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政治革命理论(以1848年《共产党宣言》为代表)的核心,是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后来俄国的列宁、斯大林,中国共产党人毛泽东等也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学说,并将其作为各自革命和建国政治理论思想的核心。
为什么必然发生和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暴力革命?当时马克思(后来的列、斯、毛亦同)是从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入手的。他们按照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关系原理,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社会化大生产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落后和腐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要继续发展,社会要继续进步,必须由代表新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即无产阶级起来革命,消灭私有制,建立同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为什么必须是暴力革命呢?在他们看来,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意味着必须剥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才能实现生产关系变革。要剥夺他们财产权,他们当然不愿意,要抵抗。而资产阶级拥有国家政权,建立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整个上层建筑,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和整个上层建筑,必然拼命维护其私有制和整个经济基础。因此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就必须以革命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彻底摧毁其国家政权及其整个上层建筑,建立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凭藉新政权的力量实现全国范围内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剥夺,组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实现公有制和生产关系变革的途径(唯一或起码也是主要的)必须是剥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剥夺就必然有反剥夺,这就当然地推导出暴力革命的结论来。所以马克思(早年)理直气壮地宣称他找到了实现社会主义的现实道路,区分于以往幻想依靠试验和劝说、乞求资产阶级发善心以实现变革的那种空想社会主义,标榜他的乃属于“科学社会主义”。他并断言,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全世界各国(特别是如英国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必将走这一条路。
然而,让马克思及其继承人感到遗憾的是,后来,包括从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和甚至马克思去世以后一百多年以来,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事实却并未按照他们的预言(所谓“社会发展必然规律”)演变:在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欧洲国家、日本等,并未发生无产阶级革命,迄今也未见有这种革命的苗头,并未发生以暴力强行剥夺资产阶级私人财产权;然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却不但没有停滞,反而以较以前更高速度和更大规模发展了,经济更加繁荣,包括工人、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生活水平在逐渐提高,社会矛盾并未激化到无产阶级起来革命的地步。这些都是客观事实,是今天即使那些仍死抱着马克思主义教条不放的顽固的极“左”派人士也不敢否认的现实。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难道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差错,那种理论推断并非逻辑严谨、无懈可击吗?
不料果然如此。原来,马克思当年的逻辑推论确实出了差错,致使结论出现极大谬误。
在马克思这里共有三组推理:
第一组推理:大前提:“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变革”;小前提:生产力已经变革为“社会化大生产”;结论:生产关系也必须相应地发生社会化变革。
第二组推理:大前提:凡生产关系变革都必须通过剥夺原生产资料所有人(阶级)的所有权的方式、途径实现;小前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须变革;结论:必须剥夺资产阶级私人财产权。
第三组推理:大前提:剥夺他人财产权必然激起被剥夺者的反抗;小前提:要剥夺资产阶级私人财产权;结论:必须以暴力革命手段对付资产阶级反抗。
在上述三组推理中,第一组中的大前提、小前提看来均属正确命题,所以其结论也能够成立,是正确的判断。问题出在第二组的大前提的错误,它是个伪命题,不能成立。所以必然导致结论错误,并直接影响后面第三组推断的正确性。
原来,“生产关系变革途径”并非只有“剥夺原生产资料所有人(阶级)的所有权”这一种方式,还有其他变革途径;并且,社会发展到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私人资本主义或自由资本主义)后期,其生产关系变革事实上所采取的并非“剥夺所有权”这种方式,而是其他变革途径。
1980年代中期,我在思考和研究公司和股份制问题过程中,着重思考“股权”的性质问题。由股权性质再引起对于公司和股份制发展普及以后社会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及其变革方式和途径的思考。联系到马克思晚年(在马克思逝世后由恩格斯整理出版的《资本论》第三卷)对于股份制的极大兴趣和重要论述,进而发现马克思早年(以其1848年《共产党宣言》为代表)关于社会主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之所以失误和同那时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及政治局面相悖的经济和哲学根源
1987年我开始写作一本命名为《生产关系新论》的书稿,拟出了全书大纲,并起草了前面几个章节。此期间并根据当时中国大陆刚刚兴起的股份制热潮,将该书稿的一些内容整理出了几篇小论文,其中包括《论生产关系变革途径》(1987年)《股份制与生产关系变革途径》(1989年)。后来,文章未曾发表,自1989年夏天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书稿写作也完全停止下来了。已经写了的部分书稿和论文稿存入书柜,至今尘封25年矣!此后在我研究公司和经济法理论问题时,虽然也常常将其中一些观点加以运用,有意地塞进其中一些内容。但毕竟是片段性的,书稿和文章的主要观点并未能引起人们的注意。25年来中国和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例如我写作的当年,苏联、东欧国家尚未发生剧变),但当年书稿和文章的理论观点不但未见过时,反而更加显示其理论的正确性,并仍然具有新颖性。今不揣鄙陋,拟将其中《论生产关系变革途径》一文公开发表,以了却20多年来一直压在心头的一个心愿,也是为了能够得到学界朋友的批评指教。
《论生产关系变革途径》一文,从研究“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入手,分析生产关系变革的途径。
文章认为:生产关系定义的准确表述应该是:生产关系是指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们在对于生产力的诸要素(生产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后二者合称生产资料)及产品的支配上所发生的相互关系。
在以上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从人类历史发展到物质生产资料逐渐显得稀缺之后,第二方面即在生产资料支配上的人与人的关系,便成为最主要的。它决定着其他两方面的关系,即决定劳动力支配关系和产品支配关系。也就是说,生产关系就其最主要、最核心之点而言,可以说它就是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相互关系;或者简单地说,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
所谓支配或所有,其全部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环节(或说权能)。
生产关系所包含的生产力三要素(生产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以及对各要素所“支配”的四个环节,这各个要素和各个环节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这就是生产关系的全部内涵,或称作各个别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各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组成该个别生产关系个体。多种同类性质的生产关系个体,组成该类生产关系群体。多个生产关系群体,共同构成某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总体。
文章在分析人类社会各不同社会形态中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途径,指出其途径是多样化的。基本途径有三条:
