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任免票决制显现党内民主新动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59 次 更新时间:2011-09-22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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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  

为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近期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的意见》,要求北京市所有有干部任免权单位的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任免干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专家认为,任免票决制的推行,将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限制其任免权,降低选人用人失误风险。

票决制降低选人用人风险

干部任免票决制是当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推进项目。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说,目前我国任免干部模式主要有两种:议决制和票决制。议决制的程序是先由组织部门考察、推荐候选人,再经过党委等领导干部任免决策机构评议,决定领导干部人选。党委在讨论人选时,一般是党委“一把手”先表态或最后表态,导致干部任免有时就成了“一把手”说了算。

票决制是在干部任免时,对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2003年以来,北京市委全委会先后5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12名区委书记、区长人选和10名市政府所属委办局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北京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区县党政正职任用前,用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全体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征求意见。

2009年12月,北京市委出台了《北京市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市委管理干部实行票决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在北京市委常委会上对北京市管干部的任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了下来。

北京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前几年的实践证明,干部任免票决制度的建立,扩大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了干部选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扩大了决策主体范围,加强了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在干部任免上的监督,相对降低了选人用人失误的概率和风险。

差额票决干部“优中选优”

2010年以来,北京延庆县拿出发改委副主任等16个副处级职位先后两次面向全市进行公开选拔,经过笔试面试和组织考察,把每个职位排名前两位的人选提交县委常委会进行差额票决,并产生了最终的任职人选。截至目前,延庆县通过差额票决方式共选拔出23名副处级领导干部。

北京市大兴区2004年以来选择区商务局局长和区教委主任两个正处级职位试行区委全委会差额票决:按照1∶2的比例,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大兴区委组织部表示,采取差额票决方式任用领导干部,是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差额票决扩大了区委委员在干部任用决策中的选择权,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差额票决增加了干部工作透明度,打破了干部任用决策工作的神秘感和封闭状态;差额票决也是一种价值导向和行为示范,体现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汪玉凯评价说,与等额票决相比,差额票决优点突出,每个委员或者常委只有一票,也就是说书记的一票和委员或其他常委的一票价值相同,差额票决便于每个党委委员或常委优中选优。

票决制成常态,制度待进一步完善

北京市海淀区是干部任免票决制的“先行者”。2009年以来经过三个阶段的探索,海淀区已全面实行票决制。一是探索阶段,即区委任免部分正处级领导干部试行电子票决,共对16名重要岗位干部实行了电子票决;二是推进阶段,即区委任免所有处级干部实行无记名票决,区委常委会已就337名干部任免进行了投票表决;三是全面推开阶段,即区属二级班子任免干部全面实行票决制。

在总结部分区县试点经验基础上,北京市今年7月底在全市全面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汪玉凯表示,北京将干部任免票决制在全市推广,可带动北京的干部选任改革前进一大步。然而,很多区县的票决制是等额票决,差额票决制仅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地现身,并未上升至北京市级干部层面。票决制最大的优势就是变“伯乐相马”为“竞赛选马”,等额票决难于体现这种优势,未来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形成二选一的局面,进一步加大竞争力度。

“谁来投票,这是票决制的关键点,也在决定着任免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度。”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说,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动任免干部改革,而票决制是改革的热点。目前,北京市干部任免票决制还限定于党委委员或常委,如果投票范围能纳入一些普通党员,将更有利于提高干部任免的透明度和客观公正性。

公推票决:能否成为官员选拔常态?

改革创新,基层民主的政策空间正在向上拓展

2011年4月18日,已担任无锡市市长8年的毛小平走上了无锡市委书记的新岗位。加上16日刚被任命的宿迁市委书记缪瑞林和南通市委书记丁大卫,江苏省首次通过“公推票决”产生的三位省辖市市委书记已全部到任。

“公推”、“差额”、“票决”,是江苏这次干部选拔任用的三个关键词。

在地方党委换届之年,涉及如此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的差额选拔探索,引起了专家学者的注意。

“过去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不是自下而上,而是自上而下;不是民主选举,而是上级任命;不是公平竞争,而是‘暗箱操作’。近年来情况虽然有所改变,但并不彻底。”长期从事党建理论和权力制约监督研究的空军指挥学院教授王寿林认为,在旧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诱导下,一些人往往专注于研究“官场”而不是“市场”,往往热衷于开发“关系”而不是“产品”,不同程度地助长了跑官要官买官之风。

