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列宁党内民主思想探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79 次 更新时间:2021-02-01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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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列宁着眼于在俄国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要求,把党与彻底实现政治社会制度的民主化目标联系在一起,确立了党内民主的立足点、出发点,揭示了实行党内民主的必然性、必要性。列宁创建了民主集中制,划定了党内民主的范围,规定了党内民主属于党内民主制范畴,由此为党内民主的确认和顺利开展,奠定了理论和制度基础。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和规定并阐明了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开展党内民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列宁 党内民主 思想

作者简介:许耀桐,男,华中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研究(第一子课题《世界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项目编号:2016MZD005)。


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创立和发展的实践中,对党内民主问题做出了深邃的思考和深入的论述,形成了周密、系统的党内民主思想。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是对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如何开展党内民主的艰辛探索,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继承和创新。它对于当今世界上的共产党组织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界同仁对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素有探讨且成果丰硕,但仍遗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斟酌考量。本文在已有学术研究的基础上,不揣谫陋作出新的探析①,以就教于方家。


党内民主缘何需要、何以实行?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898年3月召开,大会选举了中央委员会,批准了党的机关报,发表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宣言》,宣告了党的成立。列宁当时因为身处西伯利亚流放地而没有出席这次大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宣言》中正确地宣布了,“俄国无产阶级将摆脱专制制度的桎梏,用更大的毅力去继续同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斗争,一直斗争到社会主义全胜为止。”②《宣言》还指出,党要把争取政治自由的任务和工人群众的阶级运动结合起来。但是,党成立后不久,中央委员会就遭到沙皇政府的破坏,中央委员被逮捕,党的机关报也被迫停刊,加之一大没有制定党纲、党章,建党的任务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一大之后,列宁开始着手党的重建工作。然而,围绕着究竟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此时党内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以列宁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与以马尔丁诺夫为代表的“经济派”,进行了毫不妥协的斗争。“经济派”是俄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工人运动中的机会主义思潮和派别,他们主张改良主义理论,鼓吹经济斗争的首要意义,认为政治斗争是属于资产阶级的事情,工人阶级只应当进行反对雇主和政府的经济斗争,工人运动的使命就是为了改善经济状况。他们否认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领导作用,反对建立一个统一集中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也不应当领导群众运动,而只要跟在群众运动后面作尾巴。显然,“经济派”是要把党建成一个具有改良性质的、机会主义的政党。对此,列宁作了针锋相对的驳斥。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是争取民主制的先进战士”③,无产阶级政党作为有组织的先进部队,“应当担负起组织这种在我们党的领导下进行全面政治斗争的任务”④。列宁通过参加和组织工人运动,认识到“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彻底实现政治社会制度的民主化,因为实行这种民主化,就会使工人成为这个制度的主人”。⑤实现政治社会制度的民主化,是无产阶级政党组织的崇高使命。无产阶级政党组织的眼光,决不应该只盯着工人的生活条件,成为单纯领导经济斗争不过问政治大事的组织,而必须参加和领导政治斗争,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使无产阶级成为新社会、新制度的主人。十分清楚,列宁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建立马克思主义的先进政党出发,把党与反对沙皇专制制度、彻底实现政治社会制度的民主化目标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阐明了党必须肩负起并完成俄国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任务,这就决定了党要首先在自身的组织内部实行民主。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认识和对俄国社会民主主义革命性质的分析,构成了党内民主坚实的立足点和根本的出发点,揭示了党实行党内民主的必然性。那么,怎样来划定党内民主的范围并正确有效地实行党内民主呢?列宁通过创建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为党内民主的确认和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1903年7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了党纲、党章,完成了党的重建工作。二大在选举中央领导机关成员时,由于赞成和拥护列宁的人获得多数,称之为布尔什维克(在俄语中意为“多数派”;而不赞成和拥护列宁的人成为孟什维克,意即“少数派”),从此形成了布尔什维克政治思潮,其思想体系被称为布尔什维主义。列宁指出:“布尔什维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潮,作为一个政党而存在,是从1903年开始的。”⑥布尔什维主义就是列宁主义,因此,布尔什维主义的诞生,揭开了列宁主义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1905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在党内民主问题上,列宁认为:“就是在专制制度下也有可能在比现在更加广泛得多的范围内运用选举制度,……在党内生活中尽可能真正实行选举原则”⑦,党内应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地方党组织享有自主地处理自身事务的自治权利。但以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坚持党内民主要有组织性和原则性,坚决反对孟什维克提出的无政府主义的极端民主化的“自治制”。1905年12月,在芬兰的塔墨尔福斯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代表会议上,布尔什维克就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问题,表达了民主集中制的主张,指出“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⑧,并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不容争论的”⑨组织制度。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举行第四次代表大会,这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的条文载入党章:“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⑩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确立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列宁把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联系在一起,把党内民主限定在民主集中制之内,实行党内民主成为民主集中制的分内事,而非分外事。实行党内民主必须依靠民主集中制,遵从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作为实行党内民主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民主集中制是由党内民主制和党内集中制这两个制度有机地组成的。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针对的是专制或官僚集中制;集中制针对的是无政府主义和分散主义。对于民主集中制,列宁作了科学的阐释:“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因此必须弄明白,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有多么大的区别。”(11)这说明,民主集中制抓住了党的组织制度及其工作活动的两个重要方面,第一,党内绝不能实行专制,搞一言堂、家长制,一定要实行民主制;第二,党内也绝不能处于软弱涣散的、无政府的状态,因而也一定需要集中制,但这个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它所形成的集中,是民主的集中,因而是民主的集中制。对于这样的集中制,不应错误地把它理解成是实行和发展民主制的阻力、障碍,恰恰相反,集中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主、促进民主的发展,使民主制更加成熟、完善。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的两个制度,究其实质都是民主制度。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完整的民主制度、大写的民主制度,其中的党内民主制是民主实施的第一阶段,即民主在党内开展的初始进程,党内集中制则是民主实施的第二阶段,即民主最终走向完善的进程。

