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选举的贫困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而现当代的村民自治,大多都是流于形式之上的村民对自我村庄的治理。很多时候,村民对于自我所在的村庄“缺乏一种根本性的关怀”,也就是说,如何进行选举村委会干部,如何监督与责问授权于村委进行管理村庄事务的代理人。不然,实现村民自治的困境在笔者看来,依然是需要加强对村民的“公民意识”与“民主选举”的训练与培养。
基于实用主义特质的文化传统中,村民对于选举有一种“袖手旁观”与“谁给我好处我就选谁”的心理状态。譬如说,以“1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自己的选票权出卖,以现金为诱饵的选举本身就扭曲了选举的本质,且村民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一票对于村庄而言”是多么的重要。只是鉴于“经济物性”(余世存)的作孽,导致被选举人可以自主发挥,将民主的权利以金钱收买等方式进行干预。且很少见到有对于这样的选举形势进行监督的机构。这无疑就导致了选举中的一种焦虑感:①选举者是否真正意义上的履行了选举的责任。假如说,村民甲在认真的选举,而乙方却以玩笑的方式,将手中的选票填写为村民丙,但丙却又没有被列为被选举对象。这到底是诉求,还是反对,亦或是玩笑?(这样的选举闹剧在村民选举中的确存在)②被选举者是如何被列为被选举对象的,他们的身份,背景,学历,之前从事的职业等几乎“无证可查”(即没有公开化的资料)。而仅仅是公布其自己的年龄等一些并不是那么重要的简单信息。这对于选举人而言,是怎样的一种愤懑和无奈。对此,在村民选举中,很多时候都是以“谁长的漂亮,谁的名字好听,谁和我是一个姓”等标准来进行选举,如此之选举想必最终的结果也是“无效之选举”。这里面,组织进行选举的村委会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而监督村委会进行投票选举的机构(一般是上级领导,如乡镇相关的机关等)也应该担负一定的责任。
虽然说在选举中可能是进行了被选举人的“公开化”,即将其资料在选举前就已经公示于众,但是不可排除的是有些村庄的选举中在“村主任”这一职务上,有“非血缘性的世袭”嫌疑。类如湖北省中部城市Z村的这一届村主任与上一届村主任G就是很好的朋友,且背后的关系叠加复杂。而在选举中,很容易的就成为了Z村的村主任。村民舆论纷纷,但还是形成不了阻挡之势,其必然也成为了村庄事务的主要代理人。
其实,村民对于谁当村主任,谁是村支部书记等都不是想象的那么关注。很简单的说,代理人的身份对于他们而言,是不太认可的,在一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困境转变:村主任能切实的为村民们捞到好处。(村民也允许其在“捞好处”的过程中得到一些灰色利益)那么,这样的村主任才是好村主任。而在另外一个层面上考虑,村民对于村主任家庭内举办宴席的活动,大多是参与并交付一定的人情费。这是碍于与村主任的面子。“礼物的流动”(阎云翔)就很好的佐证了这一点。而这一切,几乎都对于村民而言,没有太多的寓意,至多是在关键性的时刻,譬如自家的孩子升学需要转户口等事宜,烦请村干部们能够帮个忙。很直白的说,这就是人情投资。在笔者看来,基本上是无人能平日对这些村干部们(被选举上去的)有多大的尊重与感激。因为,这些村干部有的是上级部门的安排所致,有的就是血缘或者宗族关系所致,有的干脆是以行贿的方式获得这一身份与职业,故此,其合法性在村民心中大打折扣。一场失败的选举,就如此的酿成为一种“治理危机”与“农民的焦虑”。再加之村民中的“混混”与“不听话的村民”给村干部制造的麻烦,故此“官民不一”,“村民很客气的对待这些混混”,甚至将它们作为自己的代言人与利益的代理者,如此形成的抗争性政治(于建嵘)在笔者唯有将选举正当化,合理化,公平化才有可能消解。因为在政治学意义上来说,一种政权的合法性是构成其统治的基础。
二、乡村债务的危机
笔者曾经在两篇文章(参见《农民与乡村债务僵局》与《乡村债务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中分别对乡村债务与农民的关系,及乡村债务本身对于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进行了一定的赘述。但是,这根本不矛盾于现在依然需要警惕乡村债务对于村民治理与乡村安定的影响。
虽然说全国乡村债务在总额上已经趋近于60亿(有的学者统计也有可能高于这个数字),但是对于每一个乡村而言,对于每一个村民而言,有这样的债务纠葛(村委会与村民)的人,平均到每一户头上大约在千元内的。(具体还要以乡村财务报表为例)但是,有个别的债务人的数目是很大的。这足以构成村民与村民的联合,对抗乡村政权。以上访,闹事等方式要求补偿之前所签下的债务。
这一债务的形成,在于民间资本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以村庄聚资发展为由所形成。村民在非理性与信息不对称的过程中偏向于将存款放在村委会处,从而获得比银行更好的受益(因为其利息要比银行高的多),但是在合并村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客观原因发生后,这一债务在村委会没有田税征收权的前提下,无力偿还。而村委会以废弃的固定资产抵债或者是变卖,但效果并不理想。故此,村民对于这样的一笔“死账”在遇见村委会干部的时候便会责问,但是政治逻辑上的“拖拉”权术导致这样的一笔死账“不得不继续拖下去”。由此,逐渐成为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矛盾,最终也可能累积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导火索。但是,笔者认为,这不会单一化的构成这样的事件发生。因为被原子化的村民,很少能够为此事聚集为一股力量来进行对抗。
