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话语背景是人类真善美三大实践活动,本文的主题是企图说明宗教和体育均属于人类的审美实践,美学性质是宗教和体育的本质属性。宗教和体育本质上都属于美学范畴,是人类审美活动的两个特例。宗教是一种主体“倒立”着的美学,体育是以人的体能为审美客体的美学,两者作为价值客体都关乎人类的精神自由。显然,宗教的美学性质有别于宗教美学,体育的美学性质也有别于体育美学。无论是宗教还是体育,你不仅可以对它进行美学关系研究,还可以对它进行认识关系和伦理关系研究。作为存在,它们都是真善美的完满统一体。
一、论宗教的美学性质
几乎所有的宗教都是以神对人的救赎为主题。宗教的前提是人不能自己救赎自己,至少是不能独立完成救赎自己的任务,宗教和神于是成为必须。人一旦将自己不能独立完成的任务交给神,也就同时将自己的灵魂交给了神。宗教之神成为人的主宰,人成为宗教之神的信徒,宗教契约于是形成。
1、宗教之神是未知世界里的主体
宗教作为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契约关系,是人的意志对神的意志的和谐与皈依关系。一方面,该和谐关系并不是由人主导,而是由神主导,神的意志成为人的意志的主宰。但另一方面,神因为人的皈依而成为人的庇护者,神的无所不能且无所不在的力量也因此成为受庇护者可以分享的力量。
对宗教进行“真”的关系研究,只能回答宗教实践“如何可能”及“为何必要”之类的问题,而无法也无须论证“宗教之神是否真实”之类的问题。因为宗教这一特殊的人类实践活动,恰恰起步于人类的认识生产实践止步的地方。认识和生产实践之外的区域被描述成神秘的未知区域,该区域被信徒们交给了各自的宗教之神。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认识生产实践不断向未知区域拓展的历史,认识生产实践新近到达的地方,也就是宗教知识新近退出的地方。但未知区域依然存在且永久存在,宗教实践对信徒们来说也就依然必须且可能永久必须。
因此,探讨宗教之起源、发展和变迁的历史,考察宗教知识与认识生产实践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就构成了对宗教进行认识关系研究的外部系统。至于对具体的宗教教义、宗教故事等内容的考察,对宗教所主张的认识观、哲学观和世界观等内容进行分析,则属于对该宗教的认识论主张进行研究,构成了对宗教进行认识关系研究的内部系统。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宗教之“真”的关系的研究。
对宗教进行“美”的关系研究,有助于发现宗教的美学性质和美学功能。宗教借助未知世界的神秘魅力,帮助信徒实现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或“逃逸”,最终达成心灵的救赎和自由。
宗教之神为什么要出手相救我们这些苦难和善良的人们?他是谁?又从何而来?为什么他能够出手相救?他救得了吗?所有的宗教都必须从一开始就要回答这些问题。伟大的神正是从这些答案中一步步地走近我们,但在信徒们看来是我们在一步步地接近神的光辉和神的旨意。原来神就是我们这个世界唯一的伟大开创者,是宇宙秩序的创立者和守护者,当然也就有资格成为信徒们唯一的主和庇护者,成为天堂之路的引导者。人作为真善美的统一体都只是个体的、偶然的,而神作为真善美的统一体则是绝对的、必然的、至上的,神是绝对的真、绝对的善和绝对的美的统一。连人本身也只是神的创造物而已,人之所以有灵魂是因为分享了神的光辉,人之所以有肉体是因为有罪过,神之所以要创造人就是要让你的灵魂感受到肉体的罪过,在肉体罪过带来的苦难中坚守神谕和教义。倘能如此,你的灵魂便得救了。神谕和教义也就成为心灵救赎的精神食粮,神职人员成为神的福音传递者和布道者,宗教场所也就成为离神最近的地方。
人类创造神最终还是为了人类自己。通过对神的皈依,人实现了对未知神秘世界的消极和谐。“消极”的含义是指:该和谐是通过人对神的皈依实现的。人要实现对未知世界的和谐,也只有通过神才能完成——因为与人相和谐的世界也就不再是未知世界。神的本质就是人在未知世界里的代言人,是人的精神自由在未知世界里的人格化形式,是未知世界里的主体。
2、神的救赎与人的消极心灵自由
原罪是肉体与心灵的不自由,救赎即获得了心灵的自由。相关的问题是:这里所称的“自由”其具体含义是什么?主体是如何通过神的救赎获得自由的?