(一)从首先变更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开始,发展积累达到一定的度,引起个别生产关系整体的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发展、积累到一定的度,便出现新的生产关系群体,并引起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即总体)的变革。这种变革途径往往是通过生产关系主体(即生产资料所有者)自动实行的,采取了和平方式,其变革则是逐步积累和发展的,是渐进式变革。
(二)从直接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开始,再逐步积累发展,最后引起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
由于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意味着生产资料归属即所有权的转移,这对原来的所有者来说是不愿意的(当然,如买卖、继承、赠与等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除外),必然进行反抗,所以,采取直接变革所有权的这种变革方式,一般都必须代表新生产关系的力量运用强制手段,逐个地剥夺原来所有者的所有权,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这种变革途径往往以急剧的外部冲突形式出现,其变革速度较快。不仅某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完成得较快,而且这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往往伴随一系列、大面积甚至全社会范围内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发生变革,某个别变革往往是组成一系列变革的一个单位,因此,这个别变革的发展、积累速度也很快,很快就会引起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变革。例如在各次重大的阶级斗争、起义和社会革命中,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以暴力剥夺原来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建立新的所有制关系,就是这样。
(三)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开始。这条变革途径与前面(二)有相同之处,即它也必须实施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否则就无所谓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结构的变革;但它与(二)也有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变革不是由一个一个的个别变革逐步积累发展而成,而是一般由政权(全国性政权或地区性政权)颁布强制措施,成批量地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因而一开始就呈现宏观结构和总体规模上的大变革。例如,(全国的或地区的)革命政权发布命令并以革命暴力保证实施,消灭某种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即属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情形。又如一些国家决定对某些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也是属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例子。
在以上生产关系变革的三条基本途径中,第一条变革途径(即从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起)是最为基本的途径,是经常起作用的一种变革方式。第二条、第三条变革途径(即从直接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开始和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开始)也是历史上常见的,虽然不如第一种变革方式那样经常发生,而是间歇性地发生的,但由于它们的变革是急剧的,通常是大规模的,所以,每次一发生,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新旧生产关系的更替,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迄今的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变革史上,以上三种变革途径是结合进行、交互出现的。当由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引起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积累到一定程度,代表新生产关系的社会力量比较强大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迅速变革旧的生产关系,而代表旧生产关系的社会势力拼命阻挠变革,这时,代表新生产关系的社会力量不再愿意容忍和等待生产关系继续按照原来渐进方式变革,他们便会起来以阶级起义和革命战争等强制手段,直接变革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即直接消灭旧生产关系,建立新生产关系,从而使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宏观结构)发生变化。当新生产关系在全社会普遍建立以后,它基本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生产力还在继续发展,因此生产关系的变革也并未停止,只是这时生产关系的变革又主要采取了从内部微观结构开始变革的途径。因而这个时期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关系的变革不很显著,呈现渐进式的变革形式。
文章接着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变革的途径,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中,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的变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19世纪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完成了产业革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要求扩大生产规模,发生了资本与生产的集中与垄断过程。但是,正是在这个资本与生产的集中与垄断过程中,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革。因为资本与生产的集中,意味着许多分散资本的所有者将各人所有的资本投资入股,集中到某项生产活动。其组织形式则是建立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产的原来所有者成了公司股东,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各股东,一方面仍然保持入股资本份额(即股份)的所有者身份,但是,他们已“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他们不再由自己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原来投入的资本,而交由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交由不是所有者的“单纯的经理人,即别人的资本管理人”,职业的企业家,由这些人组成董事会和经理人,来具体行使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使用和处分权利,即经营权。并且一般都规定,资本所有者一旦将自己所有的资本入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退股,即不能再取回自己的入股资本。各股东只是按照自己投资入股的资本数额,定期从公司领取经营收益。当然,公司的董事会、经理人等经营权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遵循公司财产所有者的意志,但是,第一,“公司财产所有者”不再是各单个的股东,而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会。公司财产所有权乃是单一所有权。所谓所有者的意志,是指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即股东会的意志,各股东个人意志必须服从由多数通过的股东会集体意志。第二,随着股东公司规模扩大,股东人数增多,股份公司制度发展,股东会的权力也在缩小,而董事会、经理人的经营权却在扩大。因此,各投资者在出资组成公司以后,就以对于原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换为如今只对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些股份拥有所有权,此即股权。股权是公司财产所有权这个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不再是独立的所有权了。也就是说,在股份公司制度下,公司财产的“个人”色彩已经明显减弱,而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公有性和社会性。
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普及和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股东中除了主要的是资本家以外,还吸收了大量的本公司职工以及社会上各阶层人士入股,公司财产的公有性和社会性程度进一步提高。
马克思在谈到股份公司时,也指出:股份公司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形式“这是在资本主义体系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剥夺已经由直接生产者,扩展到小资本家和中等资本家自己身上来了。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实行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而且最后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正如它们是他们的社会产品一样。”