而此次江苏省三个省辖市市委书记的选配采取公推票决的方式进行,体现了江苏省委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魄力和决心,值得肯定和称道。

近年来,基层党政组织不断运用民主方式来改进干部选拔工作,名称诸如“公推直选”、“公推公选”、“双推双选”、“双推竞选”等,不一而足。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博士表示,相比较而言,江苏此次公推票决表现出三点不同于以往之处:一是“省辖市”,二是“正职”,三是“差额”。

“第一个关键词说明官员级别高,选拔竞争激烈;第二个关键词说明岗位重要,权力比较大;第三个关键词其实并不新鲜,关键是全程差额、优中选优。”庄德水认为,在中央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驱动下,用这种公推票决方式来选拔市委书记颇具探索意义。

“这次尝试说明,基层民主的政策空间正在向上拓展,观念限制正被逐步突破,公开选拔干部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庄德水指出。

实行票决,书记和常委都只有一票

据了解,近年来,江苏在干部人事制度领域的改革创新是比较积极的。早在2004年1月,江苏省沛县、金坛市两地同时“公推公选”了县、市长人选。之后,公推公选范围逐年扩大。本次公推票决进一步提升到了地级市市委书记的层面,程序也进一步完善,包括两轮推荐、差额考察和差额票决。

受访专家认为,江苏省此次公推票决实行职位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给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以平等的机会,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用人渠道,把干部的优选建立在充足的后备人选基础之上。

首先,省委委员及候补委员、在南京的副省级以上干部、省管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等共222名干部,参加首轮民主推荐,从1127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出人选。

接着,在苏工作的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省委委员及候补委员、不是省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省级领导干部以及正省级老同志等118人,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确定六名差额考察人选。这两轮民主推荐主要依据得票情况。

随后,由熟悉党务工作、领导经验丰富的干部带队,对六名人选逐一考察。最后,省委常委会通过差额投票,决定最终的三名人选。

“通过推荐和考察,集中了多数领导干部的政治经验和智慧,使组织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了解和掌握每个拟任人选的真实情况,为党委集体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王寿林指出。

而最为关键的是,实行票决,书记和常委都只有一票,便于每个常委自由平等地表达意愿,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策,使集体领导成为一种可量化、可操作的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既有利于堵塞跑官要官买官的渠道,又有利于减少干部任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可以说,通过公推票决产生省辖市市委书记的做法,必将作为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先声,在党内民主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王寿林说。

创新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听取民意的责任意识

多年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直受到社会关注,也常被人们诟病,其中原因有两个:一是公开透明度不够,老百姓无法知道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二是选择对象范围过窄,即存在“在少数人中选少数人”问题。

有人指出,从江苏省这次参与票决的组成人员看,基本都是省、厅级以上干部,官员的选用还都是“官意”,缺乏民意。

王寿林分析认为,由省、厅级以上干部参与公推是必要的,因为他们有着丰富的政治经验,与省辖市市委书记的人选又有经常的交往和密切的接触,可以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公推人选的德才学识。

“当然,仅此又是不够的。”王寿林表示,按照政治学观点,权力来自谁就向谁负责。在任命制条件下,干部的命运掌握在上司的手里,自然首先要对上司负责;在选举制条件下,干部的命运掌握在选民的手里,自然首先要对选民负责。这就是说,从根本上解决干部对谁负责、为谁服务的问题,还得从制度建设入手。

庄德水指出,要实现“把权力交给制度,将选择留给人民”,让民意在干部选拔中得到充分表达,必须秉持民主政治精神,扩大基层群众和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干部选拔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和公信度。

“由于干部生活在群众之中,其政治品德、业务能力、思想作风和工作实绩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王寿林表示,“因此,对干部的选用要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上级领导、直接领导和周围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这样不仅可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的民意基础,而且可以形成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正确导向。”

“更重要的是,民意表达与民意吸纳是相关的,在重视社会一方民意表达的同时,也要重视党委政府一方民意吸纳工作。”庄德水认为,当前,应不断创新民意表达和民意吸纳的机制和方法,增强领导干部听取民声民意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健全民意充分表达的制度体系和考核机制,推动民意表达和民意吸纳的实践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

解决用人腐败,离不开民主制度与制度民主的统一

在干部选拔工作中,选正确的人与正确地选人同样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之所以质疑干部选拔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一方面是因为所选拔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口碑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干部选拔工作本身处于“暗箱”状态。公推票决能否成为根除用人腐败的利器?

