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发现真实的“社会”——反思西方治理理论的本体论假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54 次 更新时间:2020-09-12 23:06

进入专题: 治理理论   国家能力   社会性质   公民社会  

杨光斌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过去30年,“民主”和“治理”是国际社会科学的流行概念,很多人把“治理”当作是替代“统治”、“管理”的目的性价值。然而,世界政治并没有因治理概念的流行而变得更加良政善治,自由民主所导致的问题更是众所周知。究其根源,治理理论建立在“人是理性的、社会是善的,国家是恶的”基础之上,假设所有社会都是平等化的、法治化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社会。事实上,“社会性质”如此多样化,如今的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失衡的多元主义的利益集团社会,南美就是各团体为瓜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普力夺社会”,非洲则是“国家”被各种“地头蛇”所绑架的“强社会”,大中东则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社会,而印度是一个高种姓人把持各种高等协会的种姓社会。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很多国家最缺乏的是组织性、合作性,是制度整合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在这些社会里提倡“去国家化”而强化社会权力的治理,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对于这些社会而言,最需要的是一种发展能力理论,而非去国家能力的治理理论。

关 键 词:治理理论;国家能力;社会性质;公民社会


听起来时髦的治理理论或者善治之说,为什么没有将人类治理变得更好?很多地方反而因此变得更差?究其根源,在于西方政治理论的“一般性”假设。霍布斯的“人的理性”假设企图让政治研究变成政治科学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冲突性政治,假设解决了基于“人的理性”的问题就能解决国家的兴衰困局。几百年来的世界政治史证明,假设只是假设而已,人类依然摆脱不了国家兴衰的命运,发展并非一路向前,“逆发展”或现代化“中断”并不鲜见。但是,人是健忘的动物。沿着“人的理性”的假设推演,理性人能够自治即构成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必然能够实现善治。然而,几十年来的世界政治实践表明,基于公民社会而实现善治的假设同样是假设而已。正如基于“理性人”假设的政治理论不能解释国家兴衰一样,基于公民社会假设的治理理论同样不能实现善治。根源在于,一个文明体系就是一个世界,而不同社会的性质或者社会禀赋具有异质性,并非都是所谓的公民社会。社会是政治或者国家的“母体”,即政治和国家都源自社会,因此政治理论或者国家理论的解释力取决于对社会禀赋的认知程度。认识不到不同社会的异质性而试图建立一个“一刀切”或者普遍主义的治理理论,在实践中必然碰壁。因此,要使得治理理论能够治理而不是起反作用,首先就需要认知社会的性质。社会是由“人”和“文明”构成的,具有质的性质。只有弄清楚不同质的社会,然后才能思考怎么办,即探索能够起到治理作用的治理理论。这并不是国家—社会关系中的所谓社会决定国家或者国家决定社会的争论,而是意指有“国家学”之称的政治学只有首先研究社会,弄懂由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人构成的社会,才能拿出有用的治理方案,甚至是改造社会的政治方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完全不同于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共产党所依赖的政治主体是工农大众,国民党所依赖的则是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对社会性质的不同判断决定了完全不同的政治结局。同样,在比较国家治理中,是否认识到不同国家、地区的社会质性差异而采用不同的治理理论与治国之道,结局也完全不一样。因此,认识政治理论、尤其是运用政治理论的前提是把握不同文明体系下的社会禀赋或者社会性质。


一、西方治理理论的出发点:从“理性人”假设到“公民社会”假设

基于公民社会的治理理论其实是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诞生的,而试图与古典思想做切割的“理性人”假设则来自霍布斯的《利维坦》。在论述“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部分,霍布斯认为“当国家不是由于外界的暴力、而是由于内部失调以致解体时,毛病便不在于作为质料(matter)的人身上,而在于作为建造者(maker)与安排者的人身上”。①也就是说,只要秩序的“建造者”基于人的理性而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或者规则,就可以使国家免于兴衰的循环。哈贝马斯将霍布斯的学说视为政治科学主义的源泉,认为霍布斯是现代和古典观察方式的分水岭,“以科学为依据的社会哲学的要求,其目的是一劳永逸地指明正确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条件。它的论断将不依赖于地点、时间和情况而发挥效力,并且可以不考虑历史状况建立永久性共同体”。“在认识正确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普遍条件时,不再需要人们彼此之间的机智的实践行动,而是准确地建立各种规章和制度。”②基于“理性人”假设所建立的规则,便能回答国家兴衰之谜,这样就把政治学归属于政治科学,再到后来,作为社会科学的政治学完全脱离了古典政治学的规范要素,并形成了政治科学与古典政治学遗产的对立。而亚里士多德古典政治学的一个鲜明特征是强调政体的条件性,一个城邦的好政体不一定适宜于另一个城邦,因为城邦之间的条件完全不一样,因此一个城邦的好政体在另一个城邦就可能变成最坏的政体。但是,伴随着科学革命和工业革命的滚滚向前,基于“理性人”的制度(规则)成为一种普遍主义的思想。自然地,基于“理性人”所构成的“社会”也必然具有普遍主义,即新的社会都应该是公民社会。托克维尔针对19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所描述的“公民社会”也就成为“一刀切”式治理理论的根本假设。

托克维尔虽然没有用“公民社会”这个词,但其关于美国乡镇自治的描述就是一幅活脱脱的公民社会图景,《论美国的民主》也因此被普遍视为公民社会理论的来源。一定要注意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其实是讲平等化趋势,这是理解公民社会的前提。没有社会平等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公民,更谈不上所谓的公民社会。而托克维尔观察到的美国是趋向平等的,因为那是一个农业社会。也就是说,平等化的农业社会的自治状态,是理解公民社会理论的前提,当社会不再是平等化的时,就无所谓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在托克维尔看来,美国“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人民以推选立法人员的办法参与立法工作,以挑选行政人员的办法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也微乎其微,而且薄弱的很,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自人民”。③代议制之外,自己管理的方式就是乡镇自治和各种社团的自治。④美国人民所以能自己管理自己,是因为地理位置、法治和民情,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情——守法、有责任感的公共精神。结果,“在民主制度下,蔚为大观的壮举并不是由公家完成的,而是由私人自力完成的。民主并不给予人民以最精明能干的政府,但能提供最精明能干的政府往往不能创造出来的东西:使整个社会洋溢持久的积极性,具有充沛的活力,充满离开它就不能存在和不论环境如何不利都能创造出奇迹的精力。这就是民主的真正好处。”⑤