通过对第一个问题的探讨,我们发现了宗教的伦理内容。因为宗教中的原罪所带来的苦难,多数是人在伦理关系中的苦难。首先是物质生活的艰难,该苦难的根源可描述为“善”的中介物即社会资源的匮乏,因而属于伦理关系。其次是人在社会关系中的磨难,人间就是一座炼狱,战乱与苛政、阴谋与险恶、贫富贵贱、世态炎凉不仅如烈焰般炙烤着人的肉身,也煎熬着人的心灵。愤怒、悲伤甚至绝望之余,是独善其身?还是同流合污?是置身事外?还是愤而反抗?心灵会一次次地拷问自己。最后才是纯粹的精神痛苦,超越了物质欲望和伦理关系的痛苦属于那些追求最高精神自由的心灵。
宗教显然无法将主体的肉体和心灵同时从伦理关系的苦难中解救出来,它无法满足信徒们的物欲——哪怕是最最基本的物欲,也无法直接干预和改变世俗的伦理关系现状——哪怕只是一点点,它唯一能做的就是将信徒们的心灵从这些苦难中救赎出来,将信徒们的心灵从世俗生活中解救出来。而其救赎的唯一手段是让心灵“逃避”这些苦难,靠近全能的主和庇护者。因此,神的救赎行为是主体消极的心灵自由行为,信徒们所获得的自由可以描述为“主体对世俗生活的消极心灵自由”。
这种消极特性在宗教活动现场表现得最为充分,世俗生活在宗教实践中总是不在现场,只是你能感觉到它的存在而已。当你面对宗教之神的时候,你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对世俗生活的“逃避”获得了消极的心灵自由,你已经借助神的力量将世俗生活赶出场外。反过来说,如果你的心灵里还装着世俗生活来到宗教现场你就不是一个虔诚的教徒,你的心灵也就没有真正获得神的救赎。至于你在神的面前焚香许愿行为更不能算是宗教行为,而是与神进行交易的行为。
纯粹的宗教只关乎人的心灵自由。它首先关注你面对贫困或丰富的物质世界时的心灵自由,无论是贫困或富有,你是否都能实现心灵与物质世界的和谐?是否都能不贪、不废、物尽其用即实现物与物关系的和谐?倘能如此,你的心灵便获得了对“真”的关系的自由。其次它关注你面对复杂伦理关系时的心灵自由,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你是否都能心如止水、实现心灵与该伦理关系的和谐?最后它还关注你面对审美关系时的心灵自由,无论你身在何处,无论你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境况,你是否都能感受神的无处不在?都能感受到神总是和你在一起应对无尽的苦难?宗教给人的心灵自由,同样也是真善美完满统一的自由——尽管它是消极的自由。也正因为如此,宗教的影响已经遍及真善美三大实践活动的所有方面,持久而深刻。
3、宗教是主体“倒立着”的美学
追求主体的精神自由是美学的根本目标,以救赎心灵自由为己任的宗教实践当然就得归在美学实践的名义之下。宗教也因此成为一种特殊的美学,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审美主体的特殊性。审美主体只能是人,宗教活动中的审美主体也只能是虔诚的信徒。但作为主体他们先是不自由的,他们无法实现对世俗生活的自由,也无法实现心灵的自由。但另一方面,全能的主却拥有绝对的、无所不在的自由,信徒于是皈依到主的膝下分享到神的自由。用公式表示如下——
审美主体≠人(信徒),审美主体=人(信徒)‖神。
(注:符号“‖”表示“被……规定”)
这样的审美主体被我们称为“倒立”着的主体。信徒们先要将自己的主体性交给神(即先“倒立”着),然后再来追求主体心灵的自由,成为面对世俗生活的审美主体。
其次是审美客体的特殊性:审美客体缺席或不在场,客体的审美价值直接在场。世俗生活作为审美客体被主体的心灵所“逃逸”,主体心灵通过“逃逸”审美客体而获得一种消极自由。也就是说,将审美客体赶出现场反而是宗教这一美学活动的目的所在。将客体赶出审美现场,目的就是让审美价值直接登场。换句话说,就是让审美价值替代审美客体出场。用公式表示如下——
宗教审美关系=主体(人‖神)&客体审美价值
=主体(人‖神)&心灵自由
=“倒立”主体 & 心灵自由
(注:符号“&”表示“关系”)
上述第一个公式表示审美客体不在场,但客体的审美价值在场。第二个公式表示宗教美学关系就是主体(通过神)与心灵直接对话的和谐自由关系。第三个公式表示宗教审美关系就是“倒立”着的主体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和谐关系。审美价值直接在场的结果就是,宗教能直接给信徒以心灵的自由,宗教的美学力量也更为能直接打动人心。