公推票决省辖市市委书记是一种新生事物,不可能一出现就完美无缺。受访专家表示,我们从此次尝试中看到了干部选拔成果,但仍需注意,公推票决只是一种具体的选拔方式,在目前反腐倡廉形势下,单纯依靠技术创新是无法完全铲除用人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的。要解决用人腐败问题,离不开民主制度与制度民主的统一。

“民主范围大小关系到公推票决的可持续性。”庄德水认为,为了扩大民主范围,不能让公推票决局限于党委政府内部,而应成为一项社会工程。有必要让候选人的下属、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等参与票决,扩大公推票决的社会参与面。

“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按照增加竞争因素,改进公推办法,提高票决规格的思路,不断完善公推票决,切实变少数人从少数人中选人为多数人从多数人中选人,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王寿林表示。

具体而言,则要从整个选人用人制度改革入手,改变现实中领导干部权力来源的倒置性,让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有更多的话语权和选择权,真正形成一种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框架;从行政组织文化入手,改变个人专断的作风,提倡民主决策,营造健康民主的组织环境。庄德水表示,为此,要把干部选拔工作程序前移,在充分尊重和听取民意的基础上确定相关候选人,不能由个别领导人说了算。

“要增加竞争因素,让符合条件的人选公开自己的政治观点、展示自己的领导能力以及当选后的设想和承诺,以便为有志之士步入政坛提供展示才华的机会和平台。改进公推办法,将现有的两轮推荐合并,因为这两轮参与推荐的人员代表性大体相当,合并后可以提高选人用人的效率;将第二轮推荐权交给基层干部和党员群众,这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的民意基础。提高票决规格,将由常委会票决改为由全委会票决,使全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真正落到实处。”王寿林表示,我们可以在不断完善公推票决的基础上,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逐步向其他层级和类别干部选拔任用拓展,向其他地区干部选拔任用推广。

“当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实现公推票决做法的制度化和长效化,保证结果的公正合理。没有成型制度来规范公推票决,特别是参与主体、评价主体、运作程序以及信息沟通等内容,这种方式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庄德水指出。(检察日报)

票决制的思考

党的十六大报告有这样一句话:“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报告里还说,要“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我们不妨大胆地说,报告中的上述论断,是对各地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特别是对党委在决策中实行票决制的一个总结和归纳。

江泽民的民主“生命论”

其实,“票决制”的做法,早在131年前的巴黎公社就已经采用过。当时由巴黎20个区群众普选出来的86名公社委员,在对公社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中,一律采用票决制。作为无产阶级首次执掌政权的民主尝试,这一做法得到马克思的充分肯定。

建党81年,执政半个多世纪,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通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对民主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理解越来越深刻。对于民主,毛泽东同志曾有过“手段论”的认识局限;邓小平同志通过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对于民主,得出“目的论”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则在面向新世纪的政治宣言中,提出“生命论”的论断(“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可以预测,江泽民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将极大地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由毛泽东同志的手段论,到邓小平同志的目的论,再到江泽民同志的“生命论”。随着对党内民主的认识不断深化,党内民主的实践也在逐步深入。

任命干部,谁的意志

现阶段在一些地方实施的“票决制”,实质上就是扩大干部任用决策的民主,让党内更多一些人的意愿、意志能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得以反映和体现。党委任命干部是党管干部的重要一环。按照组织制度的要求,必须经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但由于没有程序上、特别是票决方面的具体要求,在实际过程中往往一经主要领导提名,即就获得通过。常委们虽有一票,却因既难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也没有充分体现自己意志的条件,由此不但造成了“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的局面,而且导致了一些被任命干部的“带病上岗”。

“票决制”就是在党的常委会或全委会内实行一人一票,让常委或委员任命干部时,既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又能人人平等地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力。 这不仅对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用党内民主去促进人民民主,还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投票,以体现自己的权利;票决,以行使赋予的权力,这对于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

列宁指出,党内民主,就是“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有在到会的全体党员公开讨论了这个问题以后,才有可能使每个党员作出自觉而果断的决定。只有以这种决定为依据,代表会议代表的选举才不会成为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或习惯办事的举动,而是‘下层’(即全体党员)自己自觉地确定本身政治行为的举动。”