二战前在欧洲流行的法团主义是不是公民社会?大概很难给予否定,或者说二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概念。但是,法团主义直接导致了法西斯主义。⑥因此,正如二战之后西方学术界因政治正确不再讲法团主义一样。事实上,公民社会也不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学的热门概念,相反在马克思主义的学术传统里,公民社会(又称“市民社会”)才是一个针对“国家”一直受到重视的概念。1979年,菲利普·施密特的论文《依然是一个法国主义的世纪吗》,复活了法团主义的概念,从此用来比较研究拉丁美洲和南欧的政治发展并取得了不俗的成就。

比较而言,公民社会概念的流行要比法团主义更晚些,直到苏联东欧剧变之后才成为“被发现”的概念,同时被赋予推动政治变革的新内涵,进而成为当代世界政治中一种普遍性的新思潮。作为催生了第三波民主化的“公民社会”,首先复兴于中东欧,以捷克著名“异见人士”哈维尔(Vclav Havel)为代表,对其多有倡导。⑦这样,虽然学术界和其他领域对“公民社会”概念界定各异,但是取向都近乎一致,那就是在冷战后期继续对抗苏联、共产主义以及威权主义。⑧在1989年,新自由主义改革在苏东国家全面合法化之后,对“公民社会”的讨论连同“第三部门”、“福利国家”全面兴起,⑨并由此从一种“政治思潮”学理化为一种“政治学概念”。

国外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呈现两种路径:一种是作为政治思潮加以推动,一种是从历史、统计等实证主义角度加以论述。在第一种路径的意义上,以《民主杂志》(Journal of Democracy)主编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的论述最具代表性。在戴蒙德看来,“公民社会”有一系列好处,诸如限制公共权力,促进政治参与,发展具有容忍和妥协精神的民主文化,增强公民对经济改革的信念、推动经济发展等。这些优点归根结底有利于民主的巩固,促进政权的合法化。⑩美国前驻俄大使、斯坦福大学政治学教授麦克福通过对发生在塞尔维亚、格鲁吉亚以及乌克兰等国家的“颜色革命”进行分析,指出公民社会在组织、动员民众上街抗议政府这一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是促成“颜色革命”的关键。(11)

在实证主义研究的路径上,新托克维尔主义者罗伯特·D.帕特南最有代表性。帕特南提出了“公民共同体”的概念,其特征是公民参与,公民身份首先是由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来表示的。公民团体有助于民主政府的效率和稳定。从内部效应看,社团培养了成员合作和团结的习惯,培养了公共精神;从外部效应看,大量的二级社团组成的密集网络增进了“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12)但是,即使是在意大利这样一个规模并不大的国家,依然存在强公民共同体与弱公民共同体之分(意大利北部—南部),后者完全不是托克维尔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而是传统的恩主—庇护关系,是一种畸形的利益集团。一些著名的大型跨国民意调查也和帕特南一样采取了相近的考察方式,诸如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 Survey)和亚洲民主动态调查(Asian Barometer Survey)都设置了诸如“你加入了多少社会组织”、“你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度”、“你觉得人们多大程度上是可信的”等问题作为测量公民社会发展状况的指标。

以严肃学术态度观察“公民社会”的研究值得称道,但大多数学者变成了推动社会变革的政治家或者政治活动家。“治理”理论作为政治思潮的流行,就是学者作为政治家身份的结果,是国际机构的政治推动。西方学者和国际机构假设,既然“公民社会”能够推动苏联东欧的政治变革,自然同样能够替代政府而治理国家或者通过公民社会而自我治理即自治。甚至于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具有国家主义色彩的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也持类似看法,认为公民社会有助于各种政治和经济发展。(13)鲍威尔(G.Bingham Powell)等人指出,在苏东国家和经济欠发达国家完成民主转型之后,新的执政当局面临的问题是摒弃压制公民社会和公民结社的传统,需要鼓励公民社会的成长,使得公众通过结社来参与政治过程和增强代表性。(14)

作为政治思潮的“治理热”还应归功于国际组织的推动。1989年世界银行报告《南撒哈拉非洲:从危机走向可持续增长》中首次出现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一词。报告选取了圭亚那、加纳、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地、津巴布韦等国家进行分析,作为晚近独立的后发国家,这些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有着相似的特点:国家兼任了经济建设中的计划制定者、规则制定者、实施者和监督者。但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十年经济衰退,从中等收入国家倒退成为低收入国家。报告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质量恶化,忽视了扶持草根组织发展。自上而下的统治方法难以激发对发展大有裨益的社会能量,公共管理和制度框架建设方面的缺陷也无法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报告提出,非洲过去十年的经济社会危机根源在于公共机构的失败,私营企业、市场机制要想良好发展,就离不开有效的公共服务、可靠的司法制度以及对公众负责的行政机关,而这些共同构成了“良好的治理”,即“善治”。“在非洲发展问题的冗长陈述之下是治理的危机”,(15)若要实现善治,就需要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实现良好的平衡。

自此之后,“治理”一词便被社会科学界大量使用。1992年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标题就是“治理与发展”,其中进一步发展了下述观点:“善治”是健全的经济政策不可或缺的部分。报告提供了“善治”的四个方面:公共管理(public sector management)、问责制(accountability)、有利于发展的法律框架(legal framework for development)和信息与透明(information and transparency)。政府的作用只限于提供规则和对市场失灵的适当干预。(16)除了世界银行的治理标准,联合国开发署(UNDP)、经合组织(OECD)等也都较早建构了国家治理评估指标,一些大学、研究机构也先后建构了治理评估体系。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经常使用的治理评估指标体系有140种左右。

