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专家意见就等于理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27 次 更新时间:2011-04-1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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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学教师李玫瑾关于药家鑫杀人的弹钢琴说,引发了一场混乱的议论。不少人通过网络媒体、偶然也通过平面媒体,质疑甚至咒骂李教授,有人径直斥之为著名“犯罪漂白家”。这样的说法引起一些专家和新闻人的反感,他们斥责这些网民为“民粹主义”,并要求他们尊重专业意见,尊重理性。

似乎与此相呼应,身处漩涡中心的李玫瑾教授近日作出回应,表达了作为专家的自傲。她说,对网上骂声感到很意外。她认为,网友是希望她表示药家鑫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她是专家,不可能做民意审判,绝不能说这句话。

只是,略加思考就会发现,李教授的这番话,说的好奇怪。李教授确实是一位犯罪心理学领域的专家。但请注意,她发表这番言论的场所,绝非专业场合,那既不是犯罪心理学的学术研究场所,也不是案件庭审过程作为专家出面陈述。相反,李教授的这番言论发表在案件判决之前。并且,这番言论是即兴发表的,这从其别扭的表达种就可以清楚看出: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这样一番话显然是未经深思熟虑的即兴式表达。

同时,这番言论也是发布在大众媒体上的,也许是中国传播范围最广泛、在某些方面也被认为影响力最大的电视媒体上——包括可能对法官、对法院及主管法院的部门产生巨大影响力。

如此场合下发表的如此言论,只能被当成一种稍微有点特别的民意对待。换言之,李教授其实就是在进行民意审判,尽管她有专家的身份。事实上,在当代中国,几乎所有引起争议的专家意见,都是以此种形态表达出来的。比如,北大法学院孙东东教授关于“老上访专业户,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问题”的所谓专家意见,也是发表于大众媒体上的。这样的所谓专家意见,在经济领域更多漫天飞舞,比如,最近要求他的学生们没有几千万就不要来见自己的北师大某位教授,每一次都在大众媒体上,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预测甚至打赌,房价还要上涨。

诸如此类的专家意见,其实根本不是专业意见——请注意,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意见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由环境决定,专业意见的表达需要专业的环境。不在这样的环境,也即,当专家们在大众舆论场合表达意见的时候,他未必具有完备的专业主义自觉。此时,专业理性未必在他的心灵中处于主导性位置。他与普通人一样,也容易受到特定场合下诱发的特定情感的影响,甚至不排除某种利益的影响。

也因此,如此表达的专家意见,不过是嘈杂的大众意见中的一种。它们不应当享有什么特权,质疑它们,也并不是反对理性。事实上,对于这样的意见,大众完全有理由保持更多的警惕,给予更多的怀疑。因为,专家的身份很容易让他们享有某种特权,比如,他们的看法很可能对承审案件的法官、对享有最终决策权的官员,产生重要影响。但其实,它们未必合乎专业理性。那么,要求人们盲目地接受这种并不专业的专家意见,赋予它们以特殊地位,其实未必有利于找到裁决案件、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

据此,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公共政策结论:所有人在公共舆论空间内所表达的意见,都必须被当成大众意见平等对待,官员的意见、各种专家、学者的意见,都应作如是看。治理社会的共识就是在各色人等竞相表达的大众意见的竞争过程中逐渐呈现出来的,这共识就构成公共决策的民意。任何人不应在此标榜自己的特殊地位,不论特殊在官位上,还是学位上。在这里,人们用不着迷信官员、迷信专家。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治理社会过程中,理性、专业意见就不重要。它们非常重要,因而,专业意见必须在特定程序中表达,并同样通过特定程序被甄别,被吸纳到公共决策过程中。比如,在法庭上,法医的鉴定、犯罪心理学的专业意见,透过特定程序,进入法官裁决的考量过程中。

这样,民意与理性也就各得其所。优良的治理秩序必然是民意与理性同样发挥作用,为此,优良的治理架构必须同时做到,民意与理性都有畅通的渠道,得以顺畅表达,并发挥各自的恰当作用。在不同领域中,两者的搭配比例略有不同。在司法决策中,司法的专业意见居于主导性地位,当然也不能忽视大众的意见。因为,毕竟,裁决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给大众看的。而在政治、行政部门的大多数决策过程中,民意应当居于主导性地位,当然也不能忽视理性的专业意见。

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当下中国的公共决策机制,既缺民意,也确理性。即便司法领域也同样如此。很多专家指责大众对药家鑫案件不理性,可药家鑫案件的庭审过程就果然理性、专业么?

(发表于《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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