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为什么是《自由之比较》
在人类历史上,宪法政治是晚近的产物。在“宪法”一词的确切含义上,它意味着一种独特的政治安排,即将对公民自由的保障作为政治社会的基本目标或基本目标之一,并以此组织和限定政府权力。[1]
这一意义上的宪法又被称为“保障主义的宪法”,它诞生于世界近代史的开端。两份名垂青史的政治文献对存在于这一意义上的宪法背后的指导性观念作出了经典表述。其中一份是这么说的: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另一份则宣布: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从那时起,个人作为道德主体应受到文明社会的保障和尊重的观念成为宪法不言而喻的基石,它既是为政治社会提供合法性的高级规范,也是对政治社会具有约束力的根本规范。
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被认为标志了一个全新时代的开端,在这个时代,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相互勾连的深刻变化,形成了一个整体上区别于过往的崭新范型,乃至形成了一种人类生活的新的特质——现代性。而作为“现代”开端的标志性事件的最直接而重要的政治结果是保障主义宪法的诞生,这给我们带来一个极大的问题:保障主义宪法与正在形成中的“现代世界”及其特性究竟有何内在关联?如果不把保障主义宪法所内含的观念看作不言而喻的前提,这个问题对于后发立宪国家就尤为重要。
近代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自由通常被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类称为防御权或消极自由,一类称为参与权或积极自由。这一分类大体对应于以赛亚·柏林对两种自由权的著名的类型化建构,而第一次对自由权作出系统化区分的理论尝试则一般追溯到大革命时期的法国思想家贡斯当,柏林受到贡斯当的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启发,把他所描述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自由提炼为两种在理念形态上相对照的权利类型。
然而,尽管柏林的作品影响巨大,贡斯当作品的意义却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柏林的理论前驱,也不仅仅在于它第一次对两种自由作出系统化理论区分的思想史地位,事实上,贡斯当的作品与柏林有着巨大的不同,它对两种自由的区分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构建,而更立足于描述,一种对当时所实际发生的社会事实以及这种事实赖以发生的社会条件的描述,[2]这使他的作品具有柏林作品所不具备的意涵。在贡斯当看来,在大革命当时,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的是一种“现代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古代自由”有着截然的不同,它是现代社会本身的产物,是与人类生活发展到现代之后的特点相适应的自由;现代社会同时需要两种自由,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现代自由”和转化为政治参与权利的“古代自由”。在这一意义上,阅读贡斯当的这篇1819年发表于巴黎皇家中学的著名演讲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两种宪法自由的理解,更是提供了一条在先验价值论话语之外理解保障主义宪法的路径,一条值得重视的、更深地立足于保障主义宪法与产生它的现代社会实际状况之间的关联性的路径。
贡斯当是法国大革命的同时代人,他1767年生于瑞士洛桑,在大革命之后到达巴黎,成为法国公民,一生经历了从法国大革命到拿破仑称帝、波旁王朝复辟及至覆灭的一系列历史事件。[3]和那个时代的众多思想家一样,贡斯当不是一个今天专业分工体制下的专业“知识分子”,更是一个积极投身公共生活和政治事业的政治人物。从拿破仑执政初期他就开始了在法国的政治生涯,他曾作为拿破仑帝政的反对派被逐出保民院,也曾为百日政府起草过宪法补充条例,在波旁王朝复辟之后,他以议会反对派领袖的身份在法国政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为七月革命做出了巨大努力。1830年11月他去世,法国为他举行了国葬。
作为政治事业直接而热切的投身者,贡斯当对政治理论的关注和写作不是“哲学性”的,而是始终着眼于大革命之后法国的现实政治和社会状况,从大革命带来的破坏性政治后果中思索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力图将大革命的经验纳入法国革命后的政制重建。他年轻时曾游学爱丁堡,有机会亲身观察英国作为“先进政治社会”的政治架构和实践运作,并在那里深受苏格兰启蒙学派的影响,这两者后来构成他思考法国大革命和法国政制的重要参照系和智识渊源。[4]