以上情况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中,同时就使得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性质也朝向公有和社会化方面变革。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变革。正是由于生产关系发生了这种不断社会化的变革,所以它又基本适应了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除了上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外,这期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采取了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直接变换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途径,这就是在本世纪以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些国有化措施,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如铁路、邮电、国防、公用事业等,由资本家所有转为国有,因而使这部分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这种变革方式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主要采取了由变革各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引起,再实现各生产关系整体和社会生产关系总体上的变革这样的途径,其变革方式是和平的,渐进的。避免了暴力冲突和阶级革命方式。
如果说过去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那种生产关系,同社会化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则由于如今生产关系也社会化了,它又基本适应了社会化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了,所以该“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自身体系范围内得到了解决。矛盾本身就蕴含着解决矛盾的机制。这里并不必然需要暴力革命,需要无产阶级起义夺取政权,粉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以暴力和政权的力量完成生产关系社会化变革。
文章明确指出:在生产关系变革问题上,马克思(早年)的错误主要表现在:未能重视研究生产关系的微观结构;未能重视和研究生产关系微观结构的变革;未能把生产关系微观结构变革引起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进而引起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看作是生产关系变革的一条重要的和基本的途径,以为生产关系变革仅仅是指生产资料权属的转移变换;因为上面这个原因,加之生产资料权属转移对原所有者来说是不愿意的,必须由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以革命暴力进行剥夺,因此认为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伴随阶级起义和革命战争等暴力形式的发生。这些论点,在理论上具有主观片面性,因而也不完全符合迄今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变革史实。它不能解释在每次大规模的生产关系变革(生产资料所有权转换)之前和之后的长时期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经常性的矛盾运动;不能解释在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权属并未根本转换的情况下,生产关系何以也能发生明显变化,从而基本适应了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也不能解释在当代各社会主义国家所发生的生产关系的改革运动。
此外,文章还针对20世纪出现的包括前苏东国家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变革途径问题,论述所有各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先后发生经济体制改革及他们改革的应有方向。虽然文章写作当时,苏东国家尚未发生社会体制的剧变,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刚起步不久,文章在语言文字上并未写得十分露骨,但基本意思和发展方向还是非常明确的,即对今天中国的改革方向问题也是基本适用的。
文章显然还存在其他一些不足,包括在诸如生产力要素、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同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关系等方面,25年来国内外的研究已经有了许多新的认识和成果。但是这些缺陷并未妨害文章最基本的论述,即对于生产关系的变革途径,特别是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引起的社会生产关系变革,对于马克思逝世100多年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发展演变内因的揭示等论述的基本观点和结论的成立,这些基本论点今天看来仍然是经得起推敲的。
附1:《论生产关系变革途径》原文
论生产关系变革途径
漆多俊
一、生产关系的定义与结构
何谓生产关系?一般认为,生产关系就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结成的社会关系;或者说,生产关系是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们现在读到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就是这样说的。
但是,这个定义也有不妥当之处。那就是,并非生产中人们结成的一切“社会关系”或“人与人的关系”都是属于生产关系。例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分工协作关系和劳动力组织调配关系,虽然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说“社会关系”,但这些却应属于生产力范畴,而不是生产关系。
我认为,生产关系定义的准确表述应是:生产关系是指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们在对于生产力的诸要素(生产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后二者合称生产资料)及产品的支配上所发生的相互关系。
根据这个定义,生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在对于生产者(生产者的劳动力)的支配上的相互关系。例如: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完全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或者生产者完全不能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而完全被他们支配;或者生产者只是支配自己部分劳动力,而其余部分被他人支配;或者生产者在形式上可以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而在实质上是完全或部分被他人支配;或者在实质上是生产者支配自己的劳动力。由此而产生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
(二)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在对于生产资料的支配上的相互关系。例如:生产者自己自由支配生产资料;生产者自己完全不能支配生产资料,而全部由他人支配;生产者自己支配部分生产资料,而另一部分由他人支配;生产者在实质上是自己支配生产资料。由此而产生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
(三)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在对于生产成果即产品的支配上的相互关系。例如:社会上的人们都平等地支配产品;生产者完全不能支配产品,而被他人完全支配;生产者自己支配部分产品,而另外部分被他人支配;生产者在实质上是自己完全支配产品。由此而产生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
在以上三个方面的关系中,第二方面即在生产资料支配上的人与人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它决定着其他两方面的关系,即决定劳动力支配关系和产品支配关系。
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支配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所以,生产关系就其最主要、最核心之点而言,可以说它就是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相互关系;或者简单地说,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
所谓支配或所有,其全部内容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占有,即指对于客体的实际控制;
(二)使用,即对客体按其固有性质和用途加以运用;
(三)收益,即对原来客体的孳生利益的取得;
(四)处分,即对客体命运的处置。
生产关系所包含的对于生产者(劳动力)、生产资料和产品三个方面,都同时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环节的内容。但是,由于生产资料支配关系或所有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所以,特别重要的是分析和研究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
