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第1970号决议 强烈的震撼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03 次 更新时间:2011-08-24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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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  

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第6491次会议通过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决议。该决议“斥责严重、有系统地侵犯人权,包括镇压和平示威者,对平民死亡深表关切,并明确反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最高层煽动对平民的敌意和暴力行为”。决议明确无误地将2011年2月15日以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并且决定对利比亚实施武器禁运、旅行禁令、资产冻结等措施,联合国安理会还决定设立一个由联合国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作为新的制裁委员会。这是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以来,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

正如许多国际观察家所注意到的那样,联合国安理会的这项决议直接干涉利比亚的主权事务。中国之所以投赞成票,是因为利比亚驻联合国代表在这份决议的辩论阶段,声泪俱下地恳求各国代表投票支持制裁利比亚,并且直截了当地要求将利比亚的国家元首卡扎菲送交国际刑事法院。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在充分尊重利比亚代表的意见并且和非洲联盟组织进行充分协商之后,作出了赞成制裁利比亚的决定。作为利比亚驻联合国的代表公然要求联合国安理会理事国投票支持对本国实施制裁,这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它充分利比亚当前的局势已经混乱到何种程度,利比亚政府已经失去了对政权的控制。

投票结果出来之后,美国驻联合国代表表示,它“史无前例地迅速和一致决定,将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处理”。德国驻联合国代表指出,这是一个明确的警告,它预示着那些犯下系统性袭击平民的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联合国秘书长则发表声明,认为这份建议发出的强烈信息是,严重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那些应该对这些暴行负责的人是无法逃脱自己罪责的。“我希望利比亚政府能够引以为戒,同时希望这个信息能够给那些仍然处于险境之中的人们送去希望和安慰”。

2011年3月3日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重申,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讨论应该有助于利比亚局势尽快恢复稳定,国际社会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要尊重利比亚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第二,要推动通过对话等和平手段解决利比亚当前的危机;第三,安理会应当充分听取和尊重广大阿拉伯国家和非洲国家的意见。种种迹象表明,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这一决议之后,国际社会正在采取积极行动,希望将这一决议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利比亚局势早日稳定。

联合国安理会这个决议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就是因为这份决议是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作出的。在利比亚局势失控,利比亚驻联合国代表彻底背叛利比亚政府的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反覆征询非洲联盟组织代表的意见,在征得他们同意之后,作出了抛弃利比亚现任领导人卡扎菲的决定。不仅如此,为了使这本决议具有震撼力,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首次将一个国家的人道主义灾难诉诸于国际法院,并且希望国际法院检察官能够直接介入利比亚国内冲突。这对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美国是这个决议的始作俑者。美国之所以要求加入国际法庭惩治卡扎菲的条款,是因为美国对利比亚这位国家元首恨之入骨,曾经多次推动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制裁利比亚的决议。虽然近些年来由于反对恐怖主义的需要,美国缓和了与利比亚国家的紧张关系,但是,美国始终不愿意看到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存在,恨不得立即将卡扎菲置于死地。

近些年来曾经有多个人权组织试图将美国总统提交国际刑事法庭审判,但由于美国不承认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再加上美国独一无二的军事实力和外交影响力,因此,所有试图将美国总统提交国际刑事法庭的努力都没有取得成功。此次美国推动将卡扎菲提交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并不担心请君入瓮。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相关决议之后,美国及其盟友将会采取一切手段,尽可能地将卡扎菲绳之以法。

卡扎菲所领导的利比里亚局势目前尚未明朗,一些国家提出的调停方案,已经被卡扎菲所接受。如果利比亚国内各派能够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那么,联合国安理会在特殊时期制定的特殊决议将会无疾而终。换句话说,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能否真正付诸实施,并不取决于美国的意志,如果利比亚国内能够实现停火,联合国安理会或者非洲国家联盟组织能够发挥维持和平的作用,那么,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充其量只不过是带有恐吓性质的决议罢了。

部分学者认为,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制裁措施,是人权高于主权的具体标志。在笔者看来,联合国宪章没有修改之前,某些国家所提出的主张,不可能形成共识。对利比亚实施国际制裁,只不过是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它不可能构成对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的侵犯,也不可能形成所谓的国际惯例,从而对其他国家发挥同样的作用。既然是由联合国安理会主导形成的决议,那么,联合国安理会完全可以通过新的决议否定关于利比亚局势的决议。

迄今为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仍然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在联合国通过的决议中,特别标明“在确认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并不承担《规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与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直截了当地说,即使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制裁利比亚的决议,并且决定将卡扎菲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赞成这一决议的国家必然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特别声明,“不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以外的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的国民、现任或者前任官员或者人员”,根据“安理会规定或者授权”“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取的行动所引起的,以及与之相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接受本国的专属管辖”。换句话说,即使配合联合国安理会实施有关决议,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的公民或者政府官员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他们的行为仍然受到本国的专属管辖,除非明确放弃这一专属管辖权。通俗地说,由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而采取了一些行动或者没有采取一些行动(譬如,没有及时冻结卡扎菲家族的财产),是否应当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答案是明确的——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其国民和政府官员仍然接受本国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消除了借助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向国际刑事法院引渡其他国家国民或者政府官员的可能性。

联合国安理会在通过有关决议时之所以谨小慎微,就是因为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爆发武装冲突往往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和平示威”和“武装暴乱”究竟如何界定需要联合国安理会进一步斟酌,“武力镇压”和“维持治安”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需要国际社会深入探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很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定。所以,联合国安理会“欢迎阿拉伯联盟、非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谴责正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地的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决议实际上是建立在“机构裁决”基础之上的,是根据阿拉伯联盟、非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判断对卡扎菲政权的行为作出定性。这种“机构裁决”显然比某些西方新闻媒体或者某些西方国家单方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此项决议非但没有突破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反而创造性地通过“机构裁决”,进一步限制了某些西方国家采取单方行为的可能性,并且降低了根据某些西方新闻媒体先入为主的报道对某个联合国成员实施制裁的危险性。国际社会应当对这项决议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因为它不仅在第一时间表明了联合国安理会的立场,而且更主要的是,在维护联合国宪章方面守住了底线,从而彻底排除了某些西方国家采用武力行动推翻卡扎菲政权的可能性。

对联合国安理会这份决议产生的深远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国际关系的复杂性。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如果盲人摸象,而没有意识到联合国公约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公约制定有关决议的内在逻辑性,那么,在分析利比亚乃至其他国际局势的时候,就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仔细解读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我们既要注意某些条款暗含的玄机,同时也要看到决议通过的特殊背景,在特定的历史时空下系统分析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内容,从而为这项决议的实施以及实施的前景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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