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钢建:从儒家思想看宪政宽容与无为而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17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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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钢建  

天下万物皆因相对而生。《易》说:“一阴一阳谓之道”。孔子说:“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凡事必因多元而起,非因一元而起。李贽认为“天下万物皆生于两,不生于一”。此亦为多元主张。有正统,则有异端;有赞成则有反对。相对要素和合,可成生生之道。相对缘于多元,多元顺乎自然。

根据《易经》思想,错综相易为变化之经,存分和异为生生之道。凡物必讲分异,然后可以和合。阴阳消长屈伸,变动不居,然后万物可成。仁政治道也不例外。不同思想需有表达自由。思想分异可以推进民主发展;思想雷同则会导致专制肆虐。正统派与异议派须存分和异,错综相易,然后仁政法治可成。正统派与异议派地位互易权势增减是谓错;顺向秩序与逆向秩序相互消长趋向平衡是谓综。有错有综,和平变革,容分恕异,存分和异,此为宪政宽容之真谛。

政象法象均应是错综之象。政象无错综则会成苛政;法象无错综则会生乱法。宽容不同意见,政象自趋繁荣。允许评修法律,法象自显吉祥。《尚书》说:“绳愆纠谬,格其非心。”执政者立政出令必有愆谬之处,若不能宽容异议,愆谬无以绳纠,非心难以格正。欲求政治昌明,法律公正,须大度容忍异议。异议者愈执着刚毅,卓然不挠,虽九死而不悔,逆向秩序愈易同顺向秩序持平,政象法象有望呈祥。当政者愈骄矜自困而拒谏,凭势凌人,压制异议,顺向秩序与反向秩序愈易悬殊失衡,政象法象定趋衰败。孟子说:“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异议者实为政治中大人,专门格正当政者之愆谬。定心广志,何所畏惧。人当立大人之心,树大人之志,积极行使仁爱平等权和治平议政权,格正当道之非。

宽容政治须由近到远、自内而外逐渐扩展。就近就内而言,应鼓励为官直言。下级不敢直攻上级之错误,为官不敢抨击政府之弊端,政治必有腐败危亡之象。对内实行宽容政治,应自允许攻击最高当政过错始。国有直官,国将有幸。百官敢谏、政必宽仁。唐甄说:“直言者,国之良药也;直言之臣,国之良医也。”人有病疡,须除症结;国有腐败,须攻当政。直官愈多,政愈清明;直官愈少,政愈黑暗。历史上暴君多见而直官少有,原因在于缺乏民主选举和任期制度。当政者应定期撤换;执政集团应定期改选。由此,佞臣自会减少,直官自趋增多。人不屈心抑志,官自耿介不随。就外就远而言,欲发展宪政法治,须允许异议派存在。开放言禁为实行宪政所必须。言禁不开,政必腐败。

宽容政治既要求政府容异纳谏,也要求国民积极参政,勇于行使批政评政权利,敢于进谏请愿,实施和平变革。贾谊说:“故上为非,则谏而止之,以道弼之;下为非,则矜而恕之,道而赦之,柔而假之。” 宽容主义重在强调政府对国民宽容,而非国民对政府宽容。政府宽容国民须承认国民享有言论自由和治平权利等基本人权。宽容所容之事为容忍国民行使自由权利批评、讽谏和抵制政府非良治之行为。

宽容政治源于民本民主原理。民为国本,民为国主。国家为保障国民人权而生;人权民权高于国权政权。国政大策须由国民投票决定;政府更换须由国民选举决定;施政绩效应由国民监督评议;立法行政司法应遵从国民意志。国民拥戴者必受天福;国民仇视者必遭天殃。政府若违背国民意志,贼害人权,压迫自由,与民为敌,即使暴政肆行,淫威恐惧,亦终将灭亡。贾谊说“故自古至于今,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之。”与民为仇者,民必胜之;与民为敌者,民必灭之。政治不宽容,国民自当奋起抵抗。宽容出自抵抗;抵抗促进宽容。当政者从来不会自行宽容政治。自由源于抵抗;权利来自奋斗。不抵抗则当政者不会宽容;不抵抗则人权终无保障。冤屈而自抑,则无以达情;独立而抗争,可自强遂志。