但很可惜,列宁的继承者没有将党内民主作风发扬与贯彻下去。

民主实践正在铺开

在中国共产党所走过的81年历程中,曾经历过鼓掌通过、举手投票、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形式,来表达党员意志,体现党内民主。而以前的投票,主要用于党内的各种选举。而经选举产生的各级党代表、党委委员、常委会委员,却绝少采用票决的形式决定党内的重大问题,致使“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邓选》二卷329页)十年浩劫,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在于党内缺乏科学、合理的“票决制”。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聚精会神抓党的建设的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新的伟大工程。

1996年1月,经中央政治局同意,尉健行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接着,又在此后的几次中央纪委全会报告中针对“三重一大”等问题,陆续强调“要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健全议事规则”。

并具体规定: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不仅是把地方党委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的最早改革,而且是“票决制”最具实质意义的重大突破。

随后,中组部选择海南省、山西省晋中市、陕西省铜川市、四川省眉山市和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地区作为对拟任人选进行“票决制”的单项改革试点单位。

目前各地通过积极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1年4-5月,海南省委先后制定了《省委全委会任用市县党政正职表决办法》和《省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任用市县党政正职征求意见办法》。《表决办法》出台后,海南省采用省委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共表决干部34名,其中1人未通过。

2001年9月,马鞍山市委常委会首次采用“票决制”,以无记名投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对两名处级干部的任用。

2002年4月3日,广东省委召开八届九次全体会议,首次对3名地级市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今后广东省新任地级市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都将按照《新任地级市党政正职人选表决决定试行办法》进行票决。浙江省委在总结台州市椒江区进行“票决制”单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委全委会任用、推荐重要干部表决办法(试行)》。

目前,浙江省实行这项制度的有1个地级市、13个县市、区。到目前为止,全省采取票决制任免的干部共有4222名,在讨论过程中被缓议88名,在投票表决中因未超过半数而被否决的有5名。

从各地贯彻“票决制”情况来看,一是采用“票决制”的主体,为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二是“票决制”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三是一些地方注意将“票决制”与“任前公示制”等改革措施相配套,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误。

目前,用“票决制”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特别是对“重要干部”拟任人选的决定,已为不少地方党的全委会或常委会所采纳。

但是“票决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不够科学、不尽合理的地方。比如,党委作为“议行合一”的领导机关,“一把手”在“票决制”中的权重应如何体现?如要体现,“一把手”的一票就不能等于普通一票;如不体现,“一把手”顾得了决策时的公平,恐怕就很难顾得上执行中的高效。

再如,执行机关的组成人员不得在权力机关任职,是保证决策公平、公正的一条定律。尽管常委会把“三重一大”的决策权划给全委会,常委作为执行者又参与全委会的决策,其科学性如何?又如,人代会作为权力机关,其代行机关人大常委会,通常不得从自身选派人员去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任职,而党的全委会却经常要决定自身的组成人员到党的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任职,其合理性怎样?

另如,用“票决制”决定拟任人选的产生固然重要,如何在其获得任命后,用“票决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或许更重要。还如,目前的“票决制”还是局限于常委或委员的“票决制”,多为自上而下的民主,而非自下而上的民主。如何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去调动党员的政治热情,如何通过扩大党内民主去落实党员的民主权利。

一句话,如何积极稳妥地实现党员的“票决制”,使党员对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有票决的权利,这应该成为新世纪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所必须关注和认真解决的重要问题。

合理配置党内权力非此不可

尽管“票决制”还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但它毕竟是对我们过去严重忽视民主决策的具体补救,是对80年一贯制的“议行合一”党委领导体制认真反思中的初步改革,是对党的全委会与常委会之间权限的粗线条划分。

笔者认为,“票决制”与“三重一大”一样,都是改革实践的产物。从采用“票决制”的主体看,由常委会向全委会推行已是必然趋势;从“票决制”的适用对象来看,由“重要干部任免”这一“重”,向另外“二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发展,则势在必然。

“票决制”使全委会有事可议,从而摆脱了因名而设的尴尬;“票决制”使全委会有权能行,从而能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对常委会形成必要的制约。

如何在“票决制”中体现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的精神,怎样让委员在更多的知情基础上参与决策,如何使“票决制”在任用、追究、罢免等环节都能发挥作用,这些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固然需要研究和解决。然而,“票决制”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对党内决策与执行的权力分解。

