富有者都是通过尝试贫困者尚无力企及的新的生活方式而为一个社会的进步做出其不可或缺的贡献的,如果没有他们做出的这种贡献,贫困者的进展便会大为延缓。”

“在计划经济的社会中,如果他不能仿效其他较为发达的社会,那么,他就必须在大众可资享用之前指定一些个人负责尝试或试验最新的进展成就。”

“在一个推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中,为了知道在每个阶段上应当促成哪些新的可能性,以及为了知道应当以什么方式并在什么时候将某些特定的新型商品推及和融入普遍的发展进程之中,它就不得不确定某一阶级(或者诸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为先导,始终先发展于其他人。”

这是一段耐人寻味的读解。这里提出的问题很多。但是,老哈很快就自行解答了这些问题。

他接着说,“计划经济社会的这种境况之所以区别于自由社会的境况,乃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以指定方式而生产的不平等乃是设计的结果,而且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先行发展亦是由权力机构决定的,而不是由非人格的市场进程决定的……”;

“此外,我们应当补充的是,计划经济社会和自由社会的区别还在于,在推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中,只有那些由权力机构批准的较好的生活方式,才是被容许的,而且即使是这样的生活方式也只有那些被特别指定的人方能享有。”

注意以下结论一段——“但是,计划经济社会为达致与自由社会同等的进步速率,就不得不存在不平等的现象,而且这种不平等的程度也不会与自由社会中的不平等有太大的差别。”

这是一段绕有趣味的解析,说明了老哈的尖锐和不足。尖锐之处读者一目了然;不足之处,读者心知肚明。其中我们的解读有N。1,老哈进步说的贫富先后,因果,逻辑,顺序之说,也许是一切经济、政治理论和史学所证使然。但是,但书指向,却并不那么准确。按照孟德斯鸠关于英国暴民是一种治衡利器的说法,老哈之贫富说,显然偏向于他的富者,而非贫者——但是,这只是事情并不那么重要的一部分——事情最为重要的那个部分,就是无法给出老哈之富者创造经济,创造政治,创造财富之强项说——这是一种右翼偏见。我们的提法是,之所以会出现社会主义倾向,斗争和易帜(于华,俄等),不是因为老哈之富者意志,不自由,或者自由不采纳富者先富说,而是因为这个世界上,从来都是由结果和结构使然——贫富,这是一种永恒的结构——这个结构,并不能(用老哈语言说)完全以数字,定性,衡量和优劣考量之,设计之。

2,换言之,社会主义,正是从反面论证了这些不可量化,定性和衡量的打倒富人之说,之因素,故而犯下严重的政治和社会错选——同理;如果我们把对于贫者的“政治正确”,一般性映在富者身上,事情从来不会好到那里去!而社会主义之错误,不在于他们的反对力量,而在于他们不知道,所谓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神话,从来不曾实现。

3,这样,用富人导致进步说,恰恰给了社会主义分子一个机会,来施行他们的穷人革命;而且20世纪的此类革命,现在阴魂不散。

4,这样的革命,从新导致新的富人掌权——原先的穷人,掌权并且操把经济,操把政治。于是,一个无聊的同语反复开始出现和循环;富者,也许就是贫者,反之亦然。这就是哈耶克无法说清楚,所谓一定要让社会主义一部分人——也就是权力中人,先富起来,是毫无意义的原因。因为,这些富人导致的另外一种类似革命,类似社会主义革命的舞台,即建即显,往复不止。那么,当原来的穷人变成富人,原来的富人变成穷人,抑或兼杂有之,请问,这一进步,究竟具有多少贫富平衡的政经意义呢?

