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在现代中国文化革新中的重要地位已为世所公认。他关于当时中国的重大社会、政治、文化、思想问题的自由主义观点无不具有开风气的作用。他的自由主义人权观是本世纪上半叶人权思潮的最高峰。他在《新月》杂志上掀起的人权问题讨论成为本世纪几次人权讨论热潮中最引人注目、最具有理论意义的一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胡适是中国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旗手。由严复所引发、由陈独秀所开创的自由主义人权思想路线终于在胡适这里趋于成熟。如果说严复和陈独秀在倡导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同时,曾经都在不同程度上在理论基点上发生过动摇,出现过游离和徘徊,那么胡适在人权问题上的自由主义观点则始终如一,毫无保留。胡适所代表的自由主义人权思想从未在中国思想界成为主流意识,而是被夹在国共两党的铁钳之间苟延生息,尽管胡适后期投靠国民党,放弃了自由主义知识人的独立立场,但其思想的自由主义基点并未因之变化。胡适个人是失败了,胡适所代表的自由主义人权思潮也未成功。但这一切都只是开始,不过是中国走向现代过程中的悲壮的一幕。其中的伏笔所预示的新的高潮还未来临。笔者相信在中国的现代化事业的辉煌成就中,终将会看到自由主义人权思潮的奉献。正是在这一点上,研究胡适的人权思想就不能只是记录其思想的历程了。再现胡适人权思想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思想记录本身。胡适人权思想的生命历程应在跨世纪之际得到复活,并将在下个世纪放出褶褶光辉.?
一、 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渊源
胡适的自由主义思想基础早在“五四”运动以前就已经奠定。他在美国留学期间所受教育以及关于知识分子应当保持中立和独立的一贯认识都在推动他走上自由主义者的道路。特别是他所接受和倡导的十九世纪欧洲的个人主义思想直接导致自由主义。
胡适倡导个人主义的代表作是《易卜生主义》一文。这篇文章在五四运动以前对于中国社会的思想解放运动产生较大的影响。他在文章中倡导的个人主义在当时确定“最新鲜又最需要的一针注射”(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胡适提倡自由独立的人格和为我主义的个人主义。他指出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使之得不到自由发展,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人格,应当成为青年最重要的人生主张。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二是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个人若没有自由权,又不负责任,便和做奴隶一样,……到底不能发展个人的人格。”[1][1]一个自治的社会,一个共和的国家,都应当使个人有自由独立的人格。社会国家若不允许个人有自由独立的人格,“那种社会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2][2]胡适在提倡个人主义的同时,反对狭隘的国家主义。易卜生从来不主张狭义的国家主义,从来不是狭义的爱国者。这是胡适对易卜生个人主义思想的彻底性的认识。易卜生曾经表示,国家的观念终将消灭,人类观念终将兴起。胡适以此推断易卜生晚年一定进入“世界主义”的境界。这说明易卜生的人类主义或世界主义思想对胡适是有影响的。