贯穿贡斯当毕生思考的一条主要线索就是古代和现代之间的对比。[5]自文艺复兴开始,欧洲已经认知到自身处于一个和古典完全不同的社会之中,并逐渐对自身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特性形成明确的自我意识。依照古代世界自身的条件来理解古代文化,并带着一种“新”的社会和文化条件的自觉来评判古代,看待“当今”和古代之间的差异,逐渐形成为一种智识风尚。[6]这种风尚在苏格兰启蒙学派得到发扬,也影响到大革命时期的法国。[7]作为一个深受苏格兰学派影响的大革命政治人物,贡斯当清楚地意识到法国和欧洲已经处于一个与古代完全不同的新时代,法国大革命的破坏性后果至少部分需要从这个全新的时代特征加以理解,为此,贡斯当致力于对古代世界和现代世界的社会条件及其在政治结构上的后果和表现进行比较,以说明大革命的错误在于把古代世界的政治结构移加到社会条件已完全变化的现代世界,从而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现代世界需要与其自身的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政治结构,这就是个人自由与代议制。这一思考集中凝炼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这篇著名演讲之中。
一、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对比
《自由之比较》全文共74个小节,大致可以分作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13节,对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的形态和内涵进行对比;第二部分为第14-34节,阐述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差别的根源;第三部分为第35-42节,对大革命时代错置的错误作出诊断;第四部分为第43-55节,说明单个的古代制度移植到现代也会产生压制自由的效果;第五部分为第56-74节,讨论两种自由在现代的关系。
演讲开篇三个小节就交待了整个演讲的主旨和中心内容。第一句话开门见山,直陈演讲的主题是要提请人们注意一个此前一直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重要问题,即两种类型自由之间的不同。在同一个“自由”的语词之下,实际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自由,一种是古代民族的自由,另一种是现代民族的自由。比较和彰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自由对于当时的法国政治具有两个方面的迫切意义:第一,认清这两种类型自由之间的混淆需要为法国大革命的破坏性后果负责;第二,认清代议制并非古代政体,而是与现代自由相适应的现代政体。
这三节文字表明,关切古今自由对比的主旨是对大革命的病理诊断,大革命事与愿违的原因就在于当时引领风潮的历史人物缺乏对于“现代”的时代感,未能对“现代”的特性及其要求有清楚的认知,从而犯了时代错置的错误。一方面,大革命仍然抱有古代自由的幻想,希望在法国再现古代自由,从而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另一方面,大革命试图建立的代议制却是一种现代的政府形式,是与现代自由相适应的政体制度。
接下去三小节简要分析了当时的政治讨论较常援引的三个政体:斯巴达、高卢和罗马,指出在前两种政体中政治权力都是整体性的、无限的,与代议制政体相悖,而罗马也仅有代议制的微弱痕迹,这些政体中都不存在代议制的前驱。继而指出,代议制不是古代制度,它所保障的是现代自由。
就此,演讲转入对两种自由之间的对比。首先提出的是现代人所理解的“自由”的内涵,这里的现代人指的是“英国人、法国人、美国公民”:
对他们每个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这些自由分成两个部分,前面列举的大部分是我们熟知的宪法自由权:人身自由、表达自由、择业自由、财产自由、迁徙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这些自由是个人选择和安排自己生活的权利,是与一个人形成并保持独特的、不受外在控制和干预的“个人空间”相关的。最后提到政治参与权,即选举和监督政府的权利。
如果这些自由都是在现代才成其为“自由”,那么,什么是古代人的自由?
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
不难发现,这里所举出的古代人的自由,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并不会将之归为“权利”,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构行使的“权力”,其中的部分还是由最高层级的国家机构行使的,例如决定战争与和平、与外国政府缔结协议,这些权力通常称作主权性的权力,“主权的标志”。古代人的自由因而相当于直接作为一个“主权机构”的成员参与主权的行使。在这一点上,现代人所具有的选举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对于公共事务的实质影响力,完全不能与古代人相比拟。