按照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的分析和界定,什么是党内民主的问题也就一清二楚了。列宁指出,党内民主就是“党内民主制”(12)。列宁又说:“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13)由此可见,“党内民主”和“党的集中”即党内民主制和党内集中制共同形成了民主集中制,二者各自有着确定的内涵,党内民主属于党内民主制范畴,是民主在党内起步、展开的阶段。1934年1月,在苏共十七大制定的《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中,首次以党章条文的形式写入了关于“党内民主”的规定。这个规定正是按照列宁的观点,指出党内民主“是每一个党员根据党内民主制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14)1939年9月,苏共十八大制定的《党章》以“第三章党的组织机构。党内民主”为标题,更明确地在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论述党内民主问题。(15)以后的党章都循此规定。党内民主虽然属于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但是它和集中制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而是统一一致的关系,这就是列宁所说的党内民主“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的意思。概而言之,要实行好党内民主,既要依靠健全完善党内民主制本身,也离不开党内集中制的支持保障。党内民主只有在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下,才能健康有序地得以开展。


党内民主的内涵与规定

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相联系,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实行党内民主。那么,这样的党内民主应该具有哪些内涵和规定呢?依据列宁关于党内民主属于党内民主制的范围划定,笔者从列宁对党内民主的论述中梳理归纳了真正属于党内民主的十项内涵和规定。而以往,由于对列宁的党内民主概念作了宽泛的理解,把本属于党内集中制的内涵和规定,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以及其他的纪律规定等也视为党内民主的内涵和规定,则是不妥的。

1.公开性。党的事务要在党内公开,并且这些党内事务在有条件、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应该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列宁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16)列宁列举了当时的德国社会党组织的例子,称德国社会党之所以是民主的组织,因为在德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举行的。公开性是判断是否实行党内民主的鲜明标识,列宁认为,一个没有公开性的政党,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

