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之一。为此必须分析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之间的相互关系。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相互关系表现为:党内民主在中国先于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必须依存于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既存在着一致性也存在着差异性;党内民主的水平高于人民民主;党内民主的发展快于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要协调互动;最终达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乃至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均衡发展。
[关键词]党内民主;人民民主;相互关系;
[作者简介]许耀桐,男,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和方法、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民主问题和党内民主等研究。
发展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之一,必须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那么,究竟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呢?邓小平曾提出,要“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①]。他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分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两个基本部分。对于怎样进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建设,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应“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其后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十八大报告也作了同样的强调。以上邓小平和党的历次党代会报告所作的论述都表明,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注重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之间内在的相互关系。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需要作出认真的探讨分析。
一、党内民主在中国先于人民民主
考察民主发展的历史,当然是人民民主先产生,党内民主后产生。这是因为,社会和人民出现在前,政党和党员出现在后;社会和人民的实践活动先于发生,政党和党员的实践活动后于发生。民主,首先出现在原始社会,人们(确切地说应是全体成年人)享有广泛议论、商讨氏族与部落公共事务的权利,并遵从“众意做主”的习惯办事,即通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和处置事情。古希腊雅典城邦把民主称之为Democracy,即“人民的统治”。这样的人民民主,实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其后不同时期所发生的民主亦是情同此理。
政党出现在近代社会初期。152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建立了“上帝的选民同盟”,成为世界上的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而世界上资产阶级政党的产生,则在1679年5月英国议会围绕着废立约克公爵詹姆士王位继承问题形成了对立的两派,由此成为“辉格党”和“托利党”。不过,无论是早期的无产阶级政党还是早期的资产阶级政党,都没有实行党内民主。政党实行党内民主,始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组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1847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在伦敦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宣告成立,紧接着又于11月至12月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审查并批准了党的章程。党的章程明确规定,同盟实行党内民主,所有盟员一律平等,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每年9月进行民主选举,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应该注意到,共产主义者同盟能够在党内实行民主,是因为此时的英国已经在社会上实行了民主,人民群众享有一定的民主权利,换言之,党内民主是在人民民主之后予以实行的。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俄国。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于1898年成立,在其后的六七年间列宁主张党要实行具有密谋性质的“集中制”组织制度,而不实行党内民主和“民主制”组织制度,因为此时社会上毫无民主可言。只是在1905年发生了俄国资产阶级革命,沙皇被迫颁布诏书,允诺人民有言论、集会、出版、结社等自由,并于1906年制定了等同于宪法的基本法,成立国家杜马立法议会,实施多党制等。正是适应着这样的形势变化,同年4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四大,通过了新的章程,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②]由此可见,列宁提出的要在党内实行民主,也是在社会上开始实行一定的人民民主之后。
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却先于人民民主出现和实行。1921年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时,就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③]。党按照民主酝酿、民主推荐和民主决定的方式,产生了党的领导机关和通过了有关的纲领、决议。中国共产党在党内实行民主,而此时的中国是专制国家、专制社会,根本没有民主可言,中国共产党是先于人民民主率先实行了党内民主。党先于人民民主而实行党内民主,这并没有违反从人民民主到党内民主的一般发展规律,即从世界范围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也是在已存在着人民民主的背景下发生的。然而,中国共产党先于人民民主实行党内民主,却是对民主发展一般规律的突破创新和重大补充,它凸显了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党内民主先行对于发展人民民主的关键性,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二、党内民主必须依存于人民民主
无论是党内民主后发于人民民主还是先发于人民民主,党内民主若要长期地发展和更好地发展,都必须依存于人民民主、寓于人民民主之中。
政党,是与社会、国家紧密联系着的,如果离开了社会和国家,政党就根本无法生存,也会失去存在的意义。政党,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和国家的范围内建立起来和开展活动的,而这个社会、国家的性质状况对于政党来说,总是起着至关重要的制约性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后发于人民民主的党内民主的那些政党来说,由于党已置身于民主社会、民主国家之中,开展起党内民主来就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而在一个专制的社会、专制的国家里,社会上没有人民民主,其所产生的政党或者本身很容易成为一个专制型的政党,或者苦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来开展党内民主。社会和国家没有民主,这对于先发于人民民主的党内民主的那些民主型政党来说,实际上是一个极为不利的因素,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因此,先发于人民民主的党内民主若要得到持续的、健康的发展,不可能与民主社会、民主国家脱节,长期依存于专制国家和专制统治下的社会,而必须依存于民主社会、民主国家。为使党内民主发展的更为顺利些、成熟些,党内民主必须植根于民主社会、民主国家,必须依存于人民民主的深厚土壤,否则,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事实上,政党的党员来自于国家的一部分公民,如果公民都能受到良好的人民民主的教育和训练,养成了民主的习惯,这对于他们日后加入政党,就能更加适应党内民主,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发展。相反,如果公民缺乏人民民主的意识和习惯,他们加入政党后自然就很难于适应党内民主,而给党内民主的发展增添难度。
