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 必须追究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16 次 更新时间:2016-04-1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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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进入专栏)  


2014年8月8日深夜,河南新郑市龙湖镇107公路旁的张红伟家,被十几个不明来历的人撬门而入。睡梦中的张红伟和妻子被强行拖入一辆轿车,拉到附近一处公墓。二人在墓地被困4小时,回家时,房屋已成废墟。事件一经报道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为此,《城市化》杂志特邀城市化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张英洪发表评论。


张英洪:最近,河南新郑市发生的一起绑架和强拆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犯罪行为,理当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罪都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在城市化进程中频频发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竟然大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真是咄咄怪事。


8月8日凌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张红伟夫妇在睡梦中被多名陌生人撬门掳走,并被带到墓地控制四个小时,待夫妻回家后发现自己的四层小楼已连夜被拆成废墟。这是和平时期骇人听闻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深夜撬门入侵公民住宅,涉嫌触犯了刑法有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将张红伟夫妇从家中掳走并被带到墓地控制四个小时,涉嫌触犯了刑法有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将张红伟夫妇四层小楼拆成废墟,涉嫌触犯刑法有关故意毁坏公民住房财产罪。这种公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也极为罕见,也许只有日本鬼子进村后的暴行才能与之相提并论。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明显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主体既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也没有向被害人道歉。相反,地方政府却要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受到严重侵害的公民说“对不起政府”。这充分暴露了一些地方政府对公民有组织犯罪的罪恶行径。当张红伟夫妇在自己被绑架、房屋被强拆后,不但得不到公正的权利救济,还要在种种压力下说“对不起政府”时,一个空前暴虐的地方政府的做恶嘴脸便在世人面前昭然若揭了。一百多年前,睿智的托克维尔极富洞见地指出,对于一个暴虐的政府来说,他们“可以不与人民商量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把人民踩在脚下反而要求人民对他们感恩戴德。”可以说,河南新郑市的一些地方政府成功地为托克维尔的经典论断提供了最新最鲜活的中国例证。


在权力与利益的勾结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被公然践踏,这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最为突出、最为严重、最让人揪心的社会问题。一些地方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突出表征的强拆现象,却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普遍发生了。做恶者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者没有得到法律的救济,社会公平正义没有得到维护,这不但是我国城市化中的严重问题,也是国家治理中最令人费解和扼腕叹息的严重问题。国家应当高度重视一些地方政府的有组织犯罪行为,立即制止地方政府针对公民的有组织犯罪行为,依法将地方政府有组织犯罪行为责任人绳之以法。国家不能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被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谋侵犯后无所作为。如果我们任由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谋肆无忌惮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我们这个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将快速流失,人们的苦难将没有尽头。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城镇化,决不是新型城镇化;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发展模式,决不是公正的发展模式。我们要坚持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从公民一点一滴的权利维护和保障开始。没有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就没有法治国家,也就没有国家的真正强盛。


如果说60多年前毛泽东说的“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是指中国人民在帝国主义的压迫下站起来,实现民族独立的话;那么今天的中国人需要第二次站起来,那就是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在政府面前站起来,实现人格独立和自由尊严。只有政府向民众道歉而不再有公民向政府道歉,只有政府官员向民众鞠躬而不再有公民向官员下跪,只有政府官员向民众说“对不起”而不再有公民向政府说“对不起”,那么中国人就实现了第二次站起来。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这也是实现中国梦的目标。


来源:《城市化》杂志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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