2.选举制。党内民主与选举密不可分,列宁指出:“我们的党章十分明确地规定党是民主的组织。整个组织是自下而上在选举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7)这就是说,“党的一切负责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18),由“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19)。这样的选举制,是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实行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虽然是“社会民主党人很久以前就最先在他们的党纲中提出来”(20),本来是作为对国家杜马(议会)选举的一种要求,但它同样也适用于党内民主选举,成为党章的一条规定:“选举采用秘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21)

3.党员民主权利。党是领导无产阶级争取民主制的先进部队,每一个党员也就自然成为先进的民主战士,理应享有民主权利。党员一律平等并享有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列宁指出,党员应该“担负一定的工作,保证服从党机关的指示,享有党员的权利,可以成为委员会委员的直接候选人”(22)等等。实行党内民主,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党员享有的各种民主权利。

4.讨论自由。无产阶级政党担负着推翻旧世界、创造新社会的重任,面临着艰难困苦的斗争环境和风云变幻的时机形势,需要制定引导革命和建设走向胜利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这样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不能由个别人或少数人做决定、说了算。列宁指出,对党的工作事务和决定,应该实行“讨论自由”的原则,由“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23)后来,党章做出明确规定,应该“在各个组织内或在全党内自由而切实地讨论党的政策问题”。(24)

5.自治权。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建立的无产阶级全国性政党,必然有着中央组织和地方各级组织,这就产生了地方组织对于自身的事务究竟由谁管理的问题。是由中央统管还是自己管理?作为民主性的政党,如同党员个人享有民主权利一样,地方组织也享有自治的权利。列宁指出:“党章第8条已经规定,任何一个组织都在本地的事务方面享有自治权(自主权)”(25),因为“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26)如果所有的事务都由中央来管,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管好,“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27)

6.批评和思想斗争。列宁十分重视在党内开展批评,他指出:“共产党人的责任不是隐讳自己运动中的弱点,而是公开地批评这些弱点,以便迅速而彻底地克服它们。”(28)敢不敢批评和能不能批评,这是衡量一个党成熟与否的标志。“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是衡量这个党是否郑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对本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开承认错误,揭露犯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这才是一个郑重的党的标志”(29)。批评,也包括自我批评。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期间,党代表、小人民委员会主席阿·谢·基谢廖夫批评列宁使用“机关枪”一词不当,列宁马上诚恳地作了自我批评:“同志们,十分抱歉,我用了‘机关枪’这样的字眼。我郑重保证,今后不再用这一类字眼来打比方,因为这些字眼会毫无必要地把人们吓一跳,结果使人弄不清楚这要说的是什么了。(鼓掌)谁也不打算用什么机关枪来扫射任何人。我们绝对相信,无论是基谢廖夫同志,还是其他人,都用不着开枪射击。”(30)为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跃党内思想斗争氛围,列宁还要求“创办报刊(争论专页等)来更经常、更广泛地批评党的错误和开展党内各种批评”(31),争论专页上刊登的内容包括对党和领导人进行批评和辩论。列宁认为:“一切党组织可以在符合代表大会意志的范围内对中央委员会的策略提出异议和纠正中央委员会的偏向和错误的权利。”(32)

7.保护少数人权利。在党内民主生活中,当一些人的看法、观点、意见、建议不被大家认可,被否决了,这些人就成为少数派。列宁认为,必须保护少数派以及他们的权利。列宁说:“在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党章中明文规定了对任何少数派的权利的明确保证。少数派现在有党章保障的绝对权利坚持自己的观点,进行思想斗争”(33)。列宁还强调,务必尊重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团结少数人,要善于“使少数派能和多数派在一个党内共事”。(34)

8.经常和定期举行党的会议。党内民主要求经常性和定期地举行会议讨论党的事务,如党的代表大会每年要召开一次,实行年会制。1906年4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四大制定的党章中就规定了,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定期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同时,应提前一个半月将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宣布。党章还规定,遇到特殊和紧急情况时,还要专门召开代表大会,如果占代表大会总票数一半的党组织要求召开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必须在两个月以内召开紧急代表大会。党之所以要定期或增开代表大会,是因为党内事务必须经代表大会和各级党组织进行民主讨论。如果长期不开党的代表大会和其他的会议,就会导致党的封闭性,助长“一言堂”和少数人当家的倾向,最终将破坏党内民主。列宁还要求:“为发挥党员的主动精神,除其他措施外,还绝对必须更经常、更广泛地召开党员大会”(35)。

