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近代的宪政民主首先出现在基督教的英国?在非基督教世界,为什么有些国家能发展出宪政民主,另一些国家却不能?在那些能发展宪政民主的非基督教国家里,为什么有一些不能有较好的制度运行?在所有宪政民主国家中,“瑞典模式”的国家为什么寥寥无几,而染上“英国病”、“日本病”和“希腊病”却越来越多?
1,“文化信仰决定论”
2012年初,由武汉大学出版社推出的《正义一元论:从民情到法政》一书里,作者沈阳先生提出:从信仰角度来说,包括宪政民主在内的任何制度都是不值得崇拜的,如果制度可以崇拜,就不需要耶稣基督了。就是说,宪政民主只是基督教正义一元崇拜的结果,“要实现宪政民主,必须放弃制度决定论的思路,建设基于基督教的新生命共同体”。“一元性正义和多中心秩序,是人类文明的根基与保障”。
我把该书中“基督教正义一元崇拜”导致“宪政民主”的因果分析称为“文化信仰决定论”。该书最精彩的也是这个“文化信仰决定论”,它淋漓尽致地体现在第六章“正义的历史性、层次性与小共同体经验”里,其原因分析和过程分析由此从基督教的“原生宪政”扩展到非基督教的“派生宪政”,从而不同程度地触及了本文一开始所提出的四组问题。
我始终认为,“不理解中国甚于不理解西方”一直是中国人“食洋不化”的根本原因。该书认为:“要了解中国,首先要了解世界文明的起源与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基础和逻辑”。这两种视角有统一的一面,这就是在“理解中国”和“理解西方”上都要走到足够的极端,真正透彻的理解才有可能由此产生。但是,这两种视角对立的一面也是显然的,“一元多样是人类文明的根基与保障”一说,似乎已经把多元的“人类文明的根基与保障”唯一地归之于“基督教正义一元崇拜”。这当然是典型的“一神论逻辑”,但这个“一神论逻辑”在分析“原生宪政”时体现得特别令人信服,例如该书第六章里的这句话:
“赞成‘基督教恩典与律法的整全关系’,强调神的绝对主权与人的全然败坏的基督教教会领袖与政治领袖,即使是在一个社会博弈错综复杂的时代,由于基督教的特殊教义对其有力而有效的制约,使他们不能过分远离基督教正义一元论所强调的法律、自由与正义的规范。”
这就是我所说的“文化信仰决定论”。不过,当该书的“一神论逻辑”从原因分析进入过程分析、从基督教世界进入非基督教世界时,“文化信仰决定论”的逻辑一致性却不经意地被削弱了。该书特别分析了人类的“利维坦困境”(如何限制并宪政化垄断权力)及“朱学勤困境”(小共同体文化的民主法治化转型),但却似乎不自觉地陷入了以下的四个论理困境。
2,前三个论理困境
第一是“韦伯困境”。“基督正义一元论”本质上是“文化信仰决定论”,这种“宗教社会学”视角必然陷入“韦伯困境”,即:如果一元性正义和多中心秩序是人类宪政文明的唯一根基与保障,那它就无法解释基督教国家的“原生宪政”之后、非基督教国家可能实现“派生宪政”的现实,正如新教伦理“原生”出资本主义,可非新教伦理却能“派生”出资本主义。这里的困境是:“派生宪政”到底是非基督教国家的“主动模仿”还是“被动同化”?
第二是“行为规则困境”、“信仰困境”和“工程论困境”。如果把“宪政确立”与“宪政运行”分开,认为非基督教国家的“派生宪政”存在“不纯正”的运行问题,那在“从信仰到行为”的逻辑过程中就缺少了一个“信仰如何通过文化规则转化为行为”的环节(“行为规则困境”)。更重要的是为了由此提出:基督教“原生信仰”之外的非基督教人群的“派生信仰”是否能导致“宪政确立”?或者:在非基督教人群中传播基督教是否就能导致“宪政确立”?还有:非基督教人群自己的非基督“原生信仰”会排斥“宪政的确立”吗?
“基督正义一元论”的“文化信仰决定论”在此陷入一个“信仰困境”:如果“文化信仰决定论”成立,非基督教人群自己的“原生信仰”就会排斥“宪政的确立”,在非基督教人群中传播基督教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企图通过隔代的文化生物遗传,把非基督教人群的基督教信仰“原生化”(即英国史学家汤恩比说的“非基督徒只是潜在的基督徒”),那又会陷入一个“工程论困境”:传播范围和程度需要多大才能实现彻底的“文化信仰仿真”?这在政治和文化上是可操作的吗?西方意义的“小共同体精神”会不会一到中国就成了“小圈子道德”?
我曾在一条微博里说:其实,中国的现实就是被两种道德主义搞坏的:一种是儒表法里的假道德主义,一种是以为书面道德能压倒现实道德的伪道德主义。假道德主义者潜意识里知道“书面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区分,伪道德主义者甚至连这个区分都不明白。不幸的是,中国的伪道德主义者更多些。哪一种道德主义者得势都会搞坏中国。
李岗先生(@开心好玩的李岗 )看到后评论说:从圣经启示角度看,有三个不同的层面(地上、天下、天上)。全人类以及中国现状的脏乱差是地上万象的末世呈现;靠道德这个天下层面的元素根本解决不了点滴;唯有求第一层面天上绝对真理的介入才是出路。基督信仰就是践行神国降临的救赎之路。
如果真这样,李岗先生如何同沈阳先生一道解决这里的“信仰困境”和“工程论困境”?靠类似于中国式的“愚公移山精神”吗?