国家主义是个人主义的对立物,也是自由主义的对立物。胡适宣扬个人主义也是为了铲除国家主义。个人在铸成自由独立的人格以后就会产生同国家的恶势力相抗争的勇气。胡适希望青少年朋友都能像易卜生笔下的娜拉和斯铎曼医生那样,努力铸造自己的个性和人格,“要特立独行,敢说老实话,敢向恶势力作战。”[3][3]中国要摆脱愚昧落后的状况,需要的不是国家主义,而是个人主义。“欧有了十八九世纪的个人主义,造出了无数爱自由过于面包,爱真理过于生命的独立特行之士,方才有今日的文明世界。”然而中国的统治者总是把国家主义强制灌输给国人,以国家利益为借口压迫个人自由。如此恶习,一代甚于一代。你要个人的自由,会有人说先要争取国家的自由;你要个人的人权,偏有人讲国家主权比你个人的人权更重要。国家主义者千方百计地为压迫自由人权的行为辩护。胡适直接对此种国家主义进行挑战。“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4][4]打着国家的幌子肆意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这是国家主义者和一切奴役主义者的一贯作法。根据他们的逻辑,你若争个人自由,便会危害国家利益,他们所谓国家利益说到底,就是他们依靠专制主义手段欺压人民所获取的既得利益。国家主义所要造就的是完全丧失自由独立的人格的奴才。胡适号召个人要真实的为我,铸成自由独立的人格,这是从根底上破坏国家主义和其他一切集体主义和奴役主义的理论。人在形成自由独立的人格后,自然不会满足于现状。自然敢于说老实话,敢于攻击社会国家的腐败情形。胡适希望看到的是:健全的个人主义的真精神”,即敢于同腐败势力抗争的“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精神。
胡适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不仅是同国家主义相对立的,而且是与狭义的民族主义相对立的。他努力倡导的新文化运动便是对当时民族主义的冲击。新文化运动的根本意义在他看来是承认中国旧文化不适宜于现代的环境,而提倡充分接受世界的新文明。这个新文明便是充满自由独立和平等精神的文明,是允许怀疑态度和批评精神的文明。国民党在1927年政变以后日益转向一种保守的文化,提倡具有极端民族主义性质的文化运动。对此,胡适指出:“凡是狭义的民族主义运动,总会有一点保守性,往往走到颂扬固有文化,抵抗外来文化势力的一条路上去。”“根本上国民党的运动是一种极端的民族主义运动,自始便含有保守的性质……这种理论便是后来当国时种种反动行为和反动思想的根据了。”[5][5]国民党提倡文化上的民族主义是为了禁锢思想,重新实行思想文化的专制和统一的局面。胡适倡导彻底开放的文化观则是为了解放思想,实现思想的自由和独立。
值得注意的是,胡适倡导独立自由人格的个人主义是为造就负责任的个人,个人对人类来说,毕竞是“小我”。这种“小我”最终是会死灭的。而人类则是“大我”,“大我”是不死的,不朽的。胡适主张的个人主义是“对于大我负责任”的个人主义。个人必须对人类社会负责任。“这种说法,并不是推崇社会而抹煞个人,这正是极力抬高个人的重要。”明确了小我与大我的关系,小我要成为不朽就必须在大我身上留下影响。小我必须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必须具备勇于承担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重任,小我应当通过自己负责的信行在社会上留下不朽的痕迹。世界的关键在众小我的手中。这种提倡充分发挥小我作用的具有责任精神的个人主义正是胡适说的“健全的个人主义”,也就是李大钊所说的“合理的个人主义”。[6][6]可以说易卜生的个人主义思想使胡适终生受益。这种“真正的和纯粹的个人主义”构成胡适自由主义人权观的重要理论渊源。它为胡适研究一切政治和文化问题提供了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胡适一生中影响时人的有光彩的思想言论大多都渊源于个人主义。特别是在《新月》人权运动时期。他对人权与约法问题的阐述,他对孙中山的知难行易论和军训宪三段论的指责和抨击以及他对共产党人阶级专政理论的嘲讽和反对,都表明其主张的背后个人主义在起重要作用。
二、“人权在哪里?法治在哪里”?
