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11 次 更新时间:2010-07-0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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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 理性主义自来是经济学家的信条,“经济人”假设正是以理性算计为基础的。但是这一信条愈来愈受到人类社会实践的挑战。就对社会学而言,缘自古典的“社会何以可能”的基本问题,正在与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即“什么是理性行为”日渐密切地结合起来,融会为一个问题,即“统一理性是否可能”,并以现代性问题的转换形态摆放在整个社会科学的面前。这或许为打破18世纪以来在社会科学专业化过程中形成的学科壁垒提供了某种契机。

一、引言

经济学家们都承认,经济学的各种现代版本,除了新增加的数学描述,基本上是从阿尔佛莱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 )那里传承下来的。这一百多年的经济学发展大致可以看做“经济学中的理性主义运动”,(注:此处只讨论理性主义的“基础”,对一百多年以来的“经济学理性主义运动”,可参看汪丁丁在1996年的有关综述。)并且由于二次大战(凯恩斯宏观经济学问世)以来各国经济学家介入政治经济政策的程度大大提高,经济制度的演变也在一定程度上沿着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思路行进。除了韦伯研究过的例子外,一个最近的例子是目前正在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过程中迅速兴起的期权交易制度。在期权市场上,人们几乎完全按照伯莱克-肖尔斯(两位沿袭了经济学主流学派的金融理论家,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定价理论来买卖期权, 偏差一般不超过理论价格的5%。相应地,1997年以来,其它衍生工具交易制度也围绕这一理论迅速发展(汪丁丁,1997a)。 一般说来,市场社会里各种经济制度的创设,总是由企业家们发起,然后由经济学家们加以“理性化”阐释(有时需要理性化地修正),从而得以推广到其它地方。由此可以声称:理性主义至今仍是主流经济学家们的信条(大部分制度经济学家,虽然站在经济学主流之外,也仍然抱持着理性主义信条)。

由于对“理性”一词的诸多不同理解,我必须在阐释“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涵义之前,简要地把这一解释按其推理步骤列举出来:(1 )经济学是英国经验主义的产物,而不是欧陆思辨哲学的后代。经济学家必须把自己的理论置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2 )经济学是“经世之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经济学家必须对每日每时发生着的“日常事件”作出解释,而这些事件的基本描述只能是统计性的,只能是那些服从“众数原则”的事件。(3 )在对所有那些服从“众数原则”的日常事件起了支配作用的力量中,最重要和持久的两种力量是:(甲)人的自利本性;(乙)人的宗教倾向。(4 )经济学理性主义坚持人的自利本性是一切经济行为的(至少是经济行为研究者的)出发点。这是亚当·斯密(A.Smith)《原富》的核心思想, 也是被认为是“经济学帝国主义”里程碑的贝克尔(G.Becker)1976年著作《人类行为的经济学看法》的核心思想。

然而,在过去二十年里,人类社会的演进发生了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三大重要变化,迫使经济学家们(为了使经济学仍然有存在的理由)必须提出足以解释这些变化的理论。这些变化是:(1 )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方式、动力、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投资而不是物质资本投资,正在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增长的主要动力,人类社会正在进入所谓“知识社会”(汪丁丁,1994)。经济学家必须解释由此而来的问题:教育,家庭,婚姻,移民,技术演变路径,知识产权,…;(2 )前社会主义经济以及非洲和亚洲经济不发达地区各国普遍向自由市场经济过渡,而构成这一“过渡”的不仅仅是经济制度,还有,甚至更主要的是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心理、社会组织以及文化结构)的大范围变迁(汪丁丁,1992)。经济学家必须(或试图)解释发生于这些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下的、以提高经济效率为主旨的人们的社会实践及社会整体变迁过程,必须研究此类问题:新的行为规范的形成,心理偏好的演化,企业家能力的积累,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社会自组织过程,革命与宗教行为,…;(3 )首先从发达市场社会里提出来的,并正在成为所有市场社会(发达的和不发达的)不得不思考和处理的“未来学”(关于“市场经济”的未来)问题,如环境与增长极限的问题(汪丁丁,1991,1997b), 经济学家必须(或试图)理解这一人类基本生态过程的前景,并研究相关的问题:矿产以及包括“环境”在内的各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使用”,人口代际间的“公平”,对个体“理性”的重新理解,对“人性”本身的重新理解,对“幸福”概念的重新界定,以及与道德和审美问题有关的“权利”界定。这些问题大部分已经超出经济学传统的研究领域,但是由于它们的提出或发生是基于上述三个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人们自然要求经济学家给出某种经济学的解释。

当经济学家给出某种“经济学的解释”时,这一解释的实质必须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否则就谈不上是“经济学解释”。于是,当代经济学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要么坚持经济学理性主义,但是也许不得不放弃对上述许多重大问题的解释;要么修正经济学理性主义,而由此不得不导致对经济学基础的怀疑甚至动摇。

