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权力是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格局下,社会主体拥有自己的社会资源和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而形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社会权力是同国家权力相对应的,其存在形态包括社会组织的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科学文化知识权力以及民间法权力、道德权力、宗教权力等等。
关键词:社会权力;国家权力;公民社会
前 言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重申要加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同时,还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特别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和任务:“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什么是“社会体制”?要改革什么,怎样改革?这是一个很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课题。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体制改革是在“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节中提出的,可能只着眼于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这是当前一个迫切的任务。但是,笔者认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应当不限于推进民生的改善,还重在促进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以此为前提,才能更有效地反过来推进民生的改善。而就“社会体制”这个概念的内涵而言,应当涵盖更广些:它是相对于国家体制而言的,但不完全是依附于国家体制,而是有它独立自主、自治地位的。它包括社会多元群体(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公民与社会组织等等)的社会地位结构;社会物质与精神资源的占有与分配体制;社会主体的权利与权力结构;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等等。这些需要有专题的讨论。笔者这里只就作为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要素———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社会权力,及其存在形态,作一些探讨。
社会权力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从国家与公民社会相对应的视角而言,亦即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社会权力是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格局下,社会主体拥有自己的社会资源和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而形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社会权力是推动国家民主化法治化和社会进步的动力。以“社会至上”为“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社会,应当高度重视社会权力的作用,使之作为国家权力的辅助力量,来推进经济和政治改革,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在民主化国家和多元化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拥有大小不等、质量不同的各种社会资源,它们是社会权力的基础和凭借。这些资源所形成的社会权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精神世界等各个领域、各种形态的社会影响力、支配力。特别是在知识经济与信息革命时代,社会组织拥有的社会资源的含金量更大,更具影响力与支配力。下面就社会权力的六种存在形态略分述之(当然可能不限于这六种)。
一、社会组织的经济权力