第三是“时点困境”。对“文化信仰决定论”更致命的问题是:同样是“基督正义一元论”文化,为什么“严格意义的宪政”首先发生在英国而不是在其他相同文化信仰的地方?发生在英国又为什么是在“光荣革命”时期而不是更早或更晚?文化信仰之外是不是还有同样重要的其他因素?
3,第四个论理困境
第四是“一元多元困境”。我之所以认为全书最精彩、最重要的是“正义的历史性、层次性与小共同体经验”一章,那就是因为该书在这里出现了“从文化信仰进入制度文化组合”的苗头,我认为这个方向正是解决上述几个“理论困境”的关键所在。
所谓的“善一元论”和“正义一元论”是指终极意义的善和正义,“正义一元论”强调的是“一元多样”中的“一元信仰”,而“多元论者”强调的是“一元信仰”之下“多样价值”,是非终极意义的善和正义。 “一元多样”之所以能够成立,一是因为“多元论者”已经把“一元信仰”悄悄“技术性地隐藏起来”(所以终极的“一元信仰”与非终极的“多元价值”没有矛盾),二是因为“多元论者”的多元是“最大限度的多元”,它不会落入罗素的“理发师悖论”(宪政主义能宽容反宪政吗?)。“最大限度的多元”是“宪政只宽容反宪政之外的多元价值”,包括“宽容反宪政之外的国内多元价值”(国内民主)、“宽容反宪政的国外多元价值”(与国际非民主的战略合作)和“宽容对国外多元价值的掠夺”(民主的帝国主义)。
都以为“彻底多元论”是在为专制主义的一元作辩护,其实,这里的问题是“利益的程度”而不是“多元的程度”。“最大限度的多元”也“宽容对国外多元价值的掠夺”,这个事实就表明“有限多元论”也未必好到哪去。另外,非终极多元也不会导致信徒对终极一元的否定,即便在非信徒那里,在信徒眼里,非信徒头上也只有一个终极一元,非信徒只是暂时的“迷途羔羊”而已。历史上的圣战可以是在终极一元旗号下的一种非终极多元对抗,只不过终极一元的潜意识会增加形形色色的圣战的狂热程度而已。
这意味着,“正义一元论”不能固守终极意义的“正义一元论”,因为正义存在“终极正义、制度正义、事件正义”三个层次,而且,非终极意义的“多元价值论”可以在“本能地”坚持“一元信仰”的同时,把终极意义的“一元信仰”悄悄“技术性地隐藏起来”去实现“最大限度的多元”。当尼采说“上帝死了”时,他其实不知道,意识中的“显性上帝”可能是死了,可无意识中的“隐性上帝”在西方人那根本死不了。
近代西方的理性化过程,实际上就是“显性信仰”转化为“隐性信仰”、让“隐性信仰”暗中发挥作用而让“显性信仰”服从“最大限度多元”的过程。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表面上动摇了“一元信仰”的绝对价值,实际上还是“九九归一”(施特劳斯“意识层面的绝对论”实际上有大问题,他倡导回归古典,可在西方人基因中的“古典”是无需回归也能生物文化性地传承的,在价值层次上对宪政民主的矛盾态度也表明了施特劳斯在“终极一元与非终极多元”区别上的混乱)。
所以,《正义一元论》有“法律的隐性道德说”,却少了一个“价值的隐性信仰说”。也就是说,问题不仅是文化信仰,而且是文化信仰如何被“本能化”和“行为规则化”。历史进程主要不是认识偏差的结果,而主要是从信仰本能外化出来的制度和行为博弈的结果,观念意识及知识分子的作用比想像的要小得多。
回到西方宪政问题。实际的宪政史因此既是无意识地坚持终极意义的“一元信仰”的历史,又是拓展非终极意义的“最大限度的多元”的历史。宪政制度是一种制度正义,也是一种“最大限度的制度正义”,因为它容忍“非正义事件”的存在,“非正义事件”的泛滥甚至可能到了“制度正义”被怀疑的地步(涉及对罗尔斯的批评)。
4,结论:“制度文化组合决定论”
我想说的是,西方历史上实际出现的非终极意义的“最大限度的多元”,导致了“政法制度结构”的多元化,出现了教会、国王、贵族、市民等社会主体的“结构性多元博弈”。“政法制度结构”和“皇家制度结构”的细节进一步决定了宪政产生的“具体时空”。所以,“正义一元论”所包含的“文化信仰决定论”,必须深入到“制度文化组合决定论”才能成立。同样,“利益博弈论”或“制度决定论”(特别是“皇家制度结构”中的文化信仰细节)也只有在“文化信仰决定论”的框架内才能得到理解,否则就无法解释“原生宪政”为何会发生在特定的基督教文化中。
这个“制度文化组合决定论”引入了信仰之外的制度因素,逻辑地突破了“韦伯困境”而解释了“派生宪政”问题,并把“文化信仰”上升到“行为规则”层面,从而与“政法制度”的运行问题实现逻辑对接。至于中国能不能实现“派生宪政”,那正是我要在《中国为什么不一样?》一书里所要解释的问题。当然,我还是不关心“该如何”的问题。价值层面的“该如何”都是理想主义的,不涉及“制度文化组合”的技术层面的“该如何”也都是理想主义的。
最后要指出,在“文化信仰决定论”的意义上,《正义一元论》对“基督教正义一元论”和“原生宪政”的论证是极其成功的,其理论成就在于它所已经到达的理论层次,所以,本文所批评的缺失不能构成对其重大价值的否定。真理只有在各种理论极端中才能找到自己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