9.工作报告制。通过各种工作报告把党内的情况告诉给每一个党员,使党保持公开、透明的状态,这是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如果党的一切活动都是神秘的、隐蔽的,只让个别人或少数人知道,那就根本违反了党内民主原则。1919年12月,在列宁领导下,俄共(布)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制定的党章明确规定,代表大会要“听取和批准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其他中央机关的总结报告。”(36)这之后,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四项规定之一,党章明确要求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组织报告工作。在列宁时期,党的会议规则还允许,有的报告可以在作了正报告之后再作观点不同的副报告。议案也是如此,可以提出不同的提案、建议。没有谁的提案自然而然地获得通过或接受,即便是列宁的提案也可以被否决。例如,在一战后期,列宁主张接受德国的条件签订布列斯特和约,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争得喘息机会,但布哈林为代表的“左派共产主义者”反对签订和约,托洛茨基则主张停战,复员军队,但不与德国签约,保持不战不和。列宁的提议在1918年1月2日和1918年1月24日因处于少数,两次遭到否决,直到2月23日再一次进行表决时才获得通过。

10.质询、监督和罢免。党员享有质询、监督和罢免的民主权利。质询制是指,党的任何一项政策主张和纲要计划等提出后,应允许党内同志对之怀疑和进行问询,然后,由相关负责的同志进行回应答复。列宁曾在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由于俄国从战争转向和平经济建设,科学管理需要用一长制来取代集体管理制,但遭到了国家建筑工程委员会主席季·弗·萨普龙诺夫等人的质疑和反对,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就此做出回应性解释,阐明“苏维埃政权的国家政治制度是民主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管理上不要权威,不要责任制。一长制只是组织和领导生产的一种具体管理制度。”(37)监督制是指,对党员干部的言行进行检查,以便查究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规定,并对违反者做出相应的惩处。列宁指出:“对于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进行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监督,就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制。完全公开、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身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38)在实行真正、普遍监督的基础上,列宁特别注重专门性的监督,即由负责专职监督工作的机构来进行。1920年9月,在提交给俄共(布)九大的一个决议草案中列宁指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一切申诉和审理(经与中央委员会协商)一切申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39)根据列宁的这个提议,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专门做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等现象作斗争”(40),并把不称职的党员干部清除出党。罢免制是指,对渎职、不称职的干部,由选举他的党员和组织依据党内相关法规免去其职务。列宁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真正民主制的这一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代表会议”(41)。列宁还强调指出:“拒绝实行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42)。


党内民主产生的作用与遵循的原则

由上可知,列宁十分重视党内民主建设。列宁为何如此重视党内民主并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呢?这是因为,列宁深知,作为马克思主义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如果不发展党内民主或不能正确地开展党内民主,党就一定会走向反面,或形成专制独裁,导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盲目不当,甚至是错误;或一盘散沙、四分五裂,陷入群龙无首的无政府状态,丧失团结战斗的力量。没有党内民主,党就会失去生机活力,就难以避免覆亡的厄运。对此,在列宁党内民主思想中,揭示了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产生的三大积极作用与开展党内民主必须严格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

