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尴尬
当有人从自由主义的内部对自由主义提出质疑、指出自由主义的某些悖论时,我们看到,长时间以来关于自由主义的解说,打开了一道小小的缝隙。既然不再是密不透风的自圆其说,就意味着有了讨论的可能,也有了对话的必要。
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周保松先生最近发表的系列文章《市场、金钱和自由》、《贫穷、自由与公正》、《市场自由主义相信什么》,扼要解决了一个问题:金钱与自由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并非所有人享有平等的自由,而是有钱人较穷人享受更多的自由。为了讲清这个道理,《市场自由主义相信什么》一文中假设了一个例子:同等法律环境中,富人可以自由出国旅行,穷人则因无钱买机票而旅行的自由受到限制(剥夺)。这个例子虽说有失简单,(事实是,穷人的自由并不在消费环节才受到限制,而是早在参与市场的起点上就被剥夺。)但毕竟面对市场自由主义把简单的道理讲清楚了。于是,一个更为实质的问题被揭示:市场自由主义所捍卫的自由,是谁的自由?答案不言而谕。
在上述全部讨论中,“私有财产权”是一个始终隐现其中的概念。或许它才是核心——是市场自由主义的逻辑基础和伦理核心,也是周保松先生思辨悖论的核心。同时作为自由主义的主张者和市场自由主义的批判者,周保松一方面主张分配要公平、社会要正义,一方面却又丝毫不能触碰私有财产权这个底线、还要小心维护私有财产制的神圣地位。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触犯,等于在法律和道德上认可了“私有财产”的私有性质:富人的企业、存款、车子地产等等“私有财产”,完全而绝对地归属于存折和产权证书上的那个富人名字,毫不含糊,不容讨论。
如此一来,一位自由主义主张者和市场自由主义批判者,难免要陷入有产阶级立场和穷人利益的两难境地。“自由主义一方面应建设一个廉洁、公平、重视契约精神及保护个人正当财产的市场制度,另一方面应通过法律、税制及各种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劳工及弱势群体利益,维持公平的机会平等……”(周保松:《贫穷、自由与公正》)这是周保松先生的理想。至于如何实现这一理想,恐怕还得继续追问下去:“怎样的产权制度,怎样的资源分配,才能够保证每个人都有足够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从而活出独立自由丰盛的人生?……”(《市场自由主义相信什么》)——这就是周保松先生的思辨悖论,一位真诚而有道德的自由主义者的尴尬。
有没有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案,来回答周保松先生的追问?有,伊斯兰的天课制度。
伊斯兰的天课制度
不必总用警惕的目光打量宗教,如果我们只是把它看作一种古老的传统。既可以满篇施特劳斯、霍布斯为耀,又何妨平心静气地面对一种沿袭千年至今有效的经济制度?
伊斯兰的天课制度至今声色并茂地活跃于世界上一切穆斯林社群,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凡是亲临过西亚、北非等穆斯林国家的人都会发现,这些国家政治落后、工业落后、军事落后……什么都可能落后,唯独公益和慈善不会落后于最发达的欧美国家。同时,穆斯林国家的贫富悬殊程度和社会阶层矛盾,总体上要低于世界其它地区,战争制造的灾难性现象除外。而在其中发挥主力作用的,正是源于伊斯兰宗教的天课思想及其制度。
简单地说,天课(阿拉伯语:Zakat)就是一种税赋。当某人的财产达到某个标准(术语称作:起征点)时,他自动地被赋予按财产比例缴纳天课的义务。不需要专职征税员,不需要税单通知,不需要上门催收,征税比例在穆斯林也是人尽皆知的常识:财产的千分之二十五。在穆斯林聚居社区,一般都有专门的天课接收、管理和使用机构,不隶属于政府,作为独立机构存在。
“天课”是一个汉语译词,它所传递的是宗教话语意味:一种为天(上帝)而课的税目。但上帝既没有花钱的需求、也没有攒私房钱的癖好,怎么样为上帝(主道)而纳税?上帝说了:“天课惟归于贫穷者,赤贫者,天课的专职管理者,其心可得安定者,无力赎身者(奴隶或战俘),无力偿还债务者,专为主道服务者,困于途中的旅行者。”(古兰经忏悔章第60节)因此,与其说它是一项宗教功课,不如说它是一种社会义务更准确。
