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先应说些不是题外的题外话,葛剑雄先生近期在《文汇报》发表颇具争议的《被高估的民国学术》一文,其针对陈丹青流传广泛的《我们的时代休想出大师》的所谓“民国范”演讲意味明显,之后的《南方快报》发出的一篇《民国学术不如现在?》(作者林建刚)的反弹文章也颇有趣:几乎是马上人家就举出了文史哲的例子,比如获诺贝尔文学奖的莫言成就赶不上民国鲁迅,哲学方面汤一介的贡献也跟他自己的父亲汤用彤不好比,至于历史学王国维、陈寅恪、钱穆等更是难以逾越的高峰。其实所争在于学术自由与不自由,这固然正确,但更重要的忽略,恐怕还是“一代有一代的学术”。这就是说,当下中国的学术方向才是个真问题。
民国学人们还不仅仅是“各个学科”的奠基者,关键在于他们那一代人有着明确的学术方向,就是把中国学术和中国本身重新塑造出来。无需讳言,晚清以降学贯中西已是基本要求,而后来真正取得大成就者,也即要不研究西方的学问要不研究中国传统的学问,反而对中国当下的学术方向之奠定少有助益,究其根本则是对中国现实缺乏起码观照,尤其在极其重要的社会政治领域常常陷于失语状态。即以社会学为例,如所周知上个世纪50年代的“院系调整”几乎全军覆没,即便经济学、法学的进展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重新起步,政治学在某种程度上至今是在原地踏步(假如不算照搬西方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和已经从“地上”转入“地下”的政治学的话)。似乎只有历史学,出于中国传统尚能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方向的发展,其扭曲性以及后学们的拨乱反正也是有目共睹。也就是说,当下中国学术的整体性扭曲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即便是当年吴文藻“门下四狗”中的费孝通、瞿同祖二人,其经典性作品《乡土中国》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是对中国传统社会和文化的深入系统研究,尤其是费氏晚期空泛的“中国文化自觉”说根本无法与早期的学术成就(乃至成名作《江村经济》)相比,遑论费氏后学企图搬运(且不说抄袭)西方时髦理论以刷新中国学术,还能超越费氏?
回到正题,需要特别指出:晚近二十多年中国社会科学确实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根本原因也如所周知,即中国的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全社会变革和生活世界的变迁。经济学、法学不仅先后成了显学,社会学界空前活跃,历史学界更是跃跃欲试,问题却仍然在于当下一代的学术方向暧昧不明。而杨玉圣新著《小区善治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就不仅是上述中国社会科学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成果,而且令人欣慰地看到,其对当下一代中国学术的方向感上有着相当明确的定位。
一
杨氏著作《小区善治研究》有点特立独行。这首先就表现在他对我们这个社会的变革和生活世界的变迁的敏感,之后身体力行致力于社区自治的一线实践(甚至自己担任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多年),然后在作为博士论文完成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则是颇具先锋性的现实考察与理论建构,其间作为论文形式发表的文章《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等,还曾“引起很大的反响”(江平语,见江平老为杨著所作序文)。最后在专著出版时,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考察显然更臻完备。
具体点说,杨氏的先锋性,确切表现在理论意识的自觉和业主主体的自觉,因此在他的具体研究中基本水到渠成,几乎不需要像许多社会学者或人类学者那样刻意去做社会调查或“田野调查”。由于身体力行,新世纪之后全国范围内的业主维权活动,他就不仅感同身受而且是自觉纳入了社会变革前沿的理论思考。因此这就具备了某种知行合一意义上的先锋性。借此还需着重指出,这种先锋意义还在于避免了传统思想启蒙的重要陷阱,即长期以来批判有余建构乏力,同时也指向了另一种更为重要启蒙,即制度变革的启蒙。这就为中国学术发展提供了重要方向性认知,任何理论或者社会科学的发展,本来即出自生活世界发生的变迁或者自身社会全方位变革的实践要求。因此,所有理论先行或者未加反思地照搬、复制西方先进理论,乃至为西方理论提供某种中国注脚的做法,不仅遮蔽了中国自身的问题而且搞乱了中国学术的发展方向。
