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励生:中国社会理论之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32 次 更新时间:2011-10-1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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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励生 (进入专栏)  

“社会”这个词让人困惑:因为曾经广泛运用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概念,让“社会”一词产生了不少混乱。不说那些“社会”之间是否存在递进(进步)关系,就说用“封建社会”描述秦汉以来的政制所形成的特有“社会形态”就已出现了文不对题,也不说“贵族”与“封建”的并列关系——从政制的角度说,1911年虽推翻了帝制,但“百代都行秦(汉)政制”直至眼下其实并没有改变,而与民争利必然官民对立、腐败盛行导致跟历代土地兼并相似的少数人占有大多数财富、稳定追求的“简单一致”无一例外扼制个体创造性的诸多传统一样没有改变。更何况,在我们特有的历史传统中,“封建”与“郡县”恰是对立关系,前者还恰是历代儒者们追求的“理想社会”。

意味深长的是,秦汉政制的特点,是以科层官僚的组织体系覆盖社会的全部领域,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官权力形成了“巨无霸”——不要说权力能否受到监督,即便是社会和个人历来也都淹没在经学意识形态的垄断之中。虽然明代中后期王阳明的“致良知”开始风行天下,其源头则在于“明哲保身”,一如余英时所说:“用传统的语言说,明清有济世之志的儒家已放弃了‘得君行道’的上行路线,转而采取了‘移风易俗’的下行路线。唯有如此转变,他们才能绕过专制的锋芒,从民间社会方面去开辟新天地。前面论证王阳明‘致良知’和王艮‘明哲保身’都与明代专制政治背景有关,便是这一转变的具体表现。”(《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暂且不论传统“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从来具有同质性,即便是民间社会也很少有自己独立的生活领域,而所谓家庭则是国家伦理的最早训练场所,如:“由子孝、妇从、父慈所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不过是民顺、臣忠、君仁的社会关系的缩影。在王朝统治时期,宗法家族制度发挥了与国家结构的同构效应……”(金观涛语)因此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时候,个人与个人主义热潮首先就是“娜拉出走”,走出了家庭的“娜拉”之后很快又遇到了孤立的个人、原子化的个人问题。没有别的办法,就跟五四时期推崇尼采一样,自我膨胀的个人,貌似强调个体,实则充满个体献身国家、集体的激情,于是乎所有的个人主义者转眼就全部变成了集体主义者。直至最后,“国家社会化”或“社会国家化”也就成了必然,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无政府主义”、“劳工神圣”等理念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人民”概念也在新中国建立后似乎被推到了最前台。

然而,无论概念如何变换,以科层官僚组织体系覆盖社会的全部领域的实质始终没有改变。即便是把“人民”推到最前台的“文化大革命”中的打倒它,还是“文化大革命”后的全面恢复它乃至眼下的重提“人民性”概念,基本逻辑相同。也就是说,如何在那种无远弗盖的“巨无霸”空隙中开辟出独立的社会生活领域,成了中国社会理论建构的关键。而对这个关键的破解,邓正来的理论研究已经做出了突破性的贡献(关于这一点,我个人有过近20万字研究,连载于《社会科学论坛》2011年第1-6期),但这不是我这里想说的——我想说的是,甚至对任何有志于中国社会理论研究者所可能形成的共同限制,便是公共领域的萎缩和膨胀问题。所谓萎缩,是指我们的现实境遇当中的独立社团的阙如,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公共领域(尽管晚清、民国时期一度颇发达);所谓膨胀,则是互联网在新旧世纪之交普及之后,又形成了虚拟的“网络社会”,眼下发展到了极致则是网络舆论甚至可以产生新的“社会动员”。

我们知道,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健全发展,是一个健康社会的起码保证。而眼下,由于市场经济改革导致的社会结构转型,私人领域不仅发达甚至过度“发达”——假如不说是“杨朱式个人主义”活跃的话,起码也是“唯我主义”盛行的假个人主义甚嚣尘上——而公共领域的萎缩,就是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知识阶层的犬儒主义,似乎他们除了私下传播一些敏感信息以“意淫”之外就没有其他可干的事情。殊不知,一个社会结构的内在变化,知识阶层负有重建国家意识形态的使命,一边在旧结构体制满足于既得利益一边又憧憬着社会新结构的诞生,无聊和无稽其实无异于等待“天上掉馅饼”。尤其是“重建国家必须重建社会”(秋风等语),假如说我们的“社会”确实在萌芽和发育的话,比如小区业主自治以及企业家的企业的自我治理等等,知识阶层除非成为社会新结构的代言人,否则社会重建根本无从谈起,新的社会结构更不会从天上掉下来。