马克思早就指出,资本是支配劳动力和经济的社会权力。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财团、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实际上操纵着国家经济领域。他们是立于政府之外又与政府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压力集团。如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联合会拥有会员超过900万,而日本的选举制度使农民投票的数额比城市选民高三倍,因而农民通常能阻止有损于其利益的任何政策与法律的通过。又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决定给中国最惠国待遇,美国的纺织品和钢材生产组织和工会以及人权组织加以阻拦,而另外一些能在中美贸易中获益的大公司集团则动员其各种社会组织向议会游说,其中包括300家公司组成的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由55名公司总裁组成的发展美国对外贸易紧急委员会、美中贸易企业界联合会、由波音公司和摩托罗拉公司等组成的对华贸易关系正常化组织,等等[1]。那时,美国国会在审议是否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待遇过程中,代表美国不同政见与利益的各种非政府组织(NGO)发挥了巨大作用[2]。
1997年亚洲的金融风暴,就是国际金融大炒家一夜之间以其资本权力煽起的。从7月起,爆发了一场始于泰国、后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市、股市轮番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000亿美元以上。2008年美国华尔街金融巨头刮起的“金融海啸”,造成全世界空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几乎无一国家幸免,美国的全球经济领头羊地位也岌岌可危,由此触动多年来以美国为主导的一极化格局出现根本变化,显示出其不良的经济权力的破坏力、支配力是多么巨大。
20世纪我国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冒着坐牢的危险,在大包干协议上按下手印,自主实行“大包干”(这可以说是签此契约的该农民社团行使其社会权力),突破当时“人民公社”僵化的半官方权力的控制,促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命名的中国农村改革迅速在全国推开,给中国农村带来了举世公认的变化,进而推进了城市的经济改革。以此可见民间社会经济力的正面影响力是多么巨大。至于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民间私有经济的崛起,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60%,促成一个新社会阶层的形成,其社会权力在我国经济和政治上已日益成为影响巨大的社会势力。
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当着它们以集体的活动方式共同行使的时候(如公民集体上访,联名上书请愿,进行集会罢工、游行示威,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运动),其势能与动能就可形成强大的影响力或压力,促使或者迫使对方接受其意志与诉求,从而事实上具有强制力,亦即由社会主体的政治权利转化为社会政治权力。
公民的政治权利最主要的是政治参与权,如参加选举,就可以以多数票选出符合人们愿望的人,这时个人的权利就转化为集体的(多数人的)权力,决定了选举的结果。这就体现了社会主体的政治权力。
民主国家实行政党政治,各政党都是政治性的社会组织。它们在竞选过程中具有对社会的动员力和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它们这种社会权力可以导致它们当选为执政党,进而掌握国家权力。欧美工会在政治斗争中是一个强大的不可漠视的社会力量。而各种非政府组织为了实现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愿望与要求,也常通过政治渠道来争取。20世纪80~90年代,美国的“美以公共事务委员会”有5. 5万人,是一个亲以色列的压力集团, 1976~1992年间美国四任总统不在位期间都曾担任过该会的领导人。过去曾是美国犹太人的传声筒,后来专亲以色列政府,成了以色列设在美国的“第二大使馆”。“在美国对近东的外交政策方面称王称霸”,以其雄厚的社会资源(财力与人才),曾促使美国政府对以色列的援助由1962年的9340万美元跃升为1986年将近38亿元,并几度迫使里根政府取消对沙特阿拉伯的军售[3]。近年中东的以巴冲突不断,美国政府不仅出于其国际战略布局的利益,而且也基于受其国内亲以色列的社会组织的压力,而偏袒以方,致使中东和平累遭失败。即此也可见NGO对政府的支配力。
在欧洲,由环保主义者组成的欧洲第一个绿党———英国绿党,成立于1973年,本是限于推促环保运动的社会组织,后来其他28个欧洲国家共30个绿党组成欧洲绿党联合会,政治影响日益扩大,“现在正在悄悄地成为主流政治力量”,在欧盟15国中的12个国家的政府中有绿党成员,担任环保部长甚至副总理。已由非政府组织上升为参政组织了[4]。
