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良英:人权概念和现代民主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73 次 更新时间:2015-01-18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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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良英 (进入专栏)  


题记:此文脱稿于1993年5月1日,原是应北大一个青年教师之约而写的。他说计划编一本关于人权的论文集,语气恳切,我和老伴王来棣信以为真,各花半个月写了一篇较有份量的论文。他拿去文稿后就如进入“黑洞”,既不退稿,也不归还向我借去的1991年在纽约召开的中国人权问题国际会议论文集,任凭我多次打电话,写信,和托人催问,都不理睬。北京学术界竟有如此黑洞,令人寒心。幸亏我们留有底稿,得以另觅途径,在海外发表。


提要:民主和人权都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与中国古代的文化传统无缘。民主在西方有悠久的历史,早在2500年前,希腊雅典就实行过历时250多年的民主制。当时雅典城邦的自由民虽然崇尚自由、平等,但缺乏人权概念,这成了雅典民主制的最根本缺陷。人权概念直到17世纪才开始出现,它是文艺复兴运动所倡导的人文主义的产物,也是17—18世纪启蒙运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现代民主理论的基础和前提。


(一)


雅典民主制,连同相随的雅典文化,是人类古代文明中最璀璨的瑰宝,为冲破中世纪思想禁锢的文艺复兴运动点燃希望的火炬。“五四”时期被称为“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黑暗”的“德、赛两先生”之一的“德莫克拉西(Democracy)”(注1),就来源于希腊文δημοκρατια(demokratia),意思是“人民的统治”,即“民主”。关于民主的涵义,被誉为民主传统第一个历史文件的、雅典城邦鼎盛时期的领导人伯里克利(Perikles)于公元前431 年在阵亡战士葬礼演说中是这样阐述的:“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的真正才能。”“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容的,但是在公众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注2)


雅典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注3)。约30万人口的雅典城邦,凡20 岁以上的男性自由民,都有权参加每月召开3—4次的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是全城邦最高权力机关,定期选举行政和军事领导人,评审公职人员的政绩,决定宣战或媾和,缔结或解除同盟,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等等。司法方面,以公众法庭为最高审判机关,公众法庭的审判官由全体30岁以上公民抽签产生,任期一年。所有公职人员都处于公民的严格监督下,他们的工资低于普通手工业工人的收入。雅典人崇尚法治,坚决反对人治。认为人是“政治动物”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非常赞赏雅典人的法治传统, 他把人治归于“兽性”。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政治学著作中,他指出:“谁说应该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上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注4)


雅典民主制使全体雅典自由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掌握自己的命运。由此迸发出前所未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不仅使整个城邦社会安定,物质生活富裕,国防力量强大,而且精神生活丰富多采,文化、学术繁荣,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尽管雅典民主制有其无与伦比的优点和巨大的社会─历史影响,但它只持续了256年。它的被扼杀,固然由于外敌(马其顿)的凶悍, 但与它本身的一个严重缺陷也不无关系。


雅典民主制的核心内容是“多数决定”原则,(注5) 这已为现代民主理论所确认并继承。可是,如果把多数决定原则无条件地应用于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很可能产生与民主理想相反的严重后果,而雅典人正是有意无意地犯了这种错误。根据希腊历史记载,在这个问题上,雅典人犯过两方面错误。


首先,由于可能出现多数人并不完全正当的意愿,会造成对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恣意侵犯。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曾多次批评了这种现象,这主要是“当代的平民英雄们热衷于取媚平民群众,往往凭借公众法庭没收私产以济公用。”(注6)他把这种情况称为“极端民主”。 如果认为“多数决定”原则是民主理论的唯一原则,这当然是合乎逻辑的。可是事实上,民主概念的涵义,特别是现代民主理论,还有另外与之平行的原则,使多数决定原则不能无条件地推广到任何领域。因此,从严格意义说来,所谓“极端民主”,是根本不存在的,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科学概念。