再从民主发展的历史来看,由于人民民主的历史更为久远,必然构成党内民主的根源和来源。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政党,无非分属于两大类型之一,它或为专制型政党,或为民主型政党。对于专制型政党而言,当然不必谈论什么是党内民主的问题。对于民主型政党而言,不管是后发于人民民主还是先发于人民民主的党内民主,都必须在自身的实践活动中,遵循民主发展的历史轨迹,秉持民主理念、坚守民主原则、建立民主制度、遵守民主规则和民主程序,才能更好地实行和推进党内民主。虽然作为先发于人民民主的党内民主,因为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条件的限制,无法从本国的民主现实中便利地获取人民民主各方面的资源。但是,由于在世界范围内人民民主产生和发展在前,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材料和经验,因此,这就要求先发于人民民主的党内民主,应更多地向相关国家的人民民主学习,使党内民主的发展得到有力的支撑。
三、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一致性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划分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两个部分,并不等于要把这两个部分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恰恰相反,从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科学内涵看,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党内民主,是指在党内生活中,党员居于主体地位,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公正的程序,享有参与党的事务的民主权利;人民民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全体人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生活中,平等地享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人民民主,都规定党员和公民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强调了党员和公民的主体性与权利性的相同要求,都是无产阶级求得自身解放、向着共产主义“自由人联合体”发展的共同目的,这就决定了两个部分的民主必然是一致的。
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一致性,在于民主价值理念的一致。中国共产党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党,党所领导的无产阶级运动是为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谋利益的运动。党从来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而是以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就集中体现为人民的性质,党所奋斗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人民的解放、民主、自由和幸福。显然,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目的。中国共产党不可能在实行党内民主的同时,而去阻止或去反对实行人民民主。反之,也不可能在实行人民民主的情况下,不在党内实行民主。党性和人民性的一致,形成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共同的价值理念,二者的实行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全体党员和公民能够享有应有的民主权利,能够更好地推动执政党和整个国家社会的发展。
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一致性,也在于民主实质内容的一致。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有五个共同要求:一是党员和公民都是民主的主体,必须尊重党员和公民的主体地位;二是党员和公民都享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保障的言论权利,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见解,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民主的声音和破坏民主的表达;三是党员和公民都享有选举的权利,所有的党内职务和国家的政治职位都要求经由选举产生并有任职时间的限制,不允许终身制;四是党员和公民都有批评、监督干部和官员的权利,对不称职的干部和官员可以予以罢免;五是党员和公民都有参与党内事务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有关党内和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必须广泛征求党员和公民的意见、建议。
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一致性,还在于民主实现形式的一致。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在其实行过程中都要遵守相同的规则和程序:一是遵循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的指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必须遵循的准则,没有了集中的民主将导致自由主义和软弱涣散,而没有了民主的集中则导致独断专行和各自为政;二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无论是议事、选举、做决定,少数人的意见被多数人否决后,就要予以承认和服从;三是多数要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益,少数人的意见虽然被否定了,但多数人却不能因此否定少数人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换言之,多数决定的规则不能用来任意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拥有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四是要遵守民主的基本程序,无论是关于党内事务还是社会事务的决策,都规定了必须按照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适法性审查、集体议决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违反。
四、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差异性
在认识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后,还要认识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首先,中国共产党具有发展民主的自觉性和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它的党员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凡是入党的党员,必须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坚韧不拔的革命毅力和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这就决定了共产党员比起一般的群众有着更高的思想觉悟,更高的认识水平,更高的实践能力。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④]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体现了他们对于人类发展的规律,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因而也就使得他们对民主的领悟更为自觉和透彻,体现在发展民主方面就有了自觉性和先进性。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不但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具有自觉性和先进性,而且对于推进人民民主也具有自觉性和先进性,党组织和党员肩负着以党内民主带动和推进人民民主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其次,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内民主的规定十分齐整缜密详尽。目前,中国共产党涉及党内民主的规定已出台众多党内法规,已达到规范化和体系化的程度。这些党内法规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等。在党章中,对实行党内民主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民主集中制作出了详尽的六条规定,要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普遍的选举制,党务公开制和参与制,工作报告制和审议制,集体决策制和分工负责制;在党员权利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文件规定了18个之多,主要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辩护权、检举或揭发权、罢免或撤换权等等。这些规定,是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日趋成熟完善、自成体系的标志。