胡适于1929年发表于《新月》杂志上《人权与约法》一文掀起本世纪上半叶中国思想界关于人权问题的一次最深入、最具理论价值的讨论热潮。这场讨论的参与者对人权的概念、性质、范畴以及人权与法治、人权与宪政等问题作了广泛深入的探讨。这场人权讨论虽然起因于对国民党政府反对人权行为的斗争,但讨论的意义远远超出发起人胡适的预料,实际上发展成为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人权启蒙运动。在此以前,中国知识界和文化界中系统了解人权者甚少,群众普遍缺乏人权知识。通过这场讨论、鬃适、梁实秋、特别是罗隆基,以通俗的解说将人权知识推向社会,对于增强国人的人权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以胡适为代表的新月派的人权意识在中国思想界达到二十世纪的最高水平。此后大半个世纪中国思想界的人权意识日趋淡薄。到“文化大革命”时人权意识已被专政意识压迫得无影无踪,时至今日也未恢复原貌。
胡适的人权思想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点:一是主张人权;二是提倡法治。正如其《人权与约法》一文标题所表明,以法治保人权可以说是胡适人权思想的全部主张。人权与法治,这是中国在走向近现代化过程中始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也可以说它仍将是下个世纪中国社会进步所面临的基本问题。胡适的文章一下子就抓住百年大题,这是胡适对中国社会问题长期思索寻求出路的结果。早在1918年的《归国杂感》中,胡适就无比失望地怨恨道:在中国,“人命的不值钱,真可算得到了极端了。”中国的人权问题是全面严重的:人身自由、思想言论自由等等一切自由和权利都被黑暗的社会所剥夺。更有甚者,侵害人权的理由往往是堂而皇之的服从多数的“公论”。人都以为多数人的公论是不错的。于是,多数人便可以随意剥夺要求社会改革的少数人的权利。“所以他们用大多数的专制威权去压制那‘捣乱’的理想志士。不许他开口,不许他行动自由;把他关在监牢里……把他捆在柴草上活活的烧死。”[7][7]胡适所揭示的这种多数人任意剥夺少数人的思想言论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的现象的确是国民意识中的深层次问题。从民国成立以来,以多数人的专政为借口,凡是被认定为专政对象的“反革命分子”、“敌人”、“反动分子”等,其人权公然可以被肆意践踏。不给专政对象以人权。这种残无人道的野蛮意识在中国始终横行无阻。这是中国社会践踏人权的真正深层次问题。在当时的诸多思想家中,首先是胡适看穿了这一点。在这个问题上,胡适的主张同当时国共两党的主张有根本的区别。
从国民党的统治意识方面来看,“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动’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分割自由了。”[8][8]这就是当时国民党的统治意识,这就是当时国民党的所作所为,只要将“反动分子”“反革命”之类的政治帽子扣在谁的头上,谁的人权便随之丧失殆尽。这种肆意剥夺人权的做法虽然引起共产党人和广大社会进步人士的不满,但他们中很少有人像胡适这样触及统治意识的深层问题,在反对国民党专政的人们当中,许多人的专政意识依然是根深蒂固的。他们所呼唤的只是将专政换个招牌,以新专政代替旧专政。胡适对这种新的专政意识从一开始就表示反对。1926年他在访问苏联后不久给徐志摩写信说:“我是不信‘狄克推多’制的。”“今日妄想‘狄克推多’的人,好有一比,那五代时的唐明宗每夜焚香告天,愿天早生圣人,以按中国。这样的捷径是不可妄想的。”“况且‘狄克推多’制下,只有顺逆,没有是非……这种制度之下没有我们独立思想的人的生活余地。”[9][9]新的专政意识和旧的专政意识的共同之处都是不容人权,不讲法治。统治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这是从蒋介石到毛泽东的统治意识的共同之处。其中根本没有独立思想的存在余地。
胡适不仅对国两党的统治意识和统治主张表示反对,而且对两党的协作所带来的局面表示担忧,国民党从一开始打着孙中山的思想招牌实行文化专制主义。它要求人们在思想和政治上都与孙中山和党中央保持一致,随着国共合作的深入,共产党对孙中山也不批评,孙中山崇拜热成为国民党加强意识形态控制的工具。对此,胡适以充满忧虑的心情指出“新文化运动的一件大事业就是思想的解放。我们当日批评孔孟,弹劾程朱,反对礼教,否认上帝,为的是要打倒一尊的门户,解放中国的思想,提倡怀疑的态度和批评的精神而已。但共产党和国民党协作的结果,造成了一个绝对专制的局面,思想言论完全失了自由。现在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但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10][10]这种专制主义状况同几十年后共产党统治下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天天读”、“早请示,晚汇报”是完全一样的。思想言论自由一旦丧失,个人人权乃至民族、国家的前途也都会随之葬送。胡适对这个问题之所以会有如此深刻认识和先见之明,完全得益于他的自由主义和人权主义的立场。