只要不断完善“票决制”,且地方党委在一定时期尚未设立党内执行机关——“书记处”,地方党委常委会就有可能因“票决制”使用的递减和向全委会负责的增加,而成为党内的执行机关;地方党委全委会则会因“票决制”的频繁使用和对重大问题决策地位的提升,而成为党内的权力机关。

从这个意义上讲,“票决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遵循了制度创新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是改革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的需要,而且为科学分解党内权力,合理配置党内权力所必须。

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五部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在第十部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县、市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

“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笔者以为,这是中国共产党面向新世纪的政治宣言中最具实质意义的一些重要提法。愿“票决制”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再接再厉,取得更为明显的成效, 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中,发挥出应有作用。(南风窗,文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 李永忠)

票决制:党内民主的“助推器”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今后将“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这就在党的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党委票决制的概念。

票决制的提出和实践是对传统党委议决制决策模式的重大超越

党委票决制是党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在任命干部或决定各级党的重大问题时实行党委委员或常委一人一票,让委员或常委既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又能平等地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力,最后以得票超过法定票数的候选人或方案获得通过,形成决定并当场公布的一种党委决策的制度安排。早在136年前巴黎公社就采用过票决制。马克思曾对公社的这一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采用鼓掌通过、举手投票、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形式来表达党员意志、体现党内民主。但由党代表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却很少采用票决的形式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需要,我们党在对“文革”严重背离党的集体领导危害的反思中,分析了党委书记过度集权的决策体制的弊端。

邓小平尖锐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邓小平文选》第2卷)在反思过程中,党委的决策体制和机制需要进行改革的呼声出现,具体体现就是实行党委票决制。

2001年,中组部选择海南省、山西省晋中市、陕西省铜川市、四川省眉山市和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地区作为党委票决制改革的试点。2004年,中共中央出台《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为票决制的进一步推行奠定了“党规党法”基础。目前,票决制改革正在全国各级党委的决策工作中大面积铺开,有关票决制的一些新经验和配套制度安排正在探索中。

票决制的提出和实践是对传统党委议决制决策模式的重大超越。党委议决制和党委票决制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程度不同。在票决制中,书记的一票和委员或常委的一票价值相同,这便于每个党委委员或常委自由、民主地表达意愿,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确的集中。而议决制在进行表决时书记的意见与其他委员或常委的意见价值是不相当的,极易出现书记个人集权、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以集体领导的外衣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情况。因此,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程度上,票决制要明显地优于议决制。

第二,运作程序的差异。票决制在运作程序上可以分为先后相继的、缺一不可的两步,一是“议”,二是“决”。而议决制虽然也强调“议”和“决”两个程序,但它的讨论和表决或者经常混在一起,或者出现缺失,“议而不决”、“决而不议”、“以议代决”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三,形成决议的依据不同。票决制形成决议的依据是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结果,得票超过法定票数的人选或议题才能得以通过,并形成决议。得不到法定票数的人选或议题即使党委书记再坚持也没有用。而议决制形成决议的依据主要是党委书记或其他主要领导根据党委成员的讨论集中而成的意见,不依靠党委成员的集体投票表决。

第四,制约权力的程度不同。票决制以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客观上形成了对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权力制约,防止了权力专断或权力过分集中情况的出现。而议决制在讨论决定中,经常会出现主要领导的意见左右决议形成的情况,造成少数人说了算和少数人的集权,不能对少数人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实行票决制,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成为一种可量化、可操作的制度

票决制保证了民主集中制实质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落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票决制,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成为一种可量化、可操作的制度。在票决时,每个委员或常委只有一票,最后得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提高了干部任用的民主化水平。

票决制提高了党委决策的科学化程度。票决制的最大特点是“议”、“决”分离,在“议”的基础上进行“决”,每个党委委员或常委都能够根据自己平时掌握的情况充分地发表意见。通过这样的“议”使大家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了解和掌握每个拟任用人选或决策方案的真实情况,为党委集体的最后表决提供了基本依据,从而提高了党委决策的科学性。

票决制使干部选拔阶段的民主化向决策任用阶段进发。在议决制模式选拔任用干部的状态下,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化主要体现在对干部的民意测验、民主测评、民主考察、民主推荐、考察预告等选拔阶段的民主上。实行票决制把党委的民主投票结果作为是否任用干部的唯一标准,这就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从选拔阶段推进到任用阶段,从而大大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水平。