另一方面,在政治、文化和科学领域中,提出新见解,首先冲破那些阻碍历史发展的旧传统束缚的,总是个别人,能够迅速认同新见解的也往往只能是少数人,而多数人往往一时难以接受对他们完全陌生的新思想。如果这个时候也实行多数决定原则,势必扼杀新思想,扼杀真理,阻碍社会进步。这种违反民主政治宗旨的历史悲剧,在雅典竟接二连三地出现。在伯里克利时代,公民大会通过了一个教士提出的法律:凡是不信雅典人所信奉的宗教和不敬神的人,都应立即治罪。根据这一法律,由小亚细亚爱奥尼亚(Ionia)来雅典讲学达30年之久的雅典第一个哲学家阿那克萨哥拉(Anaxagoras)被捕入狱, 后被驱逐出境。他的罪名是宣扬太阳是一块红热的岩石,月亮是土,亵渎了神。他是第一个解释月亮是由于反射而发光,并且正确解释月蚀成因的科学思想家。对阿那克萨哥拉的迫害,是人类历史上因科学思想触犯正统意识形态而遭到政治迫害的第一例,而这恰恰发生在第一个实行民主制的雅典城邦,不能不令人遗憾。   此后不久,又出现了驱逐哲学家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事件。他也是从外邦来雅典讲学的。他的著名哲学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在哲学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被驱逐出雅典的罪名也是宣传无神论,因为他在一部著作开头写道:“关于神,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存在。”他这部著作在雅典被公开焚毁。


十多年后,又出现了一件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冤案,那就是处死年已七旬的当时雅典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罪名是:他窥探天上地下的事物,把坏的说成是好的,并且以此来蛊惑青年。审理这一案件的公众法庭出席审判官501人,以281票对220票决定判处他死刑。关于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Plato)和色诺芬(Xenophon) 都有详细记载流传于世。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申辩,侃侃而谈他的人生哲学,表现出视死如归的凛然正气和崇高的理性,是一曲悲壮的千古绝唱。虽然苏格拉底冤死后14年,雅典人就为他平反昭雪,诬告者被判死刑,但这一历史悲剧始终成为雅典文明的一大耻辱;这也导致了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等思想家对民主制持否定态度,而倾向于贵族寡头政治。


雅典民主制的另一个严重缺陷是:享有公民权的,仅限于父母双方都是本城邦自由民的男性公民,妇女和外邦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更有甚者,占人口近一半的奴隶(大多数是战争俘虏)被看作是“会说话的工具”( 亚里士多德语),被剥夺了人的任何权利,连人身自由也没有。


雅典人创造了彪炳千古的辉煌的人类文明,创造了顺应人性的政治制度──民主制。但他们还没有形成人权概念,没有认识到: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和转让的基本权利,建立民主制就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这使他们的民主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上述两大缺陷。


(二)


经历了一千年中世纪神权专制统治之后,人们终于冲破了层出不穷的残酷的宗教迫害,挣脱了长期愚昧的思想禁锢,意识到了人──首先是个体的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这种关于人的自我觉醒,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在希腊时代人性的恢复,这就是这次人的觉醒运动之所以称为“文艺复兴运动”。但它不仅仅是恢复了希腊人对人性的理解,而且大大地超越了。这归因于中世纪对人性的压制和摧残所引起的反思,以及随后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引起的思考。这个超越,首先表现在人权概念的逐步形成。随着对人(首先是个人)的存在价值的确认,自然要思索每个人在社会中为实现自己的价值所必需的权利。这就是人权,是对中世纪的封建等级、特权和思想专制的彻底否定,使希腊思想家所向往的自由、平等得到了全面发展。