再次,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内民主的实践更加严格坚决。中国共产党具有坚强的组织性,实行铁一般的严密纪律,不允许党员纪律松弛、任意随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我们现在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⑤]很清楚,虽然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要建立和依靠于党员和公民的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党内民主还要基于党员共同的政治理想信念、集体意识、道德自觉和纪律规范。这是因为,党内民主属于政党民主的范畴,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特点;人民民主属于国家民主的范畴,完全基于个人的政治权利。党内民主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违背,更要体现党的性质宗旨,受到党内法规所规定的组织纪律的约束;而人民民主只需遵守国家法律,公民享有“法无规定即可为”的权利,而不必受到党内法规的约束。因此,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社会上的普通公民比较起来,他们在参加民主实践方面,一方面有着强烈的政治自觉性,一方面还要受到党的纪律约束。例如,党员不能无故缺席党内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拒绝参与党内的选举投票、管理监督等。而作为普通的公民,他们的人民民主权利是基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个人权利。这样的民主权利赋予公民个人对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等活动,可以自由地选择参与或不参与,法律不会对其进行任何追究。
五、党内民主的水平高于人民民主
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表明了党内民主的水平要高于人民民主。无论是在党内民主后发于人民民主的国家,还是党内民主先发于人民民主的国家的一定时期,党内民主都是一种高位态的民主。
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先后组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为例,这两个党组织被公认为典范性的无产阶级民主型政党,马克思和恩格斯成为极有威望的党内民主的探索者与先行者。马克思和恩格斯申明,共产党要求消灭剥削阶级、实现工人阶级彻底解放、建立没有阶级存在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样的社会当然是民主的社会。民主是共产主义的本质要求,为共产主义奋斗的政党,必然是民主的政党。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党内民主作出了七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党内民主必须建立在全体党员平等的基础上。如《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三条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⑥]。民主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党内平等意味着每一个党员都享有同样的民主权利和义务,而专制、专权就是从不平等开始的,使得一部分人可以凌驾于另一部分人之上。二是党内民主必须实行各级党组织的选举。《同盟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都要经过盟员选举产生。对此,恩格斯予以高度评价,他说:“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⑦]。三是党内民主必须实行职务任期制和撤换制。《同盟章程》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⑧]四是党内民主必须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党的事务。《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都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党内事务,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代表大会每年要召开一次,即实行年会制;遇到情况紧急时,还要召开非常代表大会。在召开会议时,都要开展集体讨论,每个委员都能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不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会议允许有不同意见,避免和反对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委员。五是党内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根本原则。《同盟章程》规定,党的会议实行民主讨论后的集体议决。马克思和恩格斯要求,“少数都要服从多数”[⑨],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⑩]。六是党内民主要求经常通报党内情况。民主型政党和专制型政党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活动都是公开的、透明的,把党内的情况告诉给每一个党员,党员拥有知情权;而后者的活动则是神秘的、隐蔽的,党内的情况只有少数人知道,并不告知其他人。七是党内民主必须形成立法、执行、监督三种权力的协调运行。共产主义者同盟把党的权力分为立法权力、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党的立法权力高于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立法机关拥有最后的裁决权,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都要服从最高的立法权力,由此保证了党内权力的协调运行。
以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建的党内民主,已经大大超出了当时社会的公民所能享有的民主权利。例如,从民主的首要因素选举权利来看,党员人人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利,而当时的公民却不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利。例如,法国在七月王朝时期,只有年龄在25岁以上,且年纳税在200法郎以上的人,或有功绩的、年纳税在100法郎以上的人才有选举资格。在1848法国革命前夕,只有241000选民。1848年3月5日,法国建立了男性普选制。英国则于1818年建立了男性普选制,选举年龄为21周岁。美国一直存在着有纳税式规定的选举,其目的是排除黑人,这个规定直到1964年才被废除。此外,西方国家还有对女性选民的限制,1918年英国规定女性30岁以上有投票权;1928年规定21岁以上女性可以投票。而被西方人视为“文明”的瑞士,所有女性在1971年才有投票权。
而在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是先于人民民主发展的,因此,党内民主对于社会上还不存在的人民民主来说,更显示了它是高位态的民主。同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致力于推动和建设人民民主,党内民主也就成为人民民主发展的楷模榜样。例如,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每当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一个较为稳固的革命根据地或解放区,就立即开展民主运动,实行人民民主。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瑞金中央苏区,还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人民民主的开展都得到党内民主的深刻影响。新中国建立后,党内民主的好坏,更是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大计,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