对于社会学理论来说,胡塞尔(E.Husserl )毕生与之纠缠而不得解决的哲学问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始终以其社会学形态折磨着社会学家们——“人类行为的私人性与社会性”。古典社会学家们(黑格尔,迪尔凯姆E.Durkheim,韦伯M.Weber,帕累托V.Pareto )发现了现代社会 (道德共识方面) 的危机; 近代社会学家们(帕森斯 T.Parsons,米德G.H.Mead,舒茨A.Schutz,高夫曼E.Goffman)提出各种“主义”(行为主义,功能主义,现象学符号交流主义)以图解释社会危机的各个方面;而当代社会理论家们(哈贝玛斯J.Habermas,吉登斯A.Giddens,以及法国学派诸家)则宣称“本体”消解之后,“社会”(各种制度的集合)本质上应当被理解为在个体与其他个体交往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和再生产的“历史形态”。正如吉登斯以“反唯物主义宣言”姿态宣称过的那样,马克思所说的“人创造历史,但不能选择自己的历史情境”(《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对当代社会的人来说不再有效。当我们转向当代思想家们从“认识论过渡到新本体论”的视野时,我们无法忽视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的批评:任何理性都是在具体思维传统之内的理性。就西方传统而言,至少存在三个不同的思维传统:(1)亚里士多德传统;(2)奥古斯丁传统;以及(3 )苏格兰启蒙传统。此外,有各种各样的东方思维传统(印度吠陀学派,佛教,禅宗,伊斯兰,波斯,…)。处于不同传统的个体所得出的理性判断,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是被处于其它理性传统中的个体认为“非理性”立场的。因而,在“文化研究”的论域里研究文化冲突固然有意义,却无法提供给我们整体性的(卢曼式的但不是“设计性的”)解决框架,也许哈贝玛斯的“交流理性”显示出最光明的前景。但是正如我在第三节里要讨论的,社会交往或博弈过程的“多均衡”可能性使得上述麦金太尔的批评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至少“多均衡”意味着现代社会的高度不稳定性。于是,在我看来,社会学家们,至少是那些理论社会学家们,不得不像当代经济学家们(或者理论经济学家们)一样,再次追问黑格尔和韦伯反复追问的那个古典问题:什么是理性?

二、经济学“理性”的涵义

在前述已对经济学的“理性”涵义做了简要的推理逻辑的解释后,在此引述结论性的看法如下:(1 )经济学“理性”的第一个涵义是“人的自利性”假设。这只是一个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 )的假设。  在亚当·斯密那里,  人的双重本性包括(甲)自利性(self-interest),(乙)社会性(social affectivity)。因此,在古典经济学里面原本没有社会学与经济学的对立。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奥地利学派的熊彼特(J.A.Schumpeter,其巨著《经济分析史》最初是为韦伯《社会经济年鉴》卷一写的社会学论文)和社会学家韦伯(其主要教授职称都是经济学职称)。但是,对目前最重要的一批经济学家(例如贝克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和艾智仁A.Alchian)来说, 人的社会性归根结底是基于人的自利性基础之上的所谓“启蒙了的利己主义”,(the enlightened egoism)。而人的自利性是生存竞争和社会进化的结果。换句话说,经济学家观察到的社会竞争的幸存者都好象是按照“自利原则”行事的人;那些不按照自利原则行事的人已经消亡。(2 )经济学“理性”的第二个涵义是“极大化原则”(也可以表示为“极小化原则”)。这是马歇尔《经济学原理》所做的贡献,也是奥地利学派(参阅冯·米塞斯Von Mises,《人类行为》)发起的“边际革命” 的结果; 它承接着边沁(J.Bentham)关于“幸福与痛苦” 的功利主义 (utilitarianism)道德哲学,同时引进了实证主义的“行为”概念。个体对最大幸福的追求,或等价地追求最小化“痛苦”,导致形式逻辑上的“极大化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理性选择”将幸福扩大到“边际”平衡的程度:个体为使“幸福”增进一个边际量所必须付出的努力,相等于这一努力所带来的痛苦。但是,在马歇尔(1902年《经济学原理》第十版的序言)看来,决定人类行为的最基本和最持久的力量是经济的和宗教的。 这一看法已经被现代经济学遗忘了。 在萨廖尔逊 (P.Samuelson,1947年版Foundations of Economic Analysis)看来,宗教对人类行为的影响可以通过效用函数的参数来反映,从而一切人类行为归根结底可以由极大化效用函数来解释。(3 )经济学“理性”的第三个涵义,是每一个人的自利行为与群体内其他人的自利行为之间的一致性假设。这导致了“社会博弈”的现代看法。经济学由此与社会学面临着共同的基本问题。