传统儒家思想以富民乐民为功,以贫民苦民为罪。政府推行富民乐民政策,自能获得国民称许和支持。政府推行贫民苦民政策,自将遭到国民攻击和抵抗。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无道者必失福之本;不宽者必失福之荣。政府施政当以人道为本,以宽容为荣。以人道为本则要求尊重国民自由权利,以宽容为荣则要求容忍异议,恕纳讽谏。爱民者民爱之;苦民者民苦之。轻蔑人权者是谓愚;尊重人权者是谓智。爱民者自当尊重国民人权;苦民者向来轻蔑国民人权。爱民者尊重人权,乃以民为本;苦民者轻蔑人权,乃以民为敌。以民为本者民必信之;与民为敌者民必灭之。尧、舜、禹、汤当政,爱民利民,上下同乐,在位百年,国民犹以为任期太短。桀、纣、秦王暴政,虐民苦民,上残下怨,在位数年,国民犹以为天诛太迟。宽容者自当被人宽容;不宽容者终将自取不宽容。儒家主张诛暴君独夫一日未可缓;行王道仁政千年犹可延。可见民志不可违,民意不可不畏。民为国主,民为邦本,侵主不祥,终致身殃;轻本不祥,终致灭亡,此历史规律不可不慎。

中国传统文化中,除儒家主张宽容外,道家无为而治思想也符合自由人权原理。在宽容政治主张方面,儒道可以互补,为宽容主义提供丰富理论资源。

儒家与道家共同之处均主张神化之治。所谓神化之治,乃不言而识,不令而行,不禁而止。道家将神化之治上升为无为而治原则;儒家则从仁爱务实出发,认为神化之治难得,仁政王道可行。儒家并不反对无为而治。无为能治更佳;无为不能治则当有为而治。道家为政并非主张一切无为,而是主张该为而为,不该为则不为。先有无为思想,然后可以有为。无为有为均以民为本,以人为道。

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自由人权可保,民主宪政可成。当政者如欲有为,则易导致立法限制自由,行政侵害人权。政府权力一向有扩张趋恶之性。政权愈强,为恶愈多;政权愈弱,自由愈多。何为无为?处权而不用,清静而不动,宽大以兼容,慈厚以怀众,以民为功,以众为势,由此无为而治。当政者无为,国民方能有为;当政者有为,国民被迫无为。国权政权膨胀,人权民权受压;国权政权俭约,人权民权易行。针对国权政权,必须大讲无为;针对人权民权,必须倡言有为。国民有为,自由权利可施;政府无为,规制权力可缓。无为而治必然反对不当规制,反规制运动或不规制运动即为无为而治运动。

政府权力集中表现为规制权力。政府规制愈繁,自由人权愈易受到限制。自古以来,政府规制俭约适当者少有,繁苛贼仁者多见。当政者行使规制权力之欲望无限,因而压制自由束缚人权之措施层出不穷。暴君多因规制权力无限而生;暴政多因规制无度压迫人权而成。欲行宪政,须制约当权者少行规制;欲兴人权,须鼓励国民多发异议,常为讽谏。宽容政治实为政府无为而国民有为之政。

无为而治须定名定分,承认国民人人得其自由权利。名各自名,类各自类,分各自分,由各自由。孔子说:为仁由己,岂由人乎。由己由我,是谓自由;由人由彼,是谓不自由。实行自名自类自分自由,无为而治可成。如果国民能够自名自类自分自由,执政者可以不施而仁,不言而信,不劳而责成,不用而权效,不求而功得。