最早对一般人的权利(不仅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进行系统论述的是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H.Grotius)。在他诞生前两年,荷兰已经摆脱了西班牙的殖民统治,建立了共和国。他在1625年的著作《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中,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来解释人的社会生活。他认为自然法的根基是合理的人性,它本身就是理性。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团体。人人都有为维护生命、自由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他认为“权利”就是“公道”(或译公理、正义),而这两个观念在西方都是用一个词来表示( 英文都是“Right”)的。


继格劳秀斯之后,在英国人民反对专制王权的革命斗争中,英国诗人、政治家弥尔顿(John Milton)于1644年发表《论出版自由》, 提出出版自由应该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特权”。


最早以公民权作为政治纲领基础的是17世纪英国平等派(Levellers) 的《人民公约》。平等派是英国内战与共和国时期的激进民主派,领袖是国会军军官利尔伯恩(John Lilburne)。当时在国会军占统治地位的是以克伦威尔 ( O.Cromwell)为首的独立派,主张保留王位,以财产限制选举权。平等派则主张政治平等,普及选举权,以国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他们于1647年10月28日向军人议会提交《人民公约》,声明是为争取“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稳固而现实的和平”而制定的。它要求在一切法律中,“人人都受同样的约束,不得因土地所有权、财产、特权、等级、出身或地位而享有任何豁免权”;“法律应当是平等的”,“不得损害人民的安全与幸福”。最后强调,“我们所宣布的这些东西都是我们的天赋权利,因此我们一致决心竭尽全力维护它们”。   《人民公约》在军人议会讨论时被否决,不久平等派遭到克伦威尔镇压,而5年后克伦威尔成为军事独裁者。虽然平等派被镇压了,《人民公约》这个最早表述近代民主思想的文件被遗忘了,但实际上,平等派所倡导的理想在英国,尤其在美国,依然还活着;到18世纪末,它们在这两个国家重又大放光明。(注7)


第一个从理论上来论证人权、自由与民主关系的,是荷兰理性论哲学家斯宾诺莎(Spinoza)。他青年时就因思想问题被放逐,长期居住乡间, 靠磨光学玻璃片糊口,终生过着清贫淡泊的生活。罗素(B.Russell) 称他是“伟大哲学家当中人格最高尚”的,“在道德方面,他是至高无上的”。(注8) 他的思想与人格对爱因斯坦(A.Einstein)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于1670年出版匿名著作《神学政治论》,在序中明白提出“个人的天赋权利”概念,并以此作为论证的出发点。他以自己亲身经历的感受,热切向往思想自由,认为“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是“天意赋予每个人以自由”。书中有一章专门论述“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认为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在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结合的政体”。最后一章专门论述思想自由,指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于人的。……此天赋之权,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 ”“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理性的动物变成畜性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发展他们的理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注9)


第一个对现代民主思想进行全面论述并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的是英国经验论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他与斯宾诺莎同年(1632年)生,但两人一生的遭遇和哲学观点完全不同。他经历了英国人民为争取民主所进行的将近半个世纪的革命斗争,成为辉格党的思想领袖。他的主要著作都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问世的,那时斯宾诺莎早已因贫病交加而早逝了。他于1689和1690年发表了“光荣革命”前就已写成的的理论著作《政府论》上、下篇。上篇专门驳斥保皇派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理论,下篇则是对英国通过不流血的“光荣革命”所建立起来的议会民主制进行正面的理论阐述,这是对英国1640年以来历次民主革命斗争成果的总结,同时又吸取了前辈政治思想家的成果。正如美国政治思想史家萨拜因(G.H.Sabine)所说:洛克“的天才的主要标志既不是学识渊博,也不是逻辑缜密,而是集中了无与伦比的常识,他借助于这些常识把过去经验产生的关于哲学、政治、伦理和教育的主要认识集中起来,纳入他这一代更为开明的思想之中。他把这些道理用简明、朴实而有说服力的语言传给18世纪,成为英国和大陆往后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渊源。”(注10)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系基础是人权,民主政治的目的主要是维护个人自由,反对政治迫害。他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不经本人同意,不能使他受制于别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暴力侵犯。”当人们组成一个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需要行动一致时,这“只有经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每当个人同意和其他人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时,他使自己负有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都应服从多数决定的义务。”(注11)这些论点构成了近代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


