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贵:宽容的道德哲学与知识分子的职业化问题

————兼答贺仲明先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15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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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贵 (进入专栏)  

我的那篇关于重读《潘先生在难中》的短文将招致“批驳”是我意料之中的,这是从一开始就有的一种预感。看过贺仲明先生与我商讨的文章(见《文艺争鸣》2004年第6期《弱者的批判与知识分子的道德要求》),其中至少有两点我是认同的。第一,他所指出的“弱者能否被批判”问题,虽然我所说的批判强者还是批判弱者有一个“在善恶对峙的社会里”的前提,但是毫无疑问,弱者也是应该被批判的;第二,贺先生认为我应该针砭的是批评界对于《潘先生在难中》的误读,而主要不应该是作品本身,也是比较有道理的。除此之外,我和贺仲明先生还明显有着另外一种命题上的共识:我们所言说的都不只是如何看待潘先生的“弱点”的问题,而是由此发生的关于知识分子道德设定问题的讨论。进一步讲,就是为知识分子也为整个社会确立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哲学的问题。很明显,我与贺先生的主要分歧也就在这里。

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我试着把自己的思想作如下表述:第一,我并不主张知识分子整体放弃作为社会良心和正义的责任,这是知识分子的基本道德自律(我也抱有贺先生可能意识不到的一种共识,那就是对于当代知识分子责任担当的坚持。我曾对“知识分子”做过这样一种界定:“是一种独立的精神力量,是社会中最尖端的知识集团和最前沿的思想集团” ①);第二,现代社会应该建立一种宽容的道德哲学,在道德实践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我选择和设定的权利;第三,以无害于他人和社会为底线,平凡甚或平庸应该属于被允许的道德层次。

毫无疑问,个人的自然权利必须受社会公共道德的约束,这是道德的底线。道德建构好比是一座楼房,可以选择不同的楼层入住,但是不允许在地下室之下再开凿使用空间。关于个人权利的获取原则问题一直是人类所探讨的问题。洛克所言占有不损害他人利益,并给其他人留下足够的好处;诺齐克进一步延伸了这一原则,提出一个人获取所有权,不能损害他人占有这一权利的机会。无论是洛克也好,还是诺齐克也好,对于个人权利的界定都与他人,也就是公共利益为底线的。十分明显,无私的崇高和无害的平凡甚或平庸属于不同的道德层次。无私的崇高是至上的道德境界,无害的平凡甚或平庸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无私的崇高是一种最高的道德理想,而无害的平凡甚或平庸更是一种普遍的道德现实。道德是理想的,也应该是现实的。超越现实的道德要求,是社会的崇高期待,也是以个人的自我选择为主途径来实现的。在强调崇高的责任时,崇高更应该是一种道德的自律。也就是说,我们渴望崇高,自己一定要崇高时,并不一定就要求别人也必须崇高,就不允许别人无害的平凡甚至是平庸的存在。我们常常见到这样一种道德假设:“假如我们每一个人都像某某一样如何如何,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会多么地如何如何啊!”没有道德理想国,在不同或者相同的人群中,永远存在着道德差异。崇高的道德永远属于极少数人。我们不能因为大多数人没有达到至善的道德要求,就否认其生活的权利。潘先生虽说算不上是“独善其身”,但确实是“安分守己”的。

一种无法实现而又被作为社会的普遍要求的道德,在相当多的时候必然制造虚伪。“狠斗‘私’字一闪念”、“灵魂深处爆发革命”之类的思想道德原则,最终造成了社会成员思想上的迷狂和道德上假大空的盛行。我们在批判假大空的人生行为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反思作为社会普遍要求的道德理想主义本身。这不仅仅是对于具体的人和事的道德评价,而且应该是一种社会的一般的道德哲学问题。从一般的道德哲学来说,整个社会应该建立一种宽容的道德尺度,对道德崇高者给予崇高的评价,对于不崇高者给予不崇高的权利。其实,贺先生在文中一再使用的“我承认……但是”的表述逻辑本身,也说明了多种道德层次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一个社会可以存在不同的道德层次,一个人可以有自定的道德选择,社会要鼓励道德的崇高行为,但是崇高的个人选择不能成为社会的绝对同一律,关键是认不认同或允不允许这种差异的存在,能不能确立一种宽容的道德哲学。在强调道德他律的同时更要强调道德的自律,道德他律赋予知识分子批判社会的权利,而道德自律也赋予了知识分子不批判的权利。其实道德的他律所形成的批判性,本身包含有道德自崇的因素。谁都不应该成为道德的裁判者,知识分子不是也不能当善的化身和真理的代表。如果说,任何平庸都最终可能构成对社会的伤害的话,那许多崇高有时对社会和他人构成的伤害更大。“文革”时期的高度的政治关心和参与,何尝不是以“崇高”的名义,而最终所带来的结果并不是道德的崇高,而恰恰是人性的堕落。对于社会过多的越界的关怀,并不一定都会带来积极的效果。