处权不用,少行规制,则可以法宽刑缓,监狱空虚,刑措不用,此为仁政之治。贪权好取,滥施规制,则导致法苛刑急,囹圄冤滥,大盗横行,小贼滋彰,此为暴政之治。无为而治可以防止产生窃国大盗。执政者规制欲望膨胀,则易于压制异议,推行专政,居位不退,祸国殃民。无为而治有助于厚养民生,富民乐民。政府缓和规制,可以克服横征暴敛,减轻农民负担,开放择业经营自由,使民富足。

行宪政德治者,当抱德推诚,惟本为修。处法繁政苛之世,须以不治治之。缓和规制,省减许可,实为应务之急。子贡问治,遂伯玉告之“以弗治治之。”历史表明,凡行不治之治,多有成就政绩;凡行欲治之治,常呈专制政象。精研历史者当有此同感。皋陶虽瘖,为尧时大理,不言而令行。师旷虽瞽,为晋国太宰,不视而政顺。齐庄公好勇斗狠,压制异议,终遭杀身之祸。楚襄王好色贪婪,排斥讽议,终致乱国之难。秦始皇欲霸天下,成万世之王,结果秦政二世而亡。汉初高祖约法省刑,推仁尽诚,天下归心。古代政治且不论,当代政治也不例外。毛泽东欲以井冈山道路通天下,大行斗私批修,猛推文化革命,结果国势衰败,国民遭殃,文化经济全面崩溃,落个家破人亡。国民党避退台湾,接受教训偏安一隅,宽政缓刑,终于重得民心,大选获胜。纵观上下几千年,无为而治实为宪政大旨。明此道理者惟治史者为最。道家出于史官,绝非偶然。

从来政府权力过大,伸手过长。政府权力过大,国民难得自由舒心,上务于横征暴敛,下疲于应付苛政。政府伸手过长,市场难得发挥作用。政治经济不受市场调节,国民意志不能左右国务,专政肆虐,百业不兴。因此,研讨治道,当以使政府无为为上;使政府不得为非为次;使政府立法行政为下。以无为为之,乃政道之宗。

古代将礼义入法,旨在限制君权滥用。法藉礼义,禁君擅断,可有宪法专防窃国大盗之效。君主无自恣,有司无专行,百姓得自由,道胜而理达。君主无制约,有司无制衡,百姓失自由,道败而理屈。官权受限,人权自由,此为法律正义。法律生于正义;正义生于众适,众适生于自由,自由合于人心。自由人权为法之本,通于本者不惑于末。

推行宪政法治,须先从治官开始。限制官权,保障人权,为宪政法治之要。欲为官清廉宽容,须法胜于身,禁胜于身。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己。上不守法,令不行于下;官不守法,令不行于民。以权力分立制约平衡官权,有司不得专行。专行必有严惩,百官可以守法。

宪政宽容须由司法独立保障。司法独立与否,关系法律正义兴衰。司法独立,正义可兴;司法失衡,正义必衰。司法独立,虽帝王将相不轻其罚,虽平民百姓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达官必惩;适法者虽黎民无罪。司法独立在于法官独立。法官断案须凭良心良知,不受制于其它权势。不讲良心,法官无以独立;否定良心,司法必然不公。司法独立须自良心独立始。

治官之道不贵其自是,而贵其不得为非。若处权不用而不可得者,须使其不得为非。以分权分职分位分事分责分业限其权力,其为非可趋减少。以民主选举、定期任免、新闻监督、司法裁判束其行为,其为害可趋减轻。

无为之理在于官权强而民权弱,国权强而人权弱。官权国权压迫民权人权,向为中国专制政象。扶弱抑强,以求平衡,此为无为之有为。行无为之治,弱者不以迫畏,强者不以力尽,个人不以孤卑,集体不以众威。弱者不受强者压迫,个人不受集体侵凌,人权可达,自由可成。