再次是宗教审美客体承载的审美内容的特殊性:以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主要内容。审美内容就是审美客体所承载、所包含着的关系内容,属于审美关系的矛盾构成形式。既然宗教的审美内容以伦理关系为主,则宗教之美当属于社会美的范畴。
宗教大多以实现信徒们对社会伦理关系的消极自由为出发点,通过神谕、教义等形式,帮助信徒们的心灵“超脱”和“逃逸”现实伦理关系。为便于实现这一目的,宗教需要对现实伦理关系作出自己的解释,形成系统的宗教伦理。内容包括:神谱(众神之关系)、神谕、教义、教律、活动仪式、神器等。这些所有的伦理关系规定,无非是要帮助你认识到世俗伦理的虚妄或自己的罪因,所以你需要借助神的力量来净涤自己的心灵。宗教伦理规定的全部目的,就是要让世俗伦理不在场。
至于宗教对世界的起源、本质和各种现象的解释,属于宗教认识论。宗教对人与神的关系、对借助神力的人与世俗世界与神的世界之间的关系的描述,属于宗教美学。宗教认识论和宗教美学也都是服务于宗教伦理规定的,两者内容在宗教教义中的比重都很单薄。
最后是宗教美在审美关系矛盾运动中表现出来的特殊性:神作为审美客体是一种积极崇高。宗教美的积极崇高来源于远古的消极崇高,远古消极崇高是图腾崇拜和远古宗教的共同起源。图腾崇拜和宗教崇拜帮助主体实现了与崇高客体的和谐——尽管其方式是消极的,原本与主体对立的消极崇高因而转化为与主体统一的积极崇高,且这两类崇高都是绝对的崇高。
宗教的美学性质小结如下:宗教的价值只关乎人的心灵自由,心灵自由在真善美三大价值中属于审美价值,因而宗教属于审美实践。宗教审美关系中的审美主体是“倒立”着的主体,审美客体通过“缺席”的方式让审美价值即心灵的自由直接登场,宗教审美关系因而可表述为“倒立”主体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和谐关系。审美客体的“缺席”又是通过审美主体对客体的消极“逃逸”实现的,宗教主体所获得的审美自由也就只能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该消极自由的内容以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主,宗教美属于社会美。宗教之神作为绝对真善美的统一,当然成为绝对的积极崇高。
二、论体育的美学性质
人们对体育主题的认识曾经是异常混乱的,是身体的健康?还是意志的拼搏?是为了开展和平的竞争?还是为了证明种族的优劣?竞技场上的我们是在强健体魄?还是为了刷新体育纪录?是在自我超越?还是在战胜对手?本文将致力于说明:体育也仅仅关乎人类的精神自由——体育之肉体的自由只是人类精神自由的载体,也只有人类的精神自由才是奥林匹克精神“更高、更快、更强”的真实含义。
1、从“奥林匹克主义”看体育性质
现代体育运动一般由运动员、运动训练组织、运动竞赛组织、竞赛项目、场地、规则、成绩及裁判机构等要素构成。《奥林匹克宪章》明确指出:“由国际奥委会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来源于现代奥林匹克主义”,并在《宪章》的第1条至第4条中对奥林匹克主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现代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生前并未就奥林匹克主义作出全面、系统的理论界定,但他依然被视为奥林匹克主义的奠基人,因为他终身奋斗的理想就是奥林匹克主义。
首次对奥林匹克主义作出经典诠释的是1991年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宪章》规定:“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人的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人生哲学”,“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的社会”。从此,奥林匹克主义便成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灵魂。
奥林匹克主义也因此说出了人类体育运动的本质特征,体育的目的就是“增强人的意志和精神”促进人的本质“全面均衡发展”。意志——作为关系——可以描述为:主体在与客体关系中坚持自己主体地位的一种持久能力,一种不被客体所屈服的能力,一种不断超越客体达成主体目标的能力。意志本质上是主体获得对客体自由的保证和条件,是主体对客体自由的一种潜在形式。“增强人的意志和精神”就是提升人的精神自由。至于“人的尊严”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人格化形式,是主体对客体自由的人格化精神成果。