洛克的哲学(包括政治哲学和经验论)和牛顿(I.Newton)的物理学( 他们两人原是好朋友)18世纪20年代由伏尔泰(Voltaire)介绍到法国, 有力地推进了法国的启蒙运动。法国贵族出身的法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于1748 年出版他先后经历了20年才写成的《论法的精神》。它讴歌了英国的议会民主制,对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产生了猛烈的冲击。书中最脍炙人口的论点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应该分立,互相制衡。“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注12)分权思想,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等人都曾提出过,但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原则是孟德斯鸠首创,它成为近代民主理论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


在法国启蒙运动中对公众最有感染力的是贫民出身的思想家卢梭(J.J.Rousseau)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此书的副题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他满怀激情地宣传“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注13) 并且大声疾呼“主权在民”。这些声音,在1789年攻打巴士底狱要求民主的法国人民中间产生了巨大的号召力。但是他的思想和人格却充满矛盾。他反对启蒙运动所尊崇的理性与科学,而主张以感情、道德、信仰来取代;他把社会上的种种罪恶归咎于理性、科学和社会进步,而向往人类原始的自然状态。他虽然也强调人权,但他认为,众多个人通过社会契约结合成一个集体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他把社会集体类比为生物有机体,认为它有自己的意志,即“公意”,并且认为“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注14)“迫使他自由”是一种何等荒唐的观念。以后黑格尔(Hegel)又加以发展, 把自由定义为服从警察的权利。对此,罗素一针见血地指出:卢梭的学说“虽然对民主政治献嘴皮殷勤,倒有为极权主义国家辩护的倾向”;他是“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注15)


卢梭这种以“公意”或集体“主权者”的名义可以随意剥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主张,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这就是卢梭的狂热信徒、雅各宾派首领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所奉行的恐怖政策。在一年多时间内,有将近四千人被送上断头台,连革命家丹东(G.Danton)和化学家拉瓦锡(A. L.Lavoisier)都不能幸免,最后罗伯斯庇尔自己也被送上断头台。


(三)


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全面地表述近代人权和民主思想的,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弗吉尼亚议会于1776年 6 月 12 日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The Virginia Bill of Rights)。法案是由梅森(Gerge Mason)起草的, 它吸收了英国的经验和理论,以及1641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制定的《自由典则》(Body of Liberites)。这个法案当时在美国立即引起强烈反响, 直接影响了正在草拟中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法案开宗明义说明,所以要制定这个法案,是为了确认属于人民及其后代的,作为政府之根本和基础的权利。其主要内容为:


“1. 人人生而同等自由与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状态时,他们不能用任何契约来褫夺或剥夺他们的后代所享有的这些权利;这些权利是:对生命与自由的享受,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2.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也来自人民;官吏是他们的委托人和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服从他们。”


“3. 政府是,或应该是为人民、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保护与安全而组建。”


“4. ……公共职务不能传代,行政官、立法者或法官的职位也不应世袭。”


“5. 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应与司法权分离并有所区别。”


“6. 议会中人民代表的选举应是自由的;人人……都有选举权。”


“8. 在所有……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人提出对他自己不利的证据。”


“12. 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   “13. ……在一切情况下,军队都应严格服从文职权力。”