杨氏敏锐发现,三千年来未有的中国人之权利意识,是从城市住房产权者开始的。所谓“‘居住改变中国’‘居住改变法律’,诸如此类的生动说法显示,这一‘居住革命’正在深刻地影响着转型期中国城市社会的变迁”(除另注外,以下引文出自《小区善治研究》均不加注),便是鲜明生动的具体概括。在传统中国的“三纲五常”和现代中国的“甘当革命机器的螺丝钉”精神的反复感召下,不要说个体意识,个体权利要不淹没在“五伦关系”之中要不就被组织到“国家主义叙事”之中。当下财产权意识的觉醒,甚至还不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或者“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景观,而是“截止到2005年11月1日,全国城市居民住房自有率为75.5%”,从此中国大地亿万人民破天荒地拥有了业主身份,财产权意识由此正式落根。由于国民的财产权意识空前高涨,随之公权力乃至假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袭和侵犯,就自然引起了人们普遍自觉的“维权”意识。特别可欲的是,政府也并非盲视社会生活的变迁,而是因势利导,适时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这就为国家功能的正面形塑以及重新建构我们的生存秩序提供了极大可能性,所谓“居住改变中国”、“居住改变法律”的先锋意义也即在此。
实际上,杨氏便主要是以《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法律法规为基本根据展开他的理论考察的,问题在于如江平老所一针见血指出:“关于业主自治和小区治理的问题,应该说在立法层面已经基本解决了。问题是如何把这些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而这恰恰还是杨氏论著特别用心(光是该著“附录一”占有38个页码的从1980-2013年“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治理大事记”,即可见其用心程度)和可圈可点之处。论著第三章《小区善治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第四章《小区善治的当务之急》,颇为详尽地考察了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诸如建筑质量问题、开发商遗留问题、房产证问题,强势开发商与弱势业主、物业服务纠纷、公用服务设施纠纷、物业暴力现象、私搭乱建与违法建设问题、邻里纠纷与业主自律问题,以及业主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艰巨性和小区大型维修资金的家底、安全、收益与监管等方方面面,其或抽样或问卷和相关文献搜集,以及亲身实践和体验观察,所涉考察不仅北上广一线城市,而且遍及重庆、深圳、武汉、南京以及全国大中城市,问题普遍而丛生,不乏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复杂……
究其根本,如此大面积、大规模的广泛实践,在古老中国确实是开天辟地头一遭,法律法规要落到实处,其艰难乃至举步维艰实属正常。首先是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与政府各部门关系错综,其次是业主在心理上、精神上乃至文化上缺乏起码的准备。这样一来,强势的一方似乎更加强势,如:政府及其代理人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居委会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赖关系,他们之间建立了较为紧密的关系网络。这些组织共同垄断了对新型社区成员的重要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供给,成为小区业主私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政府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杨氏以为甚至可以把现行社区体制下商品房住宅小区概括为“单边垄断型关系模式”。弱势的一方则显然更加弱势:“针锋相对辩论,面红耳赤争吵,双方大打出手,撕破脸皮闹到法庭,这是目前大部分住宅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的真实写照”,更有甚者:“在北京,不仅小区里发生暴力事件,而且一些小区的业主还不断遭遇断电、断水、断暖气、门眼被堵、门卡消磁、恐吓电话、汽车被砸被划等各种‘非暴力恐怖’。”
更为艰巨而尴尬的是,业主自身对公共利益的淡漠和对公共事务的冷漠,诸如私自拆建、野蛮装修乃至宠物吵人以及伤人,早已不是新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是屡见不鲜。这当然跟人性有关,在这一点上中西其实并无区别,一如《公共选择理论》所言:“国家在满足社会需要或实施社会规范方面的干预,在心理上会‘解除’个人满足社会需要和维护其规范方面的责任,因而,国家干预会导致反社会行为的增加,这又要求更多国家干预,如此循环不已。”(丹尼斯·C.缪勒语)而中国两千多年传统,“‘天人合一’成了公私合一,很难出现真正的个性与个体。于是一方面是打着‘天理’招牌的权力-知识系统的绝对统治,另方面则是一盘散沙式的苟且偷安和自私自利。”(李泽厚语)也就是说,中国人的苟且偷安和自私自利本来就是一体两面,而且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从来就归政府管,即便出了什么事情个人首先也是想法设法“报官”,同时还得借用种种“关系”呢。费孝通意义上的“熟人社会”人们历来耳熟能详,而现代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就不知为何物了。至于社会理想和志士仁人,其实历朝历代都有,只不过那毕竟是个体理想而并非制度德性。而这也是晚清以降的思想启蒙的最大失败处,同时也就是当下包括杨氏在内的所有社会学界同仁另一种启蒙努力的重大意义所在。
