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权利思想是完全建立在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基础之上的,有了功利主义的基础他才能推论出自己的功利主义权利思想。很显然,边沁认为对个人权利的肯定之所以是有意义的是因为权利对促进人们的功利和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有用的。
首先,边沁明确宣布自己的权利学说不同于传统的自然权利学说,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利学说也是在与自然权利学说的对比当中展开的。边沁认为自然权利本身语言表述模糊不清、自然权利混淆了人们的欲求和权利等等缺陷。除此之外,边沁反对自然权利学说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他认为自然权利学说是一种假设,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存在过,是一种“站在高跷上的胡言乱语”,而建立在他功利主义基础上的实证的法律权利才是真正是在的权利,出于对“痛苦”和“快乐”的权衡和加减人们制定出完善的法律,而完善的法律才能真正保证个人的权利。最后,论文又对边沁功利主义权利思想的优点以及局限性进行了分析。
边沁试图将权力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无疑是件前无古人的创新之举,他极其反感将权力建立在一些虚无缥缈的抽象的原则和信念的基础上,比如说当时流行的自然权利学说,在边沁看来它是没有根据的一种学说,不符合科学的精神,他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一种全新的权利学说,将权利建立在真正科学实证的基础上,这就形成了他的功利主义自由权利观。功利主义权利理论就是作为自然权利学说的替代者而出现的,从边沁开始,功利主义就试图探寻一条不同于自然权利学说的权利理论体系,在边沁的观念当中权利只有符合了功利原则才是真实可信的,自然权利学说是一种先验的抽象原则,没有任何实证的经验基础,也会导致种种严重的后果,这也正是边沁之所以用功利主义权利观来反对自然权利观的原因。边沁的功利主义自由权利思想与其他权利理论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对权利理论问题的实质解读上,还体现在它在权利话语上所体现出来的方法论特征上的不同。这种方法论特征上的不同仍然是源自于功利主义的经验论立场。但它仍然是一种演绎逻辑,从最高的功利原则演绎出具体的权利以及法律制度的建构,这并不妨碍边沁对自然权利观的批判。
边沁对自然权利的批判固然有其历史背景和积极意义,但是边沁权利观的论证和批判在很多方面都是有问题的。正像L·W·Sumner所说的,边沁将功利主义权利理论和自然权利理论之间进行了误导性的比较。[1]事实上,自然权利理论的论证和功利主义权利观的论证方式都是相同的,都是从某一个原则出发进行演绎性的论证,从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到几个具体的原则:自然权利是从基本权利到一般具体的权利,边沁功利主义的论证则是从功利原则到权利原则。边沁强调应该区分权利的解释和权利的论证,区分事实和价值之间的不同,但是边沁似乎忽视了他的功利主义原则也是以个人追求幸福和快乐为假设的学说,任何一种学说都必须以某种假设作为逻辑的起点,都是经验上无法证成的,他的整个功利主义学说并没有他所宣称的那么具有经验主义的色彩,他的权利学说完全是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展开的,而得出了权利的唯一形式是法律权利,否认自然权利和抽象权利的存在,法律的权利固然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现在如果要反问一句:法律的权利从何而来,难道仅仅从功利原则出发才能推出法律权利观吗,这点是有很大问题的,因为法律权利也极有可能是自然权利理念的指引下制定出来的权利,自然权利观同样能够推论出完善的法律权利观这样的话法律权利的来源就成了自然权利了,对法律权利的肯定并不能够否定自然权利的存在和巨大的作用。当然也并不是反对边沁的法律的权利出自功利的观点,这也能算得上是一种解释,但是不能据此就反对自然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样的反驳是相当无力的,甚至是有些偏激的,但是考虑到边沁所处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以及对法国大革命后期恐怖政治的批判也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竭力反对自然权利观,不承认抽象的权利的存在就导致了边沁权利观的第二个巨大局限:对道德权利的否认。首先的承认边沁的功利主义也是一种道德学说,是指导个体和政府行动的原则和方针,所以符合功利主义的权利和自由就是一种道德权利学观,尽管有时候这样的自由权利观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在《政府片论》中,边沁自己也强调如果一种一部法律不符合功利主义的原则,人们可以根据功利主义来决定自己的行动,这就说明他也认识到了符合功利的权利与法律权利不是完全相同的,并不是所以的法律都是符合功利原理的。而这种违反功利原则的法律正好可以用来反对边沁自己所提倡的法律自由权利观。从这点上也说明了边沁在考虑功利主义自由权利观的时候忽视了这一点,就连哈特也都奇怪为什么边沁没有从自己的功利主义发展出功利主义的非法律的自由权利的观点。[2]这只能解释为边沁出于对自然权利的极端仇视而做出的偏激的论证。