综合各方论述,可以归纳出治理的典型特征:首先,治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一权威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来自私人机构,或来自二者的合作。其次,治理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国家与社会并非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再次,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权力运作过程,不同于统治的自上而下方式。最后,治理还意味着管理手段的多样化,不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

在此基础上,“治理”之前被冠以不同的界定,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全球治理、公司治理、社区治理、社会治理、市场治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等。这就是为什么关于治理的论文在中国能多达几十万之多。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最流行的话语便是“民主”和“治理”,国际社会科学中的政治学、公共管理基本上围绕这两个概念展开学术研究。

这就是所谓的“治理热”。治理的理论基础则是公民社会或者公民权问题,这是由詹姆斯·N.罗西瑙(J.N.Rosenau)等人提供的。鉴于苏联东欧的“公民社会”在变革中的巨大作用,罗西瑙断定,“没有政府的治理是可能的,即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规章机制:尽管它们未被赋予正式的权力,但在活动领域内也能够有效地发挥功能。”(17)没有政府的治理的内在机理在于,“没有微观政治层面的公民间协调一致的变革,宏观政治层面出现的新秩序的巨大变动就无从谈起。”(18)也就是说,“公民权”是治理的理论基础。公民权不但会改变国内政治结构,还会催生新的全球秩序。罗西瑙列举了全球秩序的五大现象都是由公民权引发的,结论是“今天公民变现为强大的力量,公民行为处处都表现得不同以往……微观层面翻天覆地的行动古今皆有,但当今的行动在迅捷性、自发性、广泛性和持久性方面的表现都如此不同以往,这使得二者的差别似乎是质的差别而非量的差别”。(19)

在笔者看来,治理理论事实上意味着,第一,由“公民”所构成的社会是同质化的,即基督教文明下的社会和伊斯兰文明下的社会是同一性概念或者说同一个性质的质料;第二,由公民权支撑的公民组织的能力是同等的,不但在国内是同等的,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同等的,因此才有罗西瑙等人的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全球治理理论。因此,这种治理理论事实上有违以保护文化多样性为旗帜的联合国宗旨,在治理指标上搞一刀切,推广“最佳模式”(one best-way model),努力实现世界的标准化的国家治理模式(one-size-fits-all approach),结果同样的治理形式产生天壤之别的效果,有的在天堂,有的在地狱。正如哈佛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特·安德鲁(Matt Andrews)的研究结论,“善治”意味着因国家而异的差异化实践,没有统一的标准。(20)

类似严肃的观察还有很多。纽约大学教授伯曼(Sheri Berman)在《公民社会与魏玛共和国的崩溃》一文中,通过对20世纪民主实验的代表——魏玛共和国拥有发达的公民社会,但最终崩塌于纳粹上台执政这一历史事实的研究(也提及帕特南忽略了意大利法西斯的兴起正是产生于具有良好公民传统的北方),批判了帕特南、福山(Francis Fukuyam)等一味溢美公民社会的思潮,用冷酷的现实论证了公民社会也不一定必然增进民主化,反而有可能导致预期之外的极权政治。伯曼不无担忧地指出,一味强调社会组织的成长是极具误导性的,伊斯兰国家中社会组织的大量成长很可能是自由民主的致命敌人。(21)果不其然,在“阿拉伯之春”中,穆巴拉克的威权统治虽然被终结,但取而代之的不是拥抱自由民主的领导人,而是具有浓厚伊斯兰宗教色彩、与穆斯林激进组织“穆斯林兄弟会”(22)密切相关的穆尔西。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斯奈德(Jack Snyder)以印度、塞尔维亚、卢旺达和布隆迪等案例指出,在族裔、宗教构成复杂的国家,倡导多元主义的公民社会在推动民主化的过程中可能诉诸民族主义与暴力,进而引发严重的政治冲突。(23)此外,以唐文方为代表的华人学者对以“人际信任”作为社会资本来测量公民社会的成长提出质疑。唐文方运用调查数据研究指出,作为“内在效能感”的社会信任与“外在效能感”的政府回应性增强了民众对中国中央政府和当前政治体制的支持,而非对西式民主的赞同。(24)其实,福山最近也在反思治理热下的公民社会理论,认识到在非组织化社会和国家,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无力的行动者,再强调社会组织的作用,就更弱化了国家能力。

笔者认为,要更深刻地认识治理理论的局限性,首先必须弄清楚作为治理理论基础的社会的性质,“公民团体”组成的社会都是公民社会吗?只有弄清楚社会的属性,才能建立起能够治理的治理理论。


二、公民社会何在:各种异质性社会

一定要注意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其实是讲平等化趋势,这是理解公民社会的前提,没有社会平等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更谈不上所谓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以人的平等为基础,或者可以称之为“平等化的公民社会”。平等化,确实是美国农业社会时期的特征,但也只不过是白人之间的平等化,而且是高度附条件的,诸如广袤土地(资源)、人口稀少、单一社会结构(农业社会)等。工业革命之后,美国还存在平等化社会吗?不但美国社会的性质发生了质变,更不能用基于特定历史时期观察美国社会而来的概念来分析不同文明体系下的社会性质。

很多概念其实是一种地方知识,因为伴随着国家的强大而得以普遍化。显然,这样的概念并不一定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就此而言,要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研究,前提是认识“文明图式”,而文明的基本构成是语言、宗教和社会性质。就与本文关系而言,“社会性质”是可以把握的变量。必须重新认识各种“社会”的性质,因为在流行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中,“国家是必要的恶”意味着国家是天然的坏,“社会”是天然的好,假设社会一定是好的公民社会。讽刺的是,当思想家们说国家是“恶”的工业革命时期,国家正在学会保护弱者,而侵害社会的恰恰是资本权力,没有国家的保护,农民和底层阶级会更不堪。社会能够自治即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这完全是农业社会的命题,这也是中国自古以来“皇权不下县”的“民治”的农业社会形态。到了工业社会,这个“民治”已经演化为“资本权力之治”,资本权力甚至能够主宰国家权力。这就是简单的知识社会学的基本脉络。然而一些研究不问语境,不问概念的“时间性”和“地方性”,都是在“好社会坏国家”前提下进行的。比较研究发现,有好社会,也有坏社会,不同国家的“社会性质”可能完全不一样。因此,如果将基于一种社会性质(即公民社会)而制造出的概念,当作普遍化的路线图去搞国家建设、国家治理和政府—社会关系,必然是南辕北辙。本文将基于既有研究,大致罗列出“社会性质”的清单。

