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人大推动预算公开 公众更需监督人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03 次 更新时间:2010-03-12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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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高强表示,全国人大今年强力推进预算公开,要求经过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都要对公众公开,其中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预算。全国人大的这一积极姿态得到舆论广泛赞扬。

审查和批准预算,本来就是全国人大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宪法第六十二条列举了全国人大的权力,前几项均为立法权、选举权,接下来第九款:“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款:“预算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立法权对于公共事务的影响是间接的,选举权并不经常行使,第九款与计划经济有关,如今“计划”的作用已经大不如以前。相形之下,审议和批准预算的权力就成为全国人大影响日常政治、经济、社会的最重要权力。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

从政治原理上看,现代国家的首要政治原则是主权在民,这一点也见之中国宪法。然而,人民不可能直接进行治理,必须由代表来治理,由此产生政府。而政府一经产生,就可能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诉求,而偏离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必须通过制度化渠道控制和监督政府。由此而有了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控制、制约与监督关系。

当然,设计控制、监督、制约链条的原理很简单:最接近人民的机构控制钱袋子。因为控制了钱袋子,就可以管住权力。据此,世界各国宪制设计的通例是:国会制定或者批准预算,总统或总理所领导的行政部门照此预算安排其工作。中国宪法同样是照此设计的。

在人大、行政、司法等三大类机构中,人大最接近人民。这一点,在区县人大表现得最清楚:这一级人大代表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由此往上,市、省以及最后的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即便如此,他们与人民的距离仍然是最近的:各级行政长官,比如市长、省长、主席、总理,都是由相应级别的人大选举产生的。照此推理,在政府所有部门中,各级人大代表最有资格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此一来,替人民看好钱袋子的工作,就自然地落在了各级人大肩上。

而且,各级人大积极行使这种权力十分必要。原因在于人性所决定的一个简单政治事实:官员们,尤其是非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有一种利用公共资源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比如,他们本能地会把财政收入更多地用于行政部门自身的开支,购买公务用车、公款消费、公费旅游等;也会利用划拨公共资金的机会扩大自己的支配权,由此很可能使公共资金的分配偏离民众的福利需求。由于这些原因,行政部门的官员们也倾向于遮掩政府的开支,实行预算保密——凡此种种,正是中国的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的作用就彰显出来:如果没有人、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去控制、监督行政部门,那么,这些滥用、浪费纳税人税款的倾向就不可能被遏制,公众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而最有资格控制、监督各级行政部门的,正是各级人大。宪法、《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也已经赋予了各级人大审议和批准预算的权力。

不错,编制预算确实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因而财政部门可以承担。但是,财政部门乃至行政部门不可以自己决定预算,预算必须提交人大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人大完全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乃至根本性修改。

当然,人大也完全有理由要求行政部门向自己公开预算草案的全部信息,包括政府各个部门的部门预算。这是“审议和批准”预算草案的前提。如果行政部门遮遮掩掩,人大怎么审议?人大不知道政府把钱具体花到哪些部门、哪些项目上,又怎么能够批准?预算确实会涉及某些暂时无法对公众公开的秘密,但对人大代表是不应当保密的,起码保密的范围要缩到最小。

至于经过人大审议和批准的预算案,当然应当对民众公布,而像“三公”支出之类的项目,是没有任何理由对公众保密的。

公布预算案的政治理由在于,人民借此可以监督人大。人大的职责是审议和批准预算,但人大是否对人民尽到这样的责任?是否通过审议程序,让预算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民众福利?只有把预算案公布给民众,民众才能对人大是否履行职责作出判断。

综上所说,公开是预算的灵魂。预算不管在哪个环节上不公开,哪怕只是部分不公开,人民的利益就必然会遭到忽视、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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