5,实际上,中国模式,业已晚场晚到地实现了哈耶克“一部分人”在社会主义国家先富起来(邓,接踵而至地重新声明了这一点。)这种富有者,权力者,血缘者,毛创者或者非毛即邓者之后续者,对于自由社会之意义,又是什么呢?他们现在超过美国上层占有财富数量的进步,与美国社会之富者,之贫者——于中国社会之富者,之贫者,难道“差别不大”吗?这是一个笑话。

那么,6,“社会主义进步”前景何在?毋庸赘言,它的进步,不是那一部分权力-经济者,先富起来;而是要实现真正进步之民主清算以后的人人平等。自由,平等,博爱——不是幻觉;而让(权力之让!)所谓社会主义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才是地地道道的均富幻觉——我们中国人还要对邓模式寄予什么希望吗?那些把千万,亿万金钱投向美国和欧洲者,难道是社会进步,世界进步之伟大者(裸官)乎?6,所以,我们回到元题;只有用哈耶克之见,折断这一段哈耶克之见,才是完成哈耶克整体构想和体系的现实之条件:那就是,“计划经济社会的这种境况之所以区别于自由社会的境况,乃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以指定方式而生产的不平等乃是设计的结果,而且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先行发展亦是由权力机构决定的,而不是由非人格的市场进程决定的……”。

这难道不是十分清楚的结论吗?

社会主义是不是衰落,凋零继而完蛋,这是一个问题——也就是,生,或者死,是一个问题。社会主义注定必死,这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它如何死法,是有问题的。于是,其死之逻辑,牵涉到其生的逻辑。其生的逻辑,有两种。一个是,托洛茨基所谓的一国无法建成社会主义;一个是,邓的一国要建成社-资主义(之兼合)——也就是,一国无法建成资本主义。这两个前途,现在刚好呈现在世界上,且据说形成一种新的发展概念和新的发展模式。我们看到,所谓一国无法建成社会主义之托洛茨基主义,被斯大林主义阻挡在古拉格门前,似乎“得不逞”于一时;但胜利最后属于托氏,苏联最终归于解体。但是,这个苏联的解体,并不是KGB的解体;普京政权的反美性质和他的俄罗斯民族主义,似乎在完成另外一种社会主义,一党主义(统一俄罗斯党),一人(或者双簧加上梅德氏)主义……这是一种社会主义转变成为威权主义的例子——它当然不再是极权主义。于是,人们可以想到,如果过去共产党势力过大,就像五十年代初,西方人追讨纳粹之《奥德赛档案》一样,纳粹党卫军被拉美国家发放七千份护照而逃往于兹,由于其势力过于庞大而阴魂不散;它在拉美形成的巨大势力,甚至控制了当时波恩政权的政、经要津……而希特勒在苏联保存的脑骨遗骸,也被证明是一个女人的头盖骨而非希特勒之。所以,事情转到中国,一国建设社会主义,可以说,在粉碎四人帮时期业被证明为,一国社会主义和一国文革一样,是无法令政权生存的,更无法使得权力和经济整合一体——都变成“社会主义的草”了,还有何利益可谋?故此,中、美两国在这个舞台上,达成了共识——那就是,不管美国是不是权力经济,更不管中国是不是权力经济,g-2模型,照样开始运行。即便是六四过后,这个运行模式依然不见停顿(人们照样想起美国对于匈牙利纳吉的抛弃和赫鲁晓夫绞死纳吉乃至在中国,纳吉,成为一个反对者死的符号。)

于是,一国建成什么主义,成为邓之不想定位的事情(不像现在,人们极其愚蠢地为自由,为民主,为宪政加上资产阶级名号)。这样一来,涉及到哈耶克主义之规定,问题的提法就是,权力不能介入非人格自由市场经济之定义,对于跨国公司,对于欧美企业,当然,也包含中国企业和公司,如何实现?是不是在一国之内,美国也好,欧国也罢,反对权力操控经济的哈耶克主义,业已受到老哈理无巨细,事无巨细的约制和批评(实际上是法治的规约)——但是,如果权力经济成为世界贸易和经济同构的一股力量——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经济合作上,纯粹市场经济之权力因子被排除在非人格因子之外之事体,如果碰上了中国或者其他“人格‘市场’”,血统权力和政府垄断之企业,西方反击权力经济者,如老哈等人,又该如何理论?这是一道难题,还是一道易题?说其为难,就因为西方资本在世界市场的流向,从来都是朝向后来老毛一类人所谓“第三世界“——此见,可以参见社会主义斗士卢森堡等人的说法——而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的贸易,其实,就是非权力经济和权力经济,国家经济,垄断经济,血缘经济,红后代经济之关系凝铸。