公民社会还是利益集团化社会。20世纪70年代之后,美国社会已经演变为典型的利益集团社会,过度活跃的利益集团不但扭曲了公共政策议程,(25)更导致“民主国家的统治能力危机”,(26)今天则是成为出现“否决型政体”的根本原因之一。(27)更重要的是,正如普林斯顿大学和西北大学两位政治学教授研究所发现的,利益集团化社会必然是由强势利益集团主宰的“寡头政体”,而不再是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民主政体。当公民社会演变为利益集团化社会之后,公民也只能“独自打保龄球”了,即不再参与政治。原因在于,到20世纪,面对一个又一个的垄断资本集团,大多数美国人不再有能力保护自己,普通工人只能依靠大企业的工资过活,工会组织被暴力和周期性的镇压所遏制,劳工权益被市场法则所破坏。(28)托克维尔笔下发达的“自己管理自己”不复存在,“公民”被卷入资本浪潮中,哪里来的自主性?公民权利也只能被政党和利益集团动员起来才有效,何况公民权利的主张在寡头政体那里很难落实。就这样,基于公民社会而产生的治理理论,事实上变成了寡头式治理,“没有政府的治理”变成了资本权力的治理。在现代社会,社会不是被政治权力支配,就是被资本权力支配,或者被资本权力俘获的政治权力支配。其实,早在百年前,当实用主义大师杜威看到美国劳工组织被垄断资本所吞噬时,就呼吁“好的国家”同恶势力斗争,抑制各类商业集团等“有害团体”,鼓励“有价值的团体”(今天意义上的公民团体)。(29)

进入20世纪后,美国社会已经大大不同于19世纪中期之前的美国,从农业资本主义进入工业资本主义,产生于美国农业社会的自治理论,很难再适用于美国工业社会。也就是说,托克维尔的公民社会理论对于工业资本主义的美国,在某种程度上可谓假理论,更何况对于其他与美国社会性质完全不同的国家?一个并不适用于当下美国的社会理论,居然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真是匪夷所思。这种理论如果用于非平等化的、奉行丛林规则的社会,又会是什么结果呢?

普力夺社会。在现代化理论处于热潮时期,西方人的乐观主义是“发展带来民主”。结果呢?在第三世界,非但没有民主,反而陷入“政治衰败”——战争、内乱、政变、动荡、饥荒,一幅幅不堪入目的人道主义危机画面。根源之一就是,西方的援建式发展无法改变社会性质。其中,亨廷顿将非洲和南美社会描述为“普力夺社会”。“普力夺”一词形容的是一种政治化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不仅军人干政,而且各种社会力量都干政。(30)关于“普力夺社会”的政治图景,亨廷顿这样描述道:

在所有的社会里,专业性的社会团体都会卷入政治。在普力夺社会,这些团体之所以更加“政治化”,乃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去调停、升华、缓解各团体的政治行动。在普力夺制度下各种社会势力相互赤裸裸地对抗,没有什么政治制度也没有一批职业政治领袖被公认或接受为调节各团体之间冲突的合法中介。同样重要的是,在这些团体中,对于什么才是解决它们之间冲突的合法而权威的途径,亦不存在共同的认识……在普力夺社会里,不仅政治活动家是各路好汉,用以分配官职和决定政策的方法也同样是五花八门。各个团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富人行贿,学生造反,工人罢工,暴民示威,军人就搞政变。

在普力夺的一切阶段里,各种社会势力直接相互作用,很少或压根儿就不将他们的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联系起来。在普力夺寡头统治社会里,政治就是个人和家庭集团之间的斗争;在激进的普力夺社会里,政治就是各小圈子之间的斗争加上制度性和职业团体之间的斗争;在群众普力夺社会里,各种社会阶级和社会运动主宰一切。各种社会势力的规模、力量和差异性的扩大使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冲突令人越来越不能忍受。(31)

结果,在普力夺社会,由于缺乏有效的政治机构去整合社会势力,随着政治参与范围的变化而变得不稳定,参与的扩大带来的是持久性的政治混乱。(32)这种情势得到改变了吗?看看今日巴西动荡不安的政局,看看在非洲国家如南苏丹活跃的各种国际非政府组织所起的作用,就会明白,公民社会理论所强化的各种碎片化权力,使得政治机构无力发展。然而,所谓“经济学神童”的阿西莫格鲁却认识不到这种社会性质,居然把巴西当作是有助于经济增长的“包容性制度”。(33)而这样的观点居然还大有市场。

强社会。“强社会”之说和“普力夺社会”有些相似,是亨廷顿的学生米格代尔所描述的非洲国家的社会形态。不同于马克斯·韦伯对国家的定义,在非洲:

社会控制可能分布于众多相当自主的群体中,而非大量集中于国家。换言之,大量权威可能高度分布于社会,但权威的运行可能是碎片化的。在这个大杂烩之中,国家仅仅是其中之一。各个组织——国家、种族群体、特定社会阶级的组织、村庄,以及任何施加游戏的群体、组织——单独或和其他组织一道,为个人提供生存策略的各种组成要素。(34)

众多的第三世界社会像复杂的蜘蛛网一样富有弹性,虽然其中的某些部分之间的联系比其他部分之间联系更为重要,但是没有一个单独的部分是被完全整合进总体的。(35)

在任何一个个案中,社会控制的碎片化——社会规则制定的多元化——极大限制了独立后国家能力的增长。即使手中有用大量可支配资源,即使能毫不费力地消灭掉任何一个强人,国家领导人们还是发现他们受到了诸多的限制……强人有直接和民众接触的途径,并能以各种特殊目的动员民众。悖论是:在强人们日益依靠国家资源来支持其社会控制的同时,国家领导人们却依靠这些强人,而正是这些强人在运用着这些资源,对抗着国家法律和规则。(36)

米格代尔的灵感来自亨廷顿,但差别在于,亨廷顿只是生动地描述了各种政治势力“立党为私、参政为己”的过程,而米格代尔回答了为什么政治呈现“普力夺”状态——强社会像蜘蛛网一样纠缠着试图整合权力的国家,使得国家寸步难行,每一个控制着国家的强人都实行“生存政治”,即清洗对手,掠夺国家资源。在这种“强社会”里,公民社会理论又意味着什么呢?