首先讨论上述的第一个涵义——自利性假设。在现代经济学家看来,这一假设,不论是被当成符合众数现象的假设,还是被看做“工具主义”的假设,都与达尔文进化论和后起的社会进化论以及当代的“社会生物学”有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的核心是:人有动物的求生本能;并且,人的物质欲望大大超出稀缺资源所能满足的程度。于是发生了与“物竞天择”类似的社会竞争规律。但是现代经济学家对“自利性假设”的这种看法已经与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发生了相当大的分歧。

英国经验主义的登峰造极者大卫·休谟(D.Hume)在《人性论》及《人类理解论》中都说过:人是一种特殊的动物;这种动物的高度想象力所导致的种种欲望,大大超出了自然环境所能给予满足的程度,所以才发生了“财产权利”这件事。在休谟看来,人类社会界定“产权”关系,是为了给每一个个体那有限幸福的来源提供保护,免于他人无限物欲的侵占。休谟关于动物心理学和动物伦理学的论述,其晚年公开表示的“无神论”立场(即以经验论来检讨“神”的存在性),以及一生坚持的彻底的怀疑论,足以使他成为一百年之后的达尔文思想的先驱。尽管如此,古典经济学在亚当·斯密(经济史家认为斯密的国际贸易和货币流通理论,以及他的道德哲学,都深受休谟经验论的影响)那里仍然不具有进化论的形式。斯密在《原富》中阐释了两个主要思想:(1 )一国劳动总量的年度产出可以大致做为一国国民财富的宏观度量; (2)人的自利性可以解释人类社会分工演化的各种形式,以及在此基础上解释一切价格(在私有产权制下)的决定过程。其中第一个思想被研究者们公认来源于法国经济学家奎奈(Quesnay )的“经济表”(被当时的法国经济学家誉为与文字和货币并列的人类三大发明之一)。斯密的第二个主要思想——人的自利本性做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据考证分析,应当是受到当时不见经传的经济史家孟德威尔(Mandeville)的一本小诗集《蜜蜂传说》(The Fable of Bees)的影响, 其中歌咏的是邪恶如何成为维持了蜂巢社会长期繁荣的唯一动力。作者在1714年重印诗集时增加了一倍的篇幅,增加的部分名为《蜜蜂传说:或私己的邪恶,公众的福利,以及关于慈善和慈善社团的论文,以及关于社会的本质的探讨》;而在1729年又为这本小书增加了第三个部分,是关于蜂巢社会的长篇对话。其中明确提出:“…借了这个故事我要说明的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既非我们天性中的友爱性情,亦非我们克己所得的各种美德,而是我们在道德世界或自然社会里称之为‘邪恶’的东西,它是使得我们成为社会性动物的首要原则,是一切交易与就业机会的无一例外的坚定基础,是它们的真实生命与护持。正是在那里,我们必须去探究一切艺术与科学的真确起源。正是邪恶,一旦消失,我们的社会必然随之瓦解…”。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以两个相邻的篇章分别批判了他的导师哈奇森(F.Hutcheson )关于人性本善和“仁者爱人”的论说,认为其教导中缺少“己爱”(self-love)的成分; 以及孟德威尔的“邪恶”观念,认为其错误在于认“自爱”为邪恶。但是,无疑地,斯密接受了孟德威尔把人的自利性认做社会发展动力的看法。芝加哥大学自由市场经济学派的领袖、已故的诺贝尔奖得主斯蒂格勒(G.Stigler ),在1976年《原富》发表二百年之际的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再版前言中说:“…这并不意味着,斯密认为人的行为唯一地被自利性引导着。事实上,他的第一本著作,《道德情操论》就旨在探讨‘同情心’做为美德的涵义……不过归根结底,斯密相信,那个最能贯彻始终的,最普遍适用的,从而也是最可靠的人类行为动机,是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斯密的立场是以人的自利本性解释一切社会现象。事实上,我们发现,斯密原著在论述人的自利性做为社会发展动力的同时,隐涵着承认当时苏格兰市民社会的种种合理前提(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做为经济发展的环境。一个刚刚从宗教社会启蒙发端的资本主义社会,做为它的自由市场经济、尤其是自由贸易理论的卫道士的斯密,很自然地要强调人的自利本性,而不是沿袭宗教传统的说教来弘扬人的道德内涵。