当然,我们清楚许多事情“知易行难”。比如说,“公域”与“私域”(前者萎缩后者“发达”)对应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前者“庞大僵硬”后者仅在“萌芽”),因为结构倒错所以后果很严重:市场经济改革以后人们未必依循契约性规则从事经济活动,不然诸如毒奶粉、地沟油乃至毒大米事件不至于层出不穷;而国家是否真正关心公共的普遍利益暂且不论,我们的国家学说也未必是按照社会契约论建构起来的,而从来就是儒学“君权神授”的现代延伸。这样一来,即便有了民主共和的理念甚至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念,在我们本土的语境之中也常常是张冠李戴、南橘北枳。有趣的是,即便在实体建构上远远无法落实,比如说我们既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也不能是可以凭法律和政策在公共领域进行正常活动的公民,反而是畸形的“国民”意识从来活跃——尤其是在不同时期的国际关系的敏感时刻,那种国民的“自觉性”非常容易调动起来。当然这也是古已有之,所谓“义和团”(所谓民族主义乃至“民粹主义”还是较为文雅的命名)情结是也。

也便是由于上述种种,我们的理性化道路显得特别艰难。不说对司法权的追究,其实便来自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中所形成的“市民裁判权”——乃是“经由习俗与法律的发现(很大程度上是在司法领域中发现的)而逐渐进化出来的”(哈耶克语)——并促使非政治性的和政治性的裁判权的慢慢转换与演进,这样司法便具有了天然的独立品格,可以有效防止冲突并促进人们合作,生活的合理化就变得可以预期。由于“礼乐刑政”的传统,如所周知法律最基本的演进常常受阻,反而常常是当政者拿来就用或弃之不用的工具,生活的合理化预期就只能屡屡落空。从而矛盾冲突无所不在,我们的“国民”性格与品德中最缺的从来就是妥协与合作的精神,既然如此:我们就只能如惯常所见到处充满语言暴力。

尤其让人无法释怀的是,一方面“西学东渐”以来西方的几乎所有理论话语百多年间均在中国大陆反复操演,“水土不服”是一回事儿,“缺乏论证”则是另一回事儿;另一方面,所谓“第四权力”的媒体尤其是南方报系的新闻人的杰出努力,“公众舆论”似乎真的在新旧世纪之交形成了一种重要的力量。但我们必须清楚,如果“国家”始终缺乏正面型塑功能的话,或者换句话说,如果方方面面都在拒绝往理性化道路前行的话,真正有益的“公众舆论”的作用反而非常弱小;特别醒目的倒是在新世纪之后网络形成的“公众舆论”,作用反而巨大。更为吊诡的是,不是出于理性的讨论常常带有更多语言暴力的“公众的愤怒”,起到了对国家权力以及机构的某种监督作用,至少有关部门不得不被动地做出“回应”并做出有限的“整改”。这样的例子已举不胜举,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最典型的就是眼下的“全民寻找郭美美”。虽然红十字会并非权力机关,但因为政府几乎包办了包括慈善事业在内的一切,政府公信力在此也就受到了特别严峻的考验,用张鸣的话说:“寻找郭美美,为的是找红十字会的麻烦。刚刚出过天价饭费事件的红会,显然还没有学会如何网络公共。他们不知道,干巴巴撇清自己的声明,再加上点‘法律手段’的威胁,所起到的作用,无非是火上浇油,而且是轻质汽油,想要不闹大都难。”(《为何全民寻找郭美美》)很显然,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理性讨论的通道完全受阻,就导致了情绪性的反应和对抗均颇强烈,非理性的公开对决越来越昭然若揭。

