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约论的滥觞
契约论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联系密不可分,自然法传统在西方社会源远流长,从古希腊自然哲学家们的讨论中首次出现,作为一种弥漫于宇宙中的一股力量,它支配着人类社会的运行,人们必须按照自然法的铁律行事,之后的斯多葛派对自然法学说作了系统而详尽的说明,之后自然法学说传入古罗马,并且得到了发扬光大。在古罗马社会,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与市民法相对,自然法所规定的给予人们的权利就称为自然权利。至此,自然权利也出现,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这两个概念一旦出现,契约论的思想也就呼之欲出了。契约论的最老版本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代智者们关于自然与约定的辩论中去,围绕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城邦,智者们展开了关于“自然”和“约定”的哲学和政治学讨论。
二、近现代契约论
一直到16世纪之后,面对着主权国家的兴起,如何避免创建一个和平自由的社会,如何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这就变成了思想家们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他们拾起了经过改造和融合起来的目然法思想和杜会买约论为近代国家提供了有力的政治论证,开启了合法性政治的新时代。”自此现代意义上的契约论产生。
首先是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他们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推演国家的起源和目的。认为自然状态并非理性状态,人在自然状态下出于自我保存,每个人都有完善自己生活状态的本能。人们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订约成国。人们受法律的约束,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自身的权利与安全。他们认为人们经过社会契约而加入社会,在加入的过程当中,人们必须把判断善恶和惩罚的权利让渡给国家,由国家进行执行,但是思想自由的权利益没有让渡出去,由个人保留。这时国家产生,并且与公民形成了服务于被服务的关系,如果国家违背了当初缔结契约时的目的,人们可以取消契约重新进行缔结。
之后的霍布斯也利用契约论为国家的起源和目的进行论证,他认为在前政治社会,人们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恐怖状态之中,社会严重失范,人们生活在混乱与战争之中,为了消除混乱,人们决定结束自然状态,缔结契约而建立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与其他人不同的是,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的时候应该把自己的全部权利都转移出去,这些转移出去的权利汇集成公共权力而掌握在绝对的主权者手中,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主张君主制。尽管这样,霍布斯还是十分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把国家权力限制在政治领域而把广大的经济领域作为自治领域而留给了个人自己。
洛克的契约论与霍布斯的契约论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二者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截然不同,与霍布斯相反,洛克把自然状态描述的美妙得多,人们处于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之中,人们依靠着自然法而自行其事,不需要听从任何人的命令和意志。即便这样,自然状态还是存在着诸种不便,人们需要一个公平无私的仲裁者在人们产生冲突的时候进行调解。因此,人们订立契约,转移部分自然权利建立国家。洛克认为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且这三种权利不可转移,属于个人。
契约论在卢梭那里发展到了顶点。卢梭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在现实之中人有无不是生活在枷锁之中,卢梭认为在前政治状态中人们的生活是平等而又自由的,但随着人们“自我完善能力”的发展,人们一步步走向不平等,由经济的不平等发展到政治的不平等。理想的国家应该是人们依据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的集体的道德共同体,是由结合者的共同意志而形成的公共人格,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幸福,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在卢梭眼中,社会契约是共同成员之间的一种公平的约定,订约时,每个订约者都贡献出全部的权利,人民把权利交给社会最终又从社会中获得同等的权利,人民有反抗暴政的权利。
综上所述,近代契约论认为国家产生的基本过程是订约者交出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自然权利,并把这些权利委托给一个机构(即国家),由国家代替自己行使这些权利并因此避免自然状态之中的一些不便利。契约一旦建立生效,政治生活就替代了自然状态,人类社会就进入了政治社会。由此可见,国家存在的全部理由仅仅在于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实现人们更大份额的幸福,国家仅仅是“必要的恶”。契约论从逻辑上解决了国家的起源问题,也为国家的合法性建立起了依据。