斯密对人性所持的双重态度在现代经济学家看来是不能接受的。这首先是理论演化的结果:对立假设之间的争论最终会把对立面推到极端。在近代学术中,这表现为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分野——前者日益极端地坚持人的自利本性原则,后者日益极端地坚持社会规范对个体行为的制约原则。此外,理论要求以最少的公理解释最多的现象。放弃人的“利他性假设”是经济学必须走的一步。这在1950年初由两位最优秀的经济学家完成了。艾智仁是最早提出“自利性”做为一种工具主义假设的经济学家。有了进化论做理论基础,艾智仁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在芝加哥观察从洛杉矶出发向着芝加哥行进的一群赛车,我们不知道它们中途会走哪条路,不知道哪条路上有加油站,从而不知道这些赛车哪些能够到达终点。但是我们知道,那些到达了终点的赛车必定是选择了有加油站的路,这些赛车手可以是盲目地选择路径,但是那些到达终点的一定是路过了加油站的。所以,我们不妨假设“所有在芝加哥被观察到的赛车都理性地选择了有加油站的道路”。这是纯粹的工具主义假设,它不一定符合现实。这涉及到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经济学内部曾经就经济学研究方法进行过长期的论战,最著名者如本世纪50年代芝加哥大学的弗里德曼(M.Friedman,因货币理论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对华盛顿大学的西尔博伯格(Silberberg)的争论(The Mathematical Structure of Economics,“导言”)。前者认为经济理论的基本假设不必受到现实检验,但一定要有预测能力。后者则坚持经济学基本假设应当受到现实检验,否则从太阳黑子的周期波动来建立预测经济周期的理论模型就是合理的了(18世纪大经济学家杰文斯曾建立太阳黑子变动周期的模型以预测经济波动)。后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R.Coase,因研究社会生产的制度结构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采取了西尔博伯格的立场。

不论如何,弗里德曼的立场是目前主流经济学家的立场,艾智仁的进化论论据则为这一立场提供了最坚实的辩护。弗里德曼曾经提出一个简单的随机模型,证明一个按照随机游动花钱的、完全非理性的消费者最终(如果能够生存下来被经济学家观察到的话)会被迫在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的初点上停下来。这说明我们可以工具性地假设一切消费者都是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这样,从进化论的论据出发,经过上述重要的方法论转折,经济学理性主义提出了“效用最大化”假设,或更一般的“极大化原则”。在数学表述上,“最大化”不同于“极值”;后者只是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极大化原则使经济学家可以建立理性行为的数学描述,并且提出定量命题用于经验检验。所有这些命题都是从基本假设推导出来的,从而都是经济理论为“真”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坚持西尔博伯格的立场,那么我们的经济理论就不仅仅是工具性的。因为,如果我们要求理论的基本假设与现实经验相符合,那么从理论导出的各种命题就是对现代世界的正确描述(除非人类思维的逻辑不符合现实世界的逻辑);在这里,一切命题(只要推导逻辑正确)都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只不过有的命题尚未从“现实可能”变成现实。主流经济学的认识论基础仅仅要求理论有好的预测能力。你可以观察太阳黑子,只要你能够准确预测经济波动。这种认识论立场包含着深刻的经验主义意识,或者,我可以说,包含着深刻的“怀疑论”意识,即怀疑一切牛顿式的、企图构造宇宙结构的理论努力。这种经验主义坚持认为人类理性顶多只能从统计方法来预测未来,至于统计关系后面隐藏着的构造关系,那是永远无法确切地认知的。这不是说主流经济学没有理论,正相反,主流经济学充满着各种理论,各种以精确数学描述的经济理论。但是,所有这些理论都是“工具性”的,与现实经验相比,都必须处于被检验的和可以随时修改或放弃的地位。芝加哥学派的这一立场使得主流经济学当代文献中,除了数学模型以外,还充满了统计数字和模型检验过程。从亚当·斯密的人性假设,到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工具主义立场,这一转折(通过“极大化”原则)造成了数学工具在经济学中广泛应用的可能。