无为之理源于人性所求。人性趋利避害,好安而恶危,好逸而恶劳。顺人性而不扰,则民愿可得;适人性而不逼,则民志可从。民愿得,民志从,无为可致有为。人性以从欲为欢,以抑欲为戚。从欲则得自然;抑欲则反自然。从欲可以全性;抑欲则会毁性。全性可以养真;毁性则会致伪。人人真性无伪,正当自然,此谓自由自在。无为可致无伪;无为可谓无伪。

为治者贪权务用,任力违真,聚敛夺民,营竞并兼,不该治而治,不该为而为,以规制害自由,以奉官困百姓,此谓有为之害。为官清静则民自正;为官贪残则民劳困。无道之政,肆其虐乱,任其凌暴,扰民危生,惊魂伤和。无道之政必自政府恣意纵欲始。政府恣意则国民难以得意;政府纵欲,则国民难以为欢。政府自由则国民不得自由;政府权力无限则国民人权受侵。有道之政,当使国民从恣自由,勿使政府肆意任权。

无为之治可成仁政。仁政当使人人各得自由,人人各享人权。人人不失一份自由,人人不损一项权利,则天下可成太平之治。古代自由人权思想最为深刻者可谓杨朱。杨朱说:“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列子•杨朱》)无为之治可使人人不损一毫,人人自由得意。人人不受损,人人得自由,此乃社会理想终极目标。循此目标立法施政则法得妥当,政顺人心。仁政实为宪政之精神。保人权,保自由,此为仁政之极致。以儒道互补实现仁政,既须坚持仁政原则,又须构建宪政框架。传统儒家谈仁政原则者多,而论宪政框架者寡。故脱离宪政支撑,仁政不可得。政权未受约束,国权恣意妄为,专政苛政遂起,自由人权无保。仁政宪政结合,儒家道家互参,此为弘扬儒学精神之要道。

行我自由无害于他人自由;行我之权利无害于他人之权利。此为人我关系之大礼。礼为人际关系必不可少之规范,礼也是中国古代不成文宪法之核心。中国古代具有宪法效力之礼乃历代沿革所成。先秦时期礼尚往来平等,以仁义为本。后世专制君主以纲常维系专制统治,使礼成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之单向度约束。礼逐渐失去维系平等自由之意义。如今人权意识觉醒,自由观念复活,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礼之性质、内容和意义。

礼实际上并非为中国所独有。各国自有基于本国历史和人际关系所成之礼。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之礼均重在规范政府朝廷行为。西方国家君主时代朝廷也有许多不成文礼法。设礼是为定邦。国家基本制度和法律以及君主大臣行为均受到礼之约束。礼实为古代不成文宪法。现代各国均制定成文宪法典,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等也正在议论制定宪法典。随着宪法典出现,各国礼之主要内容均已上升为宪法规范。

新仁学所倡之礼乃保障自由人权、限制政府权力之大经大法。宪法之所以是国家根本大法,在于宪法体现礼之原则。宪法未能将礼之内容全部概括,但却能反映其主要内容。依此而言,说中国古代礼宪一体,实不为过。学者多以为中国古代无宪法。如从成文宪法观点看,此论固然无错。但从不成文宪法观点看问题,此论着实过于武断。中国古代之礼实为古代不成文宪法。朝廷立法制律发令均不得违背礼之要求。礼有大纲细目,内容繁富。上古之礼重平等互敬。三纲五常为后世君主专制时代礼之基本原则。三纲专门为专制制度设置,五常为任何社会均不可或缺之基本价值观念。专制君主利用五常为三纲服务,其礼自然会有约束人心之效用。如今要实现传统文化转换,需要抛弃三纲,继承五常,使五常为实现自由人权民主宪政服务。

创建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生活之新礼,应当确立四纲:即人权主义、宽容主义、宪政主义、抵抗主义。此四纲与仁道、恕道、政道、义道相符合。人权主义源于仁道;宽容主义源于恕道;宪政主义源于政道;抵抗主义源于义道。四纲中又均体现出仁义礼智信之要求。维护人权,倡导宽容,推行宪政,抵抗不义;这些均为可从传统文化中转换而来之新礼大纲。