在亚洲,非政府组织虽不如欧美发达,政治上受政府控制较严,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有所突破。如1998年10月,印度尼西亚妇女组织、人权组织和志愿人员掀起浩大的抗议运动,抗议因印尼经济危机发生的骚乱中残暴妇女和华人的行为,迫使政府下令成立了妇女反暴力全国委员会,和取消部分歧视华人的规定[5]。在韩国,过去在专制统治下,一些争民主争人权的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被政府称作“反政府组织”,但也正是这些组织发动的人民运动,把独裁者赶下了台,促使1987年政府向民主转型。新执政者不再把民间组织视为敌手,而当做帮手———同盟者,非政府组织从此有了较自由的生存空间。“韩国妇女争取民主姐妹会”、“经济正义公民联盟”以及“韩国环境保护行动联盟”等民间组织已成为全韩NGO的主力军。
在中国台湾,过去长期实行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其社会组织的“社会力”,一直受控于政府的“政治力”与“经济力”(后者指国民党对经济的垄断特权)。执政当局只强调社会组织对现行政治体制的支持与顺应,而不能接受其制衡与竞争。相反,却纵容乃至勾结民间黑社会势力这类消极的、破坏性的“社会力”。不过自20世纪80年代起,由一些社会组织发动的各种社会运动风起云涌,据台湾学者统计,有17种,如消费者保护运动,反污染救济运动,原住民人权运动,妇女运动,教师人权运动,政治受难者人权运动,客家人权益运动,劳工运动等等。其诉求大多是有关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环境权、劳动权等等,对推促台湾的政治转型起了很大作用[6]。
三、科学文化知识权力
科学作为社会经济基础是生产力,作为上层建筑则不只是一种社会意识,而且也可以成为有巨大影响的社会权力。
21世纪,人类进入知识经济和信息革命的时代,物质与精神产品价值的增加,更多地是通过知识而不只是物质生产来实现。早在18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就指出“知识就是力量(Power,亦可译为权力)”。现代高科技文化知识进而成为一种特别的知识权力。起决定作用的将不再是资本和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是其员工与组织所拥有的知识的创新能力。现代西方学者高德勒提出了一个“新阶级论”,即由新知识分子和科技精英组成的“文化资产阶级”。他们的经济基础是“文化资产”,他们拥有“文化权力”[7]。他们也就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知本家”。其先进的高科技文化知识已不只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被动反映,也不只是可转化为生产力,而且可以形成一种社会权力,具有调控乃至转变社会生活方式和影响国家行为的强大支配力。这种知识权力或文化权力将成为社会权力的核心。
美国一位学者认为,在信息网络时代,联网者与非联网者之间的差距将比现今悬殊的贫富差距更加悬殊。世界正在迅速地演变成两个截然不同的文明:生活在电子网络世界内的一族人和这之外的另一族人,前者是信息的富翁,后者是信息饥饿的贫困户。由于互联网几乎无所不包,几乎涵盖一切,因而它具有建立一个新的、包罗万象的另一个地球空间的效应。另一位哈佛大学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20多年前提出,在即将到来的时代中,对通信服务设施的控制将成为权力之争的起因,而获得通信的手段将成为实现自由的一个条件[8]。现在则能否进入强大的全球互联网,将决定你拥有多大的权力。
在信息时代,互联网也改变了政治。据路透社一篇报道说:“如今的政治家都热衷于网络,他们通过博客、社交网站和视频共享,竭力争取新一代高科技网民的支持。”2007年法国总统竞选时,几位热门的总统候选人纷纷在3D网络上建立自己的竞选总部。这个网上虚拟世界拥有300多万用户。英国前首相布莱尔也在YouTube上露面,投身于支持工党的竞选宣传活动。在他的网站上有180万网民留言要求政府取消征收新的道路税。美国新总统奥巴马在竞选时也大量运用了互联网。这些充分显示了网络的科技力量。英国独立慈善机构从事民主促进工作的罗斯·弗格森认为,数字电视、手机和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将给政治“注入新的生命力”。一位英国中部的网民也说:“互联网唤醒了我们。在今后10到15年里,政治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9]
由于经济的网络化,飞速发展的数字信息浪潮,将使经济运作模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传统的企业主导型经济运作模式,将被顾客主导型模式取代。单个顾客将引导商品开发,以满足每一位顾客多样个性化的特定的需要。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生产和供应的指令自动化的迅猛发展,面对瞬息万变的“信息飓风”,掌握高科技网络知识的企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在互联网上点击一下,就可先机夺人,指挥一切,调动一切。由于网络是开放性的,因此迅速建立网络的组织或个人将能为世界确立标准,从而征服世界市场。一个谁都能自由进出的电脑空间,正在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对所有商品与服务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正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原教授沃马克所指出的,今后网络上的效率革命将波及社会所有领域。行政服务、医疗等浪费严重的领域,也将出现成本和效率的革命。