我们看到,没有进化论论据,这一转折在认识论上就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在经济学以外的各种社会科学中,进化论立场与理性主义立场几乎总是发生冲突,总是反映着两种相反的认识论。经济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自利性”假设,其解释力(从而预测能力)的根源在于:当群体中多数人的行为是效率导向的时候,自利性假设,不论是工具主义的还是本体论现象学的,都足以解释众数现象。因为,“效率”——以最小的努力达到既定目标,是“自利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所以,当代主流经济学在分析方法上非常接近社会学里面的行为学派的方法,后者的极端形式就是把人假设为只有“条件反射”学习功能的动物。我们必须承认,在这一最单纯的假设下,行为学派确实获得了很大的解释力(GeorgeHomans,1987)。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不难看到,当预测现实成为对理论有效性的唯一要求时,理论假设可以完全脱离现实,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做出(与现实相比)非常“强”的理论假设,只要它有预测能力。许多反对自利性假设的人,通过对企业家的大量调查提出:这些企业家们很少承认或认为他们的行为动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这不妨碍主流经济学家形式逻辑地从“利润最大化”原则推导出符合现实世界的大量命题。因为那些有效率的企业可以被工具性地认为是在追求最大利润。由此可以推导出一个命题:一旦群体中的多数人的行为不再是效率导向的时候,自利性假设将失去解释能力。这一趋势在“后工业社会”里看得非常清楚(西欧、北欧,和北美的部分地区)。当人们已经积累了足够的财富,进入了珀特尔(M. Porter, 1990,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Nations)所论的“财富驱动的发展阶段”时, 人们会追求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追求文化生活的深入发展,而不再主要追求物质生活中的“效率”。换句话说,人的天性中存在这样的可能,当物质生活富足起来的时候,就去追求精神生活的富足——以放弃“效率”为代价(人力资本投资以外的“闲暇时间”的不断增长就是对“效率”的不断放弃的结果)。诚然,这里所描述的是众多个体的行为,不是少数人的行为,绝非早期存在主义者们,例如陀斯妥耶夫斯基(《地下室手记》)和科尔凯廓尔(《哲学断想》)所指涉的创造性的个体。在我看来,这是经济学理性主义必须面对的第一种“危机”。这与前述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知识与人力资本积累方式有密切关系。

其次,在许多层次的社会进化过程中,“竞争”未必成为演进的主要推动力量。这在文化生活中尤其明显。我们对文化“产品”的要求并不主要以“效率”为判据,而是以“多样化”为准则。文化生活越多样化,越复杂化,也就越丰富和具有意义。这里,线性的“进化观”是最为人们所不取的。不仅如此,而且我们发现,太激烈的竞争往往会扼杀了文化的丰富性(M. Feldman, L. L. Cavalli - Sforza, and L. A.Zhivotovsky,1994)。历史上最辉煌的文化时代总是与强大王朝的慷慨赞助有关, 而香港式的竞争环境则很少产生大师级的作品 (masterpiece )。道理很简单,竞争会强化“效率”动机,而注重效率会使人(通过社会分工)异化成为简单操作但规模巨大的机器的一部分。当我们发现不得不“组织起来”才能变得更加富足时,我们就陷入了异化为大机器的简单部分的危险。凡布伦(T.Veblen,老制度经济学家)说,文化是一种“奢侈品”,需要所谓“有闲阶级”的创造(《有闲阶级论》)。现代心理学与认知科学的研究认为,竞争,尽管可以成为人的创造性的激励,但更多地是对创造性的压抑(S.Smith,T.Ward, and R.A.Finke,1995)。总之,当竞争不是演进的主要推动力量时,经济学理性主义的进化论论据便发生了动摇。换句话说,即便是采取工具主义的立场,自利性假设的进化论论据也难以成立。由此,我们完全可以发问:为什么要强加给我们这个“自利性”假设呢?它现在完全是多余的了;不仅如此,它甚至使演化成为过分简单的从而最终会消亡的过程。这在我看来,是经济学理性主义必须面对的第二种“危机”。

三、社会博弈以及形式主义作为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最后阶段

70年代以前,在福利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两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的阿马提雅·森(A.Sen)曾经说过:经济学“理性”的涵义有两种, 其一是指个体追求某种工具价值的“最大化”,其二是指个体决策过程在逻辑上的无矛盾。在他之前对经济学“理性”做了更为现代的表述的,是数学家纳什(J.Nash,因博弈论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1950年2月写的一篇笔记(参见汪丁丁,1996c),他明确指出经济学家惯常使用的“效用涵数”及其理论“需要更正”,并提出选择博弈论做为替代理论。他提出的“选择算子(choice operators)”,在我看来,是目前为止对经济学效用理论加以改造的最富现代意义的理论工具。

事实上,我们从上述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已经可以看出,经济学家对个体理性——自利性,或极大化原则的强调,已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在群体之中理性的个体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个问题被诺斯(D.North, 因将交易费用理论用于经济史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称为“一切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自然也是对经济学和社会学同等重要的问题。