伊斯兰社会。在2011年“阿拉伯之春”之前,西方学术界相信,中东国家的威权统治结束之后,取而代之的将是民主政体。这又是典型的威权—民主二分法在比较政治研究中的简单粗暴表现,以一个简单的概念去看待如此复杂的政治发展。结果呢?威权之后不是什么民主政体,而是另一种形式的威权、甚至更加严厉的威权政体。为什么呢?只有亨廷顿这样深刻理解中东社会的思想家,才能给出“天启式”的答案。亨廷顿认识到中东地区社会组织的伊斯兰化或伊斯兰教组织对社会组织的控制:

在大多数国家,伊斯兰化的核心要素是伊斯兰社会组织的发展以及伊斯兰教团体对现存组织的控制。伊斯兰主义者特别关注建立伊斯兰学校和在国立学校中扩大伊斯兰教的影响。实际上伊斯兰教团体造就了伊斯兰的“市民社会”,它在范围和活跃性上相当于、超过、而且常常取代世俗文明社会中常见的脆弱体制……在这些以及其他穆斯林社会里,伊斯兰主义组织虽然被法令禁止从事政治活动,但却提供着堪与20世纪初美国的政治机构相比的社会服务。(37)

亨廷顿认为,虽然中东的威权体制需要转型,但转型之后的政权将不会是民主体制,而是伊斯兰体制。亨廷顿还指出,由于权力生成的世界秩序不对等,发展不平衡,伊斯兰世界中的年轻一代面对现代化的潮流正变得越来越保守与抗拒,由此将会进一步激发伊斯兰极端思想与原教旨主义。因此,尽管以儒家文明为代表的文明也会对西方提出挑战,但是世界冲突与矛盾的主体却在以西方国家为载体的基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文明之间。对于土耳其,亨廷顿指出,随着伊斯兰主义政党在选举中获胜,宗教势力正在土耳其国内复兴,土耳其正在谋求成为伊斯兰世界的领导者,其立国之基——凯末尔主义与军队监护下的世俗政权正在遭受冲击。亨廷顿还警告,土耳其将成为伊斯兰文明冲击欧洲的桥头堡。

对于亨廷顿关于文明冲突和伊斯兰转型之后的判断,引发了自由主义学者、尤其是来自中东地区自由派的反对。当代著名中东问题研究专家、美籍黎巴嫩裔政治学家福阿德·阿贾米(Fouad A.Ajami,1945-2014)认为,亨廷顿的预言并不可信。在他看来,国家间的秩序是西方国家建构的,传统是脆弱的,全球化过程本身也就是西方化。因此,在这层意义上,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像西方本身,转型的伊斯兰政权必然是民主的,第三世界中的埃及、土耳其、印度等国家,概莫能外。阿贾米特别指出,土耳其已经走上了现代化历程的不可逆道路,因此,土耳其并不是致力于在从巴库到塔什干的突厥国家中发挥影响力,恢复昔日在伊斯兰世界中的帝国荣光,而是让自己融入从法兰克福、波恩到华盛顿的全球化的道路中。(38)

但是,“9·11事件”以及“阿拉伯之春”迫使阿贾米改变自己的普世主义信仰。当众人为“第四波民主化”到来而欢呼时,阿贾米却表示了担忧,认为这在带来自由的同时也孕育着危险。他指出,在埃及,强人穆巴拉克的统治虽然终结,但自由主义政党却没有做好准备,反而是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的穆斯林兄弟会跃跃欲试,在等待这个历史时刻。毫无疑问,在选举中获胜的是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穆斯林兄弟会乃至更极端的萨拉菲主义政党。(39)在伊斯兰化社会,竞争性选举刺激人们把自己的信仰说成是最能吸引大众的种族的、民族主义的和宗教的事物。(40)果然,“阿拉伯之春”之后的埃及是伊斯兰主义的穆兄会政权,比威权的穆巴拉克总统更加专横。不得已,城市中产阶级又联合军人,推翻了穆尔西政权。

种姓社会。根据阿玛蒂亚·森的描述,“种姓的特殊角色将印度与世界其他国家区别开来……种姓层级巩固了阶级的不平等,尤其是西北部大部分地区对妇女的压迫相当普遍。不同类型的严重不平等相互强化,造成了一个极具压迫性的社会系统,位于底层的弱势群体生活在极端被剥夺的条件下。”(41)

在种姓社会,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极为严重,进而塑造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事实上,印度的教育系统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严重分化,只有特权阶层的少数儿童能享受良好的——通常是杰出的——教育机会,大多数人只能局限于存在诸多缺陷的教育安排。”(42)结果,高种姓对公共机构——记者俱乐部、大学教师、律师协会、警界要员,以及工会、非营利组织、媒体和其他公共机构的管理层——所占比例在75%左右,相比之下其占总人口的中的比例只有20%。(43)高种姓的统治地位在“公民团体”中比在国家机构中更加强大。例如,在阿拉哈巴德,高种姓在非营利机构代表和工会领袖中的比例约为80%,在律师协会执行委员会中的比例接近90%,在记者俱乐部中的比例高达100%。即使工会的工人主要属于低种姓,他们通常也处于高种姓领袖的控制下。(44)在这种社会制度下,自治是谁的权利?自治变成了不平等的特权,这与公民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