这也是一个笑话。换言之,如果权力经济和人权低廉甚至人权皆无之经济,被西方哈派一通臭骂,且受制于法治,道德和宪政于其国;那么,好了,我们跑一跑,跑到印度,跑到巴西,跑到中国,不就完了了吗?那里没有非权力经济之“约柜”和“圣经”。于是,西方世界、西方资本在饶了一个圈子以后,就把老哈苦心经营的非权力经济模式非废黜了;他们秉承一句中国老话,三十六计,走为上。这就是众所周知的西方经济模式横移东方、中国后的“南桔北枳”之效果。其实,西方历史的人权记录,殖民记录和经贸记录,并不是哈耶克主义,罗尔斯主义甚至约翰.穆勒主义,孟德斯鸠主义之一以贯之之楷模;一旦他们跑到近东,中东和远东,事情就会变质。而穆勒甚至老哈关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说辞里面,就包涵着民族优先,民族中心和文化优越论的因子(见 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这些因子,此刻,又被“中国崛起”这个莫名其妙的东方软实力所行挑战。这个挑战,其实,也就是对于哈耶克权力经济之反对之反对,之辨正之辨正的挑战。世界上的慧智者和政,经学家,如果不事于此解释和解决之,世界经济模型,就会在一国施行权力经济之否——而在世界国际经贸关系框架里面,施行部分甚至全部权力经济交易,而最终,使得经济行为变成一连串圣经所谓之反:是富人而非穷人,更容易上天堂。马克思所谓无产阶级解放是人类解放前提说,现在改换成为好像人间万物,资本家先富起来,惟此惟大也。这是“解放”和权力,和经济之争的最后节点,最后关键。在此一关节上,究竟是雇主们在呵护权力经济,权力市场,权力中国,还是雇工和穷人在袒护之?

根据上下文的分析,互文互补的论调,呼之即出,以至于老哈在论述民主问题上给出了一个惊人的答案:“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依赖民主政制的存在来维续自由,那么自由的存续便无甚机会了”……。这对我们尚未实现民主的国人而言,难道不是一种恫吓吗?老哈的观点,太阳下面,并无新意。他不过再三重申了他的老论调。一个论调是,民主,多数原则,(相对于他的雇主少数!)并不能够解释那些“一般原则”——“共同原则”——如果这些原则被讲清楚和说明白,自由主义不可知论的大限一破,强权政治和霸权真理就会导向奴役。

二个论调是,多数原则如果成为民主的核心,那些创造文明的少数精英阶层就会遭遇灭顶之灾;而文明建设之精英主义,大致上是排斥多数,呵护少数;并且,多数原则,其实就是跟在少数精英后面的拾人牙慧者言与行,“新观点在成为多数意见之前,一定已经存在了,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经验,无不首先是少数个人的经验。”

第三,讨论、辩论(希腊广场主义?)不是民主的辩护词,也就是他所谓:唯智主义,不能完成自由之进程;正是个人、个体,才能赢得多数。最后,他说,如果不加限制,民主政府,民主多数,往往导致民主堕落成为暴民的政制;云云。(《原理》

当然,这里主要牵涉民主和自由关系问题,一如上表。这是他关于雇主少数阶级“先锋论”之民主文本绍述之表达,其逻辑是顺文顺本的;只是他的说法并不见得通顺。我们看到,他的民主不幸论和不行论,其实,是误会了民主和民粹之主要区别。而在《原理——多数统治》一章,这个表达,更加明确——他试以区隔自由主义和全权主义(也就是极权主义),民主政制和威权政治而言而论者。他的原文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了这样一个要求,即所有的人在造法(making

the law)的方面也都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乃是传统自由主义(traditional liberalism)与民主运动的交汇点。但是,二者的主要关注仍有差异。自由主义(我是在欧洲19世纪知识者所用此词的意义上采用该词的,而且本章都将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主要关注的是对一切政府(不论是民主政府还是非民主政府)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coercive powers)进行限制,而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docmatic democrat)则只知道以一种方式限制政府,即当下盛行的多数意见(current majority opinion)。