仅从最晚近的文献看,首先是从存在主义到“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固定的“人性”的否定。这一否定导致社会科学整体性的危机。因为惯常从人性假设出发推导出一套理论体系的社会科学方法,不再是认识论上无懈可击的方法了。例如所谓“社会构造主义”(参阅Vivian Burr,1996)所强调的9点创新之一是:个人特质(personality,翻译为“特质”或“人格”,都不妥当,应当与“characteristics”相区别, 同时又不能与“human nature”太接近)与人性(human nature)都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都在个体的社会过程中不断变换;剩下来的,只是“场景(situations)”和与此相应的“身分(identities)”。个体变成了这些社会场景中各种身分的集合体。这一看法,在社会学的现象学派的文献中得到最彻底的阐述(高夫曼,参阅 C. Lemert and A.Branaman, eds.,1997;E.Goffman,1974,1967,1959)。社会通过语言、家庭、 禁忌、 等等, 施加给儿童的塑造性影响(the shaping ofpersonality)固然重要,但是个体,甚至从儿童时期开始, 也对社会规范进行“选择性适应(selectivity)”。 这方面的研究也是与存在哲学联系着发展起来的(汪丁丁,1998),并通过法国学派(德里达,福柯M. Foucault,利奥塔)和法兰克福学派的符号文化批评 (马尔库塞,本雅明 H.Marcuse K.Benjamin)得以发展。 在文化批评领域以外,对“个体-社会”交互作用加以综合的当代理论家,如存在哲学家海勒(A.Heller)提出的“双重历史性(the dual historicity )” 概念(A.Heller, 1986),以及世界领先的神经科学与演进人类学学者迪埃肯(Ter-rence W.Deacon,波士顿大学生物人类学教授暨哈佛大学医学院脑神经移植专家)今年发表的突破性的重要著作《符号物种:语言与大脑的交互演进》(1997);最后是社会人类学权威科恒(Anthony Cohen, 英国爱丁堡大学社会人类学教授)关于“自我意识”形成过程的近著《自我意识》(1994)。

与自利性和“社会-个体”交互作用密切联系着的,是晚近围绕“新进化论”争论所开展的诸多研究。其中,包括坚持传统演化论最力者,牛津大学第一位“促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讲座教授理察德·道金(Richard Dawkin,The Selfish Gene的作者),其在1995年的著作中,有力反驳了“新进化论”者主张的革命和无限创新等观点;其它代表作有1986年的《目盲的钟表匠:为什么进化论事实向我们揭示出一个没有设计的宇宙》,1996年的新著《攀登“不可能峰”》。此外,还包括演进博弈论的始作俑者史密斯(John Maynard Smith,苏塞科斯大学荣休生物学教授),提出“演进均衡”的博弈概念,开展出一门正方兴未艾的“演进博弈论”新学科,其近著有《进化过程中的重大转折》。最后是所谓“英国最具原创性的思想家”大卫·多尔士(David Deutsch,量子计算机理论创始人之一)今年发表的著作《编织现实的经纬:关于平行宇宙的科学——及其意义》,以及“复杂系统”研究的权威之一,皮尔·巴克(Per Bak), 其贡献的新著《大自然怎样工作:关于自组织临界性的科学》。

我在1995和1996年《经济研究》上发表的两篇长文里讨论了当代社会科学面临的关于“理性”的困境。在我看来,走出这一困境的途径很接近哈贝玛斯的社会交往以及“交往伦理”的思路。不过,这相当于一个多次博弈,其中每一个博弈者具有私人的知识传统,并根据这一“个人知识(Personal Knowledge;波兰尼 M.Polanyi的概念)”的传统来阐释其他博弈者的行为。如果基本权利的界定是清晰的话,这个多次博弈应当存在纳什均衡,但纳什均衡的集合,在这些假设下通常会包含许多甚至无穷多的点;这些均衡点不会因为引进更精细的均衡概念(例如“完备均衡”)而减少许多,因为,它们的存在是与社会分工及各项知识的分立状态联系着的。对此,我们必须讨论“知识的互补性”(汪丁丁,1997b),从而可以把可能的均衡点从本质上加以限制。 从知识传统的角度对均衡点的数量加以限制,这需要引进所谓“历史性”。引进这种历史性的方法之一,是让每一个博弈者把过去实现了的均衡,以及其他博弈者对这些历史均衡点的阐释,以矩阵方式排列出来,这个矩阵相当于博弈者的知识传统。据此,下一博弈的策略(基于对其他博弈者的行为的预期)得以制定出来。显然,这只不过是以博弈论的语言把哈贝玛斯的思路再解释一遍罢了。但是,这种再解释,使得我们马上注意到“多均衡”的可能性(在哈贝玛斯的理论里,“多均衡”是通过所谓“反思性交往,reflexive communication”来消除的)。

经济学理性主义发展到这一阶段,可以说是走到了尽头。这里,我们看到的理性行为已经不单纯是个人效用的极大化行为了。因为,一次博弈的均衡可以使所有的博弈者都不满意(例如所谓“囚徒悖论”)。我们不能再基于上述的工具主义立场,认为我们所观察到的行为都“似乎是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有人使用“个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来描述这种情况。不过我不太愿意使用“集体非理性”或者“集体理性”这类语词,那意味着存在所谓“集体的理性”(这在我看来没有定义)。不论如何,博弈的结局(例如某种社会制度的实现)并不符合个体博弈者的效用最大化原则,这使工具主义“理性观”很难立足。于是,经济学家必须放弃“做为价值最大化”的理性,而如森那样,把“理性”理解为“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事实上,老资格博弈理论家奥曼(R.Aumann,以色列人,是对博弈论发展做了最大贡献的若干学者之一)早就说过:博弈均衡的涵义,归根结底在于参与博弈者在均衡点所采取的行为的“内在一致性”。

我之所以说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最后形式,是因为不可能存在比一致性理性概念更弱的理性概念。当“一致性”不再成立时,我们怎么能够继续把“理性”行为与盲目的行为区分开来呢?