然而,演讲旋即指出,与古代人在公共生活中的集体性自由相依存的是另一面,即在私人生活中对共同体权威的完全服从。前面所举出的现代人所具有的在言论、财产和宗教方面的独立性在古代都不受承认,乃至最私密的家庭生活领域也不例外,私人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存在空间。
因此,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对比的结论是:“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都是奴隶”,“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易言之,古代人的自由存在于他能够直接成为主权团体的一员参与决定共同体的重大事务,对之有真实的影响力和发言权,而一旦作为一个个人,他所有的一切,包括自身的生命和公民身份,都彻底处于共同体的管辖之下。而现代人的自由正在于他有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人生活领域,这个空间完全由他自己掌控、排除国家和任何其他人的介入和干预,而作为“主权人民”的一员,他对于主权的参与行使是名义的,对于重大公共事务的影响实际微乎其微。
二、古今社会条件的对比:城邦vs.大国,战争vs.商业
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差别,差别的根源究竟何在?这是演讲第二部分着力讨论的。
首先古代城邦国家的实际生存状况是:第一,疆域狭小、人口有限。第二,因为疆域狭小且比邻而居,彼此处于天然敌对之中,国家精神好战。第三,作为结果,这些国家处于无休止的相互征战之中,战争构成这些国家的生存方式,“所有国家都不得不以战争为代价来换取它们的安全、独立以及生存本身。这就是古代自由国家永恒的兴趣或者说几乎是习惯性的关注”。第四,由于战争频繁,有大规模奴隶制存在,主要日常需求由奴隶劳动满足。
而现代社会的基本状况是:第一,国家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第二,欧洲各民族之间相当同质。第三,现代民族的强大和文明使他们爱好和平。第四,作为结果,出现的是商业对战争的替代。商业以“计算”代替强力和冲动,以“相互同意”的方式获得从前通过战争取得、乃至战争无法取得的东西。
在这些条件的对比之中,贡斯当着重强调了现代民族的生存状况决定了他们是商业民族。古代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如航海业技术),商业进步受到阻碍,古代的商业民族只是一种幸运的意外,商业本身也浸透了战争和敌对的气氛。而今天,商业是普遍的现象:
在今天,它是正常状态,是所有国家的惟一目标、普遍趋势与真正的生活。这些国家要求安定,要求舒适,要求能够提供舒适的工业。战争愈来愈不再是满足它们愿望的有效手段。战争的危害为个人提供的益处再也无法同和平的工作与有规则的交换所产生的结果媲美。对古代人而言,一场成功的战争既增加私人财富,也增加公共财富,增加他们所分享的奴隶、贡赋与土地。而对现代人而言,即使一场成功的战争,其代价毫无疑问也会超过其价值。
因此,可以断言,“一个商业代替战争的时代必然会到来”,今天的时代已经处在这一时代”。
第五,奴隶制不复存在,自由人必须从事所有职业,满足所有社会需求。
商业对战争的替代是所有这些差异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对于古代民族而言,他们的客观生活条件决定了战争是他们生活的基本内容,也是满足生存需求的主要手段。古代民族赖以生存的财富是“奴隶、贡赋与土地”,它们只能通过战争取得。而这种状况在现代发生了变化,由于航海业促进的商业进步以及工业的发展,战争已不再是满足财富需求的唯一方式或主要方式,通过和平的工业生产和商业交换,现代民族可以更好、更安全地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及财富积累欲望。在这种情况下,战争对于现代人日益成为得不偿失的危险负担。
贡斯当对于古代民族“战争作为主要生存方式和财富获取手段”的观察并不是凭空发生的。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明确地把包括战争在内的“广义的狩猎方式”作为城邦主要的“致富技术”,即获得维持城邦所必需的生活财富的手段,而把通过“交易”获取和积累财富看作是“非自然”的。[8]而土地和奴隶作为古代两种最主要的财富形式,就一个城邦共同体而言,也只能通过战争来获取和增长。相反,在法国大革命的时代,已经发生了地理大发现和工业革命,地理大发现带来的远距离贸易的增长及对工业的刺激,使得社会财富的主要形态已经发生了转变。贸易带来了以和平的方式不断扩展的新的财富可能性,而工业时代创造的工业产品和工业资本也在土地之外开辟了新的、乃至更为重要的财富形式(如股票、专利),即使对于国家而言,战争也已不再是获取财富的主要手段。无论对于国家还是个人,战争不再是可欲的,现代国家已经步入了商业时代。