礼有大礼小礼之分。《乐记》说:“大礼与天地同节。”规范政府与国民关系之礼属于大礼;规范私人之间关系之礼属于小礼。大礼出大法、小礼出小法。大法之中以宪法为首,行政法为次;小法之中以民法刑法为首,其他部门法为次。宪法即属大礼,必须体现大礼之要求。大礼在于防范大贼大盗,小礼在于防范小贼小盗。何为大贼大盗?窃国之人为大贼大盗,暴君独夫为大贼大盗。窃国者侯,窃钩者诛,实为缺乏大礼大法和没有法律正义之表现。

礼宪之学为防范大贼大盗之学问,是防止出现暴政暴君之学问。因此,礼宪之学不可不讲,现代更是非讲不可。

礼宪重八经:人国有别,民官有分,长幼有义,人我有度。人国有别在于人本国末;民官有分在于民贵官轻;长幼有义在于尊长爱幼;人我有度在于达人达已。

人本国末为礼学宪学首重之理。国权是因人权而设;立国在于立人所须。人本国末表现为人权高于国权,人道高于国法。众人合而成国,是为保护人权,而非为丧失人权。国权既为保障人权之所须,则应以人权为限制国权之标准。以人权限国权,以民权限政权,此为礼宪之学所应阐明之首要原理。

民贵官轻乃为经典儒家所一贯主张。孟子讲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从民贵君轻到民贵官轻,此为从君主立宪政权走向民主立宪政体之必然转变。儒家真精神有利于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然历代君主从未认真推行儒家民贵君轻思想,君主专制政体历代沿承不变。其中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文化中缺乏三权分立思想。民贵君轻原则如果同三权分立体制相结合,可以转换出君主立宪政体。

新时代强调长幼有义,应废除父为子纲之封建观念,实现长幼对等之双向关系。长慈幼敬应表现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敬老人,爱护儿童,继承父辈经验,开拓后代前程;这些应为长幼之间互相仁爱关怀之要目。尊老爱幼,敬长扶幼,此为任何时代均应提倡之社会风尚。

人我有度强调人人自由自立,互不侵扰,宽容为怀,相互尊重。人我关系最重平等之义。不论位分如何,贫富如何,人人应当相互尊重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个人尊重乃人我有度之原则。人格尊严与个人尊重向为经典儒家所重视。孔子痛斥始作俑者,孟子倡言大丈夫气概,均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尊重出发。新仁学所讲人我有度更注重坚持个人本位。法律共同体由众多个人合和而成。团体权力形成后必有异化趋向,反转压制个人自由。故而人我关系之礼亦须防范藉用团体权势侮辱人格尊严和轻蔑个人独立。人格尊严与个人尊重实为文化进步及人文社会科学所应重视之基本价值范畴。离此范畴,人我关系之礼将失其仁义。

人本国末,民贵官轻,尊长爱幼,达已达人,此八经之实均源于人权本位。人同权,权同利,人权本位方能致人之利。

尊重他人人权,实为尊重自我人权。彼我之分,相对而言。人生于世,类于形,同于气,融于意,通于神。彼中有我,我中有彼,因气场神意而定。万气可为一气,万神可为一神,万人可为一人。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人之形、气、意、神会怡然自得自适。从而人场会融和顺通。人权受到侵害压迫,人之形、气、意、神会黯然委屈愤闷,从而人场会局迫滞阻。人场之间,相互影响。一人场气不顺,周围场气失调。一国场气混乱,邻国场气阻塞。人类场气,本为一体,源于一理。体一分别,理一分殊。小场合而为大场,众气合而为一气。神意不受空间限制,意到则神到气到。迫害人权必会破坏人场。一人权利受到迫害,周围众人自应群起抗议。一国人权受到苛政迫害,他国人民自应群起谴责。保卫他人权利,有助于维护自我权利;维护他人自由,方可实现自我自由。