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环节(或者说四项权能),可以结合起来由所有者自己直接统一控制和行使;也可以分离开来,由所有者自己控制、行使其中几项,而将其余几项交由他人(即非所有者)控制和行使;或者甚至由所有者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将四项内容全部授与他人行使。
当所有者仅将占有一项权能交由他人行使时,发生所有与占有的分离,如所有者将财产交他人保管即如此。
当所有者同时将占有和使用的两项权能交由他人行使时,即发生所有与占有、使用的分离。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就构成生产活动。所以,有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这两项权能的结合,便形成为生产经营权,简称经营权。生产活动一般都产生收益,不过这时的收益权控制在所有者手中而已。但在现实生产活动中,将生产资料交由他人占有、使用(即生产经营),而收益权完全不给生产经营者,不在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之间分配收益权的情况,是不多见的。
当所有者将生产资料占有、使用两项权能交由经营权人行使,并且给该经营权人一定的收益权时,即发生所有权与占有、使用和一定收益权的分离。这是人类社会生产史上所有权与其所包含的各项权能分离的常见形式。
为了让经营者在占有、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过程中,能提高经营效益,取得较多收益,所有者还往往授与该经营者一定条件、一定范围的处分权。这时即发生了所有权与占有、使用和一定收益、一定处分权的分离。这是所有权与其包含的各项权能发生分离的最高形式,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最完备的形式。
在以上所有权与其所包含的各项权能分离的各种形式中,由于至少需要占有和使用两项权能的结合,才能构成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至少是这两者的结合,对于生产关系才具有重要意义,或者说,只有经营关系(或者叫经营权关系)对于生产关系才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生产关系所包含的生产力三要素(生产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以及对各要素所“支配”的四个环节(权能),这各个要素和各个环节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这就是生产关系的全部内涵,或称作各个别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各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组成该个别生产关系个体。多种同类性质的生产关系个体,组成该类生产关系群体。多个生产关系群体,共同构成某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总体。
在现实生产活动中,每个具体的生产过程中都有具体的生产关系,每个具体的生产关系内部,都包含一定的微观结构。而由其内部微观结构组成的在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具体的生产关系,其外部形态,以一个整体出现,所以,可以称之为个别(具体)生产关系整体。
在一定社会(一定历史时期)包含着许许多多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众多性质相同的个别生产关系个体,组成该类生产关系群体。众多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个别生产关系的个体,组成多个不同的生产关系群体。所有各不同的生产关系群体,它们的数量、比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一个社会一定时期的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或称为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
我认为,分析和研究生产关系结构问题,必须明确和区分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个体)、生产关系群体和社会生产关系总体或宏观结构这样几个概念。
二、生产关系变革途径
生产关系总是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它总是要向前发展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所以,生产关系也是不断发展、变革的。
生产关系的变革,包括个别(具体)生产关系整体的变革、社会生产关系总体(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变革、个别(具体)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的变革共三个方面。
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主要是指在各个具体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根本改变,其最终标志是生产资料归属即所有权的转移。例如:甲奴隶主所有的生产资料转移为乙封建主所有;甲封建主所有的生产资料转移为乙资本家所有;等等。
社会生产关系总体(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主要是指在某一定时期、某个社会范围内所包含的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的种类及它们之间的比重关系、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的关系的变化,其最根本的标志是何种生产关系上升为占主导、统治地位。例如:原来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是奴隶制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奴隶主所有制),后来,封建制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封建主所有制)占了统治地位,奴隶制生产关系或者完全消失,或者虽还存在,但已不占统治地位了。
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主要是指在各个具体的生产关系中,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的变革,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生产资料的经营关系的变革。例如:在生产资料归某奴隶主所有的前提下,该奴隶主不再直接占有、使用而将其部分或全部生产资料交给某些奴隶占有、使用,其收益大部分归奴隶主,少部分由奴隶主分配给那些奴隶;与此同时,该部分奴隶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较原来得以减弱;这就是在奴隶制生产关系内部发生的微观结构的变革。又如,在生产资料归某资本家所有的前提下,资本家不再直接占有、使用、处分生产资料,而将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资本交给他人(别的资本家,或者不是资本家的专门经营管理人员,职业企业家)去具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该资本家作为资本所有者,他凭其资本数额领取收益;这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部的微观结构的变革。
生产关系的以上三个方面的变革是互相联系的。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变革的发展与积累,到了一定的度,便引起了个别生产关系整体性质的变革;而个别生产关系整体的变革发展积累到了一定的度,便引起了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变革。例如,某奴隶主把归其所有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生产资料交由各奴隶去占有、使用,其收益则按比较确定的比例在所有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分配,奴隶人身得到较大的自由;并且这种作法逐步形成了固定的制度。这时,奴隶便变成了农民,该奴隶主则变成了封建主,剥削方式则由直接占有奴隶的劳动变为收取地租。这样,在这个具体的生产过程中,该个别生产关系整体便发生了性质的变革,作为其最终标志,生产资料的归属,由原来归奴隶主所有,变为归封建主所有,奴隶制生产关系便变为了封建制生产关系。以上这种个别生产资料整体的变革不断增多、巩固和完善,即各个别奴隶制生产关系不断解体,各个别封建制生产关系不断涌现和发展,最后这种封建制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占了主导和统治地位,于是,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便发生了根本转化:奴隶制社会便被封建制社会取代。
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变革,是从生产关系的哪个方面的变革开始的,开始以后又怎样最后完成全社会的生产关系变革,这是关于生产关系变革途径问题。
考察迄今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变革史,我们发现,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变革途径是多样化的。基本途径有三条:
(一)从首先变更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开始,发展积累达到一定的度,引起个别生产关系整体的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发展、积累到一定的度,最后引起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这种变革途径往往是通过生产关系主体(即生产资料所有者)自动实行的,采取了和平方式,其变革则是逐步积累和发展的,是渐进式变革。
(二)从直接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开始,再逐步积累发展,最后引起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