由此而来的结论是:体育以提升人的精神自由为目的。精神自由在真善美三大价值中属于审美价值,因而体育在人的三大实践中属于审美实践,而不属于认识生产实践和伦理实践。体育的本质是美学,“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就是对体育美学价值的完美概述。
也有观点认为奥林匹克运动追求的价值是人类和平,是“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的社会”;并且将体育看成是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本质上应该属于伦理实践。《奥林匹克宪章》也确实规定要“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合起来”,并“在努力中求欢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从奥林匹克发展史看,体育也确实促进了世界人民的相互交流和相互了解,促进了世界和平。
对此我们的解释是,“实现人类和平”不是体育的直接目的,而是体育的间接目的。体育的直接目的就是实现人的精神自由,体育通过提升人的精神自由间接地推动人类和平。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提问,体育的使命是什么?是“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还是公平竞赛原则所携带的和平理想?前者将体育导向美学,后者将体育导向伦理学。正确的答案肯定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后者是体育的间接使命。体育精神决定了体育的美学性质,公平竞赛原则保证了体育自由精神的真实性和纯洁性,最终保证了每位运动员所创造的体育辉煌、他所达到的精神自由的高度能为全人类所分享。体育实践中的审美自由因此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体育促进人类和平的社会功能因此获得了更为强劲的精神动力。
2、体育价值首先是人的精神自由
综上所叙,体育的美学价值(即精神自由)是因,而体育的伦理价值(即人类和平)是果。人类和平可以成为体育运动的一个崇高目的,但它不是由体育自身所直接赋予的目的,体育自身的目的就是人类的精神自由。下面,我们着手解释体育精神自由的准确含义。
先从竞技体育中的审美客体着手,发现体育自由的具体内容。竞技体育大致可分为两类:直接对抗性的和非直接对抗性的,前者如球赛、拳击等,两强相遇必有胜者;后者如田径、游泳等,虽然各参与者之间有间接对抗存在,但全体参与者还肩负有更高的使命——向新的运动纪录发起冲击。
对非直接对抗性的竞技体育来说,主体的自由首先表现为对现有运动纪录的突破,刷新运动纪录的过程可以看成是主体获得运动自由的过程。这样的自由虽然以运动员的体能为载体,但远不是一种肉体的自由,而是人的精神自由即“奥林匹克主义”所宣称的“意志和精神”的自由。此时的审美客体就是人的体能所承载的运动纪录,或者说就是人的体能。体能对纪录的突破关系,就是人的精神对体能的自由关系。因而,体育美学关系可以描述为主体精神与主体体能之间的自由关系,可借用公式表示如下——
体育审美关系=主体精神&主体体能=主体精神自由。
在直接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赛场上,主体的精神自由似乎表现为胜利者对失败者的自由——这当然只是一种假象。对于对抗着的双方来说,他们各自以自己和对手的体能为审美客体,在努力实现着人类精神的超越能力。最终的结果也是胜者和败者在以各自的方式,共同演绎着人类精神对人类体能的自由,共同以自己的体能方式演绎着人类的精神之美。
对体育观众来说,体育精神之美是一种“以美为美”即艺术关系之美,可借用公式表示为——
观众&体育精神=人&(运动员精神&体能)=主&(主&客)=艺术关系