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也称弗吉尼亚宪法)通过前一天, 领导美国独立战争的大陆会议任命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独立宣言》起草委员会,委员会中有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和年迈的著名科学家富兰克林(B.Franklin)。 委员会由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任主席,宣言实际上就由他执笔。他曾参加过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制定工作。《独立宣言》于1776年7月4日由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这是历史上第一个人民要求建立民主国家政权的正式文告,是美国建国至今217年来政治生活不可动摇的准则。《独立宣言》宣告: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中间才组建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变成损害这些目的时,人民便有权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美国实现独立后,1787年9月17日制定了《合众国宪法》,1791年12月 15日又通过了称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其中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申诉的权利。”第四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物不受无理搜索与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是不可侵犯的。”第五条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美国革命的胜利大大鼓舞了法国人民。1789年7月13 日巴黎爆发了反对专制统治的武装起义,第二天攻占了巴士底狱,革命取得了胜利。8月26 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由拉法耶特(Lafayette,—译拉斐德) 起草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拉法耶特原是法国贵族,有侯爵封号,但他思想开明,曾志愿参加美国独立战争,战功卓著,同华盛顿结下深挚友谊。1789年5月他作为贵族代表进入法国三级会议,一个月后,三级会议改组为国民议会,7月11 日他即向议会提出《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草案。这个草案是拉法耶特在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斐逊的帮助下完成的。当时杰斐逊任美国驻法国公使(1785 年他接替富兰克林任此职)。


《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显然是以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和《独立宣言》为蓝本,但内容更为完善,把150年来所有关于自由、民主、 宪政和人道主义的思想以十分简洁的形式表述出来。这个宣言以后多次成为法国宪法的序言。


《人权宣言》开宗明义指出:“鉴于对人权的无知、忽视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现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中公布天赋的、不可转让的、神圣的人权。”它宣告:


“ 1. 人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社会殊荣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之上。”


“ 2.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3. 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在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来自国民的权力。”


“ 4. 自由是指可以去做任何于他人无害之事的权力;因此,行使各人的天赋权利,只能以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也享有同等权利为界限。这些界限只能由法律来确定。”


“ 5. 法律只能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凡不是法律所不许可的事,都不得禁止;并且不得强迫任何人去做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事。”


“6. 法律是公意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者通过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一切人,无论是保护还是惩罚,都必须一视同仁。在法律的心目中,一切公民都是平等的。”


“9. 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推定为无罪。”


“11. 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权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说话、写作和出版,但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这种自由承担责任。”


(四)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是整个人类历史进程中两座划时代的里程碑,它们铭刻着人类关于人权和民主的理想与准则,这些准则是现代政治民主制的基石,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任何国家,不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只要真心实意想走现代化道路,要求实现真正的政治民主,无例外地都以这些准则作为它们宪法的基本架构,当然,要实现这些思想和准则,决不是轻而易举的,必然遭到旧体制既得利益集团的拼死反抗和旧思想的抵制。因此必然要经历长期不懈的艰苦奋斗。


就以美国为例,虽然《独立宣言》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但废除奴隶制的斗争持续了将近九十年,最后还是通过内战才得以解决的。可是,在解放黑奴战争胜利结束后4年(1869年),黑人才获得选举权。事实上,由于种族歧视根深柢固,黑人的人权依然没有保障,直至20世纪60年代,经过黑人奋起抗争和全国上下呼应的民权运动,问题才算真正解决。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选举权问题,美国原来各州都有财产(不动产)限制,甚至连参加过《独立宣言》起草的约翰·亚当斯和麦迪逊(James Madison,他们两人还分别担任过第二和第四任总统 ) 也都反对废止财产限制、 扩大选举权。 经过第七任总统杰克逊(Andrew Jackson)的努力,到 19世纪中叶, 全国所有各州才完全废除了选举权的财产限制,但还只限于成年男子。而妇女直至1920年才争得选举权。