杨氏论著的主要篇章,所讨论的重点也即小区善治的制度建设,尽管在很多时候也是在社会的理想形态意义上的讨论,用杨氏自己的话说就是一种“愿景”。因为是“愿景”远不是现实,所以才困难才艰难。比如杨氏所说:“业主自治机制、小区公共事务治理是实现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两大内在要素;与业主利益和小区公共事务治理相关的市场机制(以物业公司为代表)、社会机制(以居委会为代表)、政治机制(小区办、街道办等政府部门)和法律机制(法院等),是制约和影响小区善治的外在力量。”就是从理论上说的,但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却并非易事。且不说“《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但并未就其在法律上的性质、地位作出明确的定性和定位;无论是业主大会还是业主委员会,均不具有法人资格。这就在实践上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即便法院也常视业委会为多事乃至“无理取闹”:“在裁定书期限内上诉时,主审法官斥责该小区业委会负责人:‘你们上什么诉?要想上诉以后有你们上诉的!业委会没事别老瞎告,以后就得限制你们业委会的起诉。”但如前所述,形势毕竟比人强,国家也史无前例具备有正面型塑功能,这就自然关涉到理论架构与制度设计的问题了。
二
事实上也是如此,无论中西,从社会理论到法律哲学,甚至本来就是西方现代性转型的题中之义。比如休谟的《人性论》,即从人的本性出发,研究政治社会建立的可能性。从人的自私到有限的慷慨,从财产权三规则(财产权占有、财产的转移和许诺的践行)到国民经济发展,从法律之治到正义的可能性等等,基本即建立在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的认识论基础之上。出于美国史学研究背景的历史学者,杨氏显然对英美社会的建构和演进有着深入的领会,从而敏锐地观察到,上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展开的声势浩大的市场经济改革大潮所带来的生活世界的无声变迁,其实是从财产权意识在以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普遍觉醒中开始的。更为重要的则是,杨氏把握到生活世界的变迁呼唤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与再造所可能蕴含着的理论契机,如:“财产权不仅是‘民富国强的法门’,而且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在法治语境和制度安排下,‘对人而言,权利是自由;对物而言,权利就是财产权,因此,权利、财产、自由是相通的”,等等。因此,出于先锋的问题意识,从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乃至政治学给予“小区善治”问题以不同学科观照,就再自然不过了。
从社会理论的角度讲,社会结构的转型意味着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比如:自治组织的建立、自治规则的确立和自治目标的达成,也即确立业主的主体地位。通过自治实现自主也即实现个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其实也是从卢梭到康德的主要社会理想。而就中国当下发展的历史情势,有关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甚至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嘹亮着的主旋律。所谓转变政府职能,从“发展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等等,其实就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起码要求。也只有从这个层面上讲,小区善治的理想才是有希望的,因为:“善治实际上是指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意味着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来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一如“从语义学上分析,公民既是一个政治和法律范畴,也是一个社会范畴”,从发生学上分析,则只有社会生活本身得以变化并长足发展,法律的发展和政治的发展才可望成为题中之义。如果没有市民社会的发展,其实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不敢预期的。