——“如果我们指出这两种理想的对立面,那么它们间的差异便会极为明显地凸显出来:对于民主政制而言,它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authoritarian government),而对于自由主义来

讲,它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准确译文是“极权主义”——自立)。这两种政治体制都未必会排除另一者的对立面:民主政制完全可能运用全权性权力,而威权政府依据自由原则行事之可能性也是可以想见的。”(细而言之,关于这个讨论的进一步解释在注释中。此略)

是的,哈氏关于“一般原则”,不成文法,不言自明,不言自喻等说辞,是一种宗教或者亚宗教语言;这里无可厚非;只是他设入政治文本的时候,还需要予以注释和解说。因为,历史上这类宗教语言,无论是宣誓人权,还在说明自由,往往和政治文本头尾衔和,且某国总统宣誓的时候,还要手扶圣经……但是,这绝对不是将上帝——恺撒捆绑的充足律——更加明确的文本乃是将其分梳而备。这是一。至于二,少数和多数辨正,其实,更多引用在或者应用在科学和生物学上;在政治学上,就像艺术不受决定论影响一样,基本的政治学框架一旦设定,既无时间顺序和发明与否——其绝对不是“不设定”原则之实际上的丛林状态——民主,自由,三权分立等文明设置,分权设置和监督设置,一般而言,就是所谓一般原则。它不像牛顿和爱因斯坦之间性、上下、高低(低速和高速世界)之原理那样可以叠加,也可以区隔;有鉴于此,甚至牛顿对于爱因斯坦,人们常常认为,是牛顿,比较之影响更广,更大。所以,希腊民主发生论,罗马共和发生论等等民主因素平台,并不会因为时间的延续和历史的发展,而创造相对于政治牛顿和生物牛顿的所谓“新发现”。你只能说,民主和现代性的结合,以对之民主的古代性——而绝对无法说,有一种取代民主的新玩意儿,现在尚属不可知论范围(人们如果这样设想,自然会想到苏维埃新人和中国新事。)所以,老哈文明少数论中,绝对不包括那些企图超越民主,发现取代物之当代列宁和毛。再是,关于老哈厌恶的唯智主义,往往是和“愚人颂”之伊拉斯莫之反智主义联系一体,一体两面之辨正之物;其实,人类使用任何一种主义,都会很好分辨其为伊拉斯莫之智慧,还是笛卡尔和罗素之智慧——只有既反对理性,又鼓吹理性绝对主义之极权主义思维,才会在这一点上歪曲是非,胡说八道。