但是,接受做为一致性的理性概念对经济学保持“个体选择自由”的立场非常不利。我们只要回想一下帕森斯提出“职能”概念的初衷是为了在群体内协调自由行动的个体(整体为自身利益为每一个个体规定一个职能),就可以明白这个道理了。对坚持“价格最大化”理性概念的经济学家来说,行为“规范(norms)”, 由于不是个体(价值最大化)选择的结果,不应当被用来解释个体行为。彻底的经济学总是坚持使用“成本”概念来解释一切现象,并且这里的“成本”总是指行为主体(具备思维能力的个人)所承担的机会成本;当经济学家试图用主观机会成本的概念来解释制度变迁现象时,危机便发生了(汪丁丁,1995)。

四、制度变迁与理性行为研究方法的转换

制度变迁问题成为经济学研究的热点是在1989年以后。与传统的经济发展理论不同,制度变迁的研究注意经济运作的政治法律历史及文化环境,力图从这一环境中抽象出对特定制度的运作成本有重大意义的非经济因素来。在制度与经济史研究领域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立场:其一以诺斯的观点为代表,认为一个社会可能长期“锁入”贫困状态内;与此对立的是主流经济学(例如巴塞尔Y.Barzel,华盛顿大学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看法,认为一个社会长期停滞在低水平发展阶段是不可能的事情。后者的论据在于,国际竞争迟早会迫使这一停滞社会要么改革以求发展,要么就消亡;而前者的论据是历史的,即目前所见到的各种社会经济当中,确实存在着长期停滞的经济。诺斯的看法里还包含着对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怀疑:尽管我们可以谈论个人决策和个体理性行为,但是我们没有根据认为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的宏观行为必定是“理性”的。“囚徒困境”很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一个社会经济可能长期锁入“低水平重复”的陷阱。从更长远的历史视角看,人类社会只是到了最近的几百年才有了所谓的“发展”(即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超过每年2%)。 在漫长的社会史上,人均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几乎总保持为零。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西欧社会的崛起,人类的“经济生活”很可能仍然“锁”在一个零增长的状态内。诺斯由此非常关心所谓“李约瑟问题”——为什么中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在明清以后越来越迅速地落后于西方?

同样的两种立场也可以在中国经济学家们当中看到。例如盛洪在《读书》上发表过的一篇文章《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就是持了诺斯的立场。而樊纲在《二十一世纪》上发表的一篇讨论“理性制度”的文章,虽然对中国的经济制度的非理性方面进行了批评,但基本上还是持了主流经济学的立场。如前述,这两种立场也许都适用,即取决于具体场合下,在一个群体中,“生存竞争的压力”占不占主导地位(以“权力”在人群中的分布来度量)。我认为(1995),就制度的大范围变迁而言,没有哪一个个人的选择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的大范围变迁基本上是社会博弈的结果,不管理性的个人喜欢还是不喜欢。

制度经济学,尤其是大范围制度变迁的研究所涉及的对所谓“制度非理性”问题的解释,使得制度经济学家们往往不能依赖于大范围的经济统计数据。因为,一个地区或一个群体内部所实行的各种制度(与经济行为有关的),很可能与其它地区或群体不同;而且,这些不同,很可能是经济效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况且,目前流行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统计(这些统计指标大多是从发达的“前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借来的),总是倾向于抹杀具体制度之间的区别,总是试图把效率上的差异解释为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投入量上的差异。美国统计学家丹尼森曾经做过大量工作来改进经济统计上的这一“制度取消”问题。他在60年代后期甚至提出“不用任何理论来度量经济增长(measuring economic growth without theory)”的口号。丹尼森独自计算了美国全要素增长率的“要素”变化(所谓生产函数估计的“残余”问题,以及“残余的残余”问题)。靠了引进例如人口转移和教育改善这类“制度因素”,他最终得以解释美国经济增长率80%,而在他之前,传统的统计方法顶多解释60%。