普及选举权、遵循多数决定原则的民主制,曾引起那些同情民主但更倾心于贵族政治的政论家的忧虑和恐惧。例如约翰·亚当斯就曾断言:人民易专横残暴,“多数人永远而且毫无例外地篡夺少数人的权利”;在所有政体中,民主政体最容易发生骚乱和混乱。他虽然承认平民是国家的基础,但却认为指导政务的必须是“出身名门”的绅士,甚至主张总统和官吏都可以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注16) 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C.A.de Tocqueville)1835 年出版的成名之作《美国的民主》上卷用两章篇幅来讨论“多数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问题。他虽然“主张一切权力来源于多数人的意志”,但却认为:“说在政治方面人民有权决定一切,这是一个邪恶的、极为可恶的箴言。”并且认为,以为“可以给予人民代表的多数以完全的权力”这是一种“奴隶的语言”。他批评美国的“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且盲目服从多数”;“行政权力是多数任命的,是多数人手中驯服的工具”;“在美国,是穷人统治,富人总是害怕穷人滥用权力”。(注17)


在历史上,“多数暴政”确曾存在过,这就是前面已经提到过的法国大革命期间1793—1794年雅各宾专政时期的所谓革命恐怖。以后, 通过多数决定的选举,也曾产生过反民主的专制和极权统治,两个最著名的例子是:(1) 1848年路易·波拿巴(拿破仑第三)通过普选以 750万张选票(占72%) 当选为法国总统,4年后又轻而易举地以80%的赞成票复辟称帝。(2)1932年4月德国总统选举(第二轮)中,希特勒获1342万张选票(占36.8%),仅次于兴登堡;同年3 月国会选举中,希特勒为首的“民族社会主义(Nationalsozialismus)党”( 旧译“国家社会主义党”,简称Nazi,即纳粹)获1375万张选票(占37.4%),一跃而成为第一大党,于是1933年1月兴登堡提名希特勒为德国总理。 希特勒就是这样在众人的喝采声中开始施展其灭绝人性的“政绩”的。可是,路易·波拿巴和希特勒用欺骗手段取得选票后根本废止了民主制。特别是希特勒,通过党卫军和秘密警察实行恐怖统治,他的种种史无前例的令人发指的暴行,就不能由德国多数人来负责了。


事实上,约翰·亚当斯和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暴政, 在美国并未出现过。这是因为:(1)美国多数人民和历届政府基本上是信守《独立宣言》、各州宪法和《人权法案》(宪法修正案)的,他们把个人的天赋权利看作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和舆论谴责。(2) 他们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制度,任何权力都受到制约,不可能形成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专权,因此,也不可能出现任何形式的暴政。现代民主制所不同于古代雅典民主制的,主要就在于:以保障人权作为民主的前提和首要任务;并且坚持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和制衡原则。这不仅使像古代那种驱逐阿那克萨哥拉和普罗塔哥拉、处死苏格拉底的悲剧,以及中世纪以来层出不穷的像长期拘禁罗哲·培根(Roger Bacon),烧死塞尔维托(M.Serveto)、布鲁诺(G.Bruno) 和刑审伽利略(Galileo)这类倒行逆施的暴行,在现代文明民主国家永远成为历史陈迹。 至于中国特有的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偶语弃市”和历代王朝的“腹诽”,以及经历几千年而不衰的文字狱,更为现代文明所不容。


由于人权概念在现代民主思想中的至关紧要的地位,一个国家的人权记录自然成为衡量它的民主化程度的首要指标。长期研究政治民主制比较量度的美国社会学家博伦(Kenneth A.Bollen)把“政治民主”定义为:“权贵(elites)的政治权力被尽量缩小、非权贵的政治权力被尽量扩大的程度。”此处所说的政治权力,是指对国家的管理系统的控制能力。所谓权贵,包括政府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党、地方政府、企业界、工会、专业协会、宗教团体的领袖。博伦认为,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是量度政治民主的两个维(dimensions)。“政治权利”是指“这个国家政府对全体人民负责,以及每个人有权直接或者通过其代表参与政府的程度”。“政治自由”是指“一个国家的人民通过任何媒介自由发表任何政治见解,以及自由成立或者参与任何政治团体的程度”。(注18)显然,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都是现代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人权的基本内容。