如上所述,这自然是“秦汉政制”加上移植于前苏联的“举国体制”的双重强化的必然结果。既然没有独立的社会生活领域,“虚拟”的公共空间就自然成了公众发泄情绪、怨恨乃至愤怒的惟一场所。假设一下,我们确实可以过一种更为合理的乃至(民主的)有尊严的生活的话,公共领域的有效开拓显然有利于深化这种生活,也有利于为社会领域的真正独立奠定理性的基础,因为任何合理的生活都应通过理性的讨论和利益的妥协才可能得以建构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因为我们从来不存在所谓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倒是在中国自身现代性进程中,一开始就把“人民主权”推到了最前台,可又始终不存在“无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所谓“无产阶级”,在“新中国”建立以来其实基本就是被运动着的群众(而“群众”这个概念实际上在此已被打上了略带侮辱性并基本是贬义的烙印,假如不说是“群氓”的话),“造反”、“革命”是不需要公共领域的。尽管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有过激烈的批判,哈贝马斯指出:“马克思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内在辩证法当中归纳出了其社会主义的对应模式。在社会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当中,公与私的经典关系彻底颠倒了过来……因为公共性所调节的不再是资产者的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反,它通过有计划地把社会中出现的国家塑造成一个个人自由领域,而保障公众的自律。”(《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然而,“无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在中国并没有把“国家塑造成一个个人的自由领域”:假如说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确实存在有无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并跟欧洲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一样是从文学的公共领域跃进到政治的公共领域的话,但到了新中国建立以后不仅政治公共领域连文学公共领域也都彻底消失了。到了“文化大革命”中的打、砸、抢、烧运动,那种“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有起码的“自律”可能么,“自由领域”又该从何谈起(除非把完全彻底的破坏也叫做“自由”)呢?到了眼下,既不存在无产阶级公共领域也不存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特有境况,也即前者既然无法把国家塑造成一个个人的自由领域以保障公众的自律,又不能以后者的个人财产和受教育程度(教养)作为自律的条件,那么公共领域的开拓所必然要求的自律条件又究竟为何?

假如说,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是把人民主权当做自己存在的前提,那么,这个“主权”首先即体现为公众舆论。所谓“公众舆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民意”或者“老百姓意见”,而是受过现代教育和实际知情的公众有能力形成意见之后,在公众的理性批判和讨论当中形成的。也就是说,“权力本身成为了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讨论对象。公众讨论应当把意志变成理性,使私人观点得以公开竞争,并且在切实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事务上达到共识。”(哈贝马斯语)而我们的众多讨论尤其是网上的“公众舆论”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可以“把意志变成理性”。因此,除了不能不追问的是人们进入公共领域的当下“自律”条件是什么之外,仍得考虑我们该当如何建立健康的话语机制,然后才有诸如文学的公共领域、政治的公共领域以及内部的公共领域、外部的公共领域等等不同层面上的开拓。首当其冲的就是“自律条件”,不然,刚刚过去不久的那种只能是“无法无天”的后果,又该当如何去真正确立包括政治、法律以及国务活动在内等公共权力所必须遵循(公众舆论认可)的规范体系呢?这也许是哲学家的问题,但是社会哲学就该像当年康德所做的那样,起码应该让人们知道如何运用自己的理性。当然,哲学家的任务除了面对公众,更需要面对国家。

否则,忽左忽右的言说,还是“极左”与“极右”的对决,乃至所谓保守主义的“第三条道路”,其实均无助益于全社会的安全转型。况且社会学家和理论家们已经殚心竭虑,用孙立平先生最近归纳的“三句话”来概括:一是中国的现实是左的政治和意识形态与右的社会政策相结合;二是这样的结合是最愚蠢的:专门用左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去惹社会精英,用右的政策去惹普通老百姓,结果弄得大家都不满意;三是今后怎么办?政治意识形态向右转,社会政策向左转。(《警惕上层寡头化,下层民粹化》)其实社会理论的最为痒处还是国家组织如何真正具有公共性(也即具有正面型塑功能),而不是坚执早已板结僵化的“行政吸纳机制”,公共领域继续萎缩,理性互动的不可能性,就只能任由非理性力量和语言暴力的自由生长。我想,这才是我们历久弥新的“社会缺失”却又始终存在社会风险与危险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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