的确,我们的生活世界已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而且确实是以商品房住宅小区的财产权意识觉醒为重要标志的。如同当年休谟和亚当·斯密等,现实情势的发展才是我们理论创造的最重要动力,否则,即便我们重新从孔、孟、荀讲到晚清康、梁,或者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讲到康德、黑格尔,不仅理论创造仍然苍白乏力,而且对当下现实的建构发展也毫无助益。我们看到,如:“与严重依赖国家推动的农村‘村民自治’、国家主导的城市‘居民自治’不同,‘业主自治’是真正的自治’,通过房屋财产私有权这一中介,使国家公共领域与公民私人领域区分开来,进而有了业主自治的空间。”又如:“乐观的估计是,‘在将来很短的时间内,大部分的城市小区将会建立业委会,实践社区自治,这将意味着中国的一半人口即六七亿人的自治。”这将是多么了不起的成就,甚至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除经济成就之外的最可堪期待的伟大成就。与此同时,随着以房地产开发为龙头和以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铁、公、基”为配套的中国城市化建设已接近尾声,而城市化进程本身却刚刚正在开始,无论是法律的建构还是政治的发展都处在转型之中。而所谓理论契机,也便恰是蕴藏在当下中国正在发生的全社会变革之中。
比如,通过自治实现自主(包括个人自主和公共自主),诸如业主自选物业公司以及对小区公共基金的安全与使用的不断追问和追责等,便是“自主”内容的具体而典型表现。这些“自主”内容还不仅意味着小区公共事务的自我治理,也意味着城市的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的拓展,进而便是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制度的变革。因为与小区公共基金的安全与使用的追问和追责道理相同,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城市的公共管理一样必须纳入“纳税人”的追问与追责之中,所谓民主的首要之务便是“预算民主”,然后才可讨论其他的民主条件。而所谓“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等等主旋律,更是中共新一届领导人出于社会情势的现实发展所作出的正确估计与选择。在此全新形势下,全社会的“良治”与“善治”的关键前提还在于行政体制改革,依此逻辑发展,就如同小区自治发展要求就可能考虑保留“小区办”、“街道办”之类等政府派出机构,而取消居委会。同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如同需要考虑行政法院乃至宪法法院的创设一样,创设社区法院,就可能会为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并有效调节各种各样的司法冲突,创造制度价值,并为理顺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传统行政常年留下的种种叠床架屋而又互踢皮球的关系,彻底改变社会资本高昂而又效率低下的治理状况,提供制度环境。这样一来,在促进“社会资本”的自我增值的同时,增进社会主体和机体良性循环的自我健康,一如杨氏所说:“小区业主自治成了小区善治的新取向。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善治意味着,即使政府不在场,或政府治理失灵,社会政治生活也依旧井然有序’。” 也如张农科先生所指出:“我们并不希望看到政府深陷于众多事务之中,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政府对于规则和制度的把控。通过完善法律、制定规则与制度,为社会主体提供合理的运行机制。”
这就是说,中国当下的全社会制度变革,“顶层设计”还须与“底层设计”互为前提,重构公民的权利体系乃至社会的需求体系,法律的发展乃至“依法治国”的要求才会落到实处,现代中国的政治文明的建立与发展就可以真正被预期,最后真正达致确立具体促进人民德性和尊严的生活准则和正当规则。当下中国的整体性变革虽然关涉立体设计的制度安排,但社会结构的具体转型和转变,小区善治目标的实现无疑关涉到全社会的细胞状况,有了真正健康活跃的细胞整体社会机制的良善循环和活力才有根本保证。杨氏论著的最有魅力和最有价值处,也便是对这“全社会的细胞状况”进行立体研究。
三
当然,上述种种肯定不是,也不可能是理论与实践的简单相辅相成,还需仰赖全社会的极大自觉。比如:“从居者向业主的转变,实质转移的不仅是物质权属,还暗含政治还权,从过去单位组织管天管地管你全家,到现在让你自己管理自己。但中国业主多数还不习惯于这样的转变,他们只是从过去家长里短都靠单位,到现在大事小事找社区,只是将习惯依赖目标简单转移,却从未审视自己握有的权利义务。政府还权于民,但‘自治’于很多人而言连概念都不是,他们天经地义觉得有问题就找组织,找不到就只有怨天尤人呼天抢地。业主们迷失在自己的权力空间外,对‘自治’的集体无意识,使他们忘了业主和业委会在小区中享有至高无上地位。”而从另一角度看:“传统管理理念中‘当官为民做主’的‘官本位’仍然盛行,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往往把自己当作权力的所有者和社会的主人’,而‘公民也习惯于服从政府的管理,甚至依赖政府和官员替自己做主’从而使公共管理体制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统治型的体制’。”因此,整体社会秩序的型构,政府的“顶层设计”也罢,社会学界的“底层设计”也好,其本身无论多么完美,仍亟需全社会不同层次和角色中的人们的社会心态和心理结构的有效转变,从而在上下、左右、前后种种社会关系的互动之中,为我们的生活合理化和社会的理性化过程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