之所以说老哈并未严格区分列宁民粹主义加极权主义,是因为列宁们,把前者当作了民主,而把后者当作了自由;至于所谓“对于民主政制而言,它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authoritarian government),而对于自由主义来讲,它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我们的理解是这样的。民主,不单面对威权主义,在此中国,当然,他是面对极权主义——而自由主义,面对过专制主义,也面对着极权主义。这里的名堂甚多。从后者说起。自由主义在中国,从孙文和蒋介石政府算起,就是面对专制主义——而不是面对极权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历史正好是政府和自由人群,知识分子,阶级先锋互动的历史;沿革/严格而讲,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者们,其实没有和全权主义互动的历史,只有他们奋斗,牺牲和死亡的历史。无论是在苏联,还是在毛文革,谁和政府互动一如胡适和殷海光于毛?答案是否定无疑的;毛时期,有没有自由主义?我们的回答是:没有。因为通常的反极权,不是适当之自由主义附会;那是遇罗克和林昭死亡,反抗之无自由状态——而这个状态,其实,只是20世纪的产物。自由主义,无论在西方古典时期,专制(集权)时期,还是在民主时期,都是有生存,有发展,有归宿之群体,之精英之载体(当然,自由主义不是大众和多数的产物。)所以,按照极权主义研究,说,中国之自由主义,大、小阳春,过去存在,现在存在,以后也会存在——笔者坚决不予同意。极权主义政府和独立人间性运作的妄想,本是依赖一种根本不予你互动的政府一个说法,一种讨价,一类招安的话语样本。至于老哈所谓“民主政府对立面是威权主义政府”,这个说法又错了。中国,苏联之极权主义政府,面对的美欧民主政府之间的冷战和冷战价值论,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世界上东南西北之威权政府。其实,关于集权,极权之隔之文章,业有多人研讨,于此不再赘言。只是说,哈耶克关于民主的论述非常有趣,但是,他不知道,就像有人论及“文革民主”一样,那是一种荒诞——文革大民主,不是民主,而是反民主——老哈所谓卢梭法制精神之“普遍意志论”,其实,是一个法治之反——因为一个高高在上的(据说是“外国立法者”于本国国民之属),其概念和体系本身就是柏拉图理念抽象的再现;而理念抽象本身,当然就要否定个体和人人,把政治和法律上的具体个体,当成一种“人民”抽象——继而导致“阶级”抽象——最后,导致独裁落实之极权主义。这是一般性原则至高至明之处。它是可以解释的,注明的和落实的。那些朦胧诗歌和宗教箴言并不例属于之。

自由,是一个永远无法真确定义,定位,施行质量和数量分解的概念,古往今来,人们无数次议论之,辨正之,仍旧尚未成果;这个原因就是,自由,是一种历史框架,是一种传统背景,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一种民主程序——托开这些奢谈自由,就像人们奢谈一个抽空背景的诗文那样,不过是见仁见智之举而无法定位。如果说民主内涵的某种真确和适当的说法是服从大多数(同时保护少数)——这个民主定位说来自宪政主义的精髓——那么,宪政主义的渊泉又是什么?于是人们饶了一个圈子又转了回来;宪政主义的人权因素,也就是民主多数原则和自由个体主义,成为宪政和法律承担原则的核心。于是,自由潜藏在所有这些民主和宪政原则之中,她无法呈现于文本,却时时刻刻围绕着呼喝她的的人和争取她的人。其实,自由之所以难以定义,也是因为在这个世界上的两极国家里,自由,呈现了她的身影。我们只能说,一个北韩人,一个“脱北者”,他不会对抨击南韩的自由(某种自由之缺陷)保有任何兴趣(除非他是一个精神病人)——而一个美国人,也不会因为他自己就是自由的被保护者,而对于政府保持某种中国式的缄默和自律。这就是自由的悖论。这个悖论被哈耶克解读和分析以后,呈现的自由定义,具有较多内涵;比如个体和社群的关系;个体和国家的关系;个体和经济(贫、富)的关系——这些关系带来伦理学和政治学,文化传统和宗教道德的关系(关系到休谟的怀疑主义和康德的二律悖反)——带来他所强调的个体自由和强制行为,欺骗行为乃至于理想行为的关系;用我们的话来说,自由,因此产生了和争取自由的关系——因此产生了和革命的关系——而革命-自由关系论本身又带来某种辨正——为了革命的成果,目的和政权,革命吃掉自己的儿女——但是,革命也为诞生其女儿真正享受的自由而兑现了现代承诺和人权保障(从英国革命到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一直到第三波民主革命(+改革)浪潮;革命,从来不会从人类的正义辞典中被删除;当然,革命本身又成为一个悖论。

这里,突出的哈耶克主义问题是,个体自由和群社自由之间,所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之间……自由的命运和实质是什么?哈耶克认为,民主如果吸引了多数和民粹的参加,就会成为暴政。他说——

“首先,须与我们自己所采取的自由意义进行对照的,乃是一种被普遍认为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由,亦即人们通常称谓的“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所谓政治自由,乃是指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它乃是一些论者经由将自由的原始意义适用于整体意义上的群体而形成的概念,从而它赋予了人们一种集体的自由(collective liberty)。但是,此一意义上的自由民族(a free people),却未必就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民族(a people of free men);此外,要成为一个自由的个人,亦毋须以享有这种集体自由为前提条件。”(《原理》)

那么,“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如果不是自由的话,那么,悖论持之:人们无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不参与(或者通过民主政府和代议制)实施对于“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难道就会自由?