这一观察和判断是深受苏格兰启蒙学派的影响的。苏格兰启蒙学派总体上倾向于认为,商业的发育和成长是新的时代的标志,商业对人类生活所发生的塑造作用是比以往的社会形态更为可欲的。这一点突出地体现在苏格兰学派对于人类社会形态的四阶段理论上:人类社会可以分成狩猎社会、游牧社会、农业社会和商业社会四个阶段,文明社会的发展表现为一个自然生长的历史过程,商业社会是这一生长过程的顶点;如同个人要从婴幼儿迈入成人一样,人类社会也要从野蛮进入文明,而商业社会是文明社会发展的最高层次。[9]因此,当贡斯当说“一个商业代替战争的时代必然会到来。我们已经进入了这一时代”时,潜在地包含了一种价值判断,商业代替战争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今天的时代优于古代的标志。这一价值判断本身已经是非常“现代”的:在古代思想家那里,手工业被视为“贱业”,以交换作为获利手段和以财富本身作为追求目标是受到贬斥和鄙夷的,自由人的生活以追求包含“善德”在内的“幸福”作为目标,[10]一个商业社会本身是不可能受到推崇,被看成代表文明和进步的。
生存条件的改变以及商业取代战争带来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显著变化:
第一, 国家规模的扩大导致个人在政治参与中的重要性急剧降低。
第二, 奴隶制的废除消除了自由民的闲暇。
第三,商业是连续性的,不存在战争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可资专门从事政治活动的整段间歇,现代人只能专注于自己的个人性生活。
第四,商业使人们得以在无需依赖“权威”的情况下,按其所好地满足生活需求,从而激发了对个人独立的挚爱。
作为这四个方面变化的结果,对于现代人而言,“自由”的内涵必然发生变化。古代人的政治参与是有实际重要性和现实可能性的,“在古代,每个人分享国家主权决不仅仅像我们今天那样是一个抽象的假定。每一个人的意志都有真正的影响:行使这种意志是一种真实的、不断重复的乐趣”。而在现代,个人在政治参与中的重要性和可能性都显著降低,在国土辽阔和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孤立个人的意志几乎不会在政治中产生任何影响,相反,商业社会却为个人自主地追求自身幸福敞开了大门,“文明的进步、时代的商业趋势,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沟通却无限扩展并丰富了追求个人幸福的手段”。因此,“积极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力”的古代自由在现代既不可能亦不可欲,现代人已经不可能从名义上的对主权的参与中体会到自身的价值和乐趣,相反,现代人从对自己私人生活的支配中体会到幸福和乐趣,现代人必然“比古代人更为珍视自己的个人独立”,他们的自由必须是“由和平的享受与私人的独立构成的”。“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
至此,贡斯当明确地给出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的定义,简言之,古代自由是对主权权力的分享,而现代自由是对私人幸福的制度保障。
通过这部分的二十个小节,演讲已经清晰地阐明了“两种自由之比较”的基本观点: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不是同一个东西,它们是两种内涵上完全不同的自由,而这两种不同的自由分别是由古代民族和现代民族各自不同的生存条件和生存状态所决定的。在古代城邦共和国,特定的生存条件决定了战争是城邦生存的基本内容,战争因此被结构在城邦的整个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公民个人与城邦处于一种不可分离的结合状态。城邦共和国的生存方式决定了即使在雅典那样富有商业精神和崇尚个人自由的政治体,最终仍不能逃脱古代世界的共同习性,贝壳放逐法的存在表明个人仍是高度隶属于政治结合的。
而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商业替代战争成为满足生存基本需求的手段和财富的主要获取形式,个人与政治体之间紧密结合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个人在政治结合中的重要性降低,同时,则被赋予了在政治结合之外的独立存在。战争导致政治结合是古代人的生存方式,这决定了古代人的自由就体现为对政治结合的参与,作为主权团体的成员分享主权权力;而商业是现代人的生存方式,政治结合因而是有限度的,个人在政治结合之外的独立存在是基本的社会事实,这表现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干扰的个人生活空间
三、法国大革命的时代错置和古代制度的不可移植性
在分析完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的差别之后,演讲转入对法国大革命病理的诊断。法国大革命引起的破坏性后果,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对两个时代和两种自由之间的混淆。“在我们那场旷日持久且充满风暴的革命中,不少怀着良好意愿的人们由于未能分清这些区别而引发了无限的罪恶。”贡斯当举出了两位在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哲学家的著作,一位是卢梭,一位是马布利神父,这两位作家“都未能认识到两千年的时间所导致的人的气质的变化”,因而犯了时代错置的错误。
