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非法集资案吴英经由一、二审被判死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吴英到底该不该判死的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分歧,舆论普遍认为不该判死。笔者亦认为,对吴英还是不杀为好。
笔者撰写此文,并非为吴英说情,因为法不容情,也并非求取法律网开一面,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在此想探讨和表达对于类似案件的态度、方法与原则的一般性意义。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珍惜和爱护生命是人道和人本思想的底线关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的法律思想和原则,是值得称道和赞许的,因为这是我国法律界的一项思想上的进步。
经济案件,经济犯罪,是一种可追溯的循环于经济系统的非常行为,即使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创伤或损失,也是可以通过其他的补偿机制和措施,加以弥合、抚平和修复。但是,如果因为经济案件、经济活动的差错和过失,以致于判死,将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无法修复和抚平的创伤,因为人死不能复生,由此,还会将家庭和社会的创口进一步撕裂、扩大,所以,实在是没有多大意义。而吴英案,是否具有符合真正的经济犯罪特征,在理论界还在争论不休,因为民间借贷是否应该合法化还存在普遍的争议。
吴英案,如果将其处死,并不具有多大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和意义,处死一个吴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第N个吴英出现,因为吴英案是社会经济整个系统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多方推力惯性汇集到一点,而爆发于吴英这个结点上,这是一个过程的必然,但落到吴英的身上却是一个偶然。全国已经发生多起类似的非法集资大案,如河南、江苏等地出现的类似案件。社会系统出现的具有社会根源性的后果案例,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将来还会重复出现类似的案件,社会的多环节应该承担的责任让一个人来承担,无疑是有违公平和正义的。
对于此类案件处理的惯常做法的弊端在于表面化、简单化、贯彻领导意志,充斥着情绪化,随意性很大,比如“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严打”、“乱世用重典”等,在“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八十年代的“严打”,都曾被频繁地采行,结果造成社会中积累了很重的戾气,时至今日都难以消解,长久来看,对社会安定与发展从根本来说好处并不多。冤假错案,不知害死了多少人,所以,我们应该从历史中从人性的角度充分汲取教训,社会应尽可能不让这种事件重复上演。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法律的进步不应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
所以,即使吴英在一二审判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后关口,也应考虑刀下留人,否则,将使今人和后人对此判决扼腕叹息,无谓地给当事人的家庭以及社会增添痛楚。
在笔者看来,如果吴英没有极度的挥霍和集得财富的大量外逸,应从轻发落。
造成吴英案发展到如此的地步,是由近几年的经济与社会多重因素所造成的。
一是经济、金融监控系统的不完善、运行不畅、不够灵敏;
二是经济政策的不当造成了当前社会经济肌体的流动性大量过剩,土地财政、土地货币化、“高薪养廉”、盲目出口造成的外汇存量增加带来的国内通胀、银行的负利率政策;
三是股市的严重的圈钱行为、股民的大量亏钱;
四是投机炒作行为盛行,而政府不加以及时地干预和制止;
五是普通民众的致富思想的引导出现问题,投机取巧、以钱生钱的思想充斥社会,致使高利贷盛行,在此情况下,政府的相关部门又反应迟钝,袖手旁观。
六是银行系统对中小企业进行盘剥,甚至是趁火打劫。
七是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以上这些因素,正是吴英案之所以发展到如此严重程度的社会根源,吴英案的发生是对全社会的一个重要提醒,特别是对政府系统的一个重要提醒,上述问题都需要政府与社会安下心来扎实解决,对类似吴英案应以预防为主。
笔者最后还是提醒和建议有关人士和部门,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对吴英还是不杀为好。
2012-2-2于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