知识分子要预防和反思角色的普遍错位与越界。在防止政治角色中心再现之后,是否也要反思道德角色中心的普遍化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对于知识分子的角色应该做多层次或多角度的理解(而事实上任何时代都有着不同类型知识分子的存在)。知识分子可以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者(也可将其看作是当下所谓公共知识分子的一种)甚至是殉道者,也可以是一种职业化了的知识分子。无论是哪一种知识分子首先必须是现代知识分子——具有宽容度、敬业精神和理性意识。社会转型、人类发展急需道德理想主义者和公共知识分子的“越界关怀”,但是具有现代意识的职业知识分子对于当下中国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有着久远的意义的。完成了职责,就是完成了义务,一个人们能够各尽其职、爱岗敬业的社会也就是一个理想的规范社会了。我甚至期待一种充分职业化社会的出现:政治的职业化、法律的职业化、媒体的职业化、军人的职业化、教师的职业化等等。所谓职业化,既是一种身份,又是一种意识。就是对于通过正常的社会分工而获得的工作岗位,怀有一种崇敬心理,严守职业道德,完成公民义务。

应该允许知识分子的道德情感由社会使命感(往往是政治使命感)向职业责任感转化。这是源自于知识分子心态变化——承受由中心向边缘过渡的心理失落——所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意识。之所以过去一切知识分子在政治强权的要求下,都被要求超越职业身份,而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关怀,除了中国知识分子自古而然的精神传统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中国现代社会机制的不成熟,没有被真正职业化,造成了可以越界关怀也必须越界关怀的现实。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几乎所有的职业或身份都被做了一种伦理性和政治性的划分和认定,出现了伦理与现实错位的逻辑:官员硬被叫做“勤务员”或者“人民公仆”;硬说清洁工“光荣”(在人们的眼里,凡是被称为“光荣”的工作一般都不是好的职业,相反,被人们认为是好的职业的也从不用说是“光荣”的);工人已经下岗、失业,开不出工资来了,还说是工厂的“主人”;凡作家就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记者必须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等等。与此相反,当职业被格外的伦理化、政治化之后,“社会闲散人员”、“无业游民”、“盲流”等便从负面的划分上有了歧视性、预定性的含义。而中国的知识分子则一直在不同时代被视为各种各样思想的“代言人”,于是,知识分子的越界关怀便成为普遍的原则和习惯。

知识分子既不要自我崇大,也不要被人崇大。社会不应该对知识分子制定强迫性的超越性的社会角色和道德任务,至少不应将此作为唯一的规定。一个充分职业化的社会,将是一个安分而规范的社会。在这样一种社会中,人文关怀不再是单纯来自于外在的政治权力要求,而是源自于内在的职业道德自律。

仅就教师的职业道德来说,潘先生是尽了最大的义务的。他好容易逃离战乱的家乡,好容易经历妻离子散才获得合家团圆,他本可以不从安全的上海回到大战即将发生的家乡,正如潘师母所说的那样“到底性命要紧还是学堂要紧?”然而他最终还是不听夫人的苦心劝阻,觉得“回去终是天经地义”。这“天经地义”便是一种知识分子的责任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认定。小说中,潘先生可能是坚守岗位到最后的教师了,“红房子里早已住满了人,大都是十天前就搬来的”,连教育局长和其他同仁也早就在那里占据了一个不错的位置。教师必须对学生负责,因为学生是教师的客户,教师的位置最终是由学生确认的,没有学生,何谈老师?因此老师必须时刻对学生怀有感激,必须对自己的职业怀有敬畏心理,以此来实现教师的义务,以完成知识与社会地位、身份、利益的公平交换。就此而言,我们是否可以把潘先生看作是一个努力把自己职业化的过渡性的知识分子?

我说过,人的社会存在包含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两个层次的要求,社会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起码的公民意识,是社会规范的一般要求,职业道德便属于社会义务范畴;而社会责任则是一种更高的道德要求,是超越于自己的利益需求而表现出来的崇高。作为社会的精英,知识分子应该具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慨当以慷的社会责任感,但是与天下同忧,和天下同乐也绝不是不崇高的状态。然而在中国传统的意识中,“永远高尚”或“不许平庸”实际上已经成为全社会的评价尺度和知识分子自身的传统角色。

无私的崇高与无害的平庸之间的道德评价无疑是不同的。我在文章中也明确无误地指出,潘先生的“行为也必定称不上高尚。”关键是我们自己渴望崇高或者实践崇高时允不允许别人无害的平庸的存在?怎样才算是“精神堕落”?在多元化的时代和社会,宽容应该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在此价值观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建立一种宽容的道德哲学。在无害的前提下,对于别人意志和权利应表现出足够的尊重,这便是宽容。当然,我们可以宽容个性、弱点和错误,但是不宽容罪恶。贺先生称,“知识分子有文化,应该比普通人有更高的道德行为规范。在无数知识分子丧失道德自律的当下社会,尤其应该如此”。 对此我深有同感,“乱世用重典”有其必要性和有效性,但是并不能因此放弃宽容和宽容的道德哲学。宽容作为人类的一般价值观应该具有超越性。