贡斯当把卢梭称为“卓越的天才”,他试图“把属于另一世纪的社会权力与集体性主权移植到现代”,因此,尽管他“被纯真的对自由的热爱所激励,却为多种类型的暴政提供了致命的借口”。而比卢梭走得更远,在道德上更为严苛,更需要为大革命的错误担责的是卢梭的后继者马布利神父,这位神父“误将社会机构的权威当作自由”,“他是这样一种制度的代表,该制度根据古代自由的教条,要求公民为了国家的主权而完全服从,要求个人为了民族的自由而被奴役”,他谴责人的独立性、憎恶个人自由,赞颂每一个压制个人自由的方法,希图法律完全深入个人生活的任一方面,对个人进行最严格的控制。
对古代和现代之间的差异有清楚的认识,尤其是,对于当今已经不可逆转地迈入现代这一点有清楚的认识,这并非易事。在后一点上,即使是大哲孟德斯鸠也未能成功地做到。孟德斯鸠认识到古今之间的差异,但是未能揭示这些差异真正的原因,他把这些差异归于共和制和君主制所造就的社会状况,未能认识到这些差异从根本上是在于古今之间不同的社会条件和时代精神,因而,他也未能认识到当今已经处于和古代截然不同的“现代”。
现时代已经处于“现代”,这是一个不可更易的社会事实,现代社会的制度构建必须以此作为出发点。同样是对于幸福的追求,“幸福”的含义已经因为时代的不同而发生了改换,自由的含义也发生了改换,今天的法国人追求和捍卫的自由已经不是古代人的自由,而是独立自主地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个人自由是幸福的保障。被大革命风暴推到时代前沿的革命者恰恰未能认清这一点,他们被古代人的恢宏气度所吸引,被抽象的哲学信条所鼓舞,他们取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并希望将之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他们试图在法国重建个人与政治体无限紧密的结合,使所有的社会事务都服从于政治体的决定,并相信个人在私人权利方面受到的所有限制都能够从对主权权力的重新分享中获得补偿。然而,与时代的现实状况相脱离的政治实验不可能获得成功:
先生们,我们都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基于对时代精神的理解而建立的各种自由制度可以存活下来,但恢复起来的古代人的大厦却崩溃了,不容置疑的事实是,社会权力以其所有可能的方式伤害个人独立,却无法摧毁对这种独立的需求。我们的民族并未发现对抽象主权的理想化分享值得她作出所需要的牺牲。……经验最终使她不再受骗。她看到过人治的专横权力比最差的法律更糟糕。然而,法律也必须有其限度。
法国大革命的结果证明,法兰西民族已经是一个无可置疑的现代民族,她所欲求的是现代人的自由,只有与时代特征相吻合的自由制度才能存活。
由于个人独立已经是现代自由的要义,因此,不仅脱离时代的古代共和国无由存在,而且,许多在古代共和国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也与现代自由的要义相悖,如果移植到现代会成为对个人的压制而无法存活。
先生们,如果我已经成功地使您接受了这些事实必然导出的结论的话,您将和我一样承认下列原则的真实性。
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
由此导出,许多备受赞赏的制度在古代共和国曾阻碍个人自由,在现代无法被接受。
贡斯当列举了四种当时受到推崇的古代制度:雅典的贝壳放逐法、罗马的监察官、教育管制和宗教管制,逐一进行了批驳。他指出,贝壳放逐法的正当性建立在两个方面之上:其一是形而上学的,即承认政治体对其成员有完全处置的权利;其二是实效性的,在一个规模很小的城邦共和国,一个人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而具有过高的影响力都可能对民主政体的运作形成不利影响。但是,这两个理由在现代都不复存在,一方面,个人拥有政治体必须尊重的权利,另一方面,个人对于公共事务的单独影响已经极其微弱,因此,以削弱个人影响为理由流放公民既无实效,也不正义。贡斯当以非常“英国”的方式指出,除非被一个常设法庭根据法律判定犯有必须流放的罪行,否则,任何人都不受流放,政治流放是对政治权力的滥用和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对于监察官制度移植到现代的可能性,贡斯当指出,监察官制度的有效运作也是建立在罗马当时的实际社会状况之上。城邦共和国的简朴风尚和对公共生活的高度参与,使得监察官制度能够具有影响,与此同时,也受到制约。“一旦共和国的规模、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以及文明的进步使该制度赖以存在并借以制约的基础不复存在时,监察官制度甚至在罗马就衰落了。”在当时法国的情况之下,道德风尚已经是高度不确定的,难以被任何个人所把握认定,如果引入监察官制度会变成一种无效而难以忍受的专横制度,受到整个民族的反对。古代制度的其他方面如教育、宗教等移植到现代都会发生与监察官制度同样的效果。因为这些制度都是与古代的自由形式和生活风尚相适应的,当它们脱离古代的社会条件而单独放置到现代时,它们不仅无法达到与古代同样的效果,相反,会成为对个人自由的可怕压制。因此,“先生们,让我们不要相信这种对某些古代记忆的崇拜。因为我们生活在现代,我们要求一种适合现代的自由”。
四、两种自由在现代的关系
在对于古代共和国的理想在现代注定遭遇覆灭以及古代的单个制度也无法适用于现代做出说明之后,演讲在最后部分转入对两种自由在现代的关系的阐述。