那些看过重大体育赛事的读者一定会告诉我们,他还看到了球场上运动员绝妙的球技之美、球员之间的默契之美,还看到了撑杆跳运动员的身姿之美、体操运动员的力量之美、马术运动员的高贵与优雅之美等等等等。至于发生两个战争国家之间运动员身上的和谐大美,更是让全世界的观众为之感动。我们可以将体育运动本身的技巧之美和力量之美,看成是体育运动中的物与物关系的美;将运动员之间的和谐大美,看成是人与人关系的美。前者属于体育的自然美,后者属于体育的社会美。至于运动本身的美应该是自然美和社会美的混合之美,因为展示运动之美的人体本身就是自然美和社会美的统一。可借用公式表示为——
体育自然美=人&物(物&物)=人&真的关系;
体育社会美=人&物(人&人)=人&善的关系;
运动之美=自然美+社会美。
研究体育运动中的物物关系构成了体育科学,研究体育运动中的人人关系构成了体育社会学,研究它们的审美价值则构成了体育美学。体育同样是真善美的统一,体育美学与体育的美学性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反对者的意见或许会说:全民体育的目的就是人民的健康体质,健康体质难道也是美学价值吗?对此我们的回答是:健康可以理解为人对疾病的自由,也是主体对客体环境的自由。健康体质是体育自由的一种初级形式,是体育自由的物质形式。而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就是他的精神特质,因此人的健康体质可以视为主体精神自由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证,精神自由才是体育的真正目的。
3、体育作为审美实践的主要特征
至此,我们大致就可以将体育描述为:人类以自己的体能为审美客体的审美实践活动,体育就是以体能为审美客体的特殊美学。简要描述体育审美实践的主要特征,也就成为本文最后的任务。
体育审美关系中的审美客体不是那些辉煌的体育纪录、更不是竞技场上的对手,而是人的体能。人的体能作为大自然的礼物,既遵从着生物体物与物之间的和谐关系,还受到人的意志和精神的支配。人的意志和精神能否持续实现对自己体能不断超越的自由?也就成为体育所关注的重大问题。体育审美关系就是人的精神(作为主体)与人的体能(作为客体)之间的和谐统一关系。
因此,体育审美关系中的主体也就只能是以体能为载体的精神主体,是被《奥林匹克宪章》反复强调的“人的意志和精神”,准确地说是与体能物质自身实行了高度统一的精神主体,而绝非单纯的物质主体。
人的意志和精神对体能的超越与自由,也因此成为体育实践的审美价值,体育首先关注人的精神自由。“更高、更快、更强”的现代奥林匹克精神,是对体育审美自由的高度概括。至于大众体育活动所追求的健康体质,可以视为主体精神自由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证,是体育审美自由的初级形式和基础形式。
当全球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同台竞技时,运动场也就成为全人类共同实现体育审美价值的荣耀舞台。运动员作为人类精神自由的特殊代表,正以他们的非凡体能为审美客体,以全人类对体能的不断超越为梦想,努力攀登着人类精神自由的新高峰。
体育同时还是展示运动中的自然美与社会美的舞台。体育训练科学就是致力于发掘人体潜能、挑战体能极限的科学,并最终通过运动员的精彩演绎,向世人展示出运动本身的美。体育竞赛的公平原则与体育运动的和平梦想,更是将人类伦理关系之美演绎得如诗如梦。顾拜旦在他的著名诗篇《体育颂》中是这样歌颂体育的社会之美的:“啊,体育,你就是正义!你体现了社会生活中追求不到的公平合理,任何人不可超过速度一分一秒,逾越高度一分一厘。取得成功的关键,只能是体力和精神融为一体”。体育中的“正义”就是社会伦理之美,“体力和精神融为一体”说明了体育的美学性质。
对美的追求是人的基本权利。《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拥有通过体育运动获得对体能自由的权利,每个人都拥有参与体育审美实践的权利。
体育的美学性质小结如下:体育的价值首先注重人的精神自由,因而体育属于审美实践。其审美主体是与物质主体(即体能)高度统一的精神主体,审美客体就是人的体能。体育审美关系因而可表述为:精神主体与物质主体之间的和谐自由关系,其审美价值就是通过对体能不断超越实现的主体的精神自由。体育的技巧之美、运动之美,体育的公平原则之美、和平理想之美,更是精彩演绎了体育的自然美和社会美的完美统一。身体、心灵、道德的自由,也就成为体育的三大审美价值。
(说明:本文系“和谐关系哲学丛书”中的第三本《审美关系论》的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