在上述诸社会类型中,伊斯兰社会以平等化为特征,却不属于西方人想象的公民社会。其他诸如利益集团化社会、普力夺社会、强社会等,其本身就意味着不平等,而平等是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不平等社会中的各类社团,与其说是公民组织,不如说是各共同体历史上都存在的各类社会组织,在欧洲则是有千年传统的法团组织。美国的利益集团社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家—社会关系,属于他们宣称的“社会统合主义”(其实哪里能统合得起来?否则就不会出现“否决型政体”);普力夺社会、强社会和种姓社会,当然不属于所谓的“国家统合主义”,这样的社会或者国家可被称为“社会分利主义”,这样的社会形态与公民社会有什么关系?有趣的是,伊斯兰社会是以平等为特征,却不是西方人所说的相互妥协相互尊重的“公民共同体”,反而有些不妥协的极端化倾向。所以,把基于扭曲的公民社会的公民社会理论(即治理理论)运用于非西方国家的形形色色的社会,这些国家还能得到有效治理吗?这些国家的“社会分利主义”使得国家组织不起来,如果再强化这些团体,只能是以好概念(“公民社会”)的名义强化了坏政治(“私民社会”),就使得他们获得了更多对抗国家的力量,国家更加碎片化,这就是二战以来包括治理理论在内的各种发展理论失效的根本原因。不仅如此,在历史上,发达的公民团体还是法西斯主义产生的温床,意大利和德国法西斯的产生都是基于活跃的社团组织。这就意味着,即使在西方社会,社团主义既能促进民主发展,也能转化为反民主的结果。社团主义也许应当被看作一个中立的政治变量(因变量),本质上既不好也不坏,其积极或消极作用要视政治环境而定。(45)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沮丧的发现,但却是真实的历史存在。

基于上述社会性质的认识,社团组织并不是“因变量”,社会性质本身就是一个难以改变的“自变量”——社会性质决定了社团主义并不意味着就是公民社会。这并不是不鼓励研究社会自治并推进社会自治——这是各共同体的一种与生俱来的社会形态,何况再强大的、能力再强的国家都不可能对社会负全部责任。但是,当“自治”导致各类对抗国家的社会形态时,需要的是能够整合社会、整合政治权力的国家能力,而不再是所谓的“公民社会”。基于比较社会性质的研究,在治理理论的光谱上,我们更需要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理论。(46)

中国正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其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以“社会分利主义”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制度问题。比如,中国高铁项目(雅加达—万隆)搁浅,原因在于印尼土地私有制导致的难以征地、地方之间的恶斗、碎片化的政府关系,中央政府没有整合能力,让印尼总统佐科的基础建设计划付诸东流。(47)不研究非西方国家的社会性质,不对由此产生的经济社会学展开深度分析,“一带一路”项目就难以顺利推动。可见,研究社会制度基础上的社会性质,不仅是国家治理理论的需要,更是全球治理的战略性任务。不加分析地滥用“好概念”,不仅浪费了学术资源,更直接导致政治性危害,危害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


三、反思政治学发展方向,探索能够治理的治理理论

由于基于“理性人”假设和“公民社会”假设,治理理论非但不能有效治理,而且起到牵制乃至破坏国家治理的后果,这是思想傲慢导致的非预期结果。因此,近十年来,美国政治学进入沉寂期,推广民主转型的转型学被宣布终结。治理理论并没有让世界变得更美好,而此前推动现代化的结构功能主义早就风光不再。原因何在?说到底,二战后的西方社会科学主流、尤其是美国政治学一直作为一种“革命政治学”的身份而建构,主流理论也基本背离了本国的政治实践,因此使得一系列政治理论(包括一度流行的治理理论)从失败走向失败,流行的治理理论变成了“空洞的能指”。(48)也就是说,如果说西方政治学本体论性质的假设有大问题而使得研究结论不靠谱,那么二战之后政治学学科方向的错误则使政治学远离现实而更不靠谱。

美国“革命政治学”的总体特征是“去国家化”,这既背离了政治学的规定性身份即“国家学”身份,也背离了美国战后国家越来越重要的政治发展经验。二战之前,美国政治学关注的焦点还是国家职能、政府体制、政党制度等“国家学”层面的宏大问题,或者说沿袭了欧洲政治学的传统。但到了20世纪50年代,当时的美国政治学少壮派阿尔蒙德等人不客气地宣布,基于老欧洲经验的政治学概念该腾出空间、让出位置了,政治学应该体现“美国气派”。于是,“政治体系”代替了“国家”、“功能”代替了“权力”、“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化”代替了“民意”等,(49)完成了政治学的社会性身份转型,即将政治学的“国家学”身份转型为“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路径从传统的“高政治”转向以公民为主体的“低政治”。

在政治学放弃“国家学”身份的同时,作为国家主体结构的美国政府体制却日益膨胀,国家(政府)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如果说美国内战打出了一个真正统一的现代国家,而大危机即“进步主义”时期则催生了一个以食品药品管理局为代表的现代政府体制。到1929-1933年大危机之后,“罗斯福新政”意味着根本性地改变了美国政府的角色,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经济成为常态,以至于被美国保守派称为“共产主义政策”。到了二战之后,为解决复员军人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国家开始大规模修建公路和住房,“马歇尔计划”彰显政府之巨手。不管是否被称为“福利国家”,都意味着政府对国民的民生负有空前责任,这在西方历史上是全新的政治建制。凡此种种,都意味着西方国家治理应该是凯恩斯主义式的政治经济学,而不是单纯以市场为主体的古典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式的经济学,更不是专注于公民的“社会学”。

在国家(政府)作用越来越大时,在国家对公民的生活影响越来越直接的时候,美国政治学反其道而行之,不再研究国家,而将政治学下沉到社会研究,其典型理论范式就是阿尔蒙德所提出的结构—功能主义。该范式在美国政治学界统领了20多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开始衰败。此后,这一学派的继承者将之转型为理性选择主义的实证主义研究,量化模型开始兴起。而这一时期的美国政治是什么样的呢?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整个70年代,西方政治危机重重,因此才有哈贝马斯对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的警示。欧洲的新马克思主义,如普朗查斯的国家自主性理论,以及美国的“回归国家学派”,似乎都是对当时政治危机的一种回应。但是,国家学派至多在政策科学那里得到体现,国家理论依然不是所谓“主流”学院派政治学关注的对象——他们更关注理论模型的精致完美性,关心能否在主流学术杂志上发表文章。因此,以关注公民个体为主题的理性选择主义学派依然置“国家”“政体”于不顾。甚至可以说,美国政治学除了关注美国的选举政治,宪政结构、国家问题已经不再是美国政治学的关注焦点。美国政治学不再研究“美国”,或者说与美国的政治发展越来越背道而驰。美国的国家作用越来越大,但“国家”却淡出了美国政治学的视野。到了80年代,“第三波”民主化终于给美国政治学送来了一个现实性的新话题,尽管它不是事关“美国”的。推动以公民社会为主体的民主化转型研究成了显学,治理理论也顺利诞生并成为国际社会科学的最重要的关键词。直到今天,自由主义民主在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都同时遭遇大危机。