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列宁对于党内民主作用的认识,是建立在对民主与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内在关系深刻洞察的基础之上的。列宁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43)列宁所说的第一个意思是,党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必须争取民主,否则就完成不了无产阶级革命的任务;列宁所说的第二个意思是,党成为执政党后,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更要充分发展民主,否则就谈不上发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列宁把发展民主当作调动党内外千百万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和建成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列宁说:“社会主义不是按上面的命令创立的……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44)社会主义也“不是少数人,不是一个党所能实施的”(45)。显而易见,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包含着要发展党内民主。如果不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党就无法承担起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重任,也无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激发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党内民主何以能够激发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呢?这是因为党内民主规定了党内开展任何一项工作和活动,都要确立民主的思想理念,赋予每一个党员对党内事务和党的发展有了解、知情、言论、批评、建议、呼吁等等民主权利。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列宁指出:“所谓专制,就是一个人拥有至高无上的、不受监督的、不对其他人负责的、不经过选举的权力。”(46)如果没有党内民主,就必然出现党内专制,出现独断专行、颐指气使的“家长制”、“一言堂”现象,党内就将鸦雀无声、死水一潭,势必造成决策的严重失误。党是一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浩浩荡荡的队伍,党员和干部分布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只有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条件下,全体党员和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有效的调动,他们的聪明才智、奋斗精神必然得以空前的迸发,好点子、好思路、好办法就将层出不穷,党和国家遇到的任何问题就没有解决不了的,就没有闯不过去的难关。

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清除党内的官僚和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什么是官僚呢?列宁说,旧国家沙皇时代的官僚,就是“专干行政事务并在人民面前处于特权地位的特殊阶层”(47)。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应该存在这样的官僚。遗憾的是,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沙皇时代的官僚渐渐转入苏维埃机关,实行官僚主义,装成共产主义者,并且为了更便于往上爬而设法取得俄国共产党的党证。”(48)沙皇时代的官僚和官僚主义残余,也影响了一部分新进入国家政权机关的工农分子和共产党员。列宁尖锐地指出:“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49)在苏维埃国家机关里,与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相伴随的形式主义也流行起来了。形式主义就是“过分玩弄辞藻或十足的官僚主义的形式主义,即杜撰一些多余的、显然没有益处或文牍主义的条款”。(50)对于党内出现的严重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毫无疑问,只有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途径,才能予以坚决的、有效的克服和铲除。

党内民主固然能够产生积极的、重大的作用,但党内民主并不是无需任何条件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发挥出作用来的。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规定,受到一定的纪律约束。

首先,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前所述,党内民主属于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范畴。党内民主制和党内集中制是相辅相成的,只有通过民主制走向集中制,党才会是坚强有力的。这是因为,从党内民主的初始进程来看,由于人人可以敞开讨论,广泛发表意见,激发思想创见,必然呈现出纷繁多样的主张、观点,而且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的看法正确,都会坚持己见,不愿轻易地退让、认错。所以,处于党内民主制阶段的民主,会自发地导致无序、混乱,陷入涣散的无政府状态。正因为这样,列宁在要求实行党内民主制的同时,还要求实行党内集中制,坚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列宁说:“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51)“要实行统一,就得少数服从多数”(52),要彻底消除分裂,“在于建立那种强有力的、能够迫使少数服从多数的无产阶级组织。”(5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然也包含了“局部服从整体”(54),“党的下级机关应当服从党的上级机关”(55)在内。党内民主如果不从少数、局部、下级,走向实行多数、整体和上级的集中,就将陷于永无休止的吵架之中,不能做出任何的决定。这说明,党内民主制需要党内集中制,如果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没有党内集中制,党内民主就不可能产生好功能,收到积极的效果。

其次,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必须遵循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但行动一致的原则。开展党内民主,必然会发生党内斗争。列宁要求在统一的党内进行的这种思想斗争,不应该分裂组织,不应该破坏无产阶级行动的一致。为此,列宁指出:“我们已经不止一次从原则上明确地谈了我们对工人政党的纪律的意义和纪律的概念的看法。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56)因此,“讨论自由,行动一致”和“批评自由和行动一致”构成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的一条重要原则。怎样理解和贯彻这个原则呢?列宁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1906年当党的代表大会已经决定了参加杜马的选举,参加选举就是完全确定了的党的行动。在选举的时候,党员在任何地方提出任何不参加选举的号召就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事情。在这个时候“批评”参加选举的决定也是不能容许的,因为这样做就会在事实上破坏选举鼓动的成就。列宁指出:“民主集中制和地方机关自治的原则所表明的正是充分的普遍的批评自由,只要不因此而破坏已经确定的行动的一致,——它也表明不容许有任何破坏或者妨害党既定行动的一致的批评。”(57)