首先,贡斯当重申,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但是否对于现代人而言,只需要个人自由就足够了呢?并非如此。现代人同样需要从古代自由而来的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但如果要求现代人如同古代人一样为了政治自由而牺牲个人自由,则无异于剥夺个人自由,而一旦剥夺了个人自由,进而剥夺政治自由也就轻而易举了。
在此,贡斯当指出了两种自由在现代的依存关系。现代人的完整自由应当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部分是现代独有的个人自由,另一个部分是从古代延续下来的政治自由,在现代条件下,个人自由居于更为中心的地位。不仅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而且,现代社会的个人自由同样是政治自由的保障,在古代的社会条件和政治结构之下,没有个人自由的政治自由可以独立存在、自我保障,而在现代,对个人自由的摧毁则距离剥夺政治自由只有一步之遥。
强调个人自由并不等于贬低政治自由在现代的地位,并不等于否认政治自由的现代意义。贡斯当把自己的理论与贬低政治自由之现代价值的理论作了严格的区分。现代社会无法实现古代人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社会必然流于粗俗功利和政治上的专制主义,现代人与古代人的差异并不意味着现代人必须放弃政治自由,相反,现代人同样需要并且可以同等地获得两种自由。
我们并不必削弱安全,但我们必须扩展乐趣。我们并不希望放弃政治自由,而是要求在得到其他形式的政治自由的同时得到公民自由。政府丝毫不比以前有更多的权利来僭取非法权力。相反,出自一种合法来源的政府只拥有比以前更少的权利对个人行使专制权力。我们今天仍然拥有我们一直拥有的权利,诸如同意法律的永恒权利,讨论我们利益的权利,成为由我们构成的社会实体之基本成分的权利。不过,政府有了新的职责:文明的进步以及几个世纪所带来的变迁,要求当权者对习俗、情感与个人的独立有更大的尊重。”
在贡斯当看来,现代社会并不意味着自由领域的缩减,相反,意味着自由领域的扩大。一个合法政府不仅要实现个人的政治参与,而且,必须尊重个人的独立领域。这既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政府的利益所在。
为什么是政府的利益所在?初看之下,这是令人费解的。贡斯当对此作了解释。既然引致现代人的自由与古代人的自由根本不同的原因是社会条件的改变,那么,这同样的原因也使得古代政治体对个人的专制统治在现代不复能够成立。现代人也许会忽略政治自由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但是,现代社会给了现代人其他的保障自由的方式,这种保障同样存在于商业社会的特性之中。
商业社会一方面使专横权力成倍扩大而更具压迫性,另一方面,也解放了个人,使专横权力更易于躲避。这是因为商业赋予财富以流通的特性,使财产变得难以控制,个人可以随时带着自己的财产远走高飞,同时也带走与财产相伴随的商业机会。商业已经使欧洲各国处在密切的交往和高度趋同的习俗之中,国与国之间的敌对并不会影响人民之间的彼此融合。
更重要的是,商业不仅能解放个人,甚至还能将权力本身置于对它的依附地位。
一位法国作家曾写道:“货币是专制主义最危险的武器,但同时也是对它最强有力的制约;商业信贷受舆论影响;权力毫无用处;货币可以被藏匿或转移;所有国家的运作都暂时不起作用了。”商业信贷在古代人中并没有如此影响,他们的政府比个人强大;而在我们的时代,个人比政治权力强大。
商业有它自身起作用的机制,由商业信誉形成的商业信贷机制不受国家权力的影响,而货币的高度流动性则使它随时可以摆脱国家的控制。不仅如此,财富还可以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力”,通过许诺的利益吸引人为之效劳,从而在与权力的竞争胜出。“财富是一种在所有情况下更随处可见、更适用于所有利益、因而更真实、更被人服从的权力。权力是威胁,财富是奖赏:人们可以用欺骗的方式逃避权力;但若想得到财富的青睐,就必须为其服务:因此,财富必然会获胜。”因此,不是权力独立于商业、凌驾于商业之上,而是商业独立于权力的运作,乃至取得对权力的优势地位。
从这两段对商业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两个社会现实:第一,欧洲当时已经存在了一个超越于尚未发育成熟的民族国家之上的统一市场,它的形成先于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这个市场中的商业信贷机制独立发挥作用,有十分强大的力量,甚至可以迫使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向其让步。第二,作为统一市场的结果,欧洲各国的习俗已经高度接近,个人可以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而不受障碍,也使得个人对于某一特殊政治共同体的归属感相对淡薄化。
演讲中没有明说的是,正是这个先于民族国家政治权力的统一市场给欧洲人创造了财富和人员自由流动的条件,从而赋予了欧洲人以独立于政治权力的自由。个人可以带着货币化的财富自由流动,这不会给个人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失,但对于需要财富的政治权力却是损失,因而,政治权力要留住财富,就必须提供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此即为什么尊重个人独立领域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政府的利益所在。