三、土地流转的闹剧
土地的流转是在一种“有所有权与使用权——无所有权有使用权——有所有权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有使用权”这样的一个单循环序列中演变和发生的,这也足以对农民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有了一定的困惑。而现在最为紧迫的是,如何将土地还给农民,而不是以“集体化”的名义对土地“非私有化”。在笔者看来,这将更加有助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不是“种一点是一点”的心态来对待良田种植。
笔者认为,如果不归还所有权于农民,如想“藏富于民”,特别是藏富于农民而不是市民,那就是一句空套的政治标语。农民对于自身的地权拥有处置与买卖的权力才能有所物质性的收获,且并不是说让这样的土地流转成为政府操作下,农民成为间接获益者。进一步的说,如华中学派的贺雪峰等学者认为,如果让土地进行私有化是不可取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私有化而继续“归集体所有”,那么农民不会富有,且对于农民的农作物的保护与农田本身的保护没有益处。
土地私有化一直被“三农学界”吵的沸沸扬扬,但是政府对于土地私有化的政策考虑并未动摇,而是一如既往的采取1956年社会主义建设完成后的一套策略。无独有偶,在空壳化的乡村社会,土地的耕种往往并未如之前的认真与积极,进程务工的农民在农忙的时候,要么用一点钱“请工”(俗语)(实为花一定的资金去乡镇里请几位打工的妇女或者壮年,每天每人约莫300元,或者更多)来完成收割与种植。这样的耕种,一个是不违背季节之外,还帮助农民自身剩下了大量的时间,来继续在城中打工与谋生。诚然,笔者认为这至少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①农民工群体已经朝着“80后农民工”为主体转变;②土地并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其本身也不是自己,其收入也并不客观;③城市生活保障与生活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碍于这三个原因(可能还有其他因素),农民对于耕种的积极性以及对土地的投入,并未想象的那么大。故此,土地作为一种可能随时被征用或者作为他用,自己对土地的主动权与土地给予农民的回报,致使土地遭受到了“冷落”。而流行于“土地入股”的“重庆模式”也并未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大规模的城市化,将农民纳入城乡之中生存,导致其生活收入与成本远远的形成了反比。另外,新农村建设,也导致了一种反差,土地虽然被集中整理重新划分,但是,这与之前的乡村格局及邻里之间的关系,都造成了一定的损伤。特别是土地的整治之后,导致需要三年或者更多年份的投入(化肥,农药等成本),才可能将其收成重新达到之前未整治的状态。
四、总结
笔者认为,以“乡村选举”、“乡村债务”和“土地问题”,在村民自治的大背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与现代化与工业化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如果很好的解决了这三个难题,将有助于农村社会稳定,将也有益于作为9亿农民生活的更具有幸福感。
进一步的说:首先,乡村选举(直选)来进行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改革与实验,那么这样的选举应该在避免两种情况下进行:①村庄混混(黑恶势力的渗透);②村民对选举的尊重与短期利益。往往选举受到这两种因素的影响最深,在当下,乡村混混已经对基层政权的渗透有所严重,直接影响了基层政权的稳定性,其并未是作为群众的一个服务型权力机构,而成为这群人与官、商的勾结工具与获利机器。其次,“乡村债务”虽然已经越来越被重视,但是这一问题并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还是如笔者在文章中所言的,这需要国家出台一定的法律,并且按照多少比例进行赔付,而村民欠政府的资金也应该按照多少比例赔付。这样方可将“民怨”缓解。再次,“土地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得到产权的分划,那么农民对于农田的种植与管理,将得不到重视,农民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富裕”。假象的富裕,对于农民而言,根本不可能支配其作为这一身份所面临的看病贵,子女读书贵,人情费(“流动的礼物”,阎云翔)等一些类似的开销,这也构成了农民逃避农村,城市人又逃不出城市(户籍问题等),最终导致农村空壳,城市爆满,生活成本加大,在物价不断上升的前提下,不满情绪自然会滋生在这样的“推拉之间”。
如果很好的解决了这三个问题,那么笔者相信,农民的幸福感与生活压力自然会减轻,并得到很好的生活保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为积极的力量。而这样的一个过程是任重道远的。这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积极的解决。而在并未得到修缮之前,也足矣构成了农民的焦虑,他们所需要的,不是多大的权力,多大的官爵,而一个可以生存的环境就可。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作于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