由于电脑普及家庭,知识型的劳动者将越来越多地成为个体劳动者,而不一定都拥向企业或事业组织。有人预计到2050年,个体劳动者人数将超过企业就业人数。进入个体劳动者时代,现行法律体系与规章制度将不适用大多数人,政府的职能也将缩小[10]。个体的权利与权力将大增。特别是在网上法制空疏的时候,社会组织与个人在网上的自由度很大。人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发布新闻,发表言论,与网友神聊。互联网上的博客、聊天室,成了新的“电子民主墙”。公民个人可以利用其网络知识与技能,做政府权力不能或不便做的事。他们“实际上就是一个能共同行动的个人所组成的潜在网络,甚至连最强大的公司或政府组织的行动都能挫败”[11]。
譬如在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和李登辉抛出“两国论”之后,大量发自大陆的抗议性的电子邮件,堵塞了美国和台湾的政府网址,有些还突破他们政府要害部门如军事、情报部门的网络,进行破坏性干扰,使之一度瘫痪或遭受重大损害①。如果说过去的民兵只是正规军的低级助手,那么在现代战争中,活跃在自己家庭电脑网络上的高科技公民,只需用鼠标在适当的位置上点击,就可以使敌方指挥系统陷入瘫痪或紊乱。凡此都显示出掌握网络高科技的个人直接参与政治乃至军事斗争的权力与能量。
在我国,近年一个特殊的群体———“网民”正蓬勃兴起,形成一个虚拟的公民社会,网民数量达到2. 53亿,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他们通过互联网,一呼百应,形成强大的舆论权力,在揭露党政官员的贪污腐败丑闻上显示巨大的威力。网民自发地搞所谓“人肉搜索”,群起追踪坏人坏事,使之无可遁形。其中如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先是2008年12月10日因公开扬言要查处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的开发商(以保护其房地产亲友的垄断价位),而被网民群起批评;继而因其被贴在网上的照片被细心的网友发现其所抽香烟竟是每条售价在1500元至1800元的名牌;后来又被网民发现他所戴也是高达万元的手表,引起网民的强烈质疑和声讨,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势。最后该区区委对他作出免职处分决定。
又如2008年3月才引咎辞职的辽宁省“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却被网友发现已易地做官,出任市重点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此事曝光后立刻引起网民的口诛笔伐。在舆论压力下,铁岭市委只好撤销了张志国的“临时职务”。然而,有网民继续追查,发现不过300多万人的铁岭市竟配置有9个副市长,这场舆论风波也从铁岭市延伸出去,引发了一场针对干部队伍膨胀的批评声浪。
再如网民在网上“晒”出浙江温州和江西新余两地一些公务员借考察之名出国公费旅游之事,引起一片哗然,相关人等已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至于网民追查“周老虎”事件和今年“躲猫猫”一案②,已成为妇孺皆知的黑色幽默。
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网民所显示出的影响力,不可等闲小觑。以致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都亲临人民网与广大网民对话。互联网已成为与人民群众沟通的一条现代化政治渠道。
凡此种种,显示数量庞大、无所不在、掌握电脑技术的网民正在成为监督政府的主要力量,“网络民意”或“网络舆论”已成为现阶段最具影响力和实效的权力监督手段。许多官府隐蔽的贪腐丑闻经过网络媒体揭露后,可望进入促进解决的快速通道。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包括政治生活方式。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即时、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普通网民轻松拥有了网络话语权,通过网络“短、平、快”地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媒介将给舆论监督带来一场新的革命。在一个高度媒介化和网络化的社会中,媒体呈现一种崭新的“融合文化”和“信息炸弹”( informa-tion bomb)。互联网上的信息能够成为其他形式媒体的新闻源。