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一般权力可以分为两种:制度性的权力(institutional right)和道德权力(moral right),前者依靠社会的明确规定和强制(最主要的是法律强制)而建立起来,后者则更多地依据人们的相互关系而确立起来,这样的权力包括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权”,借助道德权力我们甚至可以批评制度性的权力,相比之下,道德性的权力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很显然,功利主义的权力观点没有能够给予后者以足够的重视。任何一种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都要受到人们的批评。[3]根据这种说法,边沁很显然是忽视了权力背后存在着的道德力量。按照这种看法的逻辑继续推演下去的话,最后的结论肯定只有两种:如若果真像边沁所说,功利主义只能推论出法律权力的话,那么功利主义似乎不适合于作为权利的基础,因为它忽视掉了道德权利;还有一种可能是非边沁式的,在功利主义作为最为整个学说的基础,它的基础是深厚而不可动摇的,同样也是极其广泛的,功利主义是权利学说的当然前提,而不管它是法律权利还是道德权力。其中关键的因素是,功利主义的基础作用,而且这样的推理使得整个功利主义显得无懈可击,而且整个功利主义体系不仅保持了自身的一贯性和严密性,这似乎也是边沁含混不清的语词当中所包含的真实含义。而这个解释是在边沁之后的西奇威克那里得到系统地阐述得。
在《伦理学方法》中,西奇威克集中全部精力论证了功利主义方法的优越性,而这种方法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的反思平衡的方法。在西奇威克看来,在反思方法的引领下,人们可以发现平常被人们诉诸于直觉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来源于功利的,道德背后的基础是功利主义,这是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和时间中通过不断地审慎反思和不断修正的结果。如果把道德视为直觉的产物很显然是不能让人很满意的,这样的回答无异于在回避这个问题,相当没有回答,这样的回答同样不能解释道德的原始起源。
从这个角度出发,西奇威克拒绝了康德把道德视为绝对律令的观点,除非某种道德观点符合功利主义的原则。在这里,西奇威克举了几个例子来论证他的观点:假若诚实守信似乎是人们普遍认为的良好道德,根据这样的道德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似乎也是值得人们赞扬和欣赏的,但问题是在某些情况下,这条律令似乎是值得怀疑的,比如说一个人得了绝症,你是选择遵守这条律令如实告诉病人真实情况呢,还是基于减少病人的痛苦而作出善意的隐瞒,这也就是我们平常经常说的“善意的谎言”,这个时候的“谎言”似乎就是可取的,经过这样的比较,反思和修正,之前的信条显然是值得怀疑的,这样经过反思修正过得信条似乎更多地指向功利主义。同样,西奇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还列举了亚当斯密曾经引用过的例子,据考证,在一个小岛上,偷盗的行为很少或几乎不被视为是恶的行为,原因是那个岛上的资源很丰富,用很少的劳动,或者不要劳动就可以的到财富,且不管这个例子的真伪,通过例子的对比与说明,我们可以通过反思的方法的到道德的基础是功利主义。
按照西奇威克的解释,上面的对功利主义忽视道德权利的诘难就得到了有效地化解:功利主义不仅没有忽视道德权利,而且是道德的内在基础,只不过是这种基础作用在人们漫长的历史过程当中和长期的坚守过程当中加以固化,最后呈现为“直觉”的幻相。这样的话,道德的起源问题也就得到了解答:人们确立某种道德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功利的考虑,因为通过制定某些规则,这些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是能实现人们快乐的增加的。当然,西奇威克充分主义到了道德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但他坚信功利主义的解释似乎更能说的符合事实,而且也是他的“伦理学方法”——反思方法的应用。
在对待道德权力的问题上,边沁显得过于粗糙和简单,通过西奇威克的论述,功利主义成为了道德基础,进而能引申出道德权利。这样的话,功利主义不仅是法律权利的制定标准而且也成为了道德权力的内在标准,这样的话,功利主义就形成了关于自由权力学说的完整基础,这个归功于边沁的开创以及后继者西奇威克的补充完善。
作者邮箱:yamingliu@163.com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
[1] L·W·Sumner, rights de-naturalized, In: R·G·Frey, utility and rights, Basil Blackwell, 1985, P.36.
[2] Economic Writings Ⅰ, P.334, In: H.L.A.Hart, Essays on Bentham: 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ies, Clarendon Press, 1982, P.98.
[3] 详见:Utility as a possible ground of rights, p.17, David Lyons, 1980 by Indian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