从20世纪50年代的现代化研究到80年代之后的民主化研究,美国政治学的焦点基本上都集中在社会层面或民主化政治中的公民社会,越来越重要的国家—政府角色被技术化,变成了政策科学或者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政策科学的政府研究,主题就是怎么办,是程序性的研究,而不是解决冲突性的政治性议程。这样,在政策科学脱离了政治学而独立出来、政治学变成了事实上的“社会学”之后,“非政治性”的美国政治学必然进入死胡同;同时,“非政治性”的政治学所提出的以公民社会为假设的治理理论,也必然在各种非公民社会的异质性社会面前碰壁。治理理论导致无效治理,“发展学”不能促进发展。(50)

“发展学”是二战后国际社会科学的一个热门领域,但总结下来,如果说美国政治学主要是研究“好制度”,那么西方经济学则主要是研究“好政策”。“好制度”就是社会中心主义的“去国家化”的现代化研究和民主化研究,认为只要有一个公民社会,现代化和民主化就是顺理成章的事。30多年来,“好政策”就是以私有化、自由化为主线的新自由主义政策,认为一旦实现了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就指日可待。这样,国际社会科学“主流”所推广的就是自由民主与自由市场,这也是西方发展学的方案。

然而,这一“黄金组合”从来没有在西方国家自身发展中同时实施过。西方国家民主化历程漫长而渐进,其间政治冲突不断。自由市场的经济政策更是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的经济学。亚当·斯密经济学诞生后的大半个世纪,英国一直奉行重商主义,直到1846年废除象征着重商主义的《谷物法》。但是,在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实施半个世纪后,就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即自由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因此,在西方国家发展进程中,即使有自由民主和自由市场的组合,也是一种结果而非过程。即便是一种结果(模式),比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所谓的自由民主和自由市场的组合,要知道自由民主早就嵌入宪政结构中,被各种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和法律死死套牢;自由市场更是凯恩斯主义框架下的放松管制而已,国家主义早已是自由市场的深层逻辑。从过程角度看,西方至多是单向性的政策,比如自由市场或者自由民主,而且在实施过程中都曾招致一个又一个大灾难。因此,无论是发展经济学还是发展政治学,最终都没有将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来。

在这个背景下,由自由民主和自由市场所组成的“黄金组合”被扩大为“自由民主—自由市场—治理社会化”的“金三角”。然而,这个“金三角”却成为让发展中国家无法脱身的百慕大三角区。道理在于,历经殖民地历史而被碎片化的发展中国家,首要的挑战是如何组织起来,在国家组织不敌社会的前提下,“金三角”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固有的社会结构,旧社会结构上贴上所谓自由民主、治理等新标签,但“旧社会”依然故我。

基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自由主义民主政治学的治理理论悲剧,再次验证了40年前亨廷顿的洞见:“美国人从未为创造一个政府而担忧。这一历史经验的差距特别使他们看不到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奠定有效权威方面的问题。当一个美国人在考虑政府建设问题时,他的思路不是如何去创造权威和集中权力,而是如何去限制权威和分散权力。如果要他设计一个政府,他马上会想到要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想到还要有权利法案、三权分立、制约和平衡、联邦制、定期选举、党派竞争——一整套限制政府的绝妙手段。信奉洛克哲学的美国人骨子里便抱有如此强烈的反政府倾向,以至于将政府本身和对政府的限制混为一谈。怎样去设计一个有最大权力和权威的政治体系,美国人没有现成的答案。”(51)

基于当时很多非西方国家因实行美式现代化方案而导致的政治衰败,亨廷顿认为,传统的基于代议制理论而演绎的合法性理论需要得到更新。也就是说,选举授权带来的不是所谓的合法性政治,而是政治失序,而能够提供秩序的自主性权力本身就是合法性政治的来源。(52)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针对当时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政治泛滥导致的政治危机,亨廷顿和罗马俱乐部的同事一道,提出统治能力问题。(53)此后,亨廷顿的学生米格代尔基于对非洲国家的研究,提出解决“强社会”的应对之道——国家能力问题,一种将意志变为公共政策的能力。但需要指出的是,政治学的“国家观”绝不是美国政治学、更不是美国社会科学的主流思维方式。

自主性国家、统治能力和国家能力,其实都是如何实现有序政治秩序这一人类难题。接下来的问题是,很多国家并非无序,国家拥有相对自主性,政府拥有统治能力或者国家能力,比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亚,但为什么国家依然得不到有效发展,为什么不能摆脱贫困而走向健康的经济增长?这就不能不追问国家治理能力或者说发展能力问题。

发展中国家如何组织起来,即如何解决“组织性”问题,并不是西方主流社会科学所能胜任的。这需要引进中国思想和中国经验。就治理的思想渊源而言,中国自先秦时期就有了发达的政治经济学,如管仲的《轻重篇》,因此民本思想下的“致治”之道特别值得研究。就中国经验而言,中国也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经历过碎片化,即孙中山先生所说的“一盘散沙”。但是,中国共产党把中国重新组织起来,并对象征着不平等的土地制度进行了革命性改造,因此才有后来的平等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建设。如何维持组织性,比如把权力关系组织起来的民主集中制制度、旨在提升政策执行力的以党校为核心的干部培训系统、具有产业链意义的工业园区制度,都是极为丰富的中国经验。