对于穆斯林,天课也是伊斯兰教强调最为严厉的义务之一。在古兰经中,它常常与“礼拜”等基本功课并列出现,作为甄别一个人是否信仰者的基本标准。与世俗课税比较而言,天课多了一重宗教的神圣意味,对于缴纳者不是一项国家强迫义务,而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与普通的慈善施济相比,天课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它便不是一种可资夸耀的善行,而是一项必尽的义务。用伏尔泰的话说就是:“没有一种宗教不要求人们行善施济,但只有伊斯兰教将此定为一种法定的、绝对必须实行的教规。”(《风俗论》)
显见地,天课制度因其宗教性——唯以上帝为监督者,而在一个监督者缺席的世俗世界里是无法执行的。介绍天课制度,非为推广,自然更不是传教,而是为讨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并且,若再深入一步,触及天课制度的逻辑根基和自由主义的价值核心——“私有财产权”,讨论将会更有意思。
“私有财产”之“私有”
以世俗的目光考察,天课制度并不神秘,不过就是一项重税。没错。
但当正常的税收遭遇到市场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之一支,或称作“自由至上主义”)的质疑,国家征税被视作劫贫济富、侵犯了神圣的私有财产权、妨害了市场自由;而伊斯兰的天课制度作为一项重税,却能够在不同文化传统的不同地区通行千年而不衰时——就不能不挖掘两种经济思想各自背后的逻辑基础。
前文已述,自由主义认为:“私有财产”当然地完全归属于产权证书的持有者;而天课制度的逻辑基础恰恰与之针锋相对:富人的财富中天然包含有穷人的权利。这是伊斯兰教的一项基本经济思想,也是人尽皆知的常识。这一思想典出于古兰经天梯章第24—25节经文:他们的财产中有一个定份,是用于施济乞丐和贫民的。它所赖以立足的教义基础是:天地之间的财富,统归于上帝;富人所掌握的财富,只是上帝的信托。而按照人生而享有平等权利(包括自由、财富)的基本教义,即:富人的便是众人的。上帝是财产权的唯一所有者,上帝自身不需要财产,上帝创造财富只为恩慈全人类——财富属于全人类。显然,伊斯兰教的经济思想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有制。
有趣的是,一千年来的宗教学家在理论上没有否认过私有产权,当然也没有否认过公有制的教义。直到当代最近,才出现了“伊斯兰经济思想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争论,持“私有制”观点者的论据本身牵强附会,对古兰经文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来论证贫富悬殊的合法合理性,本文不作旁及。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伊斯兰的历史上并未拘泥于制度的思辨论争,对私有产权不作否认与基于公有制思想的天课制度实践并行不悖。
再来看自由主义的基本教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看透这一教义的悖论本质,不必依靠宗教的逻辑、上帝的权威,只需要一个简单的设问:在一个没有穷人的社会里,“私有财产”的积累可能实现吗?追溯穷人为什么是穷人、富人何以成为富人,或许对理解这个问题有所帮助。但是别忘了:追溯的尽头,最初被逐出天园、贬谪人间的亚当和夏娃,都是腰间只有一圈树叶的穷人。所以,“私有财产”之绝对“私有”,本身是经不起推敲的。
具有社会道德关怀的自由主义者周保松先生,一面感于现实社会的贫富悬殊、残酷不公,一面囿于自由主义的神圣教义私有财产权,不得其门而出。作为重税的伊斯兰天课制度在千余年的实践中,恰恰发挥了他所追寻的“产权制度”之功能:默认私有产权,调剂财富分配,缩小阶级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但天课制度作为一种宗教经济思想,对于一个排斥“任何超越的外在权威”、相信“人不仅能了解及支配自然,也能凭借人的理性和感性能力以及对人性和社会的认识,可以在世间建立一个理想的政治秩序”的自由主义主张者,无疑又是一个更大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