基于对这样的社会事实的观察和判断,接下去是一个信心百倍的断语:“让权力隐退吧:我们必须拥有自由,我们也必将拥有自由”。“必须拥有自由”是一个价值判断,“必将拥有自由”是一个事实判断,两者能够获得一致。
但是,由于新时代的自由不同于古代自由,因此,需要一个与古代不同的政治组织来实现这种自由。对于古代人而言,对公共事务参与得越多越充分,实现的自由也越多;而对于现代人而言,政治权利的行使为个人留下的空余越多,自由就越珍贵。这种有助于现代人实现其自由的政治组织就是代议制。贡斯当把代议制与富人雇佣管家相比拟,在大众没有充分时间而又需要维护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就委托一定数量的人士作为他们的代表对他们的事务进行照管。但正如雇佣管家的富人会对自身的事务保持良好的了解以及对管家是否尽职进行密切的监督一样,人民也必须对代表行使积极而持续的监督,并保留在代表履职不良时对之予以免职的权利。
换言之,个人自由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产物,这已是不可更易的社会事实,从这一社会事实之中孕育了新的时代精神,而现代社会的政治组织形式必须与这种自由相适应,与这种自由相适应亦即与商业社会相适应。与现代商业社会和个人自由相适应,这正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组织所必须赋有的“现代”之时代特性。
至此,贡斯当已经完整地论述了现代自由作为个人自由之内涵,个人自由赖以产生和保障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以及与个人自由相适应的政治组织形式。在演讲的最后,贡斯当转向对政治自由的讨论。
由于自由的不同内涵,自由在现代可能遭遇的危险也与古代不同。古人可能由于仅仅关注对主权的分享而忽视个人独立价值,而现代人却可能由于过分沉溺自我而轻易放弃对政治权力的参与。这种做法尤其会受到掌权者的鼓励,鼓励个人交出政治权利而仅仅追求私人享乐,但这种做法是愚蠢的,离开政治自由的保障,个人自由就如同建筑在沙地上的楼房。
到此为止,与本部分的第一小节相呼应,政治自由显现出的似乎是一种工具性功能,其价值仅仅在于作为个人自由的保障手段。然而,接下去的三个小节发生了重要的转折。贡斯当毫不含糊地指出,私人快乐并不配称为人类生活唯一的目标,对于高尚行为和道德能力的放弃是人格的自我贬低,也将最终与快乐无缘。人性当中有比追求私人欲望的满足更高的部分,那就是对人类共同事务的参与和对自身智慧和德性的提升,这是人的自我发展,而政治自由是最有效的自我发展的手段。政治自由把对公民利益的关切与评估平等地交给所有公民,由此丰富了他们的精神和升华了他们的思想,并在这种平等关切中激起他们对国家的热爱,形成民族的荣誉和力量。
因此,让我们看看当一个民族有了恢复其正常行使政治自由的最初制度时会如何发展。看看我们的同胞们,不分阶级,不分职业,从他们日常劳动及私人工业的领域脱颖而出,突然发现自己正在履行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责,他们以明辨的方式选择,以充沛的精力抵制,蔑视各种威胁,高尚地拒绝引诱。看吧,一种纯粹、深沉、诚挚的爱国主义正在我们的城镇中获得胜利,在我们甚至最小的村庄中复活,在我们的车间弥漫,它使农村充满活力,它在讲求实用的农民与勤劳的商人那正义与诚实的精神中渗透了权利意识以及需要保障的意识……他们以对国家的感激之情关注着整个法兰西,并以参加选举的方式报答国家,经过30多年的时间,对这些原则的忠诚体现在最卓越的自由的保卫者身上。
如果说个人自由是对私人生活的保护,那么,政治自由具有比保障私人生活更高的目的,即增进个人的美德。个人美德的增进是与对政治共同体共同事务的参与联系在一起,这是阻止现代社会朝向“使人们遭到恐吓的偏见,对人们进行腐蚀的利己主义,令人们麻醉的轻浮,使人们堕落的粗俗的快感,对人们实行钳制的专制主义,为专制主义服务并使其更为巧妙的建设性知识与严密科学”滑落的屏障。对贡斯当来说,虽然欧洲统一市场已经为个人提供了跨国界自由流动的条件,但个人并不是没有祖国的。商业社会并不能彻底消除对政治结合的需求,这种需求内在于人的自我本性之中,且是其中较高的部分。如同古代一样,政治结合存在于公民政治参与的自由之中,并构成对人性高尚部分的召唤,而政治体本身也将从这种真正的结合中获益。
贡斯当在演讲中几乎不加区别地将“政治自由”与“古代自由”等同使用,事实上,可以看到,就自由展现为对主权权力的直接参与行使而言,古代人的自由在现代已经不可复制了,代议制带给公民的有限度的政治参与在这一意义上并不能等同于古代自由,毋宁说,它是一种与“现代”相适应的政治自由,是现代自由的另一个部分,但是,就政治参与权利作为发展美德的手段,满足人性较高部分的欲求,以及实现政治结合的方式而言,它又确实是从古代承袭下来的,是一种“古代自由”。
因此,先生们,我们决不是要放弃我所描述的两种自由中的任何一种。如同我已经展示的那样,我们必须学会把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研究中世纪共和国历史的著名作者曾说过,制度必须完成人类的使命,如果某种制度能使尽可能多的公民升华到最高的道德境界,它便能最好地实现这一目标。