也当然,上述那些传统的文化心理结构是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着的,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改变或者转变也不敢指望能一朝一夕。但必须持有信心的是,这种心理结构不是不能而是可以并且正在转变,一旦相关制度设计成型并付诸有效实施,文化机制养成以及心理习惯的改变就可能“润物细无声”,也即制度德性得以培育,人性的发展方向就会完全不同。也恰是因为千百年来中国传统制度养成的文化习惯心理,正在遭遇破天荒第一遭的生活冲击,才构成当下现实变革特有的反差与张力。因此,在笔者看来,杨氏论著更为突出且精彩的,是对当下中国转型期社区善治的“现象学考察”,其不仅无意对社区善治提供某种本体论的解释,而且只是一种试图能够让人们大致能够接受的现象学描述。在当下中国语境中,这种现象学描述与考察,其意义一点也不亚于本体论诉求,关键或许还不在于20世纪由韦伯和哈耶克等所推动的从哲学本体论向方法论转换的典范意义,而在于哲学本体论的解释在中国长期以来并无助益于我们的生活合理化与社会理性化,恰恰相反,上述提及的面对极为关键的社会政治问题领域常常陷于失语状态,中国哲学学者们即负有较大甚至是主要责任。传统经、史、子、集“四部之学”所塑造出的中国与晚清以降的“七科之学”(文、理、法、商、医、农、工)所要塑造的中国,所奠定的学术方向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在于百多年来的两极摇摆。坦率地说,一个崭新的中国文明在没有被重新塑造出来的情形下,任何高估或低估当下中国学术其实并无多少意义。让人欣慰的是,当下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确实得到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确实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仅以社会学为例,近年就涌现出如俞可平、孙立平、郑也夫、张静、熊培云、毛寿龙和吴忠民、杨玉圣等一大批有担当有创见的学者,他们都敏锐地观察到中国改革大潮给我们的生活世界带来的巨大变迁,并先后意识到社会理论创造的重要性以及契机的到来,杨氏论著便是一个历史学者在社会转型的重要关头所做出的一回深刻的社会理论回响。
我们当然清楚,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确实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无论是学术研究本身还是被学术研究的社会生活,都处在分化重组,从杨氏论著的现象学描述中我们也能清楚看到中国转型之艰辛,而在文化心理结构的转变上更是障碍重重。因此需要特别警醒的是,传统中国的人文与现代中国的人文塑造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假如我们现在还想从传统中国的道统、政统和学统、绅统之中寻找建立现代社会的正面资源的话,除了现代尤其是政治社会的发生与建构几乎不能揪着头发上天,必须进行有效的传统创造性转换之外,制度的启蒙与建设乃是重中之重。最后也许需要提及,在杨氏论著的制度建构的理论展开过程中,虽然不断旁征博引,其对所引各种理论与观点少有质疑和论辩,却在论著末节唯独对吴稼祥等(《公天下》等)所提出的“多中心治理”架构进行质疑。在笔者看来,杨氏自己所提出的“一体多元”架构(“以小区全体业主为主体、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法理依据、以法治-民主为机制、以业主自主治理[业主自治])为基础、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组织架构、以小区公共利益各相关利益方面的多元友好协作的善治取向、善治机制和治理态势”)或者以“司法独立”、“县域法治”与“小区善治”为立体“法治国”构想等,跟吴稼祥等的“多中心治理”以及“双主体法权”构想,并非像所想象的那样可能各执一端,其甚至跟当下流行着的政府层面的所谓“顶层设计”,也基本相合相契。笔者甚至以为,无论是出于何种理论构想和制度设计,似乎还有赖中国的政治法、国家法、市民法乃至宪法的多重阐释与立体演进,有关整体生存秩序的型构才可能逐渐成型,但前提是,也一样必须以生活世界的变迁和社会结构以及文化心理结构的转变为其基本依托。这也便是笔者反复强调指出的《小区善治研究》之先锋性和学术方向感定位之重要意义所在了。
(原载《云梦学刊》2015年第4期,有删节,此处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