国民党实行的文化专制主义同孙中山思想中的独裁主义成分不是毫无关系的。孙中山提出的军政训宪政三段论将立宪和法治一再推迟,将国民素质的提高过程同宪政法治的实施过程完全分离开来。这种过程分离论在本质上起到维护一党专政和独裁的作用。对于孙中山学说中的独裁主义成份,胡适最早产生疑问。胡适以勇敢挑战的姿态指出:“我们要问,宪法与训政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我们不信无宪法可以训政;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政。”[11][11]胡适批评孙中山晚年“对于一般民众参政的能力,很有点怀疑。”[12][12]实际上孙中山晚年不仅怀疑民众的参政能力,而且以民权幌子否定人权,以集体主义否定个人主义,从思想深处转向独裁主义。在宪政法治外空谈民权,离个人人权而言民权。这种所谓民权主义同胡适的自由主义思想是根本对立的。加上国民党政府利用孙中山学说公然推行“上帝可以否定,但孙中山不许批评”的文化专制主义,致使胡适不得不对孙中山的学说本身提出挑战。
除了对国民党政策和孙中山学说不满外,直接引起胡适大声疾呼人权和法治的导火线是当时发生的几件事情。
一是所谓“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1929年3月26日上海各报登出消息,说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主任和宣传部部长陈德征提出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该提案提醒人们警惕“反革命”活动,并将“一切反对三民主义的人”视为“反革命分子”。为了镇压“反革命分子”,法院不必拘泥证据。“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陈德征的这一提案为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大开方便之门。只要党说谁是反革命分子,谁就是反革命分子。法院对于此类案子,不须审问,只凭党组织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的这一提案激怒了胡适。他看到提案后忍不住给当时任司法院长的王宠惠写信,问他对此提案有何感想。在这封公开信里,胡适对国民党破坏法律程序和根本否认法治的现象提出了抗义。他责问道:“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在哪一世纪哪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的吗?”胡适将此信稿送国闻通讯社发表。但几天后得知信稿已被检查新闻的官员扣去,未能刊出。这就更加激怒了胡适。他愤怒地表示:“这封信是我亲自负责署名的,不知道一个公民为什么不可以负责发表对于国家问题的讨论”。陈德征知道胡适批评他的提案后,很快写了一首气焰更加猖狂的打油诗登在《民国日报》上。此诗题目为“胡说”,一语双关地直接针对胡适的姓名和主张而来。诗的前几句警告胡适:
违反总理遗教,
便是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
便要处以国法,
这是一定的道理,
不容胡说博士来胡说的。
由此可见,当时国民党已堕落到何种程度。面对国民党政府的专制行为,胡适忍无可忍,不得不起而大声反抗。
另一件引起胡适写《人权与约法》的事件是国民党政府的所谓保障人权令。1929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保障人权令,规定:“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在国民党专制统治下,实际上“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乘”,竟然还会出现所谓保障人权令。这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极大讽刺。胡适细读此令后感觉到更加失望。他指出此令的缺点如下:一是此令认为人权就是“身体、自由、财产”三项,并且对这三项权利都未作明确规定,自由和财产都包括什么内容,如何受保障等问题都不清楚。二是此令将侵权行为主体仅限于“个人或团体”,而对党与政府只字不提。这就为国民党政府侵害人权留有余地。对此,胡适明确指出:“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三是此令所谓“依法”完全是无稽之谈。对此,胡适指出:“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总之,国民党政府的人权保障令无非是欺人之举欺人之谈。