假如立法者仅仅给人民带来和平,其工作是不完全的。即使当人民感到满意时,仍有许多未竟之业。制度必须实现公民的道德教育。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这样,通过履行这些崇高职责的熏陶,公民会既有欲望又有权利来完成这些职责。
制度仅仅保障个人独立是不够的,好的制度还需致力于提升公民美德、增进政治结合。政治自由并不仅仅是个人自由的保障手段,更是人性自我提升的途径。两种自由的结合并不是简单的并存,而是相互依存和协调,是从个人独立向公民美德的提升。
从阐述现代自由作为个人自由开始的演讲,结束在对两种自由相结合以及政治自由重要性的强调之中。
结语:宪法自由的社会条件
作为“备受尊敬的现代自由主义奠基人及‘自由和隐私最雄辩的捍卫者’”,[11]对两种自由作出系统比较和阐述的第一人,我们在这篇经典演讲中看到的并不是如同本文开篇所引用的《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一样对自由先验价值论式的表述,相反,贡斯当似乎要向我们证明,自由是一定时代社会条件和社会结构的产物,是从社会结构中自然生长出来的。贡斯当所理解的“现代”不是宗教改革、不是启蒙运动,而是在几个世纪中自然形成的商业社会,他所理解的自由也并不是先验的“人权”,而是一定时代历史社会条件的自然产物,存在于一定社会结构之中的法律权利。贡斯当向我们表明,欧洲人的个人自由最终依赖于一个先于欧洲民族国家而形成的欧洲统一市场和统一社会,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仰仗财富这一事实迫使它不得不向商业社会作出让步,使自身适合于商业社会的机制,承认商业社会的自由。这是欧洲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是保障主义宪法诞生的社会条件。
注释: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见[法]邦亚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1页。本文以下对该文的引用不再另行标注。
[1] 对于“constitution”词义的辨析,以及近代宪法作为保障主义宪法之特定含义的辨析,see G. Sartori, “Constitutionalism: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i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56, No.4 (Dec., 1962), pp. 853-64.中译可见[意]萨托利:“‘宪政’疏议”,晓龙译,载《公共论丛》第一卷(《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00-120页。
[2] 对于贡斯当理论之“社会学”面向的提醒,见B. 方塔纳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书撰写的“英译者序”;[美]埃伦纳罗森布拉特:“为什么是贡斯当?——对贡斯当复兴的一项批判性综述”,李海强译,载《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
[3] 关于贡斯当的生平,请参见方塔纳,同上注所引文;也可见李强先生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一文的翻译所作的导言“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载《公共论丛》第四卷(《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6-305页。
[4] 在斯塔尔夫人的著作中,贡斯当被描绘为一个具有嘲讽意味的亲英分子。(见方塔纳,同上注所引文。)“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一文(贡斯当,同上著所引书,第55-193页)表明,贡斯当的立宪构思实际上以英国的立宪君主政体作为心目中的样板,行文中多处直接采用英国经验作为例证。《自由之比较》一文即是作者在皇家中学发表的一系列有关英国宪政制度影响的一部分,文中关于现代自由的表述明显受到英国制度的影响。
[5] 对此的梳理见韩伟华:“从‘古代人的自由’到‘现代人的自由’——邦斯曼·贡斯当古今自由理论再探讨”,载《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
[6] 参见[英]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奚瑞森、亚方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1-142,181页。
[7] 参见韩伟华,同上注所引文。
[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23-25页。但亚里士多德本人对于把战争作为城邦生活的主要目的是反对的,见本注,第347-348页。
[9] 四阶段理论最早由亚当·斯密提出,弗格森对此进行了系统表述。参见康子兴:“文明社会的起源:社会的自然逻辑和历史逻辑”(未刊稿)。
[10] 亚里士多德,同上注所引书,第126-127,339-342页。
[11] 罗森布拉特,同上注所引文。
杨利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