由于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意味着生产资料归属即所有权的转移,这对原来的所有者来说是不愿意的,必然进行反抗,所以,采取直接变革所有权的这种变革方式,一般都必须代表新生产关系的力量运用强制手段,逐个地剥夺原来所有者的所有权,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这种变革途径往往以急剧的外部冲突形式出现,其变革速度较快。不仅某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完成得较快,而且这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往往伴随一系列、大面积甚至全社会范围内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发生变革,某个别变革往往是组成一系列变革的一个单位,因此,这个别变革的发展、积累速度也很快,很快就会引起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变革。例如在各次重大的阶级斗争、起义和革命战争中,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以暴力剥夺原来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建立新的所有制关系,就是这样。
(三)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开始。这条变革途径与前面(二)有相同之处,即它也必须实施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否则就无所谓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结构的变革;但它与(二)也有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变革不是由一个一个的个别变革逐步积累发展而成,而是一般由政权(全国性政权或地区性政权)颁布强制措施,成批量地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因而一开始就呈现宏观结构和总体规模上的大变革。例如,(全国的或地区的)革命政权发布命令并以革命暴力保证实施,消灭某种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即属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情形。又如一些国家决定对某些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也是属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的例子。
在以上生产关系变革的三条基本途径中,第一条变革途径(即从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起)是最为基本的途径,是经常起作用的一种变革方式。第二条、第三条变革途径(即从直接变革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开始和从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开始)也是历史上常见的,虽然不如第一种变革方式那样经常发生,而是间歇性地发生的,但由于它们的变革是急剧的,通常是大规模的,所以,每次一发生,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新旧生产关系的更替,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迄今的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变革史上,以上三种变革途径是结合进行、交互出现的。当由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引起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积累到一定程度,代表新生产关系的社会力量比较强大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迅速变革旧的生产关系,而代表旧生产关系的社会势力拼命阻挠变革,这时,代表新生产关系的社会力量不再愿意容忍和等待生产关系继续按照原来渐进方式变革,他们便会起来以阶级起义和革命战争等强制手段,直接变革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即直接消灭旧生产关系,建立新生产关系,从而使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宏观结构)发生变化。当新生产关系在全社会普遍建立以后,它基本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生产力还在继续发展,因此生产关系的变革也并未停止,只是这时生产关系的变革又主要采取了从内部微观结构开始变革的途径。因而这个时期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关系的变革不很显著,呈现渐进式的变革形式。
生产关系的变革,不管采取何种途径进行,变革的动因都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产生的要求。生产力总是向前发展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其发展速度和规模有所不同,这也影响着各个不同时期生产关系变革选取不同途径。例如,在生产力发展较为缓慢时,其对生产关系的变革要求也较为缓和,生产关系变革采取渐进式即可适应;当生产力迅速地、大规模地向前发展时,对生产关系变革的要求也就强烈、急迫,如果生产关系渐进式变革不能满足要求,则迟早就会迫使生产关系变革采取急剧的外部冲突方式,发生大规模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革命转移。
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往往通过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反映出来。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革命阶级同代表旧生产关系的反动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推动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仅仅是前面所述生产关系第(二)、第(三)两条变革途径的动力,它推动着革命阶级和革命政权采取起义、战争和其他强制手段直接剥夺旧生产关系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而且,它也是生产关系第(一)条变革途径的动力,正是因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才促使原来的生产关系主体采取变革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即变革经营关系,以图缓和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以上就是我关于生产关系变革途径,或者说生产关系变革的一般规律的基本观点。
在生产关系变革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确地论证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必将引起生产关系变革的原理,并把这一原理作为理解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但是,它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未能重视研究生产关系的微观结构;未能重视和研究生产关系微观结构的变革;未能把生产关系微观结构变革引起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进而引起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看作是生产关系变革的一条重要的和基本的途径,以为生产关系变革仅仅是指生产资料权属的转移变换;因为上面这个原因,加之生产资料权属转移对原所有者来说是不愿意的,必须由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以革命暴力进行剥夺,因此认为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伴随阶级起义和革命战争等暴力形式的发生。这些论点,在理论上具有主观片面性,因而不完全符合迄今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变革史实。它不能解释在每次大规模的生产关系变革(生产资料所有权转换)之前和之后的长时期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经常性的矛盾运动;不能解释本文后面即将论及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权属并未根本转换的情况下,生产关系何以也能发生明显变化,从而基本适应了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也不能解释在当代各社会主义国家所发生的生产关系的改革运动。
三、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普遍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适应和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久,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发生了产业革命。生产力飞速发展,要求扩大生产规模,生产的社会性程度不断提高。而当时的生产资料是资本家私人所有,因此两者发生了矛盾。矛盾的发展和激化,出现了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马克思及时地看出了当时的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资本家私人占有这一矛盾,指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这一矛盾如何解决呢?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将采取何种方式和途径变革呢?