人道之至在于人我大和。神无所不道,意无所不会,气无所不同,形无所不类。虚其神则神可互通;虚其意则意可互会;虚其气则气可互同;虚其形则形可互类。勿侵他人,人我自和。和合互化,人道之至。循人道者必尊人权;悖人道者必贼人权。人权实现,人道可致,大和可成。大和共和为儒家理想之外王事业。

人权源于天赋。天所赋与人者必生其权。王夫之说:“生之初,人未有权也,不能自取而自用也。惟天所授,则皆其纯粹以精者矣。王用其化以与人,则固为之命矣。生以后,人既有权也,能自取而自用也。自取自用,则因乎习之所贯,为其情之所欲歆,于是而纯疵莫择矣。乃其所取者与所用者,非他取别用,而于二殊五实之外亦无所取用,一禀受于天地之施生,则又可不谓之命哉?天命之谓性,命日受则曰生矣。目曰生视,耳曰生听,心曰生思,形受以为器,气受以为充,理受以为德。取之多、用之宏而壮,取之纯、用之粹而善,取之驳、用之杂而恶,不知其所自生而生。是以君子自强不息,日乾夕惕,而择之、守之以养性也。于是有生以后,曰生之性益善而无有恶焉。”(王夫之《尚书引义》卷三,《太甲二》)天赋人权非言人权由天直接所赋。天赋人权观念应当理解为人权源于天赋之禀性。人性由天所赋,人性之取用与否而生权。权者,乃可为某事之资格。为与不为,皆在于己。己之抉择,即为权之所在。天生人性,人性生人权。故此,可说人权为天所赋,意指人权源于天赋之人性。人权之特征在于人能自取自用。取与不取,用与不用,权在于我,不在于彼。我之权行使与否,取决于我。动心生思,开口出言,固为我之权;闭心不思,结舌不语,亦为我之权。人权生于人性,法律不可剥夺。天赋人性之取用,有纯粹与驳杂之分,故而生善恶。因而,人权之行使,法律当有规则。规制以无害于人为限。我之行使人权,应当无害于他人;他人之行使人权,亦应无害于我。人人充分自由,以互不相扰为限;人人享用权利,以互不相侵为度。

人权之行使必须讲度。权有三度:上度于天时,下度于地利,中度于人和。三度之中,人和为贵。权者,有衡平之义。无论权利或权力,均须权衡而用,以度人和。人权与国权概莫能外,均须度和而用。中度人和,此为权学或法学所必循之道,必据之经。

人由阴阳二气所生。二殊之化,运于无穷。人性实为阴阳二气之运。二气顺而成良心。人皆有良心,因为人之初缘于二气顺。二气不顺,会伤生害体,甚至迷乱良心,驱人于恶。讲人权须讲顺气。享用人权可以通顺二气。人权受迫,二气必不顺通;二气不顺通,必会伤生害体。病体之气通于他人,则会影响他人健康。压迫人权者,二气也不通顺。害人之意起,二气互逆,伤人亦伤己。压迫人权者,伤人之效先显,伤己之效后显;受压迫者,伤己之效先显,伤人之效后显。侵犯人权,必致不和;失于权度,必致权败。中度人和则权胜;不度人和则权败。

中度人和须度人度己。度人则须勿伤和气,以礼相待,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与权利自由。度己则须保持浩然正气,猛志常在,良心常行,自由自立,随心所欲不逾矩。

人性非一受成形;二气非恒久顺通。明人性须勤学思;齐二气须常操行。人性明则可以尽心尽性,充分发挥良心作用,己立立人,己达达人。二气齐则可以安神健身,大度容人,存分和异,成己成人。知性明性守性养性可以有大功于人道;知气明气守气养气可以有大功于人世。故而性学不可不讲;气学不可不究,权学不可不明。

注:

李贽《夫妇论》

《尚书•网命》

《孟子•离娄上》

《潜书.抑尊》

《新书•大政上》

《新书•大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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