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野蛮拆迁的三重原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9 次 更新时间:2010-05-20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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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铭葆  

在近年来的城市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因野蛮拆迁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如果要说城市的发展伴随着拆迁户的血泪,并不为过。尽管中央高层三令五申,但是,野蛮拆迁的悲剧仍在不断上演。其中的动力和原因究竟何在?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根据笔者有限的观察和思考,觉得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表层的原因,在于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

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由政府组织的各类招商洽谈会,派驻沿海发达地区的招商小分队,多如牛毛。在有些地方,招商引资成为中心工作。从招商的成效看,房地产企业占了很大一部分。因为建设住房不需要多少高科技含量,只要有一定的启动资金,靠银行贷款就可以搞定。同时,住房可以就地销售,不愁产品卖不出去。房地产开发商招来以后,政府就要亲商、安商、护商,待为上宾,尽一切可能满足开发商的要求。如此一来,本来应当处于中立地位的政府,实际上已经站到了开发商一边,二者联合起来共同对付拆迁户。有的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动用公安警力,实行强制拆迁;有的是由开发商出面,组织流氓黑社会人员强行拆迁,拆迁户即使报警,也无人理睬,政府实际上是默许和纵容。在政府的强权面前,拆迁户的哀求也好,拼死反抗也好,统统无济于事。

其次,深层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依赖的“土地财政”。

在一些地方,房地产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40%以上,由此被称为“土地财政”。在缺乏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情况下,要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卖地炒房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说得好听一点就是所谓“经营城市”。现实的情况是,只有房价提高了,地价才能提高;反过来,地价高了,又必然推动房价升高。这,才是政府和开发商不惜违法违规,实行野蛮拆迁的真正动力。一方面,政府用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赚取差价作为财政收入。有的地方农民得到的补偿,不到土地市场成交价的十分之一,农民很难接受。另一方面,开发商尽可能压低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有的拆迁户从市中心被赶到城郊,补偿费还买不到原来的面积,心有不满是必然的。因此,政府也好,开发商也好,与拆迁户之间主要是经济利益上的矛盾,本来应当用经济手段加以解决。然而,政府和开发商都不愿让步,最后一招就是动用公权力强制拆迁户接受。

最后,根本的原因,在于一些官员“以增长代发展”的政绩观。

应当说,发展离不开增长,但是,增长并不等于发展。那种不讲效益的增长,甚至是投入大于产出的增长,不但不是发展,反而是萎缩,是倒退。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所举的例子:建一座桥是GDP,拆一座桥也是GDP,再建一座桥又是GDP。GDP翻了几番,但桥还是一座,就很好说明了这个问题。据报道,中国的建筑物是世界上寿命最短的建筑。外国的楼房可以有几百上千年的寿命,而中国的楼房仅有几十甚至几年的寿命。这里有建筑质量的问题,更有在GDP至上思想指导下,对城市的大拆大建。有的地方为了所谓的“大建设”,就不惜牺牲拆迁户的利益。甚至有市委书记说出这样的话:这么大的工程,死个把人很正常。听了这样的话,你真不知道如此的“增长”,对于老百姓来说是福还是祸?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中央出台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对于端正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观,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文件虽好,关键在于落实。如果没有党内外的广泛监督,没有必要的组织措施,仅靠各级官员的思想觉悟是靠不住的。没有彻底的思想转变,实际奉行的仍然是GDP至上,就难以实现真正的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因此,要彻底告别野蛮拆迁,关键在于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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