党内民主为什么能够超越人民民主,具有高于人民民主的水平程度呢?这是因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先锋队组织,它的党内民主形态和所达到的水平程度,当然可以超过人民民主,而且理应超过。作为高位态的党内民主,从而对人民民主具有优势和主导性,并对人民民主的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六、党内民主的发展快于人民民主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特别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人民民主的形成,中国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有了初步的发展。与此同时,1956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党的八大,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发展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更快于人民民主的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的进程中,党的八大对党内民主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一是党的八大确认了,必须在党的各级组织中无例外地“扩大党内民主”[11],应该坚决地“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12],持续“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13]二是党的八大决定实行一切党内事务公开的做法,党要非常重视党的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和党内一切事务对社会高度的公开性,要求今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都要实行公开化、民主化。对此,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指出:“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党的和政府的下级组织,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特别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14]三是党的八大决定建立党代会的常任制,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会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会议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建立党代会常任制对发展党内民主起着促进作用,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大大增强了党内民主空气。党代会的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和全体“选民”负责,这就便于经常地收集党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在代表大会的会议上他们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四是党的八大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八大指出,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其重点在于监督党的干部,应抓好干部管理工作。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不仅依靠来自党内的监督,而且还要依靠来自党外的监督。当然,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五是党的八大决定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八大党章在党员权利方面列出了七条:(一)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五)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六)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对照七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只有四条:(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从总体看,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不仅是增加了三条,而且比七大原来的四条规定更加准确、完善。显然,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是适应了社会主义时期党内民主发展的需要。八大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具有了五权,即党内言论权、党内选举权、党内建议权、党内申诉权和党内控诉权,形成较完善的党员民主权利。
党的八大塑造的党内民主快于人民民主发展局面,既是党内民主水平高于人民民主的真实反映,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好地获得发展的现实途径。为什么党内民主要快于人民民主发展呢?这是因为,像中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长期没有民主可言,虽然共产党认识到民主的重要性,很早提出了要在党内实行民主,但也受到客观情况的制约。革命成功之后,党掌握了国家政权,首先把实行党内民主作为重点,通过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是一条切实可行之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经过了专门有素的训练,在党内先开展民主建设,比直截了当地在社会开展人民民主,容易避免风险和失误。这说明,共产党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里首先实行党内民主至关重要,没有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将受到很大的影响、限制;而党内民主发展好了,就能够更好地推动人民民主发展。遗憾的是,党的八大开创的党内民主发展的大好势头,为后来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和1959年错误地在党内开展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所打断,及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发动,更使党内民主陷入困境。“文化大革命”十年,不仅党内民主而且人民民主也都陷入停滞,甚至于荡然无存。
粉碎“四人帮”及“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中国走向改革开放,形成了生机勃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承担着既要发展党内民主也要发展人民民主的任务面前,中国共产党必然要延续党内民主要快于人民民主发展的思路,通过首先发展好党内民主,才能更好地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这一思路凸显了党内民主相较于人民民主来说,更具重要性。当然,强调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与褒贬扬抑无关,而是为了强调中国共产党负有沉甸甸的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责任。
七、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要协调互动
在前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关系中,虽然阐明了二者存在着差异性以及党内民主高于人民民主水平并快于人民民主发展的情况,但这绝不等于说,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应当始终保持这种状态,恰恰相反,必须努力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协调互动,最终达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乃至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均衡发展。