潘先生的假装“卫国”而实质“保家”的行为是虚伪的,我在文中认为,“如果说他应该受到所谓虚伪的指责的话,那么也正是这种超越于人的正常需要的道德规范制造了他的虚伪。” 因为既要满足欲望又要适应规范,于是造就了知识分子人格的分裂甚至虚伪,“表面上道貌岸然,一肚子男盗女娼”的现象也就必然出现。对此,贺先生在文中明显不认同,并且对于“人的正常的需要”作了一番自己的理解:“道德应该是对欲望和限制和约束,如果道德以‘人的正常的需要’为前提,那么就无所谓道德制约了,因为有什么行为不可以用‘正常需要’这么一个含意暧昧的名词来解释呢?”而我恰恰认为,如果所谓的道德规范不以人的“正常需要”为前提,甚至是以扼杀人的正常需要为前提的话,那么这样的道德不仅是虚伪和制造虚伪的,而且是可怕并且不会长久的。至于什么是正常什么是不正常,本身就已经包含了一种道德判断在内。我认为,“正常需要”并不是一个暧昧的名词。所谓正常,就是符合多数伦理和逻辑。正常需要是应该建立在社会道德底线之上的人的要求,而超出这一底线的要求就不是正常的需要。而最明显的底线就是个人的需要不能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潘先生除了为胜利的军阀书写那块“功高岳穆”的牌匾之外,他没有做任何伤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所以潘先生的行为属于“人的正常需要”。 “不能把人对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渴望和努力视为一种堕落”。对此,贺先生担心在“人的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即使是贪赃枉法的官吏,杀人越货的强盗,都无可谴责”。其实如果真的是这样,不仅道德上而且连法律上都会明确无误做出是否是“人的正常需要”的判断。而且,退一步讲,即使是出于“人的正常需要”,一旦构成对他人或社会的伤害,也决不会成为道德所允许的行为。无论怎样说,道德的底线是不能被突破的。至于什么是人的“正常的需要”,贺先生和我们大家是应该有基本的辨别能力的。贺先生文中所举证的“贪污腐败,杀人抢劫”决不会是“正常”的范围内。而我说的 “知识分子有比别人更丰富的知识,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因此也有资格有权利比别人生活得更好。”对此,贺先生经过自己的推论后也十分担忧:“因为那样的话,那些有权者、有钱者更可以要求自己比他人生活得更好,社会还有什么公正和平等可言?”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有知识和道德之所以可以构成生活的权利,而一般不承认有权者和某些有钱者拥有这样的权利,就是因为知识和道德是一种自我努力的结果,而权力并不能等同于知识与道德,它主要是基于外在机遇或他者所赋予的(即使自己再努力,而没有被赋予也是不能获得权力的)。而且法律和规则上(注意,不只是道德上的规约)已经规定拥有权力者比别人更多了一种义务,理论上应该要比别人放弃更多的生活的权利;而有钱者是否应该比别人生活得更好,主要应该看其钱的来历。

我在文中认为,因为人的本能欲望是不可遏止的,而被高置的道德戒律和人格风范还必须遵守,因此,无论是思想还是行为之中,知识分子身上都始终有两个“我”存在:“人”和“神”或“鬼”的较量与并存。既要满足欲望又要适应规范,于是造就了知识分子人格的分裂甚至虚伪,前面说过的“表面上道貌岸然,一肚子男盗女娼”的现象也就必然出现。而贺先生认为,“即使人格有适度的分裂也不是坏事,因为如果将欲望放纵,人格倒是不分裂了,但人也同时失去了文明的精神,沦为了欲望的奴隶。”我不明白,为什么质疑“传统文化对知识分子精神有不合理的束缚和扭曲,”就必然会“成为现代知识分子摆脱道德要求的理由”?为什么知识分子从高置而虚幻的“道德戒律和人格规范”下解放出来,就一定会走向“人欲放纵”?宽容的道德并不是无道德,正像五四时期人的解放和个性自由是一种新道德而不是非道德一样。我感到悲哀的是,贺先生在文中截取我的观点并且几乎把我的每一个观点都推向极致,非此即彼,“逾淮为枳”,然后加以“批驳”,这种批评逻辑这些年似乎已经不大被人使用了。

崇高不应该成为一种社会义务,而是一种社会的责任。义务是公民道德的底线,是不违法,不违背社会的公约;责任比义务更高一层,义务是社会的他律,建立在义务之上的责任是一种自律。宽容不只是根据具体事件和具体对象所采取的“宽大处理”,更应该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的道德哲学和人生价值观。在宽容的社会环境中构成的道德自律才是至真的道德境界。相反,在不宽容的社会中依靠他律而建立的道德人格则不仅具有强迫性,而且包含有虚假的成分。无论是知识分子还是其他阶层,都应该由道德的他律时代而进入自律时代。我以为,无论怎样的善,都不能通过道德强迫来完成,强迫本身不能实现善,也不是真正的善。这是对个人权利和选择的尊重,也就是说,道德应该从一个单一的、强迫性的整体化时代,进入一个自主选择的个体化的时代。

最后说一句,无论如何我倒感谢贺先生对我文章的批评,使我得以进一步思考一些问题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①《“灰色化”:新文学中知识分子向民众认同的三种过程》,《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199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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