他说——

“当然,任何人都能够‘视自由……为积极参与公共权力(public power)和公法制定(public law making)的过程。’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如果有人这样界定自由的话,那么他所论及的状态便与笔者于本书中所关注的状态极不相同,而且即使采用同一术语描述上述不同的状态,也并不意味着这些状态无论如何都是等同的或是可以互相替换的。

“此一混淆的危险在于,这一用法有可能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

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从而同意放弃原始意义的自由”。

是的,“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从而同意放弃原始意义的自由”;但是,哈耶克无法兑现他的承诺也无法完成他的操作:以取缔任何人的投票权来保障自由。希特勒的选择和反选举不过是一个特例;人们无法保证这类例子不再出现,抑或绝对不再出现——但是,他们没有任何悬念地,也不具丝毫怀疑地把美国个欧洲自由选举持续下去——而最愿意听取这类选举导致暴政和混乱之说法来自那些类似金家政权中人,也是事实。

他说,

——“我们能自由地做某一特定事情的重要意义,与我们或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否有可能利用那种特定机会的问题毫不相关。只赋予那种为所有的人都能实施的自由,实际上乃是对自由功能的根本误解。百万人中仅有一人所能使用的自由对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大多数人的助益,可能要超过人人都可以使用的自由。

“多数的行动却必定局限于那些业经尝试而已然确定的事情,亦即必定局限于人们在讨论的过程中已然达成共识的那些问题,然而,先于这些共识的乃是不同个人的不同经验和行动,换言之,这些共识乃是根据先于其而在的不同个人的不同经验和行动而达致的。”

那么,曼德拉运动和甘地运动,是不是社群的运动,多数的运动——1989年以后的东欧专制、极权主义解体,是不是群社运动?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六四时期,天安们广场上只是聚集二、三十位精英而无广大市民和学生,即便这些人都是康德和休谟,他们的出现和存在也毫无意义;他们的先知先觉和天才、“可知”就会因为他们的象征性存在而变成某一个唐诘哥德。反之,如果中国之解放战争没有人海战术,没有七、八百万民工的参与,(他们或者是被迫的,或者是自愿的);就像以后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运动群众),你基本上无法解释蒋介石八百万军队如何被消灭。于是,问题又出现第二个悖论:自由,不是少数人的产物——同样,自由也不是绝对多数人的产物。那么,自由是什么?其实这个问题十分简单。自由,来自人们对于自由政治的定位,对于多数少数辨正的分析——自由政治的定位自然包含民主政权中人们的那些权利,权力和权威(人的自尊,他尊和尊严本身)之兑现,而不管你是富裕还是贫困,是多数还是少数——难道斯宾诺沙是富人吗——他的文明和道德带动难道和雇主阶级有什么关系吗?——又,难道列宁是穷人吗?罗素见之,说他是一个精神贵族——其实是物质贵族,一个嫖妓贵族呢;……与此对应,非极权主义之运动,之革命,之华盛顿主义,之半个拿破仑主义(专制主义接近民主的某种实验场(见基佐观点),即少数(乃至个人,领袖)对于的多数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个关系,后来变成美国的某种非直接选举之民主政制和民主程序,从而带来了自由。

但是,更加靠谱的分析却是,自由加之自由主义之间的多数和少数,政府和在野势力(党派和知识分子)之间性互动关系产生的政府论和人民论(反对民粹主义之社会主义领袖说),也是自由的保障……这种选择和“选举”——原则上的一人一票之方式,之载体(政制和宪政),带来的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代表的美国阶级(阶层)利益的共和式、财产和权利再分配方式,起到关键作用;而这种分配方式的阶级载体和宪政程序的出现,正是来自美国人约束行政单位或者司法单位,一位独大,一派独秀之负面方式的思维和实践——这也是老哈最为感兴趣之课题的解读(见《原理》中关于美国,英国,德国宪政和自由主义论述章节;此略。)——于是,个体,群众,领袖,政党,宪政,民主,一体归位到自由宪政和自由宪章的解读和操作上去了——而不涉及民主带来暴政而自由带来强制之担忧。这是一个政治常识。他不会因为某种笛卡儿或者休谟哲学之怀疑精神而实际改变。