传统的,基于主流经济学假设上的经济统计数据,对稳定社会的经济分析很有帮助。而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制度的大范围变迁和各个局部制度上的千差万别,使“过渡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不能不更多地依赖于“案例分析”的方法。从经济分析史上看(参见J.Schumpeter,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Chapter 3),经济学家使用的“案例分析”方法近似于社会学家使用的基于韦伯的“理想型(ideal type)”的研究方法。但是,案例分析方法在社会科学“现代性问题”的背景下,又有了新的涵义: 每一个具体案例都获得了利奥塔 (Jean -Francois lyotard)所谓的“微小叙事”的合法性:千千万万个“微小叙事”,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生活世界,构成现代社会每一类现象(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的社会交往“景观”。国内不少经济学家(例如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组织的学者们),在案例研究方面取得了丰富经验,正在成为中国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流”。

目前关于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在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方面还有待改进。一方面,研究者仍然不可避免地带着主流经济学的“前理解”框架去观察和理解特殊的案例。另一方面,案例所讨论的“地方性知识”传统内的行为到底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已经不再是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是否理性?”,而是如麦金太尔所问的:“何种理性?”

在中国以外的非主流经济学家们,正在不同方向上改造经济学。我可以简单地举出若干个近年较有影响的流派:(1 )诺斯的新制度学派,目前正试图将心理学和认知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引入制度演变的微观过程中来。(2)威廉姆森(O.Williamson,新制度经济学家, 其思路不同于诺斯,也不同于芝加哥大学的科斯)的新制度学派,大量收集和分析商业案例,从现实中发展制度创新的合理根据。(3 )阿克劳夫(G.Akerlof,著名的“柠檬原理”的提出者, 经济学家)领导的一小群学者,致力于所谓“PSA-Economics(P,心理学;S,社会学;A,人类学;Economics,经济学)”的创建。(4)埃兹额尼(A.Etzioni, 乔治.华盛顿大学校聘教授)创立的社会经济学(socioeconomics), 试图以康德的义务论道德哲学改造和融合主流经济学所根据的密勒的效用主义道德哲学,重建经济学于人的双重性格(自利性和社会性)之上。

五、结语

以这篇冗长而又有限的介绍性文章,旨在说明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危机。这一危机的发生是与当代思想界的所谓“现代性问题”的提出密切关联着的。现代性问题的现实背景在于人从不断丰富的物质生活中寻求精神自由的努力。当生存竞争的压力逐渐淡出社会生活的时候,当文化的品味和丰富性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价值的时候,或者,当社会制度发生大范围变迁的时候,经济学传统的“理性”假设开始失去解释力。另一方面,经济学理性主义自身的完善过程,最终也把理性概念带到“社会博弈”的语境中来了。在社会博弈中,理性只能是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然而哈贝玛斯的被公认为过分“理想主义”的交往理性遇到了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理性?”)的相当现实的挑战。这一问题的现实性,通过博弈论——做为一致性的理性——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形式主义描述——所谓“多均衡”的可能性,构成了对经济学理性主义的严重挑战。

也许,关于“理性”的理解问题最终不可能有一个“如此这般”的解答。换句话说,我们只能有从各个不同角度出发的对“理性”的理解。也许,哈贝玛斯的社会交往伦理最终得以实现,人们从而可以达成对“理性”及理性行为的共识。也许,如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所见,这个被千千万万“微小叙事”的合法化撕裂了的社会,最终只能达成政治层面上的共识——容忍各种不同的伦理、文化,以及其它方面存在的不可沟通的巨大差异。也许,如自由主义神学家们努力促成的那样,人们最终在与神的对话中达成人与人之间的深刻谅解,实现康德式的“永久和平”。也许,…

古典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为什么会有“社会”(how  issociety possible)?正在与当代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什么是“理性”行为?融为同一个问题:做为一致性的理性是否可能?而这个问题正是“现代性问题”的转化形式(汪丁丁,1997b)。 也是因为这个道理,我把这篇文章交给《社会学研究》发表,希望就这个纠缠了经济学家多年的问题就教于国内社会学家们。我相信,社会学家们,以及社会科学其它方面的学者,也同样正在受到这个问题的纠缠,如此,分离的各个学科之间的综合也便有了希望。

(参阅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年中译本《复杂》)

【参考文献】

1 汪丁丁,1996a,“‘卢卡斯批判’以及批判的批判”, 《经济研究》,199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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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2,“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经济研究》,1992年5月。

4 1994,“近年来经济增长理论的新进展及反思”,《经济研究》,1994年10月。

5 1995,“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经济研究》,1995年9月;1996b,“产权博弈”,《经济研究》,1996年10 月(两文均收入汪丁丁的文集《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6 1996c,“连续性假设的社会科学涵义”,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秋季卷。

7 1997a,“回顾金融革命”,《经济研究》,1997年12月。

8 1997b,“知识沿时间与空间的互补性以及相关的经济学”, 《经济研究》,199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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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社会学研究》(京)1998年02期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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