与此相伴随的是,网上黑客、网上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网上犯罪分子也十分活跃。网络空间已成为社会上的一些反社会分子、恐怖分子、间谍、窃贼、好恶作剧的青少年同政府对抗的“虚拟战场”。他们被称为“幽灵网”,他们运用简单的普通病毒传播技术,向网络使用者发起攻击,袭击电力系统、空中交通管制、金融市场、和政府计算机网络系统,其破坏力十分巨大,防不胜防。专家认为,这些人“发动网络攻击并造成巨大破坏容易到了令人感到毛骨悚然的程度”。他们“只需坐在温暖的家中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使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陷入混乱”[12]。2008年5月,西班牙政府破获一个号称“世界第五大黑客组织”,其成员是16~20岁的学生,分布在拉美地区,他们彼此并未见过面,只是通过互联网协调行动。该组织在两年内对全球2. 1万个政府和企业网站进行攻击,一天就入侵800个网站[13]。他们甚至被称为“网络恐怖主义”。这些“网络恐怖分子”瞄准那些控制空中交通、电网、通信网络、军事指挥系统和金融交易等计算机系统,造成巨大的混乱和事故损失。由于网络无国界,任何国家都很难单枪匹马抵御网络恐怖主义,以致促成2008年5月20日在马来西亚举行了一个全球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会议,决定组建“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多边合作组织(IMPACT)”[14]美国前首席反恐顾问理查德·克拉克认为“非国家角色具备与国家竞争的能力,因为这是一场典型的不对称的战争,只需要很少的一些高科技人才,就能造成同样大的打击效果。”他担心美国发生“网络珍珠港事件”[15]。这种“事件”成为可能,其威力的物资基础正是基于“非国家角色”掌握了现代化的电脑科技权力。
四、民间法权力
(一)法的多元化社会化
人类社会经由原始社会的社会法(氏族习惯与禁忌,亦称前国家法)到国家法与民间社会法并存,或国家法对民间法的抑制、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国家法逐渐退出,社会法复归于完全的统治。这是法发展的历史辩证过程。
现代国家和社会中,与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并行的是法的多元化与社会化。除以国家法为主导外,同时也有作为其补充的民间社会的法规范。人类社会由国家法对社会的绝对统治,到国家法与民间社会的自治规范的共治;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发展,进而向法治世界迈进。
在西方中古基督教世界的臣民,不仅生活在教会法下面,而且也受制于世俗法律,诸如王室法、封建法、地方法、商法和其他法律。法律制度的多元性始终是西方法的基本特色。到现代,西方国家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不止一种法制之下:不但有国内法,也有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在美国,既有联邦法,又有州法,有严格法,又有衡平法,各国还要遵循一些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协议、联合国的公约或声明等等;还有世界性的法,如联合国宪章、WTO的规则,以及区域性法(如欧盟的宪法和法律);等等。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除了国家法外,还有民间社会法,如地方的士族法、宗族法、寺庙的诫律、商会的行规等等。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清代民间组织和民间法在国家之外的独立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没有、不能也无意提供一套民间生活所需的规则、机构和组织。在保证赋役的征收和维护地方安靖之外,国家绝少干预民间的生活秩序”[16]。这样就为民间法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这种民间法虽也起到某些调节民间纠纷,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基本上是专制国家法律的延伸和补充。地方宗族势力有严格的族规家法,甚至可以私设公堂,刑讯、处死族人。清末民初,民族资本主义渐趋成长,商会、行业工会、教育公会、同乡会等社会组织创立,他们的影响力对立宪运动、法制改革起了一些作用。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国家垄断社会的一切资源,以致国家权力无处不在地介入各种社会领域,形成国家法统治一切的局面,民间组织萎缩,社会自治的法规范日益隐退。改革开放20多年来,变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之后,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正在强烈地呼唤着权力的多元化和法制的社会化。与国家的法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的自主、自治、自律的规范,如非政府组织自订的规则、习惯、章程与契约等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行业的行规,中介组织的规程等等。它们对填补国家法制的空白,推动社会自我治理,在某些领域逐渐成为国家法的补充。不过,这些尚处在萌发阶段,有待国家和社会的扶持。
(二)民间法权力的形态