马克思认为,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这一矛盾的发展和激化,必然导致无产阶级革命,用暴力摧毁旧生产关系,“剥夺剥削者”,实行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占有。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必然发生的生产关系变革,将只有采取用革命暴力直接变革生产关系的权属这条途径。但是,一百多年过去了,马克思的预言至今还没有在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得到实现。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并不曾运用革命暴力来实现生产资料权属的转移。然而,人们看到,这一百多年,特别是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速的发展。这说明从马克思以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又基本上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什么原因呢?原来,在这个期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革,只是变革的途径并未采取以革命暴力直接变革生产资料的权属这种方式,而是采取了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这条途径。
上世纪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完成了产业革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要求扩大生产规模,发生了资本与生产的集中与垄断过程。但是,正是在这个资本与生产的集中与垄断过程中,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革。因为资本与生产的集中,意味着许多分散资本的所有者将各人所有的资本投资入股,集中到某项生产活动。其组织形式则是建立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产的原来所有者成了公司股东,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各股东,一方面仍然保持其入股资本份额(股份)的所有者身份,但是,他们已“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他们不再由自己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原来投入的资本,而交由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交由不是所有者的“单纯的经理人,即别人的资本管理人”,职业的企业家,由这些人组成董事会和经理人,来具体行使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使用和处分权利,即经营权。并且一般都规定,资本所有者一旦将自己所有的资本入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退股,即不能再取回自己的入股资本。各股东只是按照自己投资入股的资本份额,定期从公司领取经营收益。当然,公司的董事会、经理人等经营权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遵循公司财产所有者的意志,但是,第一,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已不是各单个股东,而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所谓公司所有者的意志,是指各所有者的集体意志,即股东会的意志,各股东个人意志必须服从由多数通过的股东会集体意志;第二,随着股东公司规模扩大,股东人数增多,股份公司制度发展,股东会的权力也在缩小,而董事会、经理人的经营权却在扩大。因此,各投资者在出资组成公司以后,就以对于原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换为如今只对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些股份拥有所有权,此即股权。股权是公司财产所有权这个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不再是独立的所有权了。这就是说,在股份公司制度下,公司财产的“个人”色彩已经明显减弱,而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公有性和社会性。
随着股份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股东中除了主要的是资本家以外,还吸收了大量的本公司职工以及社会上各阶层人士入股,公司财产的公有性和社会性程度进一步提高。
马克思在谈到股份公司时,也指出:股份公司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形式“这是在资本主义体系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剥夺已经由直接生产者,扩展到小资本家和中等资本家自己身上来了。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实行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而且最后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正如它们是他们的社会产品一样。”
以上情况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中,同时就使得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性质也朝向公有和社会化方面变革。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变革。正是由于生产关系发生了这种变革,所以它又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
除了上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部微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外,这期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采取了直接变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直接变换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途径,这就是在本世纪以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些国有化措施,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如铁路、邮电、国防、公用事业等,由资本家所有转为国有,因而使这部分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这种变革方式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上世纪以来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革。这种变革,采取的途径除国有化措施以外,主要不是直接变更生产资料权属,更不是通过无产阶级运用革命暴力实现的;它采取的是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方式,即在资本家所有权未根本转移的情况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变革了经营关系。
前面说过,采取先变革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然后实现生产关系整体和总体上的变革的途径,其变革方式是和平的,渐进的。当内部微观结构变革尚未达到一定的度时,该生产关系整体的性质仍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且,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即使许多个别生产关系整体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而这种变化了的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如果尚未发展、积累到一定的度,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即宏观结构的性质也就不会发生根本变革,社会性质就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只有当个别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发展、积累到一定的度,引起了该个别生产关系整体性质变革;并且,各个别生产关系整体变革发展、积累到一定的度,引起了全社会生产关系总体(宏观结构)变革,那时,社会性质才会由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
当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也不能排除采取由工人阶级运用革命暴力手段,“剥夺剥夺者”,将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转变为全社会公有制(或者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可能性。至于某个国家是否与何时采取这条途径实现生产关系变革,要由该国各种具体情况(包括国际形势对国内的影响)来决定。这些情况中最基本的包括: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情况及其产生的变革生产关系的要求的急切情况;原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阻碍的严重程度,及其非暴力方式进行的变革(包括生产关系微观结构变革)的状况,以及这种非暴力变革方式能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的速度与规模;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工人阶级的力量积蓄情况(包括觉悟和组织程度),他们是否已经强烈感到不能容忍旧生产关系再维持下去,不能再等待旧生产关系的渐进性变革的缓慢积累;代表旧生产关系的资产阶级的实际力量情况;等。总之,也就是如列宁说的只有到了统治阶级不可能照旧不变地维持自己的统治,被统治阶级不愿再照旧生活下去了,只有到了这个时候,革命时机才会到来。如果尚未出现这种情况,则发动武装起义和大规模革命战争,一般是不可能的。
同时,未来的人类社会是否采取武装起义和革命战争等暴力方式来实现生产资料权属转移,变革生产关系,还应该考虑人类社会文明发达程度。可以预言,随着人类社会文明进一步发达,采取大规模暴力方式来实现社会生产资料权属转移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因为人们将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大规模暴力冲突对于人类社会(不管哪个阶段)将带来巨大灾难与痛苦,在以非暴力方式可以实现生产关系变革的情况下,却去采取暴力方式实现变革,将是得不偿失的。例如,当代的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未来国内生产关系的变革途径,就将会主要采取上世纪末以来就已开始了的从变革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开始,逐渐向公有化、社会化发展的变革方式。其中也会发生一些如过去已经发生过的国有化那样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变革方式,甚至也可能会出现一些小规模的暴力剥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情形。但主要将是采取前面所述的那种渐进式变革方式。
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不管采取何种途径,其变革的动因都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产生的要求。而代表新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工人阶级与代表旧生产关系的资本家阶级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直接推动力。当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吸收企业职工入股,吸收工人代表参加董事会管理公司等等,实际上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表现和结果。因此,采取变革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的形式,并不意味着没有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了,只是阶级斗争的形式一般并不采取大规模暴力冲突而已。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不管采取何种途径,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还如马克思所预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终必将消灭,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必将被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