最后,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必须遵循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原则。列宁指出,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必须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58)这样的纪律是“全体党员不分上下都必须无例外和无条件地承认党的纪律!”(59)“不仅要求普通党员,而且要求‘上层人物’履行党员的义务”(60)。为什么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呢?因为遵守纪律也包括遵守其他的制度、规定等在内,说到底它们都是集中的产物,也就是说,它们是通过民主的程序,经过大家的同意制定出来的。因此,在纪律、制度和规定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由于无产阶级政党需要达到集中统一,集中统一需要用铁的纪律来保证,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也不能例外,必须强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原则,否则,党内民主就会失范失序。例如,要进行党内民主选举,就要在党内民主选举的纪律、制度和规定下展开,才能保障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注释:

①经查询中国知网,我国学界凡涉及列宁党内民主问题的研究成果共有388项,其中专门研究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文章、论文、硕士和博士论文等有74篇。硕士论文主要有《列宁党内民主思想及现实思考》(杨萍,2005);博士论文主要有《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研究》(司永海,2011)。学术专著主要有《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尹彦,2003)、《列宁党内民主理论研究》(樊欣,2015)。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探讨了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来源,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发展阶段,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内涵构成和理论体系,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功能价值及现实意义。对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的研究,尚不能说已大功告成,还存在若干问题需要继续探讨解决。如:党内民主的立足点、出发点何在?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关系?党内民主的范围应该怎样划定?党内民主的内涵究竟如何确认?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需要遵从哪些基本原则和纪律约束?本文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探索和回答,提出了新的认识和见解。本文认为,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认识和对俄国社会民主主义革命性质的分析,构成了党内民主坚实的立足点和根本的出发点。列宁把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联系在一起,把党内民主限定在民主集中制之内,实行党内民主必须依靠民主集中制,遵从民主集中制的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由党内民主制和党内集中制组成,列宁为党内民主划定了范围,规定了党内民主属于党内民主制范畴。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完整的民主制度、大写的民主制度,其中的党内民主制是民主实施的第一阶段,即民主在党内起步展开的初始阶段;党内集中制则是民主实施的第二阶段,即民主最终走向完善的阶段。依据列宁关于党内民主属于党内民主制的范围划定,本文梳理归纳了真正属于党内民主的十项内涵和规定,阐述了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产生的三大积极作用以及开展党内民主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②《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页。

③④《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5、82页。

⑤《列宁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36页。

⑥《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5页。

⑦《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66页。

⑧沈志华、于沛等编著:《苏联共产党九十三年——1898至1991年苏共历史大事实录》,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62页。

⑨《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19页。

⑩(14)(15)《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年,第10、79、86页。

(11)《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39页。

(12)《列宁全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69页。

(13)《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89页。

(16)《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1页。

(17)《列宁全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7页。

(18)《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3页。

(19)(23)《列宁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1、191-192页。

(20)《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9页。

(21)(24)《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年,第87页。

(22)《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页。

(25)《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09页。

(26)《列宁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49页。

(27)《列宁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73页。

(28)(29)《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5、167页。

(30)《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03页。

(31)(35)《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88页。

(32)《列宁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2页。

(33)(34)《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01页。

(36)《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年,第20页。

(37)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前言第Ⅶ页。

(38)《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2页。

(39)《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88页。

(40)《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70页。

(41)(42)《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02页。

(43)《列宁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8页。

(44)《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3页。

(45)《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9页。

(46)《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61页。

(47)《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7页。

(48)《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54页。

(49)《列宁全集》第5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00页。

(50)(57)《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0-241、366页。

(51)《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页。

(52)《列宁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56页。

(53)《列宁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43页。

(54)《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0页。

(55)《列宁全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21页。

(56)《列宁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29页。

(58)《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页。

(59)《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02页。

(60)《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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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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