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的周恩来总理有一句名言:外交无小事。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北大无小事。同样一件事,比如教授抄袭、聘任制改革,搁到其他学校没人当回事,假如发生在北大身上,就是不得了的大新闻。这次所谓的“甘朱事件”,也是如此。一位名叫甘德怀的江苏考生考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的博士生,笔试第一名,但面试不及格被淘汰,而录取的是另一位英语破格过线、但有研究潜力的北大硕士生。甘德怀失望之余诉诸网络舆论,于是,所谓的“甘朱事件”,一时被媒体和网络炒得沸沸扬扬。
作为一位博士生导师,我很愿意以局内人的身份,谈一点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在我看来,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所谓的“程序不公正”,而是目前的博士招生和培养制度的内在错位所致。
博士培养制度,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欧式的单一导师负责制,考生从一开始就选定某一老师,从一而终。另一种美国式的导师集体负责制,考生考的只是某一专业,由该专业的教授集体指导,最后博士资格通过,再选定论文指导老师。两种不同的培养制度,决定了招生模式的区别。
欧式制度,有点像中世纪的收门徒,一对一指导,以心传心。招收学生,依据的是个人口味,考察是否能够培养成特定的“那一个”。这当然只能由个人说了算,别人无权置啄。虽然导师权力不小,但责任更大。万一挑错了一个,损失的是导师的信誉和精力。不见得导师日理万机,还要替学生捉刀,代写博士论文不成。决策权操握于一人,程序是多余的累赘,但未必就不正义,唯一的衡量标准,是实质正义――选的人是否是英才。所以,欧式的招生,即使没有公正的程序,导师也必须尊重实质正义。
美式制度,洞察考生的,与其说是特殊的研究能力,不如说是一般的专业素质。因为是集体决定,必须讲究程序正义。招谁不招谁,由教授们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按照事先定下的游戏规则,共同讨论,集体决策。在民主的制度当中,实质正义当然重要,但比之更重要的,是符合程序的公正。
这两种博士招生培养制度,哪个更好,难有定论。欧式制度培养出来的学生风格鲜明,学有所承。美式制度让学生兼收并蓄,视野开阔。但也有各自的缺陷,前者继承有余,开创不足,而后者造就出来的,可能只是符合一般学术规范的庸才。
中国过去博士招生有限,博导要由国务院来批,所以采取的是学徒式的欧式制度,导师选拔严格,学生学得认真,相安无事十来年。近五、六年来,研究生教育大跃进,博士生与博导如过江之鲫,浩浩荡荡。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连商贾、官僚都看上了校园,想搞一顶博士帽以壮声色,再加上一些博导缺乏职业自律,博士招生的腐败也就来了。
为了杜绝日益严重的腐败,有些大学对招生实行越来越严格的量化管理,并借鉴了一套美式的决策程序。奇怪的是,博士生培养制度并未随之“美化”,依然还是过去学徒式的带法。这就形成了博士招生过程中所谓的“潜规则”。表面上,是美式的招生法,有一套连美国都没有的量化程序,比如,像北大搞的这套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最后统一计分录取的方案;但由于博士培养制度依然停留在“中世纪”,每个导师责任重大,只敢挑选符合自己学术风格的学生,而这一挑选,与其说通过考试,倒不如说功夫在“试”外:谁的研究能力强、是可造就之才,谁就是首选。
“甘朱事件”就这样产生了:按照冠面堂皇、却不可能被严格执行的美式招生制度,甘德怀有理由挑出程序上的种种毛病。但朱教授也没有错,他敢招一个笔试成绩不错、但有成才风险的陌生人么?说实话,放在我手上,我也不敢。在既定的欧式博士培养制度里,作为博士生导师,最青睐的只可能是拥有最好研究潜质的那个人,不管他(她)是熟人还是陌生人。而陌生人要参与竞争,最重要的是让导师了解自己,除了考试中的表现,还要用已有的研究能力,证明自己是导师的最好选民。显然,除了笔试上的优势,甘德怀缺乏这样的实力。
在这一合理性相互冲突的悲剧之中,无论是考生,还是导师,都是那个即欧即美、不伦不类、非驴非马的博士生制度的牺牲品。招生模式与培养模式的内在冲突,使得无论是控诉者,还是辩护人,都具有各自充足的理由,但又无法获得压倒性的逻辑力量。
我想,公众们反思的目光要从个人转向制度,从表面的程序规则转向核心的实质制度。以我个人的看法,目前这种畸形的博士招生培养制度必须改变。要么废除一套形式主义的招生量化标准,回到欧式的个人负责制,让指导教授有充分的自主权――但有一个前提,抬高博士论文通过的台阶,从毕业这一最后的门槛杜绝招生中的腐败;要么转型为完全的美式制度,取消单一导师负责制,在招生中实行教授自我制订的程序化规则,集体决策,共同管理。
有什么样的游戏,就有什么样的游戏规则。正如美国政治哲学家沃尔泽所言:正义是多元的,不同的游戏有不同的正义标准。假如用同一种正义标准去衡量所有的游戏,那种正义就有可能变为宰制性的权力。
(本文原载中国《新闻周刊》190期,200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