国家法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门类。就国家权力而言,有宪法权力(制宪修宪、违宪审查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形态。民间社会法也是一种法权力。除了社会组织制定调整其内部秩序的规范,是属于社会权力(社会自治立规权)范畴外;社会组织对其内部成员和内部事务依法和依其自治章程进行自治管理,也是一种行政权力,不过它是属于社会公共权力范畴,不是国家公权力。有的社会组织受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进行公共管理,则仍属于国家公共权力范畴。不过,它也或多或少融合了一些社会权力因素(如该组织的社会信誉的影响力),社会组织一般无司法权,只可以依社会公认的习惯、乡规民约等等,进行一些民事纠纷的调处活动。至于刑罚权,在原始社会的首领、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封建社会族长,依当时的社会的风俗或公认的习惯权力,是可以私自对其成员进行刑事处罚的。而现代民主社会则不容社会主体私自行使刑罚权。
国家法是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推行的。民间法则有赖社会强制力。这种社会强制力主要是依赖社会组织对民间法和风俗习惯的传统遵从而形成的道德舆论的压力,也有的是借助社会暴力(如宗族势力私设的刑堂监牢)。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强制力是基于社会主体的同意,并以契约形式规定下来的,无论是对社会的控制,还是资源的支配都是如此。
这一界定只适用于对社会组织、社会共同体内部行使权力。如经本组织成员的同意,制定本组织的章程(契约),授予其领导人管理本组织事务的权力。他可以依章程行使权力,包括处分共同财产或给成员作出纪律处分,所有成员都必须服从。这种强制力可以说是建立在权力的受众的同意的基础上的。
但是,社会权力不只限于对本组织有效(法效力),而是可在更大的社会范围乃至国家、世界范围产生实效。像前述的社会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科学文化知识权力,其影响力、强制力就并非一定要经过相对方的同意或认可,相反,往往对方是在很不情愿的、被迫的情况下受其控制支配的。
可见,“同意”可以是社会权力的一个构成元素,但不是核心要素。当然,经过同意的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要大,通行性和存续性较持久。
五、社会道德权力
(一)道德的内在性与外在性
法律干预人们的行为,而不惩罚人们的思想,法权力是外在的,他律的。道德一般是诉诸人们的良心、动机,要求主体自律,一般是内在的。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道德不只是隐藏于内心的信念,而必定要表现为外部行为。否则,道德就不会成为社会道德,就不具有社会意义,只是山林隐士或修道士“独善其身”的自我净化而已。现代分析法学家哈特(HerbertL.A.Hart1907— )虽然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但他正确地指出,用外在性和内在性作为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是一种“严重的误导”。他认为道德的重要社会意义在于它对社会成员的“重大的社会压力”:
“该压力不仅促使个别情况下的服从,而且保障道德标准传导给全体社会成员”。道德的“典型的强制形式是唤起人们对规则的尊重”,使之“受到其自身良知的惩罚”,或者进而受到社会加之他的反感、体罚,直到被摒弃于社会联系之外[17]。
道德的确不只是属于个人内在的心理,而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是通过家族伦理控制、团体纪律约束、行业规范的遵从,特别是社会道德舆论的压力,这些都是社会强制力。这种社会强制力,比之国家强制力,在通常情况下虽是软性一些,要通过社会主体在外界道德压力下唤起羞耻感、罪恶感而起作用;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产生硬性的、强有力的效应,甚至更甚于法律制裁,因为法律强制力只涉及人的行为自由或物质损失,而道德强制力则是深入内心的惩罚与折磨,“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所谓“礼教吃人”(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谣言杀人”(如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电影明星阮玲玉之自杀),都是在所谓的“道德舆论”(实即反道德的诽谤或非议)下无法容身,走上绝路的。家族的宗法势力甚至可以自行处死“不孝之子”和“奸夫淫妇”,这都是在道德伦理名义下强制执行的。
就道德力量的正面影响力而言,公众舆论对非正义的行为的口诛笔伐,也足以使恶行丧胆,缺德者下台。而先进人物的德行(如20世纪60年代的学雷锋)、执政者的表率(如解放初期共产党干部的优良作风),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冲击波,转变社会风气。
(二)作为社会权力的道德权力
通常我们一般只讲“道德权利”或“道德义务”,没有“道德权力”这一说。道德是否可以形成为一种权力呢?