相对于西方社会科学围绕“分权”“自治”为核心的治理理论或者说发展理论,应对碎片化社会的“组织性”方案就是中国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经验最重要的关键词。在西方发展过程中,英国和美国依靠商业组织解决组织性问题,如1977年哈佛大学管理学家钱德勒的《看得见的手》,讲的是以大型公司组织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的组织化问题,这套经验被总结为社会中心主义社会科学脉络;法国、德国、日本等靠的是官僚机器组织国家的过程,这套经验形成为社会科学上的国家中心主义;俄国、中国等则是靠政党来重新组织国家,这套经验可称为政党中心主义。(54)无论什么“主义”,都是如何组织国家的问题。但是,西方以经济学和政治学为主的社会科学,提供的治理方案却是“去国家化”进而“去组织化”,而组织性正是现代性政治的最根本特征,去组织化的治理理论必然是无效治理,所谓的“自发秩序”事实上是一种返祖理论—— 一种前现代社会的状态。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理论很难学习、更不能移植,但是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经验与思想,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自然有更多的相近性乃至亲缘性,因此“中国方案”也有更多可资借鉴的因素。

注释:

①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49页。

②哈贝马斯:《理论与实践》,郭官义、李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33页。

③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3-64页。

④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67页,第213页。

⑤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80页。

⑥Sheri Berman,"Civil Society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Weimar Republic," World Politics,vol.49,no.3(Apr.,1997),pp.401-429.

⑦Chris Hann,"Introduction:Political Society and Civil Anthropology," in Chris Hann and Elizabeth Dunn,eds.,Civil Society:Challenging Western Models,London:Routledge,1996,pp.7-9.

⑧Robert Fine,"Civil Society Theory,Enlightenment and Critique," Democratization,vol.4,no.1,p.8.

⑨Pawel Stefan Zaleski,"English Summary," Neoliberalizm I Spoleczestwo Obywatelskie(Neoliberalism and Civil Society),Torun:Wydawnictwo UMK,2012,pp.253-254.

⑩Larry Diamond,"Rethinking Civil Society:Towar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Plattner,eds.,The Global Resurgence of Democracy,Baltimore,MD: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6,pp.227-240.

(11)Michael McFaul,"Transitions from Postcommunism," Journal of Democracy,vol.16,no.3(July 2005),pp.5-19.

(12)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02-105页。

(13)Theda Skocpol,Diminished Democracy:From Membership to Management in American Civic Life,Norman: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2004.

(14)Marc Morjé Howard,The Weakness of Civil Society in Post-Communist Europ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G.Bingham Powell,Jr.,Russell J.Dalton and Kaare W.Strom,eds,Comparative Politics Today:A World View(11th ed.),New York:Pearson Education,Inc.,2013,p.64.

(15)World Bank,Sub-Saharan Africa:From Crisis to Sustainable Growth:A Long-term Perspective Study,The World Bank,Washington D.C.,1989,p.60.

(16)World Bank,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The World Bank,Washington D.C.,1992,p.6.

(17)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张胜军、刘小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18)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第317页。

(19)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第320-321页。

(20)Matt Andrews:《善治意涵:因国制宜的差异化实践》,《比较政治评论》2014年第1辑。

(21)Sheri Berman,"Civil Society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Weimar Republic," pp.401-429.

(22)穆斯林兄弟会简称“穆兄会”,活跃于城市与乡村的中下层社会群体,提供比政府更优质、更便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得到中下层群众的拥护。

(23)参见杰克·斯奈德:《从投票到暴力:民主化和民族主义冲突》,吴强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

(24)Wenfang Tang,Populist Authoritarianism: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and Regime Sustainability,Oxford an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

(25)参见罗伯特·A.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尤正明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年。

(26)参见米歇尔·克罗齐、塞缪尔·P.亨廷顿、绵贯让治:《民主的危机——就民主国家的统治能力写给三边委员会的报告》,马殿军、黄素娟、邓梅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年。

(27)参见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28)罗伯特·帕特南:《独自打保龄: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刘波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38页。

(29)参见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16-1025页。

(30)参见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2页。

(31)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163-164页。

(32)参见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165页。

(33)参见德隆·阿西莫格鲁、詹姆斯·A.罗宾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李增刚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

(34)乔治·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0页。

(35)乔治·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第39页。

(36)乔治·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第147页。

(37)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113-114页。

(38)Fouad Ajami,"The Summoning:'But They Said,We Will Not Hearken'," Foreign Affairs,vol.72,no.4(Sep.-Oct.,1993),p.5.

(39)Fouad Ajami,"The Arab Spring at One:A Year of Living Dangerously," Foreign Affairs,vol.91,no.2(Mar.-Apr.,2012),pp.62-65.

(40)阿玛蒂亚·森、让·德雷兹:《不确定的荣耀》,唐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92页。

(41)阿玛蒂亚·森、让·德雷兹:《不确定的荣耀》,第177页。

(42)阿玛蒂亚·森、让·德雷兹:《不确定的荣耀》,第107页。

(43)调查数据来自于阿拉哈巴德,印度北部一座相当大的城市。

(44)阿玛蒂亚·森、让·德雷兹:《不确定的荣耀》,第182、184页。

(45)Sheri Berman,"Civil Society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Weimar Republic," pp.401-429.

(46)参见杨光斌:《关于国家治理能力的一般理论》,《教学与研究》2017年第1期。

(47)刘天中:《印尼高铁搁浅的制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

(48)王绍光:《治理研究:正本清源》,《开放时代》2018年第2期。

(49)参见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詹姆斯·S.科尔曼等:《发展中地区的政治》,任晓晋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2页。

(50)参见吉贝尔·李斯特:《发展史——从西方的起源到全球的信仰》,陆象淦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

(51)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6页。

(52)参见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21-22页。

(53)参见参见米歇尔·克罗齐、塞缪尔·P.亨廷顿、绵贯让治:《民主的危机——就民主国家的统治能力写给三边委员会的报告》。

(54)杨光斌:《制度变迁的路径及其社会科学理论意义》,《政治变迁中的国家与制度》,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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