票决制为党委成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有利于加强党委内部的监督。实行票决制解决了党委成员在党委会上“不敢说”和“不愿说”的两大难题。它以完备的制度明确了决策程序和决策要求,建立起一种能为班子每位成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提供平等机会、创造宽松环境的新机制,同时也为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提供了制度化的手段。

票决制促进了党委选人标准的转变。实行票决制的情况下,干部任用的决定由党委集体以一人一票投票的方式做出,这就一方面堵塞了一些人跑官要官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干部任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为党委转变选人标准,真正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打下了坚实基础。

票决制运行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票决制的责任追究问题。由全委会或常委会集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责任主体就是党委的全体委员或常委,这样就没有一个具体的责任对象,责任追究起来就比较困难。有的党委规定,如果表决的干部出了问题,书记、分管党务的副书记、组织部长、推荐人、考察人都是责任追究的对象,都是责任主体。但这种规定缺乏说服力,也没有充足的理论根据。

票决制的会前酝酿问题。全委会或常委会前的沟通是实行好票决制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但从一些地方试行票决制的情况来看,当前的主要问题和困境是:票决制的会前酝酿工作很不到位,对拟任用干部或拟通过方案的征求意见范围太窄,有的甚至根本就不征求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的意见,不能进行充分的会前酝酿。酝酿工作的不到位,直接导致票决的前提和氛围难形成,为票决工作的顺利进行制造了难题。

票决制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票决制的推进必须有一整套具体完备的党委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与之相配套。比如,在对重要干部的票决中,就需要有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经济责任审计制、诫勉谈话制等多项制度建设与之相配合。但从当前一些地方试行票决制的情况来看,这些配套制度要么正处于探索中,还没有建立;要么虽然建立了,但根本就不配套,这使票决制的科学有效运行面临困境。

推行党委票决制是对“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的初步改革,但从更深的层面来看,票决制是对党内决策与执行权力的分解。只要不断完善票决制特别是深入推行全委会票决制,常委会就有可能因向全委会负责的增加,从而真正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全委会则会因票决制的频繁使用和对重大问题决策地位的提升,从而真正成为党的权力机关。

如果票决制状态下的党内权力配置能够沿着这样的方向前进,那么党委票决制就不仅是改革党委选人用人机制与重大问题决策机制的需要,而且是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权力的新路径。(文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 张书林)

干部任免票决制须解决4个难题

对熟悉的干部填写“感情票”、对不知情的干部填写“印象票”,“形式上民主,程序上空转”,“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

近年来,随着干部任免票决制的全面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明显加快。然而,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兴事物,干部任免票决制需要用辩证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完善,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难题一:如何解决知情不够的问题

近年来,出于人事调配保密工作的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往往出现重投票决定、轻讨论酝酿的情况,人事安排方案及票决人选的信息大多在会议召开时才向常委或委员公开,除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外,其他委员对票决干部人选毫不知情或知之不多,会前酝酿工作很不到位。

参与投票的委员囿于临时告知,大多是根据组织部门的现场介绍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了解干部,信息的不对称,致使对熟悉的干部填写“感情票”、“人缘票”,对不知情的干部则填写“印象票”、“空白票”,势必影响表决的准确性。有时甚至还会遇到一些敢抓敢管、动真碰硬、个性鲜明的干部票数往往不高,那些“活络型”、“交际型”干部反而可能获得高票的情况。

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前的沟通酝酿是实行好票决制的基础环节。为此,要把大量的基础工作做在会前。组织部门要全面深入考察干部,广泛征求意见,多方酝酿协商,精心拟定干部任免方案。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不针对具体职位的干部情况预告制,把票决人选基本情况、工作实绩、主要特点等在参会人员范围内提前预告,保证每位委员都有充分时间进行思考酝酿。

会上,组织部门应详细说明任免理由等有关情况,并可以采用多媒体、播放录像等手段进行直观形象地介绍,使投票者对信息充分知情。“一把手”要发扬民主,先让全体委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议深议透,使票决有坚实的基础。此外,还可以在票决前设置竞职演讲环节,进行自我展示,面对面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增进对票决对象情况的了解掌握。

难题二:如何解决程序“空转”的问题

票决制在基层一些单位被片面理解,甚至陷入误区:

一是“滥用”,反正体现民主,不论什么干部,不论干部任免多少,也不论干部是任是免,统统运用票决制来解决;