由于中国长期的自我封闭和排外的思想禁锢,即使在知识分子中间,能认真搞清人权和民主概念的为数甚少。二、三百年前就已为众多启蒙思想家彻底探讨过和明白揭示了的,并且早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的那些基本概念,对于我们(包括像我这样青年时代提着脑袋从事过“民主”革命斗争的人)却显得十分陌生。相反,目前充斥市场的,往往是一些有意无意的误解或曲解,甚至是蓄意假造的伪劣商品。为了便于识别真伪,正本清源,不妨把从古代希腊到启蒙时期政治思想家所创立,经过几个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之奋斗抗争并行之有效的民主理论的基本内容,作一简要的归纳:


(1)确认人人生而平等,每个公民都有不可侵犯和转让的权利,即人权。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任何权贵(无论是个人或是寡头集团)的臣民或驯服工具。


(2)确认“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通过“多数决定”原则进行统治。但在任何情况下,处于少数地位的公民依然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得被侵犯和剥夺。


(3)这种统治只能通过公民的自由赞同来建立,不可使用暴力或其他强迫的和非法的手段。由此,通过定期的公民自由竞争和选举,少数派可能成为多数派,多数派也可能成为少数派;一切取决于选民的意愿。


(4)任何政府官吏和人民代表都是人民的公仆,始终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政府首脑和人民代表都由公民选举产生,并直接向选民负责;发现有不称职的,可以随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要实行民主,必须以如下各项的保证为条件:


(1) 公民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公民可以公开地发表各种不同的政治见解和对领导人的批评,而不受到迫害和报复。( 终止以言论或文字治罪的历史,废止新闻、出版的检查制度。)


(2) 严格实行法治,废止任何形式的人治。(终止人治和以权代法的历史。)


(3) 实行权力制衡,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杜绝专制独裁的可能性。)


(4) 严禁军队干预政治,军队只听命于政府首脑。( 杜绝军事政变的可能性,终止军国主义和军政府的历史。)


以上八点是民主的要义,缺一不可。(注19)


总之,民主是同自由、人权、法治融为一体的,而人权又是民主的基础和前提。204年前的法国《人权宣言》就已庄严指出:“对人权的无知、忽视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凡有志于现代化的人,都必须永远记住这一千古不易的真理!


注:


(1) 陈独秀:《“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1919;《陈独秀文章选编》,三联书店,1984年,(上),317-318页。


(2)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撤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130页。


(3) 关于雅典民主制的全面论述,参见王来棣《论希腊民主制》,《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5期,45-54页。


(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169页。


(5) 过去习惯于把“majority decision”译为“少数服从多数”,这种画蛇添足的误译引起很多思想混乱,参见拙作《从一个译名反思民主意识》,《新观察》1988年第20期17-18页。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323-324页。


(7) 参见William H. Riker,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1953.pp 8-10;374-376.


(8)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92页。


(9)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学》,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2-16页;219页;270-272页。


(10)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下册,587页。


(11)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330; 271; 306; 332. 参见中译本《政府论》下册,叶名芳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1年,59页;6页;36页;60页。


(1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154-157页。译文有改动。


(13)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9页;16页;23页;29页。


(14)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23页,29页。


(15)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中译本,236页;225页。


(16) 参见C.E.Merriam, 《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66-71页。


(17) Alexis de To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Vol.I,Vintage Books, New York, 1945, pp 257;269;271.参见中译本,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75-290页。


(18) K.A.Bollen, Political Democracy:Conceptual and Measurement Traps,见A. Inkeles 编On Measuring Democracy;Its Consequences and Concomitants, 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1,p.5-6.


(19)参见许良英:《“五四”和中国的民主启蒙》,1989年5月8日《世界经济导报》终刊号,刊出时题目被编者改为“民主是安定团结的唯一可靠保证”。


本文载纽约《探索》杂志终刊号199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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