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变革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贡献在于:详细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情况,及时地看出了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并正确地指出这一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正确地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然发生变革;根据对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分析,科学地预言人类社会发展最终必将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占有,资本主义社会必将被共产主义社会取代。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缺陷在于:由于忽略了生产关系变革的多种途径,认为所谓生产关系的变革就是直接变革生产资料的权属关系,而变革权属关系对于原所有者来说是不愿意的,所以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只能采取由无产阶级进行暴力革命,“剥夺剥夺者”的方式,由于只看到了当时社会上存在的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而未能看到当时已经出现、但表现尚不充分的矛盾自身所具有的解决方法,夸大了矛盾的激化程度,因而认为无产阶级运用暴力革命以实现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时机已经到来;未能准确和全面分析当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状况和存在的不平衡性,断言这些国家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即可建立单一的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即全民所有制。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变革途径问题,其实,马克思在其晚年已经产生了非常宝贵的新思想。他曾以极大的兴趣研究过资本主义社会当时大量涌现的股份公司,敏锐地看到股份公司制度下“资本所有权已经和它在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功能完全分离”,“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也就是说,马克思已经看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发生变革,出现了由变革经营关系引起的生产关系的变革方式。如果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进一步,马克思当今得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这种变革途径的采用,将会缓和当时的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无产阶级不是已经到了非用革命暴力方式实现生产关系变革不可的地步的结论。可惜的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当时历史的发展尚未来得及给他提供足够的素材;而再伟大的天才,也不可能在尚未占有足够材料的情况下,光凭聪明的脑袋就可以制造出真理来。加之天不假年,以后马克思已经没有足够的经历来进一步研究由股份公司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发展而表明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变革的新途径问题,从而修改自己从前的有关结论。
四、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的改革
本世纪以来,先后在俄国、东欧、中国等地区爆发了无产阶级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初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是不久,这些国家先后发动了经济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形成波澜壮阔的潮流,席卷整个社会主义体系所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内容涉及十分广泛,表现形式纷繁复杂,但是其实质只有一个,就是改革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促进生产力发展。
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不久,生产关系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必须进行改革呢?原因在于这些国家革命成功后在变革生产关系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弊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在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上,存在超前、冒进和单一化倾向,未能根据各国社会生产力实际状况,实行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二)在生产关系微观结构变革上,不注意对各种生产关系,特别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内部微观结构进行合理处理和调整。
社会主义事业是人类史无前例的崭新事业,无现成经验可以借鉴。人们便只有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寻找理论依据。但是,一方面,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应当消灭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建立单一的全社会即全民所有制的理论,存在空想成份,即使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不能马上实现的;另一方面,马克思上述论断主要是根据当时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如英国等)的情况作出的,马克思并不认为当时资本主义不发达的国家(如俄国等)在革命成功后也应立即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而后来出现的各社会主义国家,其革命前的社会恰恰都是资本主义不甚发达的国家。有些是落后的农业国,以个体手工劳动为主;有的虽然有了一些大机器生产,现代工业占有一定比重,但仍然存在大量手工劳动方式;特别是这些国家的农业,则更基本上保留着落后的生产方式。例如中国革命胜利钱,现代工业生产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仅占百分之十左右,而百分之九十左右来自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经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和发展的不平衡性,要求建立的生产关系,其公有化程度不宜过高,并且应该是多层次的。然而,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成功后所进行的生产关系变革,并不是这样。他们建立的社会生产关系中,有许多是脱离当时这些国家社会生产力实际发展水平的,是超前、冒进的;而此后又不但未能按照生产力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反而一味地以行政命令方式搞生产关系的“升级”、“过渡”、“一大二公”,使本来就不适应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更加不合理。这就是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关系必须进行变革的根本原因所在。
根据本文前面所分析的生产关系变革的一般规律和基本途径,结合迄今建立的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实际状况,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改革的途径主要是进行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改革社会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多层次的生产关系结构。
社会主义国家革命后,剥夺大资本企业,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确立了国有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今后,全民所有制经济应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但是,当初各国在剥夺大资本企业的同时,把一些本来可以转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也通过各种不同的国有化途径转为了全民所有制。例如,苏联十月革命后,国有化推广到所有拥有机械动力而工人在五人以上、以及没有机械动力而工人在十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中国革命以前,绝大多数民族资本主义企业规模不大,社会化程度不高。但是,经过社会主义改造都转为了全民所有制。据一九五三年统计,在全国十五万零两百七十五家私营工业企业中,十人以下的企业竟占了百分之六十九点七。至于在饮食服务和商业中,有些国营企业的规模更小。事实证明,对小型企业实行全民所有、国家经营,从其开始,效果就很不好。例如,苏联当年建立的小型国营企业经营效益明显下降,并且大多数企业不能继续开工。一九二〇年所有注册工业总产值比战前的一九一三年减少百分之八十六,工人减少百分之三十六。许多工业部门生产量只及一九一三年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造成这种局面除了当时战争环境因素影响之外,生产关系上的不适应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变革中,对于许多小型国营企业,除后面将要提到的改变经营方式实行租赁、承包等形式以外,有些可以采取直接变更所有制的办法,有偿转让给集体,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许多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不是很重视这种公有制形式,以为它只是一种暂时过渡的所有制形式,急于使它“升级”、“过渡”。所谓“升级”、“过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本来适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匆匆转为全民所有;二是急于把“小集体”升级为“大集体”,扩大其公有化程度。
列宁在一九二三年所著《论合作制》一文中,曾经总结新经济政策时期对待合作制“估计不足”、“忘记合作制的……重大意义”的错误。但是,在以后的半个多世纪中,苏联仍然存在对于集体经济的长期性和重要性估计不足的问题。斯大林提出过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设想。勃列日涅夫时期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低级形式,并把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看作是但是阶段的任务。直到一九八六年苏共二十七大,才提出反对集体所有制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强调重视发挥合作制的作用,使之“在产品生产和加工、住房和果菜园建设以及生活服务和商业中得到推广”。
中国在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期间,极“左”思潮泛滥,认为要加快实现共产主义的步伐。对刚刚通过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立足未稳的合作社,匆忙“升级”、“过渡”。当时在全国十万多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五百多万社员中,转厂过渡的总人数占百分之八十五,其中转为全民所有制的占百分之四十八,转为“大集体”的占百分之三十七。在农村,一九五五年全国刚刚普遍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九五六年又全部转为高级社,一九五八年在全国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几千甚至几万户农民和原来属于各农业社所有的生产资料都统一在一个人民公社,搞“一大二公”,实行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收统支、一平二调,吃“大锅饭”,刮“共产风”,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后来虽然通过整顿,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农业生产得到一定恢复和发展,但生产上的“大呼隆”和分配上的“大锅饭”现象仍未得到根本克服。