三、当代契约论
当然在之后的历史当中契约论也受到了其他理论的强势抨击,例如来自功利主义者的批判,批判的主要原因是契约论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只不过是一种理论假设,并且这种假设可能导致人们对自然权利的随意性解释,引起社会混乱。尽管这样,当代契约论还是在罗尔斯这里迎来了伟大的复兴。
其实,除了罗尔斯之外,同时代的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用大量笔墨描述了与契约论息息相关的自然状态,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追随的是洛克,但他又与洛克有着显著的差异:
“诺齐克的形论与洛克的理论有诸多相似之处,……他们都设想,自然状态中的人将出于更加有效地保护基本权利的考虑而建立契约,并将强制执行的次级自然权利让渡给一个出大的团体。但在洛克看来,这个更大的强制执行权利的别体就是国家,而它的权力是建立在其所有臣民同意之基础上的;而在诺齐克的理论中,个人与(一个或多个)私人性保护机构订立契约,这些私人性保护机构作为商业性机构为他们提供类似于国家的保护功能。因此,这种契约性的私人保护机构并不是国家,它运用的目的也不是政治权威。在诺齐克的论述中,接下来建立的机构则与契约无关。他设想,任何-个既定的地范围和人群,将出现-个支配性保护机构,无论它是通过各机构之司的协议而建立的,还是经过斗争建立的,这些占支配性地位的团体依然不是国家。”
诺齐克承认他的自然状态纯属于假设,目的是为了自然而然地推导出一个最小国家如何在不侵犯人们道德权利的条件下产生。由此看来,诺齐克的国家理论与传统的契约论有很大的区别。
契约理论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得到的当代的发展。在该著作中,罗尔斯无意于为国家的产生和合法性做契约论式的解释,而是为了推出他的正义理论。为了保证正义原则的顺利产生,罗尔斯借助于改造版的契约论进行了大胆的假设,这是种合乎逻辑的思想实验。罗尔斯假定在这样一个资源适度匮乏的的社会环境当中,人们要建立一种有助于提高每个人社会福利的社会政治制度,正由于客观环境的资源适度匮乏才使得人们的合作成为必要,人们才意识到任何单独依靠个人的行动都不可能使自己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除非与他人进行合作,因此,人们聚集在一起对基本的社会制度框架进行商讨和选择,以便于选择一种每个人都能接受的方案。当然,罗尔斯还假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适度冷淡的,这形成了所谓的主观环境,这就有效避免了人们出于私情而影响正义原则的产生。有了资源适度匮乏和人们之间适度冷淡的主客观环境后,这就形成了原初状态,之后罗尔斯给整个远处状态罩上了厚厚的一层“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在无知之幕的笼罩下,每个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爱好、身份、社会地位以及等等信息,所有无益于产生正义原则的信息在此都一概屏蔽。有了无知之幕的掩盖,所有的人都会再这种信息受限的环境中选择一种制度规则。在此时有几种理论供人们选择,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之一是功利主义。在此,罗尔斯进一步假定,人们通常情况下倾向于选择最大风险风险最小的选项,即“最大最小”原则。有了这个原则,功利主义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排除,因为功利主义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主张总体功利的最大化而忽视了个人或者少数派的利益,这就使得个人在选择的时候不得不主义功利主义所带来的风险--因为每个人都不能保证自己永远处于多数的位置上,所以功利主义并不是一个充分的正义原则。最大的挑战功利主义排除之后,大家选择的只能是两个正义原则:一、社会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是自由平等的;二、社会政治的不平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被允许:①社会职位和机会向所有人平等开放;②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至此,通过当代版的社会契约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产生了,进而为社会的制度构建建立了准则。
综合罗尔斯的契约论,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的契约论与传统作家们的契约论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罗尔斯用原初状态替换了自然状态,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也是由于资源的匮乏而产生利益冲突而需要选择一种调解的规则,在这点上是与自然状态是一样的,但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设定更为精细:原初状态中的个体之间也是适度冷漠的;其次,罗尔斯为原初状态罩上了“无知之幕”,这是罗尔斯契约论中的一大特点,其中体现着罗尔斯对平等的道德关切;最后,罗尔斯假定原初状态中的的知识构成以及议价能力都大体上相等,构成了一个个几乎是无差异的个体,这与传统的契约论也有着很大的差别。正式由于这些显著的差别导致有些人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根本就不是契约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