二是“选用”,随意性大,根据需要选择决定,认为没问题的干部或无关紧要的干部就票决,和自己有关联或重要的干部就实施议决制;

三是“逼用”,受人情世故干扰,各方面关系难以摆平,索性票决干部,表面上冠冕堂皇,背地里却为了推卸责任,“你看,不是一个人说了算,我只占一票,这次上不了是票决的结果,想用也没办法”。

票决制是干部任用方式上的一种进步,但并非所有干部的任免都必须适用票决制,如果滥用反而会干扰影响票决制的正常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这里所指的重要干部,主要是指党政正职人选、重要岗位拟任人选、向上级推荐提拔的重要人选、公选热点岗位干部人选等,因为地位比较重要,社会关注度高,列入票决范围比较合理。如果一次性票决人数过多,很容易产生“疲惫心理”,造成认识片面,议而不透,票决仓促,有违票决制初衷。

为防止“形式上民主,程序上空转”,保证投票人积极慎重地行使民主权利,应对票决制的适用范围、每次票决的人数作出合理界定,以确保票决质量。根据基层实践情况,每次适用票决的干部应严格控制数量,一般不超过30人为宜,防止大呼隆讨论、随大流划票的现象。

难题三:如何解决好“选优”的问题

票决制虽然解决了在用人问题上的决策民主问题,但选人视野和范围依然不宽。目前,多数情况下是等额票决,投票人局限于任用提名的单一人选,别无选择,未能很好地解决“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弊端。

从实施情况来看,近年来各地实施票决制任免干部中,除公开选拔外,“一对一”的票决使常委在用人上选择余地不大,基本上都是全票或绝大多数赞成票顺利通过,未过半数不通过者凤毛麟角。对于这种现象,有些人认为是认识高度统一,有些人却认为是制度设计缺陷,是缺乏竞争所致。

有竞争才有比较,有比较才有取舍。民主只有与竞争同在,才有旺盛的生命力。虽然等额票决的人选极容易通过,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与投票的积极性和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且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暗箱操作”的问题。

因此,应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全程竞争、差额票决选用干部的比例,对同一职位的重要干部人选,要提供尽量多的符合条件的人选,实行比应选职位人数至少多1人的差额票决,使委员们有更多的话语权和选择权。

组织部门要详细介绍考察对象的具体表现以及他们通过相互比较所体现出的优劣,介绍拟提拔人选的产生过程和理由,避免“表面上讲程序、实质上走过场”的陪选陪决情况。同时,可实行常委会票决、全委会票决的两轮差额票决制,加大竞争力度,拓宽选人视野,扩大选择余地,提高干部选用的质量和水平。

难题四:如何解决责任担当的问题

当前,各地普遍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目的是为了保证写票的保密性,消除投票者的思想顾虑,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由于是常委会或全委会集体研究和票决决定的,无记名票决模糊了责任主体,即使出现用人失误,也无法追究具体的责任对象。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如果采用记名票决,既能保证集体票决不规避、弱化个人责任,做到权责相当,全程记录有据可查;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遏制串联、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防止权力滥用。因此,在实施无记名票决、推广电子表决的时候,可以尝试无记名票决与记名票决相结合,使表决方式更加趋于完备合理,体现委员用人权责的一致性。

但在具体操作时,记名票决要做到“慎重、有限、保密”。慎重,即要求委员正确看待记名票决,慎重负责地投票,防止产生担心、厌烦、误解等负面影响。有限,即要求对职位范围、人选条件、启动程序、使用频度等方面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避免随意性和强制性。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适用于全委会记名票决新提拔任用的党政“一把手”等重要领导职位,由三分之二以上全委会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票决时应统筹考虑,每年全委会进行记名票决一般不超过2次,票决结果可以在一年内多次运用。

保密,即在加强记名的保密性上精心考虑,确保不侵犯个人的民主政治权利,使委员放心大胆地实现自己的真实意图。如在选票设计上实行“随机编号、名票分离”,即每次投票前,对委员进行随机编号登记,选票封面只标明编号,并不显示投票人的姓名。

投票时,可设立秘密写票处,保护投票人合法权益。投票结束后,把编号、封面和选票当场分开封存归档,并分别移交专人保存。只有在出现用人问题需进行责任追究时,才能由上级干部监督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启封查看选票。(北京日报,文 李鑫钊 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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