再是,哈耶克说一个贫困者可以是自由的;一个富贵者可以是不自由的。这样的举例意义较小。因为对于后极权主义中国之十几亿贫困者而言,他们的自由,不是要保持自己的衣食和行宿,而是要争取平等和公正。于是,回到哈耶克少数人,少数者阶级之自由上来面对中国十几亿人而为自由定义——那么,除去反对这种权贵自由和暴富者自由,业无自由可言;这个自由破坏论虽然源起于社会主义多数自由和经济平等,但是,这一观点现在式的解释依然要回到社会主义多数宿愿上来,而以民主,自由,公正的方式解决之,而不是只是偏向于富人和雇主。争取公众的自由——争取公平的自由——和争取多数人的自由(保护少数),这是一条恒久不变的定律。说自由就是贵族和有贡献于经济发展者之专利,那不是自由;也不是自由之反——而是给反对自由者一个口实,一个机会,一个武器——社会主义就是以相反的路径以争取多数,打击少数,借口自由而消灭之——一个戏法变下来那些原来的多数和穷人来个转身,就变成哈耶克所谓一部分人先富裕者。这是一种悲剧。最后,自由是和历史上的政治和政制紧密相连的。这个链条无法拆散。即便到了20世纪极权主义政权斯大林、毛主义政权时期,自由,依然以哈耶克所谓内在自由和外在(制度)自由带来的紧张关系而登上历史舞台。苏联的解体和埃及的民主,都是这个自由在发生作用。我们不能说,因为埃及人可能选择了另外一种不自由而否定她的花朵革命——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红色革命之现实和“合法”(联合国认头中华人民国)而拒绝对他实行再选择。

在那个朦胧时期,红色政治的“民主主义”和“联合政府”之举措和叫喊,同样不能证明他们的《纲领》和“联合”是合法的(包含斯大林主张的东欧国家短暂的联合政府——即便斯大林支持了法国共产党的议会进程,也丝毫并不表明他的“修正主义”就是正确的——就像他支持反共的蒋介石政府,并不难说明他的反反共立场——这个立场,后来证明中共打赢所谓解放战争的真正援助,就是来自斯大林——而马歇尔和杜鲁门则完全策应了斯大林主义的战略方针,只对西方和欧洲施行了扼死萌芽的邱吉尔主义,而不是驰援自由中国。)由此,人们当然就会想到,美国二十年代防堵社会主义的胡佛(FBI)崛起事件,恰好和此前苏联建政而洛克菲洛等西方大公司支持之一样,是一个事务的两面(见《彼得博格俱乐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价值论和资本论,势必要转换他们的模式和“设计”,朝向美国模式之反。(列宁说)帝国主义的两面性,其正当一面,仍旧有后来的罗斯福主义和凯恩斯主义,让位给哈耶克主义和撒切尔主义之事实。其中的辨析,十分艰难。比如撒切尔主义的反工会举措,反国营举措和私有化举措,如果照直搬到中国来,却正好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和苏联反对苏维埃主义施行的、对于工人镇压的那种“私有制”。这个政治的反工会,反国有举措,正成为右翼之撒切尔和左翼之中国的融合——这个融合,变中国左翼,为实际上的右翼;而变撒切尔的右翼,为中国式左翼——不知道这个绕口令是否成立。当然,哈耶克论题很少涉及列宁和德国政府出于对协约国打击而卖出其马克之举动,之阴谋;而列宁的阴谋论,实际上业已是阳谋论和赤膊上阵。他的左翼面貌,在1918年镇压彼得格勒街头工人示威的当口,业已转变成为极右!这是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牵涉的美-苏背景之粗笔勾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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