在国民党政府人权保障令颁发前后,发生了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这些事件也是激起胡适愤怒抨击国民党政府无法无天的缘由。一是安徽大学学长被禁案。该学长只因语言顶撞了蒋介石,便被拘禁多天。其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而不能去法院控告任国民党政府主席的蒋介石。二是唐山商人杨润普被军队拷打案。杨被当地驻军拘去拷打,遍体鳞伤,商会代表集体求情也无效。此事还是在国民党政府公布人权保障令后十一天后发生的。这两件事表明,上至国民政府主席下至地方驻军军管,随意侵害人权,何尝受到法律制裁。
面对国民党政府无法无天肆意践踏人权的做法,胡适满腔悲愤地痛吁:“人权在哪里?法治在哪里?”通过对上述国民党政府侵害人权事件的揭露和分析,胡适指出人权的保障与实行法治是分不开的。没有法治没有宪政,保障人权只会流于空谈。什么是法治呢?“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上至政府主席下至地方军官都不得违反法律。实行法治的前提首先是要有一部保障人权的宪法,并且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违者必须受到制裁。然而,当时国民党政府借口孙中山的训政理论,迟迟不愿制定保障人权的宪法。对此,胡适气愤地指斥:“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从根本上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的基础。”国民党政府的人权保障令不过是一纸空文,欲盖弥彰,更加说明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人权根本没有保障。在胡适看来,如果真正要保障人权,如果真正要确立法治基础,就应该首先制定一部宪法,一部意在保障人权的宪法。至少也应该有一个约法。它一方面规定保障人民的人权,另一方面规定政府的统治权限。是超过法定权限的行为,凡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无论是何人所为,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的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胡适提出的这两句口号在当时引起广泛的反响。社会上要求立宪和重视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国民党政府对此呼声置之不理,甚至反而变本加厉地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和迫害,但是胡适对人权法治的倡导的确定对国民党政府的一个有力打击,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胡适本人也因此遭到迫害。国民党江苏省党部曾以颠覆罪要求正式逮捕胡适。由于胡适有很高的社会威望,免遭逮捕。但其中国公学校长一职因此被罢免,《新月》杂志也遭查禁。
在人权理论方面,胡适没有像罗隆基那样作过系统深入的专门性研究。但他在一些政论和散文中所流露出的平易通俗的人权观念在当时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和长久的影响。特别是他一贯倡导的思想言论自由以及知识分子的特立独行和批判精神,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青年。在强权和专制面前,胡适是从不屈服的。对国民党当局,他敢于针锋相对,对被奉为国父的孙中山,他敢于据理剖析;对独裁者蒋介石,他要求诉诸法庭明辨是非;对社会上种种落后思想和习惯势力,他敢于冒犯众怒鞭挞群愚;对时人盲目崇拜的各种“革命”新潮,他敢于独树己见,逆流勇进。总之,胡适以他特有的人格和风貌充分展示出追求自由人权的不倦精神。
胡适的人权思想如同他的散文风格一样严实晓畅。且在浅显明白的背后,涌动着一股深藏不露的坚实稳固的精神。这就是和平抵制主义的精神。他的自由主义人权思想充满着理性与平和的色彩。他对暴力革命始终持坚决反对态度。他断定:“中国今日需要的,不是那用暴力专制而制造革命的革命,也不是那用暴力推翻暴力的革命,也不是那悬空控造革命对象因而用来鼓吹革命的革命。”[13][13]胡适痛斥旧社会的罪恶。并致力于呼唤改造旧世界。但他认定改造旧社会创造新世界的理性道路只有一条,就是呼唤民众和平抵制。他毕生从事的伟业便是催发思想的觉醒和抵制专横的压迫。他选择的道路虽然在现实中充满荆棘且最终被内战和革命打断进程。但他深信不疑终生信守的科学批判精神及其文章中焕发的理性之光,对于后世社会思想的进步,不无启迪意义。只要人类追求自由人权的事业一日不中断,胡适人权思想中的和平抵制主义精神便一日会有其不可阻挡的吸引力。只要人类没有深陷暴力和专横之中不能自拔,胡适倡导的科学与批判精神就会重新对社会文明进步产生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