权利是指一种资格,标示主体享有某种行为的自由的资格。它的特征是主张“我可以”(享有),通常要借助权力来实现。权力是指一种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其特征是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它的特征是“我能够”(实现)。道德权利只是一种应有权利,其实现有赖于一定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取得:一是将道德权利(义务)法定化(如将“孝敬父母”法定为“赡养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从而获得国家权力的保护;一是直接诉诸社会强制力(如前述的家族、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社会舆论的强制力),这样,道德也就具有了社会权力性质与功能。
可见,道德同法律的区别,不完全在强制力的有无。如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说:“伦理也具有作为伦理的强制性规范。强制和秩序是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及伦理所共有的性质。”[18]不过法律的强制力属于国家权力范畴;道德伦理的强制力则属于社会权力范畴。道德的强制力也就是道德权力,它可以借助其有形无形的压力,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受到道德的惩罚。
(三)以道德权力约束国家权力
道德既然可以成为一种社会权力,那么,道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力量。在法律权力难以干预,或者干预不力的地方,道德权力应当作为一种补充力量、辅助力量去弥补真空,并强化法律权力的力度。
从中国古代历史经验来看,古之帝王,即使高踞于法律之上(“生法者君”),不受法律制约,却也害怕道德非议。譬如汉唐以来,每一皇帝嗣位,都由史臣撰写先帝的“实录”,此外还有当朝皇帝的“起居注”,如实记载皇帝的言行,包括其私生活。有的皇帝害怕其丑闻或恶行被记入史书,常不得不接受臣下的进谏,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有时,臣下还以“水可覆舟”、以“天道”、“天谴”进谏,要求“曲君而伸天”,借托上天的威权来制约皇权。实则天道即人道,天谴即人民的道德谴责,迫使皇帝畏惧而下“罪己诏”,以收买民心。如果这一切还不足以遏制腐败,就以“暴君放伐”论为据,举“仁义”之师,“吊民伐罪”、“替天行道”,推翻腐朽王朝。
至于对一般官吏,中国古代也曾设“清议”(或称乡议),举孝廉,实行九品中正制度,进行道德约制。王夫之曾经对此有很好的评介:
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百官)者,既已制官刑做于有位矣,而又为之立闾师,设乡校,存清议于州里,以佐刑罚之穷。……两汉以来,犹循此制,乡举里选,必先考其生平,一玷清议,终身不齿。……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天下风俗最坏之地,清议尚存,犹足以维持一二;至于清议亡,而干戈至矣。[19]
这里讲的“清议”,实即对官吏(或准官吏)的道德评议与社会舆论,它也是一种道德权力,可以决定官吏选拔升黜的命运,直到被“终身废弃”,其强制力可谓大矣。
现代西方民主国家,其法治较发达,事关政治道德的问题大多法律化,贵为总统或议员、内阁成员,一当其私生活上的污点秽闻被揭发,不但竞选即告失败,而且在位时得自请辞职。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因事涉政治道德,克林顿也因被控有过逃税行为和因“性骚扰”而对司法机关撒谎的劣迹,都处于几被弹劾的尴尬境地。有的国家的内阁部长因用公款开销一次私人旅行出租车费,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立即辞职。美国国会还设有“道德委员会”,专门审理议员违反道德的行为。20世纪90年代,美国众议院议长、共和党人纽特·金里奇因被控欺骗国会,有违政治道德,被处以30万美元罚款[20]。反对党也往往以掌握执政党要员的有失检点的丑闻为筹码,进行政治斗争,客观上也起了抑制权力腐败的作用。不过,道德法律化以后,道德权力就不属于社会权力范畴,而是国家权力了。
从上述一些例证可以看出,道德力量之所以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起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作用,在于:
1·国家权力和官员的权力除了必须有合法性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有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为政者其身不正,其令不行,纵有威权,而无道德威信,就不足以为政。而威信是否能建立,在民心的向背,亦即人民对执政者的道德评判。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行不义必自毙”,说的都是权力存亡兴败的道德根源。
2·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它一旦凝聚为公众舆论,或形成为风俗习惯势力,就具有强大的社会强制力,即社会权力,就可以直接地,或通过转化为国家权力(如转化为法律,转化为国家制度)而间接地去制约国家权力。像中国古代的清议、现代传媒的曝光,都是强有力的有组织的社会道德强制力,其作用有时甚至强过法律的功能。不是有的干部“不怕上告,就怕上报”么?他们可以以权压法,却不能以权压服民心。
可见,以道德制约权力,最有力的还是使道德形成为权力:
一是道德的法律化,使之获得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如美国的《从政道德法》(1987),《在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中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条例中,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的法律规定。一是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使之具有社会强制力。如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公共舆论,通过人民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对权力者的德政加以支持、褒扬,对某些恶行丑闻加以曝光,从而转化为强有力的道德权力,促使正气得以弘扬,腐败得以抑制。在公共舆论压力下,监督政府承担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端正或改进政风克服权力腐败现象。必要时还可以在道德权力的干预下,影响选举,使无才缺德的官员落选,或者罢免之。最后,社会正义舆论还可能导致群众性的社会运动(如1976年针对“四人帮”的“四五”运动),对专制腐败的权力者的暴政进行声势浩大的声讨,给以道义的冲击。凡此都是道德权力所可能或大或小地起到的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的限制、约束和促其革新的辅助作用。
六、宗教权力
宗教是一种精神力量,它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宗教团体作为社会团体,也拥有管理宗教内部事务的权力。它们都属于社会权力范畴。而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形态,它近似于道德权力。
法律由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规则构成,拥有至高的权威性和广袤的普遍性;宗教和教会组织也有约束组织内部成员的戒条、规则和涉外规则,有其强制性义务规范,这即是宗教中的法要素,宗教法更是统治教徒乃至世俗人民的社会法。这种“法”具有精神强制性,是统治信徒精神世界的社会权力。在现代社会,宗教团体一般属于社会团体,宗教徒享有信奉其教旨的自由权利。教会的主持人有对教会组织及其宗教事业的管理权力和对其信徒的约束力,其权力一般属于社会权力,这种权力的资源在于宗教的教义和教徒们对它的虔诚信仰,其生发出的社会权力是一种精神主宰力。
至于梵蒂冈作为一个宗教国家,罗马教皇作为全世界天主教的精神领袖和罗马教廷是全世界教会的总管,其权力不仅限于对其教国的治理,而且可以越过其他国家去任命该国的主教(这一点受到中国的抵制)。这种宗教帝国的国际社会权力,是任何别的社会组织所不可企及的。
至于信奉伊斯兰教的某些国家,以其宗教定为“国教”,其社会权力同国家权力合二为一。其教义等同于国家法律。其教主成为高于国家行政首脑的精神领袖,有生杀予夺的巨大权威与权力。如伊朗的宗教领袖哈梅内尼的权威和权力,就高于总统内贾德,有关外交、国防和内政大事的最后决定权,多操在哈梅内尼之手。
宗教在西方国家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力量,拥有深厚的社会影响力,即社会权力。宗教对于稳定社会道德秩序乃至法律的人性化,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统治者也往往利用宗教来维护其统治秩序。我国一些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地区的多数人共同信奉一种宗教(如西藏的佛教、新疆的伊斯兰教),因而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文化权利,往往同其宗教信仰与活动有密切的联系,需要审慎地对待。要十分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正确、妥善地处理一些民族矛盾与宗教纠纷,以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宗教关系。至于近年在中国出现的“藏(西藏)独”、“疆(新疆)独”分子的闹事,其本质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分裂祖国的问题;其组织的活动性质属于非法的社会团体的社会权力,是破坏性的,应依法严加取缔。
作者简介:郭道晖(1928— ),男,湖南益阳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教授。
①据台湾“中央社”1999年8月12日电,在李登辉提出“两国论”之后,中国大陆民间自发进行的对台“黑客战争”,截至12日已侵入台“国民大会”、“行政院”、“监察院”、“新闻局”等11个官方和学术网站。台方黑客也侵入大陆7个网站,扬言要再进行“反攻大陆”的网上战争。摘自《参考消息》1999年8月17日第8版。
②“周老虎”事件是2008年陕西一农民周正毅在有关政府官员的怂恿下,炮制假照片,伪称发现已绝迹多年的华南虎,被网民群起从各方面以各种实证予以戳穿,终于迫使当地政府不得不认错道歉,并通过司法调查和审判宣布为伪造。所谓“躲猫猫”一案,是2009年2月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和看守所谎称一囚犯李荞明死于监狱是因为他与人玩“躲猫猫”游戏碰墙致死,引起网民强烈质疑,舆论大哗,促使省委宣传部门出面组织有网民代表参加的调查组,最终云南省政府于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躲猫猫”事件基本查清,原来李荞明是被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见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1日评论:《公众追寻真相的能力就是社会进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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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据阿根廷《民族报》2008年5月18日报道。见《参考消息》2008年5月22日第6版消息。
[14]美国《华盛顿时报》网站2008年5月20日报道:《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转引自《参考消息》2008年5月20日第6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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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新社华盛顿1997年1月21日电,转引自《参考消息》199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