怎样才能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协调互动呢?首先,必须重视和突出党内民主,加快党内民主发展。要把加快发展党内民主作为重点,进一步把党内民主做大、做强、做好,这不仅仅因为党内民主对于党的自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更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对于推动人民民主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大力地加快发展党内民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序发展的战略选择和可靠途径。当前,毋庸讳言,党内民主尚有诸多不足之处。要加快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抓好以下着力点:一是要加快实行党务公开,让除了机密之外的90%的党内事务为所有的党员知晓,打破党务处于封闭、限制的状态。二是要加快实行党内情况的反映沟通,保证党员向党组织反映党内情况以及社情民意的渠道畅通无阻,以防止党内成为鸦雀无声、死水一潭。三是加快改进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的基本形式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党的十七大报告已要求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规定了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必须实行直接选举,今后要加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选举的力度,不使选举走过场。四是加快完善党组织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应增加批评监督、询问和质询等的内容和形式。五是认真实行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制度,组织一定范围内的人员,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方式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考察,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现职。六是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不断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织推进和落实党内民主的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党内民主更加强大了,才能彰显对人民民主的积极效应。
其次,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人民民主发展。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要以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来带动和促进人民民主。这表明,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是为了使人民民主有一个可资借鉴和学习的榜样,因而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思想方面,通过发挥党内民主思想、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的良好影响,对人民民主建设产生重大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同时,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员比普通民众有着更高的民主理念和民主诉求,党员的民主理念和行为也可以有效地启发、培育和激活公民的民主理念与行为方式,从而发挥出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带动作用。二是从制度方面,通过发挥党内民主制度的优势带动人民民主的制度建设。例如,以党的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决策体制,影响和推动国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以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示范和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党内政治生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规定,推动政权体系运行的法治化;以党内监督制度的严密规定,推动人民民主监督的全方位探索;还有其他党内诸多创新的民主制度,对于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也都具有学习借鉴的意义。三是从实践方面,通过总结推广党内民主的实际做法、成效和经验带动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序参与,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党内基层选举工作走向民主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从而推动了农村基层组织的选举出现了“两推一选”、“两票制”的实践,形成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为提高和保障干部在群众中的政治权威和领导权威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民主途径。事实上,在进行扩大党内民主试点的地方和单位,都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和人大以及社会领域的改革试验,带来人民民主的发展。
再次,党内民主也要向人民民主学习,以形成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互动协调发展的态势。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客观上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党内民主固然应该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发展,但它同时也需要从人民民主中吸收有益的成分。目前,虽然党内民主在总体上高于人民民主的水平,但人民民主在某些方面也有优于党内民主的长处,人民民主发展好了,也有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例如,1979年我国就对人大代表选举就作出了重要改革,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由乡级扩大到县级,8年后的1987年中共十三大,就把差额选举第一次引入了党代会代表的推选程序,由此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不变的等额选举规定,推动了党内民主的改革进步。尤其是当前在一些民主的范围领域,已出现了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的“倒逼”之势。如果党不善于汲取人民民主在发展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久而久之党内民主就会出现落后于人民民主的被动状态,以至于失掉对民主发展的主导权。因此,今后的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发展趋势,应该在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前提下,通过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同频共振、协调互动,实现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均衡发展的目的。
载湖南社科院《毛泽东研究》(党建专栏)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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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②]《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10页。
[③]陈独秀在提交给中共一大讨论的党纲中就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这里的“民主集权制”就是指“民主集中制”。(参见范平、姚桓:《中国共产党党章教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明文规定,“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所谓苏维埃管理制度,就是鲜明地体现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组织制度。(参见《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5页。
[⑤]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6/01-08/7706794.shtml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72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74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19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91页。
[11]《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页。
[12]《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页。
[1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页。
[14]《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