当前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关系改革中,应该纠正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长期性和重要性不足的错误,巩固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并根据生产力不同水平,调整和建立公有化程度不同、规模不同的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国家革命前后,社会上存在大量手工劳动和个体生产者。对于个体经济是不能用剥夺方式来强行使其变革的;只能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如法国、俄国等国情况时所曾指出的那样,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的方法,“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革命以后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个体经济仍然存在。并且,即使将来社会生产力水平较高,保留一部分个体经济,对于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需要也是必要的。例如在当代一些工业已十分发达的国家,仍然存在数量不少的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但是,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各社会主义国家对待个体经济都采取了歧视、排挤和取消的态度和作法。中国解放以后,通过接二连三的运动,至一九五六年就在全国农村基本上消灭了个体农户。在城镇,到一九五六年个体工商户也基本绝迹。苏联、东欧各国情况也是如此。列宁在一九二〇年针对当时俄国的情况曾经说过:“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列宁的这段话成了各社会主义国家对待个体经济的态度的依据。
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国逐步认识和纠正了对待个体经济的错误态度和作法,恢复并适当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代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技术交往日益重要,任何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都不能离开国际经济、技术环境。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拒绝外国资本和技术的引进,也不能拒绝向外国投资和输出技术。早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初年的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就曾决定引进外资,实行租借制和租让制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但是以后在很长时间内,由于种种原因,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没有引进外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各国逐步重视引进外资,建立了本国与外国的合资企业,也开办了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因而使得这些外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宏观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以上情况说明,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宏观结构变革中,应该纠正过去超前、冒进和追求单一化的倾向,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多层次的生产关系结构。现在,各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许多国家并通过立法确立了这种多层次生产关系结构,如匈牙利在一九七八年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混合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五种所有权形式。中国一九八二年宪法也对建立多种所有制结构作了明确规定。苏联现在也注意到重视发挥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并正在允许和鼓励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的发展,也正在开始重视吸引外国企业在国内投资,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形式。
(二)改革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不作根本变换的情况下,调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实行恰当的经营形式。
根据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变革也是生产关系变革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的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原来建立的生产关系脱离生产力实际,存在超前、冒进情况下,要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其改革方式和途径,主要应采取在维护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变革期内部微观结构的办法,调整经营关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现在事实上已有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朝这个方面做了。中国农村的改革,是这方面最早、最成功的样板。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中国农村首创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土地所有权归集体,集体与农户签订长期承包经营合同,以农户为单位自主经营,收益在农户与集体(所有权人)之间进行适当分配,并按照国家规定上缴税金,即所谓“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其余都是自己的”。农村集体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的这种变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六年,中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百分之六点六。
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给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以启示,他们对于本国农业经济也正在进行类似的改革。苏联戈尔巴乔夫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表示,苏联在不取消集体农庄制度情况下,建议家庭和人们组成的小组长期利用土地或租赁某些生产资料,以发挥生产者的主动精神,把大型农庄农场的潜力同这些不大的小组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改革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制度的改革。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而过去很长时间内,对国有企业未能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理,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实行灵活有效的经营形式,相反,对于国有企业一律实行国营;而对国营的理解,则把它当成是国家机关经营,企业活动事事都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干预,使企业简直变成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或科室。并且,又未能很好地实行分级管理,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这种经营管理制度严重挫伤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妨碍经营利益。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社会主义国家都把改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制度,放在突出地位。中国现在正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理,在不改变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试行如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并已取得初步的明显效果。今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形式将会进一步发展、完善,并形成较为固定的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变革生产关系内部微观结构的作法,还反映在除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所有制经济上。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存在如何恰当处理和调整内部经营关系问题。特别是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必然出现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联合,联合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建立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组成公司的情况下,入股者保有对于股本的所有权,但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了,公司财产较之集体股东和个人股东原来的情况来说,其公有性和社会性增强了。以后随着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司财产公有性和社会性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这种进程不断继续,生产资料便朝着全社会占有即全民所有方向发展。最后,由于未来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公司的股东和经营者对于从公司经营中取得自己一份收益,将越来越不感兴趣,大家都逐渐变为只是单纯地在替社会履行经济管理职能;而经营收益最后将完全归全社会分配。只有到了那时,马克思所预言的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变成现实。
总之,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变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单一的生产资料全社会即全民所有,马克思预言的共产主义社会一定会实现。但是,达到目标的路,需要一步一步地走。不能幻想可以找到一条“天梯”,一下就能升入“天堂”。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能“揠苗助长”。在已经建立的生产关系脱离生产力实际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生产关系变革规律,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调整和改革。有的同志说,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改革是倒退。这种看法是形而上学的。按照生产力实际水平调整生产关系,绝不是倒退;如果从形式上看是倒退,那也只是从悬在空中退到了现实的土地上,这是为了更好前进而后退。因为悬在空中,两脚不着地,是不能前进的;只有借助地面的反弹